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附件16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海关报检。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海关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六条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第九条海关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指运地结关的集装箱,进境口岸海关受理报检后,检查集装箱外表(必要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调离和签封手

续,并通知指运地海关,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移交环保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过境集装箱经查验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进境口岸海关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发现被污染或危险性病虫害的,应作卫生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

第三章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十四条出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所有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检验;

(四)输入国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要求实施

检验检疫;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五条出境集装箱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海关报检,未经海关许可,不准装运。

第十六条装载出境货物的集装箱,出境口岸海关凭启运地海关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验证放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在出境口岸装载拼装货物的集装箱,由出境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章进出境集装箱的卫生除害处理

第十八条进出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卫生除害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传染病污染的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三)携带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昆虫或啮齿动物的;

(四)检疫发现有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及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所列病虫害和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险的其它病虫害的;发现超过

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

(五)装载废旧物品或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六)装载尸体、棺柩、骨灰等特殊物品的;

(七)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规定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第十九条对集装箱及其所载货物实施卫生除害处理时应当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第二十条用于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的方法、药物须经海关总署认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从事进出境集装箱清洗、卫生除害处理的单位须经海关考核认可,接受海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海关对装载法检商品的进出境集装箱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查验集装箱封识、标志是否完好,箱体是否有损伤、变形、破口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进出境集装箱装载的应检货物按有关规定

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十四条海关在对进出境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工作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辅助人力、用具等。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集装箱检验办法》、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发布的《进出境集装箱动植物检疫管理的若干规定》、原国家卫生检疫局发布的《关于实施<进境、出境集装箱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时废止。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原产地业务办理指南 1 “原产”与“非原产”的概念 通俗地讲,商品的原产地即商品的“国籍”。 “原产”是指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为中国;反之,“非原产”即货物或原材料的产地是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当于“进口”的含义。如果货物的所有原材料均为中国原产,即称之为“完全原产”。 2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优惠原产地证书(包括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出口产品在进口国通关时获得关税减免的凭证,有利于进口商降低进口成本,加快通关速度;有利于出口商扩大出口,拓展国外市场。 目前,临沂辖区出口企业可到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的产地证类别包括: ⑴一般原产地证书(C.O.); ⑵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A); 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E); ⑸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F); ⑹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⑺中国—秘鲁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⑻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⑼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⑽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⑿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⒀中国—冰岛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⒁中国—韩国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⒂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⒃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⒄其他。 3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就是各国为了确定商品的“国籍”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或措施。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出口产品都一定能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①商品HS编码在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给惠列表内;②含进口成分或经过加工制造,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还须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特定原产地判定标准。 各进口国家或地区给惠列表可登陆“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浏览或查看。 4 业务指南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 4.1 原产地企业备案 自2016年4月1日起,试实行原产地企业备案无纸化。 请在“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上填写企业电子备案信息,包括以下五部分: (1) 企业基本信息 填写企业各项资料。联系电话禁止填写无效号码,一旦发现,立即暂停签证资格。 (2)产品信息 指申请企业需签发原产地证书涉及的各项出口商品。生产型企业建议尽量详细填写该部分,以免日后引起其他问题;贸易型公司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填写该部分。 具体填写要求: ①HS编码:填写10位编码,并明确产品中文名称,不允许直接提交HS 类别名称(如无法修改可尝试删除整条产品信息后重新添加); ②成本明细: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如实填写“成本明细维护”模块; ③输往国家:每项产品均须录入输往国家,目前系统自带的“产品出口国”栏目只能按备选项模糊选择,不够明确,因此请将输往国家录在每项产品的“备注”栏目中。要求:若涉及自贸区签证的国家,不可简略填写地区名称,而应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职责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职责 1.研究拟定有关出人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检査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出人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人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5.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出人境检验检疫基础知识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査;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6.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7.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8.负责管理出人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i十工作和闰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9.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垂直管理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 11.开展有关的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垄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议. 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负责各类办公用品、器具与设备、劳卫用品、车用材料和节日礼品及实物福利品的采购工作. ?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按时按量购进货品,要求货比三家、降低成本、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 序(试行)》等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全面规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总局制定了《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和《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附件1: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1.目的 加强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保障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适载性检验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的工作质量。 2.适用范围 适用所有出境集装箱的卫生检疫;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装箱的动植物检疫;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的适载性检验。 3.检验检疫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4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7号局长令)。 4.控制要求 4.1 出境集装箱检疫工作流程 出境集装箱检疫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受理报检、检疫查验、判定处置、出口核查以及资料归档等环节,具体参见附1. 4.1.1 受理报检 4.1.1.1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集装箱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填写的《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以及随附的集装箱配载清单等相关资料和单据受理出境集装箱检疫申报,对由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出运的集装箱可由申报单位按批报检。 4.1.1.2 按出境集装箱检疫收费标准进行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17号 现发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李长江 二○○○年一月十一日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 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 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 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 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指运地结关的集装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检查集装箱外表(必要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调离和签封手续,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移交当地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过境集装箱经查验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进境口岸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附件21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 (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

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海关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 第六条报检单位办理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并由该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手续。 第七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海关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八条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三章入境报检 第九条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第十条入境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作用

报检理论简答题。 1.出入境检验检疫作用 a 国家主权的体现。 b 国家管理职能的表现。 c 对外经济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保障 2. 什么是自理报检?什么是代理报检? 自理报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检验检疫/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收发货人。 代理报检:获得检验检验机构注册登记后,接受进出境收发货人委托,为委托人办理报检的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3.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业务流程 入境:报检后先放行再通关,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4.报检的流程。 准备单证,数据录入,递交单证,联系配合检验检疫,缴纳费用,签领证单。 5.报检单的填制。 a. 必须做到三个相符,单证相符,单货相符,单单相符。(必须记住这个) b. 报检时,使用国家质检局统一印制的报检单,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即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关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c. 报检单所列项目应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无相应内容栏填写***。不得留空。 6.出入境的类型。 入境:一般报检,入境流向报检,异地施检报检。 出境:一般报检,出境换证报检,出境货物报检,出境货物预检报检。 7.什么是检验检疫放行?什么是直通放行?(可以不背) 检验检疫放行: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受检对象准予入境或者销售使用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由口岸海关和相关部门或口岸检验检疫办理通关放行手续,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受检对象不准出入境或者销售使用,并根据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告知有关当事人或口岸海关和相关部门对受检对象进行相应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直通放行: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8.报检员的权利与义务(应该会考) 权利;a.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办理报检,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期限或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期限内检验检疫完毕并出具证明。 b, 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向原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 c. 如有正当理由撤销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撤检手续。 d. 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和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保密 e, 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或衣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义务;a, 须办理报检业务需出示《报检员证》 b. 有义务向本企业宣传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及管理办法。 c. 遵守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检,提供完整有效的单证。 d, 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e, 有义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抽样检验等必要条件。

集装箱检验检疫相关知识

集装箱检验检疫相关知识 一、检验检疫集装箱属性和定义从卫生检疫观点来讲,国境卫生检 疫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它强调了集装箱的运 输设备属性。第十条规定:“入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 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 检疫。”这一点是基于防止传染病通过集装箱传入传出而考虑的;从商检角度 讲,它也强调了集装箱的运输设备属性,商检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装运出口 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 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从动植物检疫观点来讲,集装箱具有装载 容器和运输设备的双重属性。一是它具有装载货物和方便运输的功能,二是 具有运输设备反复装载货物的功能,往返于世界各国和地区之间。二、 集装箱的规格及检验检疫工作中用到的术语目前,世界上普通使用的是 6.15 米(20 英尺)和12.3 米(40 英尺)长两种标准集装箱。以6.15 米(20 英尺)集装箱为一个标准单位(TEU 是英文TwentyEquivalentUnit 的缩写),这是一个国际标准单位。卫生除害处理:即卫生处理和除害处理,是指 熏蒸、消毒、除虫、灭菌、除鼠等消除有害生物的措施。三、集装箱检 验检疫内容(一)强制性检验检验范围: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 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在装运前实施清洁、卫生、冷藏效能、密固状况等适 载性检验。检验内容:箱体、箱门完好,箱号清晰,安全铭牌齐全;箱 体无有毒有害危险品标志;箱内清洁、卫生、无有毒有害残留物,且风雨密 状况良好;箱内温度达到冷藏要求,符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二)非强制性检验鉴定包括:集装箱载损鉴定、集装箱货物的装箱鉴 定、集装箱货物的拆箱鉴定、集装箱承租鉴定、集装箱退租鉴定、集装箱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 1、自理报检单位、代理报检单位的基本概念及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注册登记的程序; 2、自理报检单位、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及必须遵守的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3、报检员、报检员资格证以及报检员证的基本概念及报考报检员资格证和申报报检员证的基本条件和一般程序; 4、报检员的权力和义务以及检验检疫对报检员日常管理的一些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1、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时,应交验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报检委托书》正本,委托书应加盖委托人的公章。 2、代理报检单位系指受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或受对我贸易关系人等委托,依法代理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以及经批准经营港澳及国际航线的运输公司。 3、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4、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机构的代理报检业务。 5、报检单位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登记,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应在划定的区域内办理报检事项。需在异地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向报检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证书》异地备案手续。 6、报检单位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 7、报检单位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8、报检单位因办理报检的需要,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交易所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保密。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它有害生物由国外传人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我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和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统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法定检验检疫 “法定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 (一)法定检验检疫范围 1.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4.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5.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6.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二)《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1.《目录》的内容 2009年实施的《目录》内的商品共涉及H.S编码20类,编码4815个。 《目录》中商品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表示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共3883个。“海关监管条件”为“B”表示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共4260个。 “海关监管条件”为“D”表示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共3个。 2.《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字母的含义 “M”表示进口商品检验共1441个。“N”表示出口商品检验共1912个。“P”表示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共1955个。 “Q”表示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共1945个。“R”表示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个1385个。 “S”表示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共1147个。 “L”表示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共329个。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主要包括一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和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一)一般进出口商品检验 1、凡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2.必须实施的进出El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 (二)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1.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进口废物前,进口单位应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2。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三)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对按规定应当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运抵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仍将按规定实施至0货检验。 (四)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1、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时,应交验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报检委托书》正本,委托书应加盖委托人的公章。 2、代理报检单位系指受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或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等的委托,依法代理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以及经批准经营港、澳及国际航线的运输公司。 3、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4、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机构的代理报检业务。 5、报检单位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登记,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应在划定的区域内办理报检事项。需在异地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向报检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证书》异地备案手续。 6、报检单位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 7、报检单位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8、报检单位因办理报检的需要,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保密。 9、报检单位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井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10、某报检员因工作需要脱离了报检岗位,报检员所属企业应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1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资格的获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12、参加资格考试的合格考试人员,可以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报检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13、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报检员不能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企业的报检工作。 15、在报检工作中严重违反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被取消报检资格的,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6、被检验检疫机构开除或辞退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7、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刑满不足2年的、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8、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七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申明作废。 19、报检员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提交的单证不属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20、报检员证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的必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履行审核手续。 2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 22、报检单位在报检时应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单证,完整、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2020版)

The contract has the function of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If one party violates the contract, he shall bear legal responsibility.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2020版)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2020版)说明:本合同书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是否履行合同就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收藏、阅读、改编、打印(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 本单位与委托人_____协商后达成本委托书,将本单位进口/出口如下货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全权委托受托人办理,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用于办理报检手续的所有单证均真实无讹:品名:_____ 数(重)量:_____ 外贸合同号:_____ 提(运)单号:_____ 委托日期: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委托书有效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印章): 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 机构性质: ____ 经营范围:____ 法人代表(印章):_____ 联系电话:____ 被委托人确认声明 本单位完全接受本委托书,将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委托人所委托的上述货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并配合检验

集装箱安全控制措施

集装箱安全检查与管理程序 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公司货物和货柜的运输安全,符合海关与C-TPAT安全标准要求,防止装运、运输过程中丢失货物或遭受非法入侵,避免恐怖威胁、走私及其他犯罪行为,确保货物准确按时的到达目的地,制订本程序。 适用范围集装箱检查与监督人员 职责 -保安组负责货柜车进入时对车箱底盘、货柜底部进行检查 -保安组负责记录货柜车出入本厂的具体时间 -PMC部指定负责人对货柜车箱进行全面检查 程序所有进入本公司装运货物的集装箱都必须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核对集装箱号。货柜车进入本公司时,先由保安人员对车辆底盘、货柜底部进行检查。空柜集装箱车辆,在进入停放区域后应由PMC指定负责人立即开柜检查是否为空柜状态,如发现有货物或人员等其它异常,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负责人。对货柜检查内容如下:检查集装箱是否装有隐蔽间隔,结构是否稳固。检查依据下列准则进行:检查部位:前板、左侧/右侧/底/顶板、箱顶、内/外门、底架外部/下方、隐蔽间隔。检查有无新刷油漆、焦木或填充剂的味道;检查有无新刷油漆的痕迹、焊接烙印或者箱板质地差异。 结构:检查前后角柱有无裂缝。检查箱板是否有打孔、切割、磨损或开裂;是否丢失松脱零件或紧固件;进行内部漏光测试:检查有无因门封缺损、孔洞、焊接破损、地板损坏或分离、紧固件松脱/丢失造成的光线渗透。此检查在箱门完全紧闭的情况下从内部进行;在门的末端检查锁条,包括托架、导杆以及凸轮,查看有碍箱门操作或关牢的缺损,例如折曲、弯曲、凹陷等;在下层结构,检查横向构件、外伸支架和附件是否有洞;在下层结构,检查底板、箱板或板条是否破损、开裂或断开。货柜车离厂时,保安人员必须再次检查门锁及封条、确认货物清单,如集装箱有任何异常,例如封条号不符或封条号损坏等,应马上报告公司安全负责人,由安全负责人通知PMC部主管联系货运公司,同时安排人员对货物进行复查。货柜车只允许在装柜时进入厂区,在外部停靠时,必须保持围墙距离3米以外,保安人员应予以提醒并监督。 记录记录名保存部门保存期限《集装箱安全点检表》管理部保安组 1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附件16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海关报检。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海关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六条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第九条海关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 第十条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指运地结关的集装箱,进境口岸海关受理报检后,检查集装箱外表(必要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调离和签封手

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 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获准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某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第一节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一、入境货物报检(一)报检分类1、入境一般报检关键点:货物的报关地和报检地相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例如:大连企业海运进口货物,在大连进境。货物到港后,企业向大连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然后持《入境货物通关单》向大连海关报关。2、入境流向报检关键点:货物的报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对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3、异地施检报检关键点:货物完成入境流向报检后,运往目的地,向目的地检验检疫申报检验检疫,申请时要提交《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即《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中的第三联流向联。例如:沈阳企业海运进口货物,从大连进境货物到达大连港口后,向大连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大连检验检疫机构对运输工具及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然后向大连的海关报关。报关结束后,货物运往沈阳,货到沈阳后,持《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向沈阳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总结:入境流向报检与异地施检报检是一个报检工作中的两个环节,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对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对货物实质进行检验检疫的工作在目的地完成。(二)报检时限和地点1、时限:在入境前或入境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时间2、地点: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了检验检疫地点的,按规定地点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进境空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进境空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1目的 为加强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管理,确保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的工作质量,严防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制定本工作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的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 3 检验检疫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4《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7号局长令) 4受理申报 4.1预申报和报检 在集装箱运抵口岸或卸运前,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集装箱施检部门预申报船名/航次、承运人、数量、

清单、启运口岸和预计到达口岸的日期和时间,卸运流向、预堆放场站以及相关材料等。 集装箱卸运后,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境空箱的报检手续,报检以同一海运提单号为一报检批,报检手续可在查验后放行前办理。 4.2 审核 4.2.1检验检疫机构集装箱施检部门审核有关单证,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的集装箱,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并通知报检人联系卫生除害处理公司作卫生除害处理。 4.2.2根据提单确定抽查箱数和箱号,提单箱量为5个自然箱以下(含5箱)的,全部检查;箱量为6至100箱的,按不低于5%抽查(最低不少于5箱);101至500箱的,按不低于3%抽查(最低不少于5箱);500箱以上的,按不低于1%抽查(最低不少于15箱)。有提供装运前相关清洁卫生证明材料的,可考虑降低查验比例,甚至实行抽批查验。 4.2.3通知承运人或代理人在集装箱运抵口岸后,将4.2.1和4.2.2确定的集装箱分别卸运到卫生除害处理场和检疫查验场,并及时联系检验检疫机构人员作卫生除害处理监督和现场查验。对卸运、分流和堆放于码头或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各集装箱场站的集装箱,由检验检疫机构培训的场站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实用教程读后感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实用教程》读书报告 班级:预防1301班 学号:2501130116 姓名:姜佳琦 一.内容提要: 本教程不仅详尽介绍了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政策法规、基本程序等知识,还引用了大量的典型实例和案例,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而且作者总结归纳了近几年的公务员考试的真题并给出具体的解答,以及对下一年考试重点的解析,对于公务员考试的考生来说很有用途。 二.书籍介绍: 本书共分为十二章,分别从法律,检验人员,检验制度,特殊物检疫制度等方面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进行详细的解释。三.作者简介: 洪雷,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调研员。从事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30余年,曾多次赴欧洲国家执行两国间动物检验检疫任务,还多次参与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进口动物的贸易谈判。曾主持“犬布氏杆菌病及其诊断试验”等科研。并参与中欧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中国对外贸易法制与

WTO规则的融合、商务部有关中国履行别致入WTO承诺及影响综合评估等课题研究。在国内多种权威杂志上发表论文近百篇。先后编著出版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与电子化》、《WTO 与最新出入境检验检疫实务全书》、《中国进出境食品检验检疫实务大全》、《新外贸企业与检验检疫》等著作,参与翻译《家畜传染病》和编著《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指南》。 四.编辑推荐: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实用教程》是为国际经济贸易专业本科及专科的同名专业课程编写的教科书,也适合经济管理类其他专业的教学,如国际商务专业、国际货运代理专业和国际物流专业等相关课程使用。本教材是以出入境检验检疫理论为基础,围绕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阐述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及其操作流程,内容丰富、通俗易懂,颇具知识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它对于广大外经贸学生理解和掌握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全过程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有很大帮助,也可作为其他高职高专毕业生自学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读本,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五.书摘 第一章: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概述 学习目标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具体包括: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 (2)入境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4)进出境集装箱; (5)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7)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8)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 5、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等原产地证明书的。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以《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而成,包括了大部分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是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主要执行依据。其中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代码含义如下: 海关监管条件代码: A: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表示对应商品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检验检疫类别代码: M: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N: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P: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集装箱检查内容

集装箱检查内容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检查集装箱内容 1、集装箱到厂后必须先由仓库保管核对运输司机出示的货运单,核对货柜号码、 封条号码与实际来的货柜柜身号码、封条号码是否相符,若有问题要第一时间 通知报关员。 2、在检查柜号和封条号无误后,还要对 集装箱进行全面检查: 1)检查有无新刷油漆、焦木或填充剂的味道。 2)检查有无新刷油漆的痕迹、焊接烙印或者箱板质地差异。 结构是否稳固: 1)检查前后角柱有无裂缝。 2)检查箱板是否有打孔、切割、磨损或开裂;是否丢失松脱零件或紧固件 3)进行内部漏光测试:检查有无因门封缺损、孔洞、焊接破损、地板损坏或分离、紧固件松脱或丢失造成的光线渗透。此检查在箱门完全紧闭的情况下从内部进行。 4)在门的末端检查锁条,包括托架、导杆以及凸轮,查看有碍箱门操作或关牢的缺损,例如折曲、弯曲、凹陷等。 5)在下层结构,检查横向构件、外伸叉架和附件是否有洞。 6)在下层结构,检查底板、箱板或板条是否破损、开裂或断开。是否稳固。检查集装箱各部位(前板、左侧/右侧/底/顶板、内/外门、隐蔽间隔等)是否存在异常,如果发现货柜箱有任何异常,管理人员必须在放行货物前进行复查。如果集装箱没有清空,或者结构不安全,必须要求使用新集装箱,不得使用有问题的集装箱运输货物。 7)集装箱内要清扫干净,车辆保持干爽。如果有漏水的地方要修补好,若发现有铁钉突出、生锈、漏水或其他外来物质等,应即时处理,不能处理时通知上级处理。

09年报检员辅导出入境报检管理规定(3)

09年报检员辅导出入境报检管理规定(3)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 《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代理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财务报告,报检差错及原因,遵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情况及自我评估等。 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条代理报检单位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代理报检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第二十二条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理报检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并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三条代理报检单位可以以电子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但不得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进行远程电子预录入。 第二十四条代理报检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暂停其3个月或者6个月的代理报检资格:(一)有违反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行为的;(二)提供不真实情况,导致代理报检的货物不能落实检验检疫的; (三)对报检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取消报检资格的; (四)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泄露

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或者未将向检验检疫机构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的,或者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报检中介服务费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事项进行的调查和处理不予配合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代理报检业务的;(十)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建立、健全代理报检业务档案,不能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的;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展远程电子预录入的; (十二)因其他原因需暂停报检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查询范文

篇一:《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 服务指南 中国-东盟博览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指南 为了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方便各国客商和有关人士出入境检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专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批准的便利措施,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机构设臵 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各主要口岸设臵中国-东盟博览会入境参展物检验检疫专用通道、参会人员礼遇通道和专用通道,实行优先检验检疫,优先通关。主要航空口岸有南宁、桂林、北海;海港口岸有北海、防城港;边境陆路口岸有凭祥、东兴。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委托中国金球广西公司和广西中邮物流有限公司全权办理参展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事宜。 二、入境参展物检验检疫方式和工作流程 (一)检验检疫方式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参展物实行“口岸查验,展出地集中检验检疫监管”的方式。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专门设立有中国-东盟博览会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负责会展现场的咨询、报检和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并在会展期间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 (二)参展物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见下图) 三、入境参展物的报检管理 (一)参展物主要是指展品、礼品及样品等,需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交参展物清单及有关参展物的证明文件,提单/运单等,并注明是否展后销售。 (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参展物的性质,实施感观检查或检疫处理后,予以放行。必要时,出具通关单或有关检验检疫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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