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模板】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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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 类别项指标要求方法性质 一、水生态1 年径流总量控 制率 当地降雨形成的径流总量,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 规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在低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 应的降雨量时,海绵城市建设区域不得出现雨水外排现象。 根据实际情况,在地块雨水排 放口、关键管网节点安装观测 计量装置及雨量监测装置,连 续(不少于一年、监测频率不 低于15分钟/次)进行监测; 结合气象部门提供的降雨数 据、相关设计图纸、现场勘测 情况、设施规模及衔接关系等 等进行分析,必要时通过模型 模拟分析计算。 定量(约束性)2 生态岸线恢复 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对城市河湖水系岸线、加装盖 板的天然河渠等进行生态修复,达到蓝线控制要求,恢复其 生态功能。 查看相关设计图纸、规划,现 场检查等。 定量(约束性)3 地下水位 年均地下水潜水位保持稳定,或下降趋势得到明显遏制,平 均降幅低于历史同期。 年均降雨量超过1000mm的地区不评价此项指标。 查看地下水潜水水位监测数 据。 定量(约束性, 分类指导)

类别项指标要求方法性质 4 城市热岛效应热岛强度得到缓解。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夏季(按6-9月)日 平均气温不高于同期其他区域的日均气温,或与同区域历史 同期(扣除自然气温变化影响)相比呈现下降趋势。 查阅气象资料,可通过红外遥 感监测评价。 定量(鼓励性) 二、水环境5 水环境质量 不得出现黑臭现象。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内的河湖水系水质不 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且优于海绵城市建 设前的水质。当城市内河水系存在上游来水时,下游断面主 要指标不得低于来水指标。 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 机构开展水质检测。 定量(约束性) 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 或不劣于海绵城市建设前。 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 机构开展水质检测。 定量(鼓励性)6 城市面源污染 控制 雨水径流污染、合流制管渠溢流污染得到有效控制。1.雨水 管网不得有污水直接排入水体;2.非降雨时段,合流制管渠 不得有污水直排水体;3.雨水直排或合流制管渠溢流进入城 市内河水系的,应采取生态治理后入河,确保海绵城市建设 区域内的河湖水系水质不低于地表IV类。 查看管网排放口,辅助以必要 的流量监测手段,并委托具有 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 水质检测。 定量(约束性) 三、水资源7 污水再生利用 率 人均水资源量低于500立方米和城区内水体水环境质量低于 IV类标准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20%。再生水包括 污水经处理后,通过管道及输配设施、水车等输送用于市政 杂用、工业农业、园林绿地灌溉等用水,以及经过人工湿地、 生态处理等方式,主要指标达到或优于地表IV类要求的污 水厂尾水。 统计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 中水站等)的污水再生利用量 和污水处理量。 定量(约束性, 分类指导) 1

泰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0 .doc

泰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0)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9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苏建函城〔2018〕754号)要求,结合泰州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科学规划和统筹实施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城市绿地与公园、城市水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海绵城市渗、滞、蓄、净、用、排的功能。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广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构建海绵城市建设综合治理体系,实现城市生态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科学规范。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引领城市发展,以科学规划引领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完善技术标准规范。 2.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为本。充分发挥河、林、湿地等自然原始地形地貌对雨水的自然积蓄、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注重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突出生态效益。 3.坚持民生为先,统筹推进。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水

安全保障能力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核心目标,加强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无缝衔接,提升城市吸水、蓄水、净水、释水功能。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我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建设,新城区所有新建项目和新开发地块均按照海绵城市要求建设;老城区结合内涝治理、黑臭河道治理、旧城改造等逐步推进海绵化改造。整体达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0%,SS削减率≥45%,水面保持率≥15.5%。到2020年,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效应有缓解”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二)近期工作目标 到2020年,完成近期规划海绵分区的海绵城市区域建设,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以海绵城市建设为契机,用两年时间解决分区内的河流生态退化、水体黑臭、内涝严重等问题,全面提升分区内的“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水资源”建设水平。2019-2020年,对6个海绵分区的建设以每年50%以上的面积推进,到2020年完成22%的建成区面积建成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目标。在市区范围内,对于建筑小区、园林绿地、道路广场、河道水系等类型的新改扩建项目,在2019—2020年竣工的,海绵城市建设达标率须达到100%。 (1)北部街区和老城核心区海绵分区 北部街区和老城核心区分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由海陵区政府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推进。该试点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sz

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2

一、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包括: 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法定图则等法定规划,海绵城市、竖向、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市政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时,涉及的海绵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深圳市市域范围内适宜区域(非地质灾害易发区或非特殊污染源地区)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旧城改造、园区改造、环境提升等建设项目,涉及海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电力通讯管线、燃气管线、过街天桥、照明工程、零星修缮、应急建设工程等除外。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共同推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

市海绵城市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绵办)负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具体工作。各区海绵办负责本行政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配合市海绵办做好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住建、水务、城管、审计、各区政府(管委会)、前海管理局、深汕合作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审批。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海绵设施审查要点和相关规定,在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中强化对海绵设施的审查,并在批复中载明相关海绵设施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资金需求。 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海绵设施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负责制定市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开展海绵设施建设。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土委)负责编制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审查等工作中;负责在土地出让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一书两证”的核查、许可等审批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海绵城市控制指标体系构建探讨

海绵城市控制指标体系构建探 海绵城市控制指标与现有控规指标体系的衔接 控规是落实城市总规目标要求,指导修规建设的一个重要规划层次,现有控规指标体系包括土地使用、建筑建造、设施配套和行为活动四个方面的内容。海绵城市的规划理念与方法应与控规的规划编制体系相衔接,做好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及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衔接,结合用地功能和布局,明确各单元或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理念、原则、方法及技术措施,将不易直接操作实施的指标( 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污染控制率等)分解为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下沉式绿地率和调蓄容积等指标,以便于在具体落实时将控制指标层层传递到建设项目中( 图1)。由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资源利用率和污染控制率等控制指标需通过各项低影响开发措施的实施才能达到目标要求,而一项措施一般也与多个指标有关联。只有将海绵城市的建设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对各项控制指标、控制要求进一步细化,并与相应的具体工程措施对应,使它们之间有一个很好的衔接关系,据此提出规划许可要求,才能达到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海绵城市建设控制和引导指标主要包括单位面积雨水控制容积( 超过一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对应体积的调蓄空间)、透水铺装率、下沉式绿地率、绿色屋顶率、雨水资源利用率、污水再生利用率、管网漏损率和面源污染控制率等,在项目审查中按照控规要求,审查项目用地中的雨水调蓄利用设施、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植草沟、雨水湿地、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低影响开发设施及其组合系统设计内容,并与控规指标的相符性进行校核。海绵城市控制指标的选取可针对不同的城市特点有所侧重,应优先解决主要矛盾和

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

九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4号)等法律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建设是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措施,充分发挥城市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管网的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的影响。 第三条本市规划建成区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住建、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城管、水

利、气象、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设施。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城乡规划体系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空间管控内容,在编制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分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城市面源污染控制率、水资源利用率等列为约束性指标;确定各地块内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调蓄容积等指标。 第七条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海绵城市建设设施: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理念转变,科学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成效,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应依据本办法对建设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并对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及监测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显示度六个方面,具体指标、要求和方法见附件。 第六条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分三个阶段: 城市自查。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各城市应做好降雨及排水过程监测资料、相关说明材料和佐证材料的整理、汇总和归档,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做好自评,配合做好省级评价与部级抽查。 省级评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本省内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可委托第三方依据海绵城市建设评价考核指标及方法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结束后,将结果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部级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省上报的绩效评价与考核情况,对部分城市进行抽查。

第七条对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情况的城市,将予以通报。第八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

最新海绵城市评价指标复习进程

尊敬的网民: 您好,您好,您咨询海绵城市评价指标细项的有关材料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为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落实重点建设任务,按照科学性、典型性及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在充分考虑海口发展水平的基础上,依据《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中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参考相关规划成果,确定了海口市海绵城市建设的五项分项目标及22项指标,五项分项目标具体表述为:水生态全面恢复、水环境显著改善、水资源适度利用、水安全充分保障、制度建设完备,具体指标如下表。

表3-1海口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目标 目标序号指标2020年2030年备注 水生态 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0% ≥7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 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 号)要求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2 海绵城市达标面积比 例≥20% ≥8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 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 要求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 积达标;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 上的面积达标。 3 内河水系生态岸线比 例≥40% ≥50% 《海绵城市绩效考核与评价指标》要 求: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对 城市河湖水系岸线、加装盖板的天然 河渠等进行生态修复,达到蓝线控制 要求,恢复其生态功能。 4 绿地率41% 45% 参考《海口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5 地下水位地下水水位下降趋 势得到明显遏制,平 均降幅低于历史同 期《海绵城市绩效考核与评价指标》要求 6 城市热岛效应热岛强度得到缓解。参照《海绵城市绩效考核与评价指 标》。 水环境7 水环境质量优于IV类 标准达到Ⅲ 类标准 参照《海绵城市绩效考核与评价指 标》。 8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年径流污染总量控 制率)≥50% ≥60% 参照《海绵城市绩效考核与评价指 标》。 9 合流管网年溢流次数≤12次参照《海绵城市绩效考核与评价指标》水资源10 污水再生利用率≥20% ≥30% 《海绵城市绩效考核与评价指标》要 求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20%,《国家 生态园林城市标准》、《中国人居环境 奖评价》要求再生水利用率≥

关于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本市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城市绿色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遵循原则) 海绵城市建设,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统筹协调给排水、园林绿地、道路等设施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提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海绵城市相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五条(管理体制) 建立市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考核,指导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水务、交通、环保、绿化市容、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相关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

城镇化建设资金—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政策绩效评价报告

长期以来,城市建设一直以来被社会诟病的突出问题就是重地上轻地下,近年来,国家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地下市政设施逐步起步。国家在启动管廊建设时,也有拉动基础设施投资、化解钢筋水泥等产能的考虑。从我省实践看,管廊建设区域有效解决了“马路拉链”问题,基本消除街道架空线路,改善了城市景观,也为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和后期维护提供了便利条件,管廊建设价值将随着时间推移进一步体现。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作为“百年工程”的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既是我省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的有力抓手,又是新时期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民生工程。从中长期看,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有利于促进城市空间科学规划和集约利用,实现城市运行安全高效和规整有序。但当前实践中,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的系统性强、涉及面广、投资体量大、造价成本高,实际建设运营面临诸多困境和约束,导致财政资金的预期效果不明显,亟待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适时调整政策施力方向,从而实现我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一、当前我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的总体状况 (一)管廊建设有关背景和进展 自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 划建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要求“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2016、2017年管廊建设具体任务均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我省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建设8000公里以上的要求,力争到2020年底,我省建成标准地下综合管廊长度达到800公里以上。2016年、2017年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全国共开工4000公里,任务由住建部分解下达我省。截至2018年4月底,全省开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510公里。其中,2016年住建部下达开工任务180公里,当年我省实际开工建设249公里,形成廊体137 公里。2017年,我省新增开工建设项目175公里。截至2017年年底,全省累计形成廊体314公里。 (二)管廊建设主要推进方式

中冶集团《海绵城市建设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试行)

中冶集团企业标准Q B Q/MCC-JS-30003-2017 海绵城市建设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sponge city (试行) 2017-12-19发布 2018-01-01实施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布

中冶集团企业标准 海绵城市建设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sponge city (试行) Q/MCC-JS-30003-2017 主编部门:中国中冶海绵城市技术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实施日期:2018年 01月 01日

前言 根据中冶集团“中国冶金建设国家队、基本建设主力军、新兴产业领跑者”的战略新定位,为更好地发挥中冶集团在海绵城市建设中领跑者的优势,统一规范集团内各企业在海绵城市项目中的施工行为,提高中冶集团海绵城市领域的建设水平,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中冶集团及全国多个试点城市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参考了住建部《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中冶集团颁布实施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Q/MCC-JS-30001-2016)及部分城市的海绵城市施工验收标准等资料。 本标准全篇共9个章节、3个附录,由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渗透工程、储存工程、调节工程、转输工程、截污净化工程、质量管理验收与考核评估、附录十个部分组成。 本标准由中冶集团科技部负责管理,中国中冶海绵城市技术研究院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22048@https://www.360docs.net/doc/2415834616.html,,以便下一版修改。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稿人、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中冶海绵城市技术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两江新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推进两江新区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等工作,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结合悦来新城海绵试点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江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等功能的城市建设发展方式。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贯穿于项目各个阶段。海绵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新建项目应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改建、扩

建项目要结合现状,以问题为导向,以水环境治理、雨水收集利用、解决城市内涝为重点,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第七条小区与绿地等地块项目及排水分区的雨水排出口,应当同步建设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小区等地块项目污水排出口,应当同步建设水量监测设施。 第八条建设局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经济运行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国土房管分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海绵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运营维护费用由海绵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 第十条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单位应灵活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优化绩效评价方法,建立有奖有惩、可进可退的管理制度,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及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任务,纳入管委会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考核。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局会同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研究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并分解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提出管控要求;确定公共海绵设施的布局及规模;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和中远期建设的重点。 第十三条通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建设工程规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全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

划的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做好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土地供给及相关地势、地形、地貌基础数据提供等工作; 市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政雨污水管网、道路透水铺装、道路雨水滞流等工作; 园林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等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涉及河湖水系的项目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相关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海绵城市建设需规划、建设、园林、水务、水利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各系统建设指标应符合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的相关规定,并应达到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全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

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控制指标纳入各层级规划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发展改革、财政、水务、园林和林业、住房保障、城管、环保、气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规划编制)市国土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水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面源污染物控制目标、峰值径流控制目标、内涝防治目标和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控制指标;划定城市蓝线时,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 第八条(编制计划)根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市、区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编制规范)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园林和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编制海绵城市相关工程(以下简称海绵设施)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组织制订《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指导海绵城市建设。 第十条(配套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或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设施。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一条(规划许可)项目规划时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系数、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等规划管控指标,

2020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海绵城市建设与案例分析

海绵城市建设与案例分析 班级:2019-2021年二级注册建造师第四注册周期继续教育必修课学习(建筑工程专业)考试时长:15分钟,总分:10分,合格分数:6分 单选题:(共4题,每题1分) 1、水资源利用绩效评价中管网漏损控制中,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 A .10% B .11% C .12% D .13% 2、在生态建设与修复中,以( )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 A .机械恢复 B .生化恢复 C .自然恢复 D .条件恢复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 A .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 B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 C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D .以上均对 4、海绵城市的建设途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A .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

B .生态恢复和修复 C .低影响开发(Low impact development, LID) D .以上均对 多选题:(共3题,每题1分)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总体要求包括() A .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 B .创新建设运营机制 C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D .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和自然生态修复 6.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有哪几个阶段 A .城市自查 B .省级评价 C .部级抽查 D .竣工验收 7.县城和重点镇都要具备污水、垃圾处理能力,提高建设、运行、管理水平。加强城乡规划“三区四线”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杜绝大拆大建。其中“三区四线”是指 A .禁建区 B .限建区 C .适建区 D .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

判断题:(共3题,每题1分) 8.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在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关键时期对重大建设项目的金融支持作用,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对 错 9.海绵城市建设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水安全等多重目标的有效手段 对 错 10.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显示度 对 错

小区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评估报告

****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评估报告 编制单位: 编制人: 审核人: 年月日

1工程概述 1.1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许昌市饮马河区,许州路以西,魏文路以东,永昌东路以南。规划面积约11.29万平方米。 根据《许昌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16-2030年)》饮马河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75.2%,再结合本项目区域位置、用地性质及周边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条件,流域建设目标,确定本项目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80%。 地理位置 总平面图

1.2编制依据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海绵城市设计规程(征求意见稿)-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DB》 《许昌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专项规划(2015~2030)》《许昌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16-2030年)》 1.3编制范围及内容 (1)编制范围 本项目为海绵化建设新建工程,主要利用低影响开发设施对小区内雨水进行“渗、滞、蓄、净、用、排”等方面的设计,以实现海绵化建设总体目标。(2)编制内容 本设计主要内容为海绵城市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 (3)编制原则 ①遵守国家对环境保护及城市给水排水设计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②以许昌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委员会、环保等部门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③服从学习总体规划和建设要求,充分结合校区现状。 ④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精心编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⑤全面贯彻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低影响开发的理念,加强城市雨水径流源头控制,合理确定本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目标和详细的技术措施,实现区域海绵化总体目标。 2自然条件及下垫面分析 2.1地形地貌 该地块设计地势整体较平,西南略高。大部分雨水、生活污水由北往南排,最终排向东侧及南侧市政雨污水管网。 小区周边市政雨水管接口为东侧、南侧。南侧接至盘歌路市政管网。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2018)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保护、修复和恢复城市水生态系统,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利用,并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落实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各项设施。 本办法所称低影响开发,是指在城市开发过程中采用源头、分散的小型雨水控制设施,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有效缓解因不透水地面增加而导致的径流总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等增加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低影响开发设施是指实现低影响开发目标的各项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海绵城市政策法规体系,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立健全技术规范标准,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管理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利、水务、审计、林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建设城市雨水、污水系统,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

宁波继续教育-海绵城市建设与案例分析2(9分)

海绵城市建设与案例分析 9分 考试时长:15 分钟,总分:10 分,合格分数:6分 ======单选题部分====== ? 1.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内的河湖水系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且优于海绵城市建设前的水质。当城市内河水系存在上游来水时,下游断面主要指标不得低于来水指标。 ? o?A IV o?B V o?C Ⅱ o?D Ⅰ ? 2.海绵城市的建设途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o?A 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 o?B 生态恢复和修复 o?C 低影响开发(Low impact development, LID) o?D 以上均对 ? 3.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将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估,并把评估结果好且采用()模式整体打包运作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作为优先推荐项目。 ? o?A PPP o?B CM o?C DB o?D 以上均对

? 4.对经过审核、备案及公示程序,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给予奖励。 2012年奖励标准为:二星级绿色建筑()元/m2(建筑面积,下同),三星级绿色建筑()元/ m2。奖励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 o?A 45 80 o?B 45 60 o?C 50 60 o?D 60 80 ======多选题部分====== ?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总体要求包括() ? o?A 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 o?B 创新建设运营机制 o?C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o?D 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和自然生态修复 ? 6.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有哪几个阶段 ? o?A 城市自查 o?B 省级评价 o?C 部级抽查 o?D 竣工验收 ?7.县城和重点镇都要具备污水、垃圾处理能力,提高建设、运行、管理水平。加强城乡规划“三区四线”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杜绝大拆大建。其中“三区四线”是指 ? o?A 禁建区

体系化海绵城市绩效评估

导读 在国务院、住建部相关文件的指导下,我国海绵城市建设形成了以两批次海绵试点城市为核 心的重要成果,各地海绵城市建设呈现蓬勃发展的局面。但由于城市基础设施条件不均衡,地 形与降水差异,技术实施路线不同等因素,形成了多样化的海绵城市建设体系。随着海绵建 设工作的不断开展,如何对各海绵试点城市的建设方案及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估,不仅关系 着如何定位及总结我国海绵城市阶段性成果,也将通过示范带动作用影响各地海绵城市的建设,对未来海绵城市建设的战略调整与实施策略影响深远。 1“小海绵”与“大海绵” “小海绵”模式是以地块“年总径流控制率”这一定量化指标为建设核心,同时也强调在径流控 制过程中的“额外”效益,如(雨)面源污染控制率提升、城市内涝频次削减等的建设模式。“小海绵”立足于雨水年径流控制率达标,凸显出海绵城市作为新型城市建设模式与传统模式 的基本立足点不同、根本出发点不同和生态环境导向不同。可以说,“小海绵”模式是准确评 估城市海绵建设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弹性”及“吸纳”等内在要求的基本出发点之一。 与“小海绵”模式不同,“大海绵”模式则是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积极统筹并规划整合了一系列相 关工程举措,形成的广泛而丰富的城市建设体系。“大海绵”建设模式,延伸扩展了基于“雨水 径流控制率”为核心的“小海绵”构建形式。结合各地海绵建设模式,“大海绵”工程主要有三类,第一类从城市水循环系统出发,简称“涉水”工程,如城市防涝系统建设、城市黑臭水体消除、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地下水质量提升、城镇污水厂提标改造、综合管廊建设等;第二类结 合城市景观绿化系统,简称“涉绿”工程,如城市生态廊道建设、河道水系生态修复工程、城市 绿地系统建设等;第三类则指在海绵构建中发生的城区更新及城市扩张等,包括新区建设,即 耕地和村落转变为城市,以及旧城改造,如城中村消减、城乡结合区域改造提升等,简称“涉改”工程。 2“大海绵”模式必要性 虽然“大海绵”模式并不能直接反映地块的“年总径流控制率”这类小海绵指标,但“大海绵”建 设模式的出现是顺应城市发展的必要性要求,是构建兼备“面子”与“里子”的海绵城市的必行 途径,主要因素有: ①构建城市适应灾变的“弹性力”需要。“弹性”是指城市对环境变化和雨水引发的自然灾害等 的承受及恢复能力。适应城市发展的弹性,不仅囊括“小海绵”模式消纳的降雨类型(中小型 为主),也包括发生频次小但对城市正常运行影响剧烈的大型降雨及其他灾害性天气。而城 市构建应对大型降雨及极端天气的“弹性”,则必须串联作为径流源头的“小海绵”、输送脉络 的管网明渠及受纳河湖水系等诸多系统,才能共同发挥作用,得以打造适应城市需求的“弹性”。“大海绵”模式在“小海绵”基础上,遵从城市雨水径流产生规律,对相关工程措施统筹兼顾,是切实打造城市“弹性内涵”的必行措施。 ②附加效益最大化利用的需求。“小海绵”模式主要针对城市径流控制率的不足,对城市发展 水平提高有积极作用,但城市发展过程也存在其他不足,城市发展水平整体提升需协调相关 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例如,“小海绵”模式可大幅削减城市水体受纳的面源污染物,有效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

I视界I HORIZON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编号为GB/T51345-2018,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编号为GB/T51301-2018,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为国家标准。以上两项标准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415834616.html,)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岀版社出版发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住加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行业标准装配式粮体P.T.间应川技术标准》《预制混凝I:外挂墙板应川技术标准》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编号为JGM467-2018,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预制混凝土外挂墙板应用技术标准》(编号为JGJ/T458-2018,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行业标准。以上两项标准已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415834616.html,)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新政策 I:海要求新建民川.I:业建筑痕采川装兀式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应全部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实施。自2019年4月1日起,施工图未正式送审的项目应依据《通知相关要求实施。 《通知》强调,新建建筑是指在相关信息平台上,建设性质选为"新建”的项目以及建设性质选为“改建”或"扩建”,且包含“新建独立单体"或"拆除重建单体"的项目。 《通知】明确了装配式建筑实施的范围,—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中地上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居住建筑类、工业建筑类项目,所有单体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二是高度100米以上(不含100米)的居住建筑,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15%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35%。对平屋面或坡度不大于45。的坡屋面房屋,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对坡度大于45。的坡屋面房屋,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坡屋面的1/2高度处。三是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等,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四是当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建筑,其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万平方米,且其与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不超过10%时,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售楼处、会所(活动中心)、商铺等独立配套建筑,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五是当工业建筑类项目中配套生活用房及配套研发楼等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万平方米,且其与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不超过7%时,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配套生活用 04I住音房地产?HOUSING AND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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