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的示范样本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的示范样本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财政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除部门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财政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财政部机关及财政部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 (三)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四)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五)指导性质的文件;(六)单纯转发的文件;(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

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公布、清理等工作,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第四条 命令和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协调一致。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第五条 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第六条 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国务院批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第七条 院决定和命令以及财政部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以及为了更好地 保护.财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除外。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公布、解释、评估、不定第八条期清理由有关业务主管

海南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名称】海南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民政厅 【颁布文号】 【颁布时间】2010-06-13 【实施时间】2010-06-13 【正文】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和《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在本规程中统称为法规草案;民政厅规范性文件统称为规范文件。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规范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发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通告、命令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的工作内容: (一)民政厅或民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法规草案; (二)民政厅或民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件。 第四条本规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议、上报。 本规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备案、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五条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过程中的立项、组织、协调、指导、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省政府立法计划,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计划,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上报和公布。 各业务处(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年度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说明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

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的几个问题 佛山市中院研究室吴文志 2004-06-17 从去年开始,我院开始了为期两年的规范化建设。迄今,包括全院综合性和各部门的规范,我们共已经制定了数十项规范。前段时间,院里成立了专题小组对规范化建设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从整体上而言,我院所制定的规范质量是较好的,特别是内容上都是较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不少的规范中都存在着一些技术粗糙、用语不科学、格式不规范的情况。这一方面是由于我们的规范化建设任务重、时间紧迫,因此很多规范的制定过程较为仓促而没有经过较严格仔细的审查;但在另一方面也与我们各部门具体从事规范制定工作的人员缺乏必要的技术培训,因而对于一些基本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不太了解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院规范化建设办公室决定在今天以讲座形式,安排大家共同就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规范方面的问题进行学习和探讨。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方面,本人其实也是资历不深、经验不多的,但既然受领导指派主讲这一讲座,也只能尽力而为,将自己从去年以来从事规范制定工作中的一些体会、以及参考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的一些书籍文献的学习心得,拿出来跟大家交流,如果有什么不当的地方,请多多包涵。 今天,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及其组成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语言文字。 一、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 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主要包括了:卷、编、章、节、条、款、项、目,这是为大家所熟知的。其中,卷、编、章、节是标题结构单位,条、款、项、目是条文结构单位。从另一角度而言,卷、编、章、条是独立的结构单位,它们不以其他结构单位(主要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节、款、项、目则是附属的结构单位,它们必须以其他结构单位(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 一般而言,卷作为最高层次的结构单位,只适用于一些巨型的、结构层次繁复的法典性规范文件,如外国的民法典、综合性法典等,在我国尚无以卷为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此从略。 至于仅次于卷的编,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也仅仅在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较为大型、条文众多的法典中才适用,对于我们规范化建设而言,所制定的各

起草办法说明范文怎样撰写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

起草办法说明范文怎样撰写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1、《………法》; 2、《……条例》; 3、………规章 (四)措施说明或者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 (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概述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草案主文及其说明;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是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构为便于有关部门或人员对草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便于审查机构对草案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作为一种行政公文,产生的历史很短; 它是在《 ___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公布后,在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中; 经常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必然要求,类似于法规规章草案的说明。 公文是传达政令的工具。公文质量的高低,关键看其内容是否具有科学性。《史记·楚元王世家》中有这样一句话:“安危在出令”。意思是说,安全和危险在于发布什么法令。可见,科学设计文件内容是何等重要。那么,起草文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戒照抄照转。现在有些地方贯彻上级的文件,不是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而是不管效果,照抄照转。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上级的文件是面对一定范围讲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一般是从普遍意义角度考虑的,一些地方的特殊情况不可能都照顾到,有些问题的解决办法也不可能讲得很具体。这就要求下级机关和单位必须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意见。正如一位领导同志所指出的,每个层次都不单纯是个执行问题,都具有主动和被动这两重性,即对中央的指示

关于认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方案(最新)

关于认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方案 为扎实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进一步贯彻落实《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x〔x〕129号),现就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方案: 一、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下简称《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以外的各类文件。” 二、认定规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概念 (一)文件调整的对象是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整对象不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而是规范性文件中行政管理涉及到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一定时期”包括几个月或者几年不定;“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的一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可反复适用。 (三)“涉及权利义务”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等事项,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

(四)“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某一区域或者某些群体的,属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例如x 地区的居民、部分餐饮个体工商户,都属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下列规范性文件的认定 (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行政区划批复等涉及对外管理权限并作为管理依据的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有些批复的内容不仅适用于请示机关所在区域,而且适用于批复机关管辖范围的同类事项,具有事实上的普遍适用性,属于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但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属于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进行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但行政机关指导本地区本系统下级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裁量权细化量化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制订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所确立

附件2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初步筛查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按照工作安排,市食药局风险监测管理处牵头起草了《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目的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简化流程、快速检测等方法对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进一步检验。被筛查人对初步筛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国家规定时限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简化流程,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检验前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或者持有人对初步筛查结果无异议并且自行下架或者销毁该批次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其自行下架或者销毁后,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初步筛查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初步筛查的结果对行政相对人会产生实际影响,且初筛不合格的,会有负面影响,急需制定食品安全初步筛查工作管理规定,以指导和规范我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初步筛查工作。 二、制定《规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目前,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中,开展了一些简化抽样流程的食品安全监测实践,但需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一步规范这方面的工作。另外,快速检测已成为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辅助手段,市食药局和各辖区局组织开展的快检,以及各区政府开展的“一街一车一室”,其全年的快检数量较大,但快检结果和快检产品质量、快检人员操作水平、以及快检机构日常管理等要素密切相关,总局和省食药局也未制定具体的快检检测工作方面的管理规定,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来进行规范。 可行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初步筛查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简化抽样检验流程的食品安全监测;二是快速检测。 从简化抽样检验流程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来看,市食药局通过采取以消费者名义匿名购样,食用农产品抽样过程中简化现场制样环节等措施,提高了工作效率,这些具体工作为制定该《规定》提供了实践经验。此外,在制定《规定》过程中,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

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在公文写作中经常会遇到,它与其他公文不同之处表现在内容和制定程序上,虽然规范性文件在文书格式上也有很严格的要求,但相对其内容而言,就是小巫见大巫了。常用的公文每一类都对应一个专门的名称和文书格式,规范性文件则不然,它的名称是不固定的,有可能一个办法是,也有可能一个通知是。怎么去判断一个文件是不是规范性文件?这就要看规范性文件它有些什么特征。 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一)法定主体 必须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这些有行政职权的单位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附件范本(小手册)

附件1: 关于《航海县企业续贷周转金管理暂行 办法》起草说明 为使用和管理好企业续贷周转金,确保周转金规范运作,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周转金使用效益,我局起草了《航海县企业续贷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就起草该办法的必要性、起草依据及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全省银行业“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要求,切实为实体经济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我县企业向银行融资,减少投放风险,确保周转金安全、高效运行,实现周转金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动性风险 —1—

防范化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6号)和《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关于全省银行业贯彻落实“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要求的通知》(鄂金办发〔2015〕55号)文件精神为起草法律依据。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办法共六章十五条,对周转金的筹集,使用原则、投放回收以及监督管理予以明确。 为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为实体经济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我县企业向银行融资工作,特请县政府发文,正式出台《航海县企业续贷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我县《管理办法》报请政府审查决定。 当否,请批示。 航海县财政局 年月日—2—

附件2:(加盖公章)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报告 一、在政策制度上无风险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6号)和《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关于全省银行业贯彻落实“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要求的通知》(鄂金办发〔2015〕55号)精神,县财政局起草《航海县企业续贷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制度上有依据。 二、在实际操作上无风险 设立企业续贷周转金是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全省银行业“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要求而设立的临时应急“过桥”资金,一是周转金主要用于解决企业因归还银行贷款而带来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周转时间不超过 —3—

2018年法宣在线《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试题及正确答案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试题及正确答案 1、(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A. 8 B. 5 C. 10 D. 15 正确答案:C 2 、(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等,但不得使用()。 A. 通告 B. 条例 C. 意见 D. 细则 正确答案:B 3、(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除特殊情形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 A. 30 日后施行 B. 立即施行 C. 20 日后施行 D. 10 日后施行 正确答案:A 4、(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和适当性负责。 A. 合法性 B. 公开性 C. 广泛性 D. 可行性 正确答案:A 5、(单选题)为了规范()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A. 文件 B.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C. 行政规范性文件

D. 规范性文件 正确答案:C 6、(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本机关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布,公布时间以()为准。 A. 首次向社会公布的日期 B. 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日期 C?会议通过的日期 D?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日期 正确答案:A 7、(单选题)云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确认并公布。 A. 所属部门的管理机构 B. 法制机构 C?派出机构 D.议事协调机构 正确答案:B 8、(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凡是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A. 公开征求意见 B. 起草调研 C?风险评估 D. 专家论证 正确答案:C 9、(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统一进行登记、编号、制发文件。 A. 制定机关法制机构 B. 制定机关的上级部门 C. 制定机关办公厅(室) D. 不一定 正确答案:C 10、(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A. 2 年 B. 3 年 C. 5年 D. 8 年 正确答案:C 负责本级 )年组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查文书 文件名: 起草单位: 送审日期: 目录

部门审批表

长春市人民政府局关于申请《(草案)》合法性审查的函 市政府法制办: 为了,根据,我单位起草了《(草案)》。我单位法制机构已对《(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并经集体讨论决定通过,拟以的名义制发。现送贵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请予审查。 附:《起草说明》 (公章) 年月日关于《(草案)》的起草说明 市法制办: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 ×××××××××××。

二、制定的依据 、××××××××××××××××××××; 、××××××××××××××××××××; 、××××××××××××××××××××; 三、设定的主要制度及情况说明 、×××××××××××××××××××; 、×××××××××××××××××××; 、×××××××××××××××××××; 四、公众参与、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的采纳情况 ××××××××××××××××××××××××××××××××××××××××××。 年月日 (公章)

规范性文本格式 为统一草案文本格式,便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议,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格式进行如下规范: 一、文本封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宋体磅,“(送审稿)”为宋体小初,印制日期为汉字宋体磅。其他文字字体、字号参见附件文本格式样式。 二、文本封面不标注页码,正文底层中处标注页码。 三、法规草案文本采用文档格式、左侧装订成本,纸张规格为型纸,文字方向为横向。 年夹馅棚户区 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磅宋体)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罗平县农业局在实施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农业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 (四)不得自行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五)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六)不得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 第六条局法规科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向上级部门的备案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科室,并组成各相关科室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

规范性文件起草、备案、审核工作流程

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决定、 公布和备案流程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市法制办关于规范提请市法制办对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有关程序的通知要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和备案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责任科室:相关业务科室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十条和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导规范(试行)》第65条规定,由相关业务科室承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起草科室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有关机关、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起草科室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将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征求意见,最终形成文件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对有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责任科室:法规科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十五、十六条和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导规范(试行)》第71条规定,起草科室应当将文件草案交法规科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起草科室应当向法规科提供下列材料: (一)该文件的起草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 (三)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法规科在受理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严格遵照《大庆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要求,依法把好合法关、合理关、可行关,应当自接到该草案之日起十日内,就下列事项依法提出审核意见: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 (四)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六)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涉及重大事项时请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最终形成审核意见。对于在合法性审核中,未与起草科室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法规科明确要求起草科室将该情况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1)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规章制度建设质量,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根据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修订)》(中石大京党〔2012〕71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对校属各部门和单位、教职员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以及带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意见等。 第二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但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以学校名义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文件;各部门和单位针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 第三条学校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制度”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或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的,可称为“意见”。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科学规范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行为。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职能部门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应当将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职能部门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 性文件。下文是山西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 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 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 (四)语言准确、简明,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规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论证听证、法律审核、讨论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 进行。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除省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题中不得冠以行政区域名称。 第七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共同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规范性文件通过前,起草机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按下列规定向社会公布: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同时在省级主要报刊公布或者发布消息; (二)市、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市、地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同时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消息;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邱县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邱县交通局草拟地方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提高效率,保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政府规章,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起草的,按照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程序提请市政府审议并以市政府规章形式颁布的调整交通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人民政府或者邱县交通局 文件形式发布的调整交通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起草规章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改革决策与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决策相结合;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四)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五)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协调统一。 第四条有关处(局)、科室负责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安全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审查。

局有关处(局、室)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安全法规科根据局工作安排,每年九月底以前组织有关处(局、室) 研究、拟订下一年度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有关处(局、室) 对需要制定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应当区分轻重缓急,确保重点,急用先立。凡是改革经验还不成熟,分歧意见较大,重大问题尚未作出决策的,不宜报请立项。 年度计划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分为完成项目、调研项目。完成项目是经论证、比较成熟的、当年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不提交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项目。 第六条年度计划由安全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安全法规科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草案的起草和审查 第七条列入市政府或局年度计划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由安全法规科提出实施意见,报局领导批准,确定有关处(局、室) 负责起草工作;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局、室)的,组成各有关处(局、室) 参加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林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乡镇政府、林区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其他上位法(包括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区政府法制办主管全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与备案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报送

林区政府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林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法规科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暂行规定)、“决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告”等。

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实施方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法治X建设,加强政府制度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增强规范性文件的计划性、规范性和科学性,根据《X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X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编制X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有关事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大和X届X中、X中、X中、X中全会精神,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需要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以全面深化改革、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等内容为重点,突出地方行业特色,不断增强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建设法治、平安、和谐X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编制计划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确定计划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为依据,不得创设政府权限以外的事项,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在本县范围内统一有效实施。

(二)特色性原则 要着重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各镇、各部门报送的计划项目,既要符合全局的需要又要注重我县的实际情况,既要符合长远的发展方向又要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 (三)可操作性原则 各镇、各部门要按照“现实迫切需要、制定条件成熟、操作实施方便”确定计划项目。 三、编制计划的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 (二)因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调整某一社会关系,且制定条件比较成熟,并有一定法律依据的。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议案、提案的。 (四)原由相关部门起草,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因上位法变动或不适应新的形势变化需要重新修改施行的。 (五)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施行的。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申报立项: 1.国家、省上已有详尽规定,无需重复行文的;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点 规范性文件也就是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200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基础: 《宪法》第89条第1项、第90条第2款、第107条、第108条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不受理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32 条规定: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在表述这类规范性文件时用了“行政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第一,行政性。 包括制定机关的行政性和公文的行政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公文的种类分为: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十三种。行政公文从发文对象来分:一是单纯向权力机关行文的,如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议案;二是直接向社会发布的,如通告、公告;三是向行政机关行文的,如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四是既向行政机关行文,也同时向社会公布的,如命令、决定、通知。规范性文件应当属于后三种,更多的应当属于第二种和第四种。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行政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委托组织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第二,外部性。

怎样撰写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

怎样撰写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随着我国全面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的加快~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质量~已引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足够重视~同时~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的起草也成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备的行政能力。目前~专门总结和研究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起草的文章很少看到~实践中又需要从理论上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的起草加以指导。本文拟对如何撰写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作一探讨。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概述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草案主文及其说明。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是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构为便于有关部门或人员对草案提出意见或建议~便于审查机构对草案进行审查~便于行政首长会议对草案进行讨论决定而撰写的对该草案有关事项的说明性公文。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作为一种行政公文~产生的历史很短~它是在《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公布后~在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中~经常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必然要求~类似于法规规章草案的说明。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与其他行政公文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1,从属性。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是该规范性文件 的主要附件。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也将图表、统计资料等作为附件。 ,2,解释性。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是该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补充~对该规范性文件具有解释的作用。如果该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对有关条款的解释产生异议时~原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就是权威的解释。 ,3,动态性。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是为该规范性文件草案服务的~它随着规范性文件草案主文的产生而产生~随着规范性文件主文草案的修改而修改。

,4,思想性。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其内容承载了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背景和过程、文件体现的管理思路、手段措施的针对性等~对统一思想认识起重要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往往忽视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其实~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把规范性文件比喻为药品~那么~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就是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试想~某一药品如果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完善、不正确~必将产生严重后果。 一个好的的草案说明~可以帮助有关人员及时了解文件起草背景~明确制定目的~理解主要内容~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推动有关方面及时作出决策。因此~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对于行政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通过的效率~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的作用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具有以下作用: 1、为起草人员服务。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可以帮助起草人员进一步明确起草目的~理清起草思路。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起草人员对该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总体思路、方向框架、主要内容成熟化、系统化过程的记载。“说明”讲不清就很可能是“文件草案”思路不清晰或不正确。 2、为被征求意见单位和有关人员服务。一个比较好的说明~可以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单位和人员提供理解的依据~有助于被征求意见单位和人员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征求意见的效率和质量。 3、为法制机构和有关专家服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行政首长会议讨论之前~要由人民政府或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没有说明或者说明不完善~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或有关专家很难对其作出高质量、高效率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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