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政务大厅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政务大厅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政务大厅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政务大厅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3]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2.18

【实施日期】2003.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省政府政务大厅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6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政务大厅去年底开业以来,总体运行情况正常,各项业务顺利过渡,实现了良好平稳开局,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同时,在运行中也出现和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解决。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务大厅的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办好省政务大厅重要意义的认识

建设省政务大厅,是省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现“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施政方针和推进跨越式发展的重大

举措。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省政务大厅的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入省政务大厅的有关问题,同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密切配合,把省政务大厅办好。

二、进一步规范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项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2〕28号)明确要求,所有面向社会实施管理,由社会、群众、企业、团体和下级政府、部门申报,由省直部门受理办理或转报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进入大厅集中办理。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经过清理、确定保留、现行有效”的原则,进一步对纳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规范,做到该进必进、能进则进、规范进入、高效运行。为确保进厅项目落实,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要会同省监察厅,组织对省直有关部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该进不进、进入大厅后继续在原单位受理的,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对行政审批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吉办发〔2002〕29号),严肃追究责任。

三、改进和完善进厅项目运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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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电话配置使用管理,住宅公务电话移动 【颁布单位】 【文 号】日吉厅字﹝1998﹞5号 【发文日期】1998-07-21 【实施时间】1998-07-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省直机关各部门遵照执行。省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暂行办法》执行。各市(州)、县(市)住宅公务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的配置和管理使用,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参照《暂行办法》自行确定。 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根据半年来对《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规定》(吉 发[1997]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及话费补贴标准 (一)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 1.正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2.副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3.省直二级局副职领导干部; 4.省直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办公、保卫、秘书等特殊处(室)、特殊岗位的干部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省纪委党风室备案。 5.要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的范围,不得将其作为一种待遇,任意扩大范围。 (二)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 件的人员,原则上安装一部市内直拨电话(保密电话接有关规定办理人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原则上只装一部住宅公务电话。 (三)住宅公务电话实行公款报销初装费、电话费限额补贴、超额自付的办法。 (四)正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20元。 (五)副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六)省直二级局副职领导干部每人每月补贴80元。 (七)特殊职能处(室)负责人和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60元。 (八)住宅公务电话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后,少数党政主要领导确属工作需要,全年实际支出的住宅电话费用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经过核查,可以据实报销。个别负责外事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用国际长途电话的,经部门主管行政领导批准,费用凭据报销。 (九)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人员,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在变动的下一个月起,相应调整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标准或停止报销国际长途电话费用。工作变动后,新任职务不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单位应撤销其住宅公务电话;如本人愿意保留,电话过户给个人,单位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十)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 件的人员,自己联系安装的,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初装费,电话单机购置费300元以内部分由单位报销。 二、无线移动电话配置数量及话费控制标准 (十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无线移动电话,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 (十二)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办法,以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作为总量控制单位,各地所规定的无线移动电话控制总量不得超过单位行政编制数的5%。具体是:人员编制在50人(含50人)以内的配置2台;51-100人(含100人)以内的配置3台;人

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

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土地、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实行火葬的地区公民死亡的,除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外,必须实行火葬。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对于在殡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民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单位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单位,均需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二)设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三)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和设立殡葬服务单位的,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条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埋葬骨灰的单人墓穴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二)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三)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四)墓穴的一个使用周期为20年。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并对该单位的殡葬服务资格进行年度检验。殡葬服务单位必须接受检验,不得拒绝。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法规文号:吉国资发产权[2005]37号发文日期:2005-08-23 各出资企业: 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快推进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国企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和国有资产处置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文件和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所出资企业的实际,现就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晰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一)产权界定。对国家没有出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和经营过程中没有国有资本金注入,属于挂靠性质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认定,视国有承担风险的程度,确定国有资产数额,并办理解除挂靠手续。 对产权性质不清、归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制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的有关规定,先向省国资委申请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明晰产权归属关系后再进行改制。 (二)产权登记。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占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证。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按规定到省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或变动登记手续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改制事项。 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企业在改制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清产核资。企业改制时,应按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总结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总结 篇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总结 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总结 自从到中心窗口工作以来,在中心领导和局领导的双重领导下,以及各位同事的关心帮助下,按照审批提速、服务提质、形象提升、让企业和群众满意度提高的目标,努力把计生局窗口建设成“服务更优、效率更高、为民更便、形象更佳”的窗口。 一、努力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我坚持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加强理论学习,使我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一定的进步。 作为窗口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掌握业务知识,将很难适应窗口的工作。要想把窗口工作做好并得到社会的认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我作为计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始终遵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心各项规章,积极工作,始终没有放松对本局业务知识的学习,以便将其应用到工作中去。二、依法办事,把好行政许可关

本人深感一线工作的难处,深受责任重大。在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标准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执行,做到依法行政、按章办事、规范文明、程序完善,无违法违规行为。 为方便群众办理,将入驻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审批表格和内部办事流程均在窗口及网上予以公示,并将行政许可项目统一由窗口受理,统一送达,认真履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做到服务过程阳光。对申 1 请人申请的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我都即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哪一行政机关申请。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对某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则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恪尽职守、提升效能服务 政务服务中心是代表政府的形象,而窗口是代表全局的行政许可职能。在服务上尽量做到热情、周到,做到业务娴熟,并对服务对象的问询能给予正确无误的答复;遇到群众有疑义的地方,能够耐心细致地进行解释、说明直至其理解;接待外地的服务对象时,使用普通话应答;遇服务对象文化程度有限不会填写表格时,能主动指导或代笔;服务对象离开时,能做到主动起身告别,服务过程中没有出现使用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全省普遍实行乡镇政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9.16 【实施日期】1999.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 组织部《关于在全省普遍实行乡镇政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全省普遍实行乡镇政务公开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护农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巩固提高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水平,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普遍实行乡镇政务公开。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乡镇党委、政府的执政水平,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标。通过增强乡镇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促进乡镇干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在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与“六好”乡镇党委创建活动紧密结合,与村务公开、县直部门的政务公开上下衔接,配套动作。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调动和保护广大群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 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3]3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09 【实施日期】2013.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3〕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已经中央编办同意备案,为全面完成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各项工作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推进力度,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好省政府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工作;坚持以简政放

权为突破口,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加快吉林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省政府机构改革 要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提高工作效率。 (一)制定部门“三定”规定。 1. “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职责调整(包括取消、下放、整合、承接和加强职责的具体内容);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其他有关事项。 2.部门职能确定。以国务院正式下发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为依据,按照“上下衔接、定位准确、规范合理、运行顺畅”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加以确定。国家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责,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根据我省实际工作需要新增加的职责,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部门新增加的职责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调整、下放和取消的职责在“三定”规定中予以明确。坚持权责一致,在确定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承担的相应责任。坚持依法行政,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省政务大厅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管理,业务处(室)不再保留和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责分工,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晰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 3.内设机构设置。根据职责任务重新设置内设机构,坚持决策、执行、监督职责分开的原则,调整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理顺内部工作关系,强化处(室)的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责。在与国务院对口部门内设机构职责相衔接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设置内设机构,设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国务院对口部门内设机构设置总数,新组建部门内设机构

XX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制度(试行)

XX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制度 (试行) 为规范XX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工作,保证市政务大厅规范、高效、有序运转,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XX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发〔2010〕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XX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方案》(办发〔2010〕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 进驻市政务大厅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本部门在编人员身份。 (二)取得行使本部门审批职能的相关资格,或得到本部门的授权。 (三)政治觉悟高,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四)敬业精神好,吃苦耐劳,组织纪律性强。 (五)业务素质好,服务意识强,熟悉本单位业务,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从事过行政审批业务或熟悉行政审批业务。 (五)熟练运用电脑操作和网络。 (六)首次选派到市政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选派时正在从事审批业务或已在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一年以上、前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受此项年龄限制。 二、窗口工作人员的轮换 (一)进驻部门派驻市政务大厅窗口的工作人员相对保持稳定,在窗口工作的年限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不再承担进驻部门的其他工作。 (二)各部门确需轮换窗口工作人员的,一般在每年一月份集中进行。 (三)到市政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由进驻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和工作交接后方可上岗。 三、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进驻部门正式轮换窗口工作人员时,应将轮换的理由和拟选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行政职务、工作年限等)以正式书面函告市政务中心。市政务中心以正式书面函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窗口工作人员轮换。 (二)临时派员顶岗工作时,进驻部门应保证该工作人员能胜任窗口

【府办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

【府办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 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 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政府网站是信息化条件下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是网络时代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开、回应关切、提供服务的重要载体。建好管好用好政府网站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8〕57号),解决当前我省部分政府网站存在的内容更新不及时、信息发布不准确、意见建议不回应等问题,进一步做好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 (一)强化信息发布更新。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和内容保障机制,明确各类信息发布的时限和责任主体,第一时间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政策信息。要按照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依据权力清单,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监督方式等事项,及时更新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等方面信息。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地区、

各部门政府网站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内容更新不及时的网站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二)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等重大政策时,要同步制定网上政策解读方案,明确解读任务、落实解读责任。政策出台时,在政府网站同步推出由政策起草部门负责人、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等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或开展在线访谈。政策解读要提供相关背景、案例、数据等,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提高政策解读效果。 (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重大事件网上公开快速响应机制,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要依法按程序在第一时间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及时发布动态信息,进行正面舆论引导。要围绕社会关注的教育、医疗、环保、社保、拆迁、交通、市政、价格等热点问题,通过政府网站及时作出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微博、微信、微视平台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四)加强互动交流。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托政府网站办好咨询投诉、实时交流、民意征集类栏目,畅通群众网上表达渠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的监督。要对现有的各类互动交流栏目进行梳理、整合,网站管理部门负责互动平台建设,具体负责的政府部门要配备专门的服务团队,并完善相应的业务系统。要建立健全咨询投诉类栏目的公众意见收集、处理、反馈机制,对收到的意见建议和网上留言进行综合研判,对其中有价值、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的 通知(2009)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9]7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26 【实施日期】2009.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 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70号)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现将新修订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完善和规范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提高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结合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是科学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决策咨询委员会、科学技术与工程决策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和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组成。决策咨询机构下设秘书处,负责各决策咨询机构的日常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办公厅调查研究室具体协调和落实。 (一)省政府办公厅的职责。 负责省政府各项咨询论证任务的下达和协调落实工作。 对决策咨询机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工作考核。 负责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聘任和调整等工作。 负责安排组织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出席省政府有关会议,并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统一组织开展必要的调研和重点课题研究,重点课题纳入省级课题范畴进行管理。 负责组织对外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业务交流活动。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的职责。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3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31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超良 2016年4月13日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前,应当取得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收回和日常使用管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制证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与行政执法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 (三)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包括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9)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颁布时间】2009-02-04 【实施时间】2008-01-01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每平方米平均适用税额单位 35元长春市 30元吉林市、四平市、通化市、辽源市、延 吉市 22.5元松原市、白山市、白城市、公主岭市、 梅河口市、临江市、前郭县 18.5元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九台市、舒 兰市、永吉县、磐石市、梨树县、伊通 县、通化县柳河县、辉南县、集安 市、东丰县、东辽县、靖宇县、长白县、 抚松县、扶余县、乾安县 12.5元蛟河市、桦甸市、双辽市、长岭县、敦 化市、龙井市、和龙市、图们市、长白 山开发区 10元洮南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安 图县、珲春市、汪清县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文件 吉林省价房涉字[1997]3号 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收费政策,我省对土地系统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后的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5]4号)规定执行。 对划拨的国有荒山、荒地进行农业开发项目的土地管理费标准,各地可在每平方米不超过0.015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由市、州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用地管理费 用地管理费是土地管理部门为有效地加强土地管理,在批准城乡非农建设用地时,向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收取的管理费用。 (一)城镇国有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 1、临时用地和居民自建住宅用地,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为0.5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为0.8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为1.00元。 2、其他城市建设用地每平方米标准为: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1.0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5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2.00元。 土地三等以下城镇包括长春市双阳区、吉林市左家镇。 (二)农村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 1、农村新建房屋(含扩建)占用的宅基地、收费标准:占用菜田的每平方米收取0.30元;占用其它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5元;占用非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3元。

区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区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和服务效能,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平谷区深化行政资源配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京平政发〔XX〕1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坚持选派原则。各部门应将选好配强进驻综合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作为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的基础,全面落实“两集中、三到位”,将行政审批职能和直接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调整到一个行政审批机构,实行“一科制”或“大科室制”,并整体进驻综合行政服务大厅,同时向窗口充分授权,执行首席代表制度,切实提高现场办结率。 第二条严格选派条件。各部门选派的工作人员应为派驻单位正式在编职工,对所在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业务所涉及到的法律、规章、政策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掌握,能够熟练进行电脑操作和普通话服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中层干部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各部门派驻窗口工作人员为2人以上的,必须明确首席代表。各部门派驻窗口工作人员为1人的,应明确本部门窗口的a 岗和b岗工作人员,当a岗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时,b岗

工作人员自动顶岗,确保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正常运转。 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各部门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派驻单位应重新选派。 第三条明确审批权限。凡是审批权限在本级部门的事项,进驻部门必须明确授权给窗口首席代表,凡是最终审批权限不在本级部门的事项,进驻部门明确由窗口首席代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窗口首席代表在部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部门名义全权履行窗口管理、综合协调、联审联办等其它相关行政职能。 第四条保持人员稳定。派驻部门要保证选派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增减,综合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确因特殊情况须调整的,要至少提前1周与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进行书面沟通,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五条规范调整程序。进驻部门调整窗口工作人员时,应向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出具书面公函,说明调整原因和拟选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级、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简历。经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向调整部门出具调整书面意见函。窗口工作人员调离窗口时,由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出具鉴定材料移交进驻部门,装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落实管理权限。窗口工作人员接受派驻部门和区综合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 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7日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职责明晰、奖惩分明、务实管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体系,强化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切实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平安吉林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或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有和承担领导责任的制度。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已经1993年11月2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高严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富余职工,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置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等多种措施,实得待岗和转业培训、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有限期放假、辞职、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采取系统内交流、劳务市场调剂、开办生产自救基地等办法,开辟社会安置渠道。 第五条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税务部门核准,自开办之日起,富余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的比例在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3年;富余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的比例在30%以上不足60%的,可给予同比例减征所得税3年的照顾。 第六条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七条企业原由外单位承包的技术改造或劳务项目,可以由本企业富余职 工依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承担或使用本企业的富余职工。 第八条企业可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不 低于当地上年统计的城镇居民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九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 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 在不低于当地上年统计的城镇居民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由企业自 行确定。 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假期。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企业自行确定。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企业应按照国家 规定发给工资。 第十条距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 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岗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 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养老金发放标准 的前提下自行确定。职工退岗休养期间,企业和退岗休养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岗休养期间计算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按参加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上年度月平均)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三条企业富余职工自谋职业的,可持单位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企业因转产、停产、濒临破产等情况必须裁减职工时,经职工代 表大会讨论同意,对劳动合同制职工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 照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上年度月平均)的补偿费,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 工到当地劳务市场进行待业登记后,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企业应及时将职 工档案送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富余职工的社会安置

吉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doc

吉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8〕71号)要求,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建设要坚持分类指导,规范建设;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更新不及时、信息不准确、资源不共享、互动不回应、服务不实用等问题;坚持利企便民,提供可用、实用、易用的政务服务;坚持开放创新,建设智慧型政府网站;坚持集约节约,打造协同联动、规范高效的政府网站集群。 第四条要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建成以省政府门户网站为总入口,各地、各部门网站为支撑的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管理职责。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对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网站管理机构承担本地区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网信办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假冒政府网站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办站职责。主办单位承担办站职责。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应是政府办公厅(室),各级政府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应是各级政府部门,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规范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办公厅(室)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政府网站内容素材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业务部门提供。网站主办单位要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建立并完善网站内容保障制度、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等。政府网站要对接入的业务系统进行前端整合,统一展现。要根据业务部门的需要,灵活设置专栏专题,共同策划开展线上线下联动的专项活动,主动服务政府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手册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手册目录 1. 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1) 2. 服务承诺制度 (4) 3. 窗口工作纪律 (6) 4. 窗口一次性告知制度 (8) 5. 窗口办件管理实施细则 (10) 6.窗口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管理办法 (12) 7. 窗口工作人员请假规定 (14) 8.窗口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16) 9.窗口行政审批效能量化考核办法 (21) 10. 政务服务平台网站链接 (29) 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中心是政府为民服务的窗口,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办事公正,服务优质,体现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素质和修养,塑造中心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一、仪容仪表 1、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证上岗,做到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仪表端庄。凡有统一制服的单位,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应按本单位规定规范着装。 2、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立。 3、工作时间不准穿汗背心、西装短裤和拖鞋。 二、举止行为 1、言行举止要温和、谦恭、庄重、得体。 2、微笑热情服务:面对服务对象时应面带微笑,目视对方,要求自然真诚;主动为服务对象送水,并尽量满足其他合理的服务需要。 3、有声服务:服务对象来时有迎声,询问有答声,离开有送声。 4、做到五个一样: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5、禁止在服务对象前整理服饰,整理头发,掏耳垢,挖鼻孔,剔牙齿,剪指甲等。 6、禁止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闹,搭肩挽臂同行。 7、禁止在办事大厅打扑克、下棋及其他娱乐活动。 8、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上网。 9、禁止在工作大厅及公共场所吸烟。 三、文明礼貌用语 1、与服务对象交谈时须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用语文明,工作人员必须说普通话。 2、接听服务对象电话时,可以说“您好,××窗口,请讲”,“您有什么事?”,“我能转达吗?”,“请稍等一下”,“请您再说一遍”。中断或挂止电话,应先征得对方同意。 3、接待服务对象时,可以说“您好,您要办什么业务”或者“请您找××窗口”,并指明准确位置。 4、给服务对象办理业务时,可以说“请稍等”,“请填写”,“请缴费”,“请您听我详细解释一下好吗”,“您的手续已办好,请核对”,“请保管好您的资料”,“请您不要着急,您申请的事项属于特事特办的范围,我请示一下”,“请您x月x日来领取证照”等等。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村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文字号】吉办发[2016]1号 【发布部门】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07 【实施日期】2016.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 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吉办发〔2016〕1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2016年,是我省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中换届选举年,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阶段的一次重要换届,是我省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切实做好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

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省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工作规则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 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程序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群众关切、社会关注。我省是农业大省,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积极推进农民增收、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农村改革,走出一条集约、高效、安全、持续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争当全国农业现代化的排头兵,村级组织肩负着重要职责和繁重任务,也面临着一系列新挑战新考验。做好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视察时的重要指示、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关键之举;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顺利实施“十三五”规划,实现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制化水平,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从严治党,选优配强村“两委”带头人,从源头上杜绝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利契机。因此,能否选出好的村“两委”班子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尤其是好的“带头人”,事关全省基层组织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事关农村长远发展与和谐稳定,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依法依规做好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法治吉林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真正把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工作抓细抓实、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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