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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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标 签】农产品收购发票

【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吉国税发﹝2005﹞298号

【发文日期】2005-11-24

【实施时间】2005-11-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根据《》、《吉林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198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普通发票样本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254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现将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包括《吉林省农副矿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和《吉林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二、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分为含抵扣联和不含抵扣联两类。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含抵扣联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其他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不含抵扣联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工作,按照两类农产品收购发票用量上报农产品收购发票印制计划。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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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公车改革补贴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日期】2007-06-21 【实施时间】200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精神,根据我省目前公车改革的实际情况,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没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单位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养路费、保险费、租车库费、维修费、人工费、折旧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一年度车改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 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确实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经营管理业务,且总部车改方案已明确在省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每人每月30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注意事项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注意事项 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可凭自行开具的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13%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农业生产者企业、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凭其开具的普通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13%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收购或购进农业产品凭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抵扣进 项税额,应按照先付款后抵扣规定执行。(国税发[1994]122 号财税[2002]12 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应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特别是销货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应当详细填写,凡项目填写不 全或填写不清楚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收购农产品所需款项(包括现金和支票)必须由同一银行账号支付。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到异地收购农业产品增值税的管理比照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 的有关税收规定处理。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使用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抵扣凭证。 从2005 年4 月1 日所属期起,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包括有抵扣联和无抵扣联)必须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采集收购发票信息并生成《收购统一发票清单》,连同其它申报资料每月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不按时报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国税明电[1999]10 号)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 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税函[2005]56 号) 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知识问答 问: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 (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 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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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知识问答 【标 签】增值税,农产品收购发票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问: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问:农业产品具体指哪些? 答: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纳税人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

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 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县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若确需外县单位加工,应在委托加工协议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问:纳税人如何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纳税人应向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认定,同时填写《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领购认定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情况实行过程控制,对因扩大生产规模,提出增加用票数量的,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重新认定后确定。 问: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应注意如下事项: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2、收购单位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通过网络开票平台进行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收购金额 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不包括运费、收购人员工资、行政性收费、罚款、其它收购费用等价外支出。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发票仅限在我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需出县收购农产品的,须向我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再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进行开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档案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吉林省国税系统进出口税收档案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税收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结合吉林省进出口税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进出口税收档案,是指本省各级国税部门在依法开展各项进出口税收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申报资料、计会统资料、各种文书、电子数据备份资料。 第三条进出口税收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的原则。即由省局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筹规划并实施监督指导,由市(州)、(县)区两级进出口税收管理岗位人员分别归档保管。 第四条进出口税收档案管理工作基本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积极开展档案的开发和使用工作,为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提供基本依据,为社会经济

建设和法制建设提供基础信息。 第二章进出口税收档案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第五条进出口税收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资料,以及税务机关实施进出口税收管理行为所形成的记录材料。 第六条进出口税收档案由各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收集并归档,采取分类和分户管理相结合的立卷原则。根据其反映内容不同主要分为三类:认定类、申报类、其他类。 第七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进出口税收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第八条归档的档案应是原件。凡出口企业提供的复印件,经办税人员核对确认签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加盖企业公章。纸质资料破损的应裱糊。字迹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保存。 第九条进出口税收档案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分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面试真题2009年2月23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面试真题2009年2月23日 一、 (总题数:4,分数:100.00) 1.春运期间,铁路部门设立“委屈奖”,鼓励员工受了委屈要努力工作,为人民服务,你怎么看? (1)因在春运中顾全大局,即使遭到谩骂和攻击也强忍着委屈,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四川省广元市火车站8名铁路员工被授予“委屈奖”。也许铁路部门设立此奖的目的是为了表达对工作人员的理解,疏导他们的情绪,激励他们保持服务热情。但听着“委屈奖”这个词,再想一想,就觉得不是味儿。(2)我觉得,在春运压力巨大的我国铁路运输部门,始终保持高昂的服务热情,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是铁路员工本应具备的业务素质,换句话说,在其位则须谋其政,二有委屈就闹情绪的员工在任何一个行业里也不会是个好员工。怎么能为了让员工在干本职工作时少发点牢骚,对乘客包容些、热情些、态度好些就发奖呢,难道这不是铁路职工的本分所在吗? (3)铁路员工为什么遭到旅客谩骂甚至攻击?这不应该只是旅客单方面的问题。更多的“委屈”恐怕还是铁路员工的服务态度有问题或本职工作做得不到位,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一些情况也没有及时向旅客交代清楚等原因造成的。也就是说,铁路员工在尽力做好分内之事时,也还是有不少地方是不尽如人意的。越是这样,越能检验铁路部门工作的扎实与否。在拥挤的情况下,能否让乘客顺利地上下车,能否在有危险情况下迅速排除险情,是考查列车员工作能力的最基本要求。本职工作是否做好,就看春运是否顺利。对此,每个铁路员工都应迎难而上,而不是对自我“委屈”耿耿于怀。 (4)面对人们对“委屈奖”的质疑,给了我们一个提示,那就是:做了许多工作却没有为外界所认同,自己很委屈;就自我奖励一番以安慰委屈行不行?我想,应该更多反思的还是由于自我工作的缺位才带给自己委屈,在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以改进,而不是对自己的委屈加以姑息。 2.单位要组织20人支农,你认为该怎样组织这项活动? (1)传达意见,确定方案。在接到组织支农小组的任务后,要拟定好活动方案,包括传达支农活动精神,组织活动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确定的方式等内容在内的详细方案,并报主管这次支农活动的领导批准,并听取相关人士的意见,修改完善方案,然后准备实施。 (2)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内容,组织一次动员会议,阐明上级组织关于支农活动的精神,开展支农活动的意义,人员选拔条件,具体支农地方及部门,对在支农活动中表现优异者的奖励措施等鼓励大家报名响应这次支农活动。并说明,如果大家对这次组织活动有什么建议请踊跃提出。(3)确定支农人员名单后,与对口支持部门联络,共同开展支农事宜。(4)支农活动结束后,评优罚差,并组织大家总结支农活动的经验教训,以后把支农活动做得更好。 3.单位规定,一个人迟到早退,全部门罚款。小王经常迟到,处长不闻不问,你平时跟小王关系好,同事想让你跟他谈谈,你如何进行? (1)我想到的是态度问题。由于我和小王是一个部门的同事,平时关系要好,为了维系我和他之间的这种关系,我应该用一种轻松诙谐的语气,旁敲侧击,希望他注意照顾同事的利益,增强集体主义精神。 (2)阐明事情的危害性。严肃认真地告诉小王,如果他总是迟到或早退,不遵守集体纪律,影响其他同事的利益,就会使同事关系紧张、领导不信任、部门工作无效率。很多时候,一个单位的事情,是需要同事之间相互协作才能完成?如果不知道团结大家,大家在你以后遇到困难都不会帮你,到时就悔之晚矣。(3)阐明此事对个人前途的影响。虽然领导对小王的迟到或早退不闻不问,但并不代表领导不知晓此事,领导是希望能自我纠正这类坏习惯罢了。如果长此以往,始终不改正,领导和同事就会通过这些小事否定小王的能力,得不到提拔栽培,会直接影响个人前途,劝小王还是慎重考虑,以后尽量不迟到或早退。 (4)从朋友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开具的付款凭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万元版,基本联次为四联。 第七条《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使用38g防伪纸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 第八条《农产品收购发票》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式样,指定企业印制。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九条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十条需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领购手续。 (一)购票申请;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专职票管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收购单位开立收购农产品专用存款帐户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根据申请人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耗用、生产规模等,确定用票数量。 第十二条需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在开户银行开立收购农产品专用存款帐户,专供收购农产品使用。 第十三条《农产品收购发票》领购实行验旧供新、限量供应、代管监开制度。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 第十四条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时,应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十五条向农业生产者单位收购农产品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的现金支付标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对收购非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生产者外购、加工后的农产品,一律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十七条《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在本县(市)内使用。 第十八条纳税人在本省跨县(市)外出收购农产品的,可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统一发票或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地税务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第十九条《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逐项、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五章发票的抵扣 第二十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是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 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二十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可凭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外出收购农产品,可凭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下列规定进行申报税款抵扣。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应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进行抵扣的同时报送当期《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统计表》、收购农产品专用存款帐户资金使用

吉地税发[2010]184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0]184号2010.7.19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征收水平。 各地要从建立协调机制、开展税源监控、实施项目管理、强化制度建设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在建立协调机制方面,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房管、统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成立社会综合治税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土地增值税征管第一手资料。在税源监控方面,各地要密切关注相关部门传递来的房地产立项、审批、开发、竣工和销售情况,收集本地区商品房平均售价、竣工房屋平均造价等数据,将之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要注意整合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掌握的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环节的纳税信息,对同一环节不同税种间的征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为加强管理提供线索;要注意开展土地增值税税源结构分析,摸清本地区预征、清算新建商品房和转让旧房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并与相关部门的信息进行对比,查找管理薄弱环节。在项目管理方面,主管税务机关要关注纳税人会计核算工作,督促其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收入、成本和费用。要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开发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项目开发同步。在制度建设方面,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长效机制,细化清算规程,明确相关措施,为加强税种管理提供机制上的保证。 二、调整预征率,建立“三同步”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至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销售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2%、3%、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各级政府审批备案的相关材料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同一开发项目,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保障性住房按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各地要建立土地增值税预征与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同步申报、同步征收和同步管理的“三同步”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下一步,省局将调整综合征管系统,在房地产一体化模块的“项目申报”功能中添加土地增值税税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和预征土地增值税进行同步控管。各地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一方面要加强税收宣传力度,向纳税人及时公开土地增值税“三同步”预征管理要求,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另一方面要简化办税流程,合并税务文书和报表,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各地要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确保土地增值税充分发挥调节作用,保障税收收入平稳均衡入库。 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清算对实现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的关键作用,高度重视清算工作,建立清算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可抵扣进项税发票中四小票的一种,山东省国税局曾在2006年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07号),其中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2010年山东省国税局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10]73号)。本文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对比,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过程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政策的变化之处 对比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和鲁国税发[2010]73号文,其变化体现在如下几处: 1、领购收购发票资格的审核 鲁国税发[2010]73号第一条列举加强收购发票资格审查应注意的六个条款,和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相比增加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条款。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中也有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要求,只不过没有体现在资格审查环节,总体来说变化不大。 2、增加了跨地区收购农产品时发票开具办法 鲁国税发[2010]73号规定,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3、鼓励企业开设专门账户支付农产品收购价款 鲁国税发[2010]73号文第五条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增加了“主管国税机关应引导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支付农产品收购款”。农产品收购因其支付对象主要是农民个人,大多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现金支付具有资金流向不易控制的特点,同时农产品收购发票又是企业自行开具,不利于加强监管,如果资金通过金融系统支付,对资金的流向可以有迹可循,因此鲁国税发[2010]73号文鼓励企业通过银行账户支付收购价款,也是出于加强监管的需要。 4、增加了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评估对象的范围

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中的第四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 价×扣除率。农产品抵税凭证包括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增 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四类,一般情况下指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情况复杂,交易多以现金为主,受企业财务核算缺少强有力制约因素制约,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同程度存在问题,税收征管面临挑战和巨大的难度。本文拟结合当前的工作实际就抵扣凭证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应对作一探讨。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方面的因素 1、纳税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自行抵扣税款,随意性较大。收购发票由企业自行单向填开,自行抵扣税款,不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农产品扣税凭证的企业利用多开农产

品收购发票获得非法收益,多计抵进项税额,达到少交或不交增值税的目的,同时多开收购发票可以增加企业的成本和费用,人为调减利润、达到少交或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收购发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一是收购企业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虚开、代开现象严重;二是填写合要求,开票不规范;三是视中间贩运商户为自产农业生产者,大量开具收购发票,致使中间贩运商户偷逃了税收。一些企业擅自扩大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将非自产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将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其他费用都记入农产品买价以抵扣税款。 2、变通或片面执行政策。政策的实际运用中,很少有 企业从一家一户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收购,企业为减少麻烦和收购费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从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大量农产品,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每张票的金额几乎都是顶格开具的;同一销售者销售数额较大,与实际的农业生产者的种养植能力相差过大。有些企业几乎不索要普通发票,适当压低产品价格,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行抵扣,以此向中间商索要好处;并造成中间商或者贩子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领取普通发票,形成大量税收流失。 3、抵扣政策成为纳税人税款调节缴纳的工具。企业往 往采取提高开具单价或虚开收购凭证的手段来调节税款,即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提高开具单价,为多提进项税打

(吉国税发〔2011〕151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吉国税发〔2011〕151号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 1 —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所得税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等。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审批类优惠项目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备案类优惠项目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优惠项目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定期减— 2 —

免税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审批或备案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税收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已发生变化,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及时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调整其税收优惠。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合法、公正、公开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 第八条纳税人经审批或备案后享受税收优惠的,在优惠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优惠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税收优惠的审批或确认,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骗取税收优惠,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造成少缴税款的,国税机关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审批管理 — 3 —

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表

为实施税务管理的需要,将《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表》已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表表 样如下,自二00四年九月一日起启用新表样,届时请纳税人按新表样报送,同时旧表样停止使 用。 企业名称: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表单位:元

填表说明:1.“投入产出率”一栏反映工业企业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产品的投入产出率、出成率。商贸企业填主要农产品的销售毛利率。2.使用“收购凭证”企业,按季填报,于季度终了十日内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3.“行业”栏工业按粮食、蔬菜、茶叶、花生、水产品、鲜奶、生鸡、生猪、植物油产品、其他分类填写,兼营的按主要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

以上)所属类别确定行业;商贸企业填商业零售、商业批发。3.此表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税政法规部门各一份。 《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表》填表说明 1、“本()领用数量、使用数量、结存数量”三栏填写本季度领用、使用和结存的份数。 2、“本()销售额”填写本季全部内销、出口销售额当期数和累计数。“出口占全部销售额 %”栏,填写本季和累计出口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 3、“本()销项税额”栏填写本季全部内销、出口销售额按货物适用税率(征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当期数和累计数。 4、“本()进项税额”栏填写本季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含生产出口产品取得的当期数和累计进项税额。 5、“本()应缴税金”栏填写本季实际申报应缴的增值税当期数和累计数,不包含免抵税额。 6、“本()已缴税金”栏填写申报所属期为本季的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当期数和累计数,不包含免抵税额。 7、“本()税负率”栏为“本()应缴税金栏/本()销售额”栏,即7=5÷2。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5〕46号时间:2008/11/08 一、由收购方代扣13%的税,然后收购方可以抵扣; 二、由农户申请代开,企业代办。不用缴税。收购方也可以抵扣。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包括有收购业务的工业企业和商业

企业。农产品收购业务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属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农业产品的业务(以下简称收购业务)。第三条有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针对其收购业务开具《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第四条申请领购《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实地审核,经审核确认纳税人收购业务属实的可以供给《收购发票》。 第五条《收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收购业务量核定其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纳税人需要临时超限量领购《收购发票》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吉国税发[2009]18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12.29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9]18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2009年12月29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所得税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审批类优惠是指应由国税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备案类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优惠项目和不需要国税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 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 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问题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问题 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纳税人自行领取、自行填开、自行付款、自行抵扣税款的收购凭证,纳税人往往置国家税法于不顾,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把它当成随意调节当期利润、蓄意偷逃税款的工具,具体表现手法如下: 1、在收购数量上做手脚,虚购实抵。某些收购企业采取在没有收购业务或虽有收购业务但购少开多的情况下虚开收购发票,帐面上虚列当期购进金额,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帐实不符,达到少缴甚至不缴当期增值税的目的。 2、在收购价格上做手脚,低购高开。某些收购企业虽存在收购业务,但在开具收购发票时,收购数量不变,有意抬高农产品等原料的购进价格,造成低价购进高价开出,增加当期进项税额,达到少缴甚至不缴当期增值税的目的。 3、在收购品种上做手脚,超范围开具收购发票。某些收购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对免税农产品的优惠政策,把不属于免税农产品的非农产品等原料也当作农产品收购来对待,超范围开具收购发票。比如对加工的中间产品及收购其他同类小规模企业的半成品甚至产成品也开具收购发票。所造成的税款流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收购企业自身多抵扣进项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的目的,二是给作为出售方的小规模纳税人偷逃税款提供了方便。 4、在收购渠道上做手脚,汇总开具收购发票。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仅限于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并且应向所有被收购对象逐一开具收购发票,而不管每笔业务量的大小。但由于农产品收购对象范围广、数量零散且季节性强等特点,企业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费时耗力,因而某些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的主要渠道不是面对自产自销的农户,而是采取多渠道的广泛收购或在异地设立收购点进行集中收购。比如向农场、养殖厂等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向个体经营者和无证个体农产品贩运者购进农产品等。由于收购发票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且一般为现金结算,不论收款方(或出售方)是否索要发票,付款方都要开具发票,特别是异地采购的集中结算。这就不仅严重违背了免税农产品优惠政策的原意,而且汇总开具收购发票的结果,造成了不应抵扣税款而抵扣了税款,人为地增大当期进项税额,减少了当期应纳增值税。 基层税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至少有三个难点: 一是企业的收购对象身份难核实。企业的收购对象是否是真正的农业生产者,税务机关很难核实。从理论上说,农产品收购对象应该是千家万户,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是不可能坐等农户上门;而从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在开具收购发票时,只要提供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就可开具并进行抵扣,可以说在收购环节一切都由企业说了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收购对象的真实性。 二是业务的真实性难查证。收购业务交易的对象非常特殊是农民,不是企业,其最大的问题是农民没有记账、保留交易凭单的习惯,因此,当收购企业人为扩大单价、数量时,税务部门难以通过交易对方搜集证据。另外,核实企业的收购行为时,主要通过实地核实与异地协查两个途径。对本地发生的收购业务,税务人员尚可上门核查,但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其收购业务遍及全国各地,只能进行异地协查,但效果难以保证。这样,税务机关就很难拿出确切证据核实企业是否虚开虚抵。 三是收购发票难控管。在完善增值税管理改革时,多采用发票比对系统来堵塞漏洞,作为收购凭证———由于开票、抵扣在一个环节一个企业进行,就不可能将其纳入整个管理系统,通过比对管理来防止虚开,税务部门的监控只能是空谈。必须解决制度本身缺陷、变革制度、完善管理办法。 建议:1、将开票职责从抵扣方剥离出来,规定由收购地农业管理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经审核相应的资料后开具,不允许企业自开自抵。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系统 用户使用手册 (企业端V1.0) O N I S I A

前言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是由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该系统将信息技术与管理措施相结合,从农产品收购管理的生产环节 、收购环节、资金环节和申报环节着手,以收购过程的物流、资金流作为监控对象,以实施收购发票的开具、申报和数据分析的信息化作为控管手段,最大限度地遏制涉税违法现象的发生,并且减轻了手工处理的工作强度,提高了税务信息化覆盖面和应用水平。 使用中,可能由于农产品软件版本的不同,内容上会有所差异, 本次编辑以V1.52.07.08为基础进行撰写。编辑中难以避免的错误,还请各位谅解。 系统概述 <流程图> A I S I N O

第一章 系统安装 操作步骤: 【第一步】启动计算机,双击安装文件夹中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开具系统(v1.52.07.08).exe 安装程序图标,系统运行安装 向导,然后按提示逐步完成安装。 说明: ①在农产品系统安装过程中,系统会提示用户输入纳税人识别号与开票 机号,如图1-1所示,若税号或者开票机号输入错误,则系统无法进入, 只能重新安装农产品软件。在系统注册中的企业税号和开票机号取自这里输入的信息,无法修改。 图1-1 输入纳税人识别号与开票机号 ②根据企业税号位数不同,目前系统支持15,18,20位税号。 ③在农产品软件的安装过程中,可以通过点击图1-2中的“浏览”按钮, 在弹出的选择文件夹窗口中修改系统默认的安装路径。 A I S I N O

图1-2 选择安装路径对话框 【第二步】安装完农产品软件后,会在桌面出现“农产品收购”快捷 图标,操作人员可直接双击快捷图标启动农产品开具系统,无法重启 计算机。 图1-3 桌面快捷方式 A I S I N O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百丞税务秘书??字号:【大中小】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可抵扣进项税发票中四小票的一种,山东省国税局曾在2006年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07号),其中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2010年山东省国税局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10]73号)。本文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对比,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过程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政策的变化之处 对比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和鲁国税发[2010]73号文,其变化体现在如下几处: 1、领购收购发票资格的审核 鲁国税发[2010]73号第一条列举加强收购发票资格审查应注意的六个条款,和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相比增加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条款。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中也有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要求,只不过没有体现在资格审查环节,总体来说变化不大。 2、增加了跨地区收购农产品时发票开具办法 鲁国税发[2010]73号规定,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跨

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3、鼓励企业开设专门账户支付农产品收购价款 鲁国税发[2010]73号文第五条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增加了“主管国税机关应引导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支付农产品收购款”。农产品收购因其支付对象主要是农民个人,大多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现金支付具有资金流向不易控制的特点,同时农产品收购发票又是企业自行开具,不利于加强监管,如果资金通过金融系统支付,对资金的流向可以有迹可循,因此鲁国税发[2010]73号文鼓励企业通过银行账户支付收购价款,也是出于加强监管的需要。 4、增加了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评估对象的范围 鲁国税发[2010]73号文第六条加强日常监控管理,增加了重点评估对象的范围: 1.领购使用收购发票数量变化较大的; 2.月农产品购进金额较大且变动异常的; 3. 农产品采购价格变动异常的; 4. 发票原始单证不全、不能证实购销货物真实性的; 5.产品产量、销量及投入产出率波动异常的; 6.纳税申报异常或税负偏低的; 7.实物盘存与账、表、单不符的。

吉地税发〔2007〕77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吉地税发〔2007〕77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王丽税官注释: 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自2011年9月27日起失效,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8号)附件2第40个文件。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件)(附件1)转发给你们,给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核审 (一)土地增值税最基本清算单位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项目分期的,为每个分期开发项目。最基本清算单位的开发项目或分期开发项目的确认以对房地产业具有管理职能部门核发的证件、文书(立项批准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为依据。清算前,要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附件2)。 (二)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一律按省政府转发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5〕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的必须分别计算增值额。不能分别计算或不能准确计算增值额的,其普通标准住宅不能享受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免税政策。为严格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纳税人要认真填写《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附件3)、《非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附件4),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把握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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