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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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

序(试行)》等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全面规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总局制定了《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和《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附件1: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1.目的

加强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保障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适载性检验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的工作质量。

2.适用范围

适用所有出境集装箱的卫生检疫;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装箱的动植物检疫;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的适载性检验。

3.检验检疫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4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7号局长令)。

4.控制要求

4.1 出境集装箱检疫工作流程

出境集装箱检疫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受理报检、检疫查验、判定处置、出口核查以及资料归档等环节,具体参见附1.

4.1.1 受理报检

4.1.1.1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集装箱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填写的《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以及随附的集装箱配载清单等相关资料和单据受理出境集装箱检疫申报,对由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出运的集装箱可由申报单位按批报检。

4.1.1.2 按出境集装箱检疫收费标准进行计收费。

4.1.2 检疫查验

4.1.2.1 对出境集装箱的检疫查验可采用检验检疫人员现场检疫抽查或与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集装箱场站的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1.2.2 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报检材料,进一步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疫情等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确定是否进行现场检疫查验以及现场查验的数量,一般现场查验数量不应低于总出口集装箱数量的1%。

4.1.2.3 检疫查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核查箱号,查看集装箱箱体是否完整;

b.检查外表是否带有土壤等;

c.检查箱内有无啮齿动物、病媒生物或其粪便、足迹、咬痕、巢穴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等,若有发现,要采样作分类鉴定;

d.检查箱内有无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土壤、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等,若有发现,要采样作分类鉴定;

e.检查箱内有无被病原微生物或理化因子污染,如有发现采样送实验室检验。

4.1.3 结果判定和处置

4.1.3.1 对达到以下要求的集装箱判定为检疫合格:

a.未携带藏匿啮齿动物及蚊、蝇、蜚蠊等病媒生物;

b.未被人类传染病和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等病原体污染;

c.未携带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d.未携带土壤、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

e.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的其他规定。

4.1.3.2 对判定检疫合格的集装箱予以放行。

4.1.3.3 对判定检疫不合格的集装箱,必须经卫生除害处理或调换集装箱等方式达到检疫要求后再予以放行。

4.1.4 出口核查

对本口岸装载的出境集装箱进行审核,核查其中有无未经检疫的出境集装箱,对逃避检疫的出口集装箱交由相关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4.1.5 资料归档

4.1.

5.1 对在检疫中发现的疫情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4.1.

5.2 对完成出境集装箱检疫的情况按规定做好质量分析。

4.1.

5.3 对完成检疫的出境集装箱资料,统一归档保存。

4.2 出境集装箱适载性检验工作流程

出境集装箱适载性检验工作流程主要包括预检、受理报检、检验监督、判定处置、出口核查以及资料归档等环节,具体参见附2.

4.2.1 预检

4.2.1.1 适载性检验可由经培训的检验检疫机构以外的人员(以下简称预检人员)进行适载性预先检验,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业务监督管理。

4.2.1.2 对经预检人员预检合格的集装箱,由预检人员填写《集装箱适载性检验预检记录》(参见附3)。

4.2.1.3 适载性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核查集装箱箱号,查看集装箱箱体是否完整,箱体是否贴有危险品标记;

b.查看安全合格铭牌,核查集装箱是否处于检验有效期内;

c.开闭箱门,检查集装箱的活动部分、胶垫及箱门开关是否良好;

d.检查集装箱内有无可致拟载货物受损的凸起物、挂钩、铁钉等;

e.用透光试验等方法检查集装箱风雨密情况是否良好;

f.用白布、白手套擦拭等方法检查集装箱内清洁卫生情况,箱内各部位是否清洁、无虫害、无鼠害等;

g.检查集装箱内壁和底板是否干燥;

h.微开箱门,以嗅觉等方式检验箱内流向箱外的气流,并进入箱内检验有无异味;

i.冷藏集装箱除以上各项检验外,还应检查集装箱内隔热设备是否完好,进风口、回风口、风道是否通畅,通电检验制冷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并检测温度是否能达到拟装货物要求;

j.罐式集装箱还要核查前一次所装货物是否为有毒、有害货物。

4.2.2 受理报检

4.2.2.1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承运人或装箱单位填写的《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集装箱适载性检验预检记录》以及集装箱配载清单等相关资料受理出境集装箱适载性检验申报。

4.2.2.2 按出境集装箱适载性检验收费标准进行计收费。

4.2.3 检验监督

4.2.3.1 对预检人员已检的集装箱由检验检疫人员按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

4.2.3.2 对其他集装箱由检验检疫人员实施检验,检验的内容同4.2.1.3.

4.2.3.3 抽查或检验结束由检验人员填写《集装箱适载性检验/抽查原始记录》(参见附4)。

4.2.4 结果判定和处置

4.2.4.1 对达到以下要求的集装箱判定为适载性检验合格:

a.集装箱箱体完整,无漏洞、裂缝、明显变形、危、毒、害品的标记等;

b.集装箱的活动部分、胶垫、箱门开关和风雨密状况良好;

c.集装箱内无可致拟载货物受损的条件或异常情况;

d.集装箱箱内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活虫害、无残留有毒有害物品;

e.冷藏集装箱隔热设备、冷藏效能良好,箱内温度能达到和保持运输契约和贸易合同规定的要求,并能保护拟装货物的品质;

f.罐式集装箱前一次未装运有毒、有害货物。

4.2.4.2 对判定检验合格的集装箱,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或直接存储检验合格电子信息。

4.2.4.3 对判定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不签发《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或存储检验合格电子信息;对其中经整理或调换集装箱等方式达到适载性检验要求的,再予以签发《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或存储检验合格电子信息。

4.2.5 出口核查

在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货物放行时,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根据HS编码判定是否需适载性检验,对需进行集装箱适载性检验的必须提供有效的装载该批货物的集装箱的《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或有相应的检验合格电子信息,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书或无合格信息的,不予放行。

4.2.6 资料归档

4.2.6.1 对适载性检验的情况按规定做好质量分析。

4.2.6.2 对完成适载性检验的出境集装箱资料统一归档保存。

5.相关文件

5.1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17号令);

5.2 《关于执行<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2000]234号);

5.3 《关于明确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编码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314号);

5.4 《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操作规程》(SN/T1102?2002);

5.5 《入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1235?2003);

5.6 《进出口用集装箱安全与卫生检验规程》(SN/T0982?2000);

5.7 《进出口用冷藏集装箱安全与卫生检验规程》(SN/T0981?2000)。

6.相关记录

6.1 《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

6.2 《集装箱适载性检验预检记录》;

6.3 《集装箱适载性检验/抽查原始记录》;

6.4 《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附:1.出境集装箱检疫工作流程图(略)

2.出境集装箱适载性检验工作流程图(略)

3.集装箱适载性检验预检记录(略)

4.集装箱适载性检验/抽查原始记录(略)

附件2: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1.目的

为加强进境集装箱重箱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管理,确保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的工作质量,严防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制定本工作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进境集装箱重箱的报检、检疫查验、检疫处理与放行以及监督管理的工作,适用于海运进境集装箱重箱的检验检疫。

3.检验检疫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4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0年第17号局长令)。

4.受理报检

在集装箱运抵口岸前,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填写《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集装箱)向检验检疫机关报检,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检。

接到入境集装箱报检后,检验检疫人员应审核报检人递交的《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及随附资料、电子报检信息,审核集装箱装卸口岸的情况、集装箱是否来自疫区、装载货物的数量、种类、包装材料情况、入境前是否采取过卫生处理措施等。

报检人提交的报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接受报检的检验检疫人员应受理报检。

5.确定抽查箱数和箱号

对报检的集装箱重箱,由检验检疫机构确定抽查集装箱数和箱号,开箱检疫查验数量应不低于检验检疫批箱量的5%。若入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加大查验数量:

a.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有传染性嫌疑的;

b.来自疫区的;

c.可能匿有医学媒介的。

检验检疫机构确定需要抽查的箱数和箱号后,通知报检人将集装箱调至定检验检疫场地,并及时联系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实施检验检疫。

6.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

进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卫生除害处理:

a.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b.被传染病污染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c.途径检疫传染病疫区时启封装卸过货物的;

d.装载废旧物品或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e.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规定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f.国家质检总局行政规章明确要求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7.检疫查验

对报检的集装箱装载的货物实施检验检疫时,如集装箱未经检验检疫,应在货物检验检疫同时实施集装箱检疫查验。

7.1 查验准备

根据集装箱所装载的货物性质、是否来自疫区等情况,在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前应准备必要的器械、防护用品。

7.2 开箱前检疫查验

开箱前,以目视方法核查集装箱箱号、封识号与报检单据是否一致,查看集装箱箱体是否完整,检查集装箱外表包括角件、叉车孔、地板下部等处是否带有软体动物(非洲大蜗牛)、种子、杂草籽、土壤等。

7.3 箱内检疫查验

7.3.1 对实施过熏蒸处理的集装箱进行查验时,应先对箱内熏蒸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发现熏蒸剂残留超过安全标准(5PPm)的,应立即关闭集装箱并移至安全地点进行通风散毒后,方可实施检疫,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7.3.2 开箱后,检查箱体、货物、包装、铺垫物、填充物等有无啮齿类动物、鼠咬痕、鼠粪、鼠迹等;检查货物空隙、货物表面有无飞行或附着的蚊、蝇、游离蚤、蜱、螨、蜚蠊等;箱内有无积水及可能滋生的蚊幼虫。如有,应及时采样,进行鉴定。

7.3.3 开箱后应检查集装箱内是否夹带旧服装、旧麻袋、旧塑料器具等废旧物品,是否夹带工业、生活垃圾等。

7.3.4 对现场开箱查验的集装箱应同时检疫检查有无动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土壤、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等,若发现上述疫情应及时采样,进行分类鉴定。

7.3.5 对于可能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的集装箱,应进行微生物检测。

7.3.6 对于装载放射源、可能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的矿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贸易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放射性检测货物的集装箱,应实施放射性检测。

7.3.7 对于装载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或可能被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污染的集装箱,应进行化学污染检查。

7.4 指运地结关(转关)集装箱检疫查验

指运地结关进境集装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除外),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登记后,根据集装箱外表可能传带的有害生物种类实施检验检疫。

8.结果评定和处置

8.1 判定

对于按照上述7.2至7.3项检疫查验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对集装箱放行。否则,判定为不合格,填写记录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8.2 处置

8.2.1 扩大抽检比例

查验不合格的,对该批集装箱应扩大抽检比例继续查验,直至整批集装箱全部开箱查验。

8.2.2 卫生除害处理

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a.携带土壤的;

b.携带有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医学生物的;

c.检疫发现有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及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所列有害生物和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险的其他有害生物的;

d.发现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

e.携带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的;

f.载有腐败变质货物、食品的;

g.被传染病污染的。

8.2.3 其他无害化处理

查验发现被有害化学物质污染的集装箱必须采取冲洗、擦拭、酸碱中和、稀释等有效清洁措施。

查验发现一般放射性超标的集装箱,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放置衰变法、表面去污法、净化处理法等进行防辐射处理。

8.2.4 退运、销毁等处理

查验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销毁货物或将集装箱连同货物整体退运:

a.夹带有旧服装、旧麻袋、旧塑料器具等物品的;

b.严重超过放射性标准的且无法实施防辐射处理的货物的(不包括专用放射源);

c.特殊物品包装泄漏或被污染的;

d.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针对具体情况有明确规定的。

9.签发证书、归档

9.1 检疫查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明或合格证书,并将有关材料归档。

9.2 经过卫生除害处理、其他无害化处理后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集装箱,按照规定签发处理证书、合格证明,并将有关材料归档。

9.3 必须作销毁或退运处理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按照规定移交海关、环保部门处理或直接监督销毁,并将有关材料归档。

9.4 对在检验检疫中发现的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9.5 对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要按规定做好质量分析工作。

10.相关文件

10.1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号);

10.2 《关于<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2000]234号);

10.3 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操作规程(SN/T 1102?2002);

10.4 入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 1235?2003);

10.5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 1335?2003);

10.6 入出境特殊物品处理规程(SN/T 1279?2003)。

11.相关记录

《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附:1.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图(略)

2.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原始记录(略)

附件3: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1.目的

为加强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管理,确保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的工作质量,严防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制定本工作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的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

3.检验检疫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4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7号局长令)。

4.受理申报

4.1 预申报和报检

在集装箱运抵口岸或卸运前,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集装箱施检部门预申报船名/航次、承运人、数量、清单、启运口岸和预计到达口岸的日期和时间,卸运流向、预堆放场站以及相关材料等。

集装箱卸运后,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境空箱的报检手续,报检以同一海运提单号为一报检批,报检手续可在查验后放行前办理。

4.2 审核

4.2.1 检验检疫机构集装箱施检部门审核有关单证,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国家法律、行法规规定其他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的集装箱,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并通知报检人联系卫生除害处理公司作卫生除害处理。

4.2.2 根据提单确定抽查箱数和箱号,提单箱量为5个自然箱以下(含5箱)的,全部检查;箱量为6~100箱的,按不低于5%抽查(最低不少于5箱);101~500箱的,按不低于3%抽查(最低不少于5箱);500箱以上的,按不低于1%抽查(最低不少于15箱)。有提供装运前相关清洁卫生证明材料的,可考虑降低查验比例,甚至实行抽批查验。

4.2.3 通知承运人或代理人在集装箱运抵口岸后,将4.2.1和4.2.2确定的集装箱分别卸运到卫生除害处理场和检疫查验场,并及时联系检验检疫机构人员作卫生除害处理监督和现场查验。对卸运、分流和堆放于码头或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各集装箱场站的集装

箱,由检验检疫机构培训的场站相关人员在出码头时或入场站时逐箱进行查验,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抽查监督。

5.检疫查验

5.1 查验准备

准备好检疫单证、记录单和现场检验检疫的工作器具,一般装备:工作服、手套、手电筒、捕虫网、捕鼠器械及盛鼠(虫)标本容器、毒瓶、诱捕器(剂)、指形管、镊子、放大镜、剪刀、白布等。

5.2 检疫要求

5.2.1 集装箱未携带啮齿动物、蚊、蝇、蟑螂等医学媒介生物。

5.2.2 集装箱未被人类传染病和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污染。 5.2.3 集装箱未携带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5.2.4 集装箱未携带动植物残留物。

5.2.5 集装箱未携带土壤、动物尸体、废轮胎、垃圾、旧服装以及国家禁止入境的其他物品。

5.3 现场查验

5.3.1 箱体外表检疫查验。

5.3.1.1 以目视方法核查集装箱箱号,查看集装箱箱体是否完整。

5.3.1.2 检查集装箱箱体是否标有免疫牌。

5.3.1.3 检查集装箱外表包括角件、叉车孔、地板下部等处是否带有软体动物(非洲大蜗牛)、种子、杂草籽、土壤以及其他污染物。

5.3.2 箱内检疫查验。

5.3.2.1 检查箱内有无医学媒介生物或其粪便、足迹、咬痕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等,若有要采样,进行分类鉴定。

5.3.2.2 检查箱内有无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土壤以及其他有害生物,有无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等,若有要采样,进行分类鉴定。

5.3.2.3 检查箱内有无被病原微生物或理化因子污染的可疑物,如发现采样送实验室检验。

5.3.3 扩大查验比例

经检疫发现有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应扩大查验比例,特别是对上航次装载同批货物的集装箱的查验,必要时,可全批查验。

5.4 实验室检验

将现场检疫所扦取可疑物或截获的有害生物进行室内分离、培养和鉴定。

6.检疫处理

经检疫发现有不符合检疫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对发现箱实施检疫处理。

6.1 对不符合5.2.1、5.2.2、5.2.3要求的集装箱,逐箱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6.2 对不符合5.2.4要求的集装箱,进行清扫,清扫物集中除害处理或销毁处理,属于木包装,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不符合5.2.5要求的集装箱,发现物作销毁处理并对发现部位作熏蒸或喷洒等除害处理;难于做销毁处理的,连同集装箱作退回处理。

7.放行

经检验检疫合格或卫生除害处理合格后,应报检人要求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及相关单证放行。

8.监督管理

8.1 检验检疫机构考核登记的集装箱场站,应配有不少于两名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相关人员,负责在接箱过程中逐箱检验,发现有5.3项所列的疫情,及时联系检验检疫机构处理,并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检疫和处理记录(参见附3)。

8.2 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检查各集装箱场站和码头的检验情况。

8.3 对卫生除害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9.资料归档

9.1 对在检疫中发现的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9.2 按规定做好质量分析工作。

9.3 对完成检疫的进境集装箱空箱资料,统一归档保存(原始记录参见附2)。

10.相关文件

10.1 《关于执行<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2000]234号);

10.2 《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操作规程》(SN/T 1102?2002);

10.3 《入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 1235?2003)。

附:1.进境集装箱空箱检疫工作流程图(略)

2.进境集装箱空箱检疫原始记录表(略)

3.进境集装箱空箱场站检验检疫记录单(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1 “原产”与“非原产”的概念 通俗地讲,商品的原产地即商品的“国籍”。 “原产”是指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为中国;反之,“非原产”即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是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当于“进口”的含义。如果货物的所有原材料均为中国原产,即称之为“完全原产”。 2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优惠原产地证书(包括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出口产品在进口国通关时获得关税减免的凭证,有利于进口商降低进口成本,加快通关速度;有利于出口商扩大出口,拓展国外市场。 目前,临沂辖区出口企业可到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的产地证类别包括: ⑴一般原产地证书(C.O.); ⑵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 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E); ⑸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F); ⑹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⑺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⑻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⑼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⑽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⑿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⒀中国—冰岛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⒁中国—韩国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⒂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⒃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⒄其他。 3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就是各国为了确定商品的“国籍”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或措施。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出口产品都一定能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①商品HS编码在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给惠列表内;②含进口成分或经过加工制造,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还须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特定原产地判定标准。 各进口国家或地区给惠列表可登陆“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浏览或查看。 4 业务指南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 4.1 原产地企业备案 自2016年4月1日起,试实行原产地企业备案无纸化。 请在“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上填写企业电子备案信息,包括以下五部分: (1) 企业基本信息 填写企业各项资料。联系电话禁止填写无效号码,一旦发现,立即暂停签证资格。 (2)产品信息 指申请企业需签发原产地证书涉及的各项出口商品。生产型企业建议尽量详细填写该部分,以免日后引起其他问题;贸易型公司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填写该部分。 具体填写要求: ①HS编码:填写10位编码,并明确产品中文名称,不允许直接提交HS 类别名称(如无法修改可尝试删除整条产品信息后重新添加); ②成本明细: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如实填写“成本明细维护”模块; ③输往国家:每项产品均须录入输往国家,目前系统自带的“产品出口国”栏目只能按备选项模糊选择,不够明确,因此请将输往国家录在每项产品的“备注”栏目中。要求:若涉及自贸区签证的国家,不可简略填写地区名称,而应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职责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职责 1.研究拟定有关出人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检査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出人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人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5.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出人境检验检疫基础知识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査;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6.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7.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8.负责管理出人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i十工作和闰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9.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垂直管理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 11.开展有关的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垄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议. 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负责各类办公用品、器具与设备、劳卫用品、车用材料和节日礼品及实物福利品的采购工作. ?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按时按量购进货品,要求货比三家、降低成本、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政策、程序及要求等)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 一九九六年,中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外贸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见附件)。 几个热点问题: 1、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 答: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 备注: 1、管理规定中,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约定: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经咨询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申请办理。 2、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才可聘雇外国人。 2、问: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如何申请?须办理什么手续? 答:①用人单位须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需再确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③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尔后,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具体负责签发 许可证书。 ④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被授权单位(一般是外经贸局)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 ⑤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凭劳动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Z职业签证)。 ⑥用人单位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若为外文,则须有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属境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五年八月三十壹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且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于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于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可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17号 现发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李长江 二○○○年一月十一日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 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 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 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 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指运地结关的集装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检查集装箱外表(必要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调离和签封手续,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移交当地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过境集装箱经查验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进境口岸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六一"工作模式: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 三电工程包括:"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通关"。 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1、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以法定检验检疫货物为例)。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随附单证资料(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据等)。 (3)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后受理报检并计收费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或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做退运或销毁处理。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2、特殊货物,例如: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按规定检验检疫机构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 验检疫。规定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除外。 (二)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作用

报检理论简答题。 1.出入境检验检疫作用 a 国家主权的体现。 b 国家管理职能的表现。 c 对外经济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保障 2. 什么是自理报检?什么是代理报检? 自理报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检验检疫/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收发货人。 代理报检:获得检验检验机构注册登记后,接受进出境收发货人委托,为委托人办理报检的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3.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业务流程 入境:报检后先放行再通关,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4.报检的流程。 准备单证,数据录入,递交单证,联系配合检验检疫,缴纳费用,签领证单。 5.报检单的填制。 a. 必须做到三个相符,单证相符,单货相符,单单相符。(必须记住这个) b. 报检时,使用国家质检局统一印制的报检单,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即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关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c. 报检单所列项目应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无相应内容栏填写***。不得留空。 6.出入境的类型。 入境:一般报检,入境流向报检,异地施检报检。 出境:一般报检,出境换证报检,出境货物报检,出境货物预检报检。 7.什么是检验检疫放行?什么是直通放行?(可以不背) 检验检疫放行: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受检对象准予入境或者销售使用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由口岸海关和相关部门或口岸检验检疫办理通关放行手续,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受检对象不准出入境或者销售使用,并根据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告知有关当事人或口岸海关和相关部门对受检对象进行相应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直通放行: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8.报检员的权利与义务(应该会考) 权利;a.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办理报检,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或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期限内检验检疫完毕并出具证明。 b, 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向原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 c. 如有正当理由撤销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撤检手续。 d. 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和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保密 e, 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或衣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义务;a, 须办理报检业务需出示《报检员证》 b. 有义务向本企业宣传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及管理办法。 c. 遵守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检,提供完整有效的单证。 d, 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e, 有义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抽样检验等必要条件。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一)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1.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具有权威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及装运条件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通常习惯称为商检工作。 2.出人境检验检疫是指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以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为衡量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或进口国法规要求为准则,对出人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进行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居间检验检疫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 (二)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 我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法定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和提供公证鉴定服务 (1)法定检验 又称强制性检验,是指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由国家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2)监督管理 (3)公证鉴定服务 (三)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1.检验机构的种类: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三种。 (1)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实施法定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

(2)半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检验机构。它由政府授权,使其代表政府行使商品检验鉴定工作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依据。 (3)非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劳氏船级社。 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的业务范围: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口商品认证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和卫生检疫与处理。 (1)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商检法》,对列人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是指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检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下列动植物及相关物实施检疫和监督管理的行为。 (3)进口商品认证管理是指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列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合格,方可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其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简称为“3C"标志。 3.国外著名的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1)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瑞士通用公证行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检验鉴定公司. (2)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UITS) 集团主要成员有英国嘉碧集团、香港天祥、公证行、英特泰克国际服务有限公司、英之杰检验集团与中国商检机构建立了业务合作往来关系,并签订了委托检验协议。 (3)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 NKKK与中国商检机构签订了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与业务往来。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它有害生物由国外传人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我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和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统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法定检验检疫 “法定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 (一)法定检验检疫范围 1.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4.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5.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6.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二)《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1.《目录》的内容 2009年实施的《目录》内的商品共涉及H.S编码20类,编码4815个。 《目录》中商品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表示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共3883个。“海关监管条件”为“B”表示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共4260个。 “海关监管条件”为“D”表示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共3个。 2.《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字母的含义 “M”表示进口商品检验共1441个。“N”表示出口商品检验共1912个。“P”表示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共1955个。 “Q”表示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共1945个。“R”表示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个1385个。 “S”表示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共1147个。 “L”表示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共329个。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主要包括一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和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一)一般进出口商品检验 1、凡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2.必须实施的进出El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 (二)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1.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进口废物前,进口单位应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2。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三)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对按规定应当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运抵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仍将按规定实施至0货检验。 (四)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 (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海关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 第六条报检单位办理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并由该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手续。 第七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海关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八条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三章入境报检 第九条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第十条入境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三)报检入境废物原料时,还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属于限制类废物原料的,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明。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明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四)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五)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六)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七)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填写《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 (八)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取得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九)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十)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 年)>的公告》(联合公告2010年第158号)2010 年第158 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 年)》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 年)》(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升降机、功率Wl 25w的吊扇和装有离心甩干机的非全自动洗衣机等91个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A/。 二、将海关商品编号8211910000(刃面固定的餐刀)的监管条件由A调整为A/B。 三、将海关商品编号3101009020(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包括腐叶、腐根、树皮、树叶、树根等森林腐殖质>)、3101009090(经化学处理的其他动 植物肥料)、7117110000(贱金属制袖扣、饰扣)、7117190000(其他贱金属制仿首饰)、7117900000(未列名材料制仿首饰)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A/B。 四、结合2011 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法检目录》进行了对应调整。 五、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六、本公告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2011 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 整表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代理报检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五条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并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规范本企业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四)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不少于5名取得代理报检资格证书的报检人员。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前款第三、四、五项要求的条件,且总

集装箱安全控制措施

集装箱安全检查与管理程序 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公司货物和货柜的运输安全,符合海关与C-TPAT安全标准要求,防止装运、运输过程中丢失货物或遭受非法入侵,避免恐怖威胁、走私及其他犯罪行为,确保货物准确按时的到达目的地,制订本程序。 适用范围集装箱检查与监督人员 职责 -保安组负责货柜车进入时对车箱底盘、货柜底部进行检查 -保安组负责记录货柜车出入本厂的具体时间 -PMC部指定负责人对货柜车箱进行全面检查 程序所有进入本公司装运货物的集装箱都必须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核对集装箱号。货柜车进入本公司时,先由保安人员对车辆底盘、货柜底部进行检查。空柜集装箱车辆,在进入停放区域后应由PMC指定负责人立即开柜检查是否为空柜状态,如发现有货物或人员等其它异常,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负责人。对货柜检查内容如下:检查集装箱是否装有隐蔽间隔,结构是否稳固。检查依据下列准则进行:检查部位:前板、左侧/右侧/底/顶板、箱顶、内/外门、底架外部/下方、隐蔽间隔。检查有无新刷油漆、焦木或填充剂的味道;检查有无新刷油漆的痕迹、焊接烙印或者箱板质地差异。 结构:检查前后角柱有无裂缝。检查箱板是否有打孔、切割、磨损或开裂;是否丢失松脱零件或紧固件;进行内部漏光测试:检查有无因门封缺损、孔洞、焊接破损、地板损坏或分离、紧固件松脱/丢失造成的光线渗透。此检查在箱门完全紧闭的情况下从内部进行;在门的末端检查锁条,包括托架、导杆以及凸轮,查看有碍箱门操作或关牢的缺损,例如折曲、弯曲、凹陷等;在下层结构,检查横向构件、外伸支架和附件是否有洞;在下层结构,检查底板、箱板或板条是否破损、开裂或断开。货柜车离厂时,保安人员必须再次检查门锁及封条、确认货物清单,如集装箱有任何异常,例如封条号不符或封条号损坏等,应马上报告公司安全负责人,由安全负责人通知PMC部主管联系货运公司,同时安排人员对货物进行复查。货柜车只允许在装柜时进入厂区,在外部停靠时,必须保持围墙距离3米以外,保安人员应予以提醒并监督。 记录记录名保存部门保存期限《集装箱安全点检表》管理部保安组 1

【DOC】出入境检验检疫教学指导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教学指导书 陈兵刘艳编 一、课程的培养目标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培训教材》是以进出口报检工作为背景,专门研究外贸活动中报检工作的一门学科,具有政策性、技术性、执法性和涉外性的特点,是高等职业教育国际贸易实务专业一门专业选修课。本课程的基本任务是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分析和研究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让学生学会在外经贸活动中,熟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理解检验检疫报检条件,掌握报检程序,并能正确贯彻中国外经贸的方针政策,确保企业的经济利益,又能符合国际经济通行规则,从而为中国培养熟悉外经贸业务的报检专业技能人才。 根据高职报检员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本课程应该达到以下教学目标:(一)学生知识结构目标 1、了解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念及重要性。 2、理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概况。 3、掌握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流程。 4、掌握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通关、放行和收费。 (二)学生专业能力培养目标 1、具有踏实的检验能力,杜绝虚报、隐瞒、谎报。 2、具有报检必备的分析能力,热爱报检岗位。 3、具有扎实的报检工作能力。 (三)学生专业素质培养目标 1、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 2、培养学生的工作学习的主动性。

二、课程教学要求 (一)教学改革要求 1、针对学生专业专业方向开展实施案例教学法。 2、采用理论课与实训课相结合的教学方式。 3、让学生开阔眼界,多进行现场参观学习。 (二)课堂教学要求 1、课程教学应突出重点,剖析难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符合教学改革的要求。 2、讲解上力求通俗易懂,既要考虑后续专业课程与本课程的关系,又要培养学生直接从事报检业务的能力。 3、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4、结合案例分析,作深入浅出,形象生动的讲解。 (三)实践技能的要求 1、学生应熟悉报检业务操作流程。 2、学生应学会填制报检业务的相关单据。 三、与相关课程的联系 (一)与前续课程的联系 1、《国际贸易概论》使学生了解基本的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为学习专业知识打下坚实基础。 2、《国际贸易实务》使学生掌握国际贸易业务的操作流程,报检业务是涉及特定商品进出口业务的一环。 3、《国际结算》使学生了解相关单证的制作及结算业务流程。 (二)与后续课程的联系 《外贸英语》使学生掌握必备的专业英语。 四、教材的选用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须知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须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进口化妆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一、进口化妆品前请先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附件1)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包括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向进口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四川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 备案成功后获得10位编码收货人备案号。 (一)备案前提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有:化妆品或美容美发等日化类经营范围; 备注: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营业执照上应有相关经营范围。 (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附件3) 4. 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可免于提交); 5.进口化妆品的流向记录(附件4)。 6.授权书:生产商授权收货人办理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事宜的中方公证书(列明授权品牌)(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可提交相关合同)。

授权书内容:1)生产商授权收货人为授权品牌在华责任单位 2)授权收货人为授权品牌办理相关检验检疫事宜 3)授权收货人法人代表(或其他指定人)可以在相关进口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进口化妆品报检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产品安全性承诺(附件3)、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附件5)等。 2. 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四、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报检 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还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样品研发试用方案

集装箱检查内容

集装箱检查内容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检查集装箱内容 1、集装箱到厂后必须先由仓库保管核对运输司机出示的货运单,核对货柜号码、 封条号码与实际来的货柜柜身号码、封条号码是否相符,若有问题要第一时间 通知报关员。 2、在检查柜号和封条号无误后,还要对 集装箱进行全面检查: 1)检查有无新刷油漆、焦木或填充剂的味道。 2)检查有无新刷油漆的痕迹、焊接烙印或者箱板质地差异。 结构是否稳固: 1)检查前后角柱有无裂缝。 2)检查箱板是否有打孔、切割、磨损或开裂;是否丢失松脱零件或紧固件 3)进行内部漏光测试:检查有无因门封缺损、孔洞、焊接破损、地板损坏或分离、紧固件松脱或丢失造成的光线渗透。此检查在箱门完全紧闭的情况下从内部进行。 4)在门的末端检查锁条,包括托架、导杆以及凸轮,查看有碍箱门操作或关牢的缺损,例如折曲、弯曲、凹陷等。 5)在下层结构,检查横向构件、外伸叉架和附件是否有洞。 6)在下层结构,检查底板、箱板或板条是否破损、开裂或断开。是否稳固。检查集装箱各部位(前板、左侧/右侧/底/顶板、内/外门、隐蔽间隔等)是否存在异常,如果发现货柜箱有任何异常,管理人员必须在放行货物前进行复查。如果集装箱没有清空,或者结构不安全,必须要求使用新集装箱,不得使用有问题的集装箱运输货物。 7)集装箱内要清扫干净,车辆保持干爽。如果有漏水的地方要修补好,若发现有铁钉突出、生锈、漏水或其他外来物质等,应即时处理,不能处理时通知上级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查询范文

篇一:《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 服务指南 中国-东盟博览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指南 为了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方便各国客商和有关人士出入境检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专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批准的便利措施,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机构设臵 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各主要口岸设臵中国-东盟博览会入境参展物检验检疫专用通道、参会人员礼遇通道和专用通道,实行优先检验检疫,优先通关。主要航空口岸有南宁、桂林、北海;海港口岸有北海、防城港;边境陆路口岸有凭祥、东兴。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委托中国金球广西公司和广西中邮物流有限公司全权办理参展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事宜。 二、入境参展物检验检疫方式和工作流程 (一)检验检疫方式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参展物实行“口岸查验,展出地集中检验检疫监管”的方式。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专门设立有中国-东盟博览会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负责会展现场的咨询、报检和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并在会展期间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 (二)参展物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见下图) 三、入境参展物的报检管理 (一)参展物主要是指展品、礼品及样品等,需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交参展物清单及有关参展物的证明文件,提单/运单等,并注明是否展后销售。 (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参展物的性质,实施感观检查或检疫处理后,予以放行。必要时,出具通关单或有关检验检疫证单。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

海关监管条件(类别),有A、B、D三种类别 A: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表示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单选题 某商品其海关监管条件为A/B,表示该商品()。 A、只有在入境的时候须实施检验检验检疫 B、只有在出境的时候须实施检验检验检疫 C、入境和出境时均须实施检验检疫 D、入境和出境时都不用实施检验检疫 答案:C 判断题 某商品其海关监管条件为D,表示该商品须由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答案:对 检验检疫类别包括:M、N、P、Q、R、S、L M:进口商品检验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基本内容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 1、凡列入《法检目录》内的商品,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检验,判定其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判定的方式采取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 ①抽样、检验和检查; ②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 ③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多选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 )及其各项的组合。 A.抽样、检验和检查

B.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 C.注册、认可和批准 D.申请、审批和鉴定 答案:ABC 2、检验检疫机构对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有关规定可实施抽查检验。 3、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 判断题 1、检验检疫机构对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有关规定,不能够实施检验。 答案:错 解释:可实施抽查检验。 (二)动植物检疫 1、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情形 (1)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3)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4)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5)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或合同约定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物品 多选题: 1、动植物检疫的对象包括: A、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 B、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C、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及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D、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或合同约定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物品 答案:ABCD 2、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在签订合同之前,先办理检疫审批; 4、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5、对过境运输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检疫监管; 6、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实行检疫监管; 7、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 判断题: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签订合同之后,向当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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