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劳动争议案件点评

十大劳动争议案件点评
十大劳动争议案件点评

2009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点评

一、1月,上海:挂靠关系、承包关系劳动争议案

案情回放:

赵某于2004年12月受耿女士的雇用担任车辆押运员,由耿女士每月发放劳动报酬。耿女士的车辆挂靠于上海市南汇区某运输公司,2007年4月底,赵先生被耿女士辞退。赵先生于2008年1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车辆挂靠公司(南汇区某运输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为其补缴小城镇社会保险费,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以赵先生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赵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在法庭上,赵先生认为,耿女士将运输车辆挂靠于运输公司,故自己与运输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运输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运输公司为其补缴2004年12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的小城镇社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

运输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赵先生是与耿女士签订的协议,不清楚赵先生是否为耿女士打工,即便赵先生押运过挂靠在公司的车辆,也不能说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要求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与运输公司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且赵先生也不在运输公司工作,运输公司也未支付给赵先生劳动报酬,故赵先生不受运输公司管理、约束、支配,与运输公司没有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关系认定案件。挂靠关系、承包关系中的雇佣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法律上也没有明确。本案明确了该运输公司不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责任,较具代表性。按照劳动部2005年《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若干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三个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适格;(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

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标准时,劳动关系方成立。

从以上三个标准来看,赵先生并不受运输公司的管理,显然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对这种个人承包形式中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了改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的,发包人与承包个人共同对个人所招用的雇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连带赔偿责任”指的是民事责任还是劳动法上的责任,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从而造成实务中的不同理解。本案将发包方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认定为民事责任而非劳动法上的责任,与此前类似案件的裁决结果不同。

《劳动合同法》的上述模糊规定使用人单位接受个人承包提供服务的法律风险大为增加,也导致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增加,建议相关立法部门尽快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以避免更多类似争议的发生。

二、4月,北京:十年加班工资索赔案

案情回放:

1998年9月孙先生进入北京某物业公司工作,一直在公司做电梯维修工,其工作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按月综合计算工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赶上轮班也不能休息。据孙先生称,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电梯维修工的职责,其从事的工作全年无休,24小时不间断在岗。但是进入公司工作11年来,公司却没支付过他任何加班费和经济补偿。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孙先生依据该法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1998年9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7万余元。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公司员工孙先生11年的加班费和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在审理中,孙先生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向企业讨要11年内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加班工资。该物业公司提出孙先生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为60天,但是像孙先生这种一直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如何认定诉讼时效,在《劳动合同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法官审理这类案件只能根据北京市高院的精神,对于职工翻老账索要加班费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的案件,两年以内部分由企业举证,两年以上部分由职工举证。如果职工能够证明企业10年或者20年一直拖欠加班费,法院应该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于2009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支持了孙先生索要11

年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涉及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时效盲点问题。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像本案这种处在在职工作状态下的劳动者追索加班工资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类加班工资案件的一个共同点均是由劳动者翻旧帐而引发的且追索时间长,动辄十年二十年的加班工资。

有关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问题,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该法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案中孙某提起加班费的诉求未过诉讼时效,但是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出发,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凭证、考勤凭证负有两年的保管义务,也就是说对于两年内的工资支付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两年之外的用人单位并不承担举证责任,再回到本案,孙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其所有年限的加班工资,但对于两年之外的加班工资,若孙某不能提供相关的加班证据,则其诉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最终员工的胜诉也是基于其提交了相关加班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报酬类争议的时效起算时间,但未规定往前追溯保护多长时间。有些地方考虑到追溯保护时间过长可能造成案件证据认定困难、用人单位压力过大等问题,从追溯保护时间、举证责任等方面做了一些实验性规定。比如,2002年的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鉴于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其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保护时间以2年为限。又如2009年7月份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亦明确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这些地方性的文件思路值得司法部门、立法部门借鉴。

三、4月,广东中山:200亿天价标的劳动争议案

案情回放:

2007年11月,潘某与广东中山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潘进入东力公司洗衣机车间做普通员工。但实际安排工作时,潘却被安排到冲压部做冲压工。实际工种变化后,潘认为

公司没有与其协商,也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心里产生矛盾。而公司方面则不愿意因工种的变更而更改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双方矛盾逐渐升级。2008年6月2日,东力公司以潘长期不上班自动离职为由拒绝其进入工厂。而潘则认为,他是于一个月前向公司提出辞职但由于车间领导挽留,所以并无实际离职。随后,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08年5月份工资1570.65元、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87.28元,以及10亿元的精神赔偿。

同年9月,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东力公司支付潘2008年5月份工资1570.65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87.28元,驳回潘要求10亿元的精神赔偿等其他仲裁请求。潘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随后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除了上述工资和赔偿金外,还额外追加要求东力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100亿元。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潘的诉讼请求,潘不服该判决向中山中院提起了上诉。

2009年4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认为,潘因劳动争议纠纷而提起精神损失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但法院采信了一审已认定的用人单位解除与潘的劳动合同关系是违法的,判令用人单位东力公司应向潘永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580.92元及2008年5月份工资、赔偿金1963.31元,两项合计5544.23元。

点评:

本案反映了我国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收费、诉讼收费低从而导致的劳动者“滥诉”现象。基于对弱势地位劳动者的保护,防止劳动者因没钱而无法维权局面的发生,我国劳动立法不仅在实体法上实行倾斜保护的立法原则,在程序法上也大幅度倾向劳动者。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文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在仲裁阶段的经费全部由财政予以保障。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用不超过50元,可见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的低廉。这些规定在保证了劳动者维权的同时也造成了劳动者“滥诉”现象的发生。我们认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应当是有限制的自由,对劳动者的“滥诉”如果不予以规制,将大大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违背立法者的初衷。

四、4月,浙江杭州:“50周岁”强制退休第一案

案情回放:

1991年吴女士调入浙江某公司工作。1995年,企业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将

其定岗为财务人员。吴女士出生于1955年8月30日,至2005年吴某年满50周岁。2005年9月人事部经理通知她,让她办理离职手续,原来吴某年一直认为自己可以在财务岗位干到55岁退休。在和公司人事部交涉期间,她看到了时间为2005年8月4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盖章的退休证。原来,公司早在一个多月前就着手为她办理了退休事宜。吴某随即给公司领导写了一份报告,认为自己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同意退休,但公司表示已经给她办理了退休手续。

吴某表示,公司办理退休时并没有征求她本人意见,而且当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批退休手续中用的照片是2005年7月公司员工外出时拍的风景照,身份证复印件则是购买机票时用的复印件。退休手续没有经本人签字,单位提交审批时也没有向其索要身份证原件。吴某觉得单位提交的退休手续审批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签署同意退休的意见,违反了《劳动法》以及有关规定,剥夺了她的劳动权。

2006年11月,吴某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告上法庭。2007年2月,一审法院以吴某没有技术职称聘书为由,判她败诉。随后,吴某找到了公司从1992年11月就聘她为会计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聘书证明,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2007年5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本案审理。恢复审理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吴某同意和解,公司愿意补偿吴某10.3万元,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并留一份在法院备案。但公司说要把和解协议拿回去盖公章,然后就再也没消息了。

2009年4月22日,吴某意外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4月24日对本案宣判的传票。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是工人身份,从事工人岗位,不符合劳部发[1995]309号和浙劳政[1996]70号文件规定的女职工退休年龄选择的规定,且在2003年11月1日吴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将终止期限确定为满50周岁后的第二天。

据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吴女士的上诉。

点评:

本案持续时间长,被称为浙江省“强制退休第一案”,引发各方关注。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认定吴某是工人身份还是干部身份。有关女职工退休年龄的问题主要见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及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中。根据这些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因职工的身份而有所不同,其中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对于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女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或聘用合同未满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年满50岁为由,强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法院的终审判决已出,但引发的争议并未结束。很多人认为财务岗位应当属于专业技术岗位,即吴某属于女干部身份,退休年龄应当是55周岁,这就涉及岗位界定的问题,如何界定,目前的规定较模糊。希望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界定所谓企业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作为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的依据,以规范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避免争议。

五、4月,上海:外国人无证打工案

案情回放:

2007年6月底,法国籍公民真?郎尼马逊在A公司任厨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其签发了外国人就业证,就业有效期到2008年6月14日止;同时他的居留期也到2008年6月14日。真?郎尼马逊在A公司工作不久又“跳槽”到B公司担任酒店行政总厨,每月工资人民币2.5万元。2008年6月1日,真?郎尼马逊工资结算到5月31日,回法国续办工作签证,双方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此后,真?郎尼马逊与B公司人事部经理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工作签证续签等事宜,但始终未得到圆满解决。直到同年7月9日,B公司人事经理经给真?郎尼马逊发去电子邮件称:现在工作签证的政策非常严格,你没有办法持有L签证或者F签证……酒店决定目前不再与你续签合同。2008年7月22日,真?郎尼马逊持L签证(旅游签证)到上海仍去B公司上班,双方却为是否解除了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2008年8月中旬,真?郎尼马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假期工资、经济补偿金,未被受理。随即真?郎尼马逊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08年6月1日,公司要求自己回法国办理工作签证,办证期间包括20天的休假,期满后因未办妥工作签证,公司让自己待在法国,当自己回到公司则被告知已被解雇了。真?郎尼马逊认为,自己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持有外国人就业证,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B公司应支付2008年6月至8月的工资7.5万元及经济补偿金2.5万元。法庭上,B公司辩称,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变更就业证手续应由真?郎尼马逊办理,没有变更责任在其自己。承认自2007年8月聘用真?郎尼马逊担任酒店行政总厨,但自2008年6月1日,真?郎尼马逊自行离开公司,公司没有与真?郎尼马逊解除合同。且真?郎尼马逊工作未满1年不符合安排年休假的条件,不认可诉请。

法院认为,2007年8月27日,双方签订合同,B公司聘用真?郎尼马逊担任行政总厨,然而该公司却未为真?郎尼马逊办理就业证变更,真?郎尼马逊在禹嘉公司工作期间不具备外国人就业证,不具有合法的劳动者身份,双方形成的是劳务(雇佣)合同关系,产生争议应按

一般民事案件处理。真?郎尼马逊没有及时督促,B公司懈怠办理就业证变更均有过错。法院以为双方的劳务(雇佣)合同应于2008年6月14日终止,而在该时间段内,从双方往来邮件内容看,一直为真?郎尼马逊工作签证事宜协商,禹嘉公司应支付该时间段的真?郎尼马逊劳动报酬。

据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作出如下判决,由B公司支付真?郎尼马逊报酬人民币11494.25元,对真?郎尼马逊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点评:

随着外国人在华就业人数的不断攀升,外国人就业引发的争议亦越来越多,本案由于未办就业证而被法院认为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较具代表性。根据现行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合法就业的一个前提条件——必须办理就业证,否则会被认定为非法用工。这样的规定是出于加强对外国人在华就业的管理,本身无可厚非,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问题是大大的了。

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真?郎尼马逊报酬人民币11494.25元,对真?郎尼马逊其余诉请不予支持的理由在于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按民事争议处理,B公司无须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责任。那么假设真?郎尼马逊办理了就业证,则就应按劳动争议处理,显然此时公司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责任,不仅要支付工资,还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一对比,我们发现公司合法用工时所要承担的责任要远高于非法用工时所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按照现行的规定,较之于合法用工,企业非法用工的成本反而要低,企业责任明显较少,不得不说此乃外国人就业一“怪圈”。

对于这种不合理的规定,希望有关部门尽快立法予以改正,明确未办外国人就业证发生争议时的法律适用或法律责任问题。

六、6月,北京:“值班”劳动争议案

案情回放:

2007年1月,马某就职于某保险公司,并在其支公司中担任的法定代表人,月收入15000余元。2008年12月,马某办理了退休手续,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之后马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保险公司给付其加班费等各项补偿20余万元。因马某已超过退休年龄,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马某的申诉。随后,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

在庭审中马某称,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经常在周末到公司进行加班。检查员工的工作情

况。并且,由于工作性质和职务特点,还经常需要应酬,很难保证正常的休息,故要求该公司支付加班费。保险公司辩称,马某身为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人强制要求其加班,且加班时并不像平时上班那样需要办理公务,就该行为的性质而言应该属于值班,不应支付加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加班与值班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加班是劳动者工作的延续,即加班的劳动者除了国家规定的上班时间外,还要针对“同一工作”额外付出一定的劳动。值班则不同,值班的内容一般与工作内容有较大区别,并不具有工作的延续性。从马某的情况看来,其本身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该公司的最高领导,其所主张的加班实际上是到单位处理一些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如果没事可自行休息,并不是为了直接完成生产任务而进行的加班,这与他平时的工作内容不具有延续性。据此,法院于2009年6月作出判决,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企业在管理实践中有所谓“值班”的说法和做法,但在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中却没有出现过“值班”的概念,由此导致了此类劳动争议的发生。一种观点认为,加班、值班一字之差,含义却截然不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值班与加班并无本质区别,也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从判例上明确了值班与加班的区别,具有积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上海、北京的高院及劳动部门,先后在其系统内的会议纪要中对“值班”做出了界定,明确了值班的只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而不是按照加班工资的标准。对于“值班”的定义,两地司法机构基本相同:“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应该说,以上界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对值班与加班的区分,也较为合理。但在正式立法层面上,上述文件法律效力较低,建议国家相关立法部门在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时予以参考。

七、8月,广东佛山:高温津贴劳动争议案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莫先生到佛山市某陶瓷公司工作,担任注浆工一职。在刚开始的半年时间内,公司并未与他订立劳动合同。后来公司准备与他签订合同,但莫先生认为合同的大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并不符合,故拒绝签订此合同。

2008年11月14日,莫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陶瓷公司赔偿加班费及其各项损失。他还认为,自己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公司从未对其支付高温津贴。按照规定,公司应以每个月150元的标准,支付高温津贴75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驳回了莫先生的全部请求,包括其提出的高温费的请求。莫先生不服仲裁裁决,遂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对于莫先生追讨“高温费”的诉求,陶瓷公司辩称,他们从未安排莫先生从事高温作业,其工作环境是室内安装有风扇的非高温区。另外,法律也没有强制要求支付高温津贴的规定。且莫先生每月领取工资时已被告知没有发放高温补贴,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莫先生的该项请求已经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莫先生不属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故其高温津贴标准应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发放年度为2007年9月、10月,2008年6月至10月,共700元。

据此,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作出判决,判决陶瓷公司支付莫先生7个月的高温津贴共计700元,对莫先生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

本案是佛山市首例高温津贴劳动争议案,较具代表性。于用人单位而言,高温津贴到底是一项可给可不给的企业福利,还是一项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强制支付的法定福利,在实践当中结论不一。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但明确了高温津贴属于法定福利,甚至还明确了非高温作业也可领高温津贴。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同样是在2008年8月,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的另外一起高温津贴索赔案,东莞劳动争议仲裁庭以“高温津贴并不计为工资构成、劳动者并未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厂方为维持厂房内温度、耗费大量电费成本”为由驳回了劳动者要求发放高温津贴的诉求。案情相似,结果却截然不同,反映了目前对于高温津贴理解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其实,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早在2007年就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文),明确了“高温津贴”属于法定强制福利。原文如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应当”二字,明确了“高温津贴”的强制性。问题在于,该文件属于《立法法》中的所谓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偏低,另外,普法工作及地方执行力度不到位。看来,关于“高温津贴”是否属强制支付的福利范畴的讨论可以告一段落,但如何提高文件的执行力度,却是另一个更值得各部门思考的问题。

八、8月,北京:首例涉外劳务派遣者被诉违反竞业限制案

案情回放:

2008年1月1日,喻某与一家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同日被派遣至英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喻某同意派遣,并表示愿意遵守该英国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竞业限制,即在任职期间,不会参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领域的任何其他商业性活动,也不会在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喻某经聘任,在公司北京代表处担任区域销售经理,在接受公司培训后,依据公司安排专门负责水产品居间业务的相关联络工作,包括与国外客户洽联,代收国外客户订单,掌握相关国内供货商,国外客户业务联系资料,转接相关文件等。

2008年11月19日,该公司发现喻某公然违反《劳动合同》及其附件中关于喻某在任职期间竞业限制的约定,违反其签订的《保密承诺书》中所做的郑重承诺,在公司北京代表处任职期间,公然从事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同的商业活动,与公司的国外客户进行私自交易,与公司前员工联系,谋划成立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同的公司。

随即该公司以喻某违反竞业禁止且擅自离职为由,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喻某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赔偿人民币216000元整,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聘用合同,赔偿原告15501.41元整,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北京东城区法院于2009年8月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喻某辩称,其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该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的员工,双方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食品公司无权主张喻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竞业限制进行约定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且喻某与食品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及《保密承诺书》中所谓“竞业限制条款”缺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必要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喻某在任职期间没有实施任何侵犯商业秘密及从事竞业禁止的行为。

2009年11月,北京东城区法院判决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约定了劳动者竞业限制的义务,但并未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故判决劳动者可以不受该义务的约束,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争议焦点:1、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用工单位可否与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签订相关竞业限制条款,如可以,是否也受《劳动合同法》调整;2、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或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违法,或约定了补偿金但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竞业限制协议是否仍然有效。以上两个焦点问题,都是《劳动合同法》中的模糊地带。

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公司与派遣人员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形成的是民事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使用关系,也就是说劳务公司是派遣人员法律上的用人单位。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分析,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工单位显然无权直接与派遣人员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要求派遣人员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亦是用工单位的必然需求。两者之间的矛盾究其根源是对劳务派遣所适用岗位的理解上有差异,如何平衡这两种利益以及哪些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等问题都是有关部门立法时必须考量的因素。

竞业限制协议中,未依法约定补偿金或不支付补偿金,是否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目前各地有各地的做法。如浙江,直接认定为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而上海,则认定为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是有效的,此时需双方重新协商或通过劳动仲裁来确定补偿金的标准,在员工向用人单位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时,员工方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国家立法对这类模糊问题不明确,必然导致地方的不同理解,由此导致同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在不同地方仲裁或诉讼,裁判结果完全不一样。想必这也不是立法者、执法者愿意看到的结果。

九、10月,北京:首例判决认定“大学生亦可就业”案

案情回放:

小刘是北京某大学2009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小刘于2009年1月8日被招聘进入某投资公司工作,职务为投资顾问,负责开发行业市场,吸纳客户入金。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计,第二个月转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2月10日该公司以工资条形式发放小刘工资539元。3月11日由于该公司拖欠工资,小刘离开了该公司。

由于该公司一直拖欠小刘的工资。小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小刘属于未取得毕业证的在校生,未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历证明,在校期间到该公司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最终裁决驳回了他的仲裁申请。小刘遂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并向他赔礼道歉。

在庭审中,该投次公司辩称小刘尚未毕业,进入公司只能是实习并非就业。因此无权索要工资。

宣武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付出劳动,应当从单位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案中,该公司承认小刘于2009年1月8日至3月11日在该公司工作,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宣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在进入恒紫金公司处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临毕业大学生就业的规定。被告明知小刘尚未正式毕业,小刘并未隐瞒和欺诈,因此,法院有理由确认小刘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恒紫金公司虽称小刘在该单位属于实习,但鉴于该公司向小刘明确了在单位的具体岗位和职责,并向其发放了一月份的工资,以上事实充分表明,小刘在该公司并非实习,而应属于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对于恒紫金提出的无入金量就无底薪的说明,由于该项规定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现小刘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据此,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判决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小刘自2009年2月1日至3月11日的工资共计1847元。

点评:

本案是国内首例确定大学生劳动关系主体地位的判决,具有较大争议。关于劳动者的法律资格问题,《劳动合同法》没有专门予以界定,其标准散见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对于大学生是否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其中在2007年爆出的“大学生洋快餐店打工”事件更是引发各界关注,保护大学生就业权利的呼声也越来越

高。

劳动部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曾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该文件的效力等级低,不少学者、官员认为对大学生的“实习”应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本案则直接认定为只要年满16周岁,不论是否大学毕业,均有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

我们认为,劳动部1995年的文件具有较大合理性与现实意义,应继续执行。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用人单位实习、勤工俭学,是其从学校走向社会的重要连接点,实习经验将帮助其更好地积累即能,为毕业后更好、更快地融入社会打下基础。如果将大学生界定为“劳动者”,恐怕用人单位为大学生提供的实习机会、勤工俭学机会将越来越少,如此这般,必将对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机会造成更严重的损害。

十、10月,深圳:深足欠薪案,行规与法规的冲突

案情回放:

深圳足球俱乐部队员在2008年初与深圳足球俱乐部签署了工资合同。随后,深足俱乐部自2008年2月起被深圳市足协托管。2008年末,深圳市足协辛辛苦苦承包了一个赛季,最终因为赞助商尾款不到位在赛季结束后拖欠18位队员一个月的工资以及全年大部分奖金。而深圳足球俱乐部的主要赞助商香雪公司认为,深圳足球俱乐部上赛季在六方面违反了赞助合同,所以余款不再支付。拿不到2008年大部分收入的深足队员,于2009年4月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深足俱乐部和深圳市足协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等总计398.196万元。

2009年9月,在原体育局及有关部门的全力支持下,深足终于与该赞助商重新展开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在双方律师见证下,深足与该赞助商签署补充协议,该公司分期付款的第一期期票已经到了深圳市足协。只要期票兑现,深圳市足协承诺尽快按明细发放到每个球员账户中。深足队员则表示,一定要每个人都得到白条上的全部收入才考虑调解。

该案于2009年10月15日在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大楼开庭,深足队员袁琳、黎斐和代理律师王劲松出庭,但应诉方市足协、深足俱乐部却没有任何代表出庭。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点评:

本案是中国足球史上最大一起球员讨薪案,引发各方关注。欠薪其实是表面的问题,深层次上的问题是: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关系是否适用劳动关系的概念?是否全部适用劳动法的保护?

在中国足球界,一直以来是通过足协制定的行规来调整球员与俱乐部之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足协制定的行规很多是与劳动法相冲突的(如经俱乐部批准才能转会、允许与培训费支出完全不对等的高昂违约金等),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近年来有加速上升的趋势。除职业体育行业外,文艺行业、娱乐行业甚至航空行业,都存在着类似问题。基于这些特殊劳动者主体不同于普通劳动者的特殊身份,对于像足球、篮球等体育圈内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关系,当行规与劳动法发生冲突的时候,到底是适用劳动法还是行规,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在《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过程中曾有人建议将运动员、演艺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规定为劳动法排除适用的对象,但最终《劳动合同法》未予以采纳。

我们认为,劳动法律存在倾斜性保护,这本无可厚非,也是追求社会公正平等的一种体现。但是,立法在顾及社会普遍性平等的同时,不应当忽略特殊性的存在。航空业、体育界、文艺界等特殊行业中,高端人才的长期稀缺,是目前不可回避、不能即时解决的一大问题,是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下人才市场必然经历的一过渡过程。如果法律没有给与一个宽松的环境,苛求“一步到位”的严格法律规范,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拔苗助长”。可以适当考虑,针对特殊行业的劳动者,适用民法的保护而非劳动法的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认的世界十大文化名人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认的世界十大文化名人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认的世界十大文化名人依次是:孔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哥白尼、牛顿、达尔文、培根、阿奎那、伏尔泰、康德。孔子名列第一,是中国人的骄傲。孔子(前551年—前479年),名丘,字仲尼,鲁国陬邑(今山东曲阜)人。先世为宋国贵族,后因避乱迁居鲁国。孔子幼年丧父,家境中落,自言“吾少也贱,故多能鄙事”(《子罕》)。而立之年开始授徒讲学,打破“学在官府”的传统。鲁昭公二十六年(前516)鲁国内乱,孔子离鲁至齐,不为景公所用,不久即归。晋定公时期,曾为司寇。后去鲁,周游卫、陈、宋、蔡、楚等国,宣扬自己的主张,终不见用。晚年归鲁,从事著述和讲学,整理《诗》《书》等古代典籍,并根据鲁史删修《春秋》。相传孔子有弟子3000人,著名的有70余人。 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上,对华夏民族的性格、气质产生最大影响的人,就算是孔子了。孔子是一个教育家、思想家,也可算半个政治家,但他首先是一个品德高尚的知识分子。他正直、乐观向上、积极进取,一生都在追求真、善、美,一生都在追求理想的社会。他的成功与失败,无不与他的品格相关。他品格中的优点与缺点,几千年来影响着中国人,特别是影响着中国的知识分子:

发愤忘食,乐以忘忧 孔子63岁时,曾这样形容自己:“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当时孔子已带领众弟子周游列国近十个年头,历尽艰辛,不仅未得到诸侯的任用,还险些丧命,但孔子并未就此灰心丧气,仍然乐观向上,坚持自己的理想,甚至是明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安贫乐道,视富贵如浮云 孔子说过这样的话:“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在孔子心目中,行义是人生的最高价值,在贫富与道义发生冲突时,他宁可受穷也不会放弃道义。当然,我们不能单纯地把孔子的安贫乐道看作是不求富贵,只求维护道义,这并不符合历史事实。因为孔子也曾说过:“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 学而不厌,诲人不倦 孔子以谦虚好学闻名,对于各种知识都曾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他多才多艺,知识渊博,在当时是出了名的,几乎被当成无所不知的圣人,但孔子自己却不这样看,孔子说:“圣则吾不能,我学不厌,而教不倦也。”孔子学无常师,谁有知识,谁那里有他所不知道的东西,他就拜谁为师,因此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

MP3技术与美国音乐产业演化

[收稿日期] 2005-01-10 [作者简介] 芮明杰(1954—),男,江苏宜兴人,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巫景飞(1975—),男,广 东普宁人,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何大军(1966—),男,吉林长春人,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2005年2月 中国工业经济 Feb 1,2005第2期(总203期) China I ndustrial Economy No 12 【案例分析】 M P3技术与美国音乐产业演化 芮明杰, 巫景飞,何大军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上海 200433) [摘要] 近年来,MP3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兴盛对传统音乐产业带来了前所 未有的冲击。本文以美国音乐产业为研究对象,运用历史研究与多个案研究等方法,从产 业与企业两个层面对信息技术冲击下的音乐产业变革过程做了较为深入地分析,并给出 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共同演化;MP3;音乐产业;战略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80X (2005)02-0110-08 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以及战略管理理论,往往倾向于把“产业”理解为企业所存在的一种静态外部环境,产业边界清晰,制度规则明了,企业战略不过就是在这种环境、规则中的被动适应行为与博弈。而事实上任何一个产业中的利益格局、组织模式、技术能力与企业的策略行为密不可分、共同演化(Co 2evoluti on ),“产业”本质上是企业策略行为的产物。从共同演化的视角研究产业组织模式的发展变迁,并以此为企业战略设计提供有益的借鉴越来越多成为学者的共识(Tushman,M 1L 1,E 1Romanelli,1985;Levinthal,D 1A 1,J 1Myatt ,1994;McKelvey,1997;王益民,2004)。本文以美国音乐产业为研究对象,运用历史研究与多个案研究等方法,对MP3技术冲击下的音乐产业演化过程进行了较为深入地分析。我们发现,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兴盛,一种并不含有数字产权管理功能的数字压缩技术标准MP3的出现对传统音乐产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在新旧技术标准的竞争中,数字时代的音乐产业实现了企业战略、技术、产业组织与制度的共同演化,产业内新的利益均衡逐渐实现,“产权”边界重新得到了界定,新的产业格局与秩序逐步形成,新的产业组织模式与企业盈利模式逐步浮现诞生。 一、传统音乐产业格局 音乐有着悠久的历史,但音乐作为一个产业获得巨大的发展,并让普通大众成为音乐产品的主要消费者的历史并不长。据业界公认的史实,1877年大发明家爱迪生对留声机的发明创造可以说是音乐产业化的肇端,这样算来距今也不过130年的时间。最早音乐产业的商务模式是通过出售投币点唱机与会讲话的洋娃娃加以实现,大发明家爱迪生凭借专利垄断成为那个时期的产业霸主。0 11

蔡琴十大经典歌曲点评

蔡琴十大经典歌曲点评 上世纪70年代以民歌歌手身份开始涉足歌坛,随后出版了第一张唱片《出塞曲》。30年间,发行唱片近50余张,获奖无数,名曲有《恰似你的温柔》、《》、《最后一夜》、《新不了情》、《》、《》等,同时亦涉及广播、写作、电影、服装设计等多个领域,主持包括“金马奖”在内的多项大型活动,被誉为主持界的“名嘴”,这几年更是演出了多部舞台剧,包括大获好评的《天使不夜城》。 在歌坛,蔡琴有着极好的口碑。论者评价:蔡琴的歌就像一杯岁月的美酒,越是久远,越是香醇。她波澜不惊、低回委婉的歌声,是一种被遗忘了的古老语言,有着一种古典的浪漫,一种优雅的感伤。她影响的深远,甚至可以从一个例证中发现:在“发烧友”圈中,蔡琴的唱片都被作为。他们认为,只有器材能真实传达出她声音的魅力,才足够水准。 天涯歌女(收录于专辑《金片子1 天涯歌女》) 歌词摘读:天涯呀海角,觅呀觅知音,小妹妹唱歌郎奏琴,郎呀咱们俩是一条心。小妹妹想郎直到今,郎呀患难之交恩爱深…… 简评:其实《天涯歌女》是蔡琴早期的一首歌曲,原本是一代歌后周璇的代表作。由于蔡琴小时候特别喜欢听周璇那个年代老上海的歌,她就在自己出道初期翻唱了这首周璇的《天涯歌女》。现在蔡琴演绎的《天涯歌女》则是由著名音乐人伦永亮编曲的,在旧上海的基础上,增添了现代感和西方古典气息,比如出现了多重爵士伴音,以及一小段肖邦的钢琴练习曲。蔡琴过去在香港等地的演唱会,都唱过这首歌,而且改编后的歌曲全长8分钟左右,可以与美国经典歌曲《AmericanPie》的时间长度相比。 被遗忘的时光(收录于专辑《民歌蔡琴》 歌词摘读:是谁,在敲打我窗,是谁,在撩动琴弦,那一段,被遗忘的时光,渐渐地,回升出我心坎……

30部必读的名人传记经典

30部必读的名人传记经典 人类文明史上的一页页是由许多大师承接起来的。莎士比亚、贝多芬、达尔文、梵高、弗洛伊德、甘地、毕加索、海明威、钱钟书、、、、、、每个如雷贯耳的名字,都代表着一个知识领域的高峰,正是他们不同凡响的创造,成就了人类文化的鸿篇巨作。有人说,“阅读大师,读懂读不懂都有收获。”的确,尽管很的多大师与我们生活在不同的年代、不同的国度,说着不同的语言,却几乎时刻伴随在我们精神境界世界中,遥远而又亲近。每一位大师都是一座丰碑,他们是精神的引领者和行为的楷模。阅读他们的经典之作,可以使我们变得深沉而非浮躁、清醒而非昏聩、深刻而非肤浅,可以使我们的人格得到提升,生命得到重塑。 读书可以经世致用,也可以修身怡心,而阅读经典,了解大师,是人生修养所应追求的一种境界。千百年来,大师们的经典著作曾经影响了无数人。然而行色匆匆,为了事业、生活忙碌奔波的现代人,几乎没有闲暇静下心来解读这些大师们给予我们的忠告和教诲,我们难以感受到伟大的力量。 阅读的广度改变生命历程的长短,阅读的深度决定境界的高低。大师经典带来的影响,不只是停留在某个时代,而是穿越时空渗透到我们的灵魂中去。著名英国诗人拜伦曾经说过:“一滴墨水可以千万人的思考,一本好书可以改变无数人的命运。”的确,读书对于一个人的文化水平高低、知识水平、志向大小、修养好坏、品行优劣、情趣雅俗,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忏悔录》让·雅克·卢梭 (法国 1712~1778) 让·雅克·卢梭是近代最具影响力的哲学大师,他的思想标着理性时代的终结和浪漫主义的诞生。《忏悔录》是卢梭影响最大的一部作品,被誉为“文学史上的奇书。”在本书中,卢梭将自己作为人的标本来剖析,其坦率程度是史无前例的。 2.《贝多芬传》罗曼·罗兰(法国 1866~1944) 罗曼·罗兰,这个名字就像一颗恒星,永久的闪耀着光芒。这位法国著名作家和音乐专家,在世界文学领域里占据着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贝多芬传》是罗曼·罗兰的得意之作,被评为“人类有史以来的30本最佳图书之一。 3.《梵高传-对生活的渴求》欧文·斯通(美国 1903~1989) 今天,梵高之所以作为印象主义的代表人物受到全世界人们的关注,绝对离不开那些极力推广和宣传梵高的人。其中之一就是著名的传记作家欧文·斯通。他的《梵高传-对生活的渴求》畅销全球,很多人是通过这本书开始了解并喜欢梵高的。 4.《巴尔扎克传》安德烈·莫洛亚(法国 1855~1967) 《巴尔扎克传》是安德烈·莫洛亚一生所写的传记文学作品中的最后一部。当时安德烈·莫洛亚已经是80多岁的老者,然而其笔锋优雅,技巧圆熟,且资料翔实,才华不减当年,所以不少人把这部传记视为安德烈·莫洛亚传记文学的冠冕之作。 5.《我生活的故事》海伦·凯勒(美国 1880~1968) 被美国《时代周刊》评选为20世纪美国十大英雄偶像之一的海伦·凯勒并没有做过任何惊天动地的大事业,却受到全世界亿万人民的尊敬和爱戴,她的自传被誉为1902世界文学史上最重要的俩大贡献之一,其中的精神内涵曾哺育了一代又一代的人。

中国十大影响世界的人物

NO.1孔子 孔子无疑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代表人物。汉代已有人称孔子为“素王”。清代统治者封给他一个称号:“大成至圣文宣王”,大概是二千多年中读书人的最高头衔。宋明理学家甚至说过更加极端的话:“天不生仲尼,万古长如夜。”这就是说孔子是宇宙间的太阳,没有他的降临,人类至今只能在黑暗中摸索。难怪明代思想家李贽对此嘲笑说:怪不得三皇五帝时代的人们白天都点着蜡烛在走路。评语:“孔子学说只强调个人的责任而不是个人的权利。根据以这种哲学来保持国内和平繁荣所发挥的作用而论,大体说来,中国是地球上治理得最佳的地区。” NO.2秦始皇 他是中国第一位皇帝,也是皇帝尊号的创立者,同时也是中国皇帝制度创立者,使中国进入了多民族中央集权帝制时代的人。他也使中国第一次完成了政治上的统一,形成了“车同轨,书同文”的局面,为其后各朝代谋求统一奠定了基础。但自古以来,秦始皇一直是一个倍受争议的人物。评语:“他用武力统一了中国。中国人口实际上并不比欧洲多很多,两者的差别在于欧洲总是分裂成许多小国,而中国则是一个统一的大国,使西方人对庞大的中国一直怀有恐惧心理。” NO.3成吉思汗孛儿只斤·铁木真(1162—1227),成吉思汗(Chinggis Khan),庙号元太祖,孛儿只斤氏,名铁木真,蒙古族。世界历史上最伟大和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1206年,被推举为蒙古帝国的大汗,统一蒙古各部。在位期间多次发动对外征服战争,征服地域西达西亚、中欧的黑海海滨。评语:起于灾难而终于卓越,除了耶稣,恐怕再难有人与成吉思汗匹敌。 NO.4毛泽东 毛泽东,中国革命家、政治家、战略家、理论家和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他逝世的1976年间,毛泽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领导人。他对马列主义的发展、军事理论的贡献以及他对共产党的理论贡献被称为毛泽东思想。毛泽东被视为是现代世界历史中最重要的人物之一,《时代》杂志将他评为20世纪最具影响100人之一。评语:“与秦始皇的功绩最相当的是毛泽东,两者都是中国人,都是在自己的国家实行一系列革命改造的掌舵人。” NO.5孟子 孟子(前372年~前289年)生于周烈王四年,死于周赧王二十六年,山东邹城人,汉族。名轲,字子舆,又字子车、子居。父名激,母邹氏。中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战国时期儒家代表人物之一。著有《孟子》一书,属语录体散文集。《孟子》一书是孟子的言论汇编,由孟子及其弟子共同编写而成,记录了孟子的语言、政治观点和政治行动的儒家经典著作。孟子师承孔伋(孔子之孙一般来说是师承自孔伋的学生),继承并发扬了孔子的思想,成为仅次于孔子的一代儒家宗师,有“亚圣”之称,与孔子并称为“孔孟”。评语:“他对中国的影响主要来自《孟子》一书,该书阐明了他的主要学说,那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组成分子是人民而不是统治者。” NO.6隋文帝 隋文帝结束了自东汉末年到隋统一前近400年的分裂割据状态,实现了自秦汉以来的又一次统一,使北方民族大融合,南方经济发展,使隋代获得了“国计之富者莫如隋”的赞誉,为我国封建社会隋唐盛世的出现奠定了基础。评语:“他成功地统一了经历数百年

大众文化研究

第一章(第一节) 1、“文化”被赋予不同的含义,其中不包括(B) A 与文明同义 B 文学意义 C 美学意义 D 人类学意义 2、下列形态中不属于描述性意涵(D) A 华夏文明 B 印加文明 C 西方文明 D 有教养文明 3、下列形态中不属于规范性的意涵(B) A 文雅的文明 B 基督教文明 C 懂礼貌的文明 D 有教养的文明 (第三节) 1、中产阶级出现后,文化图谱由一分为二变成了三分天下:即上层阶级文化、(A)下层阶级文化。 A 中产阶级文化 B 中层阶级文化 C 中下层阶级文化 D 中上层阶级文化 2、精英文化和大众文化这对概念则建立在(C)的主题划分的基础上的。 A 管理学 B 经济学 C 社会学 D 新闻学 3、精英文化属于(B)的文化 A 和风飘絮 B 阳春白雪 C 春风飞扬 D 春暖花开 4、大众文化是(A)的文化 A 下里巴人 B 乡下人 C 农村人 D 平民 5、在中国当下,文化的类型划分则必须具有特殊性,我们依照(D)的论述将其划分为五种类型。 A 中心 B 重点 C 主旨 D 主流 6、(A)是指在国家意识形态的指导下建构起来的文化,具备一定的政治经济权利。 A 主导文化 B 传统文化 C 民间文化 D 精英文化 7、英国传播学者威尔逊认为,(C)是“某个社会中所有人的文化”。 A 主导文化 B 传统文化 C 通俗文化 D 民间文化 8、英国伯明翰学派学者(D)将大众文化界定为“为普通民众所拥有,为普通民众所享用,为普通民众所钟爱的文化。 A 雷蒙.威廉斯 B 威尔逊 C 托马斯 D 约翰.哈特利 9、在我国传统的用法中,通俗文化与民俗文化指的都是一种(A)的文化形态。 A 前工业社会中 B 后工业社会中 C 中期工业社会中 D 中后期工业社会中 10、文化的外延,指向三个领域:物质、(C)和社会实践。

2010十大宪法案例

宪行天下:2010十大宪法事例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发布2010年十大宪法事例评选结果: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赵作海案、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被责令解散事件、北京市变更部分行政区划事件、李国喜工作室被撤销事件、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全裸”财政事件、陕西省国土厅协调会否决法院判决、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被刑事拘留案、谢朝平出版作品被逮捕案、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一个个特定背景下产生的宪法个案,映射着经济社会现实,标记着社会矛盾焦点,敲击着民主法治进程。本刊特邀请10位法学家,逐一对此作出点评。 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 事件回放: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宪法聚焦:公民申诉权的保护恶性上访的界定与处理保安公司的性质与权利 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 这个案件应当说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件。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实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案件最恶劣的地方。 造成这种恶劣的,是制度性的问题。第一,我们基本的考评机制出现了问题,即追求“零上访”,坚决否定越级上访。追求“零上访”,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否定。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给他们钱,这种“维稳费”也是一个制度性的错误,这是公权的滥用或者公权的私用。我认为,只有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2赵作海案

十大钢琴家简介及唱片选粹

十大钢琴家简介及唱片选粹 1.鲁宾斯坦(Artur Rubinstein,1887-1982) 生于波兰罗兹,5岁即在华沙举行演奏会,后至柏林接受音乐训练。10岁时由约阿希姆指挥演奏莫扎特钢琴协奏曲,此后在欧洲各地演出,名声日增,1937年起定居美国。鲁宾斯坦是20世纪最伟大的钢琴家之一,尤其在演奏肖邦作品方面,有着不朽的地位。 唱片选粹: RCA 0902661443-2 贝多芬:四首奏鸣曲--悲怆、月光、热情、告别 RCA RCD 1-7156 肖邦:四首谐谑曲、四首叙事曲 RCA 5612-2-RC 肖邦:七首波罗乃兹 RCA 5614-2-RC 肖邦:五十一首马祖卡 RCA RCD 1-5492 肖邦:十四首圆舞曲 RCA 09026-61262-2 格里格:钢琴协奏曲(管弦乐团/华伦斯坦) RCA RCD 1-4934 拉赫玛尼诺夫:第二钢琴协奏曲、帕格尼尼狂想曲(芝加哥交响乐团/莱纳) RCA 5666-2-RC 圣?桑:第二钢琴协奏曲/法雅:西班牙花园之夜(费城管弦乐团/奥曼第) 2.肯普夫(Wilhelm Kempff,1895-1995) 生于德国的特博格,师从H?巴尔特和R?卡恩,1916年,21岁的肯普夫便已初享钢琴大师声望,20年代曾担任斯图加特高等音乐学校校长。肯普夫正好活到一百岁,他是20世纪最重要的贝多芬和舒伯特钢琴音乐的演奏者之一。 唱片选粹: DG 巴赫:众赞歌前奏曲等 DG 贝多芬:五首钢琴协奏曲(柏林爱乐乐团) DG 贝多芬:奏鸣曲全集 DG 贝多芬:小提琴奏鸣曲全集 DG 贝多芬:鬼魂三重奏、大公三重奏 DG 舒伯特:最后五首奏鸣曲 DG 舒曼:钢琴协奏曲、童年情景、狂欢节(巴伐利亚广播交响乐团) 3.霍洛维茨(Vladimir Horowitz,1904-1989)

2014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2014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一、吴英案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吴英因涉嫌不法接收大众存款罪于2007年3月16日被依法拘捕。 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欺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等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上诉,保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所有人都以为吴英“难逃一死”时,案子又突然峰回路转。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从司法导向、死刑改革、以人为本的理念等角度,纵论吴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制度纠结。诸多“小姑娘”悲剧的一再出现,正是这种时代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中国沿海各地的民间金融活动 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国家一方面对此种行为严厉禁止,另一

方面却又对如何加大私人企业的金融服务束手无策。吴英案件所引发的远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有制度建设问题。二、郭美美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批捕自“红会事件”一跃成为成为网络红人的郭美美一直处在舆论漩涡,郭美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对此案继续开展侦查工作。根据法律规定,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赌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根据此前警方核实的郭美美开设的赌场每场赌资都在百万元以上,其构成上述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情形的规定,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的处罚。 点评:这是一场关于丑闻的“传奇活剧”将要谢幕的节奏。一些看起来一团乱麻,却对社会造成伤害的事件,其实在法律面前没那么复杂。说明人生还是需要有底线的意识,出轨的言行和错位的价值观会把人引向不归路。同时,面对郭美美式的“假丑恶”现象,不能听之任之、养痈为患。国家、社会、媒体和网民均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不能让“丑闻成为丑闻制造者的通行证”。三、冷冻胚胎继承权案二审改判原告沈

高考作文素材十位文化名人

高考作文素材 中国历史上十位最博学的文化名人 一、张衡(公元78-139) 字平子,今河南南阳人,东汉著名天文学家,地理学家,科技发明家,文学家。117年制造出世界最早的用水力推动的浑天仪(现藏于南京紫金山天文馆),之后造出第一台测量地震的地动仪(早于欧洲1700年)以及气象仪器候风仪(类似于西方的风信鸡,但早1000多年),此外,指南车、会飞的木雕、活动日历等很多当时领先于世界的发明都出自张衡之手。科技著作有专门解释浑天仪运行原理的《浑天仪图注》。他是世界上第一个解释月食成因的人,著有天文著作《灵宪》,这些伟大的成就奠定了他在中国科技史上的卓越地位,也影响了整个世界的科技发展。在数学上,张衡著有《算罔论》(已失传),他计算的圆周率是3.1622,虽不够准确,但在1800多年前就有如此精确的计算的确十分令人惊叹。地理学上,他绘制的地图十分先进,流行了几百年。同时,张衡还是个杰出的文学家,他的《二京赋》是京都大赋的极致,堪与辞赋大家的作品比肩,《四愁诗》、《归田赋》等也是脍炙人口的传世之作。绘画方面他是东汉六大画家之一,成就非凡。张衡以其耀眼的科技发明和多面的全才令人景仰,被列为世界文化名人之一,现代著名史学家郭沫若语:“如此全面发展的人物,在世界历史中亦所罕见。” 二、蔡邕(公元133-192)字伯喈,今河南杞县人。蔡邕广博典籍,是东汉时期广学无所不逮的文化巨匠,曾拜中郎将,故世称“蔡中郎”。《后汉书》关于他的记载:“好辞章,数术,天文,妙操音律”。蔡邕是一个艺术全才,书法成就卓然,自成一家,字体工整秀丽,创造的“飞白书”独具一格,影响深远。他的碑文纂刻“骨气通达,爽爽为神”,作品有《六经碑石》等。作为杰出的音乐家,他通晓音律,对琴很有研究,焦尾琴就是他的发明。蔡邕的文学成就也十分突出,作品很多,艺术水平也居于魏晋大家的行列,比较著名的有《述行赋》,《翠鸟诗》等。蔡邕同时是东汉享有盛名的画家,他的绘画作品有《讲学图》,《小列女图》等,可惜大都散佚不传。作为魏晋时代少有的博学之才,蔡中郎在当时是非常有名气的人物,受到很多学士的追随,他的女儿蔡文姬同样也是多样皆通,这与他的影响有很大关系。蔡中郎的光芒同时也会引来其他文人、同行的嫉妒,最终这位文化巨人被司徒王允陷害至死,成为了政治的牺牲品,十分可惜。 三、王维(公元701-761)字摩诘,今山西永济县人,唐代著名山水田园诗人,画家,书法家,音律专家。他九岁能诗文,21岁中进士,多才多艺,名动京师。诗歌上开唐代山水田园一派,成就很高,作品意境清旷苍秀,静谧幽美,充满禅趣,诗风清丽自然,流传甚广,至今仍有很多名句争相传诵,被认为是盛唐时期成就仅次于李,杜的诗歌大家,号称“诗佛”。王维另一个可与诗歌并行的成就便是他的绘画成就,他首创泼墨山水画,奠定了中国山水画的基础,几乎影响着中唐以后中国山水画发展的全部历史,历代在山水画上占主流的人物都受了王维的影响,他的文人画理论也为后代继承并发扬,被尊为文人画的前辈和“南宗画派”之祖。他把诗与画两种艺术的意境巧妙的相互融会,做到了诗有画境,画有诗意的艺术特色,为历代文人所激赏。苏轼云:“味摩诘之诗,诗中有画观摩诘之画,画中有诗”。书法上王维主要工于草书和隶书,自成一体。他还娴于丝竹音律,懂得作乐。此外在文学上他的散文和政论也很出色。后期罢官归隐山林,读禅讼佛,他的字就是取自于佛教的维摩诘居士(博学之士),而他也作到了真正的博学,隐士的情怀与淡薄的人格也是后世文人所标榜与效仿的一种精神境界。 四、李煜(公元937—978)字重光,今江苏徐州人,五代十国时期的南唐后主,著名词人。“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这一被后人传诵千古的名句就是出自这位懵懂皇帝之手,作为文学家,他是一流的,作为帝王,他却是末流的,因为南唐这个小国就是在他的手中埋葬的。“做个才人真绝代,可怜薄命做君王”便是对这位才子的真实评价。李煜的诗词现存约四十首,数量不多,但每首都是精品,每一句都透露着他的纯真的性情与

音乐版权与唱片公司详解

版权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可以确定谁实际拥有歌曲和歌曲唱片,以及谁能赚取版权费。当歌曲作者撰写歌曲时,歌曲一旦成形(如唱片,或印制成乐谱)即自动取得版权。但是,为了对版权侵害进行诉讼,应在美国国会图书馆的版权局注册歌曲。在任何情况下,应先完成歌曲注册再向公共领域发布(可在网站上收听等等)。 职务作品 如果您曾经在工作中撰写了一首歌曲(可能您为广告公司工作,并为某商业广告撰写了一首歌曲),那么这首歌曲并不归您所有-- 而是归公司所有,因为您撰写歌曲是工作的一部分。同样道理,如果您曾经受委托撰写作品,也属于集体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您签署的协议将特别声明这是“职务作品”。作为版权所有者,您有权转载拥有版权的歌曲,创造该歌曲的拷贝或变奏曲,以及公开分销、表演和展示。(虽然我们无法确定您如何“展示”歌曲。)如果您自己演唱并录制了这首歌曲,则您也持有录音版权(彻底与他人区分开)并且拥有通过数字音频传播方式公开播放或“表演”的权利。 版权许可 通过授予某人一份许可,可允许他使用您的歌曲。但是,录制该歌曲并公开分销后,将免除强制许可,任何人如果想要涉猎(录制)该歌曲都无需您的特别许可。但是,他们需要按照法律向您支付法定版税税率,而且还要通知您他们准备发行这首歌曲,并且每月向您发送版税结算单。未经版权所有者的同意,他们不得对歌词或旋律进行任何改动,也不得改变“歌曲的基本特征”。如果歌曲一经改动,则视为“衍生作品”。唱片公司很少使用强制许可,因为他们不想每月提供版税结算单。他们与版权所有者联系并获得直接许可,以便他们能够更加自由地协商相关条款。 共享版权 如果您为一首歌曲撰写歌词,而您的伙伴创作乐曲,则您们每人各拥有50% 的版权。您不是拥有全部歌词,而您的伙伴也不是拥有全部乐曲——您们每人拥有整首歌曲(乐曲、歌词和所有内容)的50%。这意味着如果您与伙伴发生冲突时,您不能把自己对该歌曲的专有权转让给别人。并且,如果您通过该歌曲赚了钱,那么这笔钱的一半必须付给您的伙伴。 产生其他形式共享版权的情况还有:您或您的发行人(通常您会将歌曲版权的控制权交给发行人)签字向其他发行人转让部分版权用于采样合成(一首歌曲使用其他歌曲的一部分)。 版权转让 在大多数音乐发行协议中,都会要求歌曲作者将写成歌曲的版权转让给发行人。这称为“版权转让”,或简称“转让”。这可以有效地将歌曲所有权转让给发行人, 作为交换,发行人根据双方一致同意的发行合同定期向歌曲作者支付一定的版税。通常,歌曲版权由音乐发行人持有,而唱片的版权则由唱片公司控制。 唱片的主要参与者包括: * 歌曲作者——为歌曲撰写歌词和旋律的人(或人们)。 * 发行人——与歌曲作者合作推销其歌曲的人(或公司)。

影响世界的十大圣人

影响世界的十大圣人 释迦牟尼 一、释迦牟尼 创立了佛教、众生平等、普度众生的思想。 佛教创始人,佛教开启者,成佛后的释迦牟尼,尊称为佛陀,意思是大彻大悟的人。民间信仰佛教的人也常称呼佛祖、如来佛祖。在佛教中记载着农历的四月初八是佛的鼻祖释迦摩尼诞辰日。 据佛经记载,释迦牟尼在19岁时,有感于人世生、老、病、死等诸多苦恼,舍弃王族生活,出家修行。35岁时,他在菩提树下大彻大悟,遂开启佛教,随即在印度北部,中部恒河流域一带传教。 释迦牟尼佛是净饭王太子,名为悉达多,释迦牟尼的意思是“能仁”、“能儒”、“能忍”、“能寂”等,因父为释迦族,成道后被尊称为释迦牟尼也就是“释迦族的圣人”的意思。

孔子 二、孔子 孔子[公元前551年9月28日(农历八月廿七)-公元前479年4月11日(农历二月十一)],华夏族,孔氏,子姓,名丘,字仲尼,春秋末期鲁国陬邑(今山东省曲阜市南辛镇)人。是宋国(今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贵族后裔。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中国古代着名的思想家、教育家。 孔子被誉为“天纵之圣”、“天之木铎”,是当时社会上的最博学者之一,被后世统治者尊为孔圣人、至圣、至圣先师、万世师表、文宣皇帝、文宣王,是“世界十大文化名人”之首。 孔子主要思想主张:“仁”(孔子的思想核心)、“德”(以德教化人民)、“礼”(以礼治理国家)。 相传他有弟子三千,贤弟子七十二人,曾带领部分弟子周游列国。 曾编纂《春秋》、修订“五经”,其儒家思想对中国和世界都有深远的影响,世界各地都有孔庙祭祀孔子

耶稣 三、耶稣 创立了神教、爱人如己、赎人救世的思想

基督教里的核心人物,在基督教里被认为是犹太旧约里所指的救世主(弥赛亚)。大部分基督教教派相信他是神子和神的转世。而***教则认为,耶稣是先知以及救世主。 30岁开始四处传福音,拣选有12个门徒,期间曾怜悯穷人,医治病人,行许多神迹奇事。33岁在耶路撒冷的犹太祭司压力下,耶稣被古罗马犹太行省执政官彼拉多判处在十字架上钉死,并且死后复活升入天国。 耶稣死后第三日,门徒发现耶稣基督的坟墓空了,2012年,在对耶路撒冷一个1世纪的基督徒墓室进行研究时,考古学家在骨瓮上发现了一段古代铭文:“神圣的耶和华,复活,复活”。认为这个墓室就是耶稣的最终安息地。

2012年老妖精法硕串讲讲义:专题四 如何解答宪法的分析题

专题四专题四、、如何解答宪法的分析题 一、宪法分析题的难点 宪法分析题的难点在于知识点比较散,涉及到的宪法条文原则性较强,不太容易回答到点子上。下面以2010年(法学)综合课宪法分析题为例说明: 36某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李某,在全国人大代表小组讨论会上,论及政府有关民营经济的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时,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领导获悉后极为不满,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一个月后,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请结合宪法学知识,分析李某的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并说明依据。 该题涉及到宪法中关于人大代表的权利,而人大代表的权利有以下:出席人大会议,参与表决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的权利;质询权;罢免权;人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免责权;享有物质补贴和便利的权利,但具体侵犯了哪些权利还需要具体考虑。而该题在2009年(非法学)综合课简答题中已经考过了,但以分析题的形式出现后,就不太容易判断了。在这里我们还可以看出简答题和分析题的区别,简答题是仅仅依靠记忆再现就可以了,而分析题却是要在记忆的基础上分析具体情形: (1)“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辞颇为激烈。。。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该行为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言论免责权; (2)“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宣布将李某逮捕”很明显侵犯了侵犯了人大代表李某的人身特别保护权; (3)还有不作为代表,作为公民也享有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而“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很明显侵犯了该项权利。 此外,还要特别注意“诽谤罪”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属民事自诉案件,由受到侵害的一方直接起诉。公安机关将自诉案件变成了刑事公诉案件。 二、宪法法条知识点整理 因为宪法分析题涉及的知识点主要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所以特意列表整理如下: 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自由 出版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 结社自由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批评、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赔偿权

世界十大顶级酒店第一名你绝对想不到

世界十大顶级酒店,第一名你绝对想不到! 说起世界上最顶级的酒店,可能大家脑海里浮现的都是万豪、希尔顿、凯宾斯基这些知名品牌。然而近日《Travel + Leisure》杂志评选出的2015年全球最顶级酒店却花落以下十家,第一名更是让人意想不到!跟着小漫君去认识以下这些世界顶级酒店吧! Ritz-Carlton丽思·卡尔顿丽思卡尔顿酒店首次亮相就以世界顶尖酒店品牌之一的身份,登上了漫游(Travel+Leisure)杂志2015年度世界最佳的榜单。要说丽思卡尔顿的吸引人之处?那肯定是地点了。不论在纽约亦或蒙特利尔,如果你预定的酒店是丽思卡尔顿,那通常就意味着你会呆在一个非常棒的地段。比如在纽约曼哈顿,酒店就位于中央公园的南边,距离第五大道仅需步行15分钟。▼ The Ritz-Carlton New York,Central Park ▼ The Ritz-Carlton Kyoto Mandarin Oriental文华东方第一家文华东方酒店于1963年建立于香港,当时酒店建筑以香港最高的摩天大楼为标准建设。着名的曼谷文华东方酒店接待过诸如伊丽莎白·泰勒、迈克尔·杰克逊和索菲·劳伦等名人。 文华东方集团接下来的酒店版图将拓展至米兰和马拉喀什。▼Mandarin Oriental Hong Kong▼ Mandarin Oriental Bangkok Belmond东方快车旗下贝尔蒙德东方快车酒店集团去年推出了新的酒店品牌—贝尔蒙德(Belmond)。不论是在秘鲁利马的贝尔蒙德米拉弗洛雷斯公园

酒店(Belmond Miraflores Park)还是登上它的内河游轮,这家酒店都因为它做的很棒的细节而获得了相当多的赞赏。 贝尔蒙德酒店的顾客部分是酒店业者,也有旅游业的人,贝尔蒙德吸引着许多寻求奢华旅游的人。▼ Belmond Miraflores Park▼ Belmond Hotel das Cataratas Auberge太阳 根据住客一致反馈,太阳酒店拥有最棒的服务、食物、设计和地段。 太阳酒店旗舰酒店于1981年开在加州纳帕谷,一直到现在,它一共拥有9家酒店。在15年夏天,酒店集团称将会以Hacienda AltaGracia的名字在哥斯达黎加山区开设拥有50个小屋的新酒店。太阳酒店旗下所有的酒店都拥有五星级的SPA,还有瑜伽课、温泉、浸泡池和情侣套房。 ▼ Auberge du Soleil-仅限成人入住瑞吉听说瑞吉酒店客房的用品触感如鲜花一般柔软,更有现场爵士乐表演。私人管家服务自从创始人艾斯特上校五世1904年在纽约最初创立酒店时就有了。 如今的私人管家服务更加殷勤周到,管家经过精心挑选和训练,为住客提供非常卓越的服务和帮助。他们会为你整理和打包行李、送上下午茶以及衣物熨烫等,涵盖范围很广,即使不在酒店,也可以联系要求提供服务。▼ New York▼

全球五大唱片公司

【淘碟专用】世界著名唱片公司简介 BMG唱片公司 20世纪全球五大唱片集团之一,全称为 Bertelsmann Music Group,隶属于德国贝图斯曼集团(Bertelsmann,世界 第二传媒帝国)。Bertelsmann于1835年由卡尔·贝图斯曼在德国创立,最初以图书出版为主要经营范围,如今已经是拥有300多个子公司,6万多名员工,业务范围覆盖传播事业中的各项业务并分布于40多个国家的媒体公司,年营业额118亿美元.1958年Bertelsmann首次涉足音乐领域,分别收购了德国与奥地利的Ariola和Sonopress两家唱片公司。1979年,Bertelsmann又将著名的Arista 唱片公司收归其下。1987年,Bertelsmann一举买下了美国著名的唱片大厂RCA,并且正式成立了贝图斯曼唱片集团(BMG)。九十年代,BMG又兼并了大量的中小唱片公司,并且建立了分布在40多个国家的全球业务网。在成功的涉足音乐领域之后,Bertelsmann又进军广播和影视行业,并同样取得了成功。在古典音乐领域,BMG Classics旗下拥有RCA Red Seal, RcaVictor,Eurodisc等唱片公司,还代理Naxos, RR, Melodiya等公司的业务,实力不容忽视,1981年的歌王卡鲁索全集,1984年的指挥大师托斯卡尼尼全集,1989年的拉赫马尼诺夫全集,1996年的海菲茨全集,1997年的克莱斯勒全集等等都充分显示了BMG的雄心与实力,1999年,BMG又推出了94张CD组成的鲁宾斯坦全集。在流行音乐领域,BMG Entertainment同样汇集了众多的流行歌手和乐队,拥有 RCA, Arista, Ariola, Mushroom, Windham Hill, Music Imp act, Arte Nova,Conifer等流行音乐厂牌,还以BMG为商标发行唱片,其下艺人包括 KennyG, Whitney Houston, Air Supply, James Galway, Art hur Rubinstein, Jaschua Heifetz,刘德华,R.健,陈晓春,李泉,丁薇, 孙楠,吴宗宪,柯受良,彭佳惠,周浚伟,林依伦等。 CBS唱片公司 CBS历史可谓与唱片工业的产生与发展息息相关,由于其所处年代各方面都发生着迅速而急剧的变化,这也使其发展沿革充满了变化与戏剧性。1877年,爱迪生发明了留声机(Phonograph),并于第二年的4月成立了爱迪生留声机公司(Edison Speaking Phonograph Company)。1885年左右,电话发明者贝尔与其朋友丁特合作改进了爱迪生的留声机,取名为Graphophone,并向爱迪生提出合作,但却遭来了爱迪生与其的官司持久战。于是二者于1886年自行设立了美国留声机公司(American GraphoPhone Company)以推销其新型机,而爱迪生也设立新的爱迪生留声机公司 (Edison phonograph Comnany)与其对抗。正在双方大战之际,一个叫里宾科特(Jesse Lippincott)的美国人在他们之间左右逢源地先取得爱迪生留声机的制造权,后又取得贝尔的新机的贩卖权,并于1888年7月成立了北美留声机公司(North American phonograph Company)。他同时又在各地开设了三十家子公司从事留声机的租赁业务,但他失算了,三十个子公司中除了设在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哥伦比亚留声机公司

2016年十大宪法事件

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 2016年12月30日下午,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徐建国际报告厅正式召开。会议计有来自全国各知名高校与研究机构的四十余位学者参与。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法制晚报》等多家媒体到会报导。 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的评选活动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拉开帷幕,组委会通过中国宪政网及其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年度宪法十大事例评选活动的通知,收到了社会各界推荐的宪法事例40多件。2016年12月11日,组委会召开初评会,对事例进行初步遴选。12月12日至12月20日,中国宪政网微信公众号平台发起了网络投票,先后共计29余万人次参与投票。12月21日下午,组委会召开终评会,结合网络投票情况,并以事例的学术性、影响性和典型性为考核标准,遴选出了最终的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十大宪法事例依次如下: 1.辽宁贿选案 2.聂树斌案 3.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第104条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5.全面放开二孩 6.住宅用地使用权争议 7.同性恋者申请婚姻登记第一案 8.快播案 9.国务院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10.网约车新政 201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简介: 一、 2016年9月1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七次会议筹备组发布公告称,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总计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9月13日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此会议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

排名前十的中国名人

1、抗日战争中的国民党十大名将 张自忠:第一名将。国军第33集团军总司令。张自忠当选第一名将首先是由战绩决定的,他曾在台儿庄战役中重创日寇坂垣师团,获得临沂大捷;收复枣阳桐柏,获得鄂北大捷;还获得过襄东大捷,被老百姓称为活关公。同时还因为他是抗战时期牺牲的国军最高将领(李家钰牺牲得晚于张)。但最主要的,是因为人们对张自忠悲剧经历的同情,这样一位正直的、人格高尚的爱国者却曾被误认为汉奸而人人喊打,简直是奇耻大辱。最后张自忠为这件耻辱主动选择了牺牲,以生命的代价表达自己的清白,真正是悲剧英雄。 李宗仁:第二名将。国军第五战区司令长官。李宗仁有点类似中共抗日名将第二名的林彪,先打出里程碑的一战,然后销声匿迹。台儿庄战役共歼敌两万余人,是抗战开始后中国军队在正面战场上取得的第一次战役规模的大捷,而且对手是日本的王牌师团,在国际上也被称为是日本建立现代化军队以来遭受的第一场引人注目的大惨败。台儿庄战役后,李虽然又参加了武汉、随枣、豫南等会战,但没出什么彩。后来,干脆被蒋介石高吊了起来,和冯玉祥、李济深等一样,位高权轻。不过,只凭台儿庄一战,李宗仁也可以无愧于抗日名将的称号。 杜聿明:第三名将。第5军军长。参加过古北口长城抗战和八一三淞沪抗战。以桂南会战中取得昆仑关大捷而一举成名。虽然有人认为这次胜利的一个很重要因素,是5军作为中国第一个机械化部队,火力强于日军,但对手毕竟是号称日本钢军的坂垣师团中村旅团(薛岳万家岭战役面对的则是一个二流师团)。42年杜聿明作为远征军副司令出征缅甸,虽然戴安澜在东瓜获胜,孙立人在仁安羌也大败日军,但最终远征军还是失败了。对于这段历史,众说纷纭,功过是非很难说清,因为有些战略决策不经过亲自实践,很难判断对错。 孙立人:第四名将。新1军军长。抗战八年,孙立人在国内除了参加过淞沪会战外,基本上没打过仗,他的功勋主要是在缅甸建立的。尤其是远征军第一次入缅作战时,他在仁安羌一战中,以少胜多,大败日军,救出?000多英军和记者,蒋介石、罗斯福、英王乔治都给他授勋章,由此声名大振。他的得票排在第四我想也缘于此。不过,我并不认为英国人的命比中国人的命更值钱。欣赏孙立人的是他对日本俘虏的态度,对那些曾沾满中国人鲜血的禽兽,尽管成了俘虏也照样格杀勿论,此举大快人心。 薛岳:第五名将。第九战区司令长官。薛岳从抗战爆发到抗战胜利是连年征战,功勋累累,被称为歼敌最多的将领,仅四次长沙会战就歼灭日军十余万。但使他名声显赫、排名靠前的主要还是万家岭大捷,此战全歼日军一个师团,是抗战八年绝无仅有的。叶挺盛赞此战与平型关、台儿庄三足鼎立。有人称薛岳为中国抗日第一战将,就数量而言,薛岳是受之无愧的。不过,薛岳虽军事上成就显著,但治理湖南却颇遭物议,为了谋取暴利,他把湖南大米走私广东,结果使湖南百姓在丰收之年饿死无数,百姓编民谣骂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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