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

深府〔2009〕01号

深渡水瑶族乡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

意见

各村委会,乡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实施科教兴皖战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省人民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就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提出以下苦干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加快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民办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要转变观念,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有利

于满足社会教育需求多样化和选择性的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积极探索。

二、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法面向社会举办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办学形式。当前,要明确发展重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重点发展高中阶段和高中阶段以上的教育,着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民办小学和初中。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

鼓励多种形式办学。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以依法独立办学,可以采取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形式办学,可以与政府部门或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可以按(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与境外企业界人士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投资办学。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选择少数公办学校进行"公办民助"或"国有民办"改制试验,但不允许一校两制。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结合布局结构调整,统筹兼顾,优化配置,防止盲目建设和资源浪费。民办学校校舍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减免相关规费。各级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民办学校一定的补贴。

允许民办学校通过社会赞助、捐资、投资、合作、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其中社会赞助、捐资款应上交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教学设施的添置,由此形成的校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该学校使用。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在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升学就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税收和乘车优惠、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型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民办学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允许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民办学校引进教师,可直接向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民办学校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办法,对聘任的教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设岗,自主聘任。民办学校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教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凡利用非国有资产投资兴办学校的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登记当地常住户口。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外地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在城市拥有住房的,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没有住房的,可在学校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常住集体户口。

四、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可以根据生均培养成本提出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按隶属关系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级计划(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等实际情况审批,报省有关部门

备案;民办高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省计划(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等实际情况审批。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计划(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以上收费均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时怕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五、设置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设置条件包括:必要的注册资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仪器设备、建成规模,专兼职教职工人数、具备任职资格的校长,以及学校章程等。民办高等学校由省政府制定设置标准并审批。其他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和教育部备案,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审批,按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照章规范对民办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真正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财政、计划(物价)、审计、教育、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收费、资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财务会计年度报告和定期审计制度。

执行办学许可证制度,未经审批并领取办学许可证,不得办学。

各级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招生的管理。未经审批机关审查的招生广告(简章),各新闻媒体不得发布。发现虚假招生广

告(简章),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民办学校的评估制度,完善评价体系,督促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对管理好、质量高的民办学校可评定为示范学校。对评估不合格的学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至建议审批机关取消其办学资格。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逐步建立、完善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明确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的权利与责任,健全学校教学、财务、后勤保障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党团及工会组织,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下的民主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章积极探索建立现代民办教育管理模式和内部运行机制。

六、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改革,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学校德育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各级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深度水瑶族乡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 ?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 ?残疾人教育条例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

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民间资本市场的鼓励与支持

1.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民间资本市场的鼓励与支持(图片:人民代表大会) 国务院2010年5月13日正式公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共36条,延续和细化了五年前2005年国务院的“非公经济36条”,故有“新36条”之称。其出台在业界引发热议,仁智之争颇有意味。(图片:国36条图片文件) ,“新36条”正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乐观者对“新36条”看好,认为新政策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公共事业、金融等服务领域,有利于扩大就业,从源头上疏导投机需求,甚至认为这一政策的出台有望与前期调控房地产的新政形成“对冲”,可以改善企业及居民对经济前景的预期,抵消房地产政策对投资、消费决策的“溢出”影响。(图片) “一个国家民间资本蓬勃发展是整个经济发展的一个象征,是有活力的表现,也是自信的表现。”温总理这句话让我们倍感欣慰。说实话,民间资本的发展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石。只有民间资本活跃了,一个国家经济才能活跃,才能有效狙击金融危机的袭击。(温家宝图片) 国家重视民间资本,国家大力扶持民间资本的发展,是一个国家经济施政成熟的表现。 新三十六条有四大重要意义打破垄断利于市场全面发展有利于非公有制的发展有利于创新和创业(文字图片) 第一有助于打破垄断。垄断是建设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社会公平最大的障碍。因为垄断实际上是对社会不公平,对人民群众也不公平的一种做法。所以非公经济的发展是有助于打破垄断。 第二是有利于市场的全面的完善。大家知道在计划经济情况底下,市场经济是非常丰富的,任何一个市场计划人员都不可能把市场所有的方面考虑到,非公经济的发展可以说只要市场哪里有空袭就往那里去,小商品的市场因此不断发展丰富 第三是有利于非公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在计划经济情况下,主要信息是靠计划人员的主观判断,个人的主观判断也有始失误,所以经常出现少了多了的情况,少了的时候计划人员计划安排生产投资,等你投资下去情况也已经变化了,老是平衡不了,甚至有错误的决策。非公经济的发展是以市场价格信号为主要的关系,更有利与市场的进一步成熟。 最后一点是非公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创新和创业。一个国家的发展如果没有创新,都是四平八稳的不断的扩增。对非公经济的发展的重要意义不要单纯看投资、产值、就业、税收,而要从更广的意义上看,非公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我们真正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下翻----- 2.投资担保行业前景(文字图片) (1.市场需求2.中小企业融资难3.投资担保给社会、民营企业带来的新契机、 目前,银行面临着严重的流动性过剩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是增加中小企业贷款。然而中小企业贷款的瓶颈是银行与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由担保公司来进行风险外包也许是较好的选择。有了担保公司的介入,就可以有效地降低银行的风险。(钱图片) 作为连接企业与银行的信用桥梁,担保机构主要经营的是商业银行所不愿或无力涉及的风险业务,同时也是中小企业所急需支持的业务。担保机构作为资金供需双方的服务商,最大限度地挖掘市场的潜力,通过介入前期调查、细化风险控制方案等方式,完全依靠市场手段将看似不可行的业务变为可行,将企业的各种资源转化为有效的反担保能力,从而使资金配置渠道更为通畅,既扩大了银行业务,又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自己也从中获利,真正实现了担保机构、银行与企业的三赢。(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图片) 截止2010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达7320户,共筹集担保资金6410亿元,

社会力量办学试行规定

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维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谓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面向社会招生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及不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办学机构。 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机构为重点。鼓励达到办学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应严格审批管理制度。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县教体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人事劳动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县教体委备案;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由县教体委审批。 各层次教育机构的审批办法是:属初等层次(小学、初级技术)

的按职责分工应由县教体委或县人事劳动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市、省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社会力量办学实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教体委和人事劳动局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有正确的办学思想和办学方向,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二)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校舍和教学设备,有较好的育人环境; (三)具有懂教学、善管理的专职教学领导,有与培养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达标教师; (四)具有学校、教学、学籍、后勤等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秩序; (五)具有一定数额的开办经费和办学保证金,有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办学时,须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申请、办学证明、填写《社会力量办学申请表》。 单位申请办学,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私人申请办学,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出具证明,非在职人员应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办学证明包括:办学方向、条件;办学负责人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写出办学申请,出具学历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并交其复印件。如聘请教师、管理人员,均应出具聘约

遂经信〔2011〕125号 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 川经信产业〔2011〕416号附件

遂经信…2011?125号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转发省经信委《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信局、园区经济局: 为充分把握和用好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加快发展我市“4+3”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将省经信委?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川经信产业…2011?416号附件)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组织企业做好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相关工作。 有关文件和表格可从市经信委网站“通知公告”中(https://www.360docs.net/doc/4d4072929.html,/jw/ShowClass.asp?ClassID=304)下载。

联系人:李顺通何云峰联系电话:2988937 附件: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产业政策确认办法通知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8月17日印 (共印20份)- 2 -

附件: 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等文件精神,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做优产品、做强企业、做大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确认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目录?),认真把好产业政策关,加快发展适合我省实际的鼓励类产业,积极培育壮大区域特色产业,促进我省产业健康、可持续和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政策引导,突出发展重点。依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围绕国家鼓励类产业、“7+3”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发展方式为目标,发挥产业政策在鼓励优势产业、重点产品加快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依靠技术进步,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节能、安全的新工艺和新产品,延伸完善重点产品产业链,形成新的增长点,推动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 (三)规范确认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探索建立产业政策与促进优势产业发展的协同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规范完善申 - 3 -

第十一编社会力量办学

第十一编社会力量办学 新蔡县的社会力量办学,有悠久的历史,早在清末和民国时期就已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力量办学再次兴起,农村生产队办起了一些民办中、小学。1989年,新蔡县人民政府转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召社会力量办学。199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社会力量办学提出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新蔡县各种社会力量办学迅速发展起来,此一时期多为私人办学,有幼儿园、学前班、小学,还有少数初中及集体办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他们培养了一批建设人才,为新蔡的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1998年,新蔡县人民政府召开了“全县社会力量办学会议”,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整顿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2000年后,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了“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特别是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后,新蔡县社会力量办学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民办教育的发展,增强了社会对教育的投入,减轻了政府办学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不同形式学校教育的需求,引进了新的教育竞争机制,推动了全县教育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一章幼儿园 清末和民国时期,新蔡社会力量创办的幼儿园,历史记载较少,幼儿教育多为私塾形式(私学)。20世纪70年代,社会力量创办的幼儿园发展较快,此一时期的幼儿园多为集体兴办。80年代至90年代,社会力量创办的幼儿园发展很快,此一时期的幼儿园多为私人创办,不仅数量多,而且规模较大。截至2000年底,全县社会力量创办的幼儿园(学前班)达到181所(班),其中集体创办79所,私人创办102所(班),有教师543人,

产业政策钢铁鼓励类

产业政策钢铁鼓励类 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煤调湿、风选调湿、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干法熄焦、导热油换热、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煤焦油精深加工、苯加氢精制、煤沥青制针状焦、焦油加氢处理、焦炉煤气高附加值利用等先进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3、非高炉炼铁技术 4、先进压水堆核电管、百万千瓦火电锅炉管、耐蚀耐压耐温油井管、耐腐蚀航空管、高耐腐蚀化工管生产 5、高性能、高质量及升级换代钢材产品技术开发与应用。包括6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度汽车板、油气输送高性能管线钢、高强度船舶用宽厚板、海洋工程用钢、420兆帕级及以上建筑和桥梁等结构用中厚板、高速重载铁路用钢、低铁损高磁感硅钢、耐腐蚀耐磨损钢材、节约合金资源不锈钢(现代铁素体不锈钢、双相不锈钢、含氮不锈钢)、高性能基础件(高性能齿轮、12.9级及以上螺栓、高强度弹簧、长寿命轴承等)用特殊钢棒线材、高品质特钢锻轧材(工模具钢、不锈钢、机械用钢等)等 6、在线热处理、在线性能控制、在线强制冷却的新一代热机械控制加工(TMCP)工艺技术应用 7、直径600毫米及以上超高功率电极、高炉用微孔和超微孔碳砖、特种石墨(高强、高密、高纯、高模量)、石墨(质)化阴极、内串石墨化炉开发与生产 8、焦炉、高炉、热风炉用长寿节能环保耐火材料生产工艺;精炼钢用低碳、无碳耐火材料和高效连铸用功能环保性耐火材料生产工艺 9、生产过程在线质量检测技术应用 10、利用钢铁生产设备处理社会废弃物 11、烧结烟气脱硫、脱硝、脱二恶英等多功能干法脱除,以及副产物资源化、再利用化技术 12、难选贫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 13、冶金固体废弃物(含冶金矿山废石、尾矿,钢铁厂产生的各类尘、泥、渣、铁皮等)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 14、利用低品位锰矿冶炼铁合金的新工艺技术,以及高效利用红土镍矿炼精制镍铁的回转窑-矿热炉(RKEF)工艺技术 15、冶金废液(含废水、废酸、废油等)循环利用工艺技术与设备 16、新一代钢铁可循环流程(在做好钢铁产业内部循环的基础上,发展钢铁与电力、化工、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间的横向、纵向物流和能流的循环流程)工艺技术开发与应用 17、高炉、转炉煤气干法除尘 产业政策钢铁限制类 1、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 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粤教职〔2001〕6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 附件:1、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管理办法(试行) 2、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4、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年度检查办法(试行) 二ОО一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职业与成人教育政策法规通知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 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简称《条例》,下同)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和培训部。 第三条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办学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教育机构的领导,维护举办者、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 位的领导和管理。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成立、变更、解散 第七条举办教育机构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 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设置;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但已有一定基础的,可以先申请筹办。筹办期的教育机构不得招生。筹办期不得超过2年,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取消其筹办资格。 第八条申请办学的单位须具法人资格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具同意申请办学的证明;申请办学的个人须由人事关系所在单 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出具个人 民事行为能力及政治权利的证明。 第九条申请筹办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一式三份: (一)筹办申请报告; (二)《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三)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正式举办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一式三份:(一)申办报告; (二)《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三)教育机构的章程或管理制度草案;

国家鼓励运用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国家鼓励运用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自成立以来,由于外界环境的不断干扰,我国的师范教育一直处于困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基础教育的恢复和发展,各级各类师范学校得到了恢复和重建。特别是自1990年代以来,国家通过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纲领性文件,以促进教师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以确保和促进法学教育在轨道上的持续进步,并促进教师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了中国特色师范教育的实践探索,在师范教育体系转型,师范教育水平提高,师范专业发展,师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1)教师教育体制已经从独立封闭转变为灵活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前苏联的师范教育模式开始借鉴,我国逐步建立了独立有针对性的师范教育体系,培训了大批基础教育师资,为基础教育做出了重要贡献。教育的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义务教育的普及,素质教育的发展以及新课程改革的推进,对基础教育教师的需求已从数量满足转向质量提高。传统的教师教育系统还显示出独立和封闭的弊端。受过培训的教师学历低,缺乏竞争,难以适应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我国适时调整了师范教育发展战略,通过一系列政策创新,指导教师教育体系从独立走向开放。1996年,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教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以“完善和完善各级独立,独立设置的高等师范院校为主体”。交流型教师教育体系[5]指出了教师教育改革的方向。1999年颁布的《关于调整师范学校布局和结构的若干意见》也指出:“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坚持独立设置师范学校的主要作用,同时时间进一步拓宽了中小学教师的来源,并鼓励了一批高水平的综合大学。参与中小学教师的培训。”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社管[2001]01号 各市、县教委(教育局): 现将《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公章)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6号公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系指在本省范围内,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条对社会力量申报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四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教育机构的申报和设立 第六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幼儿园设置标准,按本办法附件一《安徽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和附件二《安徽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标准》执行;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按《关于批设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成[1999]20号)执行;举办其他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分类制定。 第八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包括必要的注册资金数额、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施、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等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五)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设校董会的教育机构还应提交董事会章程;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即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按原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申报;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置标准,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审批机关对根据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校。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审批教育机构应当以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小学和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艺术、体育、武术、卫生等专业性较强的培训机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举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职业教育机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辅导班,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举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专,经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批。申请举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原国家教委发布《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或公民个人申请举办高等职业学校,按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从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举办者在备齐第八条所规定的材料后,应填写《安徽省社会力量审批备案表》,一并送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办学条件基本达到要求的,委托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考察。实施学历教育的,由业务主管处(科)室会同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组织考察,并提出拟办意见。 审核的内容有: (l)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 (2)申办人办学能力的审查; (3)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 (4)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三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办者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合理回报的取得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项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办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办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结果核准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学场地和校舍。举办民办普通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的,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的标准执行;举办民办小学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办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的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的房地产权。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 和教育部2002年4月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理科实验室、科学(小学自然)实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各种专用的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的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的添置计划。未按添置计划落实设施设备的,第二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允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立的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的,必须制定出具体的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要求的,当年不得招生。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有基本满足学生体育课教学的体育活动场地和器材。 第八条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隶属关系的,须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条设立义务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文化补习学校和培训机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完全中学、职业中学的学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上报。 第三章政策环境 第十条优惠土地的使用。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其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投资者意愿,在不改变办学用地性质的前提下,采用出让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第十一条减免有关税费。民办学校除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外,对举办高中及以上阶段教育的学校享受优质高中减免规费的待遇,如遇上级对上述优惠政策作出新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办学校教师可以合理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可以到县内公办学校选择30%的专任教师(根据学校的学生数,按教育部规定的师生比例标准核定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教师)。这些教师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事业编制留在原校,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限在民办学校任职

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操作规范

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认定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三条“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授权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认定鼓励类产业和审查节能登记表的通知》(桂发改工业〔2015〕900号),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从2015年8月14日起,可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进行鼓励类产业认定。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5号)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 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其中国家现有产业目录包括: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7年第4号) (3)《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7年第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河池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需要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 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县(区)发改局或园区经发局(处)出具的初审意见(原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原件)。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

国家鼓励运用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积极发展“互联网+教育”。 加快完善制度环境。制定在线教育和数字教育资源质量标准,推动建立数字教育资源的准入和监管机制,完善数字教育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发数字教育资源,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培育社会化的数字教育资源服务市场,探索建立“互联网+教育”管理规范,发展互联网教育服务新业态。出台教育数据管理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形成教育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制度机制,确保网络安全与教育资源内容安全。创建一流网络安全学院,加强国家网络安全人才和创新基地建设,形成网络安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良性生态环境。 进一步改善基础条件。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完善学校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加强“无线校园”建设,基本实现各级各类学校宽带网络全覆盖和网络教学环境的普及,具备条件的城镇学校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配置师生用教学终端。完善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形成覆盖全国、互联互通、协同服务的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推动国家教育资源与教育管理平台的整合集成和协同发展。广泛应用区域教育云等模式,积极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建设基于统一数据标准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类数据伴随式收集和集成化管理,形成支撑教育教学和管理的教育云

服务体系。推动职业学校网络仿真实训环境建设。推动高校建立基于互联网、云计算技术的科研协作平台。 全力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建设课程教学与应用服务有机结合的优质在线开放课程和资源库,全面推进“优质资源班班通”,鼓励教师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教学水平、创新教学模式,利用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等多种方式用好优质数字资源。深入推进“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形成线上线下有机结合的网络化泛在学习新模式。引导学校与教师依托网络学习空间记录学生学习过程,进行教学综合分析,创新教学管理方式。鼓励学校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对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行为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反馈,为推动个性化学习和针对性教学提供支持。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智慧校园,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虚拟现实技术探索未来教育教学新模式。鼓励高等学校基于互联网开展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 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着力加强“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专递课堂”、“在线开放课程”等信息化教育教学和教师教研新模式的探索与推广,加快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覆盖;积极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依托优势学科专业开发具有竞争力的在线开放课程,制定在线开放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将在线课程纳入培养方

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区的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涌现出一批办学规模较大、办学质量较高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在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也起步较早,如滨海学院早在 1992年建校之初就成立了团委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他入驻我区的较大规模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也都迅速成立了团组织并开展了富有实效的活动。但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的工作从整体上看基础还很薄弱,团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不能充分发挥,个别的团组织甚至处于瘫痪状态。如何贯彻实施团省委“凝聚力工程”和团市委“细胞工程”,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是一个紧迫的课题。为此,开发区团委对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展现状及其团建工作特点 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展现状 自 1992年我区第一所也是全省第一所民办自立职业高中诞生至今,全区各级各类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已达58所。这些学校按性质可以分为:学历教育学校10所7所),非

学历学校48所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特点我区 58个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中有22个是全日制学校,这部分学校的学生数约占全部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学生数量的85%以上,无论是从师资力量、教学设备、校舍宿舍等各方面办学条件来看,这22个全日制学校都是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团区委今年召开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现场会,重点是帮助这22所学校解决团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争取通过这部分学校带动全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团建工作。综合来看,全日制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体现出以下特点: 1、团建热情较高,建团率达到100%。今年 10月份团区委在滨海学院召开全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现场会,22家全日制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代表在参观了滨海学院的团建档案室、团员活动室等团的阵地建设和制度建设之后,反映以前从没想到团建工作可以在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起到如此大的作用。现场会结束之后,团区委继续靠上做工作,依次和所有10所未建团的学校进行联系和沟通,短短半个月之内,为这些学校办理了建团手续,配齐了“四册”等相关档案,截止到目前,我区全日制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建团率已达到100%,“六有”团支部比例已达到95%以上。 2、团建工作客观上弥补了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管理的

学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安国市教育局 学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师生的财产、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是安国市辖区内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教中心及依法设立的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组织全体师生学习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依法健全、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校产和师生人身安全。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遵循“教育为主,预防为先,防治结合”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夯实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条坚持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各中小学校校长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工作实行首问制。 第六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各中小学校都要完善充实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每学期开学后各学校要立即逐级逐班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逐岗逐人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实行“一岗双责”制。学校领导要始终站在安全工作的第一线,带头抓好安全工作。 第七条实行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各中小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日巡查、周检查、月联查,开学初和期中、期末组织详查的检查制度。同时,根据不同季节和特定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市教育局每季度对中小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各学站对辖区内的农村小学每月进行一次联合检查。主要检查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应急安全事故的预案是否制订,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设施是否完好,安全教育是否有规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无安全隐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学校要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第八条各中小学校要在市教育局和当地乡镇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公安、司法、交通、城建、卫生、防疫、工商等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学校安全管理防范体系。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九条全面落实公共安全教育进课堂。做到教材、计划、课时、师资、考核“五落实”,公共安全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四课时。 第十条学生的安全教育要针对他们的心理和生理特点、知识水平和认识判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定期定时进行。各学校要在期初、期中、期末专门进行安全教育主题校会,平时要充分利用班队会、团会、讲座、演出、校报、板报、校园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每年三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的第一天定为“安全教育日”,其主要宣传内容是“防火、防盗、防病、防溺水、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伤害、防自然灾害、防暴力”的“十防”教育。通过学习,使师生掌握应知应会的安全常识,提高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各校要开办“家长学校”,开展家访活动,落实监护人和社会各方面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及保护责任。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www.087110.com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 ?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 ?残疾人教育条例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国家鼓励运用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积极发展“互联网加教育”。 我们将加快体制环境的改善。应当制定在线教育和数字教育资源的质量标准,促进数字教育资源的访问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完善数字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发数字教育资源,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培育社会化的数字化教育资源服务市场,探索建立“互联网加教育”管理体系。标准化和开发互联网教育服务的新格式。 为保证教育资源的网络安全和内容安全,应发布教育数据管理规定,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教育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机制。创建一流的网络安全学院,加强国家网络安全人才和创新基地建设,为网络安全人员的培训,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基本条件进一步改善。加快“宽带网络学校到学校的连接”,完善学校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加强“无线校园”的建设,基本实现宽带网络的全面覆盖和各种网络教学环境的普及。各级学校。我们还应鼓励合格的学校为教师和学生分配教学终端。 完善全国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全国数字教育资源互联互通服务体系的建设。完善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积极促进国家教育资源和教育管理平台的融合与协同发展。广泛使用区域教育云等模式,积极促进各级学校统一数据标准的基础上的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实现各种数据的伴随收集和整合管理,形成教育支持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云服务系统。促进职业学校网络仿真培训环境的建设。促进建立基于互联网和云计算技术的科研合作平台。

我们将尽一切努力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和教学的深度融合。建立优质的在线开放课程和资源库,将课程教学与应用服务有机结合,全面推进“班级到班级高质量资源的获取”,鼓励教师运用信息技术提高教学水平,创新教学方式。模式,并通过翻转教室和混合教学充分利用高质量的数字资源。 我们将进一步推广“人人都有网络学习空间”,形成一种在线与离线有机结合的网络无处不在的学习新模式。引导学校和教师依靠网络学习空间来记录学生的学习过程,进行全面的教学分析,并创新教学管理方法。鼓励学校使用大数据技术收集,分析和反馈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行为数据,为促进个性化学习和针对性教学提供支持。我们将支持各级学校建设智能校园,全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虚拟现实技术,探索未来的教育教学新模式。鼓励高等学校基于互联网进行学术和非学术资格的继续教育。 推进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要努力探索和推广信息化教育教学研究的新模式,如“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特派课堂”,“在线公开课”等。加快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的优质教育资源覆盖;积极鼓励高职院校依托优势学科发展竞争性在线公开课程,制定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在线公开课程学分认可管理方法,将网络课程融入教学中。下雨计划和教学计划。 鼓励学校或地方政府与有条件的企业合作,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促进网上开放资源平台的建设和移动教育应用软件的开发。整合各种优质教育资源,促进资源的普遍开放和共享,鼓励师生共同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