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门市部登记管理办法

旅行社门市部登记管理办法

旅行社门市部是旅游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产品销售和服务的主要窗口。为了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的运营和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减轻旅游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担,需要制定一份旅行社门市部登记管理办法,以便门市部严格遵照执行。

一、注册管理

旅行社门市部必须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门市部还应按照市场规模和销售额确定注册资本,确保门市部有足够的资产和能力承担相应的业务风险。

二、营业管理

1.门市部需有负责人,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

经验,并应对门市部的管理、营销、推广等事宜进行全面地计划和管理。

2.为确保旅游产品的质量和合理性,门市部销售的旅游产

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必须具有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资料,包括产品宣传资料、行程安排、费用说明、退改签规定等,以防止消费者在购买、使用过程中遭受不必要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3.旅行社门市部应该明确旅游产品的价格,并做到价格公

开透明。确保消费者明知晓整个产品价格周期,如门票、景区价格以及旅行保险等附带费用的详细解释和说明。

4.为满足不同客人的需要,门市部应该为客户提供多种旅

游产品选择,并在销售旅游产品时具备合法授权,以免发生法律纠纷。 5.旅游产品销售的定价应该有明确规定,依据行业

行情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旅游产品价格应该稳定、透明,避免出现不当涨价、隐瞒价格等现象,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6.旅游合同应该明确产品服务内容和服务保障政策,方便

消费者及时照顾旅游服务现场的问题,严肃对待导游私人定制、强制捆绑消费、以小搭大等问题。

三、服务管理

1.门市部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旅游部门的要求,

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对客户身份、旅行者人数等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产品及场馆服务质量,服务好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旅行服务。

2.门市部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应该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

安全,保证游客的相对权利和商业行为秩序的正常运转。

3.为提高服务质量,门市部可以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绩

效评价指标,对员工的服务质量、销售额、客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以便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有效的管理。

4.门市部应该加强与各类旅游产品供应商,如汽车、酒店、景区、旅游保险等合作,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以保障产品的稳定性和服务质量,提高销售能力和业绩。

四、投诉管理

1.为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服务质量,旅行社门市部需建立投诉管理制度。在服务过程中,如客户不满意,门市部应当尽快处理,给予合适的解决方案,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对于消费者投诉,旅行社门市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投诉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赔偿或者退款,在处理投诉时要注意实事求是,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化。

3.门市部还应定期收集投诉情况和反馈,及时汇报上级和总部,总结处理经验,加强内部管理和有效的销售措施。

综上所述,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制度对于旅游公司和旅游市场是非常重要的,它规范了旅游产品销售和服务行业中的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改革形式,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还减轻了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担,对于旅游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旅行社门市部设立程序

旅行社门市部设立程序 一、法定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第334号令) 《湖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办法》(湖北省旅游局鄂旅游政法文[2007]5号) 二、设立条件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可在注册地的县市行政区域以内设立门市部。 三、设立程序 门市部设立实行工商注册登记制度和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制度。 1、旅行社在门市部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 2、旅行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结注册登记事项后5日内,向设立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部门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门市部基本信息书面材料:设立社名称、门市部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业务范围,工商注册号、成立日期、注册登记机关和营业期限。 湖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办法 鄂旅游政法文[200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湖北省旅行社的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湖北省旅游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县市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旅游者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第三条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旅行社门市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门市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门市部的业务经营范围应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设立社的业务经营范围。 第五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旅行社门市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旅行社门市部设立 第六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可在注册地的县市行政区域以内设立门市部。 第七条门市部设立实行工商注册登记制度和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制度。 第八条旅行社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设立门市部或变更门市部设立事项后5日内,向设立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门市部设立备案的内容包括:设立社名称、门市部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业务范围,工商注册号、成立日期、注册登记机关和营业期限。 第九条设立社变更业务范围,其设立的门市部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业务范围变更手续,更换营业执照。 第十条旅行社变更名称、歇业、停业或注销,其设立的门市部均应相应变更名称、歇业、停业或注销。第十一条门市部变更经营场所或停业后,设立社应在15日内拆除该门市部原经营场所牌匾。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门市部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设立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变更经营场所公告、停业或注销公告。 第三章旅行社门市部经营 第十三条门市部应按照设立社的许可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旅行社同其设立的门市部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旅行社本部以外的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门市业务。

旅行社门市部登记管理办法

旅行社门市部登记管理办法 旅行社门市部是旅游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产品销售和服务的主要窗口。为了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的运营和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减轻旅游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担,需要制定一份旅行社门市部登记管理办法,以便门市部严格遵照执行。 一、注册管理 旅行社门市部必须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门市部还应按照市场规模和销售额确定注册资本,确保门市部有足够的资产和能力承担相应的业务风险。 二、营业管理 1.门市部需有负责人,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 经验,并应对门市部的管理、营销、推广等事宜进行全面地计划和管理。 2.为确保旅游产品的质量和合理性,门市部销售的旅游产 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必须具有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资料,包括产品宣传资料、行程安排、费用说明、退改签规定等,以防止消费者在购买、使用过程中遭受不必要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3.旅行社门市部应该明确旅游产品的价格,并做到价格公 开透明。确保消费者明知晓整个产品价格周期,如门票、景区价格以及旅行保险等附带费用的详细解释和说明。 4.为满足不同客人的需要,门市部应该为客户提供多种旅 游产品选择,并在销售旅游产品时具备合法授权,以免发生法律纠纷。 5.旅游产品销售的定价应该有明确规定,依据行业 行情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旅游产品价格应该稳定、透明,避免出现不当涨价、隐瞒价格等现象,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6.旅游合同应该明确产品服务内容和服务保障政策,方便 消费者及时照顾旅游服务现场的问题,严肃对待导游私人定制、强制捆绑消费、以小搭大等问题。 三、服务管理 1.门市部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旅游部门的要求, 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对客户身份、旅行者人数等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产品及场馆服务质量,服务好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旅行服务。 2.门市部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应该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 安全,保证游客的相对权利和商业行为秩序的正常运转。 3.为提高服务质量,门市部可以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绩 效评价指标,对员工的服务质量、销售额、客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以便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有效的管理。 4.门市部应该加强与各类旅游产品供应商,如汽车、酒店、景区、旅游保险等合作,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以保障产品的稳定性和服务质量,提高销售能力和业绩。

旅行社门市部登记管理办法

旅行社门市部登记管理办法 旅行社门市部登记管理办法 一、登记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1.1 目的:旅行社门市部登记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的运营与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基本原则:本登记管理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旅行社门市部的设立条件 2.1 旅行社门市部的法律资格:设立旅行社门市部的单位应为合法注册的旅行社或与旅行社合作的相关机构。 2.2 人员要求: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旅游业务知识和技能,持有旅行社业务人员资格证书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2.3 场所要求:旅行社门市部设立的场所应符合相关卫生、安全及防火要求,并提供清晰明示的旅游目的地导览图、价格表等信息。 2.4 设备设施要求:旅行社门市部应提供符合旅游服务需求的设备和软件,确保正常运营及数据管理。

三、旅行社门市部的业务范围与管理要求 3.1 业务范围:旅行社门市部可承接旅游咨询、出行计划制定、旅游线路设计、机票预订、酒店预订等业务,并提供相关旅游产品 的宣传和销售服务。 3.2 价格公示:旅行社门市部应事先公示旅游产品的价格及费 用构成,并提供明细清单,确保消费者了解旅游产品的真实成本。 3.3 旅游合同:旅行社门市部与消费者之间应签订旅游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确保消费者合 法权益。 3.4 售后服务:旅行社门市部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及时解 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并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旅行社门市部的日常管理 4.1 信息管理:旅行社门市部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记 录和保存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及购买旅游产品的相关资料,确保信息 安全和隐私保护。 4.2 业务记录:旅行社门市部应准确记录旅游咨询、预订、客 诉等业务过程,便于查询和核实。 4.3 资金管理:旅行社门市部应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确保旅游 交易的资金安全,防止挪用和非法占用。

旅行社门市管理

关于旅行社加强门市部管理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旅行社: 随着旅游市场的发展,北京地区旅行社门市部的数量逐渐增多。为了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的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北京市旅游局要求各旅行社加强对所属门市部的管理,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旅行社门市部定义及法律责任 旅行社门市部(包括营业部和散客柜台)是指旅行社离开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旅行社门市部为非法人单位,设立社对其所属门市部负有管理职责,并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旅行社门市部的设立 北京地区旅行社根据旅游业务的需要,均可设立门市部。旅行社持工商管理部门所需材料,到旅行社门市部注册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由旅行社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门市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填写好的《北京地区旅行社门市部备案表》(见附表)到北京市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备案。 旅行社门市部的名称格式统一为: 旅行社名称+门市部注册地名称+门市部(或营业部) 旅行社门市部经营地址变更及停业、歇业或注销,其设立社应持相应的工商手续证明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报北京市旅游局备案。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统一标识,统一联网。 三、旅行社门市部的人员管理 旅行社门市部工作人员应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手续,设立社应与门市部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人员应由设立社人事部门统一建档和管理。 四、旅行社门市部的财务管理 旅行社门市部不得擅自设立独立的财务账号,如业务需要,须由旅行社为其门市部设立账号。旅行社门市部须使用设立社统一的税务发票、收据和旅游合同。旅行社须对所属门市部使用的发票、收据、旅游合同、印章等进行统一管理,团款结算应由旅行社财务部统一负责。 五、旅行社门市部的经营范围 1.旅行社门市部的经营范围是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向旅游者提供产品宣传和咨询服务,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超出其工商执照上明示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旅行社门市部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招徕业务,没有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不得开展出境旅游的招徕业务。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自行为设立社以外的旅行社招徕游客。旅行社门市部招徕的游客须由设立社统一组织、接待,不得独立经营组团、接待等旅游业务。 3.旅行社门市部销售的旅游产品应由旅行社统一设计策划,旅行社门市部不得推出自行设计的旅游产品。 4.旅游产品的价格由旅行社统一制定,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自定产品价格。 5.旅行社发布业务广告,应严格遵守《旅行社发布旅游业务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自行发布旅游广告或自制宣传资料。 6.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自行与旅游供应商或其他旅行社签订业务合同,不得自行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即

旅行社管理制度

旅行社管理制度 •相关推荐 旅行社管理制度(精选11篇) 旅行社是世界旅游组织给出的定义为“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旅行社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旅行社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总则 一、为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本着“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合理分配员工工作报酬,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的薪酬指的是: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工作报酬,是员工为公司付出劳务应得的回报。 三、薪酬体系的组成:公司的薪酬体系由管理津贴、基本工资、带团补助、其他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金六部分组成。 四、薪资总额: 管理人员=管理津贴+基本工资+其他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 计调人员=基本工资+计调提成+其他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 商务部人员=基本工资+业绩提成+其他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 财务人员=基本工资+其他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 业务人员=基本工资+业务提成+其他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 导游人员=基本工资+带团补助+其他津贴+绩效工资+年终奖。 附:公司其他人员的业务提成按其所属级别进行业务提成。公司其他人员带团按导游正常带团进行补助。 五、行政部在每个经营年度开始之前编制《管理人员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六、薪酬体系中的工资部分,实行月度发放,每月以货币式直接支付给员工。财务部在向员工支付工资时,必须出具工资明细清单,详列各个项目,并由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七、员工对工资产生异议时,可以在收到工资明细清单后的5日内向行政部咨询。 八、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除总经理外所有管理人员(总经理的薪资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二条薪资结构 薪资中已包含了绩效工资,而部门业绩和个人绩效以绩效标准的浮动来体现,而年终奖金需根据公司年度年末的汇总统计方可得出,故员工每月实发月薪为:月薪=管理津贴+基本工资+业务提成+带团补助+其他津贴+绩效工资 一、管理津贴管理津贴根据任职人员的在公司的职务来确定,并随员工职务的调整而调整。(具体详见主管津贴等级评定参考标准表) 二、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根据岗位工作繁简、责任大小程度确定,当员工岗位调动时需进行调整;另外每半年须定期进行一次调整。(具体详见岗位工资等级评定参考标准表) 三、其他津贴 四、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占薪资总额的70%左右,根据员工每月在本岗位工作业绩表现调整一次。 五、年终奖金年终奖金主要根据部门业绩、个人年度业绩以及公司总体度经济效益综合确定。具体标准另定。发放时间为每年农历过前。 第三条员工工资级别的确定 一、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员工工资执行办法参照新进员工工资管理规定。 二、正式员工 1、正式员工的工资级别,在执行本制度之初,由行政部统制订参考标准方案,经行政部和所属部门经理共同审核达成一致意见后,上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正式员工的工资级别,由行政部每半年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审核一次,审核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1月和7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新版)2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新版)(2) 第三章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第十九条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 (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第二十一条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 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第二十二条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第二十五条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第四章旅行社经营规范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旅行社门市部管理规章制度

旅行社门市部管理规章制度旅行社门市部管理规章制度 旅行社门市部管理规章制度 一、门市部建立标准 1、旅行社门市部应由建立社全额投资建立; 2、门市部营业场所功能布局合理、设备齐备、装修整齐; 3、门市部负责人应获得《旅行社经理岗位职务培训证》,并由建立社委派, 从业人员与建立社签署劳动合同; 4、总量控制、适量发展。旅行社上一年度组接人数达 3000人次的可建立 一个门市部,每增 加人次可增设一个门市部。 二、建立门市部应向旅行局提交的存案登记文本 1、旅行社建立门市部早先存案登记申请 ; 2、门市部经营场所租借或自有产权证明 ; 3、《旅行社业务经营允许证》副本和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门市部负责人简历表和《旅行社经理岗位职务培训证》及有效身份证明 ; 5、门市部从业人员与旅行社签署的劳动合同证明 ; 6、上一年度旅行社组接人数证明; 7、旅行社拟订的门市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门市部管理规范 1、旅行社门市部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旅行社对其所属门市部负有管理职 责。禁止经过建立门市部名义,以承包、缴纳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 务经营权。 2、建立社应按一致管理、一致财务、一致宣传、一致招徕、 一致招待的原则,拟订门市部管理规章制度。 3、旅行社门市部的名称一 致规范为: 4、旅行社门市部推行登记证制度。 “建立社全称﹢(县、区)街道名称﹢门市部”。 《登记证》不设副本,有效期为两年,旅行社在《登记证》 到期前一个月内持《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换发。 5、旅行社须持《登记证》到其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立登记注册手续。旅行社门市部须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展开业务活动。 6、旅行社及所属门市部推行一致标牌、一致形象,应为门市部工作人员制作一致的工作胸牌, 有条件的要制作一致工装。 7、旅行社更改门市部负责人和经营场所 ,停业及撤除所设门市部,均应到原早先存案登记的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或注销登记手续。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引言 旅行社作为旅游行业的一部分,是组织、安排和提供旅游服务 的专业机构。为了保障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本文将介绍旅行社管理 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1. 旅行社登记管理 为了规范旅行社行业,各国都要求旅行社进行登记管理。登记 管理制度包括旅行社的注册登记和年度复核等。旅行社需要提供相 关资料,如企业注册证书、经营许可证等,以确保旅行社的合法经营。 2. 旅行合同管理 旅行合同是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法律文件,约束着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法律制度规定了旅行合同的必备条款,如行程安排、费用、退改签规定等。旅行社在合同签订前需要向游客提供充分的信息, 确保游客了解旅行的内容和风险。 3. 旅行社责任和保险

旅行社有责任确保旅游行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如果因为旅行 社的过失导致游客受到损害,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 降低风险,旅行社通常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以保障自身和游客 的权益。 4. 旅行社经营行为监管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旅行社的经营行为非常重要。法律 制度规定了旅行社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 有权对旅行社进行检查和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5. 旅行社投诉和纠纷解决 旅行社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游客有权提出投诉并寻求解决。法律制度规定了投诉处理的程序和方式,以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如果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 式解决。 6. 旅行社品牌保护 旅行社的品牌形象对于业务的发展至关重要。法律制度规定了 旅行社品牌的保护措施,如商标注册和侵权追究等。旅行社需要严 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自身的品牌价值和声誉。 7. 旅行社员工管理

旅行社门市部规章制度

旅行社门市部规章制度 本文档旨在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的工作流程和行为准则,以提供良好 的服务和保障客户权益。 1. 门市部组织结构 为了保证门市部的正常运作和高效管理,门市部应按照以下组织结 构划分职责: 1.门市部经理:负责门市部的整体管理和决策,并与其他部门进行 协调。 2.门市部副经理:协助门市部经理处理日常工作,并代理经理职责。 3.门市部销售员:负责与顾客沟通和销售旅行产品,提供咨询和建议。 4.门市部助理:协助门市部经理和销售员处理与销售相关的事务。 2. 客户服务 2.1 服务宗旨 •提供真实、准确的旅行信息和建议,满足客户需求; •热情友好、礼貌待客,提高客户满意度。

2.2 服务流程 •主动接待客户,耐心听取需求; •给予真实、准确的产品、行程和价格信息; •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多种旅行方案供客户选择; •给予必要的预订和支付指导; •完成订单并提供确认凭证; •了解客户的反馈和建议,及时作出回应和改进。 3. 销售流程 3.1 询价和建议 •当客户咨询旅行产品时,销售员应通过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并提供相关建议; •销售员应提供不同旅行产品的差异比较和优缺点分析,帮助客户做出明智的选择; •销售员应向客户提供详细的行程安排、费用清单和退改规定。 3.2 预订和支付 •销售员应根据客户选择的旅行方案,协助客户完成预订流程; •销售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预订和支付方式,并提供必要的指导;

•销售员应向客户提供支付凭证,并将预订信息及时录入系统。 3.3 订单确认和资料准备 •销售员在预订成功后,应核实订单信息并提供确认凭证; •销售员应向客户提供所需的旅行准备资料,如签证、机票等。 3.4 售后服务 •销售员应耐心回答客户的问题和解决问题; •销售员应与客户保持沟通,关注旅行过程中的各项需求和问题; •销售员应向客户提供旅行过程中的紧急联系方式,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4. 行为准则 为保证门市部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门市部成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保守客户隐私,不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2.以客户需求为重,尽量满足所有合理要求; 3.同事之间应互相尊重和支持,共同建设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4.不得向客户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旅行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旅馆入住登记管理制度

旅馆入住登记管理制度旅馆入住登记管理制度范文 旅馆入住登记管理制度篇1 1、总台接待员负责接待旅客住宿登记工作,每天24小时当班服务。 2、所有中、外旅客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单,登记合格率100%。 3、对零散旅客实施登记时必须做到“三清,三核对”。“三清”即:字迹清、登记项目清、证件检验清。 “三核对”即:核对旅客本人和证件照片是否相符,核对登记年龄和证件的年龄是否相符,核对证件印章和使用年限是否有效。 4、旅行团体客人的住宿登记可由旅行社陪同或销售代表代办填报。 5、VIP客人可先领进房,在房内办理登记手续或由省、市接待部门代为登记。 6、接待员在实施住宿登记时,应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切实做好有关通缉协查核对工作,发现可疑人员采取内紧外松,先安排入住,后设法报警,避免打草惊蛇。 7、旅客资料和公安机关下发的有关通缉协查对象应及时输入电脑准确无误,以便核查。 8、接待员在办理住宿登记的'同时,应提醒旅客贵重钱财,证件可免费保管。 9、按照公安部门规定:访客须登记,访客时间不超过23点。 旅馆入住登记管理制度篇2 (1)在前厅部设专人负责接待客人的入住登记工作,24小时不间断值班。 (2)凡在本旅馆入住的客人,一律凭护照、身份证、旅行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入住。

(3)先由住客本人填写“入住登记表”,然后由负责接待的服务员验证无误后填写完表内所列内容,收取住宿押金后再将入住房间的钥匙交给客人。 (4)对于那些没有证件或证件有问题的旅客,要问明情况和原因,先安排入住,并立即报告保安部、值班经理处理。 (5)长包房的客人,需在租房协议上注明住客的人数及其基本情况,第一次入住要在前台接待处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并建档管理。 (6)旅行团客人的入住手续,统一由代理人代办,并负责发钥匙。 (7)对VIP客人可由接待单位、值班经理先行引带进房,然后由接待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旅馆入住登记管理制度篇3 为了加强旅馆内部治安管理,保障旅馆和住客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就旅馆旅客住宿登记建立如下制度。 一、前台收银员必须严格履行旅业治安管理《细则》的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按十二项工作职责,严格登记旅客入住手续,遵纪守法,不得违法经营。 二、仪表端正,说话和气,热情接待旅客,详细介绍旅馆情况和旅客住宿须知以及旅馆管理制度。 三、认真做好旅客行李,贵重物品,现金交旅馆代保管的动员工作。 四、严格旅客住宿制度 1)国内旅客入住坚持凭法定有效证件详细登记入住。 2)认真做好证件的检查工作,杜绝无证件和伪证件人员混进旅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不得超越范围接待,港、澳、台外国人入住。 4)严格执行双人房包房制度,两人异地不同工作单位的旅客、前台收银员不得安排两人包房。 5)成年男女要求包房住宿,必须凭本人结婚证,男女双方都在45岁以上,同一户口所在地均可登记住宿。 6)妥善保管好旅客住宿登记表,退房旅客登记表,一式两联配齐,一日一装订,一月扎封妥善保管。

云南省《旅行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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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2日云南省旅游局第四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期施行 云南省旅游局 2005年11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旅游条例》以及国家旅游局公告(2004年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州、市、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旅行社招徕游客并提供旅游咨询、宣传服务的网点。 第三条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其名称应采用规范的表述。门市部名称由旅行社名称加设立地址,再冠以“门市部”组成,依次组成为:“设立社全称+地址+门市部”。 第四条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其业务范围在设立社业务经营范围内核定为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其中: 国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国内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 国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国内、入境、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其中有出境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在其核定业务范围时增加“出国旅游、港澳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在核定业务范围时增加“边境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 第二章门市部的设立

旅行社门店管理制度范文

旅行社门店管理制度范文 旅行社门店管理制度 一、总则 旅行社门店是旅行社的实体经营单位,为顺利开展旅行社业务,提供优质的服务,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门店设立 1. 旅行社门店的设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具备独立的经营场地; (2)应有相应的经营资金,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3)应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4)应有经验丰富并具备相关岗位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三、门店管理人员 1. 门店经理 (1)门店经理是旅行社门店的负责人,负责门店日常的运营 管理工作; (2)门店经理应具备较高的管理和组织能力,熟练掌握旅行 社业务的相关知识; (3)门店经理应定期召开门店工作会议,传达旅行社上级部 门的工作要求,并及时落实。 2. 营销经理 (1)营销经理负责门店的市场营销工作,制定门店的促销活 动和广告宣传方案; (2)营销经理应定期与旅行社总部的市场部门进行沟通,了

解最新的市场动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客户服务经理 (1)客户服务经理负责门店的客户服务工作,接待顾客并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服务; (2)客户服务经理应具备较高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妥善处理投诉和纠纷。 四、门店销售管理 1. 销售目标 门店销售目标应与旅行社总部的销售目标相结合,制定具体的销售计划,并定期进行销售业绩的评估。 2. 销售人员管理 (1)销售人员应具备良好的销售技巧和服务意识,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并提升销售能力; (2)销售人员应定期向门店经理汇报销售情况,分享销售经验。 3. 销售奖励机制 制定符合销售业绩的奖励机制,激励销售人员积极向上。 五、门店业务管理 1. 旅游产品的采购 (1)门店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的口碑选择优质的旅游产品供应商; (2)门店应与旅游产品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并确保产品价

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2)

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ﻫ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ﻫ旅行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ﻫ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ﻫ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ﻫ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ﻫ(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ﻫ(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ﻫ(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ﻫ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ﻫ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

旅行社门市部规章制度

旅行社门市部规章制度 篇一:河南圣大国际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制度 门市部作业指导书 (20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扩大河南圣大国旅的销售能力,树立圣大统一品牌形象,规范门市部 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增强圣大国旅的整体效能,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 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社现有门市部状况及发展设想制定本作业指 导。 二、凡由圣大国旅经营、设立、管理的门市部,均应遵守本作业指导。 第二章门市部的经营范围 门市部应按照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本社门市部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一、门市部的经营范围是为本社招徕游客,并向旅游者提供产品宣传和咨询 服务。门市部不得超出其工商执照上明示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二、门市部不得自行为本社以外的旅行社招徕游客,所收游客须由本社统一 组织、接待,不得独立经营组团、接待等旅游业务。 三、门市部销售的旅游产品应由本社统一设计策划,门市部不得自行设计旅 游产品。 四、旅游产品的价格由本社统一制定,门市部不得自定产品价格。 五、业务广告由本社按照《旅行社发布旅游业务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 发布,门市部未经总社批准不得自行发布旅游广告或自制宣传资料。 六、所有业务合同及旅游合同应以本社名义统一签订,门市部不得自行与旅 游供应商或其他旅行社签订业务合同,不得自行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第三章门市部的服务标准

一、通过制定门市服务标准并贯彻实施,达到圣大门市部服务质量标准化、服 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从而全面提高圣大门市的服务管理水平。 二、服务环境 1、注意维护保养门市内、外同一形象标识,随时保持各种标识的完整、整洁、 明亮。 2、室内办公设施、物品应摆放有序,接待前台应干净整洁,前台上必备物品 有:电话(摆放在方便实用的位置)、本社近期出境和国内游参考行程(应标明产品制作部门、联络方式、委托社)、各国旅游须知、各国签证须知、収客登记表(内容包括:登记时间、客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拟参团 人数、拟出行线路、拟出行时间、特殊要求等) 3、门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服务规范、安全提示等内容应悬挂在店内明 显位置。 4、保持店内接待环境整洁、舒适。 三、仪容仪表 1、门市员工着装应整洁、大方,工作时间应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佩戴本社 标识。 2、男同志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浓妆艳抹。 3、坐姿端正,仪表文雅,工作时间不托腮、不抱肩、不叉腰、不背手、不插 兜、不背向客人、不前俯后仰。 四、用语要求 1、使用普通话或民族语言。 2、称呼用:同志、先生、小姐,语调和蔼可亲,声音高低适度。 3、接待用语:您好;欢迎您光临;我能帮您做什么?请问您的姓名、电话; 您想了解哪条线路?您想什么时间出行?您还有什么特殊要求?请您稍等,我马上联系;对不起,让您久等了;这是我的联系电话,有事请联系;请走好,欢迎您下次再来;再见。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12.27 •【文号】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 •【施行日期】2001.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3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16号)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12月2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何光暐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第四条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 (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五)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下文是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旅游公司规章制度范本大全5篇

旅游公司规章制度范本大全5篇 旅游公司规章制度篇1 1、旅行社门市部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旅行社对其所属门市部负有管理职责。严禁通过设立门市部名义,以承包、交纳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2、设立社应按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宣传、统一招徕、统一接待的原则,制定门市部管理规章制度。 3、旅行社门市部的名称统一规范为:“设立社全称﹢(县、区)街道名称﹢门市部”。 4、旅行社门市部实行登记证制度。《登记证》不设副本,有效期为两年,旅行社在《登记证》到期前一个月内持《登记 *来到原登记机关换发。 5、旅行社须持《登记证》到其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注册手续。旅行社门市部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6、旅行社及所属门市部实行统一标牌、统一形象,应为门市部工作人员制作统一的工作胸牌,有条件的要制作统一工装。 7、旅行社变更门市部负责人和经营场地,歇业及撤销所设门市部,均应到原预先备案登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旅游公司规章制度篇2 第一章管理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 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技术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第十条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公司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公司予以 奖励、表彰。

旅行社门店规章制度

旅行社门店规章制度 【篇一:旅行社门市部登记管理办法】 旅行社门市部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1]为了加强对旅行社门市部的备案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 旅行社及门市部规范运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我省旅游业的健康 发展,根据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 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旅行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服务 的收客网点。旅行社根据业务需要,在注册地营业场所内设立的业 务部门即内设部门,以及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 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社,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应当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直拨电话、传真、 电脑等必要的经营设施。 第四条 门市部名称由旅行社名称加街道名或地名,再冠以“门市部”组成。 第五条 旅行社对门市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应当体现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 组团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线路和产品的要求。 第六条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领取《旅行社门市部 登记证》。旅行社申请设立门市部应向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 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门市部申请书;(二)门市部名称及地址;(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四)门市部工作人员的有效身 份证明;(五)其它需 要提交的文件。 第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门市部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拟设地旅游 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申请人。同意设立的,颁发《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不同意设立的,应及时回复。旅行社应当在办理门市部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30个工 作日内到同意设立该门市部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门市部变更 名称、 营业场所、负责人或歇业,旅行社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门市部停业,旅行社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原 登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登 记证的内容主要包括证书名称、设立社、门市部名称、负责人、地 址和业务范围(咨询、宣传、收客),同意设立文号,证书颁发时间、 颁发机关印章和有效期等。门市部登记证实行一部一证,不设副本,复制无效。 第九条 旅行社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的备案报告应包括其设立的门市部 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 旅行社必须加强对所设门市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并承担该门市部 的法律责任。旅行社应当对其所属门市部进行统一标牌,统一形象; 应当为门市部工作人员办理统一的工作胸牌,向旅游者公示;门市部 工作人员必须佩证上岗。 第十一条 门市部应将门市部名称、《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悬挂在醒目显要 位置。为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门市部应悬挂省旅游局统一格式的《告游客书》,将有关注意事项向旅游者明示。 第十二条 市部不得以其名义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或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不得以门市部名义与宾馆饭店、车船公司、景区景点、购物点以及 其他旅行社签订合同,发生业务关系;不得聘用、委派导游运行旅游 团队。 第十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门市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作为对旅行 社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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