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最新版】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最新版】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最新版】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省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省属院所)治理体系,激发省属院所创新发展活力,现就推进省属院所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建立现代院所制度。省属院所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组织省属院所完善章程,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责任边界,建立政事权限清单,强化省属院所法人自主权。合理界定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和省属院所自主运行管理权,省属院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主管部门对章程赋予省属院所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允许副厅级及以上省属院所在现有内设机构数量内,研究制定内设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向省委编办报备;处级及以下省属院所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内设机构,结果报主管部门。探索实行省属院所负责人公开遴选制度,可面向全球遴选院(所)长。(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科技厅分工负责)

二、推动省属院所分类改革。支持基础研究领域符合条件的省属院所与具有学科相似性、资源互补性、创新链相关性的高水平大学整合,促进创新能力“双提升”。有序推进

省属院所整合,对规模较小的省属院所进行合并或并入大院大所,实行“总院+独立院所”的运行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类省属院所组建科技型产业集团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对事业单位性质的省属院所,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内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外人员以及实行集团化运作的省属院所,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三、鼓励省属院所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鼓励省属院所通过牵头或参与建设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加盟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等方式,带动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整体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支持省属院所组建新型科研单位或创新组织单元,鼓励其加盟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探索“一所(院)两制”运行管理模式。支持省属院所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 强企业等,在人工智能、区块链、5G 等领域共建高水平研究院,符合条件的直接备案为新型研发机构。力争到2022 年底前,一半左右省属院所建有新型研发机构或整体转型为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转型省属院所的支持。对省属院所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省属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对省属院所牵头建设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根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共同体给予最多5000 万元资金补助。支持省属院所围绕主要科研领域设立混合所有制运营公司,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全部留归省属院所。对建设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设立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省属院所,相关负责人可以按规定实行年薪制。(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五、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改革。简化预算编制和预算调剂,除设备费外,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在各科目之间自主调剂使用直接费用,不受预算科目和比例限制。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团队贡献大小和单位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调控基数。允许因工作需要,在野外作业中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制”。对于省属院所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自筹经费,在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实行“包干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分工负责)

六、完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省属院所根据科研活动需要,研究制定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使用范围、标准和分配方式,并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方式。横向科研项目验收完成后的结余经费,按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和提取报酬;合同没有约定的,扣除管理费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组和省属院所协商研究确定,用于项目组成员奖励和后续科研活动。横向项目经费中给予科研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调控基数。科技人员承担的单项到位经费超过50 万元的横向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聘中与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分工负责)

七、落实用人自主权。允许省属院所在编制总量及编制结构比例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建立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对专业技术中级、初级岗位可结合实际合理设置、统筹使用。鼓励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可根据需要自主聘用人员,畅通人员出口,实现聘用人员市场化退出。对本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办理离岗手续后所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急需紧缺人才。支持省属院所

开展职称自主评聘,可自主制定标准条件,自主组织职称评聘,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对不具备或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等方式,调整情况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编办分工负责)

八、完善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探索在国家级、省级科研平台推行学术团队负责人制,实行目标合同管理,在岗位设置管理、薪酬管理模式方面进行改革。省属院所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考核办法、分配方式、标准等,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科研型领导干部倾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九、优化科技人才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突出省属院所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分类评价标准,实行同行评价、市场评价、社会评价有机结合的多元化评价机制,注重评价科技人才和团队学术道德水平、在学科领域的活跃度和影响力、创办企业以及研发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市场化水平等情况。支持省属院所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清理,重点清理职称评聘、人员绩效考核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十、完善绩效管理。根据省属院所机构功能与定位,按照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类、成果转化类实施分类考核评价,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单位财政拨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及工作人员考评奖励等的重要依据。采取稳定性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方式对省属院所给予经费保障,对完成科研项目任务质量高、考核评价好的进行滚动支持,对承担长期性重大公益科研任务的进行稳定支持。(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政策协同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聚焦省属院所关切,将改革政策“红利”向省属院所倾斜。在本文件发布 3 个月内,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协同推进改革任务落实。省属院所主管部门要强化改革意识,指导所属院所制定实施方案,全力推进改革任务落实。省属院所主要负责人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把改革任务落实到科研一线。组织开展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对改革推进情况进行通报。(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省属院所主管部门、省属院所分工负责)

相关措施适用于开展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领域省属院所。现行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企业科研院所改制流程

科研院所改制流程 SCCZ-2010-10-2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19个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62号)、成都市委办公厅《关于9个市属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在一些地区政府部门对口下属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企业”)改制工作进入了新的时期,在实际工作中,除企业主管和国资部门外,多个政府部门如劳动社会保障、财政、税收,以及专业机构包括律师、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乃至潜在的收购方、合作方都将参与到改制的流程中来,因此,一个科学、公开、公正高效的操作流程对于整个改制工作的控制越发成为成败的关键。 近几年来随着科研院所改制的全面铺开及深入开展,接受的客户委托也日益增多,我们总结了改制流程中的四阶段工作,虽然各个主体的改制进程不尽相同,但基本的流程可以归为以下四段。 (一)第一阶段——改制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九项工作 1、宣传政策——由改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改制咨询机构负责组织对目标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作传达贯彻,并制定宣传提纲。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讲清改革意义,面临的困难;改制的配套政策环境,意图采取的改制模式和改制后未来发展的前景。 2、进行"三清" ——对企业资产、债务、职工劳动关系进行全面认真地清理。 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选聘专业中介资讯机构组织进行。对改制标的企业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认真清查,从调查职工劳动关系入手,摸清各类人员分布情况,做到家底清晰,并据此制定职工安置框架意见。 3、推介企业及筛选投资者 ——对外公开寻觅外投资者、介绍企业情况。 在遴选投资者过程中,可以由原改制主体上级主管部门或由中介机构出面,利用媒体、产权交易中心、以及业内关系等多种方式,向可能有意向参与改制的

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操作规范

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的操作,确保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根据《律师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结合本所有关规章和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实践,制定本操作规范。 本所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的,必须按照本操作规范执行。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所称国有企业改制,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以公司制改建为主要形式,通过资产出售、产权转让、资产重组、依法破产等方法,对国有企业进行的旨在实现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的一系列改革行为。 本操作规范所称专项法律业务,特指本所律师围绕国有企业改制,向参与改制的各方当事人提供的各项专业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进行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的法律事实调查、提供债权债务的法律定性分析以及处置方案、出具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拟定资产处置重组方案、指导改制操作程序、出具改制方案法律意见书、规范和调整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企业公司制改建等业务。 第三条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应当围绕改制方案可行、操作程序合法、改制成本合理、职工安置得当等四个关键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国企改制参与主体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确保国有资产保殖增殖的原则,坚持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认真作好每项服务业务。 第四条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尽职尽责,确保改制成果依法受到保护。 第五条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应当坚持保密原则,对国有企业改制业务中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二章业务受理 第六条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实行统一收案制度,严格按照本所收案制度执行,本所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或变相私自收案。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实行集体受理制度,一般的单项的业务采取主协办律师形式,多项的复杂的业务采取律师团形式;本所律师不得个人独自承办此类业务。 第八条主协办律师以及律师团成员的确定,坚持尊重委托人意愿的原则,委托人有指定的,根据该指定确定;委托人没有指定的,由主办律师或律师团首席律师从本所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律师名单中选择确定。 第九条受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应与聘请纺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一般操作规范 第一节接受委托,尽职调查 第十条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后,主办律师应当首先主持对与业务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主要包括: (一)拟改制企业基本状况调查

科研院所改制流程

科研院所改制流程

科研院所改制流程 SCCZ-2010-10-2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19个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62号)、成都市委办公厅《关于9个市属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在一些地区政府部门对口下属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企业”)改制工作进入了新的时期,在实际工作中,除企业主管和国资部门外,多个政府部门如劳动社会保障、财政、税收,以及专业机构包括律师、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乃至潜在的收购方、合作方都将参与到改制的流程中来,因此,一个科学、公开、公正高效的操作流程对于整个改制工作的控制越发成为成败的关键。 近几年来随着科研院所改制的全面铺开及深入开展,接受的客户委托也日益增多,我们总结了改制流程中的四阶段工作,虽然各个主体的改制进程不尽相同,但基本的流程可以归为以下四段。 (一)第一阶段——改制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九项工作 1、宣传政策——由改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改制咨询机构负责组织对目标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作传达贯彻,并制定宣传提纲。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讲清改革意义,面临的困难;改制的配套政策环境,意图采取的改制模式和改制后未来发展的前景。 2、进行"三清" ——对企业资产、债务、职工劳动关系进行全面认真地清理。 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选聘专业中介资讯机构组织进行。对改制标的企业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认真清查,从调查职工劳动关系入手,摸清各类人员分布情况,做到家底清晰,并据此制定职工安置框架意见。 3、推介企业及筛选投资者——对外公开寻觅外投资者、介绍企业情况。 在遴选投资者过程中,可以由原改制主体上级主管部门或由中介机构出面,利用媒体、产权交易中心、以及业内关系等多种方式,向可能有意向参与改制

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操作流程

企业改制通用操作流程 我司参与国企和集体企业改制基本步骤及内容 1.向上级单位提出改制申请 与被改制单位沟通,以合理的缘由及初步设想以该公司名义向其上级单位提出改制申请。 2.获得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3.改制单位与合作企业签署保密协议,成立工作小组,提供资料,清产核资,对改制企业做预评估。 3.1.被改制单位在应在有了改制设想后着手进行清产核资工作,摸清企业经营具体状态及资产权属状态。 3.2.我司在向被改制公司索要资料之前,应准备并签署保密协议,将改制工作有关信息控制在双方工作组范围之内。 3.3.向被改制单位索取有关资料(见资料清单) 3.4.我公司根据被改制公司所供材料对该公司进行评估,包括经营,产品,业务,费用,人员,资产等状况作初步评估。 4.根据预评估结果做出《企业改制发展规划草案》,包括资产处置,职工安置,新公司架构,发展规划等上报上级单位同时做职工宣传。 4.1.我公司将评估结果进行研究,开项目专题会讨论商定该企业现状,投资规划,发展方向。 4.2.根据被改制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得出该企业净资产预估值。 4.3.从该公司财务数据汇总中总结出需要剥离的资产。 4.4.根据该企业职工结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出在职职工安置补偿费用以及离退休职工安置费用预提,制订职工安置规划方案。 4.5.以企业剥离后的净资产扣除改制成本后的结余资本为参考,制订相应的资产收购方案。 4.6.编辑改制发展规划草案交于被改制公司领导班子讨论,修改后报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时,被改制企业领导班子应开始在职工中作宣传工作。 5.上级批复后,设定评估基准日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 6。按评估结果做出《企业改制规划发展预案》交职工代表大会暨上级单位讨论通过后最终形成《企业改制规划发展方案》交主管部门备案。 6.1 根据评估公司所出结果为依据,以规划草案为参考,将规划草案丰富成规划预案,若被改制单位为国有企业,须将职工处置方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全会通过,资产处置方案提交上级单位报批。集体企业资产处置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均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全会批准。 6.2 将经过审批通过及经职代会批准的最终改制发展方案交有关部门备案。 7.改制企业主办单位与合作企业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框架协议》,成立公司筹备组。8.名称预先核准;将货币出资存入指定专用帐户、验资;公司章程,填写工商改制登记表式文件; 9。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10。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最新版】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省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省属院所)治理体系,激发省属院所创新发展活力,现就推进省属院所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建立现代院所制度。省属院所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组织省属院所完善章程,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责任边界,建立政事权限清单,强化省属院所法人自主权。合理界定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和省属院所自主运行管理权,省属院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主管部门对章程赋予省属院所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允许副厅级及以上省属院所在现有内设机构数量内,研究制定内设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向省委编办报备;处级及以下省属院所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内设机构,结果报主管部门。探索实行省属院所负责人公开遴选制度,可面向全球遴选院(所)长。(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科技厅分工负责) 二、推动省属院所分类改革。支持基础研究领域符合条件的省属院所与具有学科相似性、资源互补性、创新链相关性的高水平大学整合,促进创新能力“双提升”。有序推进

省属院所整合,对规模较小的省属院所进行合并或并入大院大所,实行“总院+独立院所”的运行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类省属院所组建科技型产业集团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对事业单位性质的省属院所,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内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外人员以及实行集团化运作的省属院所,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三、鼓励省属院所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鼓励省属院所通过牵头或参与建设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加盟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等方式,带动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整体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支持省属院所组建新型科研单位或创新组织单元,鼓励其加盟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探索“一所(院)两制”运行管理模式。支持省属院所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 强企业等,在人工智能、区块链、5G 等领域共建高水平研究院,符合条件的直接备案为新型研发机构。力争到2022 年底前,一半左右省属院所建有新型研发机构或整体转型为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企业改制流程及所需文件

总体方案一般包括以下事项: 1.发起人企业概况 (1)历史沿革(含控股、参股企业概况)。 (2)经营范围。 (3)资产规模。 (4)经营业绩。 (5)组织机构(附图) 2.资产重组方案 (1)重组目的及原则 (2)重组的具体方案(包括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的重组安排) (3)新的组织机构安排(附图) 3.改制后企业的管理与运作 (1)拟上市公司的管理与运作:a组织结构(附母公司结构图及股份公司结构图);b管理体制。 (2)非上市部分的管理与运作:a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范围、机构及归属);b剥离的经营性业务(范围、机构及归属);c剥离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情况。 (3)改制后上市部分与非上市部分的关系:a同业竞争及处理;b关联交易及处理 4.拟上市公司的筹资计划 5.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工商申报程序——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 第四步:准备材料,涉及国有股权设置的报财政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上市公司须报市政府和证监会审批); 第五步: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 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第六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 第七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 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申报文件要求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投资者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 2、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指定(委托)书》; 3、《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4

转制科研院所的创新之路-最后版本

坚持自主创新实现跨越发展 ---------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创新之路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金维亚陆兴培 一、概述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以下简称为:合肥通用院)自1999年转制以来,在安徽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把科技创新和核心技术研发放在首位,在自主创新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技术创新的投入不断增大,技术创新的结构不断改善,自主研发的主动性不断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不断增强,全面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拥有了一批核心技术和一流技术人才,初步探索出了一条“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科研实力和经济基础同步发展”的转制科研院所走现代企业自主创新发展之路。 十五以来,合肥通用院承担了300余项国家、中石化、中石油、安徽省及合肥市的重点科研课题,取得了一大批突破性的科研成果,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获得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4项, 连续六年摘取了安徽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另获省部级科技奖励79项。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申报专利三十余项,制修订标准100多项。 与此同时,合肥通用院以自身的人才和多专业合作优势、技术和成果优势、行业和检测优势,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了行业地位,经济逐年持续大幅度增长,企业年营业总收入由转制初

的不足亿元,攀升至2006年的四亿多元,全年利润也从400多万元,猛增到近五千万元。凭借在化工设备、制冷空调和通用机械研究领域的技术领先地位和所取得的许多项科研成果,合肥通用院参加了国家的许多大型工程建设,对我国重大装备的国产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促进了相关行业产业结构的变革和技术进步,带动了相关行业和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振兴了民族装备制造业,为国家和地方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二、主要措施 (一)、坚持自主创新,服务产业发展 1.自主创新,增强发展原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企业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对提升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缺乏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将对高科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制约。 首先保持流体机械、化工设备、制冷空调、包装与食品机械产品等核心专业的行业主导地位和持续快速发展能力,将其建成国内乃至国际一流的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使之成为科研和创收的根本砥柱,同时,加大科技投入,营造利于创新的良好环境。加大对试验、检测基础设施改造的力度,改进工作环境,以实现设施的现代化。增加对科研条件建设的投入,加快对国家重点试验室的技术更新和改造,促进了科研、生产、检测能力的迅速提高。每年的研发资金(R&D)投入均占主营业务收入的相当比重,保证了企业的科研经

企业改制基本流程 (14)

(二)国有法人控股的界定标准 国资委2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859号文件规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是指国有法人绝对控股,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法人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但国有法人持股比例一般不得超过75%的上限。 制定这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既是为了精干主业,也是为了有利于辅业更好地发展。实践已经证明,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国有独资不利于企业转化经营机制,参与市场竞争。为了使辅业在改革上迈出更大的步伐,建立新的经营机制,国有主体企业对改制企业能不控股的不控股,能不参股的不参股,放开搞活。如果改制企业中国有法人所持股份比例过高,仍然“一股独大”,不利于国有资本的退出,也不利于改制企业彻底转变经营机制。因此,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辅业单位,可以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公司制企业或其他非国有的企业形式:对于一些暂时还不完全具备条件,或者干部职工在观念上还难以承受的改制单位,第一步可以先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经过一段时间发展,待条件具备后再进一步改制为非国有的形式。 (三)经营者持股 根据859号文件的规定,原主体企业在改制企业设立过程中,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其产生程序的合法性。防止恶意侵犯投资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改制企业经营者产生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由改制企业向全社会或一定X围内招聘,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投票决定企业经营者; 二是由原主体企业推荐,改制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投票决定企业经营者。 改制企业的经营者可以在原经营者中产生,也可以从外部社会或原主体氽业的其他单位进入,但前提都必须是有经营才能和经验,能承担相应风险,得到大多数改制职工的认可。为了做好辅业改制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工作,对拟改制的辅业单位领导班子力量薄弱、不能胜任改制工作需要的,原主体企业在改制前要及时调整、充实企业领导班子,以便与改制后的经营者选聘工作顺利衔接,保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营者持股是改制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实践证明,一个好的企业经营者是企业发展的关键。适当地让企业经营者持有改制企业较大比例的股权,能够增加经营者的责任和风险意识,是对经营者实施长期激励的有效手段。 但在改制过程中,要注意经营者持股的规X操作,经营者持有较大比例股权,必须实实在在出资购买,不能简单地通过赠送持有大量股权,更不能无偿量化国有资产。经营者个人出资可以一次性购买国有资产或改制企业的股份,也可以采用分期购买、分期付款等多种形式持股。改制企业经营者持股主要应注意以下

关于转制科研院所创新能力专项资金

关于转制科研院所创新能力专项资金 管理方式的调查问卷 -----转制科研院所版 填报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院(所)办电话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传真 填报工作负责人 联系电话E-mail 联系手机 填报日期2014年月日 填报说明

根据科技部科技计划(专项)优化整合的要求,从2014年开始,原“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调整为“转制科研院所创新能力专项资金”。针对新专项如何为转制院所服务,在支持方向及方式上如何改革,需广泛听取转制科研院所的意见和建议。为此,我们拟定了本调查问卷,希望能集思广益,使专项资金更好地为转制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建设服务。 一、单位基本信息部分说明 1、单位类别 ?企业单位:指原来属于事业单位,经过企业化转制后从事技术或产品研 发、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实体组织。 ?事业单位:指在中央级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 科研机构与目前编制属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 ?按转制方式划分:进入集团,独立转制; ?按从事业务划分:产品制造类、技术服务类、行业技术研究类; ?产品制造类:偏重于科研产品的制造与研发,已融入市场竞争中; ?技术服务类: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其中以勘察设计企业为典型, 他们大都为工程项目提供咨询、设计与相关工程咨询服务; ?行业技术研究类:以行业标准、技术检测和行业共性技术研究为其主要 的业务范畴。 ?按行业划分:科研类院所、勘察设计类院所。 2、调查数据 ?在职人员总数:机构在编的正式职工的总数。 ?研发人员总数:在职人员中,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管理人员、研究开发 人员和各类研究开发辅助人员的合计数。 ?高级研发人员数:在职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数。 ?获省部级以上技术人才数量:纳入省部级以上技术人才支持对象的人数 (如千百万人才工程,各省级人才工程,出国留学人才工程等);

企业改制基本流程

企业改制基本流程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二)国有法人控股的界定标准 国资委2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859号文件规定的国有大中 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是指国有法人 绝对控股,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法人资本(股本)所占 比例大于50%的企业,但国有法人持股比例一般不得超过75% 的上限。 制定这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既是为了 精干主业,也是为了有利于辅业更好地发展。实践已经证明,对 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国有独资不利于企业转化经营机制, 参与市场竞争。为了使辅业在改革上迈出更大的步伐,建立新的 经营机制,国有主体企业对改制企业能不控股的不控股,能不参 股的不参股,放开搞活。如果改制企业中国有法人所持股份比例 过高,仍然“一股独大”,不利于国有资本的退出,也不利于改 制企业彻底转变经营机制。因此,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辅业单位, 可以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公司制企业或其他非国有的企业形 式:对于一些暂时还不完全具备条件,或者干部职工在观念上还 难以承受的改制单位,第一步可以先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 经过一段时间发展,待条件具备后再进一步改制为非国有的形 式。 (三)经营者持股 根据859号文件的规定,原主体企业在改制企业设立过程 中,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其产生程序的合法 性。防止恶意侵犯投资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情况下, 改制企业经营者产生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由改制企业向全社会或一定范围内招聘,股东大会(股 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投票决定企业经营者; 二是由原主体企业推荐,改制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 会)或董事会投票决定企业经营者。 改制企业的经营者可以在原经营者中产生,也可以从外部社 会或原主体氽业的其他单位进入,但前提都必须是有经营才能和 经验,能承担相应风险,得到大多数改制职工的认可。为了做好 辅业改制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工作,对拟改制的辅业单位领导班子 力量薄弱、不能胜任改制工作需要的,原主体企业在改制前要及 时调整、充实企业领导班子,以便与改制后的经营者选聘工作顺 利衔接,保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营者持股是改制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实 践证明,一个好的企业经营者是企业发展的关键。适当地让企业 经营者持有改制企业较大比例的股权,能够增加经营者的责任和 风险意识,是对经营者实施长期激励的有效手段。 但在改制过程中,要注意经营者持股的规范操作,经营者持 有较大比例股权,必须实实在在出资购买,不能简单地通过赠送 持有大量股权,更不能无偿量化国有资产。经营者个人出资可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 转制意见的通知 【标 签】科研院所转制通知,市属技术开发型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京政办发﹝1999﹞76号 【发文日期】1999-11-03 【实施时间】1999-11-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动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实行企业化管理,大力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是本市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妥善解决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市科委要切实负起全面组织与监督的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 发[1999]14号)的精神,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推动科研院所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实施方案 (一)科研院所可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转制为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中介机构等方式。鼓励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经批准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少数转为技术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的科研院所,也要引进企业运行机制。 (二)科研院所转制时,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国资局、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事发[1997]11号)和《市国资局、市科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企业化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国资农[1998]250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需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有条件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符合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科研院所转制后,在经营、管理方面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主管部门不得经营其国有资产,变动其资产产权,不得擅自撤销、合并、搬迁转制的科研院所。转制后的科研院所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保持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五)科研院所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可继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其国有资产划转所进入的企业;

企业改制基本流程

二、营利资产与暂不营利资产 一个处于发展期的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性资产还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已形成生产规模正在产生利润的资产;尚未形成生产规模,不产生利润的在建性资产。通常为保证改制目标以最合理的成本顺利完成,对于营利资产,除了某些企业可能将非主营部分的资产划出外,一般是要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但对暂不营利的在建性资产是否进入股份公司,却有两种不同的选择:一种是进入股份公司,另一种是不进入股份公司。当然也可选择中间道路,即一部分进入,一部分不进入。那么,在建性资产进入股份公司与否的依据是什么呢?一是利润趋向,二是利益趋向。 1.利润趋向。从企业发展的要求看,在建性资产进入股份有限公司对企业的发展是有利的,但能否进入要根据企业的利润水平。因为在建性资产进入股份公司的直接结果,就是增加股本总额,在利润总额一定的前提下,股本越大,股本的利润率越低。如果企业利润水平较高,在在建性资产进入股份公司后.股本利润率仍能达到一定的水平,比如10%以上,企业改制可能 成功,这样的企业在改建为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时,可以考虑将在建性资产进入股份公司。如果企业利润水平较低,预计在建性资产进入股份公司后,股本利润率达不到一定的水平,比如低于10%,企业发行股票难于成功,这样的企业在改建设立股份公 司时,就应考虑在建性资产不进入股份公司。 2.利益趋向。从企业资产所有者的角度出发,在建性资产不进入股份有限公司对所有者来说是合算的,但这笔资产是否进入股份公司还要依据企业包装后的形象是否能吸引投资者而定。一般说来,在建性资产进入股份公司,表现了企业的潜在生产能力,预示着企业的光明前景,对投资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募股的成功率。但是,在建性资产进人股份公司无疑是增加了发起人的投资量,而募集的资金量主要是与原企业前三年的利润量和后一年的利润预测量有关,而和投资量的大小关系甚微,因此在利润额一定的前提下,能募到的资金量也就定了,增加投资量等于增加募股成本,这对企业的所有者是不合算的。所以,在建性资产是否进入股份公司的选择,实际上是降低成本与增加资金募集量之矛盾的处置,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第六节净资产的折股 企业在改建设立股份公司时,为创造较好的企业形象,往往倾向于将企业净资产折价入股。这种做法是否可以呢?《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这是不是说不许折股呢?在执行中的解释为不是的。严禁低价折股不是不允许折股,而是不能低价折股。所谓低价是《公司法》第八十条所述不得低估作价。因此,只要不是低估作价折股,就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在折股时,折股比率(国有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独立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独立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 【发文字号】赣府发[2000]1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5.16 【实施日期】2000.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独立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赣府发〔2000〕14号2000年5月16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步伐,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速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增强我省科技综合实力和经济竞争能力,现结合我省实际,对省属独立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作如下决定。 一、主要任务 (一)技术开发类和应用类科研院所实行企业化转制。转制的方式可以多样,应从实

际出发,自主选择。有的转为科技型企业,有条件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的可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部分或成建制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成为企业、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有的可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于200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转制任务,2001年1月1日起按新体制运行。应用类科研院所转制工作原则上与技术开发类同步,少数院所经批准可于2001年底前完成转制任务。 (三)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类和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类科研院所实行分类改革。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应实行企业化转制,有的可转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公服务而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院所,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经批准可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上述各类改革,原则上于2001年底前完成。 (四)省属农业类科研院所改革可分步到位。2000年完成内部结构调整、人员分流任务,精简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结构调整可按照社会公益类(含技术基础工作)、科技服务类和技术开发类三种不同类型划类定位、明确任务、确定规模、优化重组。2001年底前完成技术开发类和科技服务类转制任务。社会公益类除少数经批准可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外,都要按照“开放、流动、竞争、协作”原则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运作。到2003年基本完成跨部分、跨地区的战略性结构重组,初步建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三大类协调发展的新型农业科技体系。 (五)把深化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与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于2004年之前有计划、有步骤地组建若干个省级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作为全省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此类中心的组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我省经济、社会当前和今后

国有企业改制步骤流程图

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步骤 一、成立改制组织 成立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为首的改制工作组,或者根据情况需要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工作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或者组织实施。企业充分进行改制宣传,使企业全体职工对改制达成共识,初步完成改制方案,到工商部门对改制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二、进行产权界定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产权界定。通过对企业现有财产权进行甄别和确认,界定出哪些是国有资产的产权,哪些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积累。根据一些企业改制的成功经验,产权界定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有两种较为可行。一是按时间为界,在某一时间以前企业取得的财产视为国家投资积累取得,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产权;在某一时间以后企业取得的财产则视为企业经营积累取得,界定为企业自身的财产。二是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按照一定原则确定的比例来界定产权。 三、进行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和财

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财务审计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五、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应当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改制方案。 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六、确定改制方案并形成相关文件 事实上们,这一项工作从改制工作一开始就随之开始。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四川省科研院所改革总体方案

2016年5月10日,《四川日报》第8版公布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科研院所改革总体方案》。总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四川省科研院所改革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充分激发创新动力活力、推进转型发展,特制定如下总体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按照“遵循规律、强化激励、合理分工、分类改革”要求,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五大发展理念,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为突破口,系统设计、分类指导,先行先试、逐步推广,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科研院所改革,进一步挖掘潜力,充分释放人才、技术、资金、项目等要素活力,形成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强大合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经济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开拓创新。根据科学技术活动特点,把握好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和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勇于突破、大胆创新,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改革探索。 ——坚持人才为先、强化激励。推进科研人员创新劳动与其利益收入对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准确定位、转型发展。紧密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科学确定不同科研院所的功能定位,推动科研院所实现转型和发展壮大。 ——坚持分类改革、有序推进。根据不同科研院所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改革举措,实行区别化的组织管理、资源配置、科技评价、用人制度等,有序推进改革发展。 (三)方向目标 ——对中央在川科研院所,重在紧密对接联系、转化科技成果、服务地方发展。

——对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重在创新机制、激励放活、提升能力。 ——对省属已转制科研院所,重在完善治理结构、服务支撑产业、做大做优做强。 ——对新型研发机构,重在整合创新资源、创新组织模式、集成各方优势。 ——对市、县属科研院所,由市、县按照科研院所改革工作思路研究制定具体改革方案,积极探索、稳妥推进改革进展。 到2020年,全省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全面推进,建立起更加合理的分类定位、分类管理体制机制,形成较为完善的管理和激励政策体系,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充分释放,科研院所创新创造动力竞相迸发,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四川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促进中央在川科研院所成果就地转化 通过完善激励机制、搭建对接平台、创新服务方式,促进中央在川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全面就地转化,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力。 1.建立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机制。支持中央在川科研院所积极申请国家重大项目在川落地。 2.建立创新平台共建共享机制。支持中央在川科研院所承担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科研任务,促进行业共性及关键技术的开发应用。 3.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组织开展中央在川科研院所对接交流活动,实现供需对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4.建立联系服务机制。加强联系服务,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服务我省创新发展、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 (二)推进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深化改革 积极总结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试点经验,在扩大试点范围基础上逐步推广应用并开展新的政策试点,切实推进形成现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 1.加快科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2.提高创新服务水平。完善政府购买公益服务机制,鼓励公益类科研院所加入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进产学研联合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 3.深化人员激励机制改革。加快落实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及

国有企业改制步骤流程图

国有企业改制得基本步骤 一、成立改制组织 成立以企业得资产所有者代表为首得改制工作组,或者根据情况需要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工作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或者组织实施。企业充分进行改制宣传,使企业全体职工对改制达成共识,初步完成改制方案,到工商部门对改制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二、进行产权界定 国有企业改制中得一项基础性工作就就是产权界定、通过对企业现有财产权进行甄别与确认,界定出哪些就是国有资产得产权,哪些就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得积累、根据一些企业改制得成功经验,产权界定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有两种较为可行。一就是按时间为界,在某一时间以前企业取得得财产视为国家投资积累取得,界定为国有资产得产权;在某一时间以后企业取得得财产则视为企业经营积累取得,界定为企业自身得财产、二就是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得方式规定按照一定得比例或者按照一定原则确定得比例来界定产权。 三、进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得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得原则,核实与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得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得,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得真实性、准

确性负责。?四、财务审计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得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得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得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与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五、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得规定对应当进行评估得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改制方案。 聘请具备资格得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与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得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得,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得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得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与转让国有产权得单位核准。 六、确定改制方案并形成相关文件 事实上们,这一项工作从改制工作一开始就随之开始。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得企业与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至此应当完全形成一个确定得方案并且完善所有法律、财务及其她改制文件。改制方案内容包括:

2019年军工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实施工作方案-实用word文档 (5页)

2019年军工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实施工作方案-实用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军工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实施工作方案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方案【1】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我区为全省首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单位, 年初辖区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民营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同步实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 本药物,其中公立机构在省统一招标的基础上,以区为统一采购单位,统一签 订购销合同、统一结算费用、统一确定配送企业;民营机构采取统一目录(品规)、统一价格、分别采购、政府补助的方式。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实行基本药物制度是国家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近期着力推进的五项重点改革之一,是要从体制机制上保障群众 公平享有安全、有效、必需、廉价的基本药物,促进健康公平。各相关部门要 认真学习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政策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制定实施国家基 本药物制度的具体方案,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实行基本药物招标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求 由省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省通过公开招标遴选配送企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在省级招标平台中标 药品生产企业中遴选药品和配送,并以区为采购单位,签订购销合同,确定配 送企业;民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同步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级招标平台确定的药品品规的基础上,由各民营机构自主采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