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规范-浙江地方标准

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规范-浙江地方标准
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规范-浙江地方标准

ICS03.080.99

A 1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2171—2018

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规范

Basic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medical and nursing institutions

2018-12-21发布2019-01-2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工作要求 (4)

4.1 基本要求 (4)

4.2 安全管理 (4)

4.3 制度建设 (4)

4.4 人员管理 (4)

4.5 设施设备 (5)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5)

5.1 入住评估 (5)

5.2 入住协议 (6)

5.3 生活照料 (6)

5.4 医疗保健 (6)

5.5 康复服务 (7)

5.6 安宁疗护 (7)

5.7 转诊服务 (7)

6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7)

6.1 评价主体 (7)

6.2 评价方式 (8)

6.3 服务质量改进 (8)

参考文献 (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医学院、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玲芝、张欢、周彩华、邬维娜、潘淑慧、贾纪刚、王颖、王显荣、周燕平。

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工作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要求与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73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 00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

SB/T 10944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WS 308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DB33/T 828.5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第5部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养结合机构 medical and nursing institutions

同址设立,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3.2

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 basic service for medical and nursing institutions

以提高生活质量为目标,运用相应的场地、专业设施设备,由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服务、安宁疗护、转诊等医养服务。

4 工作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应具备企事业、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并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4.1.2 应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MZ 008的规定。

4.1.3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1.4 应公示执业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工作流程、服务承诺。

4.1.5 应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协助人员联动工作机制。

4.2 安全管理

4.2.1 消防管理应符合WS 308和D33/T 828.5的要求。

4.2.2 卫生防疫管理应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

4.2.3 食品安全管理应符合GB/T 27306的要求。

4.2.4 提供基本服务全过程中各种事故防范、突发事件处理、过程监控等事项的管理,应符合MZ/T 032的要求。

4.2.5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4.3 制度建设

4.3.1 建立工作人员招录、培训、考核、奖惩、辞退等管理制度,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建有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

4.3.2 建立服务规范,规定每个工作环节中的内容,将服务过程按步骤划分成各个工作环节,确定各类服务过程中的接口,不应留有空白或空缺。

4.3.3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各类开支项目清楚,凭证、账簿符合财务规定。

4.3.4 建立入住老年人档案,应包括入住协议书、评估报告、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老年人照片及法定监护人等与老年人有关的资料。机构应对入住老年人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4.3.5 建立交接班制度、查房制度、出入院评估制度及转诊制度。

4.3.6 建立投诉处理规范,明确服务投诉的处理程序。

4.3.7 建立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安全管理制度,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3.8 建立医疗保健服务的流程及保障医疗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

4.3.9 建立纠纷、院内感染爆发等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4.3.10 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4.4 人员管理

4.4.1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4.4.2 服务人员应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专业技术档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4.4.3 管理人员应具备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管理经验,并在任职前经过岗前培训。

4.4.4 医生、护士、康复治疗师、社工师等人员应持有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

4.4.5 应选用经过培训的养老护理人员和医疗照护人员上岗。

4.4.6 工作人员应符合职业健康要求。

4.4.7 人员配备应符合已设立的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规定。

4.5 设施设备

4.5.1 公共区域

4.5.1.1 应配有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规模,机构建筑及老年人居室符合JGJ 450的要求。

4.5.1.2 应充分考虑老年人活动需求建设无障碍设施,符合GB 50763 的要求。

4.5.1.3 公共标识设置应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应有防滑、防跌及消防等安全辅助设施标志,消防设施标志应符合GB 15630的要求。

4.5.2 医疗康复护理

4.5.2.1医疗基本设备

4.5.2.1.1应配置诊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治压疮功能的床垫、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呼叫装置、心脏除颤仪、便携式心电监护仪等。

4.5.2.1.2宜配置呼吸机、X光机、B超、血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气管插管设备、呼吸器、抢救车等。

4.5.2.2康复治疗设备

宜配置与收治对象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传统康复治疗设备,如电动站立床、肋木、肩梯、姿势矫正镜、复式墙拉力器、轮滑吊环训练器、中频治疗仪、针灸、火罐、中药煎药机等。

4.5.2.3康复护理辅具

宜配置以下老年人康复辅具:

——移动类辅具:四角拐、轮椅、助行器、楼梯爬升座椅、助力转移推车、移动式吊臂等;

——卫浴类辅具:洗澡椅、洗澡床、安全抓杆等,安全抓杆应符合GB 50763的要求;

——护理类辅具:护理床、家用吸氧机等;

——环境调节类辅具:空气净化装置、湿度调节器等;

——其它类辅具:功率自行车、平行杠、跑步机等。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5.1 入住评估

5.1.1 评估内容

基本资料、疾病史以及老年人能力,包括:

——生活自理能力:包括完成进食、洗澡、修饰、穿衣、大小便控制、如厕、床椅转移、行走、上下楼梯等日常活动的基本动作和技巧,可使用国际通用的巴氏量表等评估工具;

——精神状况:应包括认知、情感和意志行为各方面的信息,还应包括自伤、伤人等需要特别注意的心理和行为问题的信息,可使用精神卫生评定量表;

——感知活动:应包括言语、视力、听力等沟通能力的信息,还应包括完成进食、个人卫生等日常功能活动的信息,应注明眼镜、助听器、拐杖等辅助器具的使用情况;

——社会参与功能:应包括社会活动的参与程度、自身感受、社会支持和社会评价等情况,可使用

精神卫生评定量表;

——其他:对压疮、噎食、跌倒、走失和自杀等风险因素进行专项评估。

5.1.2 评估要求

5.1.2.1 入住时应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可以分段、分次进行,可由不同的评估员完成,在二周内完成。

5.1.2.2 按照MZ/T 039要求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作为分级服务的依据。

5.1.2.3 评估服务应由经培训合格的评估员完成,评估结果须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

5.2 入住协议

应与入住老年人或者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服务协议,符合SB/T 10944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老年人及监护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护理级别;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费用及支付方式;

——服务期限和地点;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违约责任;

——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5.3 生活照料

5.3.1 内容主要包括老年人的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可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及医养结合机构的实际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5.3.2 项目应符合MZ 008和GB/T 35796的要求。

5.4 医疗保健

5.4.1 建立健康档案。

5.4.2 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前应得到老年人或监护人的确认,并定期与老年人或监护人沟通,确保老年人医疗保健基本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并有记录。

5.4.3 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做好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院前急救和转诊工作。

5.4.4 提供老年医疗保健,维持或改善老年人身心状态,减轻病痛;为失能失智、行动不便等老年人提供人性化医疗保健服务。

5.4.5 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包括自我保健、自我护理、常见病、多发病的自我防治以及老年营养学等内容的学习活动。

5.4.6 根据入住老年人身体情况,按照膳食营养要求设计流食、半流、低糖、低脂、低盐等特殊需求营养餐谱。

5.4.7 定期查房巡诊,介护老人每日1次,介助老人每周2次。

5.4.8 常规健康体检每年不得少于1次。

5.5 康复服务

5.5.1 康复治疗内容应包括运动康复、物理康复、作业康复、传统中医康复等。

5.5.2 应根据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对其实行分类管理,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制定康复计划。

5.5.3 应与老年人或监护人确认需要提供康复治疗的内容。

5.5.4 对老年人异常生命体征、病情变化、特殊心理变化、重大社会家庭变化、服务范围的调整及时记录,保留提供服务的文件及书写记录。

5.5.5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包括功能训练、步态训练、言语听力训练、肢体训练、智力训练、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治疗。

5.5.6 指导和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等助行器具。

5.6 安宁疗护

5.6.1 对临终老年人及其家属进行个性化安宁疗护,帮助其舒适、安详、有尊严离开人世,帮助家属顺利度过哀伤。

5.6.2 遵循自愿原则,撤除或不予可选择性的医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呼吸机、心肺复苏等。

5.6.3 最大限度地满足临终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控制疼痛和各种不适症状。

5.6.4 应用沟通技巧建立信任关系,引导临终老年人和家属面对和接受疾病状况,通过死亡教育和生命回顾等方法,帮助其应对情绪反应,鼓励其和家属参与,尊重其做出决策,让其保持乐观顺应的态度。

5.7 转诊服务

5.7.1 转诊条件

5.7.1.1 符合医养结合机构内从养老区域转诊到医疗区域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出现发热、疼痛、意识改变、精神症状等疾病急性期表现;

——出现原有胸闷、气促、乏力加重等疾病进展表现;

——血压、血糖等生理指标明显波动、控制不理想等。

5.7.1.2 符合从医养结合机构到院外转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患有急危病症,医养结合机构难以处理;

——疾病治疗超出医养结合机构的核准科目;

——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无法有效救治。

5.7.1.3 本次住院的治疗目的已经达到,患者病情趋于稳定,应从医疗机构转到养老机构。

5.7.2 转诊要求

5.7.2.1 遵循自愿原则,充分尊重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意愿。

5.7.2.2 应与转诊医院建立高效、畅通的绿色通道,节约转诊时间。

5.7.2.3 应具备一定抢救能力,在转诊过程中,能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

6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6.1 评价主体

服务质量评价主体包括:

——服务机构;

——上级主管机构;

——委托人;

——第三方。

6.2 评价方式

意见征询(电话、信件、网络、问卷调查、访谈等)、实地考察。

6.3 服务质量改进

6.3.1 公开组织机构、服务内容及工作人员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

6.3.2 建立服务质量跟踪与投诉渠道,开通咨询电话或设立意见本,广泛收集反馈信息。

6.3.3 每年至少开展1次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6.3.4 根据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及时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

[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8]《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

[10]《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国卫医发〔2003〕287号)

[1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06〕240号)

[12]卫生部关于印发《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17号)

[13]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11〕21号)

[1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15]《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国卫办医法〔2017〕5号)

[16]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号)

[17]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

[18]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1号)

[1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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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号

附件1: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 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具有省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应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医养结合型养老院规章制度大全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制度大全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2) 一、学习和会议制度 (2) 二、财务管理制度 (2) 三、卫生保健制度 (3) 四、食堂管理制度 (4)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管理职责 (4) 一、院长职责 (4) 二、会计职责 (5) 三、出纳职责 (5) 四、保管员职责 (6) 五、炊事员职责 (6)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服务项目 (6)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工作学习制度 (9)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目标管理制度 (10)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0) 五好 (11)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文明五字歌 (11)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卫生管理制度 (11)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门卫值班制度 (12)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食堂管理制度 (13)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炊事员职责 (13)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13)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院务管理委员会职责 (14)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院务委员会 (14)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院长守则 (15)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院民守则 (15)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院民互助制度 (15)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安全守则 (16)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治安管理制度 (16)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医务人员职责 (17)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预防救治方案 (18) 院民十要十不要 (18)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院务管理委员会组织结构图 (20)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基本情况一览表 (21) 一周膳食安排表 (22)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卫生竞赛公开栏 (23)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文体活动栏 (25)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院务公开栏 (26) 宜春市袁州区五保供养协议书 (27)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入院协议 (29) 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一、学习和会议制度 1、每月15日和30日为院民集中学习日,学习内容为党的政策和法规、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评比好人好事。 2、每周星期三为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日,要求每季写出一篇学习心得体会。 3、每季季末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是:通报院办经济收支情况,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工作自查,交流思想。 4、会议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做到人人发言,畅所欲言,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信任,相互理解。 二、财务管理制度 1、凤冈县医疗养老服务中心种、养、加工及所有经营收入,有关部门捐款捐物,上级民政部门、乡政府的拨款、财产转让、出租收入、利息收入等均应入帐。

医养结合

“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模式研究 2.“医养结合”的理念 2. 1 定义 “医养结合”是一种更为充实的新型养老模式,即有病治病、无病疗养,养老与医疗相结合,其特点在于融合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两部分的资源,不仅为老人提供传统的生活、心理及文化方面的服务,还增加了医疗保健康复服务,配备专业的医疗护理团队,为老年人提供医疗诊治、护理保健、大病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项目,消除了患病老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使得患病老人在养老机构也能得到及时治疗。 2. 2 服务对象及内容 “医养结合”模式的主要服务对象为养老机构内的患病老人,包括一些慢性疾病、大病恢复期、易复发疾病、绝症期老人。特色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日常门诊、康复指导、突发疾病的抢救、临终关怀等。当然,针对机构内的所有老人,还可以组织定期体检,预防疾病发生。 2. 3 必要性与可行性 首先,养老机构配备专业医护人员照顾老人起居,提供诊疗服务,使患病老人无需长期占用医院床位,节约资源,同时仍然满足了老年患者对疾病治疗及护理的需求。其次,国家卫生部调查报告指出,我国60 岁以上老人,慢性疾病发生率占53. 9%,且人均患有2 ~ 3 种疾病[4]。这些慢性疾病病程长,需要持续的医疗护理服务来支持,势必对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带巨大挑战,对现有的机构养老模式也提出了新的需求。再次,卫生体制不断深化改革,二级以下中小型医院难以为继,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等基层医疗机构普遍存在人员超额、薪资不高、医疗设备闲置、病床利用率较低等现象。如果可以将这些中小型医疗机构的资源整合一部分进入养老机构,不仅能解决中小型医院目前的困镜及资源浪费问题,还能解决养老机构对医护人员以及病床的需求,提升养老机构的医护服务质量。因此,整合并统筹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资源配置,既降低了养老机构的优化成本,又提高了医疗机构的资源利用率,还能极大改善患病老人的健康状况,提升老年人的生活品质,“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模式必要且可行。 3.“医养结合”模式的分类 3. 1 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联盟 这种方式要求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签订合作协议,由医院安排医师及护理人员定期到养老机构为患病老人进行诊治及护理,并建立治疗档案,避免老人往返奔波。当养老机构中有老人突发疾病时能够第一时间联系到合作医院,由医院及时派遣医护团队进行抢救。如河南郑州第九医院与市内31 家养老机构联盟,为养老机构定期随诊、义诊,并根据患者不同需求提供相应医疗服务[5]。 3. 2 医疗机构转型为“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这种方式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特别是对一些中小型医院的资源进行整合,对医疗机构的内部结构及功能进行调整,转型为老年疗养院、老年康复院等“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同时完善所需的设施及配置,对医护人员进行职能培训,明确其今后需为老年患者提供长期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的工作及要求。如北京市化工医院转型为老年护理医院,使老年人可以有病医病、无病疗养[5]。 3. 3 养老机构中增设医疗机构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9部分:

浙 江省地方标准 2008-******发布 DB33 ICS 13.310 A90 备案号:DB33/T 768.9— 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9部分:旅馆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9: Hotel 2009-11-03发布 2010-01-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768.9— 2009前言 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 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 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 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 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 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 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 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 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 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 9部分:旅馆业; ——第 10部分:学校; ——第 11部分:医院; ——第 12部分:住宅小区; ——第 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 DB33/ 768的第 9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天泽创业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顾培荣、黄蔚民、顾时明、陈锡苗、岑孟荣、曾文、王国强、冯刚强、戚国伟。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 《(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2020年3月01日 DB ICS : 备案号: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标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根据金华市(油)蟠桃现状和生产技术规范的需要,经批准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列入2019年第一批金华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金市监便签〔2019〕130号)。为此,按计划要求我们编制了《(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规程》。 本技术标准的任务来源是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 桃是浙江省主要水果产业之一,2018年全省桃栽培面积达到50.8万亩,年产值达到27亿元。其中(油)蟠桃比普通桃效益好,消费者对其独特的外形和较好的风味格外青睐,种植面积和产值在桃产值比重日益增大。由于蟠桃在2-3月份发芽开花,低温多雨、冷热多变,易引冻害与病害,5、6月份的果实膨大期又恰逢梅雨季节,空气湿度大,易引发病害发生,导致外观光泽度欠佳、皮薄易裂果等,所以近年来(油)蟠桃避雨设施栽培逐渐成为主流。 随着人们生活不断改善,对果品(桃)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我市缺乏行之有效的(油)蟠桃设施生产技术标准,多数桃种植户栽植技术落后,标准化水平低,造成(油)蟠桃品牌效益不能有效提升,难以进入超市等中高档果品市场。通过本技术规程的制订,系统地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依据,为政府扶持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引导(油)蟠桃向规模化、专业化、多样化方向发展,全面推动(油)蟠桃生产向精品绿色生产发展,将使浙江省(油)蟠桃生产走在南方设施栽培技术的前列。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 本项技术标准在编制过程中主要的编制原则是重点突出核心技术,根据各地生产经验,系统形成开放式技术标准。

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的经营之道示例

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的经营之道示例 国际养老院成立于2010年,由保定现代医院建立,属于民办性质的养老院,与保定现代医院是一体的,日常行政事务由办公室统一负责,而养护院另设一名院长,负责养护院的日常管理事务。 作为一个资深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国际养老院从成立至今已经走过10年历程,见证了中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今天,我们剖析该老年养护院的经营内核,以资借鉴。 项目详情 国际养老院位于保定市主城区,靠近竞秀公园,周边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养护院采取“楼上养老、楼下医疗”的模式。一楼是保定现代医院,约有2000㎡,基础设施齐全,设有全科诊疗室、康复室、检验室、曰间病房、输液厅、中西药房,面向社区居民,是定点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楼上三层是养护院,建筑面积4000多㎡,有115张床位,设有病房、护士站、办公室、老年活动室等。 一、养护院生活环境良好,医疗设备齐全。 养护院有床位115张,单人间、双人间、多人间,老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每个房间都有独立卫生间,配有液晶电视、电话,床头还安装了呼叫系统,设施设备与医院病房一样,老人需要服务时可以直接呼叫,护理人员就会赶到。 为丰富老人的生活,养护院还设有老人活动室、棋牌室、阅览室、多功能厅等。养护院整体的装修风格温馨,为老年人提供了舒适的居

住环境。 一楼的医院,配备专业的医疗设备,X光机、彩超、12导联心电图机、半自动生化分析伩、血流变检测仪、尿十一项检测仪等先进仪器。楼上养护院的老年人在需要检查时,这些设备可以直接送到楼上,老人在床上就可以完成基本的常规检查。养护中心还与保定市中心医院建立了转诊制度,为养护院的老人开通就诊的绿色通道,对于病情严重老人,会及时送到保定市中心医院接受救治。 二、国际养老院主要接收8类人群。 (1)神经系统(如脑卒中、脑外伤后、神经元病等)致残,大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病情稳定不需要抢救的老年人; (2)植物状态老年人; (3)瘫痪无手术指征的卧床老年人; (4)手术后病情稳定,需要特殊护理的老年人; (5)患有各种老年病、慢性病,但是大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是伴有压疮或气管切开者,需要住院护理的老年人; (6)临终关怀患者,濒临死亡的晚期病人; (7)生活上能自理,但患有慢性疾病,需要提供应急医疗安全服务的老年人; (8)家属需要短期托管的老年人。 国际养老院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实行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等级进行护理。国际养老院入住对象95%以上为不能自理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处于卧床或半卧床的状态。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并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依据,但适用范围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外的外购家具、窗帘等装饰品。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其中,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因涉及到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被定为强制性条款。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478-2003 铝合金门 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T 3017-1994 PVC塑料门 JG/T 3018-1994 PVC塑料窗 3基本规定 3.1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表准和条文要求。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3.2装饰工程必须进行装饰设计,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整

东阳市地名总体规划方案

东阳市地名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阳市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东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东阳市行政区域内,作为编制地名分区规划、开展地名管理的依据。凡在本规划区域内,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绿地、公园、居住区、专业市场以及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风景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的命名,都应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 1.以城市规划为基础,体现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精神和要求,反映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 2.以构筑科学的地名网络为目标,体现东阳特色,增强地名整体性。 3.从尊重历史出发,在地名更名或调整时,既要适应社会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又要顾及各方利益和市民的生活方便,把握地名的稳定性。 第四条规划范围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本次地名规划的

范围为东阳市行政区域,重点是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 第五条规划期限为2008—2020年 近期(2008--2012年):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市、街道、镇各级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所有地名的产生,完全纳入依法申报、审批的轨道,地名工作全面进入按规划要求的有序管理之中。 中期(2013--2016年):完成所有符合调整条件的地名的调整工作;对以地名派生的居住区、市场、企事业单位、店铺等名称进行全面的清理,纠正不规范的派生名称;所有地名标志、各种图件中的地名(包括地名的专名和通名)拼写做到国家(国际)标准化,即单一罗马化等。 远期(2017--2020年):各类地名全面实现层次化、系列化,形成地名区块结构布局有序、地名特点清晰、文化内涵丰富、与东阳城市性质相适应的地名网络。 第六条规划目标 1.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市、区、镇(乡、街道)各级地名管理工作机制;所有地名的产生,完全纳入依法申报、审批的轨道,地名工作全面进入按规划要求的有序管理之中。 2.完成所有符合调整条件的地名调整工作;纠正不规范的派生名称;建立地名标志的长效管理机制,地名标志拼写

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规范-浙江地方标准

ICS03.080.99 A 1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2171—2018 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规范 Basic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medical and nursing institutions 2018-12-21发布2019-01-2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工作要求 (4) 4.1 基本要求 (4) 4.2 安全管理 (4) 4.3 制度建设 (4) 4.4 人员管理 (4) 4.5 设施设备 (5)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5) 5.1 入住评估 (5) 5.2 入住协议 (6) 5.3 生活照料 (6) 5.4 医疗保健 (6) 5.5 康复服务 (7) 5.6 安宁疗护 (7) 5.7 转诊服务 (7) 6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7) 6.1 评价主体 (7) 6.2 评价方式 (8) 6.3 服务质量改进 (8) 参考文献 (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医学院、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玲芝、张欢、周彩华、邬维娜、潘淑慧、贾纪刚、王颖、王显荣、周燕平。

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工作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要求与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73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 00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 SB/T 10944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WS 308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DB33/T 828.5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第5部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养结合机构 medical and nursing institutions 同址设立,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3.2 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 basic service for medical and nursing institutions 以提高生活质量为目标,运用相应的场地、专业设施设备,由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服务、安宁疗护、转诊等医养服务。

国家鼓励医养结合的6个重要 文件

国家鼓励医养结合的6个重要文件 医养结合是近几年逐渐兴起于各地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由于其将现代医疗服务技术与养老保障模式有效结合,实现了“有病治病、无病疗养”的养老保障模式创新,已经成为政府决策部门关注的热点问题。也相继出台很多医养结合相关政策。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六)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2.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二)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 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等加强合作。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增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能力。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各地要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33/ ××××-2010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J×××××-2010

2010-××-××发布2010-××-××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报批稿) Zhejiang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DB33/ ××××-2010 J×××××-2010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10年浙江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浙江省建设厅)建设发(2007)319号文《关于编制二OO七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的要求,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和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践和质量评价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评价项目及标准;5.评价规定以及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8号2楼,邮政编码:310005),以便适时修订完善。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地方标准:林业容器育苗 第1部分:苗木

浙江省地方标准:林业容器育苗第1部分:苗木前言 本部分的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 DB33/653—2007《林业容器育苗》分为二个部分 ――第1部分:苗木; ――第2部分:技术规程。 本部分为DB33/653—2007的第1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永胜、周志春、朱锦茹、金国庆、何云芳、骆文坚、江波、洪流、洪兆龙、劳勤、孟现东。 林业容器育苗 第1部分:苗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林业容器苗的定义、质量要求、检测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供造林或补植用的容器苗。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容器苗ContainerSeedling

指在装有培养基质的各种容器中所培育的苗木。 2.2 苗木种类SeedlingType 根据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划分的苗木类型,如播种容器苗、扦插容器苗、移植容器苗、嫁接容器苗等。 2.3 苗龄SeedlingAge 从播种或扦插到容器苗出圃,苗木实际生长的年龄。以经历1个年生长周期作为1个苗龄单位。 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个数字表示播种苗或营养繁殖苗在原有容器中的年龄,第2个数字表示第1次换盆(容器)移植后培育的年数,数字间用短横线间隔,各数字之和为苗木的年龄,称几年生。如: 0.5-0表示半年生播种容器苗,未经移植。 1-0表示1年生播种容器苗,未经移植。 1.5-0表示1.5年生播种容器苗,未经移植。 1-1表示2年生换盆容器苗,换盆(容器)移植1次,换盆前后各培育1年。 1(2)-0表示1年干2年砧木未经换盆(容器)的嫁接苗。 1(2)-1表示2年干3年砧木换盆(容器)1次的嫁接苗,换盆后培育1年。 注:括号内的数字表示嫁接苗在原容器中砧木的年龄。 2.4 苗批SeedlingLot 同一树种(品种)在同一苗圃,用同一批繁殖材料,采用基本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的同龄容器苗,称为一批苗木(简称苗批)。 2.5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 加强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下文是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视听载体,是指固定在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内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向公众日常播放节目的视听显示装置,仅发布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第三条设置公共视听载体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建筑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城乡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通信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视听载体可以播放下列节目:

(一)由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制作并提供的新闻等时政节目; (二)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经依法批准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单位制作或者提供的综艺、财经、体育、科技、文化、卫生、教育等专题节目; (三)经权利人依法授权播放的具有公映或者发行许可的电影、电视剧、视听动画片、纪录片; (四)由有关行政机关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等公益性信息; (五)广告(含公益性广告,下同); (六)国家和省规定可以播放的其他节目。 公共视听载体不得播放前款规定以外的节目。 第六条公共视听载体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承担和履行社会公益服务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播放公益性广告和公益性信息。 第七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应当遵守著作权、国家语言文字、广告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八条禁止公共视听载体制作、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一、项目目标 (一)为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二)为全国65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开展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改善失能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项目对象和范围 (一)项目实施对象。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项目实施范围。全国31个省(区、市)。 % 三、项目内容 (一)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历次老年人健康体检结果,每年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居家养老的老年人进行两次医养结合服务,内容包含血压测量、末梢血血糖检测、康复指导、护理技能指导、保健咨询、营养改善指导6个方面。对高龄、失能、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上门进行服务。 (二)为65岁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老年人能力(具体包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精神状态与社会参与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和老年综合征罹患等维度,每年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65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上门进行健康评估,并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及照护者年内提供

至少1次的健康服务工作,健康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康复护理指导、心理支持等。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开展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的失能老年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做好数据信息的及时更新、上报等工作。 四、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项目管理规范,对全国的项目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规范进行修订;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项目管理和服务规范,并对本地区的项目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项目工作任务,对其进行考核,并接受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考核。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承担服务任务的重要主体,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与失能老年人健康评估和健康服务,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和管理经费,接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 (二)项目实施条件。对老年人进行医养结合服务及对失能老年人进行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应是专业医护人员。 (三)项目经费保障。资金使用对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含65岁及以上老年人医养结合服务经费、失能老年人上门评估与健康服务经费。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并落实督导、培训等工作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 (四)信息化应用。将65岁及以上老年人医养结合服务信

医养结合模式分析

我国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模式的实践 我国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模式的实现路径,大致可分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3种方式,各地在实践中均进行了探索。总之,在医养结合养老模式下,医疗机构要提供养老服务,养老机构也要拥有更好的医疗服务。 一、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 以天津市为例。即在养老机构中设置医疗卫生服务室、医疗卫生诊所或引入附近的医疗分支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需要养老机构达到一定的规模(一般为100张以上床位),且周边医疗资源不足。天津市津南区天同医养院设置医疗、疗养和娱乐3个功能区。其中医疗功能服务区是医保定点的天同医院,内设床位100张,有一批老年常见病的专家,为老年人提供医疗诊治和保健服务。天同医养院是医养结合的新型养老机构,保证了老年人可以在养老机构内享受到专业的医疗服务。另外,上海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以奖代补”的制度,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最高可获5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医疗机构内增设养老中心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增设养老中心或病区,设置养老病床或老年病科,开展康复、保健、养生、治疗、生活护理以及临终关怀等医养结合服务。2014年7月,国家卫计委发布了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的基本标准,内设养老机构的医务室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护理站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其中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完善转诊、健康教育制度,保证老年人在病情突发时获得及时救治或转送上级医疗机构救治。 以菏泽市为例。菏泽的昆仑脑血管病医院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昆仑护理院由昆仑脑血管病医院投资建设,以失去自理能力老年人和危重病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并将半自理老人、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区分开来,还专门设置了临终关怀病房,满足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依托民营医院而建的昆仑护理院具有多种优势,一是资金优势,资金筹措通过股东融资,短期内医院利润可以为养老院提供补贴;二是医疗护工的人力资源优势,护理人员多为医院的医务人员,专业性较强。 三、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 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养老和医疗职责,当养老机构内的老年人患有突发疾病时,合作医院为老年人开辟绿色就诊通道,提供医疗服务。医院的医生和护理

浙江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质量,促进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实施,根据《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地方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职责范围内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等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营养、健康促进与教育、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有关的卫生技术和管理要求; (二)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卫生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管理及采供血有关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四)卫生计生信息技术和管理要求; (五)与卫生技术要求相配套的检测检验方法和评价方法; (六)计划生育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七)其他与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相关的卫生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在省质监局统一管理下,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立项审查、标准评审、复审、绩效评估、宣传实施等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设立省卫生计生标准委员会,负责全省卫生计生地方标准政策、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标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政法处。

第二章计划和立项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每年编制本年度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制定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省卫生计生委向社会公开征集立项建议。 第六条制(修)订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应当立项。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卫生计生委或省卫生计生标准委员会提出卫生计生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 (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七条省卫生计生委会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邀请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副高及以上职称)参加。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计生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九条卫生计生地方标准项目由专家评估论证后,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将立项材料上报省质监局。 第十条由省质监局确定标准起草单位,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第三章起草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 文本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地名网络建设策略 (2) 第三章城镇地名体系框架 (3) 第一节地名体系的空间布局 (3) 第二节地名布局规划的要点 (5) 第三节“一副三组团”及其他区域的地名布局引导 (6) 第四章路网名称规划方案 (12) 第一节路网名称规划原则 (12) 第二节主要道路名称规划方案 (12) 第三节次干路名称规划方案 (13) 第五章地名文化保护规划 (13) 第六章地名标志体系规划 (15) 第七章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18) 第八章附则 (19) 附件一:萧山区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20) 附件二:萧山区城区(副城)快速路和主干路名称规划方 案一览表 (24) 附件三:萧山区临浦组团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28) 附件四:萧山区瓜沥组团道路名称规划一览表 (31) 附件五:萧山区义蓬组团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33) 附件六:萧山区党山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0) 附件七:萧山区浦阳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1) 附件八:萧山区进化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2) 附件九:萧山区河上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3) 附件十:萧山区楼塔镇道路名称规划方案一览表 (44)

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适应萧山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地名管理,提高地名为城市化服务的整体水平,保持本辖区地名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依据《杭州市萧山区分区规划》和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萧山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第2条本规划是地名命名、地名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的指导性文件。凡萧山区内城镇与农村,规划、设计和确定地名及与之相关事项,应符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此外还应符合本规划未涉及的国家、省、市有关地名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3条萧山区地名分区规划分为地名总体层面与路网名称详细规划两个层次。地名总体层面的规划范围,包括萧山区1420平方千米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城乡;路网名称详细规划的范围是“一副三组团”及其他建制镇范围内尚无名称的规划路网。 第4条本规划与杭州市萧山区城市分区规划基本保持一致,具体为: 近期:2007年—2010年; 远期:2011年—2020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第5条规划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1986年1月23日起施行)。 2.《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 3.《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4年6月8日发布)。

医养结合文章

【一】当我们在谈“医养结合”,我们在谈什么? 医养结合是近几年逐渐兴起于各地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由于其将现代医疗服务技术与养老保障模式有效结合,实现了“有病治病、无病疗养”的养老保障模式创新,已经成为政府决策部门及学者们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1. 医养结合基本内涵与特点 从内涵上来讲,医养结合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从保障目的来看,与传统养老模式一样,医养结合旨在为老年人提供老年生活服务,以使老人安度晚年; 从参与主体来看,它联合传统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旨在通过多元化的参与主体,为老年人提供一种新型的养老服务; 从服务内容来看,由于引入了现代医疗技术,它能够提供更加专业、便捷的养老服务,有效提高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 从保障对象来看,尤其适宜处于大病康复期、慢性病、易复发病患者等无法在传统养老模式中得到良好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 从人性角度来看,它同时考虑了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与医疗需求,符合现代老年人“医养共需”的基本生活需求。 从广义范畴来界定,医养结合不仅是将传统养老保障与现代医疗有机结合的一种新型养老方式探索,还意味着一种跨越式的养老新理念。 一切将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实践,都可以被界定为医养结合的范畴。比如,近几年青岛、重庆等地开展的老年长期照护制度探索,本质上也是将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组合提供,保障失能、半失能老人的生活照料。 因此,医养结合可以理解为“医养融合”,即超越传统养老理念中只强调单一性的养老服务,而更加注重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的兼得性,注重老年生活保障需求中“养”与“医”的结合,其优势在于整合医疗和养老两方面的资源,提供持续性的老年照顾服务,能够满足未来高龄、失能、空巢、患病老人的多重生活料理需求。 2. 医养结合与传统养老模式有何不同 首先,与传统养老模式相比,两者提供服务内容的差异最为明显。医养结合模式在提供传统养老模式所包含的养老服务的基础上,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医疗和康复服务,实现了传统养老服务与现代医疗服务的结合。 其次,医养结合模式不同于传统养老模式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比如居家养老的责任主体是家庭,机构养老的责任主体是各类型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没有明确的责任归属主体。在具体实践中,开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可以是设有老年病科的医疗机构,或者是医疗机构分设、下属的养老服务单位,也可以是和医疗机构开展合作的养老院、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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