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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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特别提出,2020年将抓好巨灾

保险制度落地;尽快推动《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

落地;积极推动地震巨灾保险立法进程,将地震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框架;继续推动巨灾保

险地方试点,探索研究覆盖洪水、台风等主要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制度。

农民工为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他们的劳动关系不规范,工资报酬和

社会保险等正当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在相当范围内存在,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必

须认真研究解决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所遇到的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接续困难等问题,从农

民工收入偏低、流动性较大等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和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与需求的简便易懂、便于操作的管理办法。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事关全区30余万农民的健康和利益,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根本措施,是一项党政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卫生得

发展的最大卫生惠民行动。各医疗卫生单位务必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高度重视,全力以赴,以推行“新农合”制度为契机,强化各项保证措施,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自我改造,自我

完善,充实功能,提高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确保新农合工作全覆盖,可参合农民达90%。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新农合”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大力支持,全力配合,齐心协力,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大事抓

好抓实,让农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为促进我区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目前,汶川地震8周年刚过,让我们将目光再次投向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二是构筑群众工作防线。依靠和组织人民群众,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党的优良传统

和群众工作路线在新形势下的继承与发扬。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出台重要政策措施、实施重大决策、推进重点改革、建设重大项目,一定要善于做好群众工作,注重保护

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加大宣

传教育工作力度,帮助广大群众认清改革中出现一些困难的必然性和暂时性,引导群众自

觉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共渡难关。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创造浓厚的民主政治氛围,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群众更好的实现自我教育、自我

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

20x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战略部署的x年,也是新医改方案的实施年,更是

全省妇幼保健年,还是船山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第一年,卫生事业面临新的发

展机遇,为构建城乡一体化的预防、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城乡卫生事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出20xx年卫生工作任务。

1巨灾保险:数字上的强烈反差

8年前,发生在祖国西南的那场突如其来的地震,造成了8万多人死亡的人间惨剧。

从那时候起,一个数字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在汶川地震中,保险理赔金额仅占灾害损失的0.2%,而按照相关统计,全球保险理赔占自然灾害损失的比例是35%,发达国家有的甚至

高达80%以上。

据了解,除浙江省外,其他一些地方也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了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如广西、广东已在全省(区)建立了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四川省成都市建立了耕地保护基金,同时制定实施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规定,取得了积极成效,值得推广借鉴。

即便是5年后,2020年的四川芦山地震,保险理赔金额占灾害损失比例仍不足1%。

保险的钱在地震重建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不大。强烈的反差激起了各方对中国建立巨灾保险

制度的强烈呼吁。

同时,当前国民对巨灾的风险意识较差,投保意识也相对较弱。如果发生巨灾的地区

的民众没有投保或者该地区的投保密度比较低,那么巨灾一旦发生,主要的救灾及灾后重

建资金都来自于国家财政和社会爱心人士的捐赠,这在很大程度上将给国家财政增加负担。

2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将分三步走

近几年,随着保险地位的上升和提高,巨灾保险也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按照巨灾

保险主要推动部门保监会的规划,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将分三步走:

第一步,2020年前完成巨灾保险的专题研究,明确制度框架;

任何制度的建设都是动态的、不断优化的,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势必从初创走向不

断完善。作为金融稳定的基础性制度、作为一系列重大金融改革的重要前提,存款保险制

度的建设将在实践中坚持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要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建工作联系点,坚持每半年对领导班子成员深入联系点工作

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定期组织联系点工作的汇报交流。

第二步,2020年年底前,完成相关部署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第三步,在2020年至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

系当中。

从决策的流程看,需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和完善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属于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条例》和领导干部任免相关规定和程序。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前一般应经过如下

程序:提出议题、深入调研和论证、充分听取意见、形成基本共识、提交会议集体决策。

为保证决策的民主、科学、有效,对会议决策的几个主要环节也要做出明确规定,包括议

题的确定,会议的召开,议事与决定,决定的执行和反馈。

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

灾保险制度。2020年、2020年连续两年政府工作报告都强调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20年3月1日起,我国《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此条例中明文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我国

越来越重视对巨灾风险的管理,巨灾保险能给社会群众带来更多的安全感,这将有利于整

个社会的良好发展。

目前已有一些省市开始试点探索。2020年7月,深圳市政府率先购买商业保险,为市民提供巨灾风险保障;2020年11月,宁波市政府出资购买商业巨灾保险,为市民提供巨灾风险损失补偿;2020年8月,云南大理试点首个农房地震保险,填补了地震巨灾保险长期

缺失的空白;2020年11月,四川乐山、绵阳、甘孜、宜宾等地启动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然而星星之火,尚未形成燎原之势。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仍需要各方协力破难。

3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篇大文章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结合自身国情和各地巨灾风险特点,做好顶层设计,稳步

推广。可以说,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篇大文章。

首先,举国体制下,我国已经建立了由民政、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

地震、海洋、气象等多部门参与的灾害防范应急协调机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风

险管理机制,但要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巨灾保险制度,仍需要大刀阔斧重新构

建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利各项关系。立法层面,急需推动地震巨灾保险的立法进程,将地震

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框架;还有,建立巨灾保险基金需要财政的大力支持,等等。

其次,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再保险市场。我国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支出的投入、投保人的保费收入、巨灾保险基金自身经营所得的收益以及社会的捐赠等途径来筹集巨灾

基金的资本。可以建立由商业保险公司为主、政府财政支持为辅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通

过巨灾基金、资本市场和再保险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

同时,加拿大承认多重国籍,当成为加拿大公民后,不但可以拥有加拿大护照,还可

以同时保留原籍护照。加拿大优越的教育制度可位于世界之最的行列,国家免费为所有居

民提供一流的中小学教育。除此以外,加拿大拥有世界上最好的大学和学院,为使更多的

人能够在这样的院校接受高等教育,政府专门为各种经济状况的人制定了资助政策。

再次,亟须建立巨灾保险的全国统筹机制。中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分布广泛,仅仅靠地方政府的热情、在几个点上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远远不够。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试点地区相邻县市发生地震,保险只能眼睁睁看着灾祸发生而无能为力的情况。

最后,亟需建立中央一级的自然灾害数据库。从技术上讲,我国自然灾害数据大多分散于各个省或地区,缺乏中央一级的完整数据库,这给商业保险费率厘定、精准定价、区域差别收费带来了巨大挑战,商业保险公司要么不敢保,要么收费高。建立一个中央级的自然灾害共享数据库尤感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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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再巨灾保险制度

三、国外巨灾保险的主要模式 从世界范围看,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完全由国家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从发展趋势看,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更符合发展需求,包括欧美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均选择这一模式。下面,将分别介绍墨西哥自然灾害救助基金(Fonden)、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地震保险(CEA)、台湾家庭地震保险(TREIP)的运作模式,以提供经验的参考与总结。 (一)墨西哥自然灾害救助基金(FONDEN) 1.背景 墨西哥灾害救助基金(Fund for Natural Disaster, Fonden)建立于1999年,主要提供灾害应急的救助与救济,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专项的基金,确保灾害发生后有充足的财政支持来用于低收入的人群的紧急援助,其中包括食物、水、避难所、医疗等等的经济援助,它通过保险的保障和现有的财政预算,共同保证重建各种公共基础设施。 2.项目资金来源与政府管理 政府成立基金,每年投入一定的财政预算,直到达到一定的数额、可以满足救助救济的需求为止。同时,这个基金由多个政府部门来管理,其中包括内务部、财政部以及成立的Fonden信托公司等,然后通过再保险和资本市场,实现其自然灾害风险的转移。 3.项目的风险转移和融资 Fonden基金用采用了再保险与巨灾债券的形式来转移风险,都是通过指数产品的方式,用地震震级作为触发机制,来决定地震灾害发生后是否进行赔付。具体承保期限从2006年5月到2009年,保险累积责任为4.5亿美元,其中1.6亿元由指数巨灾债券来承担,另外的2.9亿元由指数再保险来承担。债券的发行者为CAT-Mex Ltd公司,再保险人为瑞士再保险公司。在灾害发生后,如果达到了预先设定的地震震级,资本市场和再保险公司立即进行赔付,这些资金能够及时用于地震发生后的救助。 (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CEA) 1.背景 1994年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生了里氏6.7级的地震(Northridge地震),保险公司一共赔付了超过300 000件案子。赔款超过125亿美元,这些赔款相当于地震发生前2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所有地震保险费(34亿美元)的四倍。地震造成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住宅地震保险的供给危机,许多家庭无法买到住宅地震保障,从而不能得到按揭贷款。为了化解危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通过立法于1996年成立了加利福尼亚州地震局(California Earthquake Authority, CEA),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的保险公司在提供住宅火灾保险的同时必须提供住宅地震保险。现在,美国加州地震保险CEA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庭住宅保险联合体,它拥有754 000个保户,年保费在5亿美元左右。 2. 立法与强制保险

在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在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背景介绍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全国各地都受到各种巨灾风险的威胁。中国大部分人口都集中在东部和南部,这些地区每年都遭受洪水的侵袭,同时东南部沿海地区每年都受到台风的影响,而中国的西部和北部地区则处于地震多发地带。近十年来,这些自然灾害平均每年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亿元以上,而包括生产中断、救灾救济在内的经济损失就更为巨大。 中国的保险业和其他经济部门一样,正在经历高速增长。从2001年以来,其年复合增长率为25%。但是,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仍不充分。2007年中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约为2000亿元,而仅汶川地震的直接经济损失就很可能超过5000亿元。据估计,中国只有不到5%的财产投了保,而且其中大多数是商业和工业财产,私人住宅投保自然灾害保险的据估计仅不到1%。显然,中国目前的财产保险市场不能满足国民的巨灾风险保障需求。而且,就当前的保险深度水平而言,中国保险市场还难以凭自身的力量发展出覆盖广泛的巨灾保险体系。 中国的巨灾保险目标 为了应对巨灾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不利的社会经济后果、以及财政风险,中国需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一个国家巨灾保险体系,把灾害风险保险以及减灾和降低风险的努力结合起来。这个体系可能有许多可选的模式,但是最终都应当实现下面这些目标: 1)向居民和中小企业提供负担得起的巨灾保险产品,降低自然灾害给他们带来的 经济风险; 2)通过给私人财产提供巨灾保险,由私人保险市场分担过去完全由政府承担的灾 后补偿责任,从而降低自然灾害给政府带来的财政风险; 3)通过基于风险设计的保险条款和与保险配合的灾害风险管理计划,鼓励居民和 中小企业积极采取减灾措施,提高居民房屋和中小企业建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4)为地方政府提供紧急灾后资金支持,用于救助受灾贫困人口和支持关键基础设 施的灾后重建; 除了实现以上这些目标外,建立这个体系客观上还可以帮助促进国内保险产业的发展。 中国巨灾保险政策 既然中国对于灾害保险的需求明显存在,而商业保险市场凭自身的能力不足以建立这样一个体系,中国政府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国家巨灾保险方案——中国巨灾保险共保基金。建立这个共保基金的技术细节还需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但是现在可以先描绘出他的整体政策轮廓:

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分析论文

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分析论文 一、中国巨灾保险现状 保险意义上的巨灾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暴风雪、火山爆发和海啸的危险。巨灾不仅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对地区的发展构成障碍,甚至还会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及社会发展。从这一点看,发展巨灾保险非常必要。巨灾保险体系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体系。目前,政府承担了较大的灾害补偿责任,尚缺乏市场化的应对机制。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有利于发挥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改善中国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提高全社会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中国的保险在灾后救助中总体赔付率较低。这反映出保险业覆盖面不宽、防灾防损不到位、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巨灾风险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事实上,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的制约,国内的巨灾保险产品种类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巨灾保费收入在非寿险总保费中的份额较小,同时,在再保险方面也相对滞后。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以及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早已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强调,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因此保险业已经基本具备了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的“硬实力”与“软实力”。 为了应对因遭受飓风、台风、洪水以及恐怖袭击等造成的巨大损失,美国以及欧洲各国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保险赔款在灾害损失中占比平均为36%。研究国外巨灾风险和保险的政策能够为中国巨灾保险事业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借鉴。因此,笔者分析了国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在自然灾害保险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希望能为如何建立中国的巨灾保险体系提供参考。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系概况 (一)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实施洪水保险并将洪水保险作为国家推动洪泛区管理重要手段的国家,率先以立法形式将洪水保险列为洪水风险管理系统、制定并

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517868338.html, 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作者:王芳芳 来源:《商情》2016年第22期 【摘要】随着全球气候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的频发,应对和防范巨灾风险日益复杂,传统的保险机制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下转移分散巨灾风险。保险监管机构构建出各种能够模拟巨灾风险事件损失分布及其赔付参数的巨灾指数保险。虽然实践中的国际巨灾模型公司已经开发出各类巨灾指数保险,但是由于巨灾指数保险产生发展时间短,对它的理论研究一直落后于实践发展。本文把巨灾指数保险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深入探讨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巨灾指数保险发展现状对策 一、巨灾指数保险的定义 巨灾指数保险是指以特定的巨灾风险引起的经济损失为基础,并由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付的保险,以历史记载的灾情统计资料和灾害预防数据为基础,以及保险标的的风险损失和物理属性为分布特征,将灾害方面的数据、为防灾减灾投入资源方面的数据、易损性数据以及价值分布方面的数据进行加权汇总,得到的能够充分反映出风险损失总体分布、防减灾资源投入的情况、灾后重建恢复效率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在不同时间和空间下相对变动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 巨灾指数保险与一般的损失补偿型保险在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一般的损失补偿型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通常核算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根据实际损失的金额来进行赔偿或给付。而巨灾指数保险,则是依据一些客观的可以观察预测的指标,并且要求这些指标与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之间具有高度的相关性。 二、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对巨灾指数保险的重视程度不足。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对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缺失的主要原因进行调查研究。调研结果表明,约百分之六十三的被调查者对巨灾指数保险一无所知;约百分之三十二的被调查者对巨灾指数保险略有所知,而对巨灾指数保险熟悉或者稍微熟悉的被调查者仅占受访对象的百分之五左右;所以对于中国未来编制巨灾指数保险和即将取得的预期效果,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表示不看好,其中约百分之三十六的受访者认为在当今中国的风险管理形势下,不需要编制巨灾指数保险,约百分之三十七的被调查者表示是否应该编制巨灾指数保险还要依情况而定,仅仅只有百分之二十七的被调查者支持编制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指数保险。

美国巨灾保险制度

美国巨灾保险制度 1.案例概述 1.1 案例简介 巨灾风险通常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它不仅包括地震、洪水、飓风等自然灾害,还包括恐怖主义袭击、环境污染等人为灾祸。巨灾风险每年都给全球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美国政府和社会历来高度重视对巨灾风险的管理,对巨灾保险的发展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保护,历经多年的发展,目前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巨灾保险运行模式。美国是世界上设立巨灾保险项目最多的国家,其项目不仅涉及地震、洪水及飓风等自然巨灾,而且还包括战争、恐怖袭击等人为灾难。由于巨灾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以及损失的巨大性,商业保险公司往往都不愿对巨灾风险提供保障。因此,美国的巨灾保险项目以通过政府立法来成立为主导。美国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以及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本案例结合公共物品和市场失灵等理论,通过对巨灾保险制度的性质进行分析,总结了美国巨灾保险制度运营模式的内在的形成原因,并由此分析了美国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运营中承担责任的根本原因,并由此寻找建设我国同等制度的经验与启示。本案例适用于比较政府与政治等方面的课程建设。 1.2 关键词:美国;巨灾保险;洪水保险;农业保险 1.3 教学应用: 公共物品;公共产品;市场失灵;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外部性;风险规避;社会风险评估;政府职能;社会保障体制 1.4 科研应用 公共物品;市场失灵 2.案例属性 2.1 案例主体:美国巨灾保险制度 2.2 案例地点:美国 2.3 保障类型:其他 2.4 案例类型:经验型 3.案例描述 一、制度概况 为了建设巨灾保险制度,20世纪中叶,美国国会先后颁布一系列法令,以此来促进本国巨灾保

中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发展

华北科技学院 论巨灾保险的的现状与 发展 ——中英两国的巨灾保险发展史及共同之处 作者:张磊王冰王凯佳 2016/4/23 个人负责项目:王凯佳中国的巨灾保险发展史 王冰英国的巨灾保险发展史 张磊中英两国巨灾保险的共同处

论中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发展 ——张磊王冰王凯佳我国的巨灾保险才刚刚起步,规模较小、保障面窄,而且社会对巨灾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透过南方发生的冰冻雪灾和汶川大地震可以看出,保险业在我国巨灾风险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比较有限,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中国又自然灾害频发,在现今中国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包括地震、洪水、干旱、台风、霜冻、泥石流、滑坡、沙尘暴等。其中地震、洪水、干旱是全国性的巨灾,台风等多是区域性巨灾,在自然灾害面前,我们人类永远都显得渺小,每次灾难过后,统计出来的损失永远是个天文数字,虽然说损失不可避免,但我们还是希望能得到一些及时的补偿,此时,正是广大人民群众所迫切需要的。因此,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研究我国巨灾风险的损失分担机制、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迫在眉睫。 就论现今中国的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可看出,如果要拿自己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来比较的话,就显得还远远不够成熟,各个方面和领域都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并且中国领土幅员辽阔,地形复杂,巨大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同时发生更频繁的还是生活中的人为灾害,这些人为灾害虽然造成的损失不大,但因为发生的数量太多,最后合计起来也快成为一个天文数字。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些年发生在中国的一些重大自然灾害。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根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 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尚难以满足社会的保险需求,尤其是保险补偿过低,满足不了社会巨灾保障需求。我国保险业发展滞后表现在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等指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有些发展中国家。保险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不相匹配,这不仅与保险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相称,而且与世界其它国家的保险业发展趋势及发挥作用严重不符。此外,我国保险业在灾害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保险业整体实力不强,承保能力较弱 自1980年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其中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229.9亿元,平均增长率为25% ,高于15.9%的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财产保险的保险深度与密度都以较快速度大幅度提高,财险密度从1980年的0.48元/人增加到2005年的94.06元/人,财险深度从1980年的0.10%提高到2005年的0.67%。但总体而言,我国原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分散能力仍非常有限。

市场供给能力是整个保险市场最大能够承保的风险总量。为保证偿付能力,各国一般都要求保险公司的最大自留保费为资本金加公积金的一定倍数。因此,一国保险市场的资本金总量可以用来衡量一国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而2001年我国财险市场前9家主要公司的最大自留承保能力仅为693.67亿元人民币,约合不到90亿美元,而2001年全球“财富500强”中排名最后的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日本安田火灾海上保险公司一家的营业收入就达 到了113.06亿美元。可见,我国财险市场的供给能力非常有限。 我国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多发国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口密度增大、财富集中程度上升,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日益严重,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重大威胁。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严重依赖于国家财政,使本已紧张的国家财政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保险这种社会化的风险损失承担机制在管理巨灾风险方面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保险保障不足,给灾后群众的生活和重建造成极大困难。在广大农村,常年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等袭扰,全国平均每年成灾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10.7%,成灾率为40.3%,严重影响农业的丰收和农民的生活。尽管损失严重,但由于对低收入的农民来说,为不可预见的灾害事故购买保险是一项十分奢侈的支出,因此,他们很少通过购买保险预防灾害事故,享受不了相应的保障。近几年来,由于农民收入水平低、保险意识不强,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缺乏经营积极性,导致农业保险逐年萎缩,险种不断减少,保费收入大幅下降。2005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7.5亿元,

巨灾保险制度

保险学 巨灾保险制度 ——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对于“新国十条”的部分理解

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 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摘要随着近几年,我国接连遭受巨大的自然灾害,其所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是惨重的。历来,我国的灾害补偿都是依靠民政部补贴,和微弱的商业保险补偿。大灾之后,建立起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呼声也随之而起。因此,如何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使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发挥其“社会稳定器”的功能,是一项艰巨且迫切的任务。 关键字巨灾保险经济补偿 一.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 (一)对经济补偿的理解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保险的功能中,经济补偿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保险的补偿功能是指保险业在风险发生时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的作用和功能。补偿灾害损失,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也是保险活动的根本目的。保险的经济补偿一般包括: 1、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doc 6页)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doc 6页)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 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尚难以满足社会的保险需求,尤其是保险补偿过低,满足不了社会巨灾保障需求。我国保险业发展滞后表现在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等指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有些发展中国家。保险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不相匹配,这不仅与保险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相称,而且与世界其它国家的保险业发展趋势及发挥作用严重不符。此外,我国保险业在灾害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保险业整体实力不强,承保能力较弱 自1980年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其中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229.9亿元,平均增长率为25% ,高于15.9%的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财产保险的保险深度与密度都以较快速度大幅度提高,财险密度从1980年的0.48元/人增加到2005年的94.06元/人,财险深度从1980年的0.10%提高到2005年的0.67%。但总体而言,我国原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分散能力仍非常有限。

险种不断减少,保费收入大幅下降。2005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7.5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6%。说明我国低收入阶层受到的保险保障程度低,也削弱了保险业在农村自然灾害管理中的作用。 巨灾风险的管理水平低,技术不成熟 目前,我国保险业尚未建立完备的风险数据库,灾害信息发布和统计不充分,相关信息不能够实现共享,对各类灾害事故的认识不足,客观限制了保险业防灾抗灾的能力,不利于保险业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也不利于对防灾防损工作的指导。我国保险公司在扩展保险业务时,在承保前的风险评估能力不足,单纯注重保费收入增长,而防灾防损工作相对薄弱,特别是防灾技术不足,专业人才缺乏。 此外,我国尚未建立应对灾害事故的保险制度,政府和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直接影响到保险业发挥灾害管理作用。当前我国巨灾保险业务是以商业化模式运作的,但由于巨灾保险风险较高,各家保险公司受偿付能力的限制,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分别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以规避经营风险。由于巨灾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没有巨灾保险保障,对我国居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构成重大隐患。通过建立政策性家庭巨灾保险制度,确立社会成员、政府和保险机构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国家财政压力,转变目前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欢迎 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更多文章请浏览首页。 2020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特别提出,2020年将抓好巨灾 保险制度落地;尽快推动《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 落地;积极推动地震巨灾保险立法进程,将地震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框架;继续推动巨灾保 险地方试点,探索研究覆盖洪水、台风等主要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制度。 农民工为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他们的劳动关系不规范,工资报酬和 社会保险等正当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在相当范围内存在,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必 须认真研究解决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所遇到的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接续困难等问题,从农 民工收入偏低、流动性较大等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和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与需求的简便易懂、便于操作的管理办法。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事关全区30余万农民的健康和利益,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根本措施,是一项党政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卫生得 发展的最大卫生惠民行动。各医疗卫生单位务必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高度重视,全力以赴,以推行“新农合”制度为契机,强化各项保证措施,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自我改造,自我 完善,充实功能,提高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确保新农合工作全覆盖,可参合农民达90%。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新农合”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大力支持,全力配合,齐心协力,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大事抓 好抓实,让农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为促进我区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目前,汶川地震8周年刚过,让我们将目光再次投向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二是构筑群众工作防线。依靠和组织人民群众,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党的优良传统 和群众工作路线在新形势下的继承与发扬。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出台重要政策措施、实施重大决策、推进重点改革、建设重大项目,一定要善于做好群众工作,注重保护 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加大宣 传教育工作力度,帮助广大群众认清改革中出现一些困难的必然性和暂时性,引导群众自 觉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共渡难关。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创造浓厚的民主政治氛围,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群众更好的实现自我教育、自我 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 20x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战略部署的x年,也是新医改方案的实施年,更是 全省妇幼保健年,还是船山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第一年,卫生事业面临新的发 展机遇,为构建城乡一体化的预防、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城乡卫生事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出20xx年卫生工作任务。 1巨灾保险:数字上的强烈反差

2016-2022年中国巨灾保险市场深度调查研究报告

2016-2022年中国巨灾保险市场深度 调查研究报告 https://www.360docs.net/doc/3517868338.html,

什么是行业研究报告 行业研究是通过深入研究某一行业发展动态、规模结构、竞争格局以及综合经济信息等,为企业自身发展或行业投资者等相关客户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企业通常通过自身的营销网络了解到所在行业的微观市场,但微观市场中的假象经常误导管理者对行业发展全局的判断和把握。一个全面竞争的时代,不但要了解自己现状,还要了解对手动向,更需要将整个行业系统的运行规律了然于胸。 行业研究报告的构成 一般来说,行业研究报告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五方面:

行业研究的目的及主要任务 行业研究是进行资源整合的前提和基础。 对企业而言,发展战略的制定通常由三部分构成:外部的行业研究、内部的企业资源评估以及基于两者之上的战略制定和设计。 行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面和点的关系,行业的规模和发展趋势决定了企业的成长空间;企业的发展永远必须遵循行业的经营特征和规律。 行业研究的主要任务: 解释行业本身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分析影响行业的各种因素以及判断对行业影响的力度 预测并引导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 判断行业投资价值 揭示行业投资风险 为投资者提供依据

2016-2022年中国巨灾保险市场深度调查及未来前景 预测 【出版日期】2016年 【交付方式】Email电子版/特快专递 【价格】纸介版:7000元电子版:7200元纸介+电子:7500元【报告编号】R423312 【报告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3517868338.html,/research/201606/423312.html 报告目录: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分散风险。 巨灾风险,简单地说,就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目前,国际上对巨灾风险并没明确统一定义,各国基本上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定义和划分。例如:美国保险服务局(ISO)以定量的方法以1998 年的物价水平为依据,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引起至少2500万美元被保险财产损失并影响许多财产和意外险保户和保险公司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则将风险具体地划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两种情况,并自1970年以来,每年根据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公布全世界的巨灾风险损失。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巨灾风险概率存在较大的差别,各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和体系也存在很大的不同。通常来说,经济水平较

我国巨灾保险的困境及发展历程

我国巨灾保险的困境及发展历程 一、我国巨灾保险的立法困境 我国巨灾保险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现行《保险法》对巨灾保险没有做出任何规定或指导性意见,在其他法律中也仅有两部提到了巨灾保险。1998年,我国颁布的《防震减灾法》里面规定了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巨灾保险,这就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提及到巨灾保险制度。2007年,我国又颁布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其中第35条规定了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只不过上述规定均属原则性的规定,关于巨灾保险的性质、承保范围、投保方式、费率标准、监管方式等很多实质性的问题依旧没有专门性的立法予以规定。同样在一些巨灾频发的领域,我们也可以找到一些巨灾保险立法的影子。例如《防洪法》里面第47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防震减灾法》里面第25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抗旱条例》第57条规定国家鼓励易旱地区逐步建立和推行旱灾保险制度。此外《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里面也有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社会保险机制的类似规定。尽管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式较为简单,并且大都是一般性的原则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和基本立法经验可供我国借鉴将来对巨灾保险立法。 从目前能搜集到的涉及巨灾保险的相关规定来看,原则性规定过多,无论是《防震减灾法》还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巨灾保险的规定都过于笼统,仅表明国家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支持,并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此外,相关的配套性规范缺失,对如何构建和规范巨灾保险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

往往一事一议,针对具体的灾害事件来制定临时性的规定,如《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对保险业在此次灾后重建中的工作做了明确的指示。此种方法尽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够有效的解决具体性问题,但其缺乏长效性和普适性,对于其他地震灾害中保险公司应如何运作缺乏指导性的价值,不利于我国巨灾保险机制体系化,反映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 二、对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的几点思考 (一)政策上的可行性 引进巨灾保险制度,借助市场化、国际化的风险分散方式,凭借保险公司的专业性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提高被保险人以及所在地区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保证大灾之后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指导性意见。2003年,温家宝总理亲自批示了保监会提交的《建立我国财产巨灾保险研究报告》,并且要求深入研究巨灾保险方案,加快推进震灾保险体系建设。2004年,保监会提出了中国巨灾保险的三步走规划。2006年,国务院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体系。2007年《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 )》里也规定了完善地震救援救助体系,并且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地震灾害保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多渠道灾后恢复重建与救助补偿体系。国家的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里而也指出了建立国家支持的巨灾和巨灾保险体系。2011年3月,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首次提出了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18中国金融?2009年第6期 两会专题 08年我国发生了两场罕见的自然灾害,就是年初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四川汶川特 大地震。灾难造成的惨重损失,给我们留下沉痛记忆,也对加强巨灾风险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应对巨灾风险,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 利国利民的迫切任务 我国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发展中国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让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有利于更好地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 从政府的角度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增强财政资金救助的有效性。2008年年初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1500多亿元的损失,“5?12”汶川地震造成8000多亿元的损失,这些巨灾损失给国家带来较大的财政负担。如果建

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用有限的财政资金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承担巨灾风险,形成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从保障民生的角度看,巨灾造成的损失一般十分巨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利用巨灾保险基金的长期资金积累,以及巨灾再保险分担机制,可以快速筹集大量资金,促进灾后重建。据统计,发达国家30%左右的巨灾损失是由保险承担的,而我国 由保险承担的损失低于5%。 目前,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条件比较成熟。政府相关部门对巨灾风险管理的认识逐步深化,人民群众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不断增强,我国保险业的巨灾风险承保技术和管理经验有了较好基础。同时, 国际上有1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14个巨灾保险基金,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模式。 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初步设想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体系为支撑,以国家 救济、社会捐助、社会慈善为补充,逐步构建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初步考虑,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政府支持。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从立法保障、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巨灾损失超出商业保险机构的赔偿能力,政府应介入给予补偿。 二是市场运作。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网点和技术优势,为巨灾保险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巨灾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保费盈余部分作为巨灾保险基金逐年滚存。

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完善国家减灾救助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中国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巨灾保险实行低保额制度;巨灾保险应带有部分强制性;巨灾保险的经营应有多元化的风险分散途径;巨灾保险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和保障。 关键词:巨灾保险,巨灾再保险,巨灾保险基金 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不仅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而且分布地域广泛,造成的损失也往往非常巨大。据民政部的统计资料显示,近10年来中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2多人次。2008年初,中国发生的那场50年一遇的雨雪灾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16.5亿元,保险赔款近20亿元,占比不到雪灾总损失的2%。这再一次反映了保险在中国减灾救助体系中的地位过低,凸现了加快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中国巨灾保险现状 保险意义上的巨灾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暴风雪、火山爆发和海啸的危险。巨灾不仅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对地区的发展构成障碍,甚至还会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及社会发展。从这一点看,发展巨灾保险非常必要。巨灾保险体系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体系。目前,政府承

担了较大的灾害补偿责任,尚缺乏市场化的应对机制。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有利于发挥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改善中国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提高全社会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中国的保险在灾后救助中总体赔付率较低。这反映出保险业覆盖面不宽、防灾防损不到位、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巨灾风险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事实上,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的制约,国内的巨灾保险产品种类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巨灾保费收入在非寿险总保费中的份额较小,同时,在再保险方面也相对滞后。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以及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早已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强调,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因此保险业已经基本具备了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的“硬实力”与“软实力”。 为了应对因遭受飓风、台风、洪水以及恐怖袭击等造成的巨大损失,美国以及欧洲各国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保险赔款在灾害损失中占比平均为36%。研究国外巨灾风险和保险的政策能够为中国巨灾保险事业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借鉴。因此,笔者分析了国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在自然灾害保险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希望能为如何建立中国的巨灾保险体系提供参考。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系概况 (一)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

巨灾保险模式分析

目录 摘要 (1) 1巨灾保险制度与模式 (1) 2国际先进的巨灾保险模式分析及借鉴 (1) 2.1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 (1) 2.2以市场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 (2) 2.3政府与市场协作的巨灾保险模式 (3) 3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险模式的思考 (3) 3.1我国巨灾保险模式现状 (3) 3.2我国巨灾保险模式的选择 (5) 参考文献 (6)

摘要 我国是巨灾频发的国家,巨灾的突发性、无法避免性及危害严重性等特征决定了我国应加强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险模式。本文总结了我国当前的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并着重分析了世界上几个巨灾保险模式比较健全的发达国家的巨灾制度特点,通过借鉴和比较,提出比较适合我国当前状况的巨灾保险模式的选择。 关键词:巨灾保险制度巨灾保险模式政府与市场协作 1巨灾保险制度与模式 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大面积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主要包括一系列的制度体系,如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体系,以及具体实施形式、运作模式等制度体系。严格来说,巨灾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不具可保性的风险。完全依靠商业保险体系承保地震风险十分困难,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使商业保险行业更好的进入巨灾保险体系,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在巨灾到来之时,各方面发挥最大作用,将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2国际先进的巨灾保险模式分析及借鉴 国际上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巨灾保险模式由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度、风险分散机制、巨灾保险实施机制等构成,这些国家的巨灾保险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型三种。这些完善的巨灾保险的经验对中国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 2.1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典型国家为美国、法国等国家 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为美国、法国等国家,即政府筹集资金并采取强制性或半强制直接提供巨灾保险,它通过颁布法律强制居民购买保险,或者通过费率补贴等与利益相挂钩的形式鼓励或半强制购买巨灾保险,而且一般在同一地区采取统一费率。此外,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也是由政府全力承担。 美国面对巨灾风险推出了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计划及资本市场与巨灾风险相结合的两种巨灾保险模式。美国政府面对多发的自然灾害与人为巨灾推出政府主导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核责任保险与公众担保保险计划,并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设立了相应的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并将公众担保保险计划设定为强制性的半社会保险计划。与此同时,美国政府还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大力推行巨灾保险证券化,以巨灾期货、巨灾互换、巨灾债券等形式将巨灾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以分散巨灾风险,在资本市场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 法国面对巨灾风险建立了强制性的巨灾保险体系。法国在 1982 年颁布《THE FRENCH NAT SYSTEM》法,将洪水、地震、风暴、火山爆发、海啸、山体滑坡、

我国巨灾保险体制

我国巨灾保险体制 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国遭受了两次巨灾,其涉及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8年1月中旬以来,冰冻雨雪灾害突袭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截至6月9日达69,142人。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保险公司的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线单独承保。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种模式的代表国家:(一)政府主导模式。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在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

巨灾保险:发展现状、国际经验及政策建议

2016年以来,我国地震等巨灾保险陆续出台并初具成效,但普及程度仍有待进一步提升,此次新冠疫情来袭则呼唤巨灾保险在分担国民经济损失、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多作用。本文就国际巨灾保险的主要运行模式、相关立法情况、风险分担机制、国际保险产品进行分析,为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考,后续可进一步完善国家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完善风险损失分担多元化机制,做好巨灾保险运行模式安排,加快保险产品创新,加大共享数据、科技支持与税收支持力度。 “巨灾”源于法语,指系统内或系统外的突变,导致系统无法承受不利影响,其范围涵盖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大规模流行病等多种超强致灾因素所引发的众多人员伤亡、较广影响范围、严重财产损失及较高救助需求的灾难性事故。近年来,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频繁受到严重灾害影响,尤其是此次新冠疫情暴发后,在全球大范围传染所引发的巨灾,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已经成为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之一。从全球范围来看,巨灾保险是分散上述巨灾事故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1 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并提出“建

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使得巨灾保险重新进入大众视野。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巨灾保险的呼声愈发强烈,此后巨灾保险相关制度开始陆续出台。近年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4)先后发布,及至2016年,随着《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政策陆续出台,巨灾保险在经历了十年停滞后再次受到关注,步入发展阶段。 当前,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初具规模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是形成了有序的运行架构。在“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原则下,政府负责推动制度设计、立法保障以及政策支持。比如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采取“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模式运行,进一步整合了行业承保能力。二是设立市场化的损失分担机制。损失分担机制设定了总体限额和分层机制,基于“风险共担、分层负担”的原则,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财政支持及其他紧急资金安排逐层承担损失。三是巨灾保险品种不断拓展。比如,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在2016年7月全面销售,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又如,上海保险交易所在2019年4月上线了多年期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对既有产品进行了完善升级。除此之外,巨灾保险的品种也在不断拓展。一方面,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建立了区域巨灾保险制度,如云南、黑龙江、广东等地试点了巨灾指数保险模式。另一方面,有部分地区在地震之外,还将强台风、洪水扩展进入了巨灾保障责任中。

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

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 条款 (一期工程征求意见稿) 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 2016年05月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单中载明地址内的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不包括室内装潢、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 室内附属设施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 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棚或储物室、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禽畜间等。 第三条投保单保险标的地址依照国家不动产权等相关合法有效证书填写,同时填写相关经纬度。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一)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 (二)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 (三)在建房屋; (四)违章建筑、危险建筑、简易房屋; (五)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房屋;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结构的房屋。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而

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发布的震级M4.7级(含)以上且最大地震烈度达到Ⅵ度及以上的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火山爆发、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坝决堤造成的水淹; 保险标的在连续168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次单独事故。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造成房屋损坏或倒塌;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或使用不善导致的自身损毁; (三)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四)依据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确定的破坏等级,房屋破坏等级为Ⅰ级(基本完好)或Ⅱ级(轻微破坏)。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额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以万元为最小单位),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最低不得低于下列金额,且同一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保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高于人民币壹佰万元整(RMB 1,000,000元),超过部分无效:(一)城镇住宅,人民币伍万元整(RMB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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