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立法成就举世瞩目。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中国的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立法混乱、以立法谋私、借立法卸责扩权、重复立法、立法效率效益低下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划分较粗或者划分不当所致。目前,立法权限划分问题已成为掣肘中国立法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依法治国需要而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为此,笔者想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中国划分立法权限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本文所讨论的立法权限,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中现行全部有关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调整、控制和规范的事项的权力范围,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范围。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主要目的是为了科学而合理地决定立法事项的不同归属,既包括立法的实体性权力内容的分配,也包括其形式要件的确认和划分,确定哪些主体可以成为立法主体以及这些主体在立法权限体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它们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位阶)等。现代政治和法治具有动态的和不断发展变化的特性,它们对立法既有稳定不变的要求,又有适时适量加以变更调整的要求。从立法体制上对立法权限做出尽可能科学而切合实际的划分,就是这种要求的一个集中体现。如何在既有的立法体制基础上对有关的立法权限重新划分,其实质是国家中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是对权力格局的调整和权力背后的利益的重新分配。现代宪政理论认为,倘若国家的立法权限划分不当,将产生以下不良后果:一是可能出现中央过分集权或者地方过分分权的状况,在多数情况下,无论出现哪一种状况,都会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带来损害;二是可能造成政治体制结构失衡和政治权力行使失控,给管理造成混乱,阻碍社会进步,甚至引发社会动乱;三是对立法造成损害,出现立法无序,如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立法懈怠等以立法谋私的现象,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和法律难以实施。因此,立法权限划分是一项敏感而细致的“切蛋糕”的政治和法治系统工程,必须慎之又慎。一、中国立法权限划分的历史回顾与模式比较一个国家立法权限划分的历史,往往是这个国家政治变迁、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历史写照。法国从第一共和国到第五共和国的几部宪法,都在立法权限划分部分打上了阶级关系变更的历史烙印。瑞士历史上几次大的宪法修改和近年来正在进行的修宪运动,最重要和最敏感的也是联邦和州的权限划分问题。尽管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但立法权限变更的过程仍反映了1949年以来共和国历史变迁和政治发展的轨迹。新中国成立以后,伴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曲折发展,以及立法制度的变化,立法权限的划分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形成了三种既有历史联系又不尽相同的立法权限划分模式。(一)第一个时期:分散立法模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1949年到1954年宪法的颁布,是中国实行分散立法模式的时期。这一时期立法权力的行使具有多极化和分散化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级主体享有立法职权。在中央一级,享有立法职权的主体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务院。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的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享有的立法职权是:制定或者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或者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共同纲领行使以下立法职权: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废除或者修改政务院发布的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批准或者废除或者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政务院有权:颁布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有权废除或者修改各委、部、会、院、署、行和各级政府与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务院的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有权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议案。在地方一级,行使地方立法职权的主体包括大行政区的人民政府,省的人民政府,直辖市、大

行政区辖市和省辖市的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1949年12月26日政务院制定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的规定,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地方政务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报政务院批准或者备案。根据1950年1月6日政务院制定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的规定,省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本省政务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报主管大行政区人民政府转请政务院批准或者备案。直辖市、大行政区辖市和省辖市的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本市政有关的暂行条例,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依其自治权限,可以制定本自治地方的单行法规,呈报上两级人民政府核准并报政务院备案。1954年6月19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决定,撤销大行政区,大行政区一级的立法职权随之取消。上述各项规定,是新中国初建时期实行立法分权模式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制度安排。这一时期之所以赋予众多主体以立法职权,形成分散立法的格局,主要原因:一是形势变更的需要。新中国成立,百废待兴,革命和建设都需要秩序和规范,但由于彻底废除了国民党的伪法统,要依靠中央立法很快制定出能够满足和适应形势发展所需要的大量法律法令,是不可能的;二是此时期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完全基于当时新老解放区的情况差别悬殊而确立的。对新解放的地区,不论其为省级或县级,都有必要给予立法规的权力,以便因地制宜地实行各项改革,建立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在这个时期,中国立法权限划分采取的是分散立法模式,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或多或少地享有立法职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部分或者全部事务依法行使立法职权来进行管理。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提高了立法效率,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速度大大加快。据统计,从1950―1953年,中央立法共435件,年均立法109件。地方立法虽无全面的详细统计数字,但从浙江、内蒙古以及上海的立法情况却可见一斑。浙江从1950―1953年,共制定暂行法令条例和单行法规653件,年均立法163件;内蒙古从1950―1954年,制定各种条例和规范性文件368件,年均立法73.5件;上海从1950―1954年9月,制定暂行法令条例和单行法规799件,年均立法159件。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对领土进行分级分区域划分,进行有效的分级管理,把国家疆域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行政区域。古往今来,我国各个朝代都有不同层次,不同区域范围和不同行政区划的名称。秦始皇实行郡县制,把全国分为36郡(后增至46郡),郡下设县。汉时设13州,唐时初设州、县,后又在州上加设道,全国分10道(后增至15道)。宋时改道为路,全国分15路(后增至18路)。元朝是建省的开始,直隶中央的一级政区称中书省,其他地区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省以下设路、府、州、县。明时行省又称布政使司。清时沿用了省级行政区划,并简称为省,1884年新设新疆省,1885年将福建省的台湾府改设为台湾省。民国时期沿袭清代省制,区划数量多次调整,并增设直辖市建制。1945年抗战胜利后,台湾省回归祖国版图,东北三省改划9省。至民国末期,全国共35个省,12个院辖市,1地方。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曾按不同方位,设立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6大行政区,代表中央管辖所属的省级行政单位。1954年撤销大行政区。50多年来,在沿袭民国时期省级行政单位基础上,也有不少调整变化。先后成立了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1988年设立海南省,1997年设立重庆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分别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现有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2特别行政区。目前我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级四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和盟。 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是1947年设立的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划单位,也是与邻国陆地边界最长的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单位;1958年设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广西僮族自治区(1965年僮更名为壮);1965年成立了西藏自治区,西藏通往尼泊尔的樟木口岸是我国著名的一级边境口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对原英国占领的香港和葡萄牙占领的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但仍然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一级行政区,是国家版图的一部分。 香港特别行政区位于珠江口东侧,与广东省深圳市相邻。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新界及200多个岛屿和附近海域,陆地总面积1103平方千米,人口680多万。使用汉语和英语,通行广东话和客家话。香港在秦朝时已纳入中国版图。1840年鸦片战争后,英国以五个不平等条约逐步占领香港。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并设立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位于珠江口西岸,北与广东省珠海市接壤,东与香港隔海相望。澳门由澳门半岛、氹仔岛、路环岛及附近海域组成。陆地面积27.3平方千米,人口47万,使用汉语和葡萄牙语。1553年在澳门海域活动的葡萄牙人以货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立 法 学 论 文 法学院 法学0804班 林添 200848400430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学0804班林添 200848400430 摘要: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本文就中国现行的立法制度的不足,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的问题,地方立法中“较大市”的立法问题,地方立法层次过多的问题,地方权力平等的问题分别阐述。 Abstract:Legislative system is the lawmaking activities,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must follow the floorboard of all sorts of substantive standard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 Without good legislation system, laws and statutes, regulations just difficult to finish having draw other norm document, as a result still better enforcing the law , judicial systems can bring the due effect into play , realize rule by law or build just not elementary condition of modern law-ruled country neither. This article deficiency moving towards Chinese legislation system currently in effect, from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other laws administrative organ leans on authority of office legislation problem, middle "bigger local legislation city " legislation problem , local legislation overlapping and unwieldiness problem, the equal local authority problem expounds respectively . 关键词:立法制度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不足与完善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由立法体制的制度、立法主体的制度、立法权的制度、立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立法成就举世瞩目。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中国的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立法混乱、以立法谋私、借立法卸责扩权、重复立法、立法效率效益低下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划分较粗或者划分不当所致。目前,立法权限划分问题已成为掣肘中国立法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依法治国需要而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为此,笔者想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中国划分立法权限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本文所讨论的立法权限,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中现行全部有关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调整、控制和规范的事项的权力范围,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范围。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主要目的是为了科学而合理地决定立法事项的不同归属,既包括立法的实体性权力内容的分配,也包括其形式要件的确认和划分,确定哪些主体可以成为立法主体以及这些主体在立法权限体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它们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位阶)等。现代政治和法治具有动态的和不断发展变化的特性,它们对立法既有稳定不变的要求,又有适时适量加以变更调整的要求。从立法体制上对立法权限做出尽可能科学而切合实际的划分,就是这种要求的一个集中体现。如何在既有的立法体制基础上对有关的立法权限重新划分,其实质是国家中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是对权力格局的调整和权力背后的利益的重新分配。现代宪政理论认为,倘若国家的立法权限划分不当,将产生以下不良后果:一是可能出现中央过分集权或者地方过分分权的状况,在多数情况下,无论出现哪一种状况,都会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带来损害;二是可能造成政治体制结构失衡和政治权力行使失控,给管理造成混乱,阻碍社会进步,甚至引发社会动乱;三是对立法造成损害,出现立法无序,如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立法懈怠等以立法谋私的现象,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和法律难以实施。因此,立法权限划分是一项敏感而细致的“切蛋糕”的政治和法治系统工程,必须慎之又慎。一、中国立法权限划分的历史回顾与模式比较一个国家立法权限划分的历史,往往是这个国家政治变迁、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历史写照。法国从第一共和国到第五共和国的几部宪法,都在立法权限划分部分打上了阶级关系变更的历史烙印。瑞士历史上几次大的宪法修改和近年来正在进行的修宪运动,最重要和最敏感的也是联邦和州的权限划分问题。尽管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但立法权限变更的过程仍反映了1949年以来共和国历史变迁和政治发展的轨迹。新中国成立以后,伴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曲折发展,以及立法制度的变化,立法权限的划分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形成了三种既有历史联系又不尽相同的立法权限划分模式。(一)第一个时期:分散立法模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1949年到1954年宪法的颁布,是中国实行分散立法模式的时期。这一时期立法权力的行使具有多极化和分散化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级主体享有立法职权。在中央一级,享有立法职权的主体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务院。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的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享有的立法职权是:制定或者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或者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共同纲领行使以下立法职权: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废除或者修改政务院发布的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批准或者废除或者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政务院有权:颁布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有权废除或者修改各委、部、会、院、署、行和各级政府与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务院的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有权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议案。在地方一级,行使地方立法职权的主体包括大行政区的人民政府,省的人民政府,直辖市、大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一、税收管理权限划分 (一)立法权的划分 税收立法的概念:税收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变更和终止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国税收立法应兼顾以下原则:需要和可能、确保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的原则;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促进竞争、提高效率的原则以及简便易行的原则。 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中国一直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四道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四道程序。上述程序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目前中国税收执法机构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务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该部主要职责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拟定、执行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其它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家的最高税务机构。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部级直属机构,其职责如下: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参与研究宏观税收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划分;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税收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改革;制定税收征管制度;监督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实施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农业税和国家指定的基金的征收管理;编制税收计划;对税法执行过程中,总的征管问题和一般性税收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定和协议。办理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和出口退税业务。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部级直属机构,是主管全国海关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该署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研究拟订关税征收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海关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24个局级海关、17个副局级海关和300多个处级以下海关,分别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流和发展旅游事业需要,海关机构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一般设在对外开放口岸和货物进出口、人员进出境业务比较集中的地点。

我国的区域划分

中国共分为哪几个区域?每个区域所包含的省市都有哪些? 中国区域按行政区域划分: 1、华东地区(包括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上海); 2、华南地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 3、华中地区(包括湖北、湖南、河南、江西); 4、华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5、西北地区(包括宁夏、新疆、青海、陕西、甘肃); 6、西南地区(包括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 7、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 8、台港澳地区(包括台湾、香港、澳门)。 华北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的一部分 华中地区:中国中部地区的简称。包括: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华东地区:中国东部地区的简称。“华东六省一市”包括: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台湾省)和上海市。 华南地区:中国南部地区的简称。华南三省(区)包括:广东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义上的华南地区还包括福建省中南部,台湾、香港、澳门。 西南地区:中国西南地区包括中国西南部的广大腹地,地理上包括青藏高原东南部,四川盆地和云贵高原大部。西南四省(区)一市包括: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和重庆市。 西北地区:中国西北地区是中国西北内陆的一个区域,地理上包括黄土高原西部,渭河平原,河西走廊青藏高原北部内蒙古高原西部,柴达木盆地,和新疆大部的广大区域。通常简称“西北”。 西北五省区包括: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国区域按经济带划分: 1.东部沿海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18个省、区、市)。 2.中部内陆地区: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9个省、区)。 3.西部边远地区: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9个省、区 八区域 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总面积79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10696万。这一地区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结构相近,历史上相互联系比较紧密,目前,面临的共同问题多,如资源枯竭问题、产业结构升级换代问题等。 北部沿海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二市两省。总面积37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18127万。这一地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科技教育文化事业发达,在对外开放中成绩显著。 东部沿海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一市两省。总面积21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13582万。这一地区现代化起步早,历史上对外经济联系密切,在改革开放的许多领

全国人大的决定权和立法权

全国人大的决定权和立法权 .什么是决定权? 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在我国,行使决定权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四类职权之一,是最能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种职权,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广泛性。具有鲜明的法定性、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同时,能起到补充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三类职权、协助其他三类职权行使的作用。 2.确定重大事项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重大事项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它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不同。因而,确定重大事项,不仅要看事项本身的重要程度,还要考虑时间、地点等因素,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而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2)全局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3)可行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从该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出发,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4)群众性原则,即该事项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等。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等。 5.全国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具体内容有:(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3)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4)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5)决定特赦。(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7)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8)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9)决定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11)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等等。

浅议立法权限划分

浅议立法权限划分 第十三组:王亚文(40801040) 郭衍丽(40801032) 李阳(40801010)

浅议立法权限划分 【摘要】立法权限划分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体系的统一、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关系的处理以及法制建设的成败。本文将在简析立法权限的有关知识基础上,结合中外部分国家立法权限划分的现状总结立法权限划分的一些特点及完善我国立法权限划分的方法。 【关键词】立法权立法权限划分 一、立法权限划分的概念 在立法权的具体运用过程中,即在一国的立法活动中,各个立法主体运用立法职权的范围和限制是不同的,这便产生了立法权限划分的问题。本文所讨论的立法权限,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中现行全部有关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调整、控制和规范的事项的权力范围,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范围。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主要目的是为了科学而合理地决定立法事项的不同归属,既包括立法的实体性权力内容分配,也包括其形式要件的确认和划分,确定哪些主体可以成为立法主体以及这些主体在立法权限体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它们各自制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等。 二、立法权限划分的意义 立法权固然是一种特别重要的国家权力,却不是也不能是没有范围、没有限制的。 明确国家立法权限划分的意义主要有:第一,有助于防止专制擅权。立法权 作为特别重要的国家权力,范围如不明确、不确定,就可能甚至必然出现专制擅权的局面。第二,有助于立法者明确立法的任务和目标,为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提供范围上的准绳、标准,不至做出超出自己权限范围的事。第三,有助于使立法者尽职尽责,促进立法者对自己权限范围内的事尽心尽力去做,也有防止不尽职守的作用。第四,有助于监督立法活动。第五,有助于完善立法制度,实现立法的制度化、科学化。 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价值和必要性,西方学者有系统论述,其中洛克的见解颇具典型性。洛克认为,立法权虽然是一国最高权力,但是:其一,立法权不是也不可能是专断的权力。因为立法权是社会的各个成员交给作为立法者的那些人或议会行使的联合权力,它不能大于委托者曾享有的和委托给社会的权力。社会的各个成员把权力交给社会,目的就是为使自己的生命、财产获得更大的保障。作为社会成员委托权而存在的立法权,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无论如何不应当是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其二,掌握立法权的机关,不能以临时专断的命令来统治,而应以正式公布的有效的法来进行统治。这些法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外不应当再有其他目的。这样,一方面可以使人民知道他们的责任并在法的范围内得到安全和保障,另一方面也使统治者被限制在他们的适当的范围内,不至为他们手中的权力所诱惑而用这些权力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果将立法权给与一人或少数人,又没有对他们的权力加以限制,使他们可以根据心血来潮或无人知晓、毫无拘束的意志而发布苛刻和放肆的命令,来迫使人们服从,那么人类就处在比自然状态还要坏得多的状况中。其三,立法机关也不能把立法权让给任何其他人,

中国18个税种及分类等知识(非常实用)

中国税种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我国共有18个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其中前16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而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 备注: 1、税法课本书中有16个税种,未包含烟叶税和船舶吨税。 2、烟叶税:2004 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20号),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暂保留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外,取消对其它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至此,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失去了法律依据。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烟叶税其实是2006年开征的新税种,就是应对农业特产税取消而设立的一个税种。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一般意 1

指从烟农那里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 纳税对象:烟叶税的纳税对象是指晾晒烟叶和烤烟叶。 计算方法: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烟叶收购金额(收购金额=收购价款× (1+10%),税率为20%;计征方法是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10%为支付价外补贴。 烟叶税和消费税属于两种不同的税。消费税税目中:烟是指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烟叶和烟的区别。 3、船舶吨税:是海关代表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在设关口岸对进出中国国境的船舶征收的用于航道设施建设的一种使用税。 船舶吨税是一国船舶使用了另一国家的助航设施而向该国缴纳的一种税费,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和《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船舶吨税由海关代交通部征收,海关征收后就地上缴中央国库。 船舶吨税由船舶使用人(船长)或其委托的外轮代理公司为纳税人。 船舶吨税以船舶注册净吨位为计税依据,净吨位尾数不足0.5吨的不计,达到或超过0.5吨的按1吨计。 2

中国行政区划明细

全国共4个省级直辖市,23个省,5个省级民族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华北地区:北京市(京)天津市(津)河北省(冀)山西省(晋)内蒙古自治区(蒙) 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吉林省(吉)黑龙江省(黑) 华东地区:上海市(沪)江苏省(苏)浙江省(浙)安徽省(皖)福建省(闽)江西省(赣)山东省(鲁) 中南地区:河南省(豫)湖北省(鄂)湖南省(湘)广东省(粤)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海南省(琼) 西南地区:重庆市(渝)四川省(川)贵州省(黔)云南省(滇)西藏自治区(藏) 西北地区:陕西省(陕)甘肃省(甘)青海省(青)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 台湾省(台)香港特别行政区(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澳) 北京市(16市辖区,2县) 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 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天津市(15市辖区,3县)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 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 河北省(11地级市;36市辖区,107县,6自治县,22县级市) 石家庄市(共6个市辖区,12县,5县级市)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井陉矿区裕华区井陉县 正定县栾城县行唐县灵寿县高邑县 深泽县赞皇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辛集市 藁城市晋州市新乐市鹿泉市 唐山市(共6个市辖区,6个县,2个县级市)

路南区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丰南区丰润区滦县滦南县乐亭县迁西县玉田县唐海县 遵化市迁安市 秦皇岛市(共3个市辖区,3个县,1个民族自治县) 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青龙满族自治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 邯郸市(4个市辖区,14个县,1个县级市) 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峰峰矿区邯郸县临漳县成安县大名县涉县磁县肥乡县永年县 邱县鸡泽县广平县馆陶县魏县曲周县武安市邢台市(2个市辖区,15个县,2个县级市) 桥东区桥西区邢台县临城县内丘县柏乡县隆尧县任县南和县宁晋县巨鹿县新河县 广宗县平乡县威县清河县临西县南宫市沙河市 保定市(3个市辖区,18个县,4个县级市) 新市区北市区南市区满城县清苑县涞水县阜平县徐水县定兴县唐县高阳县容城县 涞源县望都县安新县易县曲阳县蠡县顺平县博野县雄县涿州市定州市安国市 高碑店市 张家口市(4个市辖区,12个县) 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宣化县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 万全县怀来县涿鹿县赤城县崇礼县 承德市(3个市辖区,5个县,3个民族自治县) 双桥区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承德县兴隆县平泉县滦平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 宽城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沧州市(2个市辖区,9个县,1个民族自治县,4个县级市) 新华区运河区沧县青县东光县海兴县盐山县肃宁县南皮县吴桥县献县 孟村回族自治县泊头市任丘市黄骅市河间市 廊坊市(2个市辖区,5个县,1个民族自治县,2个市) 安次区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香河县大城县文安县大厂回族自治县霸州市三河市 衡水市(1个市辖区,8个县,2个县级市) 桃城区枣强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安平县故城县景县阜城县冀州市深州市 山西省(11地级市;23市辖区,85县,11县级市)

关于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四 (三)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和“不重复”原则 实践中,地方立法涉及的领域和内容相当宽泛。这是中国宪法和法律的立法规定不够科学、内容过于原则的必然结果。按照现行立法规定,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要从事项的内容上划定地方立法的权限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更可行的立法选择是,在规定中央专属立法权的同时,从形式要件的限制入手,对地方立法做出条件限制和程序要求。关于地方立法的条件限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就可以立法,即遵循“不抵触”原则。实践证明,不抵触原则仍难保证地方立法的质量。因为: 其一,该原则并不能避免目前地方立法中普遍存在的大量“重复立法”。 其二,由于赋予地方立法权限以来,地方报送中央的法规无一件因“抵触”宪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被撤销,此项原则在实践中已形同虚设。而“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如果发生抵触,那就应依法撤销,否则,就意味着没有抵触”,“地方立法只要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只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该怎么立就可以怎么立”。显然,按照此类认识,地方立法权限的扩张应是理所当然和势所必然的。 其三,按照立法的严格解释主义,“不抵触”原则应当包括这样的含义:在中央未予立法的事项上,地方立法不得先行涉足。因为“不抵触”隐含着要有中央法律为地方立法依据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地方立法不得先于中央。如果按照这种解释,势必掣肘地方立法的手脚,脱离中国国情。但如果做上述宽泛解释,又可能招致地方立法的权力扩张。因此笔者主张,地方立法除了必须坚持“不抵触”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不重复”和“不越权”原则。

第十三章税收管理体制与分税制习题

第十三章税收管理体制与分税制 本章重点难点 1中国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有哪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如何划分 2如何理解分税制 3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内容 学习目的 1 掌握税收管理体制与税制 2 能分析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原因、内容和具体做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面属于民族自治区的管理权限的是() A、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税收,可以根据全国统一税法规定的原则,因地制宜的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方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B、个别纳税单位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发生较大变化,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C、工业企业利用“三废”和废旧物品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D、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在开班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减半或免征工商税一年 2、下面不属于制定税收管理体制的原则的是() A、节约原则、经济原则 B、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C、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D、同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财政体制、保持一致的原则 3、下面不属于国务院的管理权限的是() A、制定边境地区小额贸易税收规定 B、税法的颁布和实施 C、税种的开征或停征 D、税收政策的指定或改变 4、下面不属于财政部的管理权限的是() A、制定边境地区小额贸易税收规定 B、指定涉外税收的有关规定 C、规定实施细则和解释说法 D、税种的开征或停征 5、税收立法权全部集中在() A、中央 B、地方 C、财政部 D、中央银行 6行业性的减免税,较大范围内对某种产品的减免税,管理权集中在 () A、中央 B、中央银行 C、国家税务总局 D、地方政府 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A 2、A 3、A 4、D 5、A 6、A 二、多项选择题 1、下面属于税收管理权限的是() A、税收立法权 B、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 C、税种的开征活停止权 D、税收的调整权

中国新行政区域划分

中国新行政区域划分 中国即将重新划分省份,50省级政区规划出台后,看看你是哪省人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司长戴均良日前在香港接受媒体专访时透露,中国行政区划改革的总体思路可能是“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创新市制,乡镇自治”,而增设直辖市一事只是理论研究与探讨,近期可能性不太大,并未到操作层面。报道说,中国行政区划改革规划今年将正式激活,未来两年,民政部等有关部委将对此进行专题调研,改革方案料于2005年完成。此项改革规模之大、范围之广、影响之深无异于对中国现行行政区划体制动一场大手术。新规划将决定中国未来数十年的行政区域布局,是关乎中国政治、经济全局的重大战略。戴均良指出,中国行政区划改革的总体要求,应该是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与整个国家发展战略相配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进行。总体思路可能是: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创新市制,乡镇自治。其中,创新市制是重点,主要内容应包括:通过增设直辖市逐步划小省份;通过市县脱钩、改革市管县体制,减少行政管理层次;通过增设县级市适应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需要,承接大部分农村向城市转移人口,并调动地方发展和竞争的积极性,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撤并乡镇是行政区划改革重要举措之一。民政部自1999年起推动撤并乡镇工作,目前已有25个省完成,共撤并乡镇7196个。今年还有6个省、自治区实施这项改革,撤并比例在15%左右。另外,另有部分省市小规模撤并工作今年也将进行,全国撤并乡镇工作预计今年基本完成。接下来,中国还将对规模过小的市、市辖区、县进行适当调整。目前全国2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辖区有720个,其中10万人以下的有314个,除少数边疆地区的市、市辖区、县不做变动外,其它地区符合撤并要求的行政区域都应推进这项改革。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建制一般有四个层级,即省→市地州→县→乡镇,而西部少数边远山区在县与乡镇之间还设有县的派出机构———区公所,东中部地区的一些乡镇则在乡镇与村之间设管理区或办事处,形成了五级管理层。管理层次之多,居世界之首。戴均良指出,有些省已经具备了直接领导县的条件,地级管理层可以逐步撤销。目前福建、江苏、浙江以及湖北等省已经激活了试点改革,探索性地赋予县以地级市的管理职能,收到良好效果。分省、缩省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问题。戴均良认为,省的规模过大,既不利管理,对国家长治久安也没好处。从中国国土面积和人口考虑,中国设50个左右省级政区比较合理。戴均良同时强调,缩省虽然有必要,但一定要等政治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等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可以进行。从中国目前国情出发,重新进行大规模分省不现实,既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行政管理成本。另外,面对升格直辖市的诱惑,内地很多经济发达城市均跃跃欲试。深圳、大连、青岛等市将被升格为直辖市的说法在坊间流传已久,近来呼声渐高。戴均良指出,经济指针并非唯一条件,增设直辖市应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区域布局要合理,新直辖市应该是大的区域里的首位中心城市,有足够发展空间。应与原有直辖市有一定距离,否则浪费资源、增加内耗,抵消和减弱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二是人口不宜少于200万人,否则难以形成区域政治中心的地位,这是一个城市经济社会效益的基础。三是应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经济总量应高于全国大城市平均值,财政至少能够自给自足,这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肖金明尹凤桐〔内容提要〕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民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行为的制约性、立法内容的平等性和立法过程的程序性。科学原则主要体现在科学的立法观、科学的立法制度、科学的立法方法和技术等方面。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权限的法制性、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和立法过程的法定性。由观念更新、制度建设、作风改进等推进的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对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立法原则民主科学法治〔作者简介〕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凤桐山东大学出版社编辑。邮码:250100。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立法受到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立法原则、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等立法的基本问题近些年来一直为人们所争论随着争论的日益深入和“立法法”立法的不断进展在立法的基本问题上人们的认识越来越趋于一致。关于立法原则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立法应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但对立法三项基本原则的理解尚存差异。本文拟在对中国立法内涵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对立法的民主、科学、法治原则加以论析。一在民主国家立法是表达人民意志的国家政权活动。表达人民意志的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这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在中国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立法、行

政和司法都有一个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过程。但比较而言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在权力性质、基本特征和运行规律等方面存在差异简言之立法权崇尚民主行政权追求效率司法权 求证公正。毫无疑问立法更强调民主。因为只有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集中和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中国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准确理解立法的民主原则有必要界定如下两对关系:11关于多数与少数的关系。民主的基本准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立法自然要求遵循多数原则。多数原则是这样一个概念:一要遵守“多数决”或“多数通过”规则 法案经表决多数同意方能成为正式的法二要体现多数人的 意志和利益要求。立法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最终以多数人的意志为依归。立法上的多数原则并不是简单否定少数而是同时要求尊重和保护少数。在民主立法过程中多数通常是“变动的多数”即在某一项立法上处于多数地位的人中有些人在另一立法中可能处于少数地位。多数是变动的与少数互相渗透、交叉和转化。在立法特别是法案的起草、审议过程中少数人的正确意志和少数人的利益也要吸87纳和兼顾。机械、盲目地坚持多数原则不尊重和不考虑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容易形成立法上的“多数专制”从而降低立法的民主化程度。21关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立法既是一个民主的过程又是一个集中的过程是在广泛民主基础上集中人民共同意志的过程。立法要反映经过集中的人民意志它不是反映人民的所有

中国的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中国 中国的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是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开始的: 中央税: 中央税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地方税包括下列税种: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2、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 5、资源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7、房产税, 8、车船税, 9、印花税, 10、农牧业税, 11、耕地占用税, 12、契税, 13、土地增值税。 14地方教育附加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一般来讲,完整意义上的税收权限应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①税收立法权,即税法的制定、颁布和税种的设立权。税收立法权在税收权限中处于核心地位。②税法解释权:即依据税收基本条例,对基本法进行补充规定和制定实施细则的一种权限。③征收管理权: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以及对税收稽征过程中产生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裁决的权限、征收机构的权限。④税收调整权:具体包括增加或减少征税品目,调整征税比率,减少税负等方面的权限。 税收管理权,包括税收的立法权、解释权、减免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等。目前,地方税收的各种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负责税款的征收和在极小的范围内制定一些补充措施和征税办法。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限过小,尤其是税收立法权缺位,使地方政府不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征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新税种和调整税收政策,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运用税收杠杆调节当地经济运行。 中国的税收权限却是高度地集中于中央的。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管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 (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十分有限 地方目前没有税收的立法权。除筵席税和屠宰税外,地方没有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地方具有十分有限的税率调整权限。税目的确定权限,基本上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种的具体征税范围或项目的调整权限地方很有限。地方具有一定的在中央统一规定下减免税的权限。

立法权限(《立法法》第7条)

立法权限(《立法法》第7条) 1.立法权限(《立法法》第7条)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3.法律的绝对保留事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根据《立法法》第9条规

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4.法律提案主体(《立法法》第12、13、14条) (1)向全国人大: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_银行样板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姓名: 本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2项或者第3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出生地(中文):(国家)(省)(市)(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英文或拼音):(国家)(省)(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日期: 签名人身份:□本人□代理人 说明: 1. 本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 本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 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2b5444636.html,/aeoi_index.html)。 3. 军人、武装警察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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