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xx总发〔xx〕217号,xx年7月7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同业存单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存单业务包括本行发行同业存单、投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同业存单以及同业存单的质押回购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确定本行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

第五条总行金融市场集体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确定同业存单投资额度和风险限额。

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主要负责:

(一)制定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同业存单投资相关的同业信用额度;

(三)牵头发行同业存单;

(四)投资同业存单和办理同业存单质押回购业务;

(五)同业存单业务交易凭证的保管。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主要负责:

(一)牵头制定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的风险限额,并对风险限额进行监控;

(二)对同业存单业务的合规情况进行审查;

(三)对同业存单业务的相关合同文本等进行审查。

第八条总行运营管理部主要负责:

(一)同业存单业务的资金清算、账务处理;

(二)到期兑付同业存单本息。

第九条总行会计结算部主要负责制定本行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的会计核算政策。

第十条总行稽核监察部主要负责对同业存单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及后评价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由总行金融市场部制定并提交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决议通过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同业存单发行时需确保本行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本行同业存单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第十四条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和回购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本行授信、授权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同业存单交易须在银行间市场本币交易系统报价操作,交易人员必须经过同业拆借中心培训并考试合格,获得其颁发的《交易员证书》。所有交易行为须在交易室进行,交易人员使用本人用户进行相关操作,交易成交后须打印成交单。

第十六条同业存单业务由专人负责后台结算,相关人员必须参加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确认身份和领取托管结算业务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七条同业存单业务应做到前台交易、中台风控、后台清算相分离,前台、中台、后台由不同人员担任,互相不得兼任。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同业存单发行流程

(一)总行金融市场部应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在提交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

会决议通过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二)总行金融市场部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并确保当年发行备案额度与本行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保持一致;

(三)本行每期同业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本行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同业存单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同业存单总额;

(四)总行金融市场部在设置发行条款时,应在发行系统至少创建两个用户,分别负责发行条款的录入和复核。复核通过的发行条款需经同业拆借中心确认后生成发行要素公告;

(五)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及时确认同业存单的中标结果,以确保发行顺利达成;

(六)同业存单实行发行日下一日(T+1 日)缴款制度(遇节假日顺延)。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及时通过发行系统提交同业存单缴款确认。

第十九条同业存单存续期管理

(一)总行金融市场部应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分别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情况,进行要素公告和发行情况公告;

(二)同业存单存续期间,对任何影响本行履行还债义务的重大事件,本行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三)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同业存单发行、兑付要素,做好同业存单发行的相关统计报送工作。

第二十条同业存单到期日,总行金融市场部应提交兑付凭证给总行运营管理部,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兑付同业存单本息。

第二十一条同业存单投资流程参照人民币债券业务操作规程。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会同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本行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等实际情况确定同业存单投资可承受的各类风险限额,上报本行金融市场集体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并由高级管理层批准通过。

第二十三条总行金融市场部应根据限额进行投资交易,限额原则上不得被突破。

第二十四条同业存单业务应纳入本行同业授信管理,按本行同业授信要求开展业务。

第六章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同业存单发行业务归入本行短期负债科目,进行日常计提和摊销。

第二十六条同业存单投资业务归入本行债券投资相关科目,根据投资目的不同可计入交易类、可供出售类和持有到期类,买入后进行日常计提和摊销。

第二十七条同业存单回购业务计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科目。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本行发行同业存单时应当在中国货币网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九条本行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市场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若在该年度内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本行应当及时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计划。

第三十条本行应当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分别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和发行情况公告。

第三十一条对同业存单存续期间发生的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还债义务的重大事件,本行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第八章应急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由于发行系统、客户终端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从而导致无法使用发行系统进行相关操作的,或者在复核发行条款设置后仍需进行变更的,本行可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 号)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进行应急服务。

第九章禁止行为及罚则

第三十三条同业存单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认购或变相认购本行发行的同业存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