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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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本行推行统一授信管理,高效、稳健地办理各项授信业务,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三条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单一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敞口授信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行对客户的统一授信,是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和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主体统一,即本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授信形式统一,即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的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

票据贴现、透支、保理等业务和表外的承兑、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保函等业务进行一揽子综合授信。

授信币种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风险总量并置于同一授信限额之下。

授信对象统一,即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二章授信额度的种类及基本要素

第五条授信额度是本行为客户确定并进行统一控制的各类授信的限额。授信额度包括低风险授信额度与敞口授信额度。

(一)低风险授信额度:指本行为客户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所需的授信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具备全额风险抵补措施进行担保的授信业务。全额风险抵补措施包括:以存单、国债、保证金、金梅花理财产品提供的全额质押、以本行认可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全额政策性信用保险以及能够全额风险抵补的其它措施。

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具体种类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敞口授信额度:指本行为客户提供的授信额度中扣除低风险授信额度后的授信额度。

敞口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低风险授信额度

第六条敞口授信额度根据额度的性质可分为基本授信额度与专项授信额度。

(一)基本授信额度:指本行在客户最高授信限额的基础上,考虑客户与本行历史合作情况及客户的实际经营需求等因素后,给予单一法人客户或单一集团客户核定的并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严格加以控制的综合敞口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限额是由本行在综合考虑客户的承贷能力和预测其未来每个经营周期对资金的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的最高理论授信额度基本授信额度为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该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可以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循环使用。

基本授信额度为非项目性额度,授信额度项下授信业务不得用于项目性用途。

(二)专项授信额度:包括各类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以及客户因临时性或特殊情况、在已确定的基本授信额度无法覆盖的情况下,针对专项用途申请增加的流动资金性质的非项目性授信额度。

项目性专项授信额度指用于项目用途的专项的授信额度,项目用途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或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商业地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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