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则

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则
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则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活动,根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资产损失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执行基本准则及本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规定的鉴证程序和鉴证方法,依照税法和适当标准,对被鉴证人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其鉴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业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执行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

本准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拥有或控制发生损失资产的纳税义务人。

本准则所称资产损失,是指被鉴证人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被鉴证人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具体范围依据双方约定。

第五条鉴证人开展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遵守税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执业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的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资产损失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纳税申报事项的信任,降低被鉴证人的涉税风险。

第七条鉴证资产损失应区分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还是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第八条应关注被鉴证人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评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情况。

第二章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备

第九条鉴证人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一)具有实施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能力;

(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

(三)能够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能够承担相应风险。

第十条鉴证人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业务环境包括:约定事项,委托目的,报告使用人的需求,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税务稽查处理、纳税争议救济的情况,被鉴证人的基本情况、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内部控制情况等情况。

第十一条鉴证人决定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约定书(以下简称“业务约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鉴证人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后,应当及时确定项目负责人,并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业务计划,组织业务实施。

第三章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实施

第一节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

第十三条鉴证货币资产损失,应关注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十四条鉴证现金损失,应关注企业现金被盗抢、清查出的现金短缺、金融企业发生的ATM 短款、假币等现金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现金收支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账面余额是否真实,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点库存现金,获取现金保管人确认及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的现金盘点表;

(四)区分企业现金损失的具体情形,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五)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五条存款损失是指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存款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银行存款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损失的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查阅存款损失的原始凭据,核实存款损失情况;

(四)区分存款损失的具体情形,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存款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五)确认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六条鉴证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关注企业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存在,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逐笔审核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具体审核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确认损失发生的真实性及计算的准确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四)区分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五)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七条被鉴证人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准则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鉴证程序进行鉴证。

第二节非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

第十八条鉴证非货币资产损失,应关注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第十九条鉴证存货损失,应关注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存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存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确认损失部分存货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获取并审核被鉴证人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表,审核存货损失是否真实存在;

(四)查看被鉴证人内部的存货损失报批表及损失清册,发现疑点时,应询问当事人;

(五)关注损失的存货所处状态;

(六)关注非正常损失的存货所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理;

(七)区分存货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八)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条鉴证固定资产损失,应关注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调查被鉴证人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固定资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和明细账核对,查阅有关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确认报损的固定资产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关注损失的固定资产所处状态;

(四)调查报损固定资产的使用或管理部门,了解报损的原因是否真实可靠;

(五)关注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所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理;

(六)区分固定资产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七)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一条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无形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无形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确认无形资产的存在,确认报损的无形资产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审查重要的原始凭证,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四)关注损失的无形资产所处状态;

(六)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七)确认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应关注计税基础、以前年度调整摊销额、可转回金额等因素;

(八)如果开发、创设过程未单独核算成本(即混同其他成本已经在税前扣除的),不予以确认其损失。

第二十二条鉴证在建工程损失,应关注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造成的在建工程项目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调查被鉴证人在建工程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在建工程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确认在建工程的存在,确认报损的在建工程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审查重要的原始凭证,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四)关注损失的在建工程所处状态;

(五)区分在建工程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六)确认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鉴证生物资产损失,应关注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生产性生物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确认损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获取并审核被鉴证人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计划及盘点表,审核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是否真实存在;

(四)查看企业内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报批表及损失清册,发现疑点时,应询问当事人;

(五)关注损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所处状态;

(六)关注非正常损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所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理;

(七)区分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八)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工程物资损失的鉴证要点参照存货损失的鉴证要点。

第二十五条抵押资产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抵押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抵押资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和明细账核对,查阅有关抵押资产的权属证明,确认报损的抵押资产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关注损失的抵押资产所处状态;

(四)调查报损抵押资产未能按期赎回的原因;

(五)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证明材料;

(六)确认抵押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三节投资损失的鉴证

第二十六条鉴证债权性投资损失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债权性投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债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三)审核申报损失的债券投资的原始凭证;

(四)区分债权性投资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五)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鉴证贷款类债权损失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关注被鉴证人执行的会计制度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

(三)获取或编制短期贷款(长期贷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四)获取并审核贷款合同、协议、贷款证(或IC卡)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借款凭证(借据),确认贷款的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五)审核申报损失贷款的偿还情况,核对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

(六)关注是否属于可以申报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是否有贷款损失以外的损失混同贷款损失申报扣除;

(七)申报损失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金额计算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呆账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与使用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八)按照税法对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的管理要求,区分贷款损失的具体情形,分别取得充分、适当证据;

(九)确认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八条被鉴证人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本准则所称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被鉴证人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被鉴证人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

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被鉴证人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鉴证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股权(权益)性投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股权(权益)性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三)审核申报损失的股权(权益)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四)区分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五)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四节其他资产损失的鉴证

第三十条鉴证其他资产损失,应关注被鉴证人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形成的资产损失;被鉴证人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被鉴证人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其他资产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其他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其他资产损失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三)确认其他资产损失是否存在,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四)关注损失的其他资产所处状态;

(五)区分其他资产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六)确认其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四章资产损失鉴证业务证据

第三十二条鉴证资产损失时,对通过不同途径或方法取得的鉴证材料,应当取得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被鉴证人内部证据。

审核资产损失项目有关证据资料的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判断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

第三十三条鉴证人在调查被鉴证人的下列情况时,应当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取得有关鉴证材料:

(一)基本情况;

(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

第三十四条鉴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五条鉴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取得特定事项的被鉴证人内部证据。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被鉴证人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被鉴证人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八)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鉴证人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获取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合法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鉴证结论作出记录,编制成相应的工作底稿。

第三十七条鉴证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资料:

(一)资产项目是否存在;

(二)资产项目为被鉴证人拥有和控制;

(三)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四)法定资产损失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第五章资产损失鉴证业务报告

第三十八条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及时整理鉴证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由项目负责人编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第三十九条鉴证报告的基本内容。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包括:(一)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二)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税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证报告的对象。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三)引言段。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鉴证事项当事人各方的责任,说明对委托事项已进行鉴证审核以及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等;

(四)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鉴证情况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

(五)鉴证报告所盖印章和报告日期等,具体包括:注册税务师签名和盖章、载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税务师事务所公章、报告日期;

(六)鉴证报告的附件。

第四十条鉴证报告附件包含的基本内容。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事项说明;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类鉴证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鉴证报告经事务所内部复核,由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印章后对外出具,并按规定方式报送。

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

第四十二条鉴证人在鉴证中发现被鉴证人存在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经提醒被鉴证人仍未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或者改正的,鉴证人应在出具的鉴证报告中披露,作为所得税税前不允许扣除项目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准则指南以及业务约定书、工作底稿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准则适用于鉴证人执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

第四十五条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范本)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范本)

事务所鉴证报告号:

(收件人):

我们接受委托,对(被鉴证人)年度申报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鉴证。

(被鉴证人)的责任是,及时提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会计资料、涉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和完整。我们的责任是,对(被鉴证人)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所有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实施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有关税收文件的规定,按照《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基本准则》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等行业执业规范要求,实施了包括确认权属、核对会计记录、审核涉税资料、现场勘查等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被鉴证人)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元。经审核,我们认为(被鉴证人)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元。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可以在实际发生年度作为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申报。部分数据摘录如下:

1.××年度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元,其中: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元,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元。

2.××年度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元,其中: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元,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元。

……

本鉴证报告仅供(被鉴证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审批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无关。

附件: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事项说明。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类损失审核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报告日期:××年××月××日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企业会计标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会计应当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

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年度和中期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货币计量为基础,以综合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的财务结果与影响。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和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

(整理)业务准则及业务代表规范.

精品文档 业务准则及业务代表规范 引言 康宝莱业务准则及业务代表规范的制定是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各条款代表着各自的行为准则,所有的康宝莱在中国的业务代表均应遵照这些准则及规范操作业务。我们希望您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这些准则及规范,以便您完整了解自身的义务以及作为康宝莱(中国)业务代表的权利。我们坚信康宝莱的产品和市场规划是业内最为出色的。我们也对业务代表充满信心并通过彼此的通力合作达到尽可能高的业务水准来为他们提供支持。我们致力于维护康宝莱。康宝莱(中国)认定为能最好地解决任何违反该业务准则及业务代表规范的问题时,康宝莱(中国)有独立的且绝对的权利对违规者处以任何罚款或惩罚。康宝莱(中国)也保留完全或部分放弃或完全或部分原谅或宽免任何违反此处任何条款规定的绝对的权利。

规则1 成为康宝莱业务代表及业务代表协议 规则1-A如何成为康宝莱业务代表 要成为康宝莱业务代表,申请人应当亲自填写和签署附于康宝莱业务资料套装内的《业务代表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立即交回康宝莱公司。 一旦通过康宝莱的业务代表审核,申请人即可成为康宝莱业务代表并获得业务代表编号。公司拥有接受或拒绝申请人申请成为业务代表的权利,而无需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有机会成为康宝莱业务代表。(除国家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康宝莱业务人员)。 康宝莱只接受以个人名义的业务代表申请,以公司名义或合伙形式的申请将不被接受。 规则1-B申请人的地址 申请人申请表上的地址,必须位于康宝莱已获准经营的地区内。 规则1-C 购货要求限制 成为康宝莱业务代表除了购买一份《康宝莱业务代表资料套装》外,没有其他任何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维持最低库存 ?除《康宝莱业务代表资料套装》,购买任何产品、辅助产品或服务 ?购买任何研讨会、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入场券。 规则1-D 付款购买信息 康宝莱业务代表不可通过推荐他人成为康宝莱业务代表而收取任何费用。 规则1-E 每人一个业务代表编号 每人只可拥有一个业务代表编号。本规则同样适用于业务代表及其配偶。 规则1-F 申请人/配偶或协助其从事康宝莱业务的人曾为业务代表 如任何申请成为业务代表的人或他们的配偶或其他参与协助其从事康宝莱业务的人,曾为康宝莱业务代表或贵宾客户,其申请必须符合一年无活动期,方为有效。 规则2 业务代表资格维持 规则2--A 业务代表资格有效期 自康宝莱审核通过后,业务代表资格即告生效。申请康宝莱业务代表无需缴纳任何费用。除因业务代表自行辞职或因其他情况被公司取消资格,否则,其业务代表资格将一直有效。 规则2-B 续约费 康宝莱同意向业务代表提供计算机信息处理服务,对此每年要收取一定的续约费。此项服务只限于维持折扣率、订购产品及其他业务记录。 规则2-C 续约费的接受 康宝莱有权拒绝收取续约费而无需说明理由。如果公司在到期时拒绝接受续约费,业务代表资格将被取消,亦丧失一切作为业务代表的权益和优惠。若续约费已支付,除业务代表欠债的情况外,该款项将连同康宝莱书面拒绝通知一起被退回。

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指南课件

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指南课件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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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以及其他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 一、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本准则第二条指出,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下简称其他鉴证业务)。 其他鉴证业务是指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外的鉴证业务。如果将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看作是“基本”的鉴证业务,那么其他鉴证业务便是鉴证对象相对“特殊”的业务。简单地说,其他鉴证业务的鉴证对象信息不是历史财务信息。 二、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的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一)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与本准则之间存在上下级次关系。《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驭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在阅读、理解和运用本准则时,应当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其他鉴证业务主要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内部控制鉴证等。本准则统驭其他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循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的要求。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企业会计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 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做出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资料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管理,履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墓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调整金融关系、从事金融监管和金融业务活动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根据我国国情和现行金融立法的基本内容,中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以稳定货币为前提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2、维护金融业稳健的原则 3、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4、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西北大学网站】 一、金融法的原则 法律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基本指导思想或者基本价值观,也有人“将之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正当化法律性的决定?。作为…实质的法律思想?,其系法理念在该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特殊表现,并借助立法及司法(特别是司法)而不断具体化。” 金融法的原则是对金融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反映,其效力贯穿整个法律体系的始终。并且,对具体的立法、司法及司法解释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各项金融法的核心指导思想,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整体金融利益原则、金融业务特征原则和保护主体利益原则。 (一)整体金融利益原则 整体金融利益是整体经济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体经济利益是当代法律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它是整体经济关系对法律的客观要求。金融活动在整体经济中占有主导性地位,金融活动的状况直接决定着整体经济的运行和增长状况,影响着居民生活水平能否稳定提高和不断得到改善,并最终影响着所有社会主体的财产利益。因此,金融法的首要原则应该是整体金融利益原则,即以有否有利于整个社会的金融利益作为合法与否的判断标准。它要求任何金融法的制定和执行,任何金融服务的提供和金融业务的经营,都必须有利于促进和维护整体金融利益,至少不得有损于社会的整体金融利益。具体来讲,整体金融利益主要包括整体金融效率、整体金融秩序和整体金融安全三个方面。

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则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活动,根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资产损失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执行基本准则及本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规定的鉴证程序和鉴证方法,依照税法和适当标准,对被鉴证人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其鉴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业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执行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 本准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拥有或控制发生损失资产的纳税义务人。 本准则所称资产损失,是指被鉴证人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被鉴证人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具体范围依据双方约定。 第五条鉴证人开展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遵守税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执业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的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资产损失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纳税申报事项的信任,降低被鉴证人的涉税风险。 第七条鉴证资产损失应区分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还是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第八条应关注被鉴证人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评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情况。

业务员行为准则

业务员行为准则 为了更好地树立公司形象,促进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发展,以及加强对市场推广人员的有效管理,特制订以下行为准则。 第一章出勤制度 一、全体业务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二、全体业务人员上下班必须到公司报到; 三、因公,因私不能上班的,实行书面请假制度; 1.请假必须经部门经理签字生效; 2.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不能上班的,应向直属领导报告,并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3.人事部应加强考勤管理,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书面请假制度,请假手续交人事部留查。 第二章业务员管理条例 业务员是公司的生命,为充分调动公司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条件,具体如下: 一、试用期业务员管理条件 1.新业务员到公司正式报到需携带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毕业证复印件、1张个人简历; 2.业务员到岗后,由公司统一安排参加岗前培训,每个业务员需通过基本培训方可正式上岗;

3.为了让新业务员早日熟悉公司业务,公司对新业务员采取底薪+无定额+奖金的工资发放制度,鼓励业务员大胆拓展业务范围; 4.新业务员试用期一般为1个月,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从业务员的责任心,业务能力以及对公司的贡献三个方面对业务员进行考核,由部门经理决定业务员转正时间;新业务员试用期1个月后仍不能通过业务考核的做自动离职处理(对责任心强但业务能力弱者公司将适当放宽条件)。 二、正式合同期业务员管理条件 1.业务员基本工资=底薪+提成+奖金 2.底薪计算方法 部门经理有责任帮助其它业务员提高业务能力及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于领导和管理整个业务部将影响个人的业务量。 三、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对业务费用,需事先填写申请表,注明用途并由总经理批准,报销时,原始凭证必须由部门经理、经办人两人以上签字并附清单,经财务部门核准后给予报销,当月发生的业务费用当月必须结清。 四、提高公司凝聚力,提倡公司员工互帮精神 公司会每月评出责任心强、业绩好的优秀业务员,累计三个月可享受“金牌业务员”称号,并直接晋升为业务主管,成为“金牌业务员”的人员,除具有带领团队的资格,同时还有月奖金及年终奖。 第三章业务员日常行为规范 一、在公司内,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直属上级安排;

中国财务会计与业务管理知识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简称职业道德规)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 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这种业务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如在部控制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从管理层(责任方)获取其对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责任方认定),或虽然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该报告,但预期使用者无法获取该报告,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该鉴证报告获得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鉴证对象信息)。这种业务属于直接报告业务。 第八条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计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高水平保证(合理保证),在审计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积极方式提出结论。这种业务属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阅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高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阅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有限保证),在审阅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这种业务属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第三章业务承接 第九条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介绍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介绍 财政部会计司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顺应了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其中,基本准则在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作了重大修订和调整,对于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供投资人作出决策、完善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准则的地位和作用 (一)基本准则的地位 从国际会计惯例看,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还是美国等国家或者地区,在其会计准则制定中,通常都制定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它既是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有关国家会计准则的概念基础,也是会计准则制定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则。 我国基本准则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中扮演着同样的角色,它在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起着统驭作用。基本准则规范了包括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及其确认、

计量原则、财务报告等在内的基本问题,是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是制定具体准则的基础。 在我国,会计准则属于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的法规体系通常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法律;二是行政法规;三是部门规章;四是规范性文件。其中,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发。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发。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部长以部长令签发。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是由财政部金人庆部长于2006年2月15日以第33号部长令形式签发的;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属于规范性文件,分别于2006年2月15日和2006年10月30日以财政部文件形式印发。 (二)基本准则的作用 基本准则在会计准则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统驭具体准则的制定。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会计实务问题层出不穷,会计准则需要规范的内容日益增多,体系日趋庞杂。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确保各项准则的制定建立在统一的理念基础之上,基本准则就需要在其中发挥核心作用。我国基本准则规范了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等一般要求,是准则的准则,它对各具体准则的制定起着统驭作用,可以确保各具体准则的内在一致性。我国基本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即基本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中,各项具体准则也都严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word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第二章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备 第三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七条规定的承接汇算清 缴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执行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的专业能力,正确判断鉴证材料的正确与错误。不承揽不能胜任的鉴证业务,避免鉴证风险。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避免控制缺陷造成的管理风险。 (三)汇算清缴鉴证业务证据未经鉴证,不得对客户的鉴证事项发表意见;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而造成鉴证风险。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追加鉴证程序或终止鉴证业务。 第四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

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三)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了解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估计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税法鉴证水平、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执法规范程度、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度的影响。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特殊约定或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五)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基本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企业基本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六)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七)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八)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xx)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 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这种业务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004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指导,并对业务助理人员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三章操作准则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评估程序通常包括: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我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规章制度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差不多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批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不简称审计准则、批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批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批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批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

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操纵准则。 第二章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 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假如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猎取。

会计继续教育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试题答案

会计继续教育《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试题答案 试题: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我国创建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准则。A.第一项B.第二项C.第三项D.第四项 A B C D 正确答案:A 试题: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起实施。A.2015年12月31日B.2016年1月1日C.2016年12月31日D.2017年1月1日 A B C D 正确答案:D 试题: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共有()章。A.2 B.4 C.6 D.8 A B C D 正确答案:C 试题: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不包括()。A.各级政府B.个体工商户C.国家机关D.事业单位 A B C D 正确答案:B

()是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会计。A.预算会计B.财务会计C.成本会计D.费用会计 A B C D 正确答案:A 试题: 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A.财务会计B.预算会计C.成本会计D.费用会计 A B C D 正确答案:B 试题: ()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政府会计主体的业务活动会按持续不断地进行。A.政府会计主体B.权责发生制C.收付实现制D.持续经营 A B C D 正确答案:D 试题: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作为记账本位币。A.美元B.欧元C.人民币D.英镑 A B C D 正确答案:C 试题: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A.行政管理B.会计核算C.政府报告D.绩效评价 A B C D 正确答案:B 试题: 下列不属于政府预算会计要素的是()。A.预算收入B.预算支出C.预算结余D.净资产 A B C D 正确答案:D 试题: ()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A.服务潜力B.资产C.负债D.收入 A B C D 正确答案:A 试题: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A.重置成本B.现值C.历史成本D.公允价值 A B C D 正确答案:C 试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鉴证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清算准则》目的和依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清算准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准则的依据和目的。 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清算准则》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执业规范; (二)《清算准则》是行政规章,注册税务师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必须执行; (三)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是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鉴证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清算鉴证的定义 《清算准则》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明确了清算鉴证的目的。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业务,对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不适用本准则; (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三)应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以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

(四)目的是:为证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第三条清算鉴证的目的 根据《清算准则》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定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清算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一、真实性 《清算准则》的真实性,是强调法律的真实性。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便可确认所鉴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对于收入事项,真实性是指已经符合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就应当予以确认,除会计已经确认收入的事项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收入事项。对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核定扣除事项外,任何开发费用,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错误申报。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真实性包括真实发生和准确计价等两方面的内容。真实发生是指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中,计入的土地增税清算事项是真实发生的,不包含没有发生的事项。准确计价是鉴证的准确性要求,准确性是指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中恰当计价。 注册税务师应关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是否真实发生并以恰当的金额计入,在账户中是否确实存在并以恰当金额记入均已记录,已发生的纳税义务事项是否确认并按正确金额反映。 二、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确认收入和房地产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不管房地产扣除项目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费用的,也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最新审计准则1-2章重难点

审计准则1-2章重难 点

第一章、执业准则体系名词解释及简答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 2、鉴证业务准则的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层的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分别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业务鉴证业务准则”鉴证业务准则的两个层次的关系:包含与被包含 3、审计准则的六大类别(也可说成是审计准则内部的逻辑结构):一般原则与责任、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审计证据、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审计结论与报告、特殊领域 4、审计准则百位数编号的含义? 新的审计准则的编号借鉴了会计科目的编号,千位数为1的代表审计准则,其中:百位数为1的代表审计的一般原则与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责任准则,百位为2的代表风险评估与应对准则,百位数为3的代表审计证据准则百位为4的代表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百位为5的代表审计结论与报告,百位为6的代表特殊领域。千位为2的代表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千位为3的代表相关服务准则。千位为4的代表相关服务准则。千位为5的代表质量控制准则。 5、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1、准则框架体系趋同, 2、准则项目和内容趋同, 在审计准则内容上,中国准则体系充分采纳了国际审计准则所有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 6、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特点 1、提高准则理解和执行的一致性; 2、全面体现风险导向审计; 3、增强识别舞弊风险的有效性; 4、加强与治理层的有效沟通; 5、增强对小型企业审计的相关性; 7、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原因 1、经济全球化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趋势,要求我国加速实现准则国际趋同,减少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障碍,改善了我国经济贸易环境; 2、注册会计师面临不断变化的审计环境及由此带来的审计风险,迫切要求我们大力改进注册会计师准则,增强审计的有效性,增进社会公从对行业的信心,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运行,保护社会公从利益。 8、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相互关系 P3 图1-1、1-2 第二章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名词解释 1、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 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主体:注册会计师用户:预期使用者目的:适当保证或提高鉴证对象信息的质量 基础: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产品:书面鉴证结论

我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及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 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

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对鉴证对象按照标准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予以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的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的信息(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如果未予以恰当反映,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可以分为基于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 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 第八条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合理保证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有限保证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第三章业务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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