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巨灾保险制度

美国巨灾保险制度
美国巨灾保险制度

美国巨灾保险制度

1.案例概述

1.1 案例简介

巨灾风险通常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它不仅包括地震、洪水、飓风等自然灾害,还包括恐怖主义袭击、环境污染等人为灾祸。巨灾风险每年都给全球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美国政府和社会历来高度重视对巨灾风险的管理,对巨灾保险的发展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保护,历经多年的发展,目前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巨灾保险运行模式。美国是世界上设立巨灾保险项目最多的国家,其项目不仅涉及地震、洪水及飓风等自然巨灾,而且还包括战争、恐怖袭击等人为灾难。由于巨灾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以及损失的巨大性,商业保险公司往往都不愿对巨灾风险提供保障。因此,美国的巨灾保险项目以通过政府立法来成立为主导。美国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以及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本案例结合公共物品和市场失灵等理论,通过对巨灾保险制度的性质进行分析,总结了美国巨灾保险制度运营模式的内在的形成原因,并由此分析了美国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运营中承担责任的根本原因,并由此寻找建设我国同等制度的经验与启示。本案例适用于比较政府与政治等方面的课程建设。

1.2 关键词:美国;巨灾保险;洪水保险;农业保险

1.3 教学应用:

公共物品;公共产品;市场失灵;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外部性;风险规避;社会风险评估;政府职能;社会保障体制

1.4 科研应用

公共物品;市场失灵

2.案例属性

2.1 案例主体:美国巨灾保险制度

2.2 案例地点:美国

2.3 保障类型:其他

2.4 案例类型:经验型

3.案例描述

一、制度概况

为了建设巨灾保险制度,20世纪中叶,美国国会先后颁布一系列法令,以此来促进本国巨灾保

险业的发展,如《全国洪水保险法》(1968)、《洪水灾害防御法》(1973)、《洪水保险改革法》(1994)等等。美国的巨灾保险主要通过政府巨灾保险计划来实施。美国的政府巨灾保险计划通常实施时间较长,而且类型较为齐全,主要有联邦政府保险计划和州政府保险计划两种类型。其中联邦政府保险计划受联邦政府财政支持,如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简称NFIP)等。而州政府保险计划一般没有州政府或联邦政府的支持,主要依靠摊派、再保险、借款来进行损失融资,其包括加州地震局、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和佛罗里达州居民财产保险公社等等。另外,为了进一步分散巨灾风险,美国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同时大力推行巨灾保险证券化(如巨灾保险期货、巨灾保险债券等),将巨灾风险从保险市场向资本市场转移。

二、美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美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历程

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出台被业内普遍视为近代美国农业保险重启的标志。当时只对小麦一种农作物投保,保障程度是正常平均产量的50%~70%,保障范围是“干旱、洪水、冰雹、大风、冻灾、雷电等不可避免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保险赔付方式是小麦实物或现金。此时的农业保险处于起步阶段,对农业巨灾保障能力还很弱小,加之费率较高、管理经验缺乏等因素影响,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的意愿较低。到1939年,全国只有约13%的小麦种植户参与其中。而后的四十余年,美国农业保险开展几经周折。1980年,国会第12次修订《农作物保险法》时,明确将农作物保险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美国农业保险进入快速发展期。1980~1990年,农业保险承保作物种类由30种增加到51种,农民参与率从9.6%上升至40%,参保面积也从1063万公顷扩充为4000多万公顷。针对采取的措施产生的种种不利影响,美国国会反复讨论,终于在1994年通过了新修正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农业巨灾风险的补偿办法也在该法案中得到体现,很多条款延续至今。其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取消“特别灾害救助计划”,以消除该计划实施对农业保险的替代作用。二是建立巨灾风险保障条款(简称CAT)。

2000年《农业风险保障法》实施,该法案进一步提高了农作物保费补贴比例。如选择55%产量保障水平的保单,保费补贴由1994年的46.1%提高到2000年的64%;选择75%产量保障水平的保单,保费补贴由23.5%提高到55%。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户参保积极性,并进一步提升了保险应对灾害,特别是巨灾损失的补偿能力。2001年,政府再次承诺,在未来10年内将耗资76亿美元继续完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截至2000年,美国可以参加农作物保险的作物种类达到100余种,承保面积809000公顷,占可保面积的76%。2000年农业保险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53%,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200户农户中有131万农户投保农作物保险,占农户总数的65%。1981~2000年累计收取纯保费198.1亿元,累计赔款支出为202.4亿元,平均赔付率为102%,包括巨灾风险在内的多种农业保险险种得到了积极开展。

2.美国洪水巨灾保险的发展历程

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不断有保险公司因为洪灾而破产,洪水风险的危害也得到了保险业的普遍认同,中小保险公司从此拒绝承保洪水保险。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创立了联邦洪水保险制度。196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并于1969年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国家洪水保险制度才算初步建立起来。国会的授权的住宅与城市建设部组建了联邦保险管理局(FIA),负责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管理和推行。1968年洪水法案初步建立了美国国家洪水保险制度,不过该法案的实施也碰到了许多问题。虽然国会就此对法案进行了一部分的调整,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政府所负担的救灾费用仍不断上升。 1973年12月,美国国会为了保障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推进,又通过了旨在将洪水保险计划由自愿性改为强制性的《洪水灾害防御法》。国会于1976年对该法案进行了修改,并于1977年通过了《洪水保险计划修正案》,废除了原法规中的联邦信贷机构向不符合要求的借款人借款的禁令。尽管如此,各方的利益仍难以平衡,联邦保险管理局于1977年底与国家洪水保险者协会解除了合作关系,与私营保险公司相分离。1979年,联邦保险管理局被划归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FEMA)领导下,依旧强制性推行洪水保险计划。1981年,FIA经过艰苦谈判,与几家大的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提出了一个“以你自己的名义”的计划。按照该计划,私营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来为NFIP销售洪水保险,进行理赔服务,但是不负赔偿责任。私营保险公司将所收取的保费在留出自己的佣金部分后,都上缴FIA,由FIA统一进行管理并承担最终赔付责任,也就是FIA作为各家私营保险公司的最终承保人。从1983年到1986年10月有200多家私营保险公司与FIA签订此项计划,提供协议中规定的保险服务。

从1985年起,NFIP实现了自负盈亏,不再需用纳税人的钱来补贴赔偿的运营费用。至1996年4月,全美参加NFIP的社区数已达18469个(占应参加数的87%,其中参加正式计划的18277个,参加应急计划的192个),共售出3416842份保单,平均每份支付保险金284美元,收入保险费11.415亿美元,投保总额达3496.477亿美元。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总体上做到了收支平衡,尚有2600万美元的结余,另有向财政部的借款6.886亿美元(法律规定的限额为10亿),以应付特大水灾的赔付2005年的“卡特里娜”飓风造成了空前的索赔金额和洪灾损失。到2007年5月,美国财政部已经向NFIP贷款175.35亿美元。在现行体制下,FEMA即使把洪水保险费率提高到每年10%的最高值,在10年内也很难连本带息偿还2005年飓风造成的损失和利息赔款。在“2007洪水保险改革与现代化法案”中,主要提到以下几点:(1)将保费最高费率提高到15%;(2)调高NFIP的借款上限,从207.75亿美元增加到215亿美元;(3)鼓励人们参与NFIP;(4)修订新的洪水风险地图。

三、美国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巨灾发生几率的不可测性和造成损失的巨大,容易造成美国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不足,于是,美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大多不愿意提供巨灾风险的保障。基于这种条件,美国政府设立各种形式的巨灾保险项目以应对市场的失灵。州政府在美国是保险业的主要监管人,联邦政府在必要时也会介入保险市场发展,根据影响范围及实施主体的不同,美国巨灾保险制度分为联邦巨灾保险项目和州巨灾保险项目两种类型。

1.联邦巨灾保险项目

(1)国家洪水保险计划

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The 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NFIP)依据1968年《国家洪水保险法》而建立,其设立目的是提供消费者可以负担得起的洪水保险,解决由于洪灾损失的逐步升级而使广大纳税人承担的救灾款不断上升的问题,以及通过对洪泛区征收洪水保险费,引导土地开发远离洪泛区。NFIP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简称FEMA)下面的联邦保险管理局(简称FIA)管理,成立后通过一系列的法律修改而逐步完善,目前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点:

以社区为基础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参加洪水保险计划是以社区为单位,而且只有在充分实施了洪泛区管理条列的社区参加NFIP后其所在地房屋所有人才有资格购买洪水保险。不过,在有些情况下,洪水保险带有某种程度的强制性,NFIP的“法定洪水保险购买要求”规定:如果某一社区在被确认为洪泛区之后一定时期内仍未加入NFIP,联邦机构将不会向在该社区收购或修建建筑物的活动提供任何财政支持,也不会提供某些灾难援助。银行在牵涉到以建筑物作抵押的贷款时,如果银行确认建筑物在已参加NFIP的特定洪水风险区内,则银行要求业主购买洪水保险作为接受贷款的条件。

提供基本的保障。国家洪水保险保障的对象只是居民家庭以及某些小型企业的财产,而且有最高承保限额的规定:居民住宅性房屋不超过25万美元,室内财产不超过10万美元;小型企业非住宅性房屋不超过50万美元,室内财产也不超过50万美元。无论是房屋本身还是室内财产,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均要扣除免赔额,最低免赔额为500美元。

费率厘定科学并兼顾特殊性。NFIP根据洪水保险费率图来开展洪水保险,洪水保险费率分成两类:精算费率与补贴费率。精算费率应用于FIRM完成并生效后的建筑物,按标的的实际风险水平收取。国会授权NFIP对1974年12月31日以前或FIRM生效前存在的建筑物以补贴费率提供保险单,国会认为这些建筑物是在对洪水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理解的基础上建造的,以精算费率收取会使保费过高,补贴费率目前约为精算费率的40%左右。

私营保险公司参与日常业务运作。国家洪水计划虽然主要由联邦政府管理和运作,但私营保险公司以代理人的角色参与。私营保险公司向居民出售洪水保险,其保费收入上缴国家洪水保险基金,在洪灾发生时及时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但赔付也由国家洪水保险基金支付。

国家参与承担风险。一般而言,NFIP虽享有免税待遇,但经费和赔付资金来源只是所收取的保费。但在损失超过历史平均水平时,NFIP有权向财政部进行有息贷款,其权限一般为15亿美元,而且如果NFIP有更多融资需要,国会会授权提高其贷款限额,甚至还可能会提供特别拨款。

(2)美国农业巨灾保险

1938年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对农业巨灾保险体系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特别灾害救助计划。美国的“特别灾害救助计划”是最早推出的农业巨灾保险,该计划主要对参加价格支持计划和收入支持计划的农民进行赔偿。当小麦、高粱、玉米、大麦、高地棉和水稻生

产因不利气候而无法播种、栽培或异常低产而造成损失时,参保该计划的农民可获得赔偿。但由于“特别灾害救助计划”实际上是不收保费的,这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农作物保险,直接影响农民参加作物保险的积极性。

巨灾风险保障机制。美国的《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建立了“巨灾风险保障机制”,新的农业巨灾保险帮助农民减少在农业上遭受的重大的、突发性的损失。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参保农民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最近4年或4年以上的产量记录。该农业巨灾保险承保的范围主要是水灾、旱灾、风灾、火灾、冰雹、低温多雨和病虫害等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当参保农民遇到承保风险发生损失时,可按照对农户平均产量记录的平均数进行50%的保险赔偿。

其他农业巨灾保险。在巨灾风险保险基础上,美国农业巨灾保险还通过多风险保险保障制度提供更高商品的保险保障。包括“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多风险保险保障制度根据不同作物、不同地区、选定的保障商品和价格厘定保费。参保农民发生巨灾损失理赔时按事先选定价格的100%计算。此外,在区域风险保险计划中,农户在遭遇到农业巨灾的时候,还有权获得“农民家庭紧急贷款计划”、“互助储备计划”等支持,以稳定农户生活、帮助农户恢复农业生产。

(3)人为巨灾保险计划。

在人为巨灾保险计划中,美国政府主要推出了核责任保险和公众担保保险计划等。其中公众担保保险计划是强制性的半社会保险计划,主要与持有大众资产的金融机构相关,例如为存款者承保商业银行倒闭导致的损失风险。

(4)航空战争风险保险计划(AWIP)。

“911"事件给美国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保险公司为其支付了大约360亿美元的赔款,政府支出也达到数百亿美元。因此,“911”事件之后不到两周,联邦航空管理局就制定了该计划,直接对美国航空公司由于战争和恐怖主义引发的第三者责任提供保单。2002年11月,保险责任扩展至飞机损失及机上旅客的伤亡。截至2006年10月,AWIP已经为75家航空公司提供了保障。AWIP的年保费收入大约为1.6亿美元,而在商业保险市场上获得同样的保障需要交纳大约5亿美元的保费。

(5)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案(TRIA)。

该法案于2002年11月提出,主要为企业财产所面临的恐怖主义风险提供保障,TRIA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商业保险公司必须承保包含恐怖主义风险的保单;财政部为这类保单提供再保险。

2.州巨灾保险项目

美国多个州设有适用于本地区的巨灾保险项目,这些保险项目由州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其中比较具有典型性的是加州的地震保险制度和佛罗里达州的飓风巨灾保险项目。

(1)加州地震保险制度

1994年,北岭(Northridge)地震给加州保险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第二年加州政府就立法成立了加州地震保险局(The California Earthquake Authority,简称为CEA)。该机构由加州的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会员自愿加入而成,立法规定,至少70%的财产保险公司加入才能开展业务。于是,1996年CEA才开展业务。CEA享有免税待遇,可以提取税前巨灾准备金。CEA通过会员对住宅、公寓等提供保障,但保险标的不包括游泳池、车库等。屋内财产限额为5000美元,紧急生活费用限额为1500美元,免赔率为15%。地震引起的灾害补偿基金由资本金、保费收入、对会员保险公司的摊派、贷款、再保险以及投资收入组成。

(2)佛罗里达飓风巨灾保险制度

佛罗里达的巨灾保险制度很丰富,政府同时参与直接保险和再保险市场。佛州的巨灾保险制度主要由两个机构组成,即佛罗里达飓风巨灾基金(Florida Hurricane Catastrophe Fund,简称为FHCF)和居民财产保险公司(The Citizens Property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为CPIC)。 FHCF由佛州政府于1993年11月立法成立,主要是为了缓解由于安德鲁飓风给佛州保险市场带来的危机。FHCF是一项有佛州政府运作的巨灾再保险项目,其管理机构为佛州管理委员会(State Board of Administration of Florida,简称为SBA),并且具有免税资格。FHCF规定佛州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向其购买再保险,但对于总的风险暴露小于1000万美元的保险公司没有强制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向FHCF支付的再保险的费率通常是商业再保险市场的1/4-1/3。FHCF提供的是超额再保险,并规定了三种不同的保额水平:45%、75%、90%。FHCF的资金来源包括再保险费收入、紧急情况下发行的债券收入以及投资收益。自FHCF成立至今,已经为佛州的财产损失支付了高达上百亿美元的赔款。

2002年,佛州政府立法成立了居民财产保险公司(CPIC),它是由佛罗里达暴风雨承保协会

(FWUA)与佛罗里达住宅财产和意外联合承保协会(JUA)合并而成。CPIC成立的目的,是向那些不能从商业保险市场上获得保障的投保人提供保险。到目前为止,CPIC已经成为佛州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其市场份额占到佛州财产保险市场的1/3左右。CPIC共有三种不同的账户:高风险账户(High Risk Accounts,简称HRA);个人线账户(Personal Line Accounts,简称PLA);商业线账户(Commercial Line Accounts,简称CLA)。截至2007年,CPIC的资产总额达到37亿美元,保单数为140万张,风险暴露达到5000亿美元。

除了上面提到的巨灾保险项目外,美国的其他州也设立了巨灾保险项目,如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Hawaii Hurricane Relief Fund,简称为HHRF)和得克萨斯风暴保险组织(Texas Windstorm Insurance Association,简称为TWIA)。这些巨灾保险项目为美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4.观点综述

根据美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运行实效,国内外学者对美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和作用做出了相应评价。有许多国内学者提出,我国也应当充分借鉴美国经验,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

我国学者应依据相关评述,对美国巨灾保险制度的优势进行了总结。她提出,美国巨灾保险制度主要优势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该保险体系具有多层次的风险分摊机制。为了提高巨灾发生后的融资能力,加州地震保险制度、佛州飓风保险制度、全国洪水保险计划等都构建了多层次的风险分摊机制,不仅在保险市场上分散风险,必要时还能通过政府的财政支持进行融资、甚至可以利用风险证券化等形式谋求在资本市场分散风险。多层次的风险分摊机制为从时间上跨期分散巨灾风险创造了相对有利的条件,更维持了巨灾保险经营的持续性。其次,政府介入并积极发挥作用。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存在提供了政府介入其中的依据,美国政府对巨灾保险市场的介入体现在多种方面:其一,使巨灾保险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以解决逆选择和需求不足的问题。如NFIP“法定洪水保险购买要求”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其二,利用政府在融资方面的优势,或者在系统建立的初期由政府提供资金,或者对可能发生的巨额损失提供融资渠道,以保证巨灾保险项目运营的稳定性。其三,各类巨灾保险项目基本都享受政府税收减免的优待,有个别甚至有财政的补贴,这有利于加快系统基金的积累。其四,政府利用其行政优势,整合资源在风险评估和管理、条款费率的制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为。第三,鼓励防灾防损。如NFIP积极鼓励个人和社区的减灾行为,对实施特定减灾措施的社区提供财政援助,还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洪水保险的好处及减灾措施的必要性。佛州公民保险公司、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加州地震保险局等都规定了对实施防灾防损措施的投保人实行费率优惠。此外,最大限度地寻求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以期提高运营效率。NFIP、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CEA等都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开展营销、核保、理赔及其他保单服务等,既充分利用了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同时也获得了相对较高的运营效率。

吉林大学学者仲伟则提出,美国巨灾保险的发展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但由于巨灾发生的不可测性,不排除在个别年份其发展会遭遇波动和挫折,如2004、2005年度的多个飓风给佛州飓风保险体系以及全国洪水保险计划都带来不小的冲击,这反映出在风险评估、费率厘定、风险分摊等方面,这些制度尚有改进的余地。而且,虽然美国巨灾保险项目众多,内容丰富,但各项目各自独立运作,缺乏完整的规划与整合,极易造成资源的重复及浪费,从而也成为了美国巨灾保险制度的一个令人感到遗憾的缺陷。

5.理论综述

巨灾保险制度的形成目标,是针对各种自然或人为灾害所构成的社会财产损失风险进行保障,让社会成员在遭受各种类型的天灾人祸之后不至于承受过大的损失,有助于稳定社会和保障民众各项权益。但是与一般的社会保险项目不同的是,在经历过较长时间的发展之后,以美国的制度模式为代表的国际巨灾保险制度仍然主要依靠政府支持,而市场化水平比较低。美国的这种巨灾保险制度模式为何要以政府为支持制度运营的主体?对于我国来说,美国的巨灾保险制度能够提供哪

些经验?

1.美国联邦与州政府主导巨灾保险制度的原因——巨灾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

巨灾保险所保障的针对对象是自然或灾难所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风险,而美国过去市场化经营的巨灾保险的风险证明,市场无法承担提供巨灾保险的责任,因为灾害的发生具有偶发性与难以预测等特点,尤其在现代社会环境下,虽然自然预测技术不断升级进步,但社会对于突发性的灾害的应对预防能力偏弱,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能够盈利的同时,需要面临过大的赔付风险,因此市场会拒绝提供巨灾保险服务。在市场无法充分提供,但社会实际需求又实际存在的情况下,政府只能承担起提供这类保险商品的责任,并主持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与运营。这就充分体现出了巨灾保险产品的属性问题,而这一属性问题,也足以说明美国政府由联邦和州政府运营巨灾保险制度的原因。

根据萨缪尔森对公共物品的定义,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反之,私人物品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收益的排他性。对于公共物品的供给,其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由于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原因,会导致产权界定的模糊不清,私有产权过高的履行保护费用又使得产权不容易被私有化,所以最有效的方式是对该类资源或物品进行产权公共安排。而私人物品的供给却不存在这一问题。然而,显示中的很多物品的属性不能被准确切丁,因此不能被明确划入到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中去。詹姆斯.布坎南分析了“俱乐部物品”,并指出,俱乐部物品是指那些结余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两者之间的物品或服务,也被称为准购公共物品。这类物品如果在技术上具有排他性,却又同时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那么久属于“用畸形的公共物品或服务”,如果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但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这类物品和服务就属于具有竞争性的公共资源。

从物品效用来看,巨灾保险所带来的效用有一定的分割性,但又不能完全分割。这主要是基于风险具有的普遍性和社会性特征,尤其是巨灾风险具有波及范围广、伴生性及高度相关性等特点。巨灾事件的发生将导致不同程度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还会带来各种来自政治、文化、环境、心理和精神等方面的社会损失。巨灾风险的传递性还可能跨越地区和国界,造成整个国家甚至国际经济动荡,其社会属性比一般风险的社会属性更为突出。巨灾保险对巨灾风险的补偿作用一方面使得保险购买者直接受益,他们在损失发生后领取保险金,得到私人的可分割的经济利益,同时,巨灾保险的损失补偿以及防灾防损等职能所带来的外部利益是可为全社会所享有的,是一种社会共同收益,其效用的不可分割性要远远大于可分割性。

其次,从物品的消费和受益来看,巨灾保险具有明显的竞争性和排他性,但是竞争性和排他性又是不完全的。巨灾保险是具有合法性的契约关系,这种制度安排使得投保者必须在支付一定费用的前提下才能享受巨灾保险所提供的保障和服务,因此在完全七月下的巨灾保险产品具有私人物品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巨灾保险的供给者可通过收费及其他约束条件,有所选择的只对部分消费者提供服务,而那些不付费或不符合约束条件的消费者将会被排除在外。由于巨灾保险基金是稀缺资源,消费者的增加将增加需求,那么在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消费者每单位消费量的增加会导致其他消费者每单位消费量的减少。但是巨灾保险市场因为信息缺失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仍然突出,保险公司不得不通过对投保人的告知要求、保证要求及防灾防损职能来确保风险标的处于可控状态。因此,防灾防损等职能所带来的外溢效应是可为全社会所享有的,因此,巨灾保险具有不完全排他性,并且这种外部利益不会因为某一个消费者增加了消费量而导致其他消费者减少消费量,具有非竞争性。综上所述,巨灾保险既具有私人物品属性,也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可以将其认为是一种更接近于私人物品的俱乐部物品,属于准公共物品的范畴。

在得知巨灾保险属于准公共物品的情况下,反观美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就能够理解为何政府要主要承担起巨灾保险制度建立与运营的责任了。从理论上说,准公共物品的供给应当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承担,但是巨灾保险具有特性导致其难以被市场所提供。以美国洪灾保险为例,洪灾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难以预测性,洪水爆发造成的损失又是非常严重的,如果私营保险公司承担了社会民众投保洪灾保险的项目,就必须面临一种两难境地——如果保费收取水平较高,民众难以接受,保险公司将无法充分从市场中获得份额,也就难以展开保险业务;如果保费收取水平较低,洪灾的影响范围和破坏性又较大,保险公司就将会面临非常沉重的保费赔付负担,不仅难以获得经济收益,还可能给自身造成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巨灾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让巨灾保险这一社会保险制度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而市场方面又缺乏比较有效的将这种外部性内部化的手段,这就导致巨灾保险的正外部性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形成了市场失灵,并最终给提供者带来损失。因此,在

这种巨大风险面前,美国的保险公司自20世纪20年代之后逐步退出了巨灾保险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必须负担起相应责任,调节巨灾保险领域市场失灵的状况,作为主要提供者,代替市场无法充分发挥租用的部分,向社会提供巨灾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以满足社会民众对于巨灾风险保障的需求。

由此可见,由于较强的正外部性影响,虽然巨灾保险作为准公共物品,本应能够由市场和政府共同提供,但是市场最终被证明无法充分承担作为巨灾保险提供者的角色,而与此同时,在市场难以承担过大风险的情况下,应对风险能力较强的政府就需要顶替市场,发挥主要的制度作用。也正因为如此,美国联邦和州政府才最终成为了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运营主管者。而从美国的经验中,我们也能找到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与完善过程中科学系借鉴的一些元素。

2.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与从美国经验中能学习到的经验启示

我国是世界上受到灾害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除了火山爆发之外,几乎面临所有的自然巨灾风险,灾害发生的频率相当高。我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紧密配合、以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体系,但我国一直在尝试建设相应的巨灾保险制度。目前,我国主要靠捐款和政府救济来进行巨灾损害补偿,随着巨灾损失越来越大,补偿给政府财政造成很大的负担,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必要性更加凸显。美国也同样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这与我国有着较大的相似性,因此我国在进行相应制度建设过程中,大可从美国的制度过程中学习经验,以完善我国自身的巨灾保险制度。

我国应当学习美国联邦和州政府主持巨灾保险项目的做法,确立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社会巨灾保险体制,其中政府应当发挥主要作用,及时弥补因市场失灵所产生的私营公司无法充分提供保险保障服务的状况,并将社会巨灾保险列入政府社会管理政策的议程,以及将社会巨灾保险是为一项发展性社会管理政策,并结合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差异较大的特征,参考美国联邦统一制定的洪灾等巨灾保险制度与各州各自的巨灾保险制度的机制模式,考量统一强制型与区域差异型相结合的大国巨灾保险模式。由于传统行政干预的手段在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容易持续爱你回应性不足的状况,政府部门应当充分注意到市场力量在提升政府回应性方面的独特优势,因此,应当适当引入市场因素。美国洪灾保险的发展过程表明,巨灾保险的纯商业保险机构在运营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而以政府为主导并发挥商业保险的管理模式在成本效益方面的优势是美国洪灾保险得以顺利开展的主要原因。因此,由政府担任主要承担责任的一方,同时适当引入市场机制,是保证巨灾保险制度顺利展开的同时,能够做到像美国的巨灾保险制度一样基本收支平衡的首选途径。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角色分工体系虽然可能与其他国家有所区别,但是,从保险机制的可持续运转角度来考虑,以政府为主导和坚持市场机制两方面相结合是必须的。只有这样,形成的巨灾保险制度才能够充分发挥保障作用,维持社会安定与社会公平,同时不至于让政府因为保险制度原因而承受过高的财政压力。

6.课程建设综述

本案例可以用于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比较政府与政治(修订版)》的案例教学中。教师可以用概念说明的方式,对教材中第5章“西方政府职能比较”第2节“西方政府的基本职能”中“西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部分进行讲解。巨灾保险本身所预防的风险,具有非常强的不可预测性,而这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又具有较强的不可评估性。社会民众对于巨灾保险有着实质上的需求,但是保险巨大的风险又使得商业保险公司不足以涉足这一领域。如此看来,巨灾保险实际上具有了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而美国政府方面对于这一保险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责任承担,则体现了其对于自身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

7.思考题

美国的巨灾保险中的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案对于我国部分地区有何重要的借鉴意义?

美国各级政府在实际制度运行过程中担当制度的主导者和支持者角色,那么为何美国无法将政府所承担的这一部分责任完全交予市场代行?

我国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可以从美国的政府主导、市场辅助的巨灾保险运营模式中寻找到哪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8.案例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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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再巨灾保险制度

三、国外巨灾保险的主要模式 从世界范围看,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完全由国家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从发展趋势看,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更符合发展需求,包括欧美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均选择这一模式。下面,将分别介绍墨西哥自然灾害救助基金(Fonden)、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地震保险(CEA)、台湾家庭地震保险(TREIP)的运作模式,以提供经验的参考与总结。 (一)墨西哥自然灾害救助基金(FONDEN) 1.背景 墨西哥灾害救助基金(Fund for Natural Disaster, Fonden)建立于1999年,主要提供灾害应急的救助与救济,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专项的基金,确保灾害发生后有充足的财政支持来用于低收入的人群的紧急援助,其中包括食物、水、避难所、医疗等等的经济援助,它通过保险的保障和现有的财政预算,共同保证重建各种公共基础设施。 2.项目资金来源与政府管理 政府成立基金,每年投入一定的财政预算,直到达到一定的数额、可以满足救助救济的需求为止。同时,这个基金由多个政府部门来管理,其中包括内务部、财政部以及成立的Fonden信托公司等,然后通过再保险和资本市场,实现其自然灾害风险的转移。 3.项目的风险转移和融资 Fonden基金用采用了再保险与巨灾债券的形式来转移风险,都是通过指数产品的方式,用地震震级作为触发机制,来决定地震灾害发生后是否进行赔付。具体承保期限从2006年5月到2009年,保险累积责任为4.5亿美元,其中1.6亿元由指数巨灾债券来承担,另外的2.9亿元由指数再保险来承担。债券的发行者为CAT-Mex Ltd公司,再保险人为瑞士再保险公司。在灾害发生后,如果达到了预先设定的地震震级,资本市场和再保险公司立即进行赔付,这些资金能够及时用于地震发生后的救助。 (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CEA) 1.背景 1994年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生了里氏6.7级的地震(Northridge地震),保险公司一共赔付了超过300 000件案子。赔款超过125亿美元,这些赔款相当于地震发生前2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所有地震保险费(34亿美元)的四倍。地震造成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住宅地震保险的供给危机,许多家庭无法买到住宅地震保障,从而不能得到按揭贷款。为了化解危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通过立法于1996年成立了加利福尼亚州地震局(California Earthquake Authority, CEA),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的保险公司在提供住宅火灾保险的同时必须提供住宅地震保险。现在,美国加州地震保险CEA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庭住宅保险联合体,它拥有754 000个保户,年保费在5亿美元左右。 2. 立法与强制保险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

美国医疗制度的缺陷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介绍 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大体可以分为公共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大类型。美国的公共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如下图所示),其中最重要、惠及面最广的是老年和残障健康保险(Medicare)和医疗援助(Medicaid)。 同时,美国的私人医疗保险制度非常发达,医疗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类型多样、种类繁多,八成以上的美国人都购买了各种各样的私人健康保险产品,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共医疗保险计划对特定人群享受医疗服务的限制,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需要。私人医疗保险经常作为一种非工资福利,由雇主为雇员支付保险金(Employer-Provided Insurance),也有人自行购买私人医疗保险。在美国,不少人同时参加公共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这里主要介绍美国公共医疗保险的主要项目。 (一)老年和残障健康保险(Medicare) “老年和残障健康保险”(Medicare)是美国最早的一项医疗保险制度,依据1965年的社会保障修正案建立,由美国联邦政府开办,其服务对象是65岁以上的老人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65岁以下的残疾人或晚期肾病患者。Medicare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医疗保险”,也是美国仅次于社会保障项目(Social Security)的第二大政府财政支出项目。 医疗保险(Medicare)交纳的资金属于工薪税的一部分,税率是职工工资总额的2.9%,雇主和雇员各交纳1.45%,用于职工的退休健康福利。与前述公共养老金工薪税不同的是,医疗保险(Medicare)工薪税的税基包括全部工薪收入,并且没有交纳上限的规定。医疗保险(Medicare)工薪税收入存入医疗保险(HI)信托基金,用于支付医疗保险金,专款专用。 医疗保险(Medicare)包括四部分,分别为住院保险(Part A)、补充性医疗保险(Part B)、医保优势计划(Part C)以及2006年1月实施的处方药计划(Part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模式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模式 20世纪70年代伊始,世界各国陆续推出了各类巨灾相关的保险制度(Catastrophe Insurance),既包括以政府为主导的新西兰地震保险机制,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日本地震保险机制,也包括以市场为主导的美国加州地震保险机制。巨灾保险制度对提高社会风险意识、减灾减损、服务城市社会治理、增强人类社会韧性度发挥了关键作用。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增长,城市化进程速度加快,不确定因素增加,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发生率有所提高,降低人类脆弱性的需求增加、保险行业供给不足等困境凸显,借鉴国际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经验,有助于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保障制度。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的产生 当今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保险机构分别从不同测算标准出发,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义。巨灾风险是指由于不确定性因素引致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受损并对人类生存环境带来毁灭性破坏的自然灾害风险或人为灾难风险。自然灾害风险主要包括地震、海啸、台风、洪水、核爆等风险;人为灾难风险主要有恐怖主义袭击、疾病传播或人为事故等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巨灾保险是指针对巨灾风险,通过保险形式,进行风险分散与损失分摊的制度安排。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制度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风险社会下的社会风险治理需求增加。人口爆炸、环境污染、资源短缺、金融危机、政治问题、恐怖主义、核安全、网络安全、粮食安全等重大问题困扰全球,“黑天鹅事件”不断出现,人类社会正步入一个高度不确定性和高度复杂性的全球风险社会时代。美国随着高度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较早步入“风险社会”,传统风险与现代风险、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相互交织、叠加。据慕尼黑再保险统计,2017年美国巨灾保险索赔金额在整体损失中达到50%,远超过往年的平均值32%。瑞士再保险数据表明,1994年美国加州的北岭地震成为全球1970~2016年保险损失金额最高的40大事件之一,额度约 为247.73亿美元(2016年的价格)。伴随着气候环境的变化,风险社会下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由此导致社会对巨灾风险的担保机制、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的分担机制提出了强烈诉求。 二是保险市场相关产品供给不足。地震、洪水、飓风、核事故等巨灾涉及社会安全,具有发生频率低、不确定性因素高、灾害损失大等特点。1994年1月17日,6.7级北岭地震重创美国加州洛杉矶市中心西北部,此次地震导致众多保险公司日积月累的保费全部用于赔付,一时之间保险公司纷纷将地震保险拒之门外,停止销售相关保单,或将苛刻的要求附加在地震保单中。对于保险人而言,巨灾保险产品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致使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利润空间有限甚至出现负值。作为准公共品的巨灾保险产品,给保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加州地震保险市场相关产品供给出现严重不足,因此,构建地震保险制度成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急不可待的手段之一。 三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其他问题。一方面,巨灾保险费率科学合理的拟定离不开大数据,仅凭一己之力的保险人设计出来的费率往往使得保费和赔款不匹配。仍以北岭地震为例,地震之前各个保险公司对于地震所造成的潜在损失低估严重,所设置的保费并非真实反映实际的地震风险暴露。因此,利用政府政策协助保险人收集数据和巨灾案例,结合保险精算技术,方有可能设计科学合理的费率。另一方面,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当保险人信息掌握多于被保险人,容易产生骗保、拒赔等问题;当所处巨灾高发区的被保险人投保量大、巨灾低发却被保险人拒保时,导致保险人深陷“柠檬市场”。为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诸多问题,建立合理有效的巨灾保险制度成为政府、市场、社会各界共同的要求。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的主要特点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主要由地震保险共同体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巨灾保险的供给。地震巨灾保险主要针对在地震中发生的意外的、直接的物理损失。从业主角度,美国加州地震保险的保障对象不仅包括持有产权的房主(homeowners),也包括房客;从住宅类别看,加州地震涵盖公寓保险(condominium insurance)和活动住房保险(mobile home insurance)。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历时超20个年头,发展至今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其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1995年加州政府立法规定,“凡是在加州经营房屋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同时提供地震保险,即形成一种强制供给的制度安排”。作为权利,会员保险公司可以将其承保的地震保险分保给加州地震局,同时,可以获得保 费10%的销售佣金和3.65%的营业费用。未参加州地震保险制度(CEA)的保险公司,则需要独立向客户提供地震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州地震保险制度为非强制性保险,通过强制供给而非强制消费,切实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自给自足式财务计划。CEA采用私人融资、政府特许经营并参与管理,参与公司享有免税待遇。截至2018年,CEA参与保险公司已经达到24家。就政府财务而言,一方面,CEA通过参与的保险公司共同筹集营运资金,财政无须投入大量原始资金;另一方面,加州《地震保险法》规定CEA不承担保险人的任何债务,不存在政府财政风险,由此可见加州地震局具有充分的经济独立性。从损失赔偿机制来看,CEA资金组成含有初始资本金、保费收入、投资收益、借款、参与保险人的资本征收,当地震发生后,扣除一定比例的免赔额后,采用CEA五层次支付体系,利用再保险市场分保、开发保险衍生品市场、证券化巨灾保险产品或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如瑞士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进行转分保。一旦资金链中断或降至某一低点时,政府出面,可由代理人国库局为其销售盈余公债,举债融资筹措资金而非动用财政。 三是保单制定灵活。加州地震局为加州居民提供了标配型保单(standard policy)和可选型保单(choice policy)。标配型保单的承保范围包含了以下所有费用:住宅、应急修理、建筑规范升级、易碎品、个人财产、地震造成的使用损失等;在可选型保单中,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是否给个人财产、易碎品以及使用损失等投保。加州地震保险产品形式灵活,在限定的承保额度内,投保人可根据保障范围、投保时年龄、有无等待期或递延期、给付年限长短、是否家庭共保等条件量身定制,所有的报价单必须在获得被保人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方可报价,几乎难以找到两个完全一样的加州地震保险产品。 四是政产研协同合作。加州地震局受加州保险委员会监督,即委员会管理,董事会是最高管理机构,该委员会由加州州长、加州财政部长、加州保险监督官、加州众议院发言人(无投票权)和加州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主席(无投票权)5人组成。由政府官员、会员保险公司及地质科学研究机构共同经营管理。加州地震保险的费率体系。为了确保费率体系差异化定价,避免保费负担的不公平和逆选择,CEA与全球著名的风险建模公司Eqecat公司合作,研发地震风险模型,并以此进行风险区划和定价,将加州划分成为了19个费率区,费率水平从0.11%~0.525%,加州地震局(CEA)还有一个顾问团,主要成员由政府代表、参与保险公司代表4人、保险代理人代表组成。目前,已有24家保险公司参加了CEA,约占市场主体的70%。CEA既不属于政府部门,也不属于商业保险机构,是政府主导下具有公共部门色彩的公司化组织,即“私有公办”。政府特许经 营CEA并参与管理,享受免税地位,同时,在其发生支付危机的时候,对其紧急融资予以便利和支持。“私有公办”是指加州地震局是通过市场筹资组建的,按照公司化运作方式,即由保险公司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其市场份额参股加州地震局,并承诺在出现极端情况时,按照约定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五是采用分层处理技术设立分摊机制。加州地震保险赔偿基金结构:自有资本金、保费收入、再保险安排、风险证券化、紧急贷款、投资收益、会员公司的分摊等。CEA五层次支付体系中,第一层由自有资本、保费收入和投资收益负责;第二层由一般再保险和风险证券化产品负责;第三层由紧急贷款安排负责;第四层由特别再保险负责;第五层由会员保险公司进行分摊。2017年CEA的地震保险保单拥有前所未有的规模,达到了100万保单的里程碑。CEA首席执行官Glenn Pomeroy认为超

美国巨灾保险制度

美国巨灾保险制度 1.案例概述 1.1 案例简介 巨灾风险通常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它不仅包括地震、洪水、飓风等自然灾害,还包括恐怖主义袭击、环境污染等人为灾祸。巨灾风险每年都给全球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美国政府和社会历来高度重视对巨灾风险的管理,对巨灾保险的发展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保护,历经多年的发展,目前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巨灾保险运行模式。美国是世界上设立巨灾保险项目最多的国家,其项目不仅涉及地震、洪水及飓风等自然巨灾,而且还包括战争、恐怖袭击等人为灾难。由于巨灾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以及损失的巨大性,商业保险公司往往都不愿对巨灾风险提供保障。因此,美国的巨灾保险项目以通过政府立法来成立为主导。美国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以及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本案例结合公共物品和市场失灵等理论,通过对巨灾保险制度的性质进行分析,总结了美国巨灾保险制度运营模式的内在的形成原因,并由此分析了美国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运营中承担责任的根本原因,并由此寻找建设我国同等制度的经验与启示。本案例适用于比较政府与政治等方面的课程建设。 1.2 关键词:美国;巨灾保险;洪水保险;农业保险 1.3 教学应用: 公共物品;公共产品;市场失灵;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外部性;风险规避;社会风险评估;政府职能;社会保障体制 1.4 科研应用 公共物品;市场失灵 2.案例属性 2.1 案例主体:美国巨灾保险制度 2.2 案例地点:美国 2.3 保障类型:其他 2.4 案例类型:经验型 3.案例描述 一、制度概况 为了建设巨灾保险制度,20世纪中叶,美国国会先后颁布一系列法令,以此来促进本国巨灾保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篇一: 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分析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研究摘要: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针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特点,比较我国养老保险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对成熟的经验,从而逐步完善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

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现象日趋严重。环境责任保险是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效方式之一。本文通过分析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现状美国 2004年,川化集团排放的工业废水导致沱江流域严重污染,各种经济损失达3 亿元。而此时的川化集团只有2000万元的赔偿能力,这对于3亿元的损失可谓是杯水车薪。 近年来,我国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事件不断增加,假如一些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从发达国家环境污染治理的实践来看,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方式。 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有“绿色保险”之称,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的存在和发展对于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市场经济运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初,首先以大连为试点,之后在沈阳、长春等城市推广开来,但总体成效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公众环保和保险意识淡薄,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险责任范围过于狭窄等。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成本和效益不对称的问题尤为严重。参保企业不多的局面导致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难以弥补巨额的保险金支出。其次,从投保企业的角度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和其他险种相比,保险费率较高,赔付率却过低。 一、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继出台了环境责任保险来应对一系列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美国走在了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前沿。笔者认为,有必要全面考察和剖析美国的环境责任,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符合我国现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一)保险模式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以强制保险模式为主,现已有45个州出台了关于有害危险废弃物处理的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 1976年,美国出台了《资源保全与恢复法》,要求企业主针对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关闭估算费用等进行投保;同时,美国《清洁水法》规定船舶所有人和营运人必须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应对之后可能造成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工程保险,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涉及污染的企业若未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就不能取得工程合同。

巨灾保险制度

保险学 巨灾保险制度 ——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对于“新国十条”的部分理解

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 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摘要随着近几年,我国接连遭受巨大的自然灾害,其所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是惨重的。历来,我国的灾害补偿都是依靠民政部补贴,和微弱的商业保险补偿。大灾之后,建立起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呼声也随之而起。因此,如何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使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发挥其“社会稳定器”的功能,是一项艰巨且迫切的任务。 关键字巨灾保险经济补偿 一.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 (一)对经济补偿的理解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保险的功能中,经济补偿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保险的补偿功能是指保险业在风险发生时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的作用和功能。补偿灾害损失,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也是保险活动的根本目的。保险的经济补偿一般包括: 1、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

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分析

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本文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针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特点,比较我国养老保险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对成熟的经验,从而逐步完善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启示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与启示美国是所有工业化国家中惟一不给其全体国民直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国家,但其有较为完善的商业保险,政府为老年人和低收入人群提供了医疗保障。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医疗保障体系现状,得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需要充分考虑基本国情、需要体现社会公平和效率、需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步、需要多管齐下多途径保障的启示 一、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概况 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由私人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构成。美国是所有工业化国家中惟一不给其全体国民直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国家,对一定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却有专门的免费公共医疗服务,但是如果一个家庭收入超过这一贫困线,就没有权利享受这种免费的医疗服务。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大致如下: (一)私人医疗保险 (二) 美国私人保险的一大特点是雇主为雇员支付保险金(Employer-ProvidedInsurance)﹐这种情况约占90%。这是二战期间政府实行工资和价格管制的一种意外结果。由于医疗保险保健属于非工资福利﹐当时不受政府管制﹐雇主便用它来吸引工人。当然﹐这种情况也有美国所得税税法中某些条款上的原因。80年代以前﹐多数私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办法都是实报实销(Cost-BasedReimbursement)﹐但是这种机制不利于鼓励人们节约,面临急剧高涨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便设法改用其它办法﹐其中最主要的便是"按人收费"(Capitation-BasedReimbursement)方法。按这种方法﹐医疗单位每年按人收取一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组织"(HMOS)是一个规模较大的医疗保险组织﹐就以这种方法为主。但是﹐这种方法也有弊端﹐主要是选择性较差。

美国产权保险制度之研究

美国产权保险制度之研究 美国一般市民一生中大约要换7-8次住房,一手房、二手房的交易量比例是2∶8。为了保障房地产交易特别是二手房交易安全,产权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并一直盛行于美国。我国目前二手房市场正处于从不成熟向成熟的发展过程当中,我国房屋产权性质的多样化使得产权交易的安全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美国产权保险制度的研究,为我国产权保险制度的建立与运行起到借鉴作用。 产权保险(title insurance),是在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赔偿合同关系,简单地说,是由投保人一次性支付给保险人一定金额的保费,保险人承诺如果产权存在产权报告(title report)中应记载而没有记载的瑕疵和纠纷(clouds或encumbrances)并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保险人负责消除产权瑕疵,解决产权纠纷,或者由其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赔偿。实际上,产权保险担保的是产权报告的准确性。 一、美国产权保险制度的成因 美国的产权保险肇始于1868年宾西法尼亚州出现的“产权摘要(abstract of title)”和“律师意见书(attorneys opinion)”,经过一百多年发展成今天的产权保险形式。其产生与盛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时美国的土地开发利用比较随意,产权备案制度也不完善,私人抵押贷款大量使用,而相应的抵押并不登记备案。 第二、美国财产法是英国封建时期地产法与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些财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其中的所有权、抵押权、典质权、留置权1等相互交错,形成比较复杂的法律规定。在美国,房地产购置的登记程序比较复杂,产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许多法律手续;各州对执业律师与房地产经纪人的注册与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第三、美国土地所有权分为联邦政府所有、州政府所有和私人所有,在进行房地产买卖时,实际上是土地连同地上的房屋一同买卖的,进行房地产登记时,实行房地合一的契约登记制度。土地的出让、转让、继承、处分等每一次的产权

中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发展

华北科技学院 论巨灾保险的的现状与 发展 ——中英两国的巨灾保险发展史及共同之处 作者:张磊王冰王凯佳 2016/4/23 个人负责项目:王凯佳中国的巨灾保险发展史 王冰英国的巨灾保险发展史 张磊中英两国巨灾保险的共同处

论中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发展 ——张磊王冰王凯佳我国的巨灾保险才刚刚起步,规模较小、保障面窄,而且社会对巨灾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透过南方发生的冰冻雪灾和汶川大地震可以看出,保险业在我国巨灾风险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比较有限,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中国又自然灾害频发,在现今中国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包括地震、洪水、干旱、台风、霜冻、泥石流、滑坡、沙尘暴等。其中地震、洪水、干旱是全国性的巨灾,台风等多是区域性巨灾,在自然灾害面前,我们人类永远都显得渺小,每次灾难过后,统计出来的损失永远是个天文数字,虽然说损失不可避免,但我们还是希望能得到一些及时的补偿,此时,正是广大人民群众所迫切需要的。因此,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研究我国巨灾风险的损失分担机制、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迫在眉睫。 就论现今中国的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可看出,如果要拿自己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来比较的话,就显得还远远不够成熟,各个方面和领域都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并且中国领土幅员辽阔,地形复杂,巨大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同时发生更频繁的还是生活中的人为灾害,这些人为灾害虽然造成的损失不大,但因为发生的数量太多,最后合计起来也快成为一个天文数字。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些年发生在中国的一些重大自然灾害。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根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简介 美国的医疗保险五花八门,常常弄得初次申请者不知所云,有为学生设置的学生医疗保险,也有为富人设置的无限制的实报实销的私营保险。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图册 联邦政府的医疗保险覆盖的范围也十分广阔,有为65岁以上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医疗照顾”保险,也有为低收入家庭设置的“贫民医疗”计划。 在美国,有钱人可以有多名私人医生,在世界任何地方看病的费用全部“实报实销”,条件是每月支付昂贵的保险费。穷人则只能寻找那些保险费较低的医疗保险机构,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入不敷出的人士可能不参加任何医疗保险,一旦有病不得不看时,可到公立医院排长队,填写冗长而又繁琐的申报表格以取得一张免费处方。[1]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GHI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图册 GHI是在纽约州、新泽西州和康州很流行的一种医疗保险,创立于1937年,现已经覆盖到西海岸。这是一家自称为非盈利性的保险计划。1995年的参加者大约有270万人。

加入的各类医学专家大约有万人。虽然这是一家非盈利的保险公司,但1995年收到的保费就达13亿美元。GHI的好处之一是投保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私人医生。这对很多外来移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许多华人英语尚不流利,因此选择中国医生看病是很平常的。每次看病病人仅负担五美元定额费用,剩余部份由保险公司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医生可以按照病人的要求,随意收费、滥开处方。GHI保险系统要求医生也加入该计划,也就是要受该计划的约束。什么样的病应该开什么药,采用何种治疗方法,都有严格规定,其最终治疗费用都有一个上限。多出部份保险公司不会承担1分钱。 另一种保险方式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需要病人自己负担,这部份钱被称为自己扣除金,超出部份则由保险公司承担。有的还要病人付出一些共同保险费。 减少浪费,提高效率是各保险计划不约而同的目标。出于急诊大多可以实报实销,保险公司对急诊就有了严格的定义:发烧多少度、外伤是否缝针都是鉴定的标准。对支付住院的房费、药费、医疗器械费、化验和X光费,保险公司也都有严格规定。 有的保险还规定了每年允许住院的天数,通常累计在60天至100天之内,超过部份保险公司就不再付账。保险公司和有关专家共同制定出标准,什么样的病,最长的住院时间

美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美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蔡元庆 (深圳大学,山东510275) 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蒂件下,任何一十企业要想从激烈的竞争中取得成功,有时必须冒一定的风险。而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经理等经营者就必须随时去面对这些风险。为了分散经营者在经营中的风陆.使有才能的经营音放心、大胆地施展其经营管理才能.就必须有一系列救济其经营责任的措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就被认为是其中最有效的一项。本文通过对董事责任保险最为普厦的美国的该项制度的研究,探讨如何完善我圆的董事责任保陆制度。 关键词:心司治理结构;董事责任保险;舟司补偿制度;公共政策 中图分类号:DF438.4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所在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及董事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在公司中,董事会被定位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但现实中公司的具体业务是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来实施的。由于企业经营是一种随时都伴随着风险的活动,当董事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判断失误或市场形势的变化等原因而给公司带来损失时,公司或者股东都可以提起追究董事对公司责任的诉讼。正是由于经营决策风险和随时可能会被追究责任的风险是任何一名董事在执行职务时所不可避免的,因此在强化董事责任的同时,如何确保有才能的董事安心为公司服务,也是各国公司法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就美国而言,为了降低董事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避免那些基于不正当目的的代表诉讼的威胁,在保护董事方面,主要有经营判断的原则(Busi-hessJudgment Rule)、公司补偿制度(Corporationlndem—nifieation)、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董事责任限制及免除制度(DirectorsⅫdOfficersLiabilityLimitation)等几项措施。其中,被认为最行之有效的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董事责任保险(DirectorsandOfficersLiabilitylnsur-alice简称D&0LiabilityInsurance或D&0lnsur—ance),是指以董事或高级职员对公司及债权人应负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保险。0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7条中提到了,“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其中该条第六项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2002年1月7日,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共同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其中第39条:“经股东大会批准,收稿日期:2003—04—14 作者简介:蔡元庆(1969一),男,山东青岛人,辣圳大学法学院日本广岛大学洼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公司法的教学和研究。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紧接着今年1月23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了中国第一个董事长责任保险。这预示着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随着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等一些列强化董事会职能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到如何保护董事,如何救济董事在经营中的责任这个问题。 但是,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还属于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对于这样一个在国外实施、推广过程中曾经受到过来自各方面非议的制度,我国缺少应有的理论上的探讨。首先从董事责任保险的内容来看,虽然已经有保险公司推出了董事责任保险,但是保险合同应该包括哪些条款?免责事项有哪些内容?被保险者自已负担额的比例如何确定?都需要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另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董事责任保险也同样存在着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第一,董事责任保险是否会破坏民事赔偿责任的抑制违法的功能?第二,公司替董事负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否与公司棱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第三,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出现,民商法、特别是公司法是否应该增加相应的规定等等。为了解答这些问题和疑问,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董事责任保险最为普及的美国的责任保险制度进行重新认识。特别是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分析和研究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从中寻找对我国的启示。 二、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 世界上最初开发、销售董事责任保险的据说是英国的劳埃德(I如yd’s)保险公司,L1]到20世纪40年代传人美国,开始对美国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职员发 ①我国《公司法)实施后,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相差的文献主要有,(刘倥海.股袭投法律保护概论^民法院出版社,1995194—199;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挂律出版杜,1998;刘志强.日本董事保险的构造及问题点商事珐论集,第4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56—258/ 43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欢迎 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更多文章请浏览首页。 2020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特别提出,2020年将抓好巨灾 保险制度落地;尽快推动《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 落地;积极推动地震巨灾保险立法进程,将地震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框架;继续推动巨灾保 险地方试点,探索研究覆盖洪水、台风等主要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制度。 农民工为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他们的劳动关系不规范,工资报酬和 社会保险等正当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在相当范围内存在,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必 须认真研究解决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所遇到的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接续困难等问题,从农 民工收入偏低、流动性较大等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和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与需求的简便易懂、便于操作的管理办法。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事关全区30余万农民的健康和利益,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根本措施,是一项党政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卫生得 发展的最大卫生惠民行动。各医疗卫生单位务必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高度重视,全力以赴,以推行“新农合”制度为契机,强化各项保证措施,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自我改造,自我 完善,充实功能,提高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确保新农合工作全覆盖,可参合农民达90%。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新农合”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大力支持,全力配合,齐心协力,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大事抓 好抓实,让农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为促进我区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目前,汶川地震8周年刚过,让我们将目光再次投向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二是构筑群众工作防线。依靠和组织人民群众,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党的优良传统 和群众工作路线在新形势下的继承与发扬。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出台重要政策措施、实施重大决策、推进重点改革、建设重大项目,一定要善于做好群众工作,注重保护 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加大宣 传教育工作力度,帮助广大群众认清改革中出现一些困难的必然性和暂时性,引导群众自 觉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共渡难关。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创造浓厚的民主政治氛围,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群众更好的实现自我教育、自我 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 20x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战略部署的x年,也是新医改方案的实施年,更是 全省妇幼保健年,还是船山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第一年,卫生事业面临新的发 展机遇,为构建城乡一体化的预防、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城乡卫生事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出20xx年卫生工作任务。 1巨灾保险:数字上的强烈反差

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启示.doc

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摘要: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各国纷纷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本文主张通过了解美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借鉴其共同之处,探索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养老保险道路。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美国;养老保险 引言: 美国是最早建立养老保险的国家之一,经过长期的发展和不断的调整,已成为被多数发达国家所认同的较为成熟的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美国“三支柱”的养老保险模式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OASDI)。严格来说,OASDI并不是专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是由养老及遗属保险和残障保险两部分组成。该制度是针对全国的,约有96%的劳动人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包括在私企中有报酬的员工,另外还有联邦的公务员、慈善和教育机构的雇员、非营利性宗教、州和地方政府雇员、农场主和农场工人、牧师、家庭工人、在1957年以后服役的军人、铁路工人、国外就业员工等。鉴于OASDI制度主要内容是养老保障,因此我们将其视同为美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计划。该计划遵循自愿参保的原则,是针对70岁以下且有收入者,不管此人是否参加了其他养老保险计划,均可自己开设个人的退休金账户。为了鼓励这种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政府提供了两种个人开设退休账户的税收优惠:一种是对特殊形式个人退休账户的税收优惠,主要是缴费时不免所得税,但对投资收益免税;一种是普通IRA

税收优惠,主要是通过递延纳税实行的,即缴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根据税法的规定在提款时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养老保障私营化改革 自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联邦政府想通过进行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私营化和市场化改革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政府通过立法和实行各项免税和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对社会保障的私营化管理,以促进私营保险计划的发展,加快养老保障私营化改革。2001年,布什政府通过了《经济增长与减税协调法案》,规定对401K计划进行改革,使401K计划的私营性质得到加强,规模也得到扩大,养老保险体系的私营化程度明显加深[1] (二)年金保险储蓄化改革 美国在进行雇主责任年金计划改革之后,又推出职业年金保险,它是养老保险模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特点是把强制性和自愿性储蓄结合起来。美国政府力图推动年金保险成为未来养老保险的主要保障模式。 (三)促进雇主责任私人养老金计划发展 雇主责任私人养老金计划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尤其在进行了多年的探索之后,逐步进入了正轨,并且还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根据统计资料显示,再全美国私企的雇员中,有一半的人都参加了一种或几种私人的养老保险计划。因为不管在任何的情况下人们的收入是有限的,政府如果再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障机制中制定过高的税率,那么人们将没有能力再参加其他的保障机制,最终导致多重的保障机制将不能实现。相反,如果其他的保障机制提交的的保险税数额较大的话,也会影响基本养老保障机制发挥其作用,并且不能有效的保障低收入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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