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

医疗保险是通过互助共济的方式,应对参保者因为疾病而导致收入下降风险的制度安排。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①。生育保险制度则是通过互助共济的方式,应对参保者因为生育而导致收入下降风险的制度安排。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全国较为统一的制度模式和规定不同,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差异相对较大,《社会保险法》只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和关键内容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当然,这也是由医疗保险制度本身的特征决定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统筹层次不同,权利与义务主体自然也就有所差异。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参保对象方面,根据《决定》的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第23条亦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制度模式与资金来源方面,《决定》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其中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面,《社会保险法》第28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

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制度,即只有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才能够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30条还规定了不纳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内容。其内容包括:①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②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③应当由公共卫生承担的以及在境外就医的费用。其中,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就具体的支付方式而言,根据《决定》的要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对于一些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决定》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第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第三,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记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第四,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17年6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实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重点推行按病种付费、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完善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在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

度的基础上建立的,面向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前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参保范围方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此,目前我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属于自愿性制度,而非强制性制度。在缴费来源方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在待遇支付方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2009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要求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在服务管理方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另外,《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该法第25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

补贴相结合。《社会保险法》第25条还明确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但是,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地的缴费水平和政府补贴水平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了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参保对象方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强调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财务模式和资金来源方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参保家庭要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在筹资标准方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提出,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农合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在待遇支付方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提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各县(市)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2007年9月10B,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2008年12月,卫生部又下发《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方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24条进一步确认了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随

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国力的增强,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和报销比例都在大幅度提高。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2019年个人缴费要达到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财政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两项相加,人均筹资水平每人每年应超过770元。

此外,201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要求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根据意见的要求,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防止家庭出现灾难性医疗支出。

为推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建设、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在总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16年1月3日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就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了意见,要求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该文件提出了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基本原则,以及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六统一”要求。同时,还就理顺管理体制和提升服务效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了“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要求。到2019年5月,已有24个省份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为了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提出要“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未完全整合统一的地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于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向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渡;还要求各地要聚焦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发展不协调不充分问题,结合医疗保障相关职能整合,在确保“六统一”的基础上,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确保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全面建立,实现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更加公平、基金更可持续、管理更加规范、服务更加高效的基本目标。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1994年12月14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颁布,对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

进行了原则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六章也对生育保险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提升了立法的层次和水平。2019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4条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66条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一)生育保险基金筹集

《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则进一步具体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现①。

(二)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以下3项:①生育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例如,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①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②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产假。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2012年4月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2024年生育与医疗保险制度整合

2024年生育与医疗保险制度整合 ____年生育与医疗保险制度整合 简介 本文旨在探讨____年生育与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相关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中国的生育和医疗保险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需要,政府需要对生育和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和改革,以提供更加全面和综合的保障。 一、背景分析 当前,我国生育率逐渐下降,而老龄化程度却在不断加深。这导致了人口结构的失衡,进一步加大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压力。此外,生育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和互动存在一定困难,导致了福利分配的不公平性。因此,必须对生育和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整合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制度,前者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生育费用问题,后者则是为了解决医疗费用问题。尽管两者有不同的目标和职能,但可以通过整合来提供更加全面和综合的保障。 1.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 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是相对独立的,导致了资源分配的不均衡。首先,可以考虑将两个基金整合成一

个综合的基金,避免重复缴费和管理成本。其次,可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基金池,用于统一管理和分配资金,以实现更加公平和有效的资源配置。 2.整合生育和医疗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不统一也是整合的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可以将生育保险的待遇纳入到医疗保险的范围内,对于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进行统一支付。另一方面,可以将医疗保险的待遇扩大到生育期间的其他费用,例如产检和福利待遇。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生育和医疗保险待遇的整合和统一,提供更加全面和综合的保障。 3.整合生育和医疗保险政策 生育和医疗保险政策之间的不协调也是整合的一个重要问题。政府可以对生育和医疗保险政策进行整合和协调,制定统一的政策指导和管理办法。例如,可以调整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与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同时,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方便职工查询和享受各项保险政策。 三、整合生育和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 整合生育和医疗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提高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具有积极的影响。 1.提高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生育和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可以提供更加全面和综合的保障。所有职工不论是否怀孕,都能享受到相同的待遇和服务。这

昆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昆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XX办法》XX策解读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整合经办管理XX,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高XX保障水平,根据《XX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XX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21年7月1日起,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管理。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停止单独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解读:1。适用于职工医保参保人 2.退休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9.9%的费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仍按2%的费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仍按原缴费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解读:单位职工个人、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不缴费。 第五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

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手术医疗费用。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手术休假。 解读:支付范围与原XX策有所不同,如没有产前检查费、营养费,男职工陪护假也不再享受生育津贴。 第六条参保人连续缴纳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2个月以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施行手术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解读: 1。享受相应待遇的:参保人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医保费、合规合法生育()。不是单位连续缴满。 2。退休人员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单位人:生育医疗费XX生育津贴 4.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只有生育医疗费。 两险合并实施前参加昆明地区职工生育保险未参加城

生育保险条例

生育保险条例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1简介 我国现阶段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2特征 一、保险对象的特定性 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二、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提供的医疗保健以预防保健为主,必要的短期医疗为辅 孕产期的医疗保健主要是对这些生理机能变化进行观察,提供保护,预防发生不测。分娩属于自然现象,正常情况下不需要特殊治疗。 四、产假有固定要求

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解决人们因疾病和意外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问题。为了保障医疗保险的实施和运营,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本文将对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以加深人们对医疗保险的理解。 一、医疗保险的定义与分类 医疗保险是指通过团体或个人缴纳保费,由政府或保险公司提供医疗费用支付服务的一种制度。根据保险主体和范围的不同,医疗保险可分为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的全民医保制度,实行统一的制度和管理,覆盖范围广,保障性强。商业医疗保险则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化医保服务,规定了投保人要缴纳一定的保费,保险公司则负责提供医疗费用支付。私人医疗保险则是由个人自行购买的医保服务,保障程度相对较低。 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 1. 医保法 医保法是一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该法律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范围、责任主体、权益保障等内容,为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保险法

保险法是针对整个保险行业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在医疗保险领域,该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责任、保险人义务等,为 医疗保险的运作提供了法律规范。 3. 医疗机构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法是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的法律。在医疗保险方面, 该法规定了医疗机构收费、服务质量、医疗人员资质等方面的要求, 保障了患者的医疗权益。 三、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1. 医保支付政策 医保支付政策是医保机构制定的对医疗项目支付方式的规定。该政 策对医疗服务的费用、支付比例、报销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患 者提供了明确的报销指导。 2. 医保目录管理政策 医保目录管理政策是针对药品、医疗项目等进行收录与管理的政策。通过对医保目录的管理,可以保证患者在享受医保待遇时能得到有效 的治疗和保障。 3. 医保定点政策 医保定点政策是指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医保患 者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可以提高医保患者就医 的便利性和效率性,保证患者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3.06 •【文号】国办发〔2019〕10号 •【施行日期】2019.03.06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 并实施的意见 国办发〔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

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 医疗保险是通过互助共济的方式,应对参保者因为疾病而导致收入下降风险的制度安排。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①。生育保险制度则是通过互助共济的方式,应对参保者因为生育而导致收入下降风险的制度安排。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全国较为统一的制度模式和规定不同,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差异相对较大,《社会保险法》只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和关键内容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当然,这也是由医疗保险制度本身的特征决定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统筹层次不同,权利与义务主体自然也就有所差异。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参保对象方面,根据《决定》的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第23条亦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制度模式与资金来源方面,《决定》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其中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面,《社会保险法》第28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第一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1.1 基本医疗保险的定义和目的 1.2 医疗保险参保条件 1.3 参保流程和登记 1.4 医疗保险费用及缴费标准 1.5 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和报销比例 1.6 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1.7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和转诊规定 1.8 医疗保险待遇申请和审核 第二章:国家工伤保险 2.1 工伤保险的定义和目的 2.2 工伤保险参保条件 2.3 工伤保险待遇及补偿标准 2.4 工伤保险的申报流程和审批 2.5 工伤保险的职业病认定和工伤鉴定

2.6 工伤保险的复工、复职和职业康复 第三章:国家生育保险 3.1 生育保险的定义和目的 3.2 生育保险参保条件 3.3 生育保险待遇和补贴标准 3.4 生育保险的申报流程和审批 3.5 生育保险的产前检查和产假规定 3.6 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和抚养津贴申领 第四章:附件 附件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纳表格 附件二:工伤保险事故报告表格 附件三:生育保险申请表格 注释: 1.基本医疗保险:指由国家统筹组织实施的涵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通过缴费、报销和统筹支付的方式,提供合理、有效和可及的医疗服务和福利保障。

2.工伤保险:指由雇主按规定缴费,为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职业病时提供经济和医疗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3.生育保险:指由女职工按规定缴费,为其生育、抚养子女提供经济和医疗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本文档涉及附件: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纳表格 2.工伤保险事故报告表格 3.生育保险申请表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参保: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或单位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2.申报流程:指参保人或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过程。 3.审批:指社会保险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决策的过程,确定是否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职工生育险社保政策解读方案

职工生育险社保政策解读方案 职工生育险社保政策解读方案 一、背景和意义 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加快,保障生育和养老成为了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在中国,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积极稳妥推进人口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婚姻家庭和劳动就业保障等,成为了重要的政策目标。其中,职工生育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针对职工生育及相关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为了进一步加强职工生育险的实施和管理,提高其覆盖率和质量,本方案将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和分析,从多个角度详细阐述职工生育险社保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标准。 二、政策内容和实施标准 (一)适用范围和保障对象 职工生育险是一项针对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在本市工作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女性职工提供生育及相关医疗费用保障。其保障对象包括:

1.已婚女职工及其配偶; 2.未婚女职工及其父母; 3.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仍未另行就业的。 (二)参保标准和费率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生育险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制度。具体参保标准如下: 1.单位缴费比例为0.8%,个人缴费比例为0.2%。 2.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缴纳职工生育险费的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参加职工生育险的女职工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该职工同工同酬的月平均工资。 (三)费用报销标准和范围

职工生育险保障范围包括妊娠、分娩和产褥期的相关医疗费用,具体报销标准和范围如下: 1.妊娠期间:孕妇每孕周期报销一次,报销金额按每人每孕周期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予以支付。 2.分娩过程:包括分娩、剖宫产和臀助产等方式,报销金额不超过2000元。 3.产褥期:包括产后护理、喂奶指导、产后恢复等费用,报销金额为不超过400元。 (四)申报流程和条件 申报职工生育险的条件和流程如下: 1.申报条件:符合职工生育险的相关参保标准,且检查出怀孕。 2.申报流程: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向社保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由社保机构审核后进行报销。 (五)职工权益和保障责任

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 一、什么是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采取法律手段规定,以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形式对职工进行保障,确保其在生育过程中能够获得经济上的支持和医疗上的保障,以减轻职工生育和抚养子女的经济负担。生育保险制度是属于社会保险总体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 生育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保障妇女、保护儿童的权益而推出的一项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生育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 1. 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制度对生育妇女在生育期间贴补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某个比例计算而来。一般情况下,生育妇女在生育时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经济补贴,既可以起到补贴经济损失的作用,也可以提高生育妇女的生育积极性。 2. 生育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制度对于生育妇女在生育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主要包括孕前检查、分娩、剖腹产等费用。通常,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是根据当地社会保险局的规定而定,大部分地区的生育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在70-90%之间。 3. 护理假期 生育保险制度规定,生育妇女在生育后可享受产假,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产假一般为98天-158天不等。在产假中,生育妇女可以享受基本工资水平的工资, 同时也可享受护理假期,一般护理假期的长度为1个月左右。 4. 生育服务 生育保险制度还规定,对于生育妇女和其新生儿提供生育服务,主要包括妇女客观合理需求的产前、产中、产后护理和健康咨询、新生儿健康状况追踪和指导、婴幼儿喂养和护理指导、母乳喂养宣传和指导、生育家庭关系调解等服务。

三、生育保险制度的意义 生育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减轻生育妇女的经济负担,同时还能够提高生育妇女的生育积极性,进而稳定婚姻家庭,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此外,生育保险制度还能改善劳动者待遇,提高劳动者的幸福感,增强国家的和谐稳定和社会的发展生机。 四、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生育保险制度是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但是其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下: 1. 积累时间 生育保险制度规定,必须在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积累了一定时间才能享受生育津贴。这就导致一些人在没有连续工作一年的情况下,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制度所提供的优惠政策。 2. 参保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生育保险制度参保范围较窄,仅限于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特定人群。而对于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等人群,其并不符合生育保险的参保条件,无法享受其提供的优惠。 3. 社保管理问题 在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中,由于社保管理存在一定问题,导致保障范围不够全面和保障标准不够完善等情况的出现,仍然存在比较大的改进空间。 五、其他 综上所述,生育保险制度是一项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提高生育妇女的生育积极性,稳定婚姻家庭,保障新生儿的健康成长,均有较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尽管生育保险制度在有效推动人口健康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修订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计划生育与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解析

计划生育与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解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计划生育和医疗保险成为了 社会关注的焦点。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而医疗保 险政策则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本文将对计划生育与医疗保险 相关政策进行解析,以期更好地了解这两个领域的政策内容和影响。 一、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是指国家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而实施的一系列 政策措施。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自1979年开始实施,旨在通过限制 每个家庭的生育数量,控制人口增长速度,以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的 协调发展。 1. 生育政策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实行的是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也被称为“一孩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控制人口数量起到了积 极的作用,有效地减缓了人口增长速度,缓解了人口压力。 2. 政策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中国政府于2016年放开 了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 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的问题。 二、医疗保险政策

医疗保险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而实施的一系列 政策措施。医疗保险旨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和补偿,减轻 个人和家庭的医疗负担。 1. 基本医疗保险 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类型。这些保险的实施范围和报销 比例有所不同,但都旨在为参保人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2. 医保政策调整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中国政府不断调整和完善 医疗保险政策。近年来,政府逐步提高了医保报销比例,扩大了报销 范围,增加了参保人员的权益保障。 三、计划生育与医疗保险政策的关系 计划生育政策和医疗保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关联和互动。首先,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可以减少人口数量,降低医疗保险的负担。 其次,医疗保险政策的完善可以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促进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然而,计划生育和医疗保险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可能导致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的问题,对医 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医疗保险政策的不完善 和不公平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范围和比例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 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1) 产假。产假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生育职工在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到适当的休息, 逐步恢复体力, 并照顾和哺育婴儿。 我国在 20 世纪 80 年代以前, 把怀孕、生育和产后照料婴儿的假期规定为56 天。1988 年国家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对原规定作了很大的修

改。目前法定正常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假期为 15 天, 产后假期为 75 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5 天;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 15 天; 流产产假以 4 个月划界, 其中不满 4 个月流产的, 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 15~30 天的产假; 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 产假为 42天。很多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工还实施奖励政策, 假期延长到180 天。 (2)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叫做生育现金补助。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标准: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2、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3、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 生育保险的问答 一、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 我县境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非在编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_细则_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制定了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细则参加省直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省直生育保险工作,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具体经办省直生育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第七条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费用缴纳方式及时间、信息变更等事项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其档案信息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由省医保中心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围产保健):800元/例; (二)正常分娩:省级医院2200元/例;市级医院20xx元/例; (三)异常分娩(难产):省级医院2800元/例;市级医院2600元/例; 剖宫产:省级医院4500元/例;市级医院4300元/例; (四)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 第十一条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含检验费):省级医院150元/例;市级医院130元/例; (二)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1200元/例;市级医院1000元/例; (三)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2600元/例;市级医院2400元/例; (四)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4000元/例;市级医院3800元/例; (五)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孕情检查、检验费):省级医院300元/例(特殊情况除外);市级医院280元/例; (六)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省级医院1000元/例;市级医院800元/例; (七)引产:省级医院1500元/例;市级医院1300元/例。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2.28 •【字号】咸政办发〔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 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制度,规范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管理,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加强宣传引导与依法强制参保相结合;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缴费标准、参保年限与待遇水平相衔接;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基本原则,专户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本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工作,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收支平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政策制定、业务经办、基金监管、协议管理等日常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财务管理和基金监督工作,对信息系统改造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合理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流程等其他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并通过电子渠道回传相关信息;发改、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审计、药监、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相关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覆盖范围

仙桃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仙桃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仙桃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2.01 •【字号】仙桃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施行日期】2019.1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正文 仙桃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参保对象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与结算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仙桃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广大职工基本医疗与生育需求,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兜底线、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根据地方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的保障全市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负责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政策制定、业务经办、基金监管、协议管理等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完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职工医保基金的监督工作,对信息系统改造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市卫健委负责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管理。市税务局负责做好职工医保基金的征收工作。市纪委监委、审计、人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保险及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相关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对象 第四条本市职工医保的参保对象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仙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业态组织的职工;在法定工作年龄内,以非全日制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参保对象为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第五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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