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18中国金融?2009年第6期

两会专题

08年我国发生了两场罕见的自然灾害,就是年初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四川汶川特

大地震。灾难造成的惨重损失,给我们留下沉痛记忆,也对加强巨灾风险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应对巨灾风险,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

利国利民的迫切任务

我国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发展中国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让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有利于更好地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

从政府的角度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增强财政资金救助的有效性。2008年年初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1500多亿元的损失,“5?12”汶川地震造成8000多亿元的损失,这些巨灾损失给国家带来较大的财政负担。如果建

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用有限的财政资金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承担巨灾风险,形成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从保障民生的角度看,巨灾造成的损失一般十分巨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利用巨灾保险基金的长期资金积累,以及巨灾再保险分担机制,可以快速筹集大量资金,促进灾后重建。据统计,发达国家30%左右的巨灾损失是由保险承担的,而我国

由保险承担的损失低于5%。

目前,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条件比较成熟。政府相关部门对巨灾风险管理的认识逐步深化,人民群众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不断增强,我国保险业的巨灾风险承保技术和管理经验有了较好基础。同时,

国际上有1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14个巨灾保险基金,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模式。

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初步设想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体系为支撑,以国家

救济、社会捐助、社会慈善为补充,逐步构建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初步考虑,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政府支持。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从立法保障、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巨灾损失超出商业保险机构的赔偿能力,政府应介入给予补偿。

二是市场运作。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网点和技术优势,为巨灾保险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巨灾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保费盈余部分作为巨灾保险基金逐年滚存。

三是保障生活、生产的基本需求。巨灾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居民财产,坚持保障适度、保费低廉,尽可能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企业可以在巨灾保险制度之外寻求市场化途径分散巨灾风险。

四是循序渐进。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由简入繁,从单一的灾害保险起步,逐步扩展到其他自然灾害领域,保险责任逐

步增加,费率厘定逐步细化,保障程度逐步提高,损失分摊机制逐步多元,最终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巨灾保险体系。

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结合各地的巨灾风险特点,在试点基础上稳步推进。鉴于住宅地震保险的相关研究较为成熟,可以先行考虑在地震高发区试点开展住宅地震保险。同时,近年来保险业与地方政府合作,在浙江、福建等地开展了政策性农房保险,有效应对了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农房损失,可以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广。

加快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议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

加快立法,完善制度。法律法规是保障巨灾保险制度运行的必要手段。2008年12月修订通过的《防震减灾法》已经明确提出,“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专门的巨灾保险条例,推进巨灾保险立法工作。

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建议国务院成立巨灾保险联合工作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具体分工,统一思想认识,深入调查研究,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与支持,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

加强基础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搜集大量的灾害数据,建立风险评估模型。要强化基础性研究工作,加强专业论证,提高方案设计的

科学性。■

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20

瑞再巨灾保险制度

三、国外巨灾保险的主要模式 从世界范围看,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完全由国家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从发展趋势看,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更符合发展需求,包括欧美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均选择这一模式。下面,将分别介绍墨西哥自然灾害救助基金(Fonden)、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地震保险(CEA)、台湾家庭地震保险(TREIP)的运作模式,以提供经验的参考与总结。 (一)墨西哥自然灾害救助基金(FONDEN) 1.背景 墨西哥灾害救助基金(Fund for Natural Disaster, Fonden)建立于1999年,主要提供灾害应急的救助与救济,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专项的基金,确保灾害发生后有充足的财政支持来用于低收入的人群的紧急援助,其中包括食物、水、避难所、医疗等等的经济援助,它通过保险的保障和现有的财政预算,共同保证重建各种公共基础设施。 2.项目资金来源与政府管理 政府成立基金,每年投入一定的财政预算,直到达到一定的数额、可以满足救助救济的需求为止。同时,这个基金由多个政府部门来管理,其中包括内务部、财政部以及成立的Fonden信托公司等,然后通过再保险和资本市场,实现其自然灾害风险的转移。 3.项目的风险转移和融资 Fonden基金用采用了再保险与巨灾债券的形式来转移风险,都是通过指数产品的方式,用地震震级作为触发机制,来决定地震灾害发生后是否进行赔付。具体承保期限从2006年5月到2009年,保险累积责任为4.5亿美元,其中1.6亿元由指数巨灾债券来承担,另外的2.9亿元由指数再保险来承担。债券的发行者为CAT-Mex Ltd公司,再保险人为瑞士再保险公司。在灾害发生后,如果达到了预先设定的地震震级,资本市场和再保险公司立即进行赔付,这些资金能够及时用于地震发生后的救助。 (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CEA) 1.背景 1994年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生了里氏6.7级的地震(Northridge地震),保险公司一共赔付了超过300 000件案子。赔款超过125亿美元,这些赔款相当于地震发生前2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所有地震保险费(34亿美元)的四倍。地震造成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住宅地震保险的供给危机,许多家庭无法买到住宅地震保障,从而不能得到按揭贷款。为了化解危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通过立法于1996年成立了加利福尼亚州地震局(California Earthquake Authority, CEA),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的保险公司在提供住宅火灾保险的同时必须提供住宅地震保险。现在,美国加州地震保险CEA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庭住宅保险联合体,它拥有754 000个保户,年保费在5亿美元左右。 2. 立法与强制保险

吴江区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吴江区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苏州市吴江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吴江区出台了大病保险实施细则。下文是吴江区大病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苏州市吴江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苏州市吴江区社会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吴政规字〔2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立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与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协同互补的覆盖城乡的大病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大额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含自负医疗费用和自费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一、经办管理 大病保险向在苏州市注册的、具备大病保险承办经验的商业保险公司开放,鼓励联保,具体承办机构经综合评审后择优确定。苏州市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与入选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商保公司”)签订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由双方共同经办具体业务。 二、保险对象 苏州市吴江区范围内的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 三、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参考值为每人每年48元,区政府和医保统筹基金各承担50%,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四、保险年度 大病保险年度为医保结算年度(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五、补偿标准 (一)自负医疗费用 1.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累计达到4000元的补偿800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累计达 到7000元的补偿800元,超过部分按以下区间分段比例超额累进计 算 2.对于具有吴江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区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在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门诊和 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4000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7000元(居民 医保参保人员),且未享受实时救助的低收入家庭人员,其全年医疗 费用自负部分享受60%的补偿。当本补偿标准低于前款补偿金额时,按就高原则补偿。 (二)自费医疗费用 1.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达到30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2.享受实时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达到6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新认定纳入实时医疗救助范围的人员,按照上述自费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自其资格认定之日起追溯补偿6个月,最早追溯至2013年 4月1日。 (三)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的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一次或累计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即可按规定享受补偿待遇,起付标准年内 不重复计算。

美国巨灾保险制度

美国巨灾保险制度 1.案例概述 1.1 案例简介 巨灾风险通常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它不仅包括地震、洪水、飓风等自然灾害,还包括恐怖主义袭击、环境污染等人为灾祸。巨灾风险每年都给全球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美国政府和社会历来高度重视对巨灾风险的管理,对巨灾保险的发展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和保护,历经多年的发展,目前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巨灾保险运行模式。美国是世界上设立巨灾保险项目最多的国家,其项目不仅涉及地震、洪水及飓风等自然巨灾,而且还包括战争、恐怖袭击等人为灾难。由于巨灾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以及损失的巨大性,商业保险公司往往都不愿对巨灾风险提供保障。因此,美国的巨灾保险项目以通过政府立法来成立为主导。美国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以及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本案例结合公共物品和市场失灵等理论,通过对巨灾保险制度的性质进行分析,总结了美国巨灾保险制度运营模式的内在的形成原因,并由此分析了美国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运营中承担责任的根本原因,并由此寻找建设我国同等制度的经验与启示。本案例适用于比较政府与政治等方面的课程建设。 1.2 关键词:美国;巨灾保险;洪水保险;农业保险 1.3 教学应用: 公共物品;公共产品;市场失灵;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外部性;风险规避;社会风险评估;政府职能;社会保障体制 1.4 科研应用 公共物品;市场失灵 2.案例属性 2.1 案例主体:美国巨灾保险制度 2.2 案例地点:美国 2.3 保障类型:其他 2.4 案例类型:经验型 3.案例描述 一、制度概况 为了建设巨灾保险制度,20世纪中叶,美国国会先后颁布一系列法令,以此来促进本国巨灾保

发改社会〔2012〕2605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社会〔2012〕2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

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巨灾保险制度

保险学 巨灾保险制度 ——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对于“新国十条”的部分理解

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 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摘要随着近几年,我国接连遭受巨大的自然灾害,其所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是惨重的。历来,我国的灾害补偿都是依靠民政部补贴,和微弱的商业保险补偿。大灾之后,建立起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呼声也随之而起。因此,如何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使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发挥其“社会稳定器”的功能,是一项艰巨且迫切的任务。 关键字巨灾保险经济补偿 一.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 (一)对经济补偿的理解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保险的功能中,经济补偿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保险的补偿功能是指保险业在风险发生时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的作用和功能。补偿灾害损失,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也是保险活动的根本目的。保险的经济补偿一般包括: 1、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

绵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

绵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城乡居民患重病、大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川人社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统一选定承办机构。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三)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

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筹资机制 第四条专项筹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情况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相关因素科学测算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资金安排。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当年净赔付率超过90%及以上的,下一年度方可调整筹资标准,年度上调幅度不超过20%。 第三章保障内容 第七条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八条保障标准。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及门诊特殊重症疾病经过基本医疗报销后应由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起付线以上的,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比例进行分段支付(见

中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发展

华北科技学院 论巨灾保险的的现状与 发展 ——中英两国的巨灾保险发展史及共同之处 作者:张磊王冰王凯佳 2016/4/23 个人负责项目:王凯佳中国的巨灾保险发展史 王冰英国的巨灾保险发展史 张磊中英两国巨灾保险的共同处

论中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发展 ——张磊王冰王凯佳我国的巨灾保险才刚刚起步,规模较小、保障面窄,而且社会对巨灾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透过南方发生的冰冻雪灾和汶川大地震可以看出,保险业在我国巨灾风险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比较有限,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中国又自然灾害频发,在现今中国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包括地震、洪水、干旱、台风、霜冻、泥石流、滑坡、沙尘暴等。其中地震、洪水、干旱是全国性的巨灾,台风等多是区域性巨灾,在自然灾害面前,我们人类永远都显得渺小,每次灾难过后,统计出来的损失永远是个天文数字,虽然说损失不可避免,但我们还是希望能得到一些及时的补偿,此时,正是广大人民群众所迫切需要的。因此,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研究我国巨灾风险的损失分担机制、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迫在眉睫。 就论现今中国的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可看出,如果要拿自己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来比较的话,就显得还远远不够成熟,各个方面和领域都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并且中国领土幅员辽阔,地形复杂,巨大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同时发生更频繁的还是生活中的人为灾害,这些人为灾害虽然造成的损失不大,但因为发生的数量太多,最后合计起来也快成为一个天文数字。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些年发生在中国的一些重大自然灾害。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根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 方案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XX〕26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

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地要不断完善大病保险监管制度和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XX年完成大病保险工作试点,XX年全省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市级统筹的大病保险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十二五”期间,逐步健全城乡居民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无缝衔接;力争到“十二五”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支付比例逐步提高到不低于 70%;推动大病保险制度省级统筹。 三、工作任务 (一)界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1、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2、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欢迎 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更多文章请浏览首页。 2020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特别提出,2020年将抓好巨灾 保险制度落地;尽快推动《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 落地;积极推动地震巨灾保险立法进程,将地震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框架;继续推动巨灾保 险地方试点,探索研究覆盖洪水、台风等主要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制度。 农民工为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他们的劳动关系不规范,工资报酬和 社会保险等正当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在相当范围内存在,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必 须认真研究解决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所遇到的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接续困难等问题,从农 民工收入偏低、流动性较大等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和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与需求的简便易懂、便于操作的管理办法。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事关全区30余万农民的健康和利益,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根本措施,是一项党政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卫生得 发展的最大卫生惠民行动。各医疗卫生单位务必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高度重视,全力以赴,以推行“新农合”制度为契机,强化各项保证措施,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自我改造,自我 完善,充实功能,提高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确保新农合工作全覆盖,可参合农民达90%。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新农合”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大力支持,全力配合,齐心协力,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大事抓 好抓实,让农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为促进我区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目前,汶川地震8周年刚过,让我们将目光再次投向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二是构筑群众工作防线。依靠和组织人民群众,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党的优良传统 和群众工作路线在新形势下的继承与发扬。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出台重要政策措施、实施重大决策、推进重点改革、建设重大项目,一定要善于做好群众工作,注重保护 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加大宣 传教育工作力度,帮助广大群众认清改革中出现一些困难的必然性和暂时性,引导群众自 觉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共渡难关。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创造浓厚的民主政治氛围,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群众更好的实现自我教育、自我 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 20x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战略部署的x年,也是新医改方案的实施年,更是 全省妇幼保健年,还是船山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第一年,卫生事业面临新的发 展机遇,为构建城乡一体化的预防、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城乡卫生事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出20xx年卫生工作任务。 1巨灾保险:数字上的强烈反差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本文所指“大病”按城乡居民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界定而非医学上的病种界定)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根据《X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X政办发〔X〕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城乡统筹、政策联动。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统筹层次、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招标承办、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平台。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X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到X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筹资机制 (一)统筹层次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从X年起全面实行市级统筹;已经启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X县、X市待承办合同期满后分别于X年、X年实行市级统筹,其他地区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从X年起实行市级统筹,X县X年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及补偿标准要与市里保持一致。 (二)资金来源 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 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三)筹资标准

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18中国金融?2009年第6期 两会专题 08年我国发生了两场罕见的自然灾害,就是年初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四川汶川特 大地震。灾难造成的惨重损失,给我们留下沉痛记忆,也对加强巨灾风险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应对巨灾风险,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 利国利民的迫切任务 我国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发展中国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让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有利于更好地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 从政府的角度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增强财政资金救助的有效性。2008年年初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1500多亿元的损失,“5?12”汶川地震造成8000多亿元的损失,这些巨灾损失给国家带来较大的财政负担。如果建

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用有限的财政资金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承担巨灾风险,形成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从保障民生的角度看,巨灾造成的损失一般十分巨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利用巨灾保险基金的长期资金积累,以及巨灾再保险分担机制,可以快速筹集大量资金,促进灾后重建。据统计,发达国家30%左右的巨灾损失是由保险承担的,而我国 由保险承担的损失低于5%。 目前,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条件比较成熟。政府相关部门对巨灾风险管理的认识逐步深化,人民群众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不断增强,我国保险业的巨灾风险承保技术和管理经验有了较好基础。同时, 国际上有1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14个巨灾保险基金,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模式。 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初步设想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体系为支撑,以国家 救济、社会捐助、社会慈善为补充,逐步构建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初步考虑,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政府支持。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从立法保障、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巨灾损失超出商业保险机构的赔偿能力,政府应介入给予补偿。 二是市场运作。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网点和技术优势,为巨灾保险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巨灾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保费盈余部分作为巨灾保险基金逐年滚存。

巨灾保险模式分析

目录 摘要 (1) 1巨灾保险制度与模式 (1) 2国际先进的巨灾保险模式分析及借鉴 (1) 2.1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 (1) 2.2以市场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 (2) 2.3政府与市场协作的巨灾保险模式 (3) 3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险模式的思考 (3) 3.1我国巨灾保险模式现状 (3) 3.2我国巨灾保险模式的选择 (5) 参考文献 (6)

摘要 我国是巨灾频发的国家,巨灾的突发性、无法避免性及危害严重性等特征决定了我国应加强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险模式。本文总结了我国当前的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并着重分析了世界上几个巨灾保险模式比较健全的发达国家的巨灾制度特点,通过借鉴和比较,提出比较适合我国当前状况的巨灾保险模式的选择。 关键词:巨灾保险制度巨灾保险模式政府与市场协作 1巨灾保险制度与模式 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大面积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主要包括一系列的制度体系,如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体系,以及具体实施形式、运作模式等制度体系。严格来说,巨灾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不具可保性的风险。完全依靠商业保险体系承保地震风险十分困难,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使商业保险行业更好的进入巨灾保险体系,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在巨灾到来之时,各方面发挥最大作用,将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2国际先进的巨灾保险模式分析及借鉴 国际上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巨灾保险模式由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度、风险分散机制、巨灾保险实施机制等构成,这些国家的巨灾保险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型三种。这些完善的巨灾保险的经验对中国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 2.1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典型国家为美国、法国等国家 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为美国、法国等国家,即政府筹集资金并采取强制性或半强制直接提供巨灾保险,它通过颁布法律强制居民购买保险,或者通过费率补贴等与利益相挂钩的形式鼓励或半强制购买巨灾保险,而且一般在同一地区采取统一费率。此外,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也是由政府全力承担。 美国面对巨灾风险推出了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计划及资本市场与巨灾风险相结合的两种巨灾保险模式。美国政府面对多发的自然灾害与人为巨灾推出政府主导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核责任保险与公众担保保险计划,并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设立了相应的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并将公众担保保险计划设定为强制性的半社会保险计划。与此同时,美国政府还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大力推行巨灾保险证券化,以巨灾期货、巨灾互换、巨灾债券等形式将巨灾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以分散巨灾风险,在资本市场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 法国面对巨灾风险建立了强制性的巨灾保险体系。法国在 1982 年颁布《THE FRENCH NAT SYSTEM》法,将洪水、地震、风暴、火山爆发、海啸、山体滑坡、

大病医疗保险的背景和发展历程

大病医疗保险的背景和发展历程 一、背景 大病医疗保障是帮助家庭抵御大病侵袭,减轻家庭大病风险损失,体现社会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安排。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从地区局部试点上升为全面推广实施的新阶段。《指导意见》要求大病保险应该采取“先行试点、逐渐推开”的方法。在六部委指导意见的推动下,各地区纷纷开展大病保险试点,截至2014 年底,试点省份已达到29个,130 多个城市展开试点工作,开展了400 左右个统筹项目,覆盖人群7 亿人。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主要为人保健康、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太平洋等几家大型公司,截至2013 年底,中国人寿承保的76 个大病保险项目覆盖了青海、山东、辽宁和吉林等省市;人保健康承办的大病保险健康专项为21 个,包含了10 个省份;人保财险已中标了16 个大病保险项目;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在8 个省20 个城市承办了大病保险项目。 【农村地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对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力支持,农民的收入不断提升,农村医疗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开始完善。2008年全国新型农村大病医疗参合率,年参合率上升到91.5%以上。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时代的来临,以及物价的不断上涨,大病成为农村居民生活保障的主要威胁之一。对于普通的农村家庭来说,头疼感冒等中小疾病家庭都可以承担,但是当遇到大病,对于一般的农村家庭都是致命的打击。如何构建新型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提升农民的抗风险能力,是农民、社会和政府极为关注的事情。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号的指导性文件后,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又于2003年1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大病医疗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指出:新型农村大病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3年起,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试点工作,到2010年基本实现了覆盖全国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大病医疗制度的目标,达到了减轻农民因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运行问题】 在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大病医保的运行却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压力。大病医保的承办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另一种是由医保经办机构运行。承办大病医保的多家保险公司在这一业务上几乎均难以实现盈亏平衡。国务院医改办关于 大病医保的财务平衡测算结果显示,平均每人每年缴费40 元,大病保险可达到实际报销比例50% 以上,但这一测算不能充分考虑到实施大病医保之后医疗需求的大幅上涨等因素,其结果面临很大不确 定性。有研究测算,未来大病医保的赔付额将占整个医保基金的15% ,将有9 ~15 个省份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出现赤字。也有测算表明,如果按照目前的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doc 6页)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doc 6页)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 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尚难以满足社会的保险需求,尤其是保险补偿过低,满足不了社会巨灾保障需求。我国保险业发展滞后表现在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等指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有些发展中国家。保险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不相匹配,这不仅与保险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相称,而且与世界其它国家的保险业发展趋势及发挥作用严重不符。此外,我国保险业在灾害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保险业整体实力不强,承保能力较弱 自1980年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其中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229.9亿元,平均增长率为25% ,高于15.9%的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财产保险的保险深度与密度都以较快速度大幅度提高,财险密度从1980年的0.48元/人增加到2005年的94.06元/人,财险深度从1980年的0.10%提高到2005年的0.67%。但总体而言,我国原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分散能力仍非常有限。

险种不断减少,保费收入大幅下降。2005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7.5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6%。说明我国低收入阶层受到的保险保障程度低,也削弱了保险业在农村自然灾害管理中的作用。 巨灾风险的管理水平低,技术不成熟 目前,我国保险业尚未建立完备的风险数据库,灾害信息发布和统计不充分,相关信息不能够实现共享,对各类灾害事故的认识不足,客观限制了保险业防灾抗灾的能力,不利于保险业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也不利于对防灾防损工作的指导。我国保险公司在扩展保险业务时,在承保前的风险评估能力不足,单纯注重保费收入增长,而防灾防损工作相对薄弱,特别是防灾技术不足,专业人才缺乏。 此外,我国尚未建立应对灾害事故的保险制度,政府和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直接影响到保险业发挥灾害管理作用。当前我国巨灾保险业务是以商业化模式运作的,但由于巨灾保险风险较高,各家保险公司受偿付能力的限制,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分别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以规避经营风险。由于巨灾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没有巨灾保险保障,对我国居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构成重大隐患。通过建立政策性家庭巨灾保险制度,确立社会成员、政府和保险机构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国家财政压力,转变目前

大病医疗保险规定

大病医疗保险规定 所谓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其中不含应自付费用)。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大病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中国城市低碳经济网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的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能够长期稳健运行的有效机制。 大病医疗保险有什么规定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大病保险又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重点的医改任务更进一步的提出了要求,所以今年主要强化几个举措: 一、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大病保险的效能,使大病保险基金进一步发挥其应有效能,力争做到能够享受大病保险的人群、符合条件享受的尽量让他享受到。同时提高大病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二、大病保险基金上要增加。今年财政对于基本医保的政府补助标准人均提高40元,40元中有10元用于大病保险基金。同时要求各地当地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尽量地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受益水平。 政府是希望能够力争做到人们都能够享受大病保险,符合条件享受的尽量能让其享受到。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规“出炉 日前,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意味着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医保制度将全面铺开。今后,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弥补大病医疗保障“短板”日前,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答记者问时指出,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与此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为此,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非常必要。 据了解,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有关部门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 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成功试点为新政奠基业内人士透露,商办大病保险全面铺开后,预计参保人数将超过10亿,对保险业是重大发展机遇。平安养老董事长杜永茂认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有利于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便捷、及时的服务,但也对保险公司风险控制和运营服务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中德安联人寿首席执行官

我国巨灾保险的困境及发展历程

我国巨灾保险的困境及发展历程 一、我国巨灾保险的立法困境 我国巨灾保险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现行《保险法》对巨灾保险没有做出任何规定或指导性意见,在其他法律中也仅有两部提到了巨灾保险。1998年,我国颁布的《防震减灾法》里面规定了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巨灾保险,这就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提及到巨灾保险制度。2007年,我国又颁布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其中第35条规定了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只不过上述规定均属原则性的规定,关于巨灾保险的性质、承保范围、投保方式、费率标准、监管方式等很多实质性的问题依旧没有专门性的立法予以规定。同样在一些巨灾频发的领域,我们也可以找到一些巨灾保险立法的影子。例如《防洪法》里面第47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防震减灾法》里面第25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抗旱条例》第57条规定国家鼓励易旱地区逐步建立和推行旱灾保险制度。此外《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里面也有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社会保险机制的类似规定。尽管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式较为简单,并且大都是一般性的原则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和基本立法经验可供我国借鉴将来对巨灾保险立法。 从目前能搜集到的涉及巨灾保险的相关规定来看,原则性规定过多,无论是《防震减灾法》还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巨灾保险的规定都过于笼统,仅表明国家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支持,并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此外,相关的配套性规范缺失,对如何构建和规范巨灾保险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

往往一事一议,针对具体的灾害事件来制定临时性的规定,如《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对保险业在此次灾后重建中的工作做了明确的指示。此种方法尽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够有效的解决具体性问题,但其缺乏长效性和普适性,对于其他地震灾害中保险公司应如何运作缺乏指导性的价值,不利于我国巨灾保险机制体系化,反映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 二、对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的几点思考 (一)政策上的可行性 引进巨灾保险制度,借助市场化、国际化的风险分散方式,凭借保险公司的专业性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提高被保险人以及所在地区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保证大灾之后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指导性意见。2003年,温家宝总理亲自批示了保监会提交的《建立我国财产巨灾保险研究报告》,并且要求深入研究巨灾保险方案,加快推进震灾保险体系建设。2004年,保监会提出了中国巨灾保险的三步走规划。2006年,国务院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体系。2007年《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 )》里也规定了完善地震救援救助体系,并且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地震灾害保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多渠道灾后恢复重建与救助补偿体系。国家的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里而也指出了建立国家支持的巨灾和巨灾保险体系。2011年3月,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首次提出了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有句俗话说,“辛辛苦苦三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这是很多人对大病重病突袭一个家庭的形象描述。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家里一旦有一人患了大病,昂贵的医疗费用就会给家庭带来灾难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这也就是大病医疗保险必然存在的原因。接下来,跟随下文我们一起了解下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内容。 落实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保监会的数据,去年年底,大病医疗保险已在27个省开展的统筹项目有392个。大病覆盖率较低,是目前中国医保制度的最大缺陷,这也几乎是每一个参保成员家庭的感受。近些年,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原先某些属于罕见的大病到现在却成了常见病、多发病。以前在特定人群中高发的大病却成了现在普发性的大病。以往大病医保的报销比例过低,对于现在来说,人们医保的保障属性就大大降低了。 3月18日,根据媒体采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官员之后报道,中国今年将全面推行大病医保制度。那么,落实全民推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绝对不是主管政府部门下达的

一声号令便可以完成实现的事情。真正实现大病医保,是需要主管部门、医疗系统和保险体系进行大量改革调适工作,革除各自方面现存的弊端,不让大病医保只停留在政府文件的纸面上。大病医保实行的前提是保险、医疗和管理等一系列改革的启动和完成。而且,不想让大病医保变成一句空话,就需要改变医术不值钱,科技含量并不高的但药品价格却极其昂贵的这种现实。 完善大病医保的意义 大病医疗保险,是对大病患者高额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代付的保险制度。 医保制度既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福利制度,也是公共财政的最大开支项目。在中国,把大病纳入医保范围,并在基本医保报销之后,再提高大病报销实际比例的百分点,是使全民享有这一普惠性制度,是让民众摸得着、看得见改革的成果,也是很好的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是国民对国家发展和未来充满信心的坚实基础。 由此可见,大病医保的具体落实尤显重要。建议需要购买大病医疗保险可以上招商信诺官网进行咨询,那里拥有专业的人士为我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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