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仙桃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仙桃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号】仙桃市人民政府第77号

•【施行日期】2019.1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正文

仙桃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仙桃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广大职工基本医疗与生育需求,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兜底

线、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根据地方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的保障全市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负责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政策制定、业务经办、基金监管、协议管理等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完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职工医保基金的监督工作,对信息系统改造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市卫健委负责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管理。市税务局负责做好职工医保基金的征收工作。市纪委监委、审计、人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保险及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相关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对象

第四条本市职工医保的参保对象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仙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业态组织的职工;在法定工作年龄内,以非全日制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参保对象为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第五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和居民医保待遇。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医保费统一征缴。职工医保费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新参保职工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医保费费率为9.7%(用人单位缴纳7.7%,职工个人缴纳2%),其

中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月代缴;退休职工医保费费率为9%,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个人不缴费。参保职工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原认定的省、市困难企业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6.7%的费率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个人按9%的费率缴纳当年职工医保费。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基础上,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由所在单位按月缴纳,缴费费率为4%。其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或按照一定额度自愿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父母一方参加了本市职工医保的,其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免缴出生当年的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身份参保缴费,否则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九条职工医保大病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8元,由用人单位承担,与职工医保费一并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大病保险费,由个人随职工医保费一并缴纳。大病保险费的划拨使用和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资质条件、招投标合同管理及经办服务等,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职工医保基金的构成: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各级政府的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捐助的资金;基金的利息收入;其他应纳入的资金。

第十一条职工医保和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调整由市医保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执行。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职工医保建立个人账户(困难企业职工除外),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属于个人所有,可用于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本人住院自费部分、门诊、购药等费用,不得提现。参保职工工作调动时,其个人账户余额随同转移或支取;职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或提取现金。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划入:(一)个人账户划入金额=当月缴费工资基数×划入比例。男性60周岁(含)、女性55周岁(含)以下的比例为3%,以上的比例为4%。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50%划入个人账户。

(三)原按每月50元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休职工,仍按每月15元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职工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按国家、省统一制定的职工医保目录管理制度执行。目录以外的费用,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本统筹区内个人在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之间转移、接续的,按以下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一)在职工医保停保3个月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自居民医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参加居民医保后在就业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缴费次日起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加居民医保年度内又参加职工医保,当年内因辞职或辞退等原因退出职工医保的,恢复居民医保待遇,当年不再重复缴费。

第十五条参保职工可享受慢性病待遇,须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近两年的住院病历申报,经市医保局组织评审通过并公示后次月享受待遇。对37种慢性病实行限额支付,患有多种慢性病的取最高病种限额标准。

(一)肺结核、支气管哮喘、退行性骨关节病、高血压合并症(合并心脑肾等

器官组织损害)、脑梗、帕金森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每月120元。

(二)慢性肾炎、慢性心功能衰竭三级、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硬化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糖尿病合并症、重性精神病、腰椎间盘疾患、脑出血,每月180元。

(三)强直性脊柱炎、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重型肝炎、重症肌无力、艾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溶血性贫血,每月230元。

(四)心脏置换瓣膜(或支架、搭桥、起搏器植入)术后、脑瘫、癌症、白血病、颅内占位性病变、慢性骨髓炎、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每月350元。

(五)器官移植抗排,每月4000元。

参保职工可选择相应的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或购药,限额标准内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超额部分由个人承担;当月的限额费用不可累计结转到下月使用;住院当月不享受慢性病待遇。办理了异地居住备案登记的参保职工,凭备案登记地的定点医药机构合规票据核销慢性病待遇。对享受慢性病待遇的参保职工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其慢性病待遇。

第十六条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等5种重大疾病,由患者申报并经市医保局核准后,政策范围内在市内住院的,住院费按90%的比例保底报销,转市外医院的按80%的比例保底报销。终末期肾病(透析)、血友病、癌症(放化疗)门诊治疗费用参照住院标准予以报销,期间不享受同病种慢性病待遇。

第十七条门诊特殊药品限病种报销,其管理和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享受门诊特殊药品报销的,当月不同时享受慢性病待遇。

第十八条参保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

以上的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本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400元、500元,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恶性肿瘤及透析年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

(二)药品及诊疗项目。甲类药(含目录内的中药饮片)、甲类诊疗费,在本市一级、二级、三级、转市外医院住院的,分别按90%、85%、80%、70%比例支付;乙类药、乙类诊疗费支付比例分别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相应下降5个百分点。

(三)医用材料费。体内置放国产材料的,按60%的比例支付;体内置放进口材料的,按40%的比例支付;医保基金未支付部分的50%不计入按政策自付年度累计范围。使用非体内置放材料费比照乙类药按规定支付,非体内置放材料的单价限额为1万元,超额费用由个人承担,不计入按政策自付年度累计范围。

(四)床位费。住院期间的普通床位费,50元/日以内比照甲类药规定支付,超过50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且不计入按政策自付年度累计范围;ICU床位按70%比例支付。

(五)受到无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伤害的,其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超过限额的部分不计入按政策自付年度累计范围。

(六)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因危、重症抢救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的视作乙类药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他情况由个人自费。

(七)参加了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比例个人自付的部分再支付50%。

第十九条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6个月的次月起,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规定的,可享受生育相关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用。参保女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女性)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的,分别支付1000元、1500元、2000元;剖宫产的,分别支付2200元、2800元、3200元。

参保女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女性)妊娠不满12周住院流产的,支付500元;妊娠12周不满28周住院流(引)产的,支付600元;妊娠满28周住院引产的,支付800元。门诊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3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支付150元;绝育手术补贴1000元;复通手术补贴1500元。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其他保险待遇或外地医保待遇与上述标准有差距的,以补差方式补足至上述标准。

医疗费补贴由参保女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女性)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医疗费补贴由参保人到市医保局申报结算。

(二)产(休)假津贴。参保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享受128天的产假(产、休假期间内遇法定节假日不再另算,下同)和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产假和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和津贴。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休假和津贴;妊娠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享受45天的休假和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的休假和津贴。产(休)假津贴=参保对象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

(三)护理假津贴。参保男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和津贴。护理假津贴支付计算方式同产(休)假津贴一致。

(四)产(休)假津贴、护理假津贴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到市医保局申报结算。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等)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产(休)假津贴和护理假津贴。

(五)参保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生育的(已缴纳生育保险费时间和生育前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之和大于6个月),享受医疗费补贴,不享受产(休)假津贴、护理假津贴。参保退休人员享受医疗费补贴,不享受产(休)假津贴、护理假津贴,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离休人员、副县级以上干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1953年底前复退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等群体,其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累计最高限额为12万元,超过部分从大病保险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大病保险按下列规定支付: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2万元的部分,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支付比例为65%,3—10万元的(含10万元)支付比例为75%,1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85%。

第二十三条新增参保单位、新增参保职工缴费次月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满60天后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职工医保费欠缴60天以内的,补缴后可以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欠缴60—90天的,暂停职工医保待遇,若在此期间补缴所欠费用,计算连续参保年限,自缴费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但不追溯报销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断90天以上的,视为断保,再次参保视同重新参保,其实际缴费年限重新累计计算。市外转入职工医保关系的,在3个月内转移接续并补缴期间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自补缴保险费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接续医保关系的,视同重新参保,其实际缴费年限重新累计计算。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在60天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缴纳当年职工医保费和大病保险费,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第二十五条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累计连续缴费达到30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费,享受职工医保各项待遇。

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参保职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入院3个工作日内须持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办理住院登记,出院时直接结算医疗费用。需转市外住院的,持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诊断证明、检查资料到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急、危、重病人可先转院,应在住院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转诊手续。

第二十七条参保职工转市外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的,直接在医院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在市外非联网结算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在治疗结束后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相关资料原件(转院通知单回执、住院费用票据、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最迟于次年3月底前到市医保局报销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参保职工未按规定转诊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相应下降。不按转诊规定自行要求办理转外住院的;超过3个工作日补办转院手续的;转诊到市外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在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且自行要求回市医保局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不办理转诊手续或出院后办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第二十九条不予报销的项目:

(一)医疗保险目录外项目: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不予支付的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二)治疗项目类: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

等;各类减肥、增肥、增高项目;各种不育(孕)症、胚胎移植等助孕技术、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等;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四)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五)其他类:在港、澳、台及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伤病的费用;重大疫情灾情应由政府统筹解决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职工医保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职工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职工医保基金风险双向预警机制,对基金运行实行动态分析和监控,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应控制在静态支付月数6—9个月的水平,累计结余超过10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为结余过多状态,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为给予不足状态。统筹基金当年节余率低于5%或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足3个月静态支付水平,市医保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基金预警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风险预警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医保、财政部门应加强职工医保基金支出管理。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职工医保基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支出项目或提高支付标准。

第三十三条市医保局应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职工医保基金年度预算,年终编制职工医保基金年度决算,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欺诈、骗取职工医保基金支出的,由医保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解除定点服务协议;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参保职工欺诈、骗取职工医保待遇的,由医保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保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规定,责令改正;给职工医保基金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医疗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职工医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职工医保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医保待遇记录等医疗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职工

医保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医保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此前出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关于职工医保制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仙桃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仙桃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仙桃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号】仙桃市人民政府第77号 •【施行日期】2019.1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正文 仙桃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仙桃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广大职工基本医疗与生育需求,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兜底

线、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根据地方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的保障全市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负责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政策制定、业务经办、基金监管、协议管理等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完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职工医保基金的监督工作,对信息系统改造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市卫健委负责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管理。市税务局负责做好职工医保基金的征收工作。市纪委监委、审计、人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保险及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相关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对象 第四条本市职工医保的参保对象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仙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业态组织的职工;在法定工作年龄内,以非全日制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参保对象为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第五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和居民医保待遇。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医保费统一征缴。职工医保费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新参保职工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医保费费率为9.7%(用人单位缴纳7.7%,职工个人缴纳2%),其

仙桃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仙桃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行为,维护事保人员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管理规则(暂行)>、<湖北省基本医 疗保险服务医生管理规则(暂行)>》(鄂人社规(2016)l 号)、《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47号)、《仙桃市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伞第68号)、《仙 桃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暂行)》(仙人 社文[2016]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所有参保人员享受医疗 保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 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及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等实施 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 具体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职责,严格按协议约定处理违舰行为。

第二章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医疗保险监管主要内容: (一)定点医药机构向市医保局申请支付的医疗费用和 药品费用。 (二)参保人员按程序凭有关资料报销的相关费用。 (三)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事保人员赔付案例、大病和 意外伤害案例。 (四)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项目及标准 等相关情况。 (五)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定点服务 协议等相关情况。 (六)国家规定或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监管内容。 第五条履行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瞥职责,采取以下方式 进行: (一)日常监管。有针对性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 务行为进行监管,主要通过事前的管理、事中的检查、事后的审核三个环节来进行日常监管。对本市三级以上医院实行专人驻点方式核查。 (二)重点整治。针对医疗保险运行中的突发情况和突 出问题,实施重点治理。 (三)专项桂查。针对医疗保险运行中的特定内容或项 目,实施专项核查。 (四)举报核查。设立投诉电话、举报箱,根据患者, 社会群众举报线索以及内审内控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四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条例

生育保险条例 生育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女性在生育期间应该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生育保险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所属统筹地区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国有商业、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二)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三)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164号令)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015-04-28 17:02:36 编辑:人社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5年4月2日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湖北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省属用人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职工医保。 第三条本市职工医保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医保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职工医保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三)职工医保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四)职工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五)职工医保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经办、一卡结算。 第四条本市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的原则运行。 第五条建立、完善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六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职工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职工医保的参保审核、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具体工作由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经办、分级负责。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工医保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金征缴 第七条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 30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可选择按10%或5.5%的比例缴纳,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参保后,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但选择按10%比例缴费的,划分个人账户;按5.5%比例缴费的,不划分个人账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按期申报、足额缴纳医保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

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市各参保单位及个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柳人社发〔2019〕52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参保登记 (一)合并实施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须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在不同统筹地区分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在统筹地区进行参保登记,并到生育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停止参保手续。 (二)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的,2020年1月1日经办机构直接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并按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统一基金征缴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详见下表: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2%,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为3%。 (三)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代缴人员缴费比例9.5%,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为3%。 (四)新参保登记单位只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区直单位在柳州市按新标准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取消异地缴纳生育保险。 (五)2020年1月1日之前欠缴的生育保险费,所补缴的生育保险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缴比例按原比例不变。 三、生育待遇支付标准、申领条件及流程 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单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失业代缴人员生育待遇支付标准及申领条件按《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11〕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区直单位)聘用人员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定额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机关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1.13 •【字号】饶府办字〔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正文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饶府办字〔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上饶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

上饶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险)合并实施工作,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两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原则,通过整合基金及管理资源,实现两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第三条两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中设置生育保险收支项目。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基金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清算后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两险合并实施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两险合并实施的具体业务经办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卫健、人社、税务、审计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两险合并实施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两险合并实施后,本市统筹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

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提供生育保险服务。财政、地税、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第二章生育保险登记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职工应全员实名登记。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生育保险登记。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核定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应缴费数额。

第八条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管理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1%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生育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统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按照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计算;高于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的,按照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其中: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差额部分在单位自备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未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和关闭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在资产清算时,应将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清算范围。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关于印发阳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办发〔2019〕68号

关于印发阳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正文: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 阳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为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自2019年10月1日起,全市实现两项

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 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努力实现应保尽保。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困难企业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合并实施范围。灵活就业人员暂不纳入合并实施范围,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缴费。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实行市级统筹。两项保险合并后,按照我市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5%)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统账结合模式6.8%,单建统筹模式4.5%)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统账结合模式为7.3%,单建统筹模式为5.0%)。困难企业的生育保险费由财政部门筹措解决。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统账结合模式为2%,单建统筹模式不缴费),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余缴费相关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根据《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晋政发〔2006〕42号)有关规定,结合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合并后的费率可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调整。 撤销原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增设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和子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分析,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实行生育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并纳入省内异地住院费用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

2023年最新生育保险条例

2023年最新生育保险条例 2023年最新生育保险条例1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石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用;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五)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

社保费政策解答

社会保险费政策解答 一、在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包括哪些? 答: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以下单位和个人也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2)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 (3)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应当参加医疗、失业保险,缴纳医疗、失业保险费。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二、如何确定社会保险费费率? 答: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特殊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的单位缴费费率为12%,从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为8%)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特殊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市社平工资计算)。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控制在o.5%—3%之间,并根据有关情况定期调整。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8%。职工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的调整按省规定执行。 三、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定义的? 答: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缴费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四、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登记? 答;新成立的各类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分别到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缴费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 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缴费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登记表》(由缴费单位从地税部门传递)、《缴费基数核定通知书》,并填报《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37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办 法的通知 正文: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襄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1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4日 襄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管理,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办法,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的原则运行。职工医保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东津新区、鱼梁洲的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各县(市)、襄州区政府负责本地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的基金征缴与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收支平衡。 第四条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原则; (三)筹资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职工医保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原则;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 (三)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原则。 第二章参保缴费 第五条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应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个体方式参加职工医保。 第六条各县(市)、襄州区要切实履行扩面征缴职责,加大财政投入,确保职工医保、生育保险本级财政预算和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七条筹资标准 职工医保: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原则上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准,按相应社保年度保底封顶规则确定。 退休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人员(含个体退休人员),其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原则上以本人上年度退休费(养老金)为基准,按相应社保年度保底封顶规则确定。 (二)缴费费率 1.统账结合 用人单位按职工缴费基数总额的8%缴纳,职工本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设立医保个人账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2011]39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 施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统筹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市、县两级的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 (二)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合理确定保障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 通知 正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工作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试点地区申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56号)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现确定天津市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试点地区(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扩大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民参保计划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是今后几年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精神,持续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开展,在已开展50个试点地区工作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50%以上的地区。各级人社部门务必提高对扩大试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并取得预期效果。

XX公司关于职工生育津贴实施办法5篇[修改版]

第一篇:XX公司关于职工生育津贴实施办法 xx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生育津贴实施办法 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xx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服务手册》与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并下发通知。 一、xx区医疗保险中心生育津贴的标准 根据桃城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制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手册》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 (一)新参保的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以个人生育、流(引)产手术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标准不超过衡水市上年度在岗人员社平工资。 (三)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者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且符合领取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缴纳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放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二)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158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难产或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归公司。

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

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待遇保障机制,统一规范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药品费用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和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慢特病是指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门诊药品费用较高,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特殊疾病。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立足基本,合理保障;统一标准,规范程序;完善机制,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职工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制度,加强全省职工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政策的指导和监督。各市州医保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工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的具体经办,包括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药品费用结算、信息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

第六条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药品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慢特病门诊医疗保障资金规模根据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参保患者门诊医疗需求,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适时调整。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各级成立由医保、财政、卫健部门组成的门诊慢特病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评审按照行政指导、经办参与、评审委员会承办、医药专家评审的原则实施。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医保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医保、财政、卫健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委员包括医保、财政、卫健部门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等。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协助省级行政部门对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用药指南》、《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单列支付药品目录》进行动态管理; (二)研究和处理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对下一级评审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医保经办机构),办公室成员由医保经办机构、医保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委托二级以上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资格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组织医药专家对参保人员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资格认定申请进行复核和待遇继续享受资格复审; (二)指导下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仙桃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号】桃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施行日期】2019.06.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桃市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权益,规范医疗保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坚持“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坚持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覆盖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待遇。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负责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业务经办、基金监管和协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和基金清算预算。 市财政局负责足额保障市医保局工作经费,并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拨付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加强分级诊疗和转诊管理,严格控制市外转诊率,实现市域内就诊率达到90%。 市审计、税务、人社、民政、公安、教育、扶贫、残联、统计、市场监督管理、保险及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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