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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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电话配置使用管理,住宅公务电话移动

【颁布单位】

【文 号】日吉厅字﹝1998﹞5号

【发文日期】1998-07-21

【实施时间】1998-07-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省直机关各部门遵照执行。省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暂行办法》执行。各市(州)、县(市)住宅公务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的配置和管理使用,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参照《暂行办法》自行确定。

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根据半年来对《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规定》(吉

发[1997]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及话费补贴标准

(一)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

1.正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2.副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3.省直二级局副职领导干部;

4.省直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办公、保卫、秘书等特殊处(室)、特殊岗位的干部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省纪委党风室备案。

5.要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的范围,不得将其作为一种待遇,任意扩大范围。

(二)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 件的人员,原则上安装一部市内直拨电话(保密电话接有关规定办理人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原则上只装一部住宅公务电话。

(三)住宅公务电话实行公款报销初装费、电话费限额补贴、超额自付的办法。

(四)正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20元。

(五)副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六)省直二级局副职领导干部每人每月补贴80元。

(七)特殊职能处(室)负责人和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60元。

(八)住宅公务电话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后,少数党政主要领导确属工作需要,全年实际支出的住宅电话费用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经过核查,可以据实报销。个别负责外事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用国际长途电话的,经部门主管行政领导批准,费用凭据报销。

(九)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人员,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在变动的下一个月起,相应调整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标准或停止报销国际长途电话费用。工作变动后,新任职务不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单位应撤销其住宅公务电话;如本人愿意保留,电话过户给个人,单位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十)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 件的人员,自己联系安装的,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初装费,电话单机购置费300元以内部分由单位报销。

二、无线移动电话配置数量及话费控制标准

(十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无线移动电话,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

(十二)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办法,以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作为总量控制单位,各地所规定的无线移动电话控制总量不得超过单位行政编制数的5%。具体是:人员编制在50人(含50人)以内的配置2台;51-100人(含100人)以内的配置3台;人

员编制在101人以上的配置4-5台。少数特殊大的单位,另行报批。

(十三)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管理、安全、外事等特殊业务部门所需无线移动电话,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举行重大活动及遇有紧急情况及突发事件,需临时增加无线移动电话的,可采用租赁方式解决。

(十四)无线移动电话话费实行“限额控制、超支不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限额标准为:每台每月话费控制在400元内(限额报销,不发给本人)。当月超支部分相应扣减下月限额,开支超过全年限额的,由个人承担超额部分话费或停止使用。

无线移动电话购置费和电话费在核定的公务费预算中列支(限额报销,不发给本人)。

三、住宅公务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的管理(十五)安装住宅电话不属于福利待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宅公务电话限额费用不作为补贴、津贴计八个人的工资总额。

(十六)已自费安装住宅电话的机关工作人员,在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 件后,可按现行市价凭据报销住宅公务电话初装费,所有权归单位。

(十七)省直各部门、单位按编制配备的移动电话,其配备程序是,提出申请,经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报同级纪委党风室备案,发给持机证。

(十八)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无线移动电话使用的管理。按规定配备的无线移动电话,采取集中统一管理,一般不固定配发给个人使用。工作需要时,临时借用,用完后,及时归还办公室统一保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固定使用的,经领导批准后,在指定管理部门登记后使用;持机入工作变动(含离退休)时,交由所在单位另行安排,不准机随人走。

(十九)为加强对无线移动电话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应定期(一年或半年)公布有关部门核定的移动电话部数,领用无线移动电话者姓名、使用时间、电话费开支情况等。

(二十)要建立公款配置无线移动电话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移动电话号码、持机证、初装收据、话费交付收据、经办人、批准人(负责人)签字印迹。移动电话档案由各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管理,并报省纪委党风室备案。作为干部廉政档案的组成部分,实行动态管理。

(二十一)省财政厅按上述范围、标准、规定进行检查落实,严肃财经纪律。对明显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检查处理。

(二十二)本《暂行办法》是省委棋体规定》(吉发[1997]8号)的补充与修改。凡与省委《具体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暂行办法)为准。

(二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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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电话配置使用管理,住宅公务电话移动 【颁布单位】 【文 号】日吉厅字﹝1998﹞5号 【发文日期】1998-07-21 【实施时间】1998-07-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省直机关各部门遵照执行。省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暂行办法》执行。各市(州)、县(市)住宅公务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的配置和管理使用,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参照《暂行办法》自行确定。 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根据半年来对《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规定》(吉 发[1997]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及话费补贴标准 (一)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 1.正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2.副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3.省直二级局副职领导干部; 4.省直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办公、保卫、秘书等特殊处(室)、特殊岗位的干部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省纪委党风室备案。 5.要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的范围,不得将其作为一种待遇,任意扩大范围。 (二)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 件的人员,原则上安装一部市内直拨电话(保密电话接有关规定办理人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原则上只装一部住宅公务电话。 (三)住宅公务电话实行公款报销初装费、电话费限额补贴、超额自付的办法。 (四)正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20元。 (五)副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六)省直二级局副职领导干部每人每月补贴80元。 (七)特殊职能处(室)负责人和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60元。 (八)住宅公务电话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后,少数党政主要领导确属工作需要,全年实际支出的住宅电话费用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经过核查,可以据实报销。个别负责外事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用国际长途电话的,经部门主管行政领导批准,费用凭据报销。 (九)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人员,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在变动的下一个月起,相应调整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标准或停止报销国际长途电话费用。工作变动后,新任职务不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单位应撤销其住宅公务电话;如本人愿意保留,电话过户给个人,单位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十)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 件的人员,自己联系安装的,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初装费,电话单机购置费300元以内部分由单位报销。 二、无线移动电话配置数量及话费控制标准 (十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无线移动电话,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 (十二)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办法,以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作为总量控制单位,各地所规定的无线移动电话控制总量不得超过单位行政编制数的5%。具体是:人员编制在50人(含50人)以内的配置2台;51-100人(含100人)以内的配置3台;人

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

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土地、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实行火葬的地区公民死亡的,除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外,必须实行火葬。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对于在殡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民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单位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单位,均需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二)设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三)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和设立殡葬服务单位的,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条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埋葬骨灰的单人墓穴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二)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三)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四)墓穴的一个使用周期为20年。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并对该单位的殡葬服务资格进行年度检验。殡葬服务单位必须接受检验,不得拒绝。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法规文号:吉国资发产权[2005]37号发文日期:2005-08-23 各出资企业: 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快推进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国企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和国有资产处置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文件和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所出资企业的实际,现就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晰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一)产权界定。对国家没有出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和经营过程中没有国有资本金注入,属于挂靠性质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认定,视国有承担风险的程度,确定国有资产数额,并办理解除挂靠手续。 对产权性质不清、归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制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的有关规定,先向省国资委申请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明晰产权归属关系后再进行改制。 (二)产权登记。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占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证。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按规定到省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或变动登记手续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改制事项。 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企业在改制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清产核资。企业改制时,应按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

吉林省中医药人员数量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吉林省中医药人员数量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吉林省中医药人员数量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从中医药人员总数量,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数量,见习中医师数量,中药师(士)数量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吉林省中医药人员数量具体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吉林省中医药人员数量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 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吉林省中医药人员数量具体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吉林省中医药人员数量具体情况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而得。 吉林省中医药人员数量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吉林省中医药人员数量具体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吉林省中医药人员数量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吉林省中医药人员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吉林省中医药人员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中医药人员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吉林省中医药人员总数量占全国中医药人员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吉林省中医药人员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吉林省中医药人员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中医药人员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中医药人员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吉林省中医药人员总数量同全国中医药人员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吉林省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数量指标分析 (7) 一、吉林省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吉林省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数量占全国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数量比重统 计分析 (7) 四、吉林省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吉林省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 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3]3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09 【实施日期】2013.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3〕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已经中央编办同意备案,为全面完成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各项工作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推进力度,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好省政府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工作;坚持以简政放

权为突破口,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加快吉林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省政府机构改革 要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提高工作效率。 (一)制定部门“三定”规定。 1. “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职责调整(包括取消、下放、整合、承接和加强职责的具体内容);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其他有关事项。 2.部门职能确定。以国务院正式下发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为依据,按照“上下衔接、定位准确、规范合理、运行顺畅”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加以确定。国家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责,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根据我省实际工作需要新增加的职责,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部门新增加的职责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调整、下放和取消的职责在“三定”规定中予以明确。坚持权责一致,在确定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承担的相应责任。坚持依法行政,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省政务大厅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管理,业务处(室)不再保留和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责分工,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晰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 3.内设机构设置。根据职责任务重新设置内设机构,坚持决策、执行、监督职责分开的原则,调整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理顺内部工作关系,强化处(室)的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责。在与国务院对口部门内设机构职责相衔接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设置内设机构,设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国务院对口部门内设机构设置总数,新组建部门内设机构

2014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复习资料

2014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复习资料2014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考等最新资讯请点击:https://www.360docs.net/doc/2315293569.html,/news/20140318/101488.html 行测、申论在线做题、搜题“神器”---砖题库:https://www.360docs.net/doc/2315293569.html,/UF2Zwk 2014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复习资料如下,更多详细信息登录上面的网址查询: 1 “防微杜渐”的哲学依据是() A对立统一规律B否定之否定规律 C矛盾普遍性和特殊关系原理D质量互变规律 2 “出淤泥而不染”这一说法体现的哲学原理是() A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B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发展起到能动的反作用 C社会意识能对社会存在的发展起到能能动的反作用D社会的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 3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这句古语说明了() A谬误是真理的前提和先导B真理和谬误泾渭分明,互相对立 C真理和谬误相互转化D真理片谬误相互依存 4 虎求百兽而食之,得狐。狐日:“子无敢食我也,天帝使我长百兽,今子食我是逆天帝命也,子以我为不信,吾为子先行,子随我后,观百兽之见我而敢不走乎”虎以

为然,故道守之行,兽见之皆走,虎不知兽畏已而走也,以为畏狐也,虎之所以犯这种错误在于割裂了() A本质与现象之间的关系B内容和形式之间的关系 C必须片偶然之间的关系D可能与现实之间的关系 5 意识产生的决定性环节是() A语言B人脑的进化C劳动D动物的性理 6 “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这表明() A人的感觉能力决定产生和民展B人的意识是主体的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C人的认识能力是由人们生理结构决定的D事物因人的感觉而存在 7 邓小平理论作为一个独立科学体系,具有其特殊的性质它实质上是() A马克思主义与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 B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实际形势相结合的产物 C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实际和现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 D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 8 下列关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的 通知(2009)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9]7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26 【实施日期】2009.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 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70号)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现将新修订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完善和规范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提高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结合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是科学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决策咨询委员会、科学技术与工程决策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和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组成。决策咨询机构下设秘书处,负责各决策咨询机构的日常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办公厅调查研究室具体协调和落实。 (一)省政府办公厅的职责。 负责省政府各项咨询论证任务的下达和协调落实工作。 对决策咨询机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工作考核。 负责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聘任和调整等工作。 负责安排组织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出席省政府有关会议,并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统一组织开展必要的调研和重点课题研究,重点课题纳入省级课题范畴进行管理。 负责组织对外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业务交流活动。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的职责。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3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31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超良 2016年4月13日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前,应当取得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收回和日常使用管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制证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与行政执法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 (三)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包括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9)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颁布时间】2009-02-04 【实施时间】2008-01-01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每平方米平均适用税额单位 35元长春市 30元吉林市、四平市、通化市、辽源市、延 吉市 22.5元松原市、白山市、白城市、公主岭市、 梅河口市、临江市、前郭县 18.5元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九台市、舒 兰市、永吉县、磐石市、梨树县、伊通 县、通化县柳河县、辉南县、集安 市、东丰县、东辽县、靖宇县、长白县、 抚松县、扶余县、乾安县 12.5元蛟河市、桦甸市、双辽市、长岭县、敦 化市、龙井市、和龙市、图们市、长白 山开发区 10元洮南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安 图县、珲春市、汪清县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文件 吉林省价房涉字[1997]3号 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收费政策,我省对土地系统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后的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5]4号)规定执行。 对划拨的国有荒山、荒地进行农业开发项目的土地管理费标准,各地可在每平方米不超过0.015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由市、州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用地管理费 用地管理费是土地管理部门为有效地加强土地管理,在批准城乡非农建设用地时,向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收取的管理费用。 (一)城镇国有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 1、临时用地和居民自建住宅用地,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为0.5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为0.8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为1.00元。 2、其他城市建设用地每平方米标准为: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1.0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5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2.00元。 土地三等以下城镇包括长春市双阳区、吉林市左家镇。 (二)农村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 1、农村新建房屋(含扩建)占用的宅基地、收费标准:占用菜田的每平方米收取0.30元;占用其它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5元;占用非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3元。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 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7日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职责明晰、奖惩分明、务实管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体系,强化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切实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平安吉林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或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有和承担领导责任的制度。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已经1993年11月2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高严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富余职工,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置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等多种措施,实得待岗和转业培训、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有限期放假、辞职、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采取系统内交流、劳务市场调剂、开办生产自救基地等办法,开辟社会安置渠道。 第五条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税务部门核准,自开办之日起,富余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的比例在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3年;富余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的比例在30%以上不足60%的,可给予同比例减征所得税3年的照顾。 第六条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七条企业原由外单位承包的技术改造或劳务项目,可以由本企业富余职 工依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承担或使用本企业的富余职工。 第八条企业可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不 低于当地上年统计的城镇居民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九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 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 在不低于当地上年统计的城镇居民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由企业自 行确定。 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假期。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企业自行确定。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企业应按照国家 规定发给工资。 第十条距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 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岗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 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养老金发放标准 的前提下自行确定。职工退岗休养期间,企业和退岗休养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岗休养期间计算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按参加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上年度月平均)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三条企业富余职工自谋职业的,可持单位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企业因转产、停产、濒临破产等情况必须裁减职工时,经职工代 表大会讨论同意,对劳动合同制职工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 照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上年度月平均)的补偿费,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 工到当地劳务市场进行待业登记后,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企业应及时将职 工档案送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富余职工的社会安置

吉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doc

吉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8〕71号)要求,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建设要坚持分类指导,规范建设;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更新不及时、信息不准确、资源不共享、互动不回应、服务不实用等问题;坚持利企便民,提供可用、实用、易用的政务服务;坚持开放创新,建设智慧型政府网站;坚持集约节约,打造协同联动、规范高效的政府网站集群。 第四条要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建成以省政府门户网站为总入口,各地、各部门网站为支撑的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管理职责。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对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网站管理机构承担本地区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网信办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假冒政府网站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办站职责。主办单位承担办站职责。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应是政府办公厅(室),各级政府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应是各级政府部门,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规范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办公厅(室)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政府网站内容素材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业务部门提供。网站主办单位要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建立并完善网站内容保障制度、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等。政府网站要对接入的业务系统进行前端整合,统一展现。要根据业务部门的需要,灵活设置专栏专题,共同策划开展线上线下联动的专项活动,主动服务政府工作。

吉林省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2020)

吉林省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2020) 各市州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中医药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各项目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规财函〔2020〕68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吉财绩〔2020〕201号)要求,现将我局制定的《吉林省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4月20日 吉林省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 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更加科学有效。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要求,决定对全省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绩效评价,特制定本方案。 一、自评工作安排及时间进度 (一)组织项目单位自评。 1、自评单位。 2019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具体执行单位。 2、自评项目和内容。 所有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内容进行考核评价,填写“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自评表”并按时上传佐证材料。 3、自评方式。 项目单位通过“中医药数据中心—中医药项目绩效管理系统(网址略)在线填报,上报自评表。

用户名:项目单位首位拼音字母 初始密码:123456。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调查项目,由所在县、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完成。 为了便于绩效工作联系,新项目单位负责绩效自评人员,加入“吉林中医药绩效评价2”QQ群(群号:658422108)。 4、自评时间及审核方式 各项目单位4月30日前完成在线填报所有项目单位自评上报,经地市级审核上报省级,由第三方机构完成网上审核工作。 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审核工作分别由延边州、四平市和通化市完成。 (二)开展第三方现场抽查 在各项目单位提交自评表及相关材料后,2020年5月6日-5月25日(含休息日),省局将委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分所,对项目单位自评表及相关材料进行现场抽样,于6月10日前编制完成全省《绩效评价报告》及绩效评价表。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中医药管理局、各项目执行单位,局机关各处室要高度重视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绩效评价自评工作,落实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自查自评的组织实施,并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价机构完成我省自评工作。 (二)中央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结果,将与今后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资金分配直接挂钩。 (三)各市州、市(县、区)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各单位务于2020年4月22日前将自查人员联络表报送省局办公室(电子件)。 (四)工作中有何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村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文字号】吉办发[2016]1号 【发布部门】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07 【实施日期】2016.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 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吉办发〔2016〕1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2016年,是我省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中换届选举年,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阶段的一次重要换届,是我省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切实做好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

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省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工作规则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 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程序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群众关切、社会关注。我省是农业大省,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积极推进农民增收、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农村改革,走出一条集约、高效、安全、持续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争当全国农业现代化的排头兵,村级组织肩负着重要职责和繁重任务,也面临着一系列新挑战新考验。做好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视察时的重要指示、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关键之举;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顺利实施“十三五”规划,实现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制化水平,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从严治党,选优配强村“两委”带头人,从源头上杜绝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利契机。因此,能否选出好的村“两委”班子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尤其是好的“带头人”,事关全省基层组织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事关农村长远发展与和谐稳定,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依法依规做好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法治吉林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真正把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工作抓细抓实、抓紧抓好、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方案

附件3: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 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组织实施我省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遴选一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科(专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进行重点建设。 为便于各地、各单位申报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准去把握申报要求,保证申报质量,特制订本指南。 一、项目定点原则 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确定,在专业分布上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在地区分布上要合理布局,更好的发挥其在区域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入竞争机制,择优扶持。 二、申报单位范围 (一)政府举办的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 (二)民营中医医院。

三、申报项目范围 (一)重点专科 应为将某一专科或某类疾病中的2个以上病种作为重点病种的建设项目,以医疗为主,整体水平较高,具有创新能力,中医临床诊疗技术和中医学术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具体专科名称为: (注:申报项目名称不受上述所列名称的限制) (二)重点专病 应为将某一中医药(民族医药)治疗具有特色优势的病种作为重点病种的建设项目,以医疗为主,中医临床诊疗技术和中医学术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具体专病名称为:

(1)高血压病(2)消渴病(3)甲状腺疾病(4)风湿类疾病(5)胆道疾病(6)周围血管病(7)变态反应性疾病(8)乳腺病(9)眼底病(10)髋关节病(11)中医治疗具有特色优势的其他专病 三、申报条件 (一)中医(民族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在一些病种的诊疗上体现出较好的优势,在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人才梯队合理,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二)申报项目所在科室近两年内无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三)申报项目所在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近两年来未发生严重的医德医风问题; (四)申报项目所在单位有专科(专病)建设规划和具体措施;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条件;运行机制良好,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良;重视行业作风建设,医德医风良好;(五)申报项目所在单位为综合医院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科室应为独立的临床科室,并有一定规模的固定病床; 四、申报数量和申报程序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贯彻落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09 【实施日期】2014.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贯彻落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吉林省贯彻落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9日

吉林省贯彻落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推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的落实,切实做好我省扶贫开发工作,促进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推动贫困地区加快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改革,着力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 改革创新是推动扶贫开发的动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扶贫开发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思路,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着力消除体制机制障碍,汇聚各方力量,全面推进我省扶贫开发工作。 一是探索建立扶贫开发全程精准工作机制。完善建档立卡。在我省现有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家新出台的办法,以县为单位完善规模控制、精准识别、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扶贫对象识别机制。实行靶向锁定。由“大水漫灌”向“定向滴灌”转变,逐村逐户落实帮扶措施,针对不同帮扶对象落实扶持项目和帮扶措施,实现过程精准。建立效果评价制度。探索建立扶贫项目评估与绩效评估相结合的效果评价制度,完善考核办法,使扶贫对象真正受益,推进效果精准。强化制度衔接。坚持扶贫开发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努力实现促进发展与保障“兜底”的无缝对接,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二是改进贫困县考核机制。根据国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贫困县具体考核评价办法。由主要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向主要考核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转变,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把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作为主要指标,引导贫困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工

吉林省政府采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5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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