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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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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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招人数、班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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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授课总学时、

课时安排

使用何种大纲、教材

办学形式

面授站地址

教学设备

教室面积

领导机构及干部设备

姓名

政治

面貌

现有文

化程度

校内职务

原工作单位

及职务

(职称)

是否担任

课程

备注

申报内容

专(兼)职教师登记表

姓名性别年龄职称

现有

文化

程度

任教

时间

担任

课程

专兼

工作

单位

各注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意见

年月日

公安派出所

意见

年月日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意见

年月日

审批县(区)教育

行政部门意见

年月日

市(地)教育

行政部门

意见

年月日

省教育行政部门

意见

年月日

办学许可证编号

年月日备注

助学、继续教育等七类教育培训。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 ?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 ?残疾人教育条例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龚毅 一、现有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力量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条文规定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

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发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二、国有企业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关键点总结 (1)国有资产份额不得高于三分之一。 (2)只能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且不得分红。 (3)出资人对其投入的财产无所有权和支配权。 (4)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5)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 三、优劣势分析 (1)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政策优惠(免增值税等)。 (2)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财产捐赠。 (3)是政府公益事业的体现形式,社会效应非常显着。 (4)有利于政策的争取及财政资金的拨付。 (5)国有企业只能参股,且合计股份比例不能高于%. (6)对出资财产没所有权及支配权,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社会力量办学试行规定

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维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谓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面向社会招生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及不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办学机构。 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机构为重点。鼓励达到办学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应严格审批管理制度。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县教体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人事劳动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县教体委备案;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由县教体委审批。 各层次教育机构的审批办法是:属初等层次(小学、初级技术)

的按职责分工应由县教体委或县人事劳动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市、省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社会力量办学实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教体委和人事劳动局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有正确的办学思想和办学方向,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二)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校舍和教学设备,有较好的育人环境; (三)具有懂教学、善管理的专职教学领导,有与培养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达标教师; (四)具有学校、教学、学籍、后勤等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秩序; (五)具有一定数额的开办经费和办学保证金,有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办学时,须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申请、办学证明、填写《社会力量办学申请表》。 单位申请办学,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私人申请办学,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出具证明,非在职人员应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办学证明包括:办学方向、条件;办学负责人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写出办学申请,出具学历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并交其复印件。如聘请教师、管理人员,均应出具聘约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社管[2001]01号 各市、县教委(教育局): 现将《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公章)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6号公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系指在本省范围内,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条对社会力量申报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四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教育机构的申报和设立 第六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幼儿园设置标准,按本办法附件一《安徽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和附件二《安徽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标准》执行;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按《关于批设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成[1999]20号)执行;举办其他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分类制定。 第八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包括必要的注册资金数额、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施、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等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五)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设校董会的教育机构还应提交董事会章程;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即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按原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申报;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置标准,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审批机关对根据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校。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审批教育机构应当以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小学和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艺术、体育、武术、卫生等专业性较强的培训机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举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职业教育机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辅导班,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举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专,经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批。申请举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原国家教委发布《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或公民个人申请举办高等职业学校,按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从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举办者在备齐第八条所规定的材料后,应填写《安徽省社会力量审批备案表》,一并送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办学条件基本达到要求的,委托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考察。实施学历教育的,由业务主管处(科)室会同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组织考察,并提出拟办意见。 审核的内容有: (l)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 (2)申办人办学能力的审查; (3)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 (4)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第十一编社会力量办学

第十一编社会力量办学 新蔡县的社会力量办学,有悠久的历史,早在清末和民国时期就已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力量办学再次兴起,农村生产队办起了一些民办中、小学。1989年,新蔡县人民政府转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召社会力量办学。199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社会力量办学提出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新蔡县各种社会力量办学迅速发展起来,此一时期多为私人办学,有幼儿园、学前班、小学,还有少数初中及集体办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他们培养了一批建设人才,为新蔡的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1998年,新蔡县人民政府召开了“全县社会力量办学会议”,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整顿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2000年后,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了“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特别是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后,新蔡县社会力量办学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民办教育的发展,增强了社会对教育的投入,减轻了政府办学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不同形式学校教育的需求,引进了新的教育竞争机制,推动了全县教育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一章幼儿园 清末和民国时期,新蔡社会力量创办的幼儿园,历史记载较少,幼儿教育多为私塾形式(私学)。20世纪70年代,社会力量创办的幼儿园发展较快,此一时期的幼儿园多为集体兴办。80年代至90年代,社会力量创办的幼儿园发展很快,此一时期的幼儿园多为私人创办,不仅数量多,而且规模较大。截至2000年底,全县社会力量创办的幼儿园(学前班)达到181所(班),其中集体创办79所,私人创办102所(班),有教师543人,

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粤教职〔2001〕6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 附件:1、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管理办法(试行) 2、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4、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年度检查办法(试行) 二ОО一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职业与成人教育政策法规通知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 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简称《条例》,下同)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和培训部。 第三条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办学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教育机构的领导,维护举办者、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 位的领导和管理。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成立、变更、解散 第七条举办教育机构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 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设置;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但已有一定基础的,可以先申请筹办。筹办期的教育机构不得招生。筹办期不得超过2年,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取消其筹办资格。 第八条申请办学的单位须具法人资格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具同意申请办学的证明;申请办学的个人须由人事关系所在单 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出具个人 民事行为能力及政治权利的证明。 第九条申请筹办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一式三份: (一)筹办申请报告; (二)《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三)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正式举办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一式三份:(一)申办报告; (二)《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三)教育机构的章程或管理制度草案;

民办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竞相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三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和其他材料。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办者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合理回报的取得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办学专项资金,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举办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对举办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结果核准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学场地和校舍。举办民办普通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初级中学的,其校园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按市教育局的标准执行;举办民办小学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办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其校园面积不得少于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民办学校的教学用房要拥有自己的房地产权。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 和教育部2002年4月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理科实验室、科学(小学自然)实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各种专用的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的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的添置计划。未按添置计划落实设施设备的,第二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允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立的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的,必须制定出具体的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达不到要求的,当年不得招生。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有基本满足学生体育课教学的体育活动场地和器材。 第八条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隶属关系的,须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条设立义务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文化补习学校和培训机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完全中学、职业中学的学校,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上报。 第三章政策环境 第十条优惠土地的使用。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其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投资者意愿,在不改变办学用地性质的前提下,采用出让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 第十一条减免有关税费。民办学校除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外,对举办高中及以上阶段教育的学校享受优质高中减免规费的待遇,如遇上级对上述优惠政策作出新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办学校教师可以合理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可以到县内公办学校选择30%的专任教师(根据学校的学生数,按教育部规定的师生比例标准核定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教师)。这些教师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事业编制留在原校,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限在民办学校任职

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日照市五莲县恒艺艺术培训学校。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日照市五莲县。邮政编码:262300。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 第二章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性质:本教育机构属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七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幼儿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本校通过艺术教育培养幼儿对艺术活动的兴趣和爱好,使幼儿具备初步的审美能力,发展幼儿艺术创造能力和表现能力;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八条办学类型: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办学范围:音乐、美术、书法、播音主持、表演;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60人;办学的层次:学前儿童教育的初级启蒙;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 第二章学校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条注册资金:二十万元。本项资金来源:个人出资。 第十一条资产性质:本教育机构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十四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本教育机构对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要签订聘任合同,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区的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涌现出一批办学规模较大、办学质量较高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在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也起步较早,如滨海学院早在 1992年建校之初就成立了团委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他入驻我区的较大规模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也都迅速成立了团组织并开展了富有实效的活动。但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的工作从整体上看基础还很薄弱,团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不能充分发挥,个别的团组织甚至处于瘫痪状态。如何贯彻实施团省委“凝聚力工程”和团市委“细胞工程”,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是一个紧迫的课题。为此,开发区团委对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展现状及其团建工作特点 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展现状 自 1992年我区第一所也是全省第一所民办自立职业高中诞生至今,全区各级各类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已达58所。这些学校按性质可以分为:学历教育学校10所7所),非

学历学校48所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特点我区 58个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中有22个是全日制学校,这部分学校的学生数约占全部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学生数量的85%以上,无论是从师资力量、教学设备、校舍宿舍等各方面办学条件来看,这22个全日制学校都是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团区委今年召开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现场会,重点是帮助这22所学校解决团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争取通过这部分学校带动全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团建工作。综合来看,全日制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体现出以下特点: 1、团建热情较高,建团率达到100%。今年 10月份团区委在滨海学院召开全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现场会,22家全日制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代表在参观了滨海学院的团建档案室、团员活动室等团的阵地建设和制度建设之后,反映以前从没想到团建工作可以在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起到如此大的作用。现场会结束之后,团区委继续靠上做工作,依次和所有10所未建团的学校进行联系和沟通,短短半个月之内,为这些学校办理了建团手续,配齐了“四册”等相关档案,截止到目前,我区全日制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建团率已达到100%,“六有”团支部比例已达到95%以上。 2、团建工作客观上弥补了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管理的

学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安国市教育局 学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师生的财产、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是安国市辖区内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教中心及依法设立的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组织全体师生学习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依法健全、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校产和师生人身安全。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遵循“教育为主,预防为先,防治结合”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夯实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条坚持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各中小学校校长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工作实行首问制。 第六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各中小学校都要完善充实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每学期开学后各学校要立即逐级逐班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逐岗逐人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实行“一岗双责”制。学校领导要始终站在安全工作的第一线,带头抓好安全工作。 第七条实行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各中小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日巡查、周检查、月联查,开学初和期中、期末组织详查的检查制度。同时,根据不同季节和特定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市教育局每季度对中小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各学站对辖区内的农村小学每月进行一次联合检查。主要检查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应急安全事故的预案是否制订,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设施是否完好,安全教育是否有规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无安全隐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学校要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第八条各中小学校要在市教育局和当地乡镇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公安、司法、交通、城建、卫生、防疫、工商等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学校安全管理防范体系。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九条全面落实公共安全教育进课堂。做到教材、计划、课时、师资、考核“五落实”,公共安全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四课时。 第十条学生的安全教育要针对他们的心理和生理特点、知识水平和认识判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定期定时进行。各学校要在期初、期中、期末专门进行安全教育主题校会,平时要充分利用班队会、团会、讲座、演出、校报、板报、校园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每年三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的第一天定为“安全教育日”,其主要宣传内容是“防火、防盗、防病、防溺水、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伤害、防自然灾害、防暴力”的“十防”教育。通过学习,使师生掌握应知应会的安全常识,提高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各校要开办“家长学校”,开展家访活动,落实监护人和社会各方面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及保护责任。

办学申请资质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规定 (一)凡属中央、省驻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或人员举办高等教育层次的各种培训班、进修班和刊授、函授学校,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举办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文化、技术教育补习学校(班),分别由市、区、县(市)成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区、县(市)单位和个人举办高等教育层次的各种培训班、进修班和刊授、函授学校,由市成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举办文化补习学校和学前教育,分别由市、区、县(市)成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举办交通、文化、卫生、体育等资格性培训,以及自学考试助学学校,由各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成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举办涉及两个以上业务管理部门的综合性学校,由市、区、县(市)成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批。 (六)举办工人技术等级、特种作业工种资格性培训,以及各级劳动部门的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举办的就业前工人技术培训,分别由市、区、县(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分级审批。 省属驻单位举办的就业前工人技术培训,由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七)非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各类教育或联合办学的,分别由省、市、区、县(市)成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由上述内容可知:1、少儿培训属社会力量办学范畴,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2、教育培训机构不是企业,一般无需(去工商部门)注册教

育培训公司。 按目前各地社会力量办学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申请办学许可证需具备:1、申请办学的单位须具法人资格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办学的个人须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出具个人民事行为能力及政治权利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或退休证。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办学目的、办学的层次性质、教学主要内容、学习期限、场地设备、资金投放、师资力量、预计招生人数、收费标准等。2、拟定办学章程。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终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3、办学场地和资金的要求:办培训学校的校园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校舍面积2000平米以上;办培训中心的校舍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上,教学设备10万元,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各地要求略有不同,你可去所在地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说要申请办学资料和申请表)。(办学场地经消防安全部门审核出具合格证书)4、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教师资格并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并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担任;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不低于20%。 以上可以看出,培训机构最小办学规模就是“培训中心”。(如不是技术考证类,培训机构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管理), 如果你刚刚起步,受资金等条件的约束,暂时不准备办理独立的办学许可证,你可以挂靠其它已有办学资质的单位(如已经开业的培训学校或中心)办一个分教点或分校,投资和风险会小很多,当然你要缴纳挂靠管理费和接受监督。但分教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www.087110.com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 ?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 ?残疾人教育条例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教师才是社会力量办学的关键

教师才是社会力量办学的关键所在 近年来,社会力量办学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社会力量办学较好地弥补了政府投入的不足,可以大大缓解政府办学的压力,使学生入学难、办额过大的问题得到了有效地遏制。可同时也存在着某些办学者思想不端正,目的不明确,行为不规范,部分社会力量办学的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不够细,教师待遇低等问题。其中,师资力量、思想政治工作、老师待遇是直接影响社会力量办学的关键所在,是社会力量办学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师资力量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而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计。”由此可见,教师是对受教育者产生深远影响的关键因素。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必须通过教师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才能实现,要给学生一碗水,教师需有一桶水乃至一缸水的道理。尽人皆知,要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师的这桶水、这缸水恐怕还需要经常更换,保持新鲜。因此,社会力量办学者必须通过各种政治学习和活动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对教师的业务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重中之重,它关系着社会力量办学的质量的提高,关系着社会力量办学的前途和命运。 良好的师资队伍是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保证。社会力量办学者要确立“以人为本”,“以教师为本”的办学理念。办学者的目的、态度和办学理念必然对教育观念和学校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必然直接影响着学校的前途和命运。部分量办学者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只要生源好,就能效益高。而忽视了对师资力

量追求的错误思想。师资力量是学校的基础,只有高素质的老师队伍,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学校才富有较强的生命脉力。正所谓:“根深才能叶茂”,“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俗话说:“名师出高徒。”教师的思想、行为、语言、业务能力、气质等影响和制约着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能力的提高。项城有一社会力量办学者办了一小学,邀请我去参观指导。学校一到六年级各二个班,五百多学生,生源也比较好,可师资太差。学校三十几位老师有几个是中师毕业,大部分是高中毕业,还有初中毕业的。可以想像他们的业务能力,文化知识是什么基础,教育教学规律的掌握情况又是如何。这样的教师队伍能教出什么样的高徒?质量评估比较落后,这所小学的结果是“门前冷落车马稀。” 教师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质量的高低和办学效益的好坏,所以社会力量办学者必须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培养,促使广大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在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上不断寻求创新和突破,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充分发扬团结拼博、无私奉献的实干精神;加大对教师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力度。促使教师的知识更新,赶上亲形势,全面提高广大教师的业务素质,以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二.思想工作 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也是社会力量办学成败的重要环节。办学者要时时处处关心爱护、帮助教育教师善于给他们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环境,教师之间要讲团结、讲风格、讲友谊、顾大局、识大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共同提高。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材料汇总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材料 【第一部分:民办学校办学申办程序】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办程序 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筹建的程序 举办者向拟办学校所在镇(办事处)宣教办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筹建报告; (二)举办者的明,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复印件、简历等; (三)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租赁教学场地的,应提供租赁意向书复印件; (五)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 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开办的程序 (一)筹建结束,即校舍建成、设备完善后,举办者可向镇(办事处)宣教办提出开办申请,经镇(办事处)宣教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二)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开办报告;

2、镇(办事处)宣教办的审核意见书; 3、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01年9月1日后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最近使用安全鉴定书;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5、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6、如有校车的,要提供校车年审合格证复印件; 7、《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8、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含、学历证、教师、外地人员暂住证等复印件); 9、拟办民办学校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即验资报告); 10、拟办民办学校规章制度;的 11、租赁校舍的,缴交办学风险金的有关证明材料;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的公证书)。 (三)开办申请经镇(办事处)宣教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市教育局收到申请开办资料后,对申请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实地调查,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同意开办的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取得

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

深府〔2009〕01号 深渡水瑶族乡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 意见 各村委会,乡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实施科教兴皖战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省人民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就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提出以下苦干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加快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民办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要转变观念,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有利

于满足社会教育需求多样化和选择性的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积极探索。 二、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法面向社会举办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办学形式。当前,要明确发展重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重点发展高中阶段和高中阶段以上的教育,着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民办小学和初中。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 鼓励多种形式办学。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以依法独立办学,可以采取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形式办学,可以与政府部门或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可以按(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与境外企业界人士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投资办学。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选择少数公办学校进行"公办民助"或"国有民办"改制试验,但不允许一校两制。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结合布局结构调整,统筹兼顾,优化配置,防止盲目建设和资源浪费。民办学校校舍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减免相关规费。各级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民办学校一定的补贴。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你好!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流程为:(1)受理举办者的申请;(2)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一次性告知举办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齐规范性材料;(3)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撰写考察报告。(4)提交局行政办公会审定,作出是否批准筹设、正式设立、变更或终止事项的决定;(5)批复;(6)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更为详细的情况请咨询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谢谢来信!问:请问如何申请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需要哪些手续和程序?答:李女士你好!申办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首先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教师。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要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聘请外籍教师应有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证件。3、办学场所。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办公设施,其培训机构资产须经评估并过户到机构名下。 4、办学资金。要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其中租赁校舍办学的注册资金的50%存入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账户,资金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然后向你所在的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的一下材料进行审批: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可以到“潍坊教育信息港”“社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2、筹设情况报告。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4、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 5、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6、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办学场地证明。 11、教学仪器、设备清单。审批机关接到申办材料后,组成专家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实地考察和认真审核,写出考察报告,明确设置意见。审批机关根据专家组意见研究确定是否同意设立(筹设)并书面通知举办者。同意举办的下发批复文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低于租赁校舍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申办材料全部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审批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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