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1.22

•【字号】怀政办发〔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

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2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2日

怀化市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第三条市医保局主管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规范、指导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基金征缴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

第四条用人单位以及职工、城乡居民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受委托的基本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各

县市区应当按规定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工作。

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用人单位新增在职职工,职工退休、死亡、调入或调出本市,应及时办理参保人员异动登记手续。

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向医保部门开放信息查询渠道,便于医保部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的成立和变更情况,以及个人的出生、死亡、户籍、婚姻、迁移、注销等情况。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新增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特殊人群标识登记、缴费费率登记、单位人员异动等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分享。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当缴纳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并应按月将缴纳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以及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原则上由职工个人于每年3 月底前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城乡居民按规定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次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部分。

第六条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费率可选择10%的包含个人账户保障模式或7%的单建住院统筹保障模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执行。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高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准值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准值60%计算。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税务部门按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准值确定应缴数额。

第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全额资助;对农村贫困人口、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按全省统一规定予以补贴。不足部分可通过财政补助等渠道给予资助,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保险待遇和享受条件

第八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部分纳入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病医疗互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4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年度最高实际支付限额30万元。

第九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后,职工从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和生育补助待遇。用人单位及职工当月不缴纳保险费的,医

保经办机构可从下月起停止支付用人单位职工的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完成缴费后,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90天内(含90天)取得本市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疗保险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扶贫部门认定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参保的)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医疗费用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等规定。超出目录规定外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200元。参保患者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按相应级别医院起付标准的50%收取,累计起付不超过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十一条城镇职工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报销84%,二级医院报销89%,一级医院报销94%。退休人员住院的,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再提高3%。大病医疗互助保险不分医院级别,统一按92%报销。

城乡居民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75%,一级医院报销90%。

未定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各县市区协议约定标准执行,各县市区予以互认。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市外住院的按国家、省异地就医结算相关规定执行。除危重症急诊外,未按“县域内实施首诊、县域外逐级转诊”住院治疗,参保患者在结算医疗费用时,应降低15%的报销比例。

三级医疗机构开展的日间手术项目、急诊抢救期间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住院前72小时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其日期与住院日期相连续的,可列入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按照45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7%划入(含个人缴纳2%);46岁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2%划入(含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按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4%划入,但本人退休费高于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3.4%划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门诊发生的在我省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超出支付限额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置特殊病种门诊(含慢性病、罕见病、城乡居民“两病”)、特药门诊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城镇职工生育补助待遇执行政策范围内分娩项目医疗费用定额支付规定,平产补助基础标准为1700元(含产前检查100元),剖宫产补助基础标准为3000元(含产前检查100元)。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

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补缴超过3个月的,从正常缴费之日起10个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的,但参保人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省内生育保险实际缴费时限合并计算。

男职工配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男职工可凭合法生育相关证明材料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所在单位职工生育保险上年度月平均缴费额为基数,按照每月30天平均计算。女职工产前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补助标准为1600元,按费用包干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对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本省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且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未达到缴费年限条件,属单位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属个人原因的按缴费基准值选择个人一次性补缴或按月续缴,达到缴费年限条件后,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个人一

次性补缴或按月续缴。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人民法院裁定等方式确认需要进行补缴的,由税务部门责令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章基金管理和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收入、大病互助保险收入、各级财政补贴收入(含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对城乡居民医保配套补助资金)、转移性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它项目收入。

第十六条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性支出以及其它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实行风险储备金制度,各县市区应当按照当年筹资总额的10%上解市级风险储备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住院及符合规定的门诊治疗等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五)治疗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第五章协议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十九条全市统一定点医药机构的准入、退出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统一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医疗费用结算模式。建立医疗保险服务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协议、依法履行经办职责和协议内容,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财务、基金安全和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参保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诊购药时,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即时结算。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与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实时信息交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联网结算。市医保部门设立市级统筹结算平台,负责跨省、省内以及市内异地就医费用清算。

第二十三条市医保部门积极探索职工大病互助、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障等购买第三方服务机制,支持承办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医疗巡查、医疗费用核查等形式,参与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加强乡镇(街道)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办公场所,保障医疗服务监管用车,合理配备与医保管理服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确保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基金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经办机构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筹集、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二十六条市县两级要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

机构、参保居民、专家学者等参加的医疗保障监督委员会,对基金的筹集、运行、使用和管理实施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医保部门设立医疗保障专家委员会,实行医疗保障重大问题专家咨询、评估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不高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4%的标准筹集。其中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状况与承受能力,自主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也可委托经办机构管理;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按全省统一规定实施大病保险制度。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1.19 •【文号】国办发〔2017〕6号 •【施行日期】2017.01.19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 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月19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现就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主要目标。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通过先行试点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试点地区 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基础,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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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禾梨坳乡(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 易错考点模拟卷 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 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 买! 第1卷 一.单选题(共50题) 1.()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 A.12月31日 B.1月1日 C.7月1日 D.6月30日 2.()转变政府职能是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和根本途径。某区政府下列行为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的是()

A.为美化市容强制要求拆除居民住宅防盗窗 B.实现与下属企业的管理权脱钩并推进股份制改造 C.社会政府基金支持各种形式的社会养老机构建设 D.出台扶持政策为民办中小学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3.()初聘一般技术人员原则上年龄()周岁以下。 A.30 B.35 C.40 D.45 4.()在查获毒品时,若行为人在贩卖毒品后留下一定数量毒品,并有证据证明确实为了自己吸食而下,不会再将该部分毒品贩卖的,若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如何定罪? A.贩卖毒品罪 B.非法持有毒品罪 C.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 D.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实行并罚 5.()我国最早的保密立法始于()。 A.西周 B.秦汉 C.隋唐 D.明清 6.()下列情形中,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 B.劳动者在本单位因公负伤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D.劳动者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的 7.()个案工作较常用的方式包括会谈、()和记录。 A.评估 B.统计 C.访视 D.考核 8.()对大型户外广告界定,条幅在___米以上的可视为大型户外广告。()

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生育保险医保合并

市生育(shēngyù)保险和职工根本(gēnběn)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生育(shēngyù)保险医保合并 第一章总那么(nà me)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guānyú)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和《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存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本钱〞的总体思路,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效劳一体化。 第三条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的要求,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开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开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驻嘉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五条生育保险与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前,同时参加本市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直接登记参加职工根本医疗保险; 未同时参加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由征缴机构直

接增加未参保险种; 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新办理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不再单独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率。 第七条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在职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6.5%按月缴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费。 第八条建立健全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根据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待遇支付 第九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费率依法为其缴纳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费。疾病或者意外发生前,连续缴费满6个月,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根本医疗保险待遇; 生产或者手术前,连续缴费满一年,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发生的方案生育手术费、生育并发症治疗费、生育津贴从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工程中支付。

怀化市社会保障“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全社会救助优抚体系

怀化市社会保障“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全社会救助优抚体系 构建可靠的社会保障体系 1。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坚持全民参保登记,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为重点,基本实现法定人群社保全覆盖。按照多标准、可选择、能衔接的要求,加快推进各类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拓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健全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提高社保基金统筹层次。发展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障市级统筹,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统筹层次和最高补偿限额、支付比例,到2025年,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内门诊医疗费用在基层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稳定在70%左右。积极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健全以医疗救助为重点的社会救助体系。大力发展建筑业等高风险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增强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着力点,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5。4万套。

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广泛覆盖,全市新增缴存职工15万人,净增正常缴存职工5万人。 2。健全社会救助优抚体系。建立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统筹推进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优抚等福利事业发展。深化困境儿童助学专项救助,拓展救助内容和标准。推进构建民生系列保险体系,到2025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覆盖率达100%。促进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功能互补,发挥红十字会、慈善会、基金会等示范作用,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活动。推进殡葬制度改革,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全覆盖。推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建设,提升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社会关爱制度。切实加强妇女、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等社会群体权益保护。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深入实施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保障妇女享有卫生健康服务,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和女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公共服务的投入,预防和控制儿童疾病、儿童伤害,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推进残疾儿童融合教育深入发展。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升青少年身心健康水平,建立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体制,引导青少年有序参与社会实践。建立健全比较完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正文: ----------------------------------------------------------------------------------------------------------------------------------------------------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02年1月12日) 第一条根据《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一)县直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乡镇机关,中央、省、市驻麻行政、企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县属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本着自愿原则,尽可能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先行试点,逐步纳入。 第三条参保单位应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并填报《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和《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经医疗保险中心核定后,作为参保凭证和缴费依据。 第四条按规定应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支付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凡经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批准的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提前退休人员,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应将其

退休费计入单位缴费基数,由单位按8%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含个人应缴纳的2%),直至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为止。在此期间,个人不缴费,并享受退休人员的支付待遇。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结算年度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参保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到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单位参保人员(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手续。 第六条在职职工以个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在职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个人月退休金收入之和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新增或减少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增减部分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作相应增减后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退休金收入按缴费结算年度核定;参保单位必须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医疗保险中心申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月工资明细以及退休人员个人月退休金收入明细,经医疗保险中心核定后每年4月1日起调整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参保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 实发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按档案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工资低于统筹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第八条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确定。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公务员工资的,其工资总额由下列几项构成: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补贴(45元)、特殊岗位津贴;企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岗位工资、技能工资、特殊工资、津贴和补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由职务工资、活工资、各项津贴、补贴、奖金构成。 退休人员退休金收入,按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批准的国家法定退休金待遇确定。 第九条国家机关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费,由财政代扣代缴。单位发放的补助及其它工资由单位缴纳,在核拨工资时,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费每月10日前由医疗保险中心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或由参保单位直接向医疗保险中心缴纳。 第十条参保单位逾期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当月的第15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超过当月最后一天未缴者,从下月起暂停参保单位全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连本带息(含滞纳金)一次性补缴后,再恢复其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第十一条停薪留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原单位(个人)或聘用单位承担,由保留其行政关系的单位代收代缴。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户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医疗保险中心;参保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到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欠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缴清其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未缴清前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鹤政办〔2020〕41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 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2020〕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鹤壁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30日鹤壁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大病救助医疗补充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筹制度,更好发挥基金互助共济功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豫政办〔2020〕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

想,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以增强制度公平性和基金抗风险能力为重点,以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为主要内容,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由市、县区两级政府主导推进,市、县区分别按管理权限落实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业务经办、基金监管等责任,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二)切实维护公平。统筹考虑各县区间的政策差异,稳慎调整并统一待遇标准,加强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和协调性。 (三)强化风险共济。按照基金统一收支、经办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市、县区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增强基金互助共济作用,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 三、重点任务 (一)统一基本政策。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划入办法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等政策,确保参保人员依法缴费、公平享受相应保险待遇。 (二)统一待遇标准。落实医保待遇清单制度,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支付政策,统一的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等待遇及支付标准,统一的生育保险待遇及支付标准。 (三)统一基金管理。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按照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26 •【字号】怀政函[2013]35号 •【施行日期】2013.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 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怀政函〔2013〕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怀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6日怀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改善民生、服务民生,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

民生、服务民生为根本出发点,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确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健康稳定发展。 二、目标任务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实施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三、统筹内容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包括统一主要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等内容。 (一)统一主要政策 从实施城镇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之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政策。 1.基金征缴 (1)基数 基金征缴以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工资计算按照统计口径执行。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2)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为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大病医疗互助费由参保人员个人(包括退休人员)按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及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年缴费额为20元,其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缴费额为14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

怀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怀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HHCR—2009—13002 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怀化市财政局 怀劳社发〔2009〕22号 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怀化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怀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机关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通知 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4日印发

共印100份怀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与管理,提高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7]22号)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村改居人口、城镇规划内失地农民和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其他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广泛覆盖,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不属于城镇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5.24 •【字号】宛政办〔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宛政办〔202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24日 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 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豫政办〔2020〕31号)有关要求,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制度,增强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构建公平、规

范、高效、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保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确保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不降低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不影响医保基金征缴、不影响医保费用结算。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市级统一预算并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牵头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基金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基金监管责任,切实发挥监管作用。市、县(区)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参保、征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基金监管等责任,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二)坚持责任分担的原则。按照“基金统收统支、经办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市、县(区)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三)坚持维护公平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实现参保人员依法参保缴费,公平享受相应的基本医保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四)坚持风险共济的原则。基金运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强化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建立基金风险调剂制度,形成责任清晰、风险共担的基金运行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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