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索引号: AAB26B-0209-2007-00149

主题分类: 政府规章文件---工商市场物价附加码: 000125874/2007-00151

发布机构: 天津市物价局发文日期: 2007-12-04

名称: 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号: 津价认[2007]269号主题词:

内容概述

为了统一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程序、方法和标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客观、公正地确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3号)的规定,制定本规程。该《规程》共七章四十一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全文

天津市物价局文件津价认〔2007〕269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3号)的规定,特制定《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四日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程序、方法和标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客观、公正地确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价格鉴定机构”)进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包括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管理法规,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同时包括非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车物损失,是指车辆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由于人为和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车辆、车载物品,以及道路、设施等除人身伤害以外的与事故相关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本规程所称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由价格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

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当事人和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方法和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物直接损失价格进行鉴定、复核裁定的过程。

第四条本市各级价格鉴定机构必须在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工作。

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定损的价格鉴定人员(以下简称“价格鉴定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五条本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跨区授权和复核裁定制度。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天津市价格认证中心具体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监督、指导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价格认证中心按照各自受理范围,进行价格鉴定。

(一)市价格认证中心受理范围

1、市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3、区、县价格认证中心移送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4、对区、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重新鉴定和复核裁定;

5、其他应当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二)区、县价格认证中心受理范围

1、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市价格认证中心指定或授权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3、其他应当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第二章价格鉴定的原则

第七条合法原则。价格鉴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并以此为依据。

第八条公平原则。价格鉴定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第九条客观原则。价格鉴定应当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

第十条科学原则。价格鉴定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准确合理。

第十一条独立原则。在价格鉴定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的第三者立场,不能受当事人、委托方和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第十二条以修理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价格鉴定过程中,在不影响安全、技术性能和外观基本恢复的前提下,应以修理为首选鉴定思路,对于符合更换条件的必须更换。

第十三条质量对等原则。经鉴定需更换的配件必须与原配件质量对等。

第十四条相关性原则。道路交通事故车物价格鉴定,因修理过程中的工艺需要,要对未损坏的零部件进行拆装,在鉴定过程中要考虑此项因素对鉴定结论的影响。

第三章价格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价格鉴定的受理。

(一)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时,

须要求委托人填写《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一式二份,并应载明如下内容:委托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委托价格鉴定标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购置时间、使用状况,鉴定目的、鉴定基准日、委托时间等内容,加盖委托人印章,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二)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明确价格鉴定目的,及时指定价格鉴定人员对事故车物进行价格鉴定。

(三)要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及时受理委托人的委托。

第十六条价格鉴定委托人范围。

(一)民事诉讼案件,委托人为审判机关或者案件当事人;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委托人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案件当事人;

(三)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对车物损失有争议的,委托人为事故当事人;

(四)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事故,委托人为办理案件的公安部门;

(五)对保险理赔金额有争议的,委托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事故当事人。

上述情况中事故为双方事故,当事人委托的应为事故双方当事人。

第十七条价格鉴定基准日。

基准日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以委托人确定的日期为准。委托人没有确定基准日的,应商请委托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事故发生日;

(二)委托鉴定日期距事故发生日较长、鉴定标的经多次转移,无法确认原始状态的,以立案日或委托鉴定日为鉴定基准日;

(三)查封、罚没物一般以查封、罚没日期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如查封物、罚没物需变卖处理,以委托价格鉴定日为基准日。

第十八条现场勘察。

(一)价格鉴定人员对车物损失进行价格鉴定期间,应携带岗位资格证书,佩带胸卡。

(二)价格鉴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时,应协商委托人通知事故各方当事人到场。被通知方不按时到场的,委托人和价格鉴定人员应分别记录在案,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三)对车物损失的勘察包括核实委托内容,如发现遗漏、重复以及与委托内容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确认,必要时变更委托;询问车物自然状况,检查车物受损部位和受损程度;对车物损失的损毁原状进行勘察、记录、照相等。在现场勘验过程中注意受损项目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对非本次事故引起的损坏项目不应纳入本次鉴定。

(四)通过现场勘察对车辆隐性受损部件难以确定受损程度的,原则上不设待查项目。应到有资格的拆解厂进行拆解鉴定,再进行价格鉴定。

(五)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物品鉴定,应聘请专业人员参加,进行技术鉴定,做好技术(质量)鉴定报告和相关笔录、附图,并在勘验文书上签字和盖章。(六)对受损物品受损程度等价格鉴定所需基础材料时,价格鉴定人员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技术鉴定,委托人未提供鉴定物品质量状况的,鉴定人员又难以准确确定时,应要求委托人或由价格鉴定人员代理委托人到国家法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定。需要抽样鉴定质量的,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抽样。

第十九条市场调查与搜集资料。

(一)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要与鉴定目的、价格类型、鉴定基准日期相一致。采价点一般要选择二个以上,要注意扣除采价中的不合理因素,采集与价格类型相符合的真实成交价格。

(二)按国家规定的定价形式进行调查。鉴定标的属于国家定价的,采集国家规定的价格;鉴定标的属于国家指导价的,采集国家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鉴定标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采集当地市场中等水平的价格。

(三)搜集参考资料。主要包括价格主管部门编印的价格资料;有关部门编印的专业价格资料;信息报刊登载的价格资料;当地统计部门编制的各期分类价格指数;有关部门发布的其它有关资料;鉴定机构采集的市场经营部门的报价资料;国际互联网登载的价格信息资料等。

(四)价格鉴定机构对事故损失车物价格鉴定按当时当地相同或类似资产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按质进行价格鉴定。“当地”一般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当地没有相同或类似产品价格的,可以邻近地区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并考虑运输费用等因素的影响。“当时”应是鉴定基准日。

第二十条作出鉴证结论。

(一)价格鉴定机构自接到《委托书》之日起,轻微事故3日、一般、重、特大事故可直观判断的5日、涉及拆解的7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二)《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有执业资格的两名或两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签字(盖章),并加盖价格鉴定机构公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案件,必须使用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定损办公室监制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和结论书。

第二十一条重新鉴定、复核裁定。

(一)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申请,由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向原鉴定单位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向有复核裁定资格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定、复核裁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二)事故当事人对其他情形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鉴定单位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向有复核裁定资格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定、复核裁定。

第二十二条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人提出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裁定委托时,需要委托人提交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裁定委托书,并提供如下材料:(一)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

(二)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裁定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搜集和取证过程概述;

(三)原鉴定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委托人、联系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如有下列情况,复核裁定机构不得进行重新鉴定、复核裁定:(一)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

(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已经结案的;

(三)按有关规定,委托机关认为无需重新进行价格鉴定的;

(四)事故车物已修复,无法判断损毁部件是由此次事故引起的;

(五)当事人未经原委托机关同意自行委托的;

(六)委托机关或当事人自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

(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已经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第二十四条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裁定一般应在受理委托10日内出具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复核裁定结论应通知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价格鉴定机构。

第四章价格鉴定方法

第二十五条车物损失分类

(一)全部损失是指事故车物整体损毁,从技术角度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国家安全标准的。

(二)推定全损是指事故车物虽未整体损毁,从技术角度可以修复,但受损严重,修复费用高于车物损毁前自身的现行价值,从经济方面失去修复价值。

(三)部分损失是指事故车物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第二十六条价格鉴定基本方法有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市场法、专家咨询法。确定车损鉴定方法时,可根据车物损坏程度的实际情况、鉴定目的、物品特点,分别选用上述四种方法。一般情况下价格鉴定可根据情况选用一种方法,有条件的可选用其它方法进行验证修订。

第二十七条修复费用加和法。是指以恢复车物原有功能和外观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为依据进行的价格鉴定方法。

(一)计算公式

鉴定价格 = 材料费用+工时费用+其他费用

式中:“材料费用”为更换配件的价格,按照鉴定基准日同一地区、同一档次、同种配件的中等价格水平计算;

“工时费用”为修理、更换项目所需工时的价格。事故车工时费用=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其中工时定额参照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制定的《天津市汽车维修工时定额》执行,工时单价按当地维修行业相同档次车型中等价格计算;

“其他费用”包括在修复过程中,为保证维修能正常进行,对未损坏部件的拆装工时费用及在拆装过程中引起的其他损失费用、辅助材料费用、事故面烤漆等费用;

(二)修复费用加和法适用范围:车物损失是可补偿性的,在技术上是可修复的,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它适合于部分损失的价格鉴定,全损和推定全损的价格鉴定不适用于本方法。

第二十八条汽车总成和零配件损坏达到下列情况的应该予以更换。

(一)总成部分更换条件

1、车身(轿车车壳、客车车壳、货车驾驶室壳):

(1)前挡框、后档框、前围、立柱、后挡下围、门框、车顶、底板、横直梁、侧围等有4处以上损坏,有扭曲、折叠、撕裂、变形;

(2)车身有扭曲、折叠、撕裂、变形,无零(配)件更换的;

(3)对车身起基础作用的车身骨架2/3以上扭曲、折叠、撕裂、变形的。

2、货车驾驶室总成:

已符合更换驾驶室壳条件,并且驾驶室的主要附件严重损坏的,如仪表台、仪表

及仪表线路、座椅和内饰也需更换,或应换附件和驾驶室壳的价值已相当于新驾驶室总成价值的。

3、车架(大梁):

(1)货车车架损坏直梁在2米以内变形45度以上,又在承受负荷部位无法冷校的;

(2)车架断裂在承受负荷部位纵裂在5厘米以上,目测有明显较大弯曲变形的;(3)车架严重弯曲需要拆散开片校正的;

(4)轿车车架严重变形,有皱折、撕裂的。

4、发动机、前桥、中桥、后桥总成更换条件:

该总成的基础件已损坏(如发动机的气缸体、变速箱的变速器壳、后桥的后桥壳),另外又有2个以上主要零件损坏的。

(二)零配件更换条件

1、基础件:有开裂、断裂,且在受力部位的。如气缸体、变速器壳、差速器壳有裂缝,断裂在固定螺栓孔位置。

2、安全件:已变形的,如横拉杆、直拉杆、转向柱、转向节、方向盘、前悬上、下托架、减震器、半轴、发动机副梁、车门防撞梁、稳定杆、制动泵、方向助力泵、ABS泵、副梁变形等。

3、塑料件、铝合金件、玻璃钢件:有粉碎性断裂,固定锁紧或受力位置撞搽后经修复不能达到原有外观形状的,如饰条、中网、保险杠、钢圈、轮罩等。

4、附件总成:气囊、水泵、门泵、中控锁、助力泵、暖风机、蒸发箱、电脑板、喷油泵、空调泵、发电机等有撞击变形或转动不灵活的,有零件换零件,无零件换总成。

5、覆盖件:

(1)发动机盖、行李箱盖、车门

①骨架扭曲变形,修复后很难恢复原有的几何尺寸的;

②蒙皮、盖皮撕裂在5厘米以上或皱折及撕裂在2处以上的;

③蒙皮、盖皮变形面积在60%以上。

(2)叶子板、车顶、侧围、后尾、底板

①损坏明显,折叠、撕裂,修复后很难恢复外观形状的;

②玻璃钢有粉碎性或在10厘米左右撕裂的。

6、灯光电器

①各种灯的灯泡、灯壳、灯玻璃损坏,固定卡折断2只以上,无零件更换即换灯总成;

②各种灯进水后影响光强度即换灯总成;

③线束折断无插座、起火烧损、与线束相关的电器损坏而无元件更换的更换线束;

④仪表损坏而无元件、无表芯、无法测试的换仪表总成。

7、其他零件,如水箱、冷凝器等有以下情况即更换:

①水箱、冷凝器的水道管、冷凝管有2处以上破裂;

②水箱、冷凝器的上下或左右水室破裂,卡座断裂,无水室更换;

③水箱、冷凝器散热片损坏严重,经修复无法恢复原状;

④内饰损坏变形修复后不能恢复原来形状,或有油污清洁后无法恢复原状;

⑤座椅变形无骨架更换,调节系统也无法修复,座椅面皮损坏,骨架又变形;

⑥大灯玻璃、挡风玻璃、保险杠、装饰件等有划痕,无法修复,或经修复不能恢复原来外观。

8、对于未售出的全新车辆,应予更换(特别轻微的除外)原厂全新零配件或总成。

第二十九条以刑事案件为鉴定目的,被毁坏部分必须更换(修理)的,鉴定价格应为更换(修理)费用扣除被毁坏部分在损坏前应该扣除的折旧后的余额;对于民事赔偿,鉴定价格应为更换(修理)费用。

第三十条成本法。是指通过确定事故车物的重置成本,扣减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和残值,来确定车物损失的方法。

(一)计算公式:

鉴定价格=重置全价-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残值

=重置全价×成新率-残值

式中车物的“重置全价、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成新率”的确定,可参照《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津价认[2004]457号)文件相关规定确定。

“残值”是指该车物报废后的剩余价值,通常为报废车物回收价格。如车物归财产所有人支配,则考虑残值。反之,则不考虑残值。

(二)成本法适用范围:此方法只适用于全损和推定全损的价格鉴定。

第三十一条市场法。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近期市场上三个或三个以上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近似的参照物市场交易实例,针对各项影响价格的因素,将鉴定对象分别与参照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综合分析各项差异比较结果,确定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的鉴定方法。

(一)计算公式:

鉴定价格=参照物市场价格×(1±交易时间调整系数±交易区域调整系数±交易因素调整系数±个别因素调整系数)-残值

式中“残值”是指该车物报废后的剩余价值,通常为报废车物回收价格。如车物归财产所有人支配,则考虑残值。反之,则不考虑残值。

(二)市场法适用范围:此方法只适用于全损和推定全损的价格鉴定。

第三十二条专家咨询法。是指将专家假设为市场潜在购买者,利用其专业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对鉴定标的价格进行鉴定的方法。

常用方法:平均法、众数法。

第五章价格鉴定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内容主要是报告鉴定结论,阐述鉴定结论成立的前提,说明取得结论的主要内容,说明取得结论的主要过程、方法、依据,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鉴定结论中计算结果一律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鉴定价格为十万元以上的,尾数保留到百元,百元以下四舍五入;鉴定价格为一万元至十万元的,尾数保留到拾元,拾元以下四舍五入;鉴定价格为一万元以下的,尾数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涉及刑事案件价格鉴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价格鉴定工作底稿,一般由能够反映价格鉴定工作程序、组织管理、鉴定标的状况、鉴定方法和依据、主要问题分析处理等方面的各种记录、图表、文件、凭证及其他资料组成。具体包括:

(一)价格鉴定依据的文件、技术标准、价格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询价笔录等;(二)有关原始凭证(包括图纸、技术鉴定结论书、合同、发票等);

(三)质检报告;

(四)价格鉴定工作记录,发现问题及分析处理意见;

(五)对价格鉴定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未决定事项、期后事项及其它特殊事项的有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声明;

(六)价格鉴定机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法定代表人对结论书和工作底稿的检查、修改情况、内部审议记录;

(七)价格鉴定工作底稿是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价格鉴定结论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仅供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复核裁定机构审查、复核裁定价格鉴定结论和检查鉴定工作之用。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第三十六条各级价格鉴定机构应当将价格鉴定文书及工作底稿归档,按月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六章价格鉴定工作纪律

第三十七条价格鉴定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要勤奋敬业,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禁止推诿、拖拉和违规作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价格鉴定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暂扣或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

(二)违反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及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超越权限受理委托;(三)与委托人或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不声明,不回避,继续参与鉴定;(四)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或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

(五)不调查、不研究,不笔录,以个人好恶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

(六)谋取个人或所在单位的私利,随意压低或抬高鉴定结果,出具不真实的鉴定结论书;

(七)接受或采取各种方式向委托人或当事人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八)在鉴定过程中接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宴请;

(九)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鉴定结论失实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出具市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一)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按不超过鉴定总值的5%收取;

(二)起点收费为200元。

第三十九条刑事案件涉及的车物损失行为,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十条本操作规程由天津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修订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受损车物定损估值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价事[1998]6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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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屏障。敞开硬脑膜后,脑脊液会流至切口下,浸泡切口周围组织,阻碍切口生长,增加术后切口脑脊液漏发生的几率;同时,也会增加脑脊液漏后颅内感染发生的几率。而临床实践证明开颅术中修补硬脑膜,术后一般不会发生脑脊液漏。据某某医院手术记录记载:……电凝后十字切开硬脑膜,于颞上回无功能区皮质以脑穿针探查定位血肿,抽出暗红色血性液约10ml,后沿穿刺方向分离脑组织直至血肿腔,边电凝止血边清除血肿,共清除血肿约30ml,彻底止血以盐水反复冲洗术区,血肿腔内以明胶海绵及止血纱布贴敷止血,查无活动性出血及渗血后,硬膜外放置引流管一根并另切口引出。整个术中过程未修补硬脑膜。 三、医院发现脑脊液漏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没有及时进行清创缝合术+脑脊液漏修补术,延误了治疗,某某医院存在严重过错。 据某某医院术后病历记录记载:XX年10月26日09点0分上级医师查房即发现我脑脊液漏,原因多为患者切口深部存在脑脊液漏口;最为可能是原手术术后引流处头皮虽愈合,但皮下深层或肌层未完全愈合与颅内相通,脑脊液漏出向下流入皮下行成潜在腔隙及皮下积液。治疗方案二为行脑脊液漏口修补术+清创缝合术。至XX年10月28日10时30分行脑脊液漏口修补术+清创缝合术时,相隔48小时40分。我身患重症住进医院,希望得到及时治疗,以减少痛苦,尽

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 车辆痕迹鉴定是为了帮助交通管理部门推断、判断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状况,认定事故责任的划分。下文将从车辆痕迹鉴定的含义。用作等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车辆痕迹鉴定 车辆痕迹鉴定是根据车辆的车体痕迹、车轮痕迹、车辆附属部件痕迹以及分离物痕迹所反映的特征,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认定或否定嫌疑车辆的过程。 (1)车辆痕迹鉴定的程序和方法,与足迹、工具及其它痕迹基本相同。首先确定种类特征是否相同,确定种类特征同一后,再根据痕迹反映的个别特征(如轮胎上的磨损、切口、孔洞、补丁等特征出现的部位、大小、形状及相互关系。)进行比较检验。如果个别特征总合反映一致,即可作出认定同一的结论。 (2)车辆痕迹除利用形象特征检验外,还应对车辆痕迹中发现的其它附着物、油漆等以及微量物质进行理化检验,确定这些物证与车辆的关系。 (3)车辆痕迹鉴定前,要注意了解嫌疑车辆在发案或肇事后,是否修理或更换过轮胎及其它部件。以防止鉴定结论的错误。 二、车辆痕迹鉴定的作用 在刑事案件侦破和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车辆痕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车辆痕迹,可以分析判断车辆来去现场的方向和路线,布置追缉或堵截,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 (2)根据车辆痕迹,可以分析推断车辆的种类,为侦查提供线索,缩小侦查工作的范围。 (3)根据车辆痕迹,可以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确定现场车辆痕迹是否嫌疑车辆所留。为查明事实,追究责任,提供依据。 三、依据痕迹鉴定做出的推断 1、推断车辆种类 利用车辆痕迹推断车辆的种类,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根据车轴、车轮的数量分析、推断车辆种类。

车辆痕迹鉴定

车辆痕迹鉴定 篇一:车体痕迹的鉴定与利用 车体痕迹的鉴定与利用 一、车体痕迹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与车辆几其他物体相接触,而造成的碰撞、刮擦痕迹,称之为车体痕迹。 车体痕迹可分为:静态痕迹和动态痕迹。一般性将碰撞痕迹是静态痕迹,刮擦痕迹都是动态痕迹。常见的痕迹有:撞击痕、刮擦痕、撞折痕、分离痕、刺沟痕等。 车体痕迹的形成及损伤程度取决于撞击方式、撞击力大小、方向、角度。从痕迹表露的形式大体可分为以下5种: 1、凹陷状立体痕迹 客体受到撞击后,在冲力的作用下,受力部位被挤压而凹陷。它一般能够准确的反映车辆凹陷部位的大小、形状、弧度和表面其他细节特征。

2、塌陷与孔洞状立体痕迹 较薄而中空的物体和塑性小而结构松散的物体,受到冲击后,形成塌陷或空洞状态。如撞击在翼子板、前围等部位。因其变形不规则,只能大体反映出车辆接触部位的形状大小等特征。 3、粉碎性痕迹 脆性强、硬度大的客体,受到撞击后即行破裂或粉碎,这种痕迹很难反映出接触部位的特性。如大灯、玻璃、反光镜等。但是这类痕迹经细心考证可以判断撞击方向、部位,为事故分析提供资料。 4、刮擦痕迹 车辆刮擦时会形成线条状、带状、片状的平面痕迹或大面积的凹陷立体痕迹。这些痕迹的形成与车辆的质量、行驶速度、接触形式、接触部位、方向,车身附着物,接触部位的材料属性(硬度、塑性、弹性、韧性、脆性)等因素有关。机动车与机动车的刮擦痕迹一般在车的前部或一侧,面积一般较大,位

子一般在翼子板外侧、脚踏板、后视镜、挡泥板、轿车的前后车门、铰接棚、车裙、保险杠的两端等突出的部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刮擦痕迹为条状锐痕。 5、整体分离痕迹 车辆痕迹的另一种形式是车辆构件的断裂或爆裂而形成的整体分离痕迹。在交通事故中常见的有转向传力构件、转向节、悬挂钢板、制动软管的折断、爆裂等,以及玻璃、塑料、木材碎片等。 二、车体痕迹的提取与测量 1、车体痕迹的提取 勘查车体痕迹时,应测量车体上各种痕迹的长度、宽度、凹陷的程度、痕迹上下边缘距离地面的高度和痕迹左右两端与车体相关一侧的距离。对于较小的痕迹,可以测量其中心距离地面的高度和与车体相关一侧的中距。自行车车身痕迹还需应注意测量零部件的歪斜、弯曲、变形、断裂等尺寸。 测量时,应注意记录痕迹的部位、

医疗机构医院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版)

医疗机构医院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3) 第三章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5) 第四章鉴定实施 (8) 第五章监督管理 (15) 第六章法律责任 (16) 第七章附则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损害鉴定标准、规范性文件,组建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指导、监督全国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和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

定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六条医疗损害鉴定以服务司法和社会为目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患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救助、援助。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医疗损害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价格管理方式。 第二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第七条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医学会应当是省级医学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医学会。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同时具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 (二)所属司法鉴定人进入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人员达3人以上,其中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专业各有1人以上为高级技术职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并于开展首例医疗损害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

李明桃医疗过错鉴定陈述书 尊敬的各位鉴定专家: 患者李明桃诊疗过程病案简述:2016年2月25日,患者李明桃,女,47岁,因“摔伤致右肘疼痛、肿胀、畸形20分钟‘入院。经过院方的诊断为右肱骨外髁骨粉碎性骨折。经过院方手法复位石膏固定后右肘DR片报告示:右侧肱骨外髁骨粉碎性骨折,折线穿破肘关节面,断部向外下方轻度旋转移位。在此患方有严重疑问,入院诊断伤情因院方一直拒绝提供片子给患者,入院诊断的伤情是否成立目前只能打上问号。治疗经过:患者入院后,给予中医康复护理常规;抬高患肢、卧床休息;完善相关辅助检查;给予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抗炎、活血止痛、红光照射等对症治疗。因患者越治疗伤情越严重,患者及其家属因对治疗效果不满意于2016年2月29日办理出院。2016年3月1日,患者经开县光明骨科医院放射科DR诊断报告影像表现为:右肱骨外髁骨质断裂,折端轻微分离且轮廓不整,掌侧见大块骨化影;2016年3月2日,患者经开县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影像表现为:右侧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折线波及肱骨小头及滑车,折块分离移位。2016年3月5患者经入住三峡中心医院手术治疗,现患者肘关节活动严重受限,且需在适当的时机行关节置换术。对此严重损害后果,患方认为系院方违反诊疗常规存在以下医疗过错所造成:

1、入院DR诊断片至今一直未给予患者,也没出示给法院,且发生医疗争端后院方不同意患者封存医疗病历的请求,这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那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患者入院时候的真实伤情(有可能患者入院时候是轻微的骨折),也不能排除院方手法复位有加大患者骨折伤害后果。其故意隐瞒患者入院前病情的行为,完全可以推定院方掩盖错误诊治真相具有医疗过错; 2、院方违反诊疗常规主要的医疗过错,根据患者病情,患者方在坚持入院前骨折程度非常轻微的前提下,即便按照现有病历记载,患者入院时候已经属于粉碎性骨折且有移位,完全说明患者入院时的伤情明显具备手术治疗医疗指针,而保守石膏固定治疗对关节部位移位的粉碎性骨折明显不当。因院方存在治疗方式明显不当,才引起患者经手法复位石膏固定后病情不仅没得到改善反而病情显著加重,从而延误了患者手术治疗的最佳时机,导致患者留下终身残疾。 3、所采取的治疗方式是院方主观所定而非将治疗措施及方案完整沟通给患者选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本案从医患沟通记录上完全可以看出院方没有将整个医疗措施进行沟通让患者选择,而是主观的给患者施行了手法复位石膏固定术,在医患沟通上存在严重过错。

交通事故几种痕迹鉴定的要点分析

交通事故几种痕迹鉴定的要点分析 摘要:道路交通痕迹鉴定主要看是否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时的鉴定,或者是碰撞 形态的鉴定这两种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可以从车与客体物、车与车的关 系自行判断,通过对将近2000例交通事故的痕迹鉴定的案例进行研究应用痕迹,检测方法对其车辆的痕迹进行检验比对,总结出交通事故的痕迹鉴定要点。 关键词:交通事故;痕迹鉴定;鉴定 1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车辆的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不断成上升趋势,处理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就是交通事故本身的重现只有搞清事故发生的过程才可以给当事人 公正的评判,从而预防道路安全,维护社会安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逾期时候,现场环境的诸多限制现场的真长,往往受到局限。为了保证道路的通畅排查,总是快速完成。这难免发生牛肉给交通事故的认定带来了阻碍,所以对车辆及现 场的搜查试试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由于事故现场环境的诸多限制现场的限制, 往往受到局限。为了保证道路的通畅排查而总是快速完成。这难免发生遗漏给交 通事故的认定带来了阻碍,所以对车辆及现场的搜查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当我 交通事故的技术建议定,尤其是痕迹鉴定,为事故做出还原,为道路交通事故的 认定及法庭的宣判提供了证据。 2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2.1 涵义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根据现场的事故,对于相关的车辆伤亡人员进行检查。 根据检查材料综合分析,并分析出涉嫌车辆与其他客体物的关系,进行书面判断 的过程。道路交通痕迹鉴定是对现场的还原痕迹鉴定,也是对其发生过程的重现,法庭会根据痕迹鉴定报告而作出相关评判。相关衍生的案件可以通过痕迹鉴定, 在车速检定上判断涉嫌事故人员是否具有违规行为。 2.2 一般步骤 2.2.1 在认真阅读委托书后,与委托方进行详细沟通,明确其委托要求。 2.2.2 从委托方处获取事故的相关信息制定痕迹鉴定计划,并确定痕迹监测重点。 2.2.3 在事故车辆停放点的前后左右方向对车辆进行物体痕迹监测,并在监测 记录表上进行记录;同时,附上照片细节照片等在拍摄照片时,需摆放比例尺, 根据相关要求对有价值的微量元素进行提取,并与涉嫌车辆进行检测分析对比。 2.2.4 根据检测结果,需要到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坚定,要积极获得委托方的信任,订阅委托方取得联系,及时到事故现场进行监测。 2.2.5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其他技术人员进行共同鉴定。 2.2.6 根据鉴定结果,结合鉴定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制定出鉴定报告书。 3 几种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鉴定要点 3.1 是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痕迹的鉴定。 碰撞痕迹鉴定是对发生碰撞的涉嫌车辆与其他课体物的痕迹进行分析后,从 而对涉嫌车辆与其他课体物的关系进行鉴定。是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痕迹鉴定,主要鉴定的是车与车的关系、车与人的关系、以及车与其他客体物的关系。 3.2汽车与汽车是否发生过碰撞鉴定的具体要求 a)根据有前及后、由左至右的顺序,对于车顶进行检验,对距地痕迹的高度 进行固定同时记录。需要拍照时,要拍照采集证据,并拍摄细节照片。

交通事故车速鉴定需要多久

交通事故车速鉴定需要多久 交通事故车速鉴定需要多久;如果能当场作出的,应该当场作出,不能当场作出的,需要在十个工作日之内作出。 一、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哪里做 一般是由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聘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各地鉴定费用不尽相同,一般机动车在1300-2500之间非机动车一般是300-800元之间。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最长扣留多少天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员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相关的法律依据: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

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警有权扣押事故车辆,最多不超过60天。 相关知识:交通事故分类 1)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 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 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关于《医疗害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起草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0月1日实施。《条例》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明确医疗纠纷民事处理过程中开展鉴定的统一要求,并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司法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专门性鉴定。《条例》规定的医疗损害鉴定,作为诉讼前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并不等同于法医类鉴定,也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同时,医疗损害鉴定也不同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者将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据。 (三)统一规范的意义。按照《条例》的要求,对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和人员条件、鉴定专家库、鉴定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十分必要。根据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情况,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模式和专家库,也有利于解决“二元化”鉴定的问题,提高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信力。科学管理医疗损害鉴定,是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对医疗行为科学、公正的评判,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学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起草过程和原则 (一)起草过程。按照《条例》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组织医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经过全面论证、专题论证,开展调研,深入讨论,广泛征求了中央政法委、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发改委、财政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和各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意见,不断完善,形成了《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原则。一是坚持公平性原则。《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的管理部门,规范了鉴定机构,统一了鉴定专家库和鉴定的标准、程序、鉴定内容等,确保鉴定的公平性。二是坚持科学性原则。医疗损害鉴定,要采用符合医学科学客观规律的方法手段,得出科学的结论;鉴定案例的研究、鉴定情况的汇总分析有利于消除医疗安全隐患,预防医疗纠纷,促进医学科学发展。 三是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临床医学分科越来越细,医

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司法鉴定研究

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司法鉴定研究 事故车辆的行驶速度鉴定是交通事故认定的重要依据,通过1起交通事故的车速鉴定,阐述了交通事故车速鉴定的一般过程,包括事故现场的勘察、车损情况等,并结合收集的信息和资料运用多种方法进行车速计算。结果表明,应通过认真分析事故过程来选择车速的计算方法。 标签:交通事故;车速;鉴定 1事故描述 2017年7月某日(天气:晴),某轿车行驶至事故发生地(干水泥路面)时,该车左前部与1横过马路的行人相撞,事故造成行人死亡,轿车左前部灯具撞损,左前立柱有撞击痕迹。 2鉴定所需信息的获取 通过分析肇事现场照片及监控录像、查看询问笔录、审阅事故现场图等途径,获取事故现场、车损情况及车辆主要参数等信息。同时,勘查事故现场,进一步确认事故现场的相关信息。 2.1 车──—人第1碰撞点 汽车与行人接触瞬间,汽车所在的位置称为第1接触点,一般可以通过鞋的擦痕、鞋本身的位置、车辆轮胎的拖印或车辆的散落物来确定第1接触点的位置。在本案中,该事故过程正好被附近的小区监控系统记录下来,因此在勘查现场时通过比对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确定车人的碰撞位置。 2.2 其它信息 车──—人碰撞位置确定后,其余数据根据现场图即可确定,如碰撞和停止时轿车的位置和方位,行人被撞出后的落地位置及最终停止位置等。一般人体的落地位置可以根据血迹来确认。 3 车速的计算 为保证计算结果具有较小的误差,本案采用3种方法对事故车辆行驶速度进行计算,对比后确定最终的计算结果。 3.1 GA/T643-2006推荐的计算方法 GA/T643-2006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中,给出了车──—人碰撞事故形态的近似计算推荐方法。此方法主要依据是:因人体与车辆的质量

论痕迹检验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作用(yjm)

论痕迹检验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作用 摘要:交通事故处理中,通过痕迹的检验与鉴定,应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我们可以解决一些专门问题,它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 作用。痕迹检验鉴定可以帮助我们确定交通事故案件的性质, 直接揭露交通事故真相,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这无异于扩大、延伸了办案人员的感知能力。另外,痕迹的检 验与鉴定还有助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本文中,我结合 了基础理论和实际案例,对痕迹检验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 重要作用以及其如何发挥作用作以理解、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痕迹检验鉴定交通事故处理作用 现如今,道路上的车辆逐年增多、道路交通压力也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各种道路交通问题不断凸现。其中,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让我们尤为担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破坏性事件。不论发生在车辆之间、车辆与人员之间、车辆与物体之间的事故,还是车辆自身发生的事故,都将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现场必然存在事故痕迹,痕迹的检验鉴定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处理交通事故的关键,是交通事故处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痕迹检验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在科学办案中的优势也越来越明显,对于提升执法办案水平、提高事故处理效率,正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一.交通事故痕迹 交通事故痕迹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车辆与其他车辆

或物体相互作用时,在彼此间的作用面上形成的印迹。主要分为地面轮胎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路面痕迹和其他痕迹。 二.交通事故痕迹物证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是指交通事故现场或从交通事故现场带走能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品、物质和痕迹,主要包括在事故车辆、人体、现场遗留的固定物、附着物、散落物或各种痕迹。 痕迹物证的意义在于:可以通过肇事现场上各种形象痕迹的位置,如车辆轮胎的印痕,破碎玻璃,车辆掉下来的各种零件,以及尸体的姿式、位置、分布情况和痕迹形成的特点,来判断案件的性质;可以为缩小侦查范围提供依据;可以为查找肇事车辆提供有效证据,利用现场轮胎印痕,车辆肇事时掉下的各种零件,可分析车辆的种属;可以为发现、提取固定痕迹物证提供技术方法;可以为侦查破案、起诉、审判提供重要证据。 其作用在于:分析事故的形成和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判断肇事车辆种类和驶离方向;认定肇事车辆;为分析事故责任和法庭诉讼提供证据;调解轻微和一般事故。 三.地面轮胎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路面痕迹和其他痕迹(一)地面轮胎痕迹 地面轮胎痕迹是指车辆轮胎相对于地面作滚动、滑移等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印痕。根据轮胎相对地面的运动形式不同,地面轮胎痕迹分为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和搓压印等五类。 地面轮胎痕迹是交通事故中常见的痕迹之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医疗鉴定实施细则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市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 第二章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除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外,医学会应当受理。 各市医学会原则上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案件鉴定工作,对异地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也应予受理; 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损害案件重新鉴定,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同意后,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医疗损害案件的初次鉴定。

第四条医学会接受医疗损害鉴定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法院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填写《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登记表》,同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已经质证后的鉴定材料。委托单位需提交以下鉴定材料: (一)医患双方有效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治医生等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患者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案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治相关的客观病案资料复印件,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 (三)委托法院对鉴定资料的质证笔录和质证意见; (四)医患双方书面陈述材料; (五)重新鉴定的,需提交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书复印件。 医学会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医学会应当提前告知委托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医学会在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及时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医学会认为需要调取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反映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相关临床检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鉴定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向双方当事人

《医疗损害鉴定 大全》

《医疗损害鉴定大全》 医疗损害鉴定释义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名称的演变 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因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其鉴定名称也不同。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6月30日发布《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鉴定的,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但是,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医学会进行的鉴定,xx年6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61号)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xx年11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 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的适用 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适用卫生部xx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试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适用xx年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材料《医疗损害鉴定》。 卫生部xx年6月28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指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仍然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将仍然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鉴定。 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 当事人有权对以下内容申请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交通事故中的车速鉴定方法利用抛体公式计算车速

TRANSPOWORLD 2012 No.20 (Oct) 134车速鉴定的基本理论工具是力学。因为机动车在发生事故过程中的各种运动、如制动、侧滑、倾翻、坠入山谷以及机动车之间或机动车与自行车、行人的碰撞等,都属于机械运动的范畴,因而都遵从力学的规律。无论事故多么复杂,案情如何扑朔迷离一切现象的背后都是力学规律在起作用。 在交通事故的车速计算中,抛体公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比如在汽车坠落山谷等事故中,汽车在路面上留下的印迹很少,或者印迹对计算车速基本没有作用,这时可以通过抛体公式计算车速。又比如在小轿车与行人或自行车碰撞事故中,由于小轿车配备有ABS防抱死装置,在制动的过程中不会在路面上留下制动印迹,因此不能通过刹车印公式计算车速,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行人被碰撞后抛出的距离,利用抛体公式计算小轿车的车速。 平抛基本公式 平抛的基本公式为: (1)式中:v为平抛的初速度,L为抛射的水平距离,h为抛出点和落地点之间的高度差。 平抛物体落地后还会在路面上继续滑动,所以从抛射点到物体最后的停止位置,其运动的水平总距离为平抛距离与滑动距离之和。人体与汽车的正面发生碰撞时,人体将从汽车前方抛出,近似为平抛运动。由于人体与汽车的碰撞为完全非弹性碰撞,所以人体的抛出速度大致就等于在碰撞瞬间汽车的行驶速度(忽略与人体碰撞对汽车的减速作用)。 L p 由两段距离组成 。第一段为平抛距离, ; 第二段为滑移距离: ,式中:m p 为人的质量,μp 为人体与路面的摩擦系数,整理可得: (2)案例分析 案例1:大客车坠入山谷特大交通事故 一辆大客车失控坠入了公路右侧的山谷,其中A点为抛出点,P点为平抛坠落地点。在本案中,可以直接应用平抛的基本公式(1)进行计算。然而,(1)式中抛射的水平距离 以及抛 出点和落地点之间的高度差 这两个量都无法直接测量。 我们可以应用相似三角形来解决这个问题。 图2 图2中AN、MN、AP 可直接测量,由图可得: 将相关数据代入式(1)得: 因此,大客车在坠落山谷一瞬间的车速约为41km/h。案例2:中型特殊结构货车与自行车碰撞事故 本案中一辆中型特殊结构货车与一辆横过公路的自行车相撞,需要计算货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车速。由于碰撞前后货车没有在路面上留下轮胎的制动印迹,因此不能通过刹车印公式计算车速。另外,碰撞后自行车被卡在货车车头下方,被货车推着滑行一段距离直至最后停止。虽然在路面上留下了自行车清晰的刮地痕迹,但是由于自行车是被货车推着滑行,而不是自己自由滑行,因此,也不能通过自行车的刮地印迹的长度运用类似刹车印公式计算货车事故发生时的 行驶车速。但是,碰撞导致自行车及其骑车人分离,而骑车人并没有被货车辗压,而是 自由滑行,因此,可以根据抛体公式(2)计算碰撞后人体抛出的速度,由于货车的质量远远大于人体的质 量,碰撞对货车的减速作用可以忽略不计,人体的抛出 T 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中的车速鉴定方法:利用抛体公式计算车速 文 / 黎光旭 阳兆祥 周文政 图3

浅析交通事故中车速鉴定方法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f280562.html, 浅析交通事故中车速鉴定方法研究 作者:黄平伟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11期 摘要:肇事车辆的车速鉴定是确定交通事故的性质、分析发生事故原因的重要证据,又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根据牛顿运动学原理、车辆的结构、运动特性所进行的事故分析方法,在实际运用中具有计算过程简单、计算量小等优点,但无法对整个事故的过程 进行模拟再现。为了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提出的新要求,需要在事 故分析车速鉴定计算中引入新的计算模型和理论,对事故分析计算进行研究、分析,使得事故分析结果更加客观、真实地还原事故过程。 关键词:交通事故;车速;痕迹;鉴定 引言: 在行驶的过程中保持着安全的行驶速度是每一个驾驶员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也是为了保护道路上所有人安全所必须承担的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它的实施条例都在不同的路段规定了不同的行驶速度,并且在道路上也设了路标提醒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处理以及责任方认定的过程中,超速或者低速的违法行为在一定的情况下会当成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并以此作为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本文将从介绍交通事故的车速鉴定的方法及依据,车速鉴定的计算分析思路这几个部分来阐述。 一、交通事故车速鉴定的四种方法 (一)使用现场痕迹分析计算车速 在传统的事故分析方法中,使用现场痕迹来分析车辆的运动是一种相对准确、客观的方法。依据痕迹的不同,这种方法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车辆的车轮痕迹分析车速的方法,另一种是根据车辆滑倒后在路面留下的痕迹分析车速的方法。 1.按照制動拖印分析计算车速 众所周知,不具备ABS的车辆在制动时,制动强度达到一定程度,车轮会抱死,此时车轮会在路面上留下制动拖印。在事故分析中,可以使用车辆在路面上留下的制动拖印分析车辆在采取制动措施前的行驶车速。 根据牛顿第二定律及能量守恒定律,可以推得根据车辆制动拖印长度分析车辆行驶车速的公式: ①V= ×g×μ×t+

医疗纠纷诉讼不一定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纠纷诉讼不一定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来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前者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还是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一般的说,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无论是从诉讼策略,还是从利益权衡上讲,都对患者更为有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有的人就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赔偿,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条例》调整的仅是因医疗事故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仅限于医疗行政处理的层面。而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它因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以,对于《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免除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以及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对于这类情况的医疗纠纷,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进行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行为给患者身体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上,都有很大不同。 1、在法律适用方面,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而言,前者对医疗患者有利。 2、在鉴定类别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必须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即可。相对来说,前者对医疗机构有利,后者对患者有利。 3、在赔偿项目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没有“死亡赔偿金”,且在项目计算及赔偿系数上差异很大。 4、在赔偿数额方面,以一个城镇居民死亡为例,按“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可能赔偿二十余万元;而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理,则最多只能赔偿六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研究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研究 工作研究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研究 李平飞1,刘文苹2 1 西华大学交通与汽车工程学院,成都 610039 2 广东白云学院机电工程系,广州 510450 摘 要:事故车辆的行驶速度鉴定是交通事故认定的重要依据,通过1起交通事故的车速鉴定,阐述了交通事故车速鉴定的一般过程,包括事故现场的勘察、车损情况等,并结合收集的信息和 资料运用多种方法进行车速计算。结果表明,应通过认真分析事故过程来选择车速的计算 方法。 关键词:交通事故;车速;鉴定 车速鉴定在交通事故鉴定中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它不仅是分析事故的性质、确定发生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同时又是对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交通事故的各类鉴定中,车速鉴定是最困难的。车速鉴定要求依据现有的证据和线索,通过理论分析和逻辑推理再现事故的发生过程,再定量地计算出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车速。 目前,对各种事故形态的速度计算均有相应的经验公式或模拟计算软件,但怎样利用相应理论公式或模拟软件获得准确的结果,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例来考虑。本文以车 人相撞事故的车辆行驶速度鉴定过程来说明车速鉴定的一般方法。 1 事故描述 2007年7月某日(天气:晴),某轿车行驶至事故发生地(干水泥路面)时,该车左前部与1横过马路的行人相撞,事故造成行人死亡,轿车左前部灯具撞损,左前立柱有撞击痕迹。 2 鉴定所需信息的获取 通过分析肇事现场照片及监控录像、查看询问笔录、审阅事故现场图等途径,获取事故现场、车损情况及车辆主要参数等信息。同时,勘查事故现场,进一步确认事故现场的相关信息。 2 1 车 人第1碰撞点[1] 汽车与行人接触瞬间,汽车所在的位置称为第1接触点,一般可以通过鞋的擦痕、鞋本身的位置、车辆轮胎的拖印或车辆的散落物来确定第1接触点的位置。在本案中,该事故过程正好被附近的小区监控系统记录下来,因此在勘查现场时通过比对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确定车人的碰撞位置。 但许多事故现场找不到相关物体来确认第1接触点,也没有明显的制动痕迹。此时需要运用多种方法来反推求解确认第1接触点。如,根据汽车的滑移距离先求解碰撞速度,再代入人体的抛距计算公式计算出人体抛距,即可确认第1接触点。 2 2 其它信息 车 人碰撞位置确定后,其余数据根据现场图即可确定,如碰撞和停止时轿车的位置和方位,行人被撞出后的落地位置及最终停止位置等。一般人体的落地位置可以根据血迹来确认。 收稿日期:2008-08-18 作者简介:李平飞(1977 12 ),男,云南省建水县人,讲师,工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汽车安全性。E-mail:x hl pf@t https://www.360docs.net/doc/1f280562.html,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提取及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 提取及鉴定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与理赔: 第四章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提取及鉴定 第一节概述 一、痕迹物证的基本概念 所谓痕迹物证是能够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交通事故中一般为车辆、散落物,以及留有事故痕迹的物品等。 痕迹物证是以它的存在情况、形状、质量、特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因为痕迹物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具体物品,比较容易查明,不像其他证据那样容易受到主观因素和其他复杂情况的影响,所以可用来审查其他证据的真伪。 在这里,需要单独说明痕迹的概念。痕迹是事物运动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影像或形象。公安、司法部门所研究的痕迹是专指犯罪行为所留下来的各种影像或反映形象,这些统称为犯罪痕迹。这些痕迹,有的反映着作案活动过程和手段,有的则反映着作案人本身以及使用工具(如车辆)的形貌和特征,且均可用来证明犯罪事实,甚至证实犯罪人。 由于犯罪痕迹所反映的对象不同,在案件中解决的对象不同,形成研究工作的不同领域,因此又把痕迹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 1.广义的痕迹 广义的痕迹,是指犯罪活动所引起(现场范围内)的一切变化而遗留下来的各种影像或反映形象。例如,伤害人身形成的伤痕、血迹;毒害人命中的毒品和尸体;交通肇事后车辆的附加痕;撬门压锁被破坏而变形的钌铞和门框上凹痕;被翻动过的箱、柜、抽屉的凌乱状态;走动和接触物体时所留下的足迹、手印;罪犯在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工具、枪弹、烟头、纸片,或者从身上掉落的纽扣、毛发、分泌物、呕吐物和碎末、附着物、气味、颜色等。这些痕迹的存在可以提供研究犯罪实施过程,分析案情性质和其他具体情节的重要材料,有的则可以提供检验鉴定的物质基础,因此在侦查案件中能起到重要作用。 广义痕迹不可能只由一门痕迹技术进行研究,有一些是法医检验的对象,有的则是刑事化学、刑事物理学、现场勘察学或者其他科学的研究对象。 2.狭义的痕迹 狭义的痕迹,是指犯罪活动中使一客体作用于另一客体,前者引起后者发生形态的变化而遗留下来的反映形象。前者叫做造型客体,后者叫做承受客体。承受客体上的痕迹以各种形式反映着造型客体接触部位的外表形态、结构特征或动作特点,因此称之为形象痕迹。研究形象痕迹可以解决同一认定问题,即可以确定痕,迹是何人何物所遗留。所以,这种痕迹是痕迹检验技术的专门研究对象,而研究其他痕迹通常只是解决种属认定问题,如一种车辆 粘附另一种车辆的油漆色。物体的物质也是种属的认定问题,种属认定在特定条件、环境中可起的证据作用不可忽视。 二、痕迹物证的基本类型 交通事故遍及城乡,现场状况千差万别,事故痕迹物证种类繁多。根据痕迹物证的形态和形成机制大体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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