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医疗保险政策

龙岩市医疗保险政策
龙岩市医疗保险政策

龙岩市医疗保险政策2009-12-11

(一)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发展情况简介

我市从2001年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1年1月首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2年1月企业单位纳入,2006年9月出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7年12月出台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完成了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等福利性医疗制度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转变。2006年我市又在农村建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8年建立了涵盖在校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今年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经过近9年多来的努力,逐步建立了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休系和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制度。截止到2009年10月底,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9.89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9.93万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30.24万人,合计保障人数280.06万人,覆盖率达96.13%(我市总人口291.34万人)。建成了省、市、县、乡四级联网的信息系统,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有302家,大大方便参保对象就医购药。

(二)今年以来我市出台的医疗保险惠民政策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一是提高城镇职工医疗待遇,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各县(市、区)的4.3-5.3万元不等,统一提高至6万元。二是解决全市关闭破产企业5451未参保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做好我市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规定,采取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办法,在2009年6月30日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的退休人员,只需一次性缴纳2000元左右的保费,便可终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一是门诊特殊病种可报销病种增加,由过去的6种(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精神分裂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增至11种,新增高血压、糖尿病、慢性心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以上11种病的患者,不需住院在门诊就诊便可获得不同程度的报销。二是将学生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纳入报销范围,学生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的报销起付线仅100元,报销比例为90%,报销封顶线为10000元。如果学生意外伤害导致死亡,凭相关材料给予一次性补偿5000元。

3、扩大参保范围,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4、降低个人缴费标准,提高政府补助。将原来城镇居民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8元和成年人每人每年138元统一降至每人每年30元。政府补助由原来的未成人每人每年42元和成年人每人每年92元,统一提高至120元。

5、提高医疗待遇。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由原来的200元降至100元,二级医院由原来的450元降至300元,三级医院保持不变。住院补偿比例一级医院由原来的70%提高至80%,二级医院保持不变,三级医院有所下调,由原来的50%降至40%,降低的原因主要是主要是考虑到要将小病病人分流到一级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住院,以免大家患病都想

往大医院挤,浪费不必要的医疗资源,解决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住院报销封顶线提高,年度累计成年人住院可报销的医疗费从原来的3.5万元,提高至4万元,未成年人可报销的费用从5万元提高至6万元。

6、孕妇住院分娩及新生儿住院医疗费纳入报销范围,对参保的孕产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所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按生病住院规定报销。新生儿出生后,其在出生当年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与其母亲合并计算,享受一人最高封顶线。

(三)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如何进行缴费

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按8+2的方式筹资,即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四)特殊病种有哪些,如何办理特殊病种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种共有11种,分甲类和乙类。其中甲类有六种:第一种是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第二种是重症尿毒症透析;第三种是结核病规范治疗;第四种是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第五种是精神分裂症的抢救;第六种是危重病的抢救。乙类有五种:第一种是高血压病(中风后遗症);第二种是糖尿病;第三种是再生障碍性贫血;第四种是慢性心功能衰竭;第五种是系统性红斑狼疮。参保职工患有门诊特殊疾病需进行门诊特殊治疗项目治疗,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定点医院的专科副主任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院做出诊断,并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五)城镇职工和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如何报销及其最高限额

城镇职工和居民在本市内住院时,凭医疗保险IC卡进行入院登记,出院时即可在医院直接结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医保中心支付,需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由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报销具体如下:城镇职工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50元,三级医院600元,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个人支付10%,退休人员6%。城镇居民起付标准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人为6万元,成年人为4万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补偿比例,一级以下医院8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40%。

(六)城镇职工个人帐户如何划拨

医保中心每月向用人单位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保险费到位后于每月28日前后,将个人帐户划入到医保IC卡中。个人帐户的具体划拨比例为: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按本人当月缴费工资的2.8%划入(含个人缴纳部分);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按本人当月缴费工资的3.1%划入(含个人缴纳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退休金总额的4%划入。

(七)城镇居民在哪里办理医疗保险

新参保居民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彩照一张,于12月8日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参保费30元。已参保居民凭居民医保卡到全市农业银行各网点续缴2010年保费,可通过农行营业网点柜台、农行网上银行和农行自助柜员机缴费。

(八)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活困难是否可以办理居民医疗保险?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如果生活困难时,如本人愿意,可转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待经济能力较好时,也可转回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补缴与城镇职工的差额部分后,其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至城镇职工的缴费年限。

最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2017年版)

最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2017年版) 201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门诊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到医院门诊、急诊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5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250元。 二、住院报销比例 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三、住院起付标准 三级含三级以上医院:7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500元、400元、300元。 二级含二级专科医院:6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400元、300元、200元。 一级含以下医院:5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300元、200元、100元。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甲类及普通诊疗费在职职工支付为85% 退休人员支付:90%。乙类药品支付75%高精尖支付70%。 职工医疗保险慢病和特殊疾病、重大疾病,年度内起付标准为700元。甲类及普通诊疗支付80%,乙类为75%高精尖为70%。 【温馨提示】因为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目前统筹层次为地市级。不同的省市,因为经济水平的不同。给予报销的比例也不同。具体报销比例可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进行免费咨询。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范围 目录 第一章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相关政策法规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网址 第二章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相关政策法规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第三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增补举例说明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理赔部 2006年12月

第一章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2006年02月14日 劳社部发〔20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国家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同时积极做好本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和实施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参考目前执行的公费、劳保医疗用药范围以及当地疾病谱和用药习惯,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乙类药品品种数之和应控制在全部乙类药品总数的15%以内。调整药品目录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专家组,充分征求财政、卫生、药品监督、中医药和价格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制定科学合理的遴选办法。乙类药品调整部分应报我部审核。在调整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药品生产和经销企业收取费用。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调整的药品名称要注明剂型,西药采用通用名,中成药采用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不得使用或标注商品名。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及其他符合国家药典标准或部颁标准的民族药品,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及用药习惯,遴选纳入本地药品目录,纳入数量不受乙类药品调整比例的限制。乙类药品的调整工作应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并报我部备案。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和本省(区、市) 调整公布的药品目录。对本省(区、市)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给付办法和标准;对国家和省(区、市)明确规定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应分别作出限制适应症或医疗机构、医师级别或科别的规定。对于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充分征求卫生、中医药、药品监督等部门及

最新医保政策是什么

最新医保政策是什么 (一)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 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完善参保 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各 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 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 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 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 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 缴费比重。 (三)统一保障待遇。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妥善 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

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 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四)统一医保目录。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 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 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 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 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五)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 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原则上由统筹地区管理 机构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定 点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并重点加强对统筹区域外的省、市 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六)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医保卡在异地能不能报销呢?那么,到底是什么把医保困在原地?医保“全国漫游”还要等多久? 医保没有“一卡通”,群众“跑腿”“垫资”烦 80多岁的郭大爷在海口过冬时突发心脏病,住院近一个月。要 是在老家郑州住院,只需自掏1万多元,但因身处异地,两省之间 无法跨省即时结算,郭大爷的家人“垫资”了6万多元,再办理多 重手续回参保地才得以报销。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汇编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1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4) 1.2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 (13)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1吉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15)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3.1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2) 四、特殊人群医疗补助政策 4.1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26) 4.2吉林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试行办法 (29) 4.3吉林省省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34) 五、基金结算政策 5.1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37) 六、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6.1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 (46) 6.2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51) 七、其它 7.1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 (54) 7.2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 (58) 7.3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61)

1.1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吉政发[2000]27号),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长春市(不包括其所属县、市及双阳区)的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省直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省级财政、省直单位及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是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项业务工作。 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省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设立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直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省直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成立的省直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单位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省直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7%。 (二)职工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2020农村医保调整新规定.doc

2020农村医保调整新规定 如今,新农合已经基本覆盖了所有的农村,让广大农民就医有了基本的保障,解决了不少农民看病难的问题。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20xx医保调整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20xx农村医保调整新规定:哪些人可以申请大病补助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因病致贫的农村家庭。因患病治疗造成日常基本生活消费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5、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6、农村五保户 20xx农村医保调整新规定:以下情况是无法申请到大病补贴 1、专项资金公共服务项目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这其中包括小孩子预防接种以及婚前检查等费用,这类费用是需要个人承担的。预防接种很多针剂也在免费的范围内,不属于免费项目的针剂需要自费。 2、跨区域就医或者到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工伤、交通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等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另外因偷盗、醉酒驾驶、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费用不列入大病补助范围。 4、因个人流产、堕胎以及采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大病补助范围。 5、美容、减肥等非疾病诊疗所产生的费用。 22类大病都有哪些: 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危重孕产妇、BH4缺乏症、唇腭裂、甲亢、I型糖尿病、血友病、脑梗死、急性心肌梗塞、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20xx农村医保调整新规定:农村医保缴费标准将要提高了 近日两会正在不断深入研究农民问题,看病难题在会议上也作出的深入的讨论,关于解决农民看病的难题。 同时李还指出,城乡居民的医保补贴将会提高到每人每年45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将更多的药品纳入到保障范围。这就预示着未来农民看病将会有更多的保障,农民看病将会出现这几大变化了! 医保缴费补贴提高、缴费标准提高,随着老农合变新农合,农民购买医疗保险将能够得到政府的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新)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一、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所有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暂不包括铁路运输系统、电力系统职工和用人单位派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一)城镇职工医保费的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有关规定共同缴纳。 1、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城镇小微企业可以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具体规定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由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4、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其中,2003年1月1 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军人的军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均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以市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基本医疗保险法规与政策模拟题

[ 模拟] 基本医疗保险法规与政策 单项选择题 第1 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具体比例是( ) 。 A. 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收入的1.5% B. 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收入的2% C. 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收入的2.5% D. 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收入的2%5%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8%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 参考答案:B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第2 题: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 A. 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B. 个人账户本金利息归个人所有,但不可以继承 C.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D. 个人账户的管理由医院负责 参考答案:D A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B项,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 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C项,不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都可以由个人账户支付。 第3 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下列人员中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是( ) 。 A. 国有企业职工 B.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私人企业雇员C. D.中小学生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问答汇总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医疗费用包揽过多,从门诊到住院,从小病到大病无所不包,职工不负担或负担很少的医疗费用,缺乏自我保障意识,财政和企业不堪重负;二是对医患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服务成本高,效率低,浪费严重,一些医疗单位在利益驱动下,开大处方、人情方、滥检查、乱收费,一些职工缺乏节约医疗费的意识,“小病大养”,“一人看病,全家吃药”;三是覆盖面比较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得不到应有的医疗保障,即使国有企业职工也基本上是以企业保险为主,职工医疗费用社会互济差,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新老企业之间,不同行业之间,职工医疗费无法统筹互济,职工医疗保障苦乐不均,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另外,许多效益差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得不到保障,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因此,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2、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配套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根据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现行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有什么区别?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对现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的创新和机制转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改变过去国家为

保障职工的医疗需求承担无限责任的作法,实现福利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转变;二是变过去国家和企业包揽职工医疗费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增加了个人自我保障的责任,实现权力与义务的统一;三是变过去各个单位分散管理为社会化管理,均衡了医疗保险基金的负担,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使用、互助共济;四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医、患、保三方面制约机制。 4、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什么? 我市《暂行规定》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以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计缴;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5、企业和个人如何缴费?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本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8%,其中6%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用于建立统筹基金,2%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在职职工个人按本年度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代扣并全部计入其帐户。 6、为什么退休退职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规定退休退职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是社会医疗保险的性质决定的,退休退职人员一般患病较多,是需要社会照顾的弱势人群。二是为了均衡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参与市场竞争。三是考虑到退休退职人员在以前的工作期间,已经为社会作出

常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汇编

常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

目录 一、常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3) 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6) 三、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规定 (8) 四、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 (10) 五、常州市本级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13) 六、关于调整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相关标准的通知 (16)

一、常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常州市《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旨在为完善常州市市本级(指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范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提高参保人员保障待遇水平。《通知》从扩大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居民医保各项待遇等方面着手,多措并举,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又作调整,调整政策的主要内容除部分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外,其他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此项政策的调整将覆盖到市本级约110万名参保人员。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大 据常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政策调整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医保药品目录外的准字号药品费用;对个人账户结余金额超过1500元的部分,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用于支付本人以个人名义参保者参加职工医保的保险费用,或用于支付本人、配偶或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保险费用,也可用于购买本人的商业医疗保险。 政策调整后,从明年1月1日起,《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中的丙类自费项目,例如:挂号费、体检费等,将纳入个人账户刷卡使用范围。 本次政策调整后,个人账户使用的范围将大大扩展,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不论是否在医保范围内(仅有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除外),参保人员均可通过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释放渠道将进一步满足。《通知》明确,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原有资金余额的使用范围与职工医保一并调整。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 据介绍,此次调整追加了2012年度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将“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由原规定的每人每年20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老年居民”“非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1)

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将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参加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新的制度后,有些政策和就医方式发生了变化。为了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能全面了解政策,方便就医,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参保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9%向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缴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每月应缴纳的10元门诊统筹资金和8元的大额医疗救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三、个人账户金 (一)一次性过渡补助金:即单位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往个人账户中注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或退休金总额。 (二)划入个人账户比例: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按照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 部分。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购药费用。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按有关规定继承。 四、普通门诊就医 (一)门诊统筹:是指参保人在定点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上部分纳入统筹报销范围。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市(部队)三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普通门诊看病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持社保

社会保险文件汇编参考学习文件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相关参考学习文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 2.《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 3.《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58号) 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59号) 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 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47号) 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6号)

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7号) 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 1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解决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19号) 1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 1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 13.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4号) 1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31号)

(完整word版)医保管理制度(新)

医保管理制度 一、核验参保患者身份制度 (一)门诊医师接诊时,收住患者时,必须认真核实就诊者医保本,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身份信息的资料,发现持非本人医保本就诊者,应拒绝提供门诊或住院医疗医保服务。 (二)参保人住院,办理入院手续时,住院登记处应登记病人的医保类别(市、县、区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建档立卡户,工伤),并到医保窗口登记信息,提供确认身份的医保本(卡)、身份证复印件,医保人员查实是否属于参保报销范畴(打架、酗酒、自杀、有第三方责任人的车祸等,不予报销,不享受扶贫政策),医保患者只需交纳30%左右住院押金。病人入院后所住科室接诊医师再次核实参保患者信息,有不符报销条件的,及时向医保结算中心反馈,经医保办调查核实后,不予报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人员、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五保户、二女结扎户等医保城乡贫困人口,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医疗协议后,一律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医院不得收取押金,患者出院时仅负担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 (三)病人出院后,在出院结算窗口办理出院,持身份证(医保卡)、出院证、发票在医保窗口再次验证合适,及时结算,办理医保报销,民政救助,保险公司大病,工伤报销等手续,即时付现

(超过银行制定标准的,打卡)。 二、参保等人员出入院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保证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得到及时的治疗,不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提前出院或自费住院;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应当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二)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入院时按“核验参保患者身份制度”中规定相关流程执行。 (三)参保人出院时,出院结算窗口凭患者出院通知书、押金单,办理出院结帐手续,在医保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四)急、危、重症的病人住院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先住院,后付费。特殊危急情况下,做好为病人入病房服务,办理入出院等手续,解决病人实际问题。 三、参保人员转诊制度及转诊病人报销制度 (一)参保人员转诊,需先在我院就医治疗。 (二)本院目前暂无设备或技术条件诊治抢救的病人,可以转院治疗。 (三)本院或外院专家会诊未确诊的疑难病人,确需到市外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院医保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门诊管理 1、参保病人来院就诊应持医保卡和身份证及病历本到窗口挂号,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是否为参保人员,校对医保卡与证历本是否相符。 2、就诊医生应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 3、检查、治疗、用药要按规定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属“特殊病种患者”应主动出示专用证历本,医师亦应主动询问;符合规定病种的检查、治疗及用药应记在规定病种病历中。 二、住院管理 1、参保人员住院时病区医师或护士首次询问病史一定要问清参加医保类别,并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住院;外伤病人医师一定要详细询问外伤的原因、地点,杜绝交通事故、自杀、自残、打架斗殴、职工工伤列入医保住院范畴,同时填写外伤登记表,登记表上须有单位或街道、村委证明盖章。 2、收费项目必须与医嘱相符,有费用发生的检查项目,要把检查结果附在住院病历中,保持病案的完整。

3、期间需审批的药品、治疗及诊疗项目,使用前(除急诊外)均需审批;属自理、自费的项目,医师在使用前向病人或家属讲明(或填写知情同意书),请病人或家属签名后生效。 4、费用必须按明细输入,不得按收费大项输入(如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自费项目不得用其它项目名称替代收费。 5、出院带药根据病情,一般不得超过15天量(按住院用量计算)。规定病种、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炎、肺结核、出院带药不超过一月量。出院后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包括换药、都不得记入病人住院费用中。 6、出院时护理部均应出具出院的疾病诊断,不输入出院诊断一律不能结帐。 三、卫生材料审批管理 1、医用卫生材料的临床使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已经批准的除外)。 2、审批流程: (1)由临床医生填写“新增卫生材料采购申请表”,表中材料名称、规格、用途、材料生产单位、代理单位、需要数量、参考单价等项目需填写完整,科主任签署意见。 (2)财务科根据《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由物价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3)医保办根据《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相关规定,由医保经办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及政策汇总

一、社会保险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统计办【2012】38号)、2011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通知:成都市2011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4008元,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缴费基数从2012年6月起按新公布的成都市市平工资标准执行;四川省201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7924元。 2012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 2012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注:企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应如实申报职工的人员类别。 1. 养老保险: 一)征缴范围 ?国务院第259号令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细则》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包括不同所有制形式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包括临时工、外来工、农民工等,下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工资、比例、基数及滞纳金的收取规定 1、缴费工资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条: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都应当作为缴费工资。缴费工资计算到元。 2、缴费比例 ?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28%,其中企业承担20%,职工个人承担8% ?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须按规定以缴费基数的0.6%一并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3、缴费基数 ?按上一年本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封顶,按60%保底; (三)个人帐户的规定 ?1、社保机构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养老保险费,其余缴费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2、对于因各种原因已存在的多份个人帐户,社保经办机构将多份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劳动者退休时给予合并; ?3、个人帐户储存额用于养老,不能提前支取;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在退休以前或退休以后死亡或出国定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死者继承人或退还给出国定居者本人。 (四)缴费年限 ?1、指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的是单位和个人已经共同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为缴纳年限,指的是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即92年6月以前,本人已有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 ?2、缴费年限是今后计算养老金的重要依据,年限越长,计算出的养老金越高,反之就低; ?3、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终止缴费的,终止以后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五)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汇总

2017年医保新政策:2017年医保最新规定

2017年医保新政策:2017年医保最新规定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份意见中提到了哪些实用信息?小编为你梳理了诸多干货,赶紧来看看吧! 1、覆盖哪些人群?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将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3、如何筹资?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4、筹资标准如何确定? 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5、保障待遇如何均衡?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6、住院后,医保可以支付多少?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措施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措施 目录 1、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2、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3、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措施 4、医保办公室人员行为规范 5、医保工作定期总结分析制度 6、医保工作信息反馈制度 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并配备2—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病历、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有代取药证明的除外),及时报告医院医保办,医院医保办及时报告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病历、处方、检查单等书写规范。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四)、患者基本信息、医疗项目及费用录入管理制度。 ①患者入院时,收费处要及时做好详细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医保卡号、住院号、诊断、科别、门诊医师、入院时间。为初入院患者编上新住院号,或为再入院患者查回旧住院号才能办理有关手续,避免一人多号或一号多人的情况发生。 ②患者入院后,各类医疗文件的书写由医护人员按规定按时完成;由护士核对、录入并执行医嘱;诊疗项目及费用的录入必须正确无误,对出现有项目无收费、有项目多收费或无项目有收费的,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医保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汇总

医保工作管理规章制度汇总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永州市道县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证、卡、人。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如实在规定病历上,记录病史和治疗经过,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时,要提供医保卡,住院期间医保卡交给收费室保管。 三、严格执行《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控制抗菌药物和自费药使用 八、严格掌握医疗保险病人的入、出院标准。严禁分解门诊处方开药、人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挂床住院或把门诊治疗、检查的病人作住院处理,住院病历内容必须规范完整,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住院部实行每日清单制,每日清单应交给患者签名确认,要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各种费用记帐必须与病历医嘱相符合。由于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产生的医保拒付款全额由相关责任医生、护士负责。 十、全体医生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医院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检查公示,对最新医保政策、文件等及时组织进行院内组织学习。 十一、医保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终端软件,要妥善维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及时上传下载,确保医保数据安全完整,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者,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并全额承担医保拒付款。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院积极做到以下几点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 二、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三、基金支出,要严格按照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坚持做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建立事前、事后、事中的监督机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监督。 五、建立健全基金预决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六、增强服务意识,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要做到,准确无误、审核及时、结算及时、拨付及时。 实施严格的管理方式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3.监督检查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医务管理 1.中西药品处方书写要求有姓名、性别、年龄、日期、工作单位及家庭地址、剂型、剂量、用量、用法、医师签名。 2.控制药品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3.急诊处方不开与急诊无关的药品、控制使用的抢救药品要注明病情、履行审批手续。 4.患者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理药品必须填写自费项目认同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开药严格按规定执行,禁止挂牌就医。 6.特殊检查和治疗,应指征明确,审批手续完备,实行自负比例的,按比例收取费用。 (三)药房管理 1.按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划价正确。 3.医保用药占医院药品目录比例,不得串换药,而无医师签名处方的药品。

国内医疗保险立法相关汇总

国内医疗保险立法相关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二、相关法规文件 (3) 三、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6) 四、相关文件和法律汇总...............................................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人的尊严是宪法的基础价值,是宪法保护的最高价值。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从体系上看,“人格尊严” 是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但是从解释的立场来看,这一规范性表述包含了“人的尊严”这一价值原理。宪法对尊严的维护主要是通过对人权的保障来实现。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各国的宪法或者宪政实践中都居于核心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第33 条第3 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不仅仅是国家经济文化发展、党的执政理念转变的结果,更是人的尊严这一基础价值对宪法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尊严的直接体现。 健康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当今世界上67.5%的国家宪法中都规定了健康权相关内容。在我国现行宪法虽未明确规定健康权,但是我们依然能够从宪法文本中寻得健康权的依据及其规范内涵。宪法第21 条要求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现代医药、传统医药,举办医疗卫生设施,从而保护人民健康;第36条第3 款规定不得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第45 条第1 款规定公民在患病时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些都是保障公民健康权的体现。全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向全体国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其价值基础是人的尊严。 社会宪法是构建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范基础。社会宪法是通行于德国、瑞士等德语国家的学术用语,其意指那些与社会政策和社会法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宪法规定。 由于对社会政策、社会法的含义理解不同,解释学意义上的社会宪法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宪法是指宪法中任何与社会政策相关的规定,狭义的社会宪法则仅以与社会保障制度有关的宪法规定为范畴。本文采用狭义的社会宪法概念,即指与社会保障制度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宪法规范群。在我国现行宪法中,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的规范主要包括: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14 条第4 款);“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 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第45条第1款)。 这些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公民享有物质帮助权,另一方面明确了国家的制度保障义务,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基础,当然也是构建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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