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闹案件如何认定和处理

对医闹案件如何认定和处理
对医闹案件如何认定和处理

对医闹案件如何认定和处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医生和患者的关系应该是非常密切的,但由于一些原因,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发生一些医疗纠纷问题,对此使得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对此就会造成一些人们发生一些医闹问题,下面为大家讲解对医闹案件怎样认定和处理的问题。

对医闹案件如何认定和处理

什么是医闹

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并从中牟利的行为。医闹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

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医务人员、跟随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医师办公室、领导办公室内滞留等等。医闹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每天穿梭于各大医院之间努力寻找“商机”,采取伙同患者家属扰乱医院就诊次序的方式,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这就是新出现的职业“医闹一族”。

“医闹”之所以成为一种职业的直接原因,大概是缘于医患矛盾中双方博弈能力的不均等。出现争执后患者常处于非常弱势的境地:一方面是信息的不对称,患者虽感觉治疗有问题,但很难掌握证据,医院永远处于主动方;另一方面是患者面对的常常不是一个医生或一个科室。

医闹与非医闹的界定

“医闹”多是无业人员。一个医闹团体最少的有十余人,最多的有百余人,这些人大多都没有固定的工作,有相当一部分还是城市周边的中年妇女,她们大多靠拣垃圾或做小生意为生,且大多属于一个村或一个地方的人。每次有“业务”的时候,就由一个人牵头,一个通知一个,有相识的也有不相识的,然后在一起相约到医院。有时,

医闹是某些有权有势的人在幕后操纵的。他们平时在医院门前看似在四处“闲”逛,其实他们并不“闲”,他们在各个诊室搜索,四处打听患者的各种信息,当他们从各种医疗事故中嗅到金钱的味道,就马上和患者家属联系称自己可以帮助家属向医院索要赔偿,并提出自己的要求,然后打着患者家属的旗号,在医院上演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的闹剧。他们会在医院门口扯上横幅,冲进医院又打又砸,围堵医生、封住诊室,要求院方赔偿。如果院方不赔偿或不迁就这种行为,他们就会在医院闹上十天半月,不拿到钱誓不罢休。他们既不是医院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患者的家属,而是悄悄滋长的另一种怪异职业“医闹”。这样的“医闹一族”往往和出现了医疗纠纷的患者家属相互配合,或是在医院门前聚众静坐,或是在医院拉起横幅要求赔偿,严重的将死者或伤者抬到医院门诊大厅扰乱就诊秩序。在医疗纠纷当事人获得了医院的赔偿后,他们再与当事人分红。

医闹怎么处理?

很多“医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用到乃至犯罪行为,完全可以依据,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1、刑事责任

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规定:

《》第23条、第40条、第42条、第49条、第55条。 《》第274条() 第293条()

第290条() 第239条()

第246条(、)

还有可能构成:、、、、等等。

针对不同的具体行为分析如下:

悬挂横幅、散发传单、亦步亦趋跟随医院领导甚至以占据医院办公室为家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相威胁等,可能构成设施勒索或者。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致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

敲诈勒索罪认定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逼迫对方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基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威胁和要挟。

聚众冲击医疗机构。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冲击医疗机构的行为发球违反《法》的违法行为范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侮辱、诽谤医务人员的行为

逼迫医务人员披麻戴孝,下跪守灵,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

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种行为必需受害者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公安机关不会主动介入。

侮辱、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方面:故意

客体要件: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客观方面:

1、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事实,足以贬毁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

2、行为人公然对被害人嘲弄、辱骂等行为,足以贬毁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

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异同:

诽谤罪与侮辱罪在主体、客体以及主观方面基本相同。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有所不同:侮辱罪是指用暴力方法公然对被害人嘲弄、辱骂等令人难堪、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公然”进行,即当众进行。

诽谤罪是指不能用暴力方法,捏造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加以散布的行为。可以是私下进行,只要使第三人或者公众知道的方式散布即可。

不让医务人员离开办公室,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乃至。

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的特征:

(1)具有强制性,即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下;

(2)具有非法性,即无权拘禁他人的一般公民以非法手段拘禁他人;

(3)具有多样性,即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多种多样;

(4)具有持续性,即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和使他人推动人身自由的状态,在一

定时间内处于持续地不间断状态。

行为五,集会、示威行为,也可能造成违法乃至犯罪。

行为六,“医闹”过程中,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如果致

人伤亡,涉嫌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等;毁坏医院财物的,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

2、民事赔偿责任

“医闹”事件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公共设施等财产造成破坏,以及对医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带头闹事的人员除将承担上述刑事责任外,还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闹的防范有哪些措施?

一、抓好医院内部管理

首先是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要从根本上加强从事医务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培训,让每个处在医疗岗位的人都具备专业技能,防止最初级医疗事故的发生。其次,从管理制度入手,充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机构针对医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测评,

做到赏罚分明,使医务人员有良好职业道德,真正对患者关心。最后,实行医疗事故责任制。经过后,谁出现医疗事故,让医务人员、管理者本人按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费用,这样从根本上督促医务人员始终用专业态度,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

二、改革机构,打击无理取闹

医疗事故仲裁机构的组成与其工作的方式方法应予以改革。医疗事故仲裁机构必须应有相应的权威性,其组成成员不仅有卫生部门的参与,还应有人大、政协、纪检等部门的介入,不能让患方认为仲裁机构属卫生部门管,只帮医院讲话,不为百姓主持公道。对医疗机构确有过错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好,亦不能让少数医疗机构逃避由于自身原因产生的责任。

公安机关对无理取闹、带黑社会性质的行为应予以重拳打击,按照情节轻重当即处罚或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媒体大众告之。健全和完善医疗事故保险理赔制度、分解医疗风险、缓解医患矛盾;规范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正面宣传,引导患者按照正常途经解决医疗纠纷。

三、医护人员做好必要防卫措施。

面对医患纠纷,医护人员要学会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自己。

收集证据与。

通常来说,冲突出现后,最常见的是“各执一词”;不止医疗纠纷,各行各业都是如此。如果不是当事人,后来人很难客观的判断当时的情况。如:市某医院,女性患者家属各大论坛发布遭到医生殴打,再向医院投诉医生打人,要求严肃处理。医院处理时,患方和医生的描述各不相同,按照通常的惯例,搞不清楚的时候,医院处罚医生,赔礼道歉是免不了的。但非常幸运的是,冲突的过程被医院门口的监控记录下来,真实情况是“医生欲离开医院的时候,患方追着医生击打”。后来在此证据下,患方不得不赔款,再加赔礼道歉。

对于医疗暴力来说,医护人员要特别重视录音、录像证据,尤其

是需要了解工作区域何处可以有正常摄录的摄像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四十八条,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当遭受暴力攻击的时候,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证据系统的取得和留存,然后才是可能的分辨和责任追究。

另外,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认定非常苛刻的。司法实践对于互殴,有一个比较重要且实践中广泛应用的方法——后果学说:“甲乙两人斗殴,甲将乙轻微伤,乙将甲打至轻伤”。有时发生过程和是非曲直若想要完全还原,还是非常困难的。而太多时候是没有确切证据,谁先打谁,谁如何还手,如何掌握的轻重之类。司法部门同志司法实践中对缺乏证据分辨责任的,根据损害后果给予了简化处理——“根据后果,乙将甲打至轻伤,可以起诉乙故意伤害罪判刑,甲将乙轻微伤,甲可以拘留”。大家不要轻视了上面的一些描述,这个后果学说指导司法实践,造成生活中一些大家难以理解的结果。

四、建立防医闹联动机制

经常可以看到,一个地方出现医闹处理过后,事后就不了了之了。该如何转变这种“治标不治本”的现象,把一次性的“突发性处置”转变为“常态化”的管理。必须建立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防治机制。防治医闹体系要由以下要素组成:由公安机关牵头,依托医院警务室对医患纠纷提前介入,转变以往“闹后取证打击”为“闹前防闹未然”;由司法部门牵头,在各镇区依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成立医疗纠纷委员会,并组建法律顾问专家库和医学顾问专家库,健全第三方调解机构;在源头方面,通过加强诊疗规范和质控管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减少医患纠纷发生,以此实现从“不能闹”到“不必闹”的转变。

从上面文章中相信大家都了解到了关于对医闹案件认定和处理的问题,提醒大家在日常中发生医疗纠纷的事宜,一定要首先协商解决,在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诉讼,对于医闹的行为是最为没用的,甚至还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震惊全国的三大“医闹”事件

2016年震惊全国的三大“医闹”事件 医闹古时的千里寻名医“医闹”到现在已经不是什么前沿新词汇了,它已经普遍深入到广大民众的心里。其实“医闹”早在战国时期就已经有雏形了,只不过在那个时候医生这个行业才是真正的高社会地位的行业,人们都是“千里寻名医”,“医闹”这种事在老百姓的身边就不会那么轻易发生了。现如今医闹事件常常发生,下面我们来说一说2016年震惊全国的三大“医闹”事件最轰动医闹北医三院产妇事件事件回顾起因2015年12月28日北医三院收入院一名34岁的高龄产妇杨女士,妊娠26 周(自然受孕),高血压合并子痫前期,既往高血压病史十余年,胆囊结石等。2016年1月11日突发主动脉夹层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发展死者家属数十人聚集并滞留北医三院产科病房,在病房大声喧嚷辱骂、打砸物品,追打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北医三院正常医疗秩序,对其他孕妇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经上级主管部门及各级公安机关介入,患者家属离开产科病房,医疗工作秩序得以恢复。 结果1月14日,死者生前单位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致函北医三院,请求该院对杨某离世的原因做出公正透明详实的调查。在警方的主持调查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协助调查之下,产妇死亡事件已经进入法律程序。最嚣张

医闹医生被逼下跪事件事件回顾起因2016年3 月11日,患者王某杰(男,10月龄)因胸肺感染被送往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救治,后因病情严重转院至市儿童医院治疗,并于3月13日凌晨死亡。 发展3月14日下午3点30分,王某杰家属10余人因对医院诊疗过程有异议,在未到医院说明理由的情况下,直接在医院大厅拉横幅、烧纸钱,并到住院部强行将儿科医生胁迫到门诊大厅,其间殴打该医生、逼迫该医生下跪。经公安部门法医鉴定,被殴打儿科医生伤情为轻微伤。 结果龙岗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12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对1名违法人员以扰乱单位秩序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最伤感医闹广东省人民医院退休主任被捅事件 事件回顾起因陈主任被砍的原因竟然是因为:曾给这名行凶者做过牙槽骨截骨术矫正牙齿前突,25年后行凶者找到陈主任说牙齿变色,要求赔偿被拒绝后,放狠话说要同归于尽。 发展2016年5月5日下午,广东省人民医院口腔颌面外科刚退休的主任陈仲伟被人尾随回家,砍了30多刀,陈仲伟主任头部伤口被砍至板障,面部被砍烂,腹部多处长伤口可见肠子,膝关节砍烂,足后跟砍断。凶手行凶完后,直接跳楼身亡。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案例分析发生医疗纠纷时,尤其是医患双方出现迥然不同的观点时,应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准则进行判定处理,有效地保障医患双方的权利。本人作为市、区鉴定中心专家库成员,参加几十次医疗事故鉴定,从中受益匪浅,现将两例较典型的病案介绍如下,希望对泌尿外科、男科医务人员有所帮助。 病案1患者曹某,男性,20岁,大学一年级学生 病史简介 患者于2004年7月4日,因右侧阴囊剧烈疼痛8h,伴右睾丸肿大,去A医院急诊,当时诊断为“右附睾炎”与“睾丸扭转”,作血常规、尿常规及B超检查,并作抗炎处理,给予抗生素补液3d。2004年7月7日,病人因右侧睾丸处肿痛未见好转,再次去A医院急诊,医生继续给予抗炎处理,患者治疗后,症状未见减轻而于2004年7月8日去B医院急诊,经B医院检查,患者除了右附睾肿大外,还发现了右肾区疼痛,给予654-2,10mg肌注;后因症状未见好转,又给予杜冷丁50mg、黄体酮20mg、非那根25mg静脉点滴。7月10日病人再次去B医院求诊,经检查发现右阴囊增大,右睾丸明显压痛,后作B超检查,发现除了右附睾炎及睾丸肿大外,不能排除右睾丸扭转,ECT证实为右睾丸肿胀处血管灌注缺损,确诊为右睾丸扭转。并于2004年7月10日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手术证实,睾丸顺时针扭转360度,睾丸整体变黑色,考虑已坏死,后作右睾丸切除.病理报告证实为:睾丸组织内曲细精管及间质弥漫性出血性坏死改变,符合睾丸扭转诊断。 家属认为 1.睾丸扭转是否系疑难杂症?上述两家三级甲等医院为何对诊断这样疾病存在困难?2.根据患者情况,ECT检查为何不在第一时间进行?3.使用杜冷丁及轻率的诊断为“右附睾炎”是否违反了外科急腹症治疗原则?4.医生的上述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例教训 1该病员先后在两家医院诊治达5次,从开始诊断为“右附睾炎”直至2004rh7月10日明确为“右睾丸扭转”行手术切除期间共有7d,由于诊断有误.延误了诊治的宝贵时间,同时最初诊断和最后诊断结果不符,属误诊。2,在A医院急诊时,诊断为“右附睾炎”,虽考虑右睾丸扭转可能,作了B超,但因B超未提示血管变化,而没有对病人告知有“右睾丸扭转”的可能及危险性,也未作留院观察。另外,由于此次在A医院检查、处理者均为进修医师.因此必须请上级医师会诊(卫生部已颁布规定实习、进修医师不得单独处理病人)。在接下来的两次复诊过程中,仅对患者局部作了简单了解,未作详细的体检,从而无法获得全面的第一手资料,延误了诊断和治疗。3,在B医院中,急诊医师认为右睾丸疼痛与右腰区叩击痛有关(作者按:据了解,当时怀疑为右肾结石引起放射痛)给予了杜冷丁,这样不仅没有对诊断有所帮助,同时掩盖了病情。因此,存在检查不详细,观察不严密,处理不慎重情况,以致丧失机会,导致最后右睾丸切除。 专家鉴定组意见 本病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三(四)第11、12条,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A、B两医院负有次要责任。 病案2患者毕某,男性,23岁 病史简介 2004年4月22日患者因“梦遗”而去c医院咨询是否为男性疾病,医院经治医生当时根据病人主诉,以“慢性前列腺炎症状国际评分表”进行询问,经前列腺液、尿常规、尿流量以及超声波检查,最后根据前列腺液白细胞(++++),诊断为慢性前列腺炎。当天即告知患者病情很严重,需要做疗效满意的前列腺电解导融术,随后作了该手术。2004年4月23日(术

最新-医闹事件的产生原因及解决对策 精品

医闹事件的产生原因及解决对策 【摘要】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并表现出新的特点,演变成医闹。 引起医闹的原因很多,总的来说是医院、患者、社会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本文在深入剖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医闹;原因;对策【中图分类号】913【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7—9297(2019)04—0253—03...,,400016,【】,--—.~.,——1,.,.【】,,由于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制不完善,行政、司法解决途径耗时又较长。 所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往往采取和医院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 但是这种协商结果往往无法达到医患双方满意的利益均衡点,于是纠纷就很容易演变成医闹。 医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个别家属或病人就某一问题不断地向医疗机构纠缠,全然不顾医院的解释。 完全拒绝法律程序,企图通过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达到获得经济利益的目的。 另一类是一些职业医闹者借医患矛盾大做文章,怂恿患者采取暴力行为,并冒充患者的亲戚亲自策划、参与医闹,从中获利。 [112019年6—7月.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对全国270家各级医院进行相关调查的数据显示:全国有73.33%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其家属用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情况;59.63%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对治疗结果不满意,纠集多人在医院内围攻、威胁院长人身安全的情况:76.67%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在治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纳住院费用的情况;61.48%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去世后,其家属在住院内摆设花圈、烧纸、设灵堂等情况;更为严重的是在福建、湖南、江西等地发生了患者杀医生的恶性事件,如2019年各大媒体报道的福建一名患者杀死“国医堂”名医生戴某的事件。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起医闹事件的发生呢?下面就具体分析:一、造成医闹事件增多以及难以解决的原因(一)医疗立法不完善导致医闹事件的发生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但是这两个依据就非医疗事故的侵权纠纷未做具体说明。 造成患者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而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

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5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医患沟通综述

医患沟通现状原因及对策 摘要: 近年来,医患纠纷有增加趋势,医患矛盾作为社会矛盾激化的一个焦点备受关注。医患矛盾激化有多种因素,其中,长期以来医患之间缺少有效的沟通是重要因素之一。笔者通过对医患沟通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反思,提出要与患者之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确保医疗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医患沟通现状原因对策 近年来,随着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知权和知情权日益看重,对检查治疗方案的选择权也日益重视,这使得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医患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发生很多的极端事件。全国各地多家医院频繁发生轰动社会的医疗纠纷和医闹事件,全国的医疗纠纷数量以每年20%-30%的速度增长,医患矛盾有明显激化的趋势。 当前,医疗纠纷已成为国内医院管理的一个难点,有些医疗纠纷甚至已经严重干扰医院的正常运作。而据一份不完全的医疗投诉资料分析显示:80%的医疗纠纷与医患沟通不到位有关,只有不到20%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这说明发部分的以了解分案件都是可以通过改善医患沟通而避免的。如何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加强医患沟通是当前医院必须面对的重点问题。 1、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 1.1社会方面的原因 1.1.1改革开放引起医患观念的冲突。随着30年的经济大发展,中国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医务人员的思想观念和职业行为也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改变,大部分医务人员站在自己的角度,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形成了以“利”为主导的医患观念,与此同时,患者和潜在患者仍然以“义”作为医患理念,于是当医疗事故发生时,社会总是谴责医务人员的不是,而医院方面为了早点结束此事,总是选择沉默,大事化小,使得一部分人钻了空子,明目张胆去医闹,由此导致医患沟通矛盾的凸显和医患关系的紧张。 1.1.2医疗体制改革不完善。随着我国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

浅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一)

浅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一) 内容提要: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将医疗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两类,并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如何认定此类案件的性质、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就谈谈医疗纠纷的种类及其责任的性质、医疗侵权案件的认定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医疗事故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法律适用 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也有不同的主张。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执法标准的统一,始终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掌握的基本原则。而在这类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审判人员在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赔偿标准处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出入,尤其在医疗损害赔偿适用法律上并不一致,相类似的案件却常常出现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特别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等方面,判决结果差异甚大,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本人就医疗纠纷的种类及其责任的性质、医疗侵权案件的认定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谈谈看法。 一、医疗纠纷的种类及责任性质根据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审理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医疗纠纷分为两类:一是医疗事故纠纷;一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 所谓医疗事故,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纠纷就是指因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而发生的民事争议。其他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疗护理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亦造成了患者损害,从而在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 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强调“过失”在构成医疗事故责任要件中的重要性,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精神。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直接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以及赔偿范围等诸多因素,是确定民事责任的根据之一。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所构成的。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可以实行过错推定。亦称为过错推定原则。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免除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所不同就在于举证责任。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把举证责任加给致害人,致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将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明确规定了

医闹事件,统计数据

篇一:《关于医闹的调查》 2015年广西中医药大学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项目申报表 附件1 项目的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医闹”暴力事件,已成为医疗行业挥之不去的梦魇。中国医院协会发布的《医院场所暴力伤医情况调研报告》显示,2008年~2012年,发生“医闹”暴力伤医事件的医院从47%上升至67%。由于心存顾虑、心理压力大甚至害怕遭遇患者或其家属的突袭,24%的医务人员会倾向于选择自我保护性诊疗方式给患者诊疗,有20.7%的医务人员动过放弃从医的念头,有11%的医务人员表示目前的医疗执业环境让自己无法安心行医而计划转行,17%的医务人员表示自己在诊疗时对患方会心存戒备。 医院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生每天都要面对着数以百计的患者,而患者的生命安全以及健康全赖于医生的职业状态,状态的好坏与医生的工作环境以及心理状态又有着密切的关系。作为一名医生,其工作的天职就是“救死扶伤”,保护每一位病人的生命健康。假如医闹者不断地对医生进行骚扰、谩骂以及对其进行人身伤害。一旦医生的身体或心理出现问题,就不能把全部的精力都放在治病救人之上。长此以往,医生的心理负担越来越重,难免会出现更大的安全事故。关注医生的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关注医闹者的无耻行径,关注当今社会的医患关系,是维护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作为社会的一员,作为当代的医学生,我们是不是要为医生做点什么来帮助医生走出医闹的怪圈,让们有个更好地条件救治病人,是他们有个更好地工作环境? “健康中国”是近来的一个热门话题,健康中国实质上就是要加快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让人民群众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全面实施城乡大病保险制度,降低虚高药价,加快建立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我们要立足于这一主题为医生解决医患关系以及医闹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的和谐美好。 因此,我们以此为契机,我们策划了此次社会实践,通过向南宁市的各大医院的医生以及患者发放问卷调查来进一步了解他们的对医闹的看法以及解决医闹问题的建议,最后整理并总结出现这一现状的原因以及解决办法。 附件2 调查内容(含行程安排) 鉴于现在医生和患者大多集中在医院中,为了让他们更快以及更好地了解

XXX县人民医院医闹事件应急预案

XXX县人民医院医闹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高效处置发生在院内的医闹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医护人员、患者及家属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应急组织及职责 (一)、指挥组 组长:XXX(院长) 成员:XXX(行政后勤副院长) XXX(医疗业务副院长) XXX(常务副院长) XXX(护理业务副院长) XXX(党总支副书记) 职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应急决策、整体调配应急资源、整体指挥应急行动,以控制事态发展。 (二)、通讯联络组 组长:XXX(常务副院长) 成员:XXX(院长助理、院办公室主任) XXX(院办公室秘书) 职责:负责指挥组、各应急小组及公安机关之间的联络,并做好上情下达工作。

(三)、协调组 组长:XXX(医疗业务副院长) 成员:XXX(护理业务副院长) XXX(医务科科长) XXX(医务科副科长) 职责:负责和患者家属进行沟通,并做好事态发展趋向的汇报工作。 (四)、保卫组 组长:XXX(行政后勤副院长) 成员:总务科及保卫科全体人员 职责:主要负责事件现场的安保及警戒工作,疏导和维持现场秩序,并收集好第一手资料。 二、处理程序 (一)、基本原则 以平息事态、控制局面、减少损失为主要原则。围绕维护医护人员、病人和家属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这一中心,有条不紊的开展应急工作。 (二)、处理方法 1、模拟场景 (1)、患者家属在门诊大厅开设灵堂 如发现有患者家属在我院门诊大厅开设灵堂,应第一时间向总值班及保卫科报告,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

并拉起警戒线,在门诊大厅内开设三个岗位(1号岗门诊大厅大门;2号岗急诊科入口处;3号岗电梯、楼梯间入口处),分别控制三个出入口,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2)、患者家属在门诊综合楼五层过道(院长办公室门口)开设灵堂 如发现有患者家属在我院门诊综合楼五层过道开设灵堂,应第一时间向总值班及保卫科报告,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案,同一时间保卫组人员出动,疏散门诊综合楼五层无关人员,并拉起警戒线,分别在两个重要入口处设岗(1号岗电梯、楼梯间入口处;2号岗楼梯间入口处),加以控制,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止区域。 (3)、患者家属在门诊综合楼五层小会议室开设灵堂 如发现有患者家属在我院门诊综合楼五层小会议室开设灵堂,应第一时间向总值班及保卫科报告,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案,同一时间保卫组人员出动,疏散门诊综合楼五层无关人员,并拉起警戒线,分别在两个重要入口处设岗(1号岗电梯、楼梯间入口处;2号岗药剂科入口处),加以控制,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止区域。 (4)、患者家属在住院大厅开设灵堂 如发现有患者家属在我院住院大厅开设灵堂,应第一时间向总值班及保卫科报告,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审理指南》的通知 (川高法〔2019〕21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省法院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5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为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第一部分程序问题 第一条【涉及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过错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造成其损害,申请追加医疗机构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

医疗机构参加诉讼的,案由仍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二条【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的】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主张权利。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且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其保留交强险赔偿份额。 第三条【精神伤残评定】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的,应委托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担任。 精神伤残的评定应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一般在脑外伤治疗终结的六个月后进行。如被评定人后遗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等较严重情形的,应在进行系统精神专科治疗后进行。 对精神伤残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人资质和评定时机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 第四条【鉴定人出庭】如当事人对评定意见提出异议,涉及专门性问题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而拒不出庭作证的,评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鉴定人出庭的情况决定是否采信现有评定意见或者启动重新评定程序。 第五条【二审中重新鉴定】二审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裁定发回重审,或者在二审程序中委托鉴定,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第六条【机关、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诉权】身份不明的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有关组织、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前款规定情形,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浅谈医闹事件

浅谈医闹事件 众所周知,“医闹”是指以解决医疗纠纷为名,采用非正常处理程序,或以极端行为向所在医疗单位索要不合理或巨额赔偿,迫使医疗单位屈从其不合理或非法要求而干扰医院正常秩序得人或行为。 而近些年社会医闹事件愈演愈烈,尤其是最近发生的医闹灵堂下跪事件,更是引发了社会的反思,那么,为什么在当今如此和谐的社会会有如此不和谐的事情呢? 当今社会医患关系紧张,不能不令人关注。然而,谈到医患纠纷,人们在感情上无疑更多地倾向于患者,这使医院和曾经在社会中拥有崇高地位的白衣天使医生日益被妖魔化。医患纠纷的增加,给医生带来强大的心理和现实压力,迫使他们在医疗工作中采用愈加循规蹈矩的治疗手段以防止病人索赔,而这又构成临床医学进步的巨大障碍。 医疗过程中发生医患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就如同交通出现交通事故纠纷一样。但是,医患纠纷为什么会频频升级为暴力事件呢?分析其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一、医疗机构以及医师本身的原因。 由于目前以药养医、医疗资源市场化等不合理的医疗机制,部分医疗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医师为了个人生存问题,不是从患者本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导致了许多小病大医,甚至是本应转院的不转院,延误治疗。部分医疗机构的医师水平过低,也造成了许多误诊误治。患者与医师之间缺乏沟通,相互之间不理解也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不相信小医院,绝大多数的人在选择医院时会选择几家较大的医院,导致几家大医院人满为患,医师每天的工作量达到了极限的几倍,而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这样必然不可避免的出现疏忽,或是医师不能很详细的向患者解释病情,引起患者的误解而出现医疗纠纷。 二、“医保”医疗自费项目增多,导致百姓对医疗质量要求提高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医疗水平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差距日益缩小,生存率和治愈率都有明显的进步。但与此同时,医疗单位所承担的医疗风险也在逐步增加。而医疗科技的进步远远落后于患方的期望值,一旦治疗不顺利便发生医患冲突。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医疗费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过去由“公费”治疗的项目改用为自费医疗。患方的经济承受力加大必然导致患方对医疗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医疗单位在无形中实际又承担了患方心理期望值的又一重负,治疗结果不可能百分之百使患方满意,由此导致医患双方冲突。 三、社会舆论上,认为发生医疗纠纷必然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目前公力救济失守、弱化或者无效,必然迫使私力救济发达,而私力救济途径若毫无规范、毫无约束、毫无限制,必然使得受害者在权利救济途中总是期待争取到更大的利益,同时在采取的方式上更加倾向强行交涉。这样必然导致医疗纠纷发展为“医闹”。 四、对于“医闹”者,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处罚措施,导致医疗纠纷预演预烈。 在出现医闹时,司法部门往往过多的照顾到死者家属的情绪,而很少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五、媒体报道失实导致“医闹”猖獗 媒体一些不负责任的报道又助长了“医闹”的猖獗行为。调查发现媒体每次

“医闹”频发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医闹”频发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通过从近年来恶性暴力伤医及“医闹”事件频发的现状入手,分析引起医患关系紧张的深层次问题,提出了政府引导、完善机制、有效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媒体理性报道、正确导向以及医患双方加强沟通、重建信任才是有效解决医患问题和有效治理医患纠纷的根本对策。 标签:医闹;医患关系;分析;对策探讨 [Abstract] Through the vicious violence in recent years,the medical and the current situa tion of “medical alarm” frequent events,analysis the cause of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nervous deep-seated problems,puts forward the government guiding,perfecting the mechanism,effectively relieve people “a doctor” difficulty and high cost probl ems,media reported rational and correct guidance to both doctors and patients to strengthen communication,reconstruction and effectively solve the problem of doctor-patient trust is effective governance fundamental countermeasures of medical disputes. [Key words] Medical alarm;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Analysis;Countermeasures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1]。然而,近几年来,围堵医院,刺死、打伤医护人员的恶性伤医及“医闹”事件频频发生,不仅影响医院正常的治疗、疗养环境,让一线的医护人员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人身安全威胁,而且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的和谐,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 1 现状 2014年5月28日,甘肃省中医院创伤骨科门诊发生一起严重暴力伤医事件,这是自5月14日以来短短半个月时间内,甘肃省发生的第三起暴力伤医事件[2]。2014年8月30日,在湖南省岳阳市第一医院急诊科,两名护士遭到殴打。而就在此前的8月21日,因为发生在急诊科的一起伤医事件,岳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近百名医务人员集体上访市政府。去年8月,从湘潭产妇死亡事件开始,在短短十几天,全国多地曝出医务人员受到恐吓甚至被袭击的事件[3]…… 中国医院协会发布的《医院场所暴力伤医情况调研报告》显示,2008年—2012年,发生“医闹”暴力伤医事件的医院从47.7%上升至63.7%,针对医务工作者的暴力袭击(包括口头辱骂、威胁、殴打甚至凶杀事件)每院平均数量从21起上升至27起,增幅几乎达到30%;因“医闹”暴力伤医事件造成财产损失的医院比例由58.0%上升至68.2%,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医院比例也由8.0%升至11.8%。另有数据显示,2014年公安机关破获涉医刑事案件1 349起,刑事拘留1 425人,移送审查起诉347人,查处涉医治安案件4 599起,及时制止发生在医院的现行违法行为8 342次[4]。

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与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 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与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就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就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判定其承担 15%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 。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

医闹论文

医闹 近年来,各地的“医闹”冷暴力索赔现象日益增多。此类事件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秩序,侵犯了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和其他患者的正当权益,因此如何妥善处理这一问题便成为了当务之急。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对策主要有:加大处置力度;加强法律宣传;建立健全公正、方便的纠纷处理途径,等等。 随着“医闹”事件的增多,全国各地的卫生厅和公安厅相继联合出台了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的联合通告。但是新近出现的“医闹”冷暴力行为往往不在联合通告规定的范围内,所以,公安人员到场后也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制止,只能任由“医闹”分子天复一天地闹下去,直到医院出于无奈做出让步满足他们的无理要求为止。因此,正确认识和分析“医闹”非暴力索赔的危害,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医闹”概念及冷暴力的表现形式 “医闹”不是一个法学概念,它是学者在社会实践中提炼出来的一种通俗说法。目前学术界对“医闹”概念的认识还不尽一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闹”是一种行为。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认为,“医闹”是一种借医疗纠纷的名义,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①另一种观点认为“医闹”是一群人,这其中又包括两种看法。一是,“医闹”是受雇于医疗纠纷患者方的人,他们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给医院施加压力,帮助患者从医院获得利益,然后从中牟利,并以此作为谋生手段。②这种观点把患者及家属排除在了“医闹”范围外。二是,“医闹”是为了获得高额赔偿,以一定的医疗事项为借口,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妨害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患者方及其雇用的人。③笔者认为,“医闹”是一群人,包括患者方及其雇用的人,其中被患者方雇用并以此为生的人专指“职业医闹”。 在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职业医闹”以打、砸、抢等极真个、暴力的非法手段对医院进行索赔时,非暴力分歧作的“医闹”方式开始悄然生长。“医闹”冷暴力的“冷”体现为隐形暴力而非显性暴力;冷暴力中的“暴力”体现为强行胁迫医疗机构为一些不该也不想的事情。他们不鉴定、不起诉、不调解、不打砸医院设施、不殴打威胁医务人员、不设灵堂、不烧纸钱,只是采取非暴力分歧作手法:一直纠缠医务人员并要求解决、穿着同一服装在医院走动并散布谣言、大批人员端着遗像在病房及医院大门口静坐、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这种冷暴力索赔方式多数是由患方家属自己采取的,社会出于对患者家属的同情及对弱者的保护,往往偏向于支持患者家属,使医院处于被动地位。 “医闹”冷暴力行为的违法性分析 “医闹”冷暴力行为侵犯了医务人员的正当权益。首先,侵犯了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独立行为不受他人干涉。“医闹”纠缠跟随医务人员的行为固然没有强行限制医生的活动范围,但是明显在医务人员心里形成了一种隐形胁迫,使得医务人员的自由活动受到了影响。其次,侵犯了医务人员的名誉权。在事实真相尚未查清之前,“医闹”分子便到处传播医务人员草菅人命、没有医德、医死人不负责等言语,这明显会破坏医务人员的声誉,严重侵害了医务人员的名誉权。第三,侵犯了医务人员的生活安宁权。一些“医闹”分子纠缠医生,强行随着医务人员回家;一些“医闹”分子经常给医务人员发威胁性短信,这些行为往往使得医务人员及家属的正常生活被打乱,生活安宁得不到保障。《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医闹”冷暴力行为侵犯了医疗机构的正当权益。首先,侵犯了医疗机构的名誉权。“医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49322

案例一:杭州重大交通肇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 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违法记录的查询,从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我们除了期望这些

似乎忌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案例二:黑龙江鸡西发生恶性酒后驾车交通事故 据报道,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再此过程中,张某某向后倒车,又撞到了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处十米左右,撞上围观群众多人,当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据目击者证实,当时驾驶员满身酒气,路虎越野车再次启动后,撞飞路边的小吃摊,并撞到许多人,造成当时现场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很多群众用棍棒围打司机,警察及时赶到维持秩序,并把肇事司机带回接受调查。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六次裁判沉冤终昭雪 -涂改病历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02年7月7日患者到被告医院住院,7月8日进行先天性白内障(右眼)外摘除术。由于手术失败,术后患者右眼视力丧失。7月15日,患方复印了在眼科医院的全部病历。 2002年11月29日,市医学会依据由医院提交的病历资料,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属于医疗事故。 患方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省医学会于2003年5月30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构成医疗事故。 在此次鉴定过程中,患者发现了眼科医院提交的病历与自己复印病历不一致,有修改、涂改、增加等现象,省医学会认为医方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行为,但医方的违规行为与患者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2004年5月,双方签订协议,由眼科医院补偿费人民币50000元,一次性解决纠纷。 2009年4月,患者右眼病情加重,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结论为术前(2002年7月8日以前)残情相当于九级,目前残情评定为六级。 后期治疗费评估,需长期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治疗,每年所需费用大约6000元。 6次裁判

一审判决: 伤残等级为6级伤残,伤残赔偿年限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30年,基数为居民可支配收入,判赔各项经济损失共504538元。 二审裁定: 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重审的一审判决: 因病历不真实无法重新鉴定,推定该案属于医疗事故,认为2004年调解协议相对无效,伤残等级为目前6级伤残减去2002年术前9级伤残,判赔各项经济损失共487072. 95元。 双方均不服重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审的二审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相关损失核定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伤残等级为6级减去术前9级,按20年计算,改判赔各项经济损失共319550.95元。 原审原告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 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认为二审法院将案由定为医疗服务合同不当,应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最长年限为30年,二审综合本案情况酌定计算为20年,并无不妥。原二审虽定性错误,但处理适当。2013年判决维持二审民事判决。 原告原告不服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对医闹案件如何认定和处理

对医闹案件如何认定和处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医生和患者的关系应该是非常密切的,但由于一些原因,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发生一些医疗纠纷问题,对此使得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对此就会造成一些人们发生一些医闹问题,下面为大家讲解对医闹案件怎样认定和处理的问题。 对医闹案件如何认定和处理 什么是医闹 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并从中牟利的行为。医闹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

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医务人员、跟随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医师办公室、领导办公室内滞留等等。医闹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每天穿梭于各大医院之间努力寻找“商机”,采取伙同患者家属扰乱医院就诊次序的方式,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这就是新出现的职业“医闹一族”。 “医闹”之所以成为一种职业的直接原因,大概是缘于医患矛盾中双方博弈能力的不均等。出现争执后患者常处于非常弱势的境地:一方面是信息的不对称,患者虽感觉治疗有问题,但很难掌握证据,医院永远处于主动方;另一方面是患者面对的常常不是一个医生或一个科室。 医闹与非医闹的界定 “医闹”多是无业人员。一个医闹团体最少的有十余人,最多的有百余人,这些人大多都没有固定的工作,有相当一部分还是城市周边的中年妇女,她们大多靠拣垃圾或做小生意为生,且大多属于一个村或一个地方的人。每次有“业务”的时候,就由一个人牵头,一个通知一个,有相识的也有不相识的,然后在一起相约到医院。有时,

医闹是某些有权有势的人在幕后操纵的。他们平时在医院门前看似在四处“闲”逛,其实他们并不“闲”,他们在各个诊室搜索,四处打听患者的各种信息,当他们从各种医疗事故中嗅到金钱的味道,就马上和患者家属联系称自己可以帮助家属向医院索要赔偿,并提出自己的要求,然后打着患者家属的旗号,在医院上演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的闹剧。他们会在医院门口扯上横幅,冲进医院又打又砸,围堵医生、封住诊室,要求院方赔偿。如果院方不赔偿或不迁就这种行为,他们就会在医院闹上十天半月,不拿到钱誓不罢休。他们既不是医院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患者的家属,而是悄悄滋长的另一种怪异职业“医闹”。这样的“医闹一族”往往和出现了医疗纠纷的患者家属相互配合,或是在医院门前聚众静坐,或是在医院拉起横幅要求赔偿,严重的将死者或伤者抬到医院门诊大厅扰乱就诊秩序。在医疗纠纷当事人获得了医院的赔偿后,他们再与当事人分红。 医闹怎么处理? 很多“医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用到乃至犯罪行为,完全可以依据,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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