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31-465315-2010_LED筒灯节能认证规则

CQC31-465315-2010_LED筒灯节能认证规则
CQC31-465315-2010_LED筒灯节能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65315-2010

LED 筒灯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ED Downlights

2010年12月28日发布 2010年12月28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松、郑雪生、李锴。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家庭或类似场合使用的,采用额定电压AC 220V、频率50Hz电源供电的整体式或LED控制装置分离式LED筒灯。

2.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 + 初次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的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f.复审

4.认证申请

4.1产品要求

4.1.1产品的基本要求

申请节能认证的产品应首先通过安全认证(包含电磁兼容认证检验),产品须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GB 7000.1-200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1-2008《灯具第2-1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2-2008《灯具第2-2部分:特殊要求嵌入式灯具》

GB 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4.1.2产品的性能和能效要求

节能认证产品在符合本规则4.1.1条要求前提下,其性能和能效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CQC 3128-2010 《LED筒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4.2认证单元划分

同一单元的反射型自镇流LED灯应具有下述特征:

a)控制装置的电路原理相同;

b)相同的光学系统,如LED模组的类型和数量,光学组件(反射器、透光罩、透镜、其它),出光口

面尺寸等相同;

c)按照相关色温进行划分,见表1;

d)相同的制造商和生产厂。

原则上按照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不同生产厂的同型号产品应作为不同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产品检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CQC进行一致性核查。

表1 LED筒灯相关色温划分原则

产品名称划分原则

额定相关色温≤3500K

LED筒灯

3500K﹤额定相关色温≤6500K

4.3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c)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d)产品描述信息,包括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及其制造商等信息,填写“LED

筒灯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见CQC31-465315.01-2010);

e)品牌使用声明;

f)已获得过的CQC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g)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h)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i)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5.产品检验

5.1产品检验样品

样品应是已完成设计定型并形成批量生产的合格产品。

5.1.1送样原则

产品检验样品应在所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加工生产而成。申请人在收到送样通知单后,应在15天内将样品送至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并对样品负责。

5.1.2样品数量

按认证单元送样。每个认证单元同一生产批号主检规格送样12只,单元中其他规格补充差异试验,每个规格送样4只。同一单元中选择相关色温最低、功率最大、外形尺寸最小的产品为主检样品。

5.1.3样品及资料处置

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样品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5.2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方法及判定

5.2.1依据标准

CQC 3128-2010 《LED筒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5.2.2检验项目及要求

a)主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LED筒灯节能认证的型式试验按照CQC3128-201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其中安全(包括电磁兼容)型式试验及方法应参照相应实施规则及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其余型式试验项目按照CQC3128-201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见表2所示。

表2 型式试验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序号检验项目指标要求数量判定

17初始光通量CQC 3128-2010§5.1.1。

燃点1000h时,初始光通量应不低于额定光通量的

90%,不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

12 (2,3)

28初始光效CQC 3128-2010§5.1.2。

燃点1000h时,初始光效应不低于CQC 3128-2010中表1

的要求。

12 (2,3)

1 光通维持率CQC 3128-2010§5.1.3。

燃点3000h时,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96%,6000h光通维

持率不低于92%,10000h光通维持率不低于86%。

10 (2,3)

序号检验项目指标要求数量判定

2 初始相关色温CQC 3128-2010§5.1.4。

初始相关色温和额定相关色温应符合表2的要求。

12 (2,3)

3 初始显色性CQC 3128-2010§5.1.5。

初始显色指数不应低于80。

12 (2,3)

4 显色指数

稳定性

CQC 3128-2010§5.1.6。

LED筒灯的3000h显色指数相对于初始显色指数的衰减

不应高于3。

10 (2,3)

5 光分布CQC 3128-2010§5.1.7。

与LED筒灯几何中心垂直轴夹角的60°区域内,光通量

应占总光通量的75%以上。

1 (0,1)

6 功率CQC 3128-2010§5.1.8。

LED筒灯的功率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

12 (2,3)

7 功率因数CQC 3128-2010§5.1.9。

实测功率因数不低于宣称值0.05;

实测功率≤5W,最低功率因数≥0.50;

5W<实测功率≤15W,最低功率因数≥0.7;

实测功率>15W,最低功率因数≥0.90。

12 (2,3)

8 标记 CQC

3128-2010§5.2.1。 4 (0,1)

9 外形尺寸 CQC

3128-2010§5.2.1。 1 (0,1)

b)差异试验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补充差异的检验项目以及样品数量和判定如下:

1) 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初始相关色温、初始显色指数、功率、功率因数的检验项目按GB/T2829

的判别水平Ⅰ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不合格质量水平RQL25,样品4 只,(0,1)判定;

2) 光通维持率和显色指数稳定性检验项目按GB/T2829的判别水平Ⅰ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不合格质

量水平RQL30,样品3只,(0,1)判定。

5.2.3检验时限

产品检验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35天(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包括标记、外形尺寸、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初始相关色温、初始显色指数、光分布、功率、功率因数、3000h光通维持率和显色指数稳定性。

第二阶段为130天(收到第二阶段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是6000h光通维持率,第一阶段检测合格的样品进行该阶段试验。

第三阶段为175天(收到第三阶段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是10000h光通维持率,第二阶段检测合格的样品进行该阶段试验。

5.2.4判定

当每个单元的主检规格样品和差异试验样品(若有)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时,则判定该单元所有型号的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若单元中的差异试验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型号的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不被列入产品认证单元,其余型号的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如果希望将不合格型号的产品纳入该申请单元,应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并按主检规格的要求进行重新检验和判定。

若单元中的主检规格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即便差异试验样品全部检验均符合指标要求,也不能判定其他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应整改后重新提交主检规格样品重新检验,待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后进行判定,原差异试验样品的检验机构视为有效。

5.2.5检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评定合格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5.3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及原材料要求

关键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见CQC31-465315.01-2010《筒灯产品描述》。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原材料零部件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需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6.初始工厂检查

6.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部件/材料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力资源(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6.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表3进行检查。

表3 LED筒灯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依据标准试验要求频次操作方法例行检验确认检验

标识和外观100%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外形尺寸注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功率100%用数字式仪表测量功率√

功率因数100%用数字式仪表测量功率因数√

初始显色指数注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CQC3128-2010

初始相关色温注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初始光效注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初始光通量注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光强分布注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光通维持率注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显色指数稳定性注2 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注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

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注2: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确

认检验的频次可按生产批次进行,也可按一定时间间隔,但最长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确认检验时,

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进行检验。

6.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至少选取一个单元的一个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b)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c)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描述中一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6.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4。

表4工厂检查人·日数(初始检查/监督检查/复审检查)

生产规模 100人以下 101~300人 301人以上

人·日数4/2/3 5/2.5/4 6/3/5

6.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检查结论为不通过。

7.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按认证单元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7.2认证时限

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完成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3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7.3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工厂检查不通过或整改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需重新申请认证。

8.获证后的监督

8.1监督检查时间

8.1.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12个月内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8.1.2 监督检查人日数见表4。

8.2监督的内容

CQC根据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4、5、6、9及1中2)、3)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CQC/F 002-2009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8.3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

8.4监督抽样

对获证产品,CQC每年进行一次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一单元中至少抽取12只相同型号样品,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对系列覆盖范围进行至少一次的全面抽样检测,抽样基数不少于50只。具体抽样和检验要求按CQC年度计划进行,产品检验依据、方法及判定同 5.2。检验项目为功率、功率因数、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初始相关色温、初始显色指数、光分布;产品检验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检验任务。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20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

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型号,工厂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 CQC重新制定该系列的抽样方案,抽取12只相同型号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只。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抽样基数不足50只,暂停该产品的认证证书。

8.5结果评价

获证后监督合格,认证证书持续有效。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含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暂停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9.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即可提交复审申请,按新申请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4。

10.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分为三个阶段发放。

在完成第1阶段的3000h的性能和能效检验项目并合格后,并且在工厂检查并合格后,应先发放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至第二阶段6000h。

当第2阶段6000 h试验结束以后,产品满足CQC 3128-2010规定的要求,认证委托人向CQC提交变更申请,颁发第二阶段证书,证书有效期至第三阶段10000h。

当第3阶段10000 h试验结束以后,产品满足CQC 3128-2010规定的要求,认证委托人向CQC提交变更申请,颁发最终的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自首次颁发日期顺延4年。

10.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4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10.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10.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节能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申请,CQC根据,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10.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以是否需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或经资料确认后方能进行变更。

10.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0.2.1 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和工厂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10.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第5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差异检验。

10.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11.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应按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

11.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标志,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11.2认证标志的加施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或最小包装/说明书上加施认证标志。证书持有者应向CQC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或者申请按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适的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节能标志的加施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制式、丝印式或铭牌印刷四种方式中任何一种。

12.收费

认证费用按CQC有关规定收取。

LED 筒灯产品描述

申请编号 产品型号: 一、产品参数

试品名称 型号规格

已获安全认证证书编号 名称

制造商 型号规格 技术参数 认证证书编号 LED 控制装置 散热系统

反射器 图样编号: 对称性: 材质: 表面处理:

出光口面尺寸 透光罩/透镜/其它

外购 LED 芯片

单颗功率、颗粒数 LED 芯片

封装材料 封装方式 光学系统

LED 模组类型及数量

自制

透 镜

二、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清单

名称 制造商 型号规格 技术参数或技术规格书 认证证书编号 接线端子 导线

LED 控制装置 导线套管 外购 芯片

芯片 单颗功率、颗粒数 封装材料 封装方式 LED 模组类型

及数量

自制 透镜

透镜材料 材质 透光罩/透镜/其它

反射器

材质、表面处理 LED 组件用连接器(如有) 散热系统

三、其他材料(附后)

产品铭牌、产品说明书,试验报告,其他产品说明的必要资料。

四、申请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等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产品获证后,如果关键原材料和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本组织将向CQC 提出变更申请,未经CQC 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格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本组织保证使用证书及标志的获证产品只配用经CQC 确认的上述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

申请方 :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SC/G1503-2004 版本号:A 修改号: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公开文件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08年2月25日发布 2008年2月25日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及空调离心通风机。不适用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通风机。 2术语和定义 本实施规则采用下列定义。 节能评价值: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节能通风机的效率应达到的最低保证值。 3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产品要求 4.1.1 产品质量应符合: GB/T 13274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 GB/T 13275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 4.1.2 产品的能效水平应达到GB 19761-200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节能评价指标的要求。 4.2 认证申请 4.2.1 认证单元划分 按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和空调离心通风机(采用外转子电动机)划分系列。 其中,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根据其压力系数、比转速(其中,压力系数≤0.6的离心通风机叶片型式分为翼型和板型两类)划分认证单元。压力系数、比转速符合表1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1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轴流通风机根据毂比划分认证单元。毂比符合表2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2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电机效率相同的通风机划分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系列产品,生产场地不同时,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4.2.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通风机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申请空调离心通风机需提交生产许可证。 4.2.3 受控部件/材料 通风机的受控部件/材料为叶轮、电机(适用于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 4.2.4 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或修改。 4.3 产品检验 4.3.1 产品抽样 4.3.1.1 抽样要求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证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 (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五)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证程序 第七条申请认证的国内企业,应按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范围和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给中心;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管理委员会或中心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八条中心经审查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企业应按照《节能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第九条中心组织检查组,按程序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CQC31-465315-2010_LED筒灯节能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65315-2010 LED 筒灯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ED Downlights 2010年12月28日发布 2010年12月28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松、郑雪生、李锴。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家庭或类似场合使用的,采用额定电压AC 220V、频率50Hz电源供电的整体式或LED控制装置分离式LED筒灯。 2.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 + 初次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的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f.复审 4.认证申请 4.1产品要求 4.1.1产品的基本要求 申请节能认证的产品应首先通过安全认证(包含电磁兼容认证检验),产品须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GB 7000.1-200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1-2008《灯具第2-1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2-2008《灯具第2-2部分:特殊要求嵌入式灯具》 GB 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4.1.2产品的性能和能效要求 节能认证产品在符合本规则4.1.1条要求前提下,其性能和能效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CQC 3128-2010 《LED筒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4.2认证单元划分 同一单元的反射型自镇流LED灯应具有下述特征: a)控制装置的电路原理相同; b)相同的光学系统,如LED模组的类型和数量,光学组件(反射器、透光罩、透镜、其它),出光口 面尺寸等相同; c)按照相关色温进行划分,见表1; d)相同的制造商和生产厂。 原则上按照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不同生产厂的同型号产品应作为不同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产品检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CQC进行一致性核查。 表1 LED筒灯相关色温划分原则 产品名称划分原则 额定相关色温≤3500K LED筒灯 3500K﹤额定相关色温≤6500K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流程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流程 能源管理体系是将能源效率纳入管理办法的框架中,更好地利用现有能源消耗资产,制 定标准、测量、记录和报告能源强度改进及其能源资源的透明管理和交流;能源管理的最佳 做法和良好的能源管理行为,评估并确定新能源效率技术的实施和其优先顺序,通过供应链 促进能源效率的框架和温室气体排放削减计划有关的能源管理改进。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流程 第一步:认证申请 参加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试点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按照GB/T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及《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煤炭行业实 施规则》建立了正常运行至少六个月以上; 3、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第二步: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对试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确保关于试点企业及其信息充分,可以进行审核;认证机构和试点企业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考虑了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完成审核需要的时间和任何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

第三步:审核实施 审核分如下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审核,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其中现场审核的主要目的是:从受审核方可能存在的能源因素及其对审核的准备情况来了解受审核方,从而确定审核策划的重点。 第二阶段审核,在企业的现场进行,全面收集审核证据,以判断企业的EnMS 建立与实施是否符合GB/T2333l-2009《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能源管理体系煤炭行业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第四步:认证决定 审核报告对受审核方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描述和评价,并重点对其能源绩效进行量化的表述,填写《能源绩效统计对比表》。 第五步:监督审核 认证机构根据试点企业的能源管理体系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审核方案,但不能 少于一年四次。监督审核重点关注企业能源绩效,每次监督审核要收集和记录EnMS 运行的绩效数据。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39124‐2010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Unitary air conditioners 2010年4月21日发布 2010年4月2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JY205-2008。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主要起草人: 袁雅青 戴世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以下简称空调机)的节能认证。 2.认证模式 空调机节能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f.复审 3 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额定制冷量、冷却侧换热器型式(风冷、水冷)、结构类型(整体式、分体式)等参数划分单元,上述参数相同的型号为同一单元产品。 不同的生产场地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描述(CQC31-439124.01-2010) d)品牌的使用声明(如使用商标做品牌,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首次申请时) b)产品已获CCC认证证书复印件 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d)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 e)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f)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g)其他需要的文件 4 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进行差异试验。同一申请单元,选择热泵机组覆盖单冷机组;不带电热机组和带电热机组互相覆盖。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台/单元。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手号规则编号规则名称 1. CSC/G 1101-2006 家用电冰箱 2. CSC/G 1102-2006 房间空气调节器 3.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4.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5. CSC/G 1104-2004 家用微波炉 6. CSC/G 1105-2004 家用贮水式电热水器 7. CSC/G 1106-2004 家用自动电饭锅 8. CSC/G 1107-2004 家用电磁灶 9. CSC/G 1108-2004 家用吸油烟机 10. CSC/G 1109-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11. CSC/G 1112-2006 饮水机 12. CSC/G 1111-2005 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13. CSC/G 1110-2004 冷水机组 14. CSC/G 1113-2006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15. CSC/G 1114-2006 水源热泵机组 16. CSC/G 1123-2007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17. CSC/G 1121-2005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18. CSC/G 1122-2004 DVD/VCDB 盘机 19. CSC/G 1201-2006 打印机和打印/传真一体机 20. CSC/G 1202-2006 传真机 21. CSC/G 1203-2006 复印机 22. CSC/G 1204-2006 计算机 显示器」 23. CSC/G 1205-2006 24. CSC/G 1207-2006 数字式多功能办公设备 25. CSC/G 1206-2005 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 26. CSC/G 1208-2006 微型计算机用开关电源 27. CSC/G 1301-200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28. CSC/G 1302-2004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29. CSC/G 1303-2004 单端荧光灯 30. CSC/G 1305-2005 金属卤化物灯 31. CSC/G 1304-2004 高压钠灯 32. CSC/G 1322-2006 高压钠灯镇流器 33. CSC/G 1321-2004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34. CSC/G 1323-2005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 35. CSC/G 1406-2005 电缆桥架 36. CSC/G 1501-2004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37. CSC/G 1504-2006 清水离心泵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目录与标准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节能认证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600001 彩色电视广播 接收机 Color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Receiver GB12021.7-2005 CQC/RY601

修 订:5 版 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Self-ballasted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s GB16844-1997* GB17625.1-2003* GB19044-2003 CQC/RY602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3 电源适配器(音 CQC1002-2006 CQC/RY608 视频、信息技 术、电信终端设 备配套用适配 器) Power Adaptor 600004 玻璃钢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600005 建筑木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6 单端荧光灯 Sing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6843-1997 GB19415-2003 CQC/RY606 600007 双端荧光灯 Doub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8774-2002 GB19043-2003 CQC/RY607 600008 PVC塑料门窗 GB50189-2005 JGJ 26-1995 CQC/RY603

CQC31-465317-2014+LED平板灯具节能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65317-2014 LED平板灯具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ED flat panel luminaires 2014年11月1日发布2014年11月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2018年12月1日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4.1.1 中产品需符合的标准GB 17743修改为GB/T 17743; 2、修改8.4监督抽样要求和修改9.2复审的产品检测要求。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松、郑雪生、蔡新潮、盖敏。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的LED平板灯具节能认证。 注1:带有调光控制或可调色的LED平板灯具在此认证规则范围内。对于可调光的产品,在调光过程中应能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允许出现熄灭的情况。 注2:电源电压可以是直流,也可以是交流。 注3:LED模块可以是可替换部件,也可以是不可替换部件。 2.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的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f.复审 4.认证申请 4.1产品要求 4.1.1产品的基本要求 申请节能认证的产品应首先通过安全认证(包含电磁兼容认证),产品须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 GB 7000.1 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1 灯具第2-1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2 灯具第2-2部分:特殊要求嵌入式灯具 GB 17625.1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8595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4.1.2产品的性能和能效要求 节能认证产品在符合本规则4.1.1条要求后,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CQC 3147-2014 《LED平板灯具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4.2认证单元划分 同一认证单元的LED平板灯具应具有下述特征: a.相同的防触电等级、相同的防尘防水等级; b.相同的灯具安装方式; c.相同的电源电压; d.可替换LED模块和不可替换LED模块分为不同单元; e.相同的光学组件(透光罩、导光板、扩散板等); f.LED模块线路板相同,器件排列相似; g.LED控制装置电器原理相同、线路板排列相似; h.相同的灯具散热系统; i.调光和非调光的划分为不同单元,调色和不调色的划分为不同单元;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目录 1。目的和适用范围 2.认证业务范围 3.认证依据 4。认证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5.认证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6。认证程序和要求 7.认证证书的管理 8.获证组织信息的报告 9。及其他管理体系认证的结合审核 10.受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申请11。认证机构认可和认证人员注册的要求12.附则 附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规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管理。 1.3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遵循用能单位自愿原则。 2.认证业务范围 根据能源管理体系实施组织的能耗设备、设施和系统用能方式特点的共性,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按能源供给和能源需求两个方面划分为15个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3.认证依据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以国家标准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国家认监委发布或备案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为认证依据. 4。认证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为保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名单,并加强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机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 4。1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具有3年以上管理体系认证从业资

格的; 4。2了解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等; 4。3有10名以上经注册的能源管理体系专职审核员; 4.4申请机构一年内没有违反认证认可法规的记录; 4.5管理体系认证能力符合国家标准GB/T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且在提交申请前两个年度内的认可评审中没有严重不符合; 4。6建立有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环节的相互分开; 4。7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5。认证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5.1审核员的资格要求 认证机构从事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员应符合下列条件:5。1.1具备能源技术或管理相关学历及工作经验; 5.1。2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员专业注册资格; 5.1.3两年内没有违反认证认可相关规定的记录. 5.2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人员注册机构和认证机构每年应根据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审核和行业能源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人员持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人员开展持续教育培

节能产品证明书

节能产品证明书 篇一: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

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

CQC认证范围及认证规则

CQC认证范围及认证规则 灯、照明设备及其附件 大类小类产品名称认证种类 认证类别 号 认证规则灯、照明 设备及其附件灯具、照明装 置的零件 管形荧光灯灯座和启动器 座 安全004001 11-46542 3-2009 管形荧光 灯灯座和 启动器座 安全认证 规则 钨丝灯用直流/交流电子降 压转换器 安全与电 磁兼容 004008 12-46542 1-2009_ 钨丝灯用 直流交流 电子降压 转换器安 全与电磁 兼容认证 规则

高频冷启动管形放电灯(霓 虹灯)用电子换流器和变频器安全与电 磁兼容 004012 12-46542 2-2009 高频冷启 动管形放 电灯(霓 虹灯)用 电子换流 器和变频 器安全与 电磁兼容 认证 照明电器附件安全 004004 00400511-46542 4-2009 照明电器附件安全认证规则 杂类灯座安全004007CQC11-46 5425-201 0_杂类灯座安全认证规则 灯具、灯座等36V及以下灯具安全010014 11-46531

照明装置010015 0100164-2009 36V及以下灯具安全认证规则 半灯具安全01002211-46531 1-2009 半灯具安全认证规则 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 统安全 010001 010002 010003 010004 010006 010007 010008 010009 010010 010011 010012 010013 CQC12-46 5313-201 0_灯具和 灯具用电 源导轨系 统安全与 电磁兼容 认证规则

道路照明灯具系统节能701033CQC31-46 5391-201 0_道路照明灯具系统节能认证规则 钨丝灯用特低电压照明系 统安全010024 11-46531 2-2009 钨丝灯用 特低电压 照明系统 安全认证 规则 放电灯紫外线杀菌灯安全010023a~c CQC13-46 5136-201 0 紫外线 杀菌灯认 证规则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701401 31-46513 1-2009 普通照明

GB/T-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要求-(1)

GB/T 23331-2009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引言 能源管理体系系列标准是一套用于规范组织能源管理,旨在降低组织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管理标准。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是组织最高管理者的一项战略性决策。该标准的成功实施有赖于组织最高管理者的承诺和全员参与。通过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实施,组织可以: ——应用系统理论将组织的能源管理工作与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其他要求有机结合,使之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规范合理地降低组织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利用过程方法对组织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能源因素进行优化和控制,实现对能源管理全过程的用能控制和持续改进。 ——应用先进有效的节能技术和方法、挖掘和利用最佳的节能实践与经验。 ——提高能源管理的有效性,并改进其整体绩效。 ——通过成功地实施本标准,使相关方确信其已经建立了适宜的能源管理体系。 本标准规定了对能源管理体系的要求,旨在为组织确定有效的能源管理体系要素和过程,使组织能够根据标准要求制定并实施能源方针和目标。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类型与规模的组织。 本标准强调对能源管理的过程控制,标准规定的能源管理体系运行模式如图1所示。组织为兑现管理承诺和实现能源方针应进行策划-实施-检查与纠正-持续改进(PDCA)等过程。其中, ——策划:包括识别和确认组织的能源因素;识别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其他要求;识别并采用适用的节能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通过分析确定能源管理基准,可行时确定标杆;建立能源目标、指标和实施能源管理方案等。 ——实施:包括提供所需的资源,明确作用、职责和权限;确定能力、培训和意识的要求并进行培训;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建立所需的文件和记录;实施运行控制;实施能源管理方案并开展相关活动等。 ——检查与纠正:包括对能源管理活动和能源目标实现情况的监测;进行合规性评价;识别和处理不符合;开展内部审核等。

节能产品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原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认证中心)

前言 本文件作为节能产品认证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依据文件之一,规定了申请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节能产品认证的工厂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检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如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中的工厂涵盖认证申请人、制造商、生产企业。 本文件由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版权归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认证产品质量控制和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工厂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c)确保执行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d)确保不合格品和/或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产品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 e)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络并协调有关认证事宜。 f)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与认证产品相关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认证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文件控制 工厂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修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d)文件的规定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及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 e)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和文件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CQC31-465134-2009+高压钠灯节能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65134-2009 高压钠灯 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High pressure sodium lamps 2009年9月1日发布 2009年9月15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SC/G1304-2004。主要变化如下: ——明确了认证产品的系列和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结合产品必须满足使用功能的特征进行具体的规定; ——为确保产品的符合性,增加了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按产品性能标准和能效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增加了能够反映产品的使用功能和可靠性的寿命试验项目; ——检验评定、检验样品和合格判定数量按性能和能效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对于主检规格和被覆盖规格的补充差异试验项目和样品数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增加产品的市场专项抽查内容; ——规定了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及原材料; ——样品描述进行了具有可追溯性的规定; ——具体规定了工厂检查人日数; ——证书的有效期调整为4年。 本规则2018年8月30日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修改认证单元划分和申请认证提交资料的表述; 2、明确了差异试验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3、明确了产品检验的判定要求; 4、修改获证后的监督,删除产品的专项检查; 5、修改复审的工厂检查要求及产品检验要求。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松、盖敏。

RBT104-2013交通运输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要求

1.总要求 GB/T 23331中4.1要求及以下要求适用。 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其管理职责和地理区域界定能源管理体系的范围和边界,能源管理体系的范围和边界至少应包括:地理位置、能源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交通运输覆盖的区域和线路(适用时)。 2.管理职责 (1)最高管理者 交通运输企业应符合GB/T 23331中4.2.1要求。 (2)管理者代表 交通运输企业应符合GB/T 23331中4.2.1要求。 3.能源方针 交通运输企业应符合GB/T 23331中4.3要求。 能源方针应: (A)在合理用能、结余能源方面提出可持续发展总体思路,推进结构节能、技术节能、管理节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要求; (B)提出执行国家交通产业发展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的总体做法,适当时可以包括优化运力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组织管理,合理利用能源、持续改进节能管理。 4.策划 (1)法律法规要求 交通运输企业应符合GB/T 23331中4.4.2要求。

交通运输企业应建立适宜的方法,获取与交通运输企业能源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及时更新这些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适用时,法律法规可包括与交通运输企业能源管理有关的国际公约。 (2)能源评审 交通运输企业应符合GB/T 23331中4.4.3要求。 能源评审应确定对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有重要影响的设施、设备、系统、过程、人员及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码头、场站、仓库等设施; ——车辆、船舶、机车、飞机、装卸机等设备; ——水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货物装卸、设备维护等过程; ——运输线路、路况、海况、天气状况、客运量、货运量、周转量、吞吐量等其他因素; ——从事驾驶、设备操作及维护、运输组织调度、生产工艺安排等工作的人员及其行为。 (3)能源基准 交通运输企业应符合GB/T 23331中4.4.4要求。 应根据交通运输企业的能源管理的特点,针对相关层面和主要用能运输设备建立能源基准。(4)能源绩效参数 交通运输企业应符合GB/T 23331中4.4.5要求。 交通运输企业应在以下方面设置能源绩效参数: (A)能源管理的相关层面; (B)主要用能活动。 交通运输企业应确定与以下方面有关的能源绩效参数: (A)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适用时可包括:

CTC-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实施规则 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CTC/TVg-OP06 /3.0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4 认证申请 4.1 认证单元的划分 4.2 申请文件 5 产品检验 5.1 检测原则 5.2 样品要求与数量 5.3 检验样品的处置 5.4 产品检测、计算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 5.5 产品检验时限 5.6 受控关键原材料 6 初始工厂检查 6.1 工厂检查时间 6.2 工厂检查内容 7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8 证后监督 8.1 监督频次 8.2 监督内容 8.3 监督结果的评价 9 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2 认证证书的变更 9.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1 收费 附件1: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工厂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浮法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和压花玻璃等玻璃制品组成的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 2 认证模式 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4 认证申请 4.1认证单元的划分 参照热工气候分区,按节能中空玻璃的适用地区划分为严寒A(B)区用节能中空玻璃;寒冷地区用节能中空玻璃;夏热冬冷(暖)地区用节能中空玻璃三个单元。 在每个认证单元中再按照组成中空玻璃的玻璃种类(按使用的不同膜系镀膜玻璃、不同牌号的着色玻璃、无色玻璃分别划分)、间隔层气体种类、间隔层层数、间隔层厚度、间隔条材料种类、玻璃厚度划分为不同的产品系列。 注:此处无色玻璃指除镀膜玻璃、着色玻璃以外的其他玻璃,包括浮法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压花玻璃等无色玻璃均视为普通无色玻璃。 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中空玻璃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2 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由CTC制订的正式申请书及其它证明性资料,包括: a)加盖申请方公章的申请书,包括有关认证一致性的企业声明、申

[制度规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制度规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篇一 :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目录 1.目的和适用范围 2.认证业务范围 3.认证依据 4.认证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5.认证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6.认证程序和要求 7.认证证书的管理 8.获证组织信息的报告 9.与其他管理体系认证的结合审核 10.受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申请 11.认证机构认可和认证人员注册的要求 12.附则 附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规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规 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管理。 1.3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遵循用能单位自愿原则。 2.认证业务范围

根据能源管理体系实施组织的能耗设备、设施和系统用能方式特点的共性,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按能源供给和能源需求两个方面划分为15个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3.认证依据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以国家标准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国家认监委发布或备案的认证 认可行业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为认证依据。 4.认证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为保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名单,并加强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机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符 合下列条件: 4.1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具有3年以上管理体系认证从业资 格的; 4.2了解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等; 4.3有10名以上经注册的能源管理体系专职审核员; 4.4申请机构一年内没有违反认证认可法规的记录; 4.5管理体系认证能力符合国家标准GB/T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且在 提交申请前两个年度内的认可评审中没有严重不符合; 4.6建立有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受理、培训、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环节的相互分开; 4.7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5.认证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5.1审核员的资格要求 认证机构从事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5.1.1具备能源技术或管理相关学历及工作经验; 5.1.2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员专业注册资格; 5.1.3两年内没有违反认证认可相关规定的记录。 5.2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人员注册机构和认证机构每年应根据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审核和行业能源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人员持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人员开展持续教育培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 编制说明 一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文件任务来源于CNAS的研究项目《能源管理体系(EnMS)认证机构认可制度研究》中的子任务。该课题是在当前国际、国内能源形势和管理要求大背景下提出的。 二、目的和意义 我国于2009年3月发布了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该标准于2009年11月1日实施。国家认监委于2009年10月发布通知,组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随着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启动,开发和建立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制度也成为必然需求。因此,需要尽快研究开发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制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所需要的认可准则、规则等认可规范,确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操作文件和要求,以便使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实施能够在国家认可制度的规范下有序推进。 现有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要求中,缺少针对EnMS领域特点的特定要求,如在对认证人员能力的要求、对认证实施过程的控制等,特别是对于EnMS认证业务范围的划分和能力管理方面存在不足。 从认可层面上,目前,仅有少数几个国家的认可机构,如爱尔兰、瑞典和丹麦认可机构开始开展EnMS认证机构的认可。多数认可机构尚未研发制定EnMS 认证机构认可的明确要求,在对认证机构进行EnMS认可时,遵循的依据为本国的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和ISO17021的要求,对于EnMS认证人员的能力要求需要结合相应EnMS技术指南中提到的有关要求或者原则性的规定“人员能力应当满足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需要”进行操作。 由于国际上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和统一的EnMS认可规范文件,并且能源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与本国的行业门类、能源结构、技术水平等密切相关,因此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EnMS认证机构认可的技术与规范十分必要。 三、主要起草单位及参加人员 本文件起草组的组成包括了来自认可机构、政府部门、认证机构等各方面的代表,后期又征求了来自企业代表的意见。 参与起草单位: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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