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新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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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

新版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

目录

关于发行人

一、成为同业存单发行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2、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具体名单可至中国货币网查询)。

3、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二、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1、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人民银行备案通过后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交材料、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

3、交易中心审核材料后,发行人还需在每年发行首期同业存单前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披露满3个工作日后可发行当年首期同业存单。

具体要求与所需材料请前往中国货币网下的【市场公告】查询当年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三、如何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1、全国性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总行进行备案,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向所属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2、备案需提交“关于报备XXXX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的报告”,并以附件形式提供(1)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每年发行首单前、年度发行计划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计划均需备案)(2)同业存单内部管理办法。

四、如何向交易中心登记年度发行备案额度

发行人首次发行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

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以前年度已经发行过同业存单的机构,若基本情况无变化则无需提交)。

3、发行现场登记申请表(若需要现场监测投标过程的机构,需要提交此表)。

五、如何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年度发行计划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发行人将加盖公章的并通过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制作成PDF文件,上传至指定邮箱

六、发行及认购首期同业存单前,机构需做哪些系统准备工作

1、做好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电脑的配置工作,具体如下:(1)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须通过本币交易系统快捷登录方式进入。

(2)首次使用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需按照《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会员端操作手册》进行电脑配置。

七、发行及认购首期同业存单前,机构如何为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用户赋权限?

首次使用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的机构,在向交易中心申请开通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操作权限后,本机构系统管理员需于T+1日登陆本币交易系统中后台子系统进行两步赋权。

具体的操作如下:

第一步:

1、本机构系统管理员登陆本币交易系统中后台子系统进行赋权。点击内部管理下的【用户管理】。

2、选择需要赋权的用户,点击右下方的修改。

3、勾选【快捷登录】,其中DWS为前台类功能,MBO为后台类功能,本机构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勾选其他功能。

第二步:

具体操作如下:

1、在完成两步赋权的第一步后,退回主页面,在菜单栏快捷登录下点击【货币及债务工具】。

2、在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里点击【管理】进入【菜单权限管理】。

3、选择某个用户点击【设置】进入权限设置页面。

本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交易员设置相关权限。

其中:*参与同业存单投资的用户,需勾选【投资人】权限;

*发行同业存单的用户,需勾选【发行人】权限;

*勾选【菜单权限管理】权限的用户可为其他用户设置

同业存单发行人、投资人等权限。

注:如该用户为已有用户,则系统管理员在进行第一步设置后,

可直接对其进行第二步设置,如该用户当日新增用户,则系统管

理员需在次一工作日进行第二步设置。

八、在报价发行情况下,发行人进行发行设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存单为报价发行时,【单笔最高认购量】应不高于计划发行量的20%。【单笔最低认购量】和【最高认购总量】建议不填写。

2、缴款日规定为发行日下一工作日,起息日和缴款日应为同一天。

九、发行人如何调增同业存单年度发行额度

1、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支机构提交调增额度的申请并备案

调增后的年度发行计划。

2、向交易中心登记调整后的年度发行备案额度,并将调整后

的年度发行计划纸质版(加盖公章)提交交易中心。其他发行资料如无变化,则不需提交。

3、人民银行备案通过后,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调增后年度发

行计划。

十、发行人信用等级改变,如何披露

1、机构联系交易中心信息部,把新评级报告在货币网披露。

2、新的评级信息在货币网披露后,机构在录入同业存单发行要

素时,自行更新评级信息。

十一、发行人当天到期兑付的同业存单额度,当天可以使用吗

发行人当天到期的同业存单额度,到下一个工作日可以使用。

十二、报价发行情况下,如果投资人未能缴款或只能部分缴款,发行人如何做缴款确认

【实缴纳金额】必须填写0或者应缴款金额全额。

如果投资人未能缴款,则【实缴纳金额】须填写0。

如果投资者只能部分缴款的,在经催缴后依然无法全额缴款的,不能做部分缴款的确认。

十三、同业存单发行的收费是如何计算的?

1、发行服务费按每期存单的期限实行区别费率:3个月

(含)以下的存单按实际发行量的万分之0.1计费,3个月至1年(含)的存单按实际发行量的万分之0.15计费,1年以上的存单按实际发行量的万分之0.25计费。

2、发行服务费逐笔计算,按季收取。交易中心于每季度初

计算各发行人上季度的应付发行服务费金额,并向发行人发送付费通知单。发行人在付费通知单注明的日期前将应付费用汇至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交易中心收到应付款项后即向发行人寄送发票。

3、交易中心将对收费事宜提供相关咨询、查询服务。与费用支付有关事宜,请与交易中心财务部联系。

关于投资人

十四、哪些机构能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投资同业存单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人)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类产品、境外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及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

发行人可通过发行系统为每期同业存单设定投资人范围。十五、境外机构投资同业存单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境外机构投资同业存单前需要在交易中心办理入市联网手续,并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托管账户。具体操作如下:

(一)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者

1、人民银行代理

2、商业银行代理

3、直接投资

(二)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

注意事项:

1、通过代理方式投资同业存单:境内交易系统的系统管理员ID、密码、数字证书将由结算代理人操作使用。同时,境外机构可通过互联网的代理交易客户端(ATS)向结算代理人发送委托和交易指令,ATS用户由结算代理人创建。

2、通过直接投资方式投资同业存单:交易系统前台系统管理员ID、密码、数字证书将由境外机构自行使用。

十六、首次投资同业存单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已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托管账户。

2、向交易中心申请开通同业存单投资权限。

3、做好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使用电脑的配置工作。(详见问题六)

4、为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用户赋予投资人等相关权限。(详见问题七)

5、在银行间本币交易系统中维护上海清算所的托管账号。(详见问题十七)

十七、机构申请开通同业存单投资权限后,为何仍无法申购同业存单?

申购同业存单的权限生效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在交易中心开通同业存单投资权限。(详见问题十六)

2、必须在本币中后台系统中维护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托管账户。若机构已开通申购权限,但未能及时在本币中后台系统维护托管账号,可能发生无法申购的情况。请在维护托管账号后与交易中心联系。

托管账户维护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有清算服务权限的交易员进入本币中后台系统,点击标题栏中清算服务下的【账户设置】。

第二步,在账户管理里的【托管账户信息】项下,输入托管账号,然后在托管机构名称中选择【上海清算所】。

十八、申请机构在同业存单投资权限T+1日生效当天,为何【申购】栏中无可申购同业存单

按照规定,T+1日发行的同业存单,其各项发行要素(包括投资人范围)的设置已于T日完成。而申请机构的同业存单投资权限在T日尚未生效,所以未能被列入投资人范围,故无可申购的同业存单。若需于T+1日申购同业存单,则必须在当日9:30同业存单发行开始之前,联系发行人将申请机构纳入投资人范围。发行开始后,发行人无法调整投资人范围。

十九、同业存单是否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

同业存单完成登记后可在银行间市场流通,可进行的交易品种包括买卖、回购以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二十、如果同业存单到期日为周六,兑付日是周一,那么计息计到哪一天?

同业存单计息计到存单到期日为止,如果周六到期、周一兑付,计息就计到周六,周日周一不计息,但是在计算参考收益率时按照实际兑付日进行计算。

二十一、同业存单发行要素中参考收益率如何计算的

同业存单发行要素中参考收益率具体计算方法请参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修订版)》附件6《同业存单发行要素定义与规则》。

二十二、投资人在申购后能否进行修改或者撤销操作?

投资人在进行存单申购时,提交即成交,无需复核,申购成功后无法修改或者撤销。

其他系统问题及操作问题

二十三、为何无法显示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界面、无法登录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

1、请确认是否按照要求做好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使用电脑的配置工作。

2、请确认是否使用本机构系统管理员完成两步赋权。

3、交易中心为市场成员开通的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操作权限于次日生效,请于该机构系统管理员T+1日登陆发行系统进行赋权。

二十四、为何在同业存单发行设置界面无法找到“提交”键

1、请确认本终端的显示器采用1280*1024分辨率及以上,推荐1280*1024。

2、请确认浏览器版本,必须InternetExplorer8及以上版本,推荐InternetExplorer8。

二十五、存单发行系统反复提示“该站点安全证书的吊销信息不可用,是否继续”

打开IE浏览器,点击“工具-Internet选项”在“高级”Tab 页中,将“检查发行商的证书是否已吊销”、“检查服务器证书是否已吊销”的勾选去掉,点击确定,关闭IE浏览器,重新进入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即可。

二十六、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速度较慢应该如何处理?

可打开IE浏览器,删除浏览历史记录,重新登入发行系统即可。

二十七、应急服务及所需常用表单填写。

由于发行系统、客户终端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从而导致发行人或投资人无法使用发行系统进行相关操作的,或者发行人在

复核发行条款设置后仍需进行变更的,发行人或投资人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进行应急服务。

应急表单应规范填写,确保字迹清晰,意思表达明确。存在以下情况的应急表单认定为无效:

(1)提交时间超过交易中心规定时间。

(2)填写内容不满足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要求。

(3)印鉴与预留印鉴核对不符。

(4)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表单下载地址:

方法一,点击下方各表单标题可直接链接至下载页面。

方法二,登陆中国货币网—选择首页菜单栏上的市场指南—选中表单下载—点击本币市场—常用表单

1、

此表单应用范围:对发行要素的修改,如发行价格、起息日和发行开始结束时间等,具体内容可参照表单所列事项;对招标约束的修改,如单笔最高认购量等,具体内容可参照表单所列事项。

下图为样张,除红色字体部分为必填项,其余只需填写需要修改的项目,剩下的可不填。申请单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者部门章或者预留印鉴。填写完毕后传真至交易中心。

2、

此表单应用范围:对于同业存单在发行设置时,因系统原因无法复核,或者需要对已提交同业存单做应急发行撤销时使用。应急复核时由于需要交易中心确认后才会产生存单名称和代码,所以不必填写。需加盖公章或者部门章或者预留印鉴。

在填写表单时需对复核或者撤销根据自身应急情况进行勾选。填写完毕后传真至交易中心。

3、

因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终端故障,无法对同业存单缴款回执进行确认/复核/修改/撤销时使用。填表时需对所需应急服务种类进行勾选。申请单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者部门章或者预留印鉴。填写好后传真至交易中心。

4、

因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终端故障无法正常申购,需要应急服务时使用。申请单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者部门章或者预留印鉴。填写好后传真至交易中心。

5、

因货币及债务工具系统终端故障,无法终止同业存单报价发行时,需要应急服务时使用。申请单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者部门章或者预留印鉴。填写好后传真至交易中心。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 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一,首次开户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开户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经双人复 核。 ,三,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予以核实。 ,四,按照规定将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在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原则上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开立同业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予以开立。 第十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不得损害本行利益~要有市场意识和收益意识~选择收益性高、流动性好的开户行~保证资金收益最大化。

2016年银行同业存单简析(经典版)

(此文档为word格式,可任意修改编辑!) 2016年8月

目录 一、2014年同业存单新元年 4 二、同业存单市场运行概况6 三、同业存单改善银行负债结构,为利率市场化铺路8

2013 年至今,利率市场化进程明显加速——贷款利率放开浮动区间、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浮至13 倍、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彻底改变居民和企业储蓄和理财的习惯……同时,不断收窄的息差加大了商业银行负债管理的难度,而同业存单作在此过程中对商业银行的负债管理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回顾同业存单市场的运行情况,并分析其对银行负债管理的影响。 同业存单的发展历程:2013 年12 月8 日,央行发布《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业存单业务得以落地;2014 年5 月16 日,一行三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 号文),提出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及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业务试点。2014 年下半年,同业存单发行明显提速,百家银行同业存单发行额度超过万亿,而2015 年前两个月,已有72 家银行披露2015 年同业存单发行计划,计划发行总额达到2854 万亿元。 同业存单发行具备以下主要特征:1)发行主体主要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两者发行规模占比超过85%;2)发行期限主要以3 个月和6 个月为主,与市场上理财产品主流期限接近;3)发行利率走势基本与Shibor 走势相同,而绝对水平低于同期限同业拆借利率。 同业存单的优势:1)同业存单的发行更具备主动性,商业银行可以及时根据自身需要发行不同期限和不同规模的存单,对

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合规风险提示 (二○一四年第四期) 中信银行合规部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近日,人民银行牵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称“127号文”),之后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作为127号文的配套性政策文件。两项新规本着“强管理”、“控风险”、“回本质”的原则,旨在规范银行同业业务。为保障我行同业业务规范发展,现将有关监管重点提示如下: [对同业业务的义务性规范要求] 一、新规明确了适用机构范围和业务范围 (一)机构范围: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二)业务范围: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

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二、新规明确了商业银行法人总部的职责 (一)统一经营管理: 1.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2.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3.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 (二)统一风险管理: 1.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 2.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 4.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 (三)统一授权管理: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

银行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管理职责和操作规范,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发【2014】140号文)、《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文)、《中国ⅩⅩ银行同业存放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同业网银存放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同业客户在我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并签约网银,通过网银渠道将同业活期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转为定期同业存放,或办理提前支取的同业存放业务,交易资金为人民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总行金融同业部为本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推动全行同业网银存放业务;负责制定同业网银存放管理办法;负责同业网银客户类型的认定;负责制定同业网银存放利率及提前支取利率。 第四条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与现金管理部负责本业务的电子银行平台管理。 第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本业务的账户开销户管理、账务处理等运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总行科技开发部负责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调试、改造、升级、运行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经营机构负责业务推广、市场营销、客户维护工作;负责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的上报审批工作,并对上报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八条同业客户办理本业务须在我行营业网点柜面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进行网银签约,签约流程与对公网银签约流程相同。 第九条本业务系统交易开放时间为工作日9:00—18:00.在正常工作日交易均为实时。 第十条同业客户可通过ⅩⅩ银行网上银行管理系统进行大额支付转账,大额支付开放时间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开放时间相同。 第十一条本业务中活期存款转定期存款及提前支取等会计处理比照我行同业存款业务会计核算规则。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客户开户。同业客户在柜面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签约。 第十三条客户维护。办理本业务的客户在网银签约成功后,客户所属经营机构需在办理当日向总行金融同业部提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 行交易规程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附件: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确保同业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同业存单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同业存单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同业存单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发行系统提供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发行方式。 第二章发行人与投资人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1); (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3)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应与发行人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保持一致。 发行人每期同业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同业存单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同业存单总额。 发行人应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投资同业存单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人)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类产品、境外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

银行人民币同业存单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模版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单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为规范我行人民币同业存单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及《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人民币同业存单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同业存单(以下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同业存单发行,是指我行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面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发行同业存单。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做市,是指我行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投资或买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 二、科目设置 (一)设置“254发行同业存单”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的情况。本科目下子目设置如下: 1.“01同业存单面值”,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

存单的面值情况。本子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反映在贷方,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已发行债务凭证”项目。 2.“02同业存单折溢价”,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的面值与实际发行价格(不包含利息)之间的差额及其摊销情况。本子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借贷双向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已发行债务凭证”项目。 (二)设置“271-07应付同业存单利息”子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匡计的分次付息一次还本同业存单的应付利息情况。本子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反映在贷方,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应付利息”项目。 (三)设置“457-04同业存单利息支出”子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情况。本子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反映在借方,在损益表中归属于“利息支出”项目。 三、基本规定 (一)我行发行的同业存单,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及摊销折溢价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利息收支)。 (二)我行通过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做市所持有的同业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 2 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 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 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 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操作流程 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 咨询业务操作流程 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 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 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报备申请表 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 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 备咨询回复书 3 附件1: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提示: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确保存放期限与本单位资金加权期限相匹配。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20160715新版)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 目录 关于发行人 (2) 一、成为同业存单发行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2) 二、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2) 三、如何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3) 四、如何向交易中心登记年度发行备案额度? (3) 五、如何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年度发行计划? (4) 六、发行及认购首期同业存单前,机构需做哪些系统准备工作? (4) 七、发行及认购首期同业存单前,机构如何为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用户赋权限? (5) 八、在报价发行情况下,发行人进行发行设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0) 九、发行人如何调增同业存单年度发行额度? (11) 十、发行人信用等级改变,如何披露? (12) 十一、发行人当天到期兑付的同业存单额度,当天可以使用吗? (12) 十二、报价发行情况下,如果投资人未能缴款或只能部分缴款,发行人如何做缴款确认? (12) 十三、同业存单发行的收费是如何计算的? (13) 关于投资人 (14) 十四、哪些机构能参与同业存单市场的投资申购? (14) 十五、境外机构申请开通同业存单投资权限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15) 十六、首次投资同业存单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7) 十七、机构申请开通同业存单投资权限后,为何仍无法申购同业存单? (18) 十八、申请机构在同业存单投资权限T+1日生效当天,为何【申购】栏中无可申购同业存单? (20) 十九、同业存单是否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 (21) 二十、如果同业存单到期日为周六,兑付日是周一,那么计息计到哪一天? (21) 二十一、同业存单发行要素中参考收益率如何计算的? (21) 二十二、投资人在申购后能否进行修改或者撤销操作? (2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 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2月7日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前款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第五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第六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备案额度实

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第七条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九条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十条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十一条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 第十二条建立同业存单市场做市商制度。同业存单做市商由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担任,根据同业存单市场的发展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将适时调整做市商范围。做市商应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连续报出相应同业存单的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 第十三条同业存单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文件的约定,按期兑付同业存单本息,不得擅自变更兑付日期。 第十四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在中国货币网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发行人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市场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若在该年度内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人应当及时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计划。 第十六条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分别披露该期同业存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安全,加强同业合作,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和他行同业存放我行的人民币账户。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分为约期存款账户和一般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账户开立 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由本行法人机构统一开立,由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未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各支行不得随意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有业务合作的同业机构。 第七条本行存放于他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只能在存放行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也只能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八条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循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制度。同业存款账户(包括我行存放他行同业账户、他行存放我行同业账户)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当由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我行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我行一级法人营业机构。支行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九条存款银行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当出具一级法人授权书原件。开户银行应当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

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操作流程 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 咨询业务操作流程 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 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 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报备申请表 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 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 备咨询回复书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新版完整版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 新版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 目录 关于发行人 一、成为同业存单发行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2、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具体名单可至中国货币网查询)。 3、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二、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1、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人民银行备案通过后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交材料、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 3、交易中心审核材料后,发行人还需在每年发行首期同业存单前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披露满3个工作日后可发行当年首期同业存单。 具体要求与所需材料请前往中国货币网下的【市场公告】查询当年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三、如何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1、全国性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总行进行备案,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向所属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2、备案需提交“关于报备XXXX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的报告”,并以附件形式提供(1)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每年发行首单前、年度发行计划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计划均需备案)(2)同业存单内部管理办法。

四、如何向交易中心登记年度发行备案额度 发行人首次发行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 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以前年度已经发行过同业存单的机构,若基本情况无变化则无需提交)。 3、发行现场登记申请表(若需要现场监测投标过程的机构,需要提交此表)。 五、如何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年度发行计划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发行人将加盖公章的并通过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制作成PDF文件,上传至指定邮箱 六、发行及认购首期同业存单前,机构需做哪些系统准备工作 1、做好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电脑的配置工作,具体如下:(1)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须通过本币交易系统快捷登录方式进入。 (2)首次使用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需按照《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会员端操作手册》进行电脑配置。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宣布: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 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悉,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 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行 公告〔 2015〕第 13 号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 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 市场化改革,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 2015年 6 月 2日>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 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以下称发行人 )包括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 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 (以下简称投资人 )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 机关团体和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 (二 )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 度发行计划。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 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 电子银行、 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 1个月、3 个 月、 6个月、 9个月、 1年、 18个月、 2年、 3年和5年共 9个品种。 第七条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 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Shibor ) 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 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 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 对于通过发 行人营业网点、 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 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 前支取和赎回。 第九条 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 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 )对每期 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 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 上海清算所应当提 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条 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应大额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 法》全文及解读 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 30 万元,机构投 有序推进利率 >

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放账户”,是指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含系统内跨法人机构)在农商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存放账户按照性质分为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和投融资性同业存放账户两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农商行,包括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农商行会计运营管理部门为同业存放账户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同业存放账户管理相关制度;

(二)指导辖内开户机构严格执行同业存放账户相关制度; (三)安排、监督辖内开户机构开展同业存放账户对账工作; (四)组织辖内开户机构对同业存放账户进行自律性检查;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农商行资金清算部门、营业部及其他分支机构为同业存放账户开户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实存款银行开户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及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二)监督存款银行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同业存放账户; (三)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省联社等相关规定为同业存放账户办理变更、撤销等业务;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时报送相关账户资料;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各级农商行稽核审计部门为同业存放账户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辖内同业存放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 第八条同业存放账户应当以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性质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方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一)首次开户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开户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经双人复核。 (三)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予以核实。 (四)按照规定将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在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原则上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开立同业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予以开立。 第十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不得损害本行利益,要有市场意识和收益意识,选择收益性高、流动性好的开户行,保证资金收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由财务会计提出初步意见,报本行领导审批后开立。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35项主要财务科目详解!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35项主要财务科目详解 (一)资产端:贷款、证券投资、与同业资产三足鼎立 1.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顾名思义,该科目主要由现金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两部分构成。现金主要为该银行在报告时点的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主要包括三项,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以及财政性存款等。此处的财政存款为一个会计科目,由于一部分财政存款会存放在商业银行中,商业银行不能随意使用,需要定期缴存中央银行,因此在资产端会将这部分财政性存款录入到该科目中,与其他资产进行区别。正如上面的分析,从银行是否可以使用该科目下资金进行其他资产投资的标准进行划分,也可以将该科目划分为非限制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以及限制性资产(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两大类。 超储率是衡量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其与资金利率的走势非常相关。观察16家上市银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占总资产的比重可以发现,其历史趋势表现为05年之后出现急升,从9%上行至15%左右,随后稳步上升至11年前后,达到17%-18%的水平,之后便步入一个震荡下行走势,目前稳定在15%-16%的水平;同时,超储率也从3%-5%左右的平台下降至如今1%-3%左右的平台上,这也是造成近年来资金利率中枢上行的原因之一。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该科目资产规模可以衡量银行可以使用的资金规模,因此在大部分时间内其占总资产比重与超储率具有一定正相关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阶段,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规模会发生一定变化,会导致该科目占总资产比重随之发生变化,同时对超储率产生相反的影响。比如,11年升准阶段,法定存款准备金增加但超储率下降;12年降准阶段,法定存款准备金下降但超储率上升。 2.发放贷款及垫款。该科目主要包括本行按规定因办理承兑汇票、开出保函、开出信用证以及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各项垫款、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本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出的资金等资产。可分为企业贷款、个人贷款和票据贴现三大类,公司贷款主要包括一般贷款、融资租赁、贸易融资等,个人贷款主要包括信用卡及透支、小微企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法规类别】银行业务 【修改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修订《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的公告(2016) 【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布日期】2013.12.10 【实施日期】2013.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13年12月10日) 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确保同业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1.3 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同业存单的发行应充分进

行信息披露。 1.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同业存单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1.5 同业存单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发行系统提供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发行方式。 第二章发行人与投资人2.1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1); (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3)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应与发行人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保持一致。发行人每期同业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同业存单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同业存单总额。 2.3 发行人应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2.4 投资同业存单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人)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信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银行人民币及外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在保证我行拥有正常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保持账户中留存有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的流动情况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应及时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 第四条总行及各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主账户。

第五条因信贷、结算以及费用支出等业务需要,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辅助账户。 第六条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账户按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账户和非结算性账户。结算性账户指企业银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除此之外的为非结算性账户。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确定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 第八条总行资金部门负责审批分、支行营业部门上报的人民币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合规性及结算业务量等。 第九条总行资金部负责审批分、支行资金部上报的人民币非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量、期限及利率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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