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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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分析

同业存单分析

同业存单后利率市场化怎么走?

发表于:2013-12-9 15:42

作者:丁蕊来源:新浪财经

【摘要】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12月8日晚间,央行出人意料地启动了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闸门。由央行制定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12月9日起开始施行。这意味着此前业界期许已久的同业存单业务推进得以落地,作为目前唯一具有存款性质的市场化利率,其

能为未来存款利率市场化提供参照,也意味着中国利率市场化再进一步。

同业存单是什么?

央行所称的“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

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同业存单”发行主

体为“存款类金融机构”,意味着政策性银行(目前应仅为国开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等都能够发行。但目前尚仅限于“市场利率

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即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中信、

兴业、浦发九家商业银行和一家政策性银行国开行。

同业存单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同业机构投资者,《办法》规定:“同业存单的投

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这意味着企业、居民个

人还不能直接购买,只能间接投资。

《办法》要求,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夯实Shibor体系的基准性

一方面,相较于目前已经存在的同业存款,同业存单融资成本略低,未来有可能较大幅度替代同业存款,进而降低银行整体资金成本。另一方面,同业存单的推出有利于中长端上海银行间拆放利率(Shibor)利率的重估,夯实Shibor体系的基准性。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微博]对此的解释是,“目前的现实情况是,Shibor利率体系1个月以内期限的可信度较高,但对1个月及以上期限,市场目前上认为可信度不高。NCD的推出并要求参照Shibor定价,能够大大增强1个月以上期限利率的真实性,夯实Shibor利率的基准性。”

此外,鲁政委还分析称,商业银行以其作为贷款定价的基准利率,风险会更为可控,因此,未来 LPR、Shibor和同业存单(NCD)都能够成为贷款定价的可选基准。同时,同业存单推出之后,如果短期国债仍然稀缺,未来也可以考虑推出基于NCD的利率期货,其可望与IRS(中国人民币利率互换)、目前5年期的中期国债期货一起,时间期限更为完整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

是否纳入贷存比计算?

不过,在监管属性上,同业存单有很多没有明确的地方。最为关注的是同业存单是否要纳入贷存比的计算。

中金公司在其报告中即提出,目前同业存单不能算作普通的存款,也不纳入贷存比计算。由于同业存单有类债券属性,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金融债可以在计算贷存比时予以抵扣,同业存单是否要在计算贷存比时予以抵扣值得商议。

不过在鲁政委看来,央行昨日出台的“办法”将同业存单界定为“定期存款凭证”,虽然需要另辟账户,但意味着可以计入“定期存款”,可以计入贷存比,可以享受未来将出台的存款保险。

利率市场化下一步怎么走?

同业存单的推出被看作利率市场化又进一步的标志。下一步将如何走?目前各界的共识以及官方陆续公布的口径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然后按照先长期再短期先大额再小额的步骤放开存款利率。

具体而言,下一步将出台存款保险制度,而后适时重新启动针对居民和企业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再提高存款利率上限,最终完全取消存款利率上限,利率市场化完成。

根据财新的报道,酝酿20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明年初即将问世。这将是后续存款利率彻底市场化的前提。据报道,存款保险制度最终方案基本按照央行设计分步走的设想,先在央行下属的金融稳定局内设一个存款保险基金,并由其管理,性质类似社保基金、保险保障基金、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待到未来条件成熟时,再设立完全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

存款保险基金按银行业税后利润1%-1.5%匡算,以2013年前三季度,银行业净利润约1.12万亿元匡算,初步规模每年约在100亿-150多亿元。

而在同业存单推出,以及预期内的存款保险制度面世后,下一步或是大额可转让存单事隔16年后重启。

我国曾在1986年至1997年短暂允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发行,而后完全暂停。根据《中国金融改革开放大事记》记载,1996年,央行印发的《大额可转让存单管理办法》规定,各商业银行可以向城乡居民个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央行根据商业银行总行的申请核定发行额度。

根据当时的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吸收的存款,应当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对城乡居民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为1万、2万、5万;对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面额为50万、100万、500万。其期限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其在存期内按照存单开户日银行挂牌公布的利率水平和浮动幅度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存单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逾期部分不计付利息。利率水平由原来在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改为按发行时物价状况确定利率水平。

但由于当时通胀水平较高,国库券收益率高于大额存单,使得大额存单发行量受到抑制,此外没有给大额存单提供一个统一的交易市场,同时出现了伪造银行存单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大额存单出现很多问题,央行于1997年暂停了审批。

中国利率市场化从1996年开始,至今已经17年,属于时间跨度较大的国家。随着银行同业存单进入实质阶段,存款保险制度明年初面世,中国利率市场化距离全面完成短则三年长需五年。

“建立市场基准利率体系是利率市场化非常重要的一个基础条件。”央行副行

长潘功胜昨日做出如是表态,他说,同时还要培育央行的政策利率体系,促进

金融货币宏观调控框架的转型,争取在中期以内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

不过正如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所言,大型金融机构和小型金融机构对利率市场化

的态度也是不一致的,金融改革的进程将非常复杂,很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同业存单重构同业业务模式权限上收大势所趋

21世纪经济报道史进峰北京报道 2013-12-10 00:31:14 评论(0)条移动客户端

核心提示:随着同业存单的出现,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总分支机构内部话语权重新划分已不可避免,权限向总行上收是大势所趋。

不出意外的话,大额可转让同业定期存单(NCD)将于年内推向中国银行间市场。

12月9日,已正式施行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无论从其关于发行主体、方式、期限还是“按年备案、余额管理”的管理方式,均在市场预期之内。

“市场对于同业存单业务出台早有预期。作为同业存款的一种替代品,其进步主要不在于定价机制,而在更加标准和可流通。未来发展成熟,能够为一般大额可转让存单业务提供重要参

考。”安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高善文在其团队最新研报中如是指出。

这恰是同业定期存单之于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关键所在。12月9日,按照多位国有大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分析,根据监管层的既定策略,下一步同业存单投资和交易主体将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转向一般公司类投资者开放,而如果条件成熟,未来NCD可能还要面向个人投资者。

至于发行主体,未来也有可能从“存款类金融机构”扩大至一般公司类投资者,当然这个节奏可能要更加晚一点。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作为同业存款的替代者,同业存单带来负债端的冲击或许没有想象的那么大,但更加积极主动的负债调整已是不可避免;同时,NCD的出现将意味着当前方兴未艾的同业业务经营模式的根本性重构。

同业模式的转变,关键点仍然在于同业存单对同业存款的替代性。传统的同业业务更多的在场外进行,且权限多已下放至商业银行分支机

构;而按照目前备案制的设想,未来同业存单业务有可能都集中在商业银行总行。

“未来总行有可能集中上收同业业务的权限,这对商业银行总分行之间的业务结构、同业业务模式、分行的收入结构都会产生一系列实质性影响。”一位大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如是分析。

目前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占一般存款的比例在10%-15%之间,此类存款在2005年已经实现市场化定价。

是否纳入存贷比?

前述办法对同业存单发行人、交易场所、交易主体、期限、信披等作了一系列说明。

NCD性质为“定期存款凭证”,其发行主体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但目前尚仅限于“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正如前文所述,同业存单投资和交易主体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

类产品,由于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主要为法人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分行,这意味着信托产品等可能被排挤在交易之外。

至于同业存单发行管理方式,《办法》规定“余额管理、央行备案”的做法,即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同时,存款类金融机构可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相比上述制度安排,市场可能更加关注同业存单的性质界定,即同业存单是否被视作同业存款,是否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及纳入存贷比考核。

《办法》并未给出明确说法。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NCD性质为“定期存款凭证”,虽然要另辟账户,但意味着可以计入“定期存款”,可以计入贷存比,可享受未来将出台的存款保险。

安信证券也认为,在缴存和存贷比考核方面,同业存单业务监管与一般的同业存款保持一致的可能性比较高。

不过,也有市场人士认为,从产品投资者的范围看,同业存单不属于一般存款范围,而属于同业存款会计科目,从而无需上缴存款准备金,但同时也无法纳入存贷比考核。

同业模式之变:总分支格局调整

作为同业存款的替代者,同业存单将对当前蓬勃兴起的同业业务产生怎样的效应?

“下一步NCD全部推开以后,对银行的影响就大了,存款就不再是低层面固定利率的存款,而是随行就市,原来有些客户想做银行理财的,可能也不会做了,而是买一张NCD去。”对于NCD对商业银行理财、同业业务产生的替代和挤出效应,一位国有大行金融市场部人士如此描述。

过去几年,同业业务不仅是银行规模扩张的利器、有效的盈利手段,更是重要的资金来源。五年前,中型股份制银行同业负债占总负债的比

例约为15%左右,而到2012年末,这一比例达到25%,最高者甚至达37%。

如果关注银行体系存款波动与同业拆借市场高度的正相关问题,你会发现,负债考核之下,银行往往通过同业存款,将保险、基金等一些异地资金吸收过来,这些资金带有明显的拆借性质,但在会计统计上往往被归到同业存款项下。实质上,其利率定价也并非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存款定价水平,而是随行就市在Shibor利率的基础上加点或降点执行。一句话,本质上是同业拆借资金,但表现为“场外交易”。

“一些中小银行采取了激进的策略,将本应设置在中后台管理部门的利率定价权、资源配置权和风险控制权不加限制地下放。”上述大行人士点评。

此前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告诉记者,同业业务开展方面,中小银行的分行拥有充分的灵活性,享有定价权,吸收资金、自主开发产品、产品研发的权利,“太灵活”以至于有的分支行,“往往讲一个故事,包装一下,产品就可以发了。”

随着同业存单的出现,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总分支机构内部话语权重新划分已不可避免,权限向总行上收是大势所趋。

“资产负债多元化将成为总行统一策略,有一些考核的东西也在进行调整。”上述大行金融市场部人士说,NCD出来以后,商业银行如何进行主动负债管理,“什么时候发NCD,发多少,这东西都是要通盘考虑,这需要多项负债业务统筹起来。”

2016年银行同业存单简析(经典版)

(此文档为word格式,可任意修改编辑!) 2016年8月

目录 一、2014年同业存单新元年 4 二、同业存单市场运行概况6 三、同业存单改善银行负债结构,为利率市场化铺路8

2013 年至今,利率市场化进程明显加速——贷款利率放开浮动区间、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浮至13 倍、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彻底改变居民和企业储蓄和理财的习惯……同时,不断收窄的息差加大了商业银行负债管理的难度,而同业存单作在此过程中对商业银行的负债管理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回顾同业存单市场的运行情况,并分析其对银行负债管理的影响。 同业存单的发展历程:2013 年12 月8 日,央行发布《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业存单业务得以落地;2014 年5 月16 日,一行三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 号文),提出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及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业务试点。2014 年下半年,同业存单发行明显提速,百家银行同业存单发行额度超过万亿,而2015 年前两个月,已有72 家银行披露2015 年同业存单发行计划,计划发行总额达到2854 万亿元。 同业存单发行具备以下主要特征:1)发行主体主要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两者发行规模占比超过85%;2)发行期限主要以3 个月和6 个月为主,与市场上理财产品主流期限接近;3)发行利率走势基本与Shibor 走势相同,而绝对水平低于同期限同业拆借利率。 同业存单的优势:1)同业存单的发行更具备主动性,商业银行可以及时根据自身需要发行不同期限和不同规模的存单,对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 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一,首次开户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开户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经双人复 核。 ,三,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予以核实。 ,四,按照规定将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在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原则上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开立同业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予以开立。 第十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不得损害本行利益~要有市场意识和收益意识~选择收益性高、流动性好的开户行~保证资金收益最大化。

银行人民币同业存单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模版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单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为规范我行人民币同业存单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及《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人民币同业存单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同业存单(以下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同业存单发行,是指我行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面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发行同业存单。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做市,是指我行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投资或买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 二、科目设置 (一)设置“254发行同业存单”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的情况。本科目下子目设置如下: 1.“01同业存单面值”,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

存单的面值情况。本子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反映在贷方,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已发行债务凭证”项目。 2.“02同业存单折溢价”,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的面值与实际发行价格(不包含利息)之间的差额及其摊销情况。本子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借贷双向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已发行债务凭证”项目。 (二)设置“271-07应付同业存单利息”子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匡计的分次付息一次还本同业存单的应付利息情况。本子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反映在贷方,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应付利息”项目。 (三)设置“457-04同业存单利息支出”子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情况。本子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反映在借方,在损益表中归属于“利息支出”项目。 三、基本规定 (一)我行发行的同业存单,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及摊销折溢价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利息收支)。 (二)我行通过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做市所持有的同业

银行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管理职责和操作规范,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发【2014】140号文)、《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文)、《中国ⅩⅩ银行同业存放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同业网银存放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同业客户在我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并签约网银,通过网银渠道将同业活期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转为定期同业存放,或办理提前支取的同业存放业务,交易资金为人民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总行金融同业部为本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推动全行同业网银存放业务;负责制定同业网银存放管理办法;负责同业网银客户类型的认定;负责制定同业网银存放利率及提前支取利率。 第四条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与现金管理部负责本业务的电子银行平台管理。 第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本业务的账户开销户管理、账务处理等运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总行科技开发部负责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调试、改造、升级、运行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经营机构负责业务推广、市场营销、客户维护工作;负责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的上报审批工作,并对上报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八条同业客户办理本业务须在我行营业网点柜面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进行网银签约,签约流程与对公网银签约流程相同。 第九条本业务系统交易开放时间为工作日9:00—18:00.在正常工作日交易均为实时。 第十条同业客户可通过ⅩⅩ银行网上银行管理系统进行大额支付转账,大额支付开放时间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开放时间相同。 第十一条本业务中活期存款转定期存款及提前支取等会计处理比照我行同业存款业务会计核算规则。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客户开户。同业客户在柜面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签约。 第十三条客户维护。办理本业务的客户在网银签约成功后,客户所属经营机构需在办理当日向总行金融同业部提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 行交易规程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附件: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确保同业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同业存单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同业存单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同业存单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发行系统提供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发行方式。 第二章发行人与投资人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1); (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3)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应与发行人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保持一致。 发行人每期同业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同业存单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同业存单总额。 发行人应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投资同业存单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人)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类产品、境外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 2 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 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 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 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操作流程 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 咨询业务操作流程 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 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 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报备申请表 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 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 备咨询回复书 3 附件1: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提示: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确保存放期限与本单位资金加权期限相匹配。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20160715新版)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 目录 关于发行人 (2) 一、成为同业存单发行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2) 二、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2) 三、如何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3) 四、如何向交易中心登记年度发行备案额度? (3) 五、如何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年度发行计划? (4) 六、发行及认购首期同业存单前,机构需做哪些系统准备工作? (4) 七、发行及认购首期同业存单前,机构如何为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用户赋权限? (5) 八、在报价发行情况下,发行人进行发行设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0) 九、发行人如何调增同业存单年度发行额度? (11) 十、发行人信用等级改变,如何披露? (12) 十一、发行人当天到期兑付的同业存单额度,当天可以使用吗? (12) 十二、报价发行情况下,如果投资人未能缴款或只能部分缴款,发行人如何做缴款确认? (12) 十三、同业存单发行的收费是如何计算的? (13) 关于投资人 (14) 十四、哪些机构能参与同业存单市场的投资申购? (14) 十五、境外机构申请开通同业存单投资权限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15) 十六、首次投资同业存单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7) 十七、机构申请开通同业存单投资权限后,为何仍无法申购同业存单? (18) 十八、申请机构在同业存单投资权限T+1日生效当天,为何【申购】栏中无可申购同业存单? (20) 十九、同业存单是否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 (21) 二十、如果同业存单到期日为周六,兑付日是周一,那么计息计到哪一天? (21) 二十一、同业存单发行要素中参考收益率如何计算的? (21) 二十二、投资人在申购后能否进行修改或者撤销操作? (21)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

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操作流程 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 咨询业务操作流程 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 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 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报备申请表 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 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 备咨询回复书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新版完整版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 新版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同业存单常见问题解答 目录 关于发行人 一、成为同业存单发行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2、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具体名单可至中国货币网查询)。 3、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二、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1、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人民银行备案通过后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交材料、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 3、交易中心审核材料后,发行人还需在每年发行首期同业存单前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披露满3个工作日后可发行当年首期同业存单。 具体要求与所需材料请前往中国货币网下的【市场公告】查询当年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三、如何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1、全国性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总行进行备案,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向所属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2、备案需提交“关于报备XXXX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的报告”,并以附件形式提供(1)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每年发行首单前、年度发行计划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计划均需备案)(2)同业存单内部管理办法。

四、如何向交易中心登记年度发行备案额度 发行人首次发行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 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需加盖发行人机构公章,以前年度已经发行过同业存单的机构,若基本情况无变化则无需提交)。 3、发行现场登记申请表(若需要现场监测投标过程的机构,需要提交此表)。 五、如何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年度发行计划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发行人将加盖公章的并通过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制作成PDF文件,上传至指定邮箱 六、发行及认购首期同业存单前,机构需做哪些系统准备工作 1、做好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电脑的配置工作,具体如下:(1)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须通过本币交易系统快捷登录方式进入。 (2)首次使用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需按照《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会员端操作手册》进行电脑配置。

XX农商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XX农商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存单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同业存单发行和交易业务运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及有关金融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同业存单的发行和交易业务。 发行业务,即本行作为发行人,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采取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方式,面向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发行同业存单的业务。 交易业务,即本行作为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同业存单,以及在二级市场进行同业存单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本行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五条同业存单业务实行前中后台职责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六条本行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同业业务前台部门为同业存单业务实施部门,负责拟定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监管联络及跨部门协调等工作,负责同业存单发行和交易的前台系统操作、同业存单托管系统操作。 第八条同业业务中台部门负责对同业存单发行业务风险政策、风险计量政策提出建议,对同业存单涉及的市场风险实行监控。 第九条同业业务后台部门负责对同业存单发行业务计划提出意见建议,并结合全行资产负债合理配置和流动性管理需要向前台部门出具融入融出资金指令书。总行营业部负责同业存单业务日常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三章发行及交易授权管理 第十条业务授权分为董事长授权和内部转授权。 第十一条董事长授权包括年度授权和阶段性业务授权。 年度授权:是指全年发行额度的业务授权和对单笔发行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一)首次开户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开户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经双人复核。 (三)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予以核实。 (四)按照规定将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在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原则上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开立同业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予以开立。 第十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不得损害本行利益,要有市场意识和收益意识,选择收益性高、流动性好的开户行,保证资金收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由财务会计提出初步意见,报本行领导审批后开立。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35项主要财务科目详解!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35项主要财务科目详解 (一)资产端:贷款、证券投资、与同业资产三足鼎立 1.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顾名思义,该科目主要由现金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两部分构成。现金主要为该银行在报告时点的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主要包括三项,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以及财政性存款等。此处的财政存款为一个会计科目,由于一部分财政存款会存放在商业银行中,商业银行不能随意使用,需要定期缴存中央银行,因此在资产端会将这部分财政性存款录入到该科目中,与其他资产进行区别。正如上面的分析,从银行是否可以使用该科目下资金进行其他资产投资的标准进行划分,也可以将该科目划分为非限制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以及限制性资产(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两大类。 超储率是衡量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其与资金利率的走势非常相关。观察16家上市银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占总资产的比重可以发现,其历史趋势表现为05年之后出现急升,从9%上行至15%左右,随后稳步上升至11年前后,达到17%-18%的水平,之后便步入一个震荡下行走势,目前稳定在15%-16%的水平;同时,超储率也从3%-5%左右的平台下降至如今1%-3%左右的平台上,这也是造成近年来资金利率中枢上行的原因之一。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该科目资产规模可以衡量银行可以使用的资金规模,因此在大部分时间内其占总资产比重与超储率具有一定正相关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阶段,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规模会发生一定变化,会导致该科目占总资产比重随之发生变化,同时对超储率产生相反的影响。比如,11年升准阶段,法定存款准备金增加但超储率下降;12年降准阶段,法定存款准备金下降但超储率上升。 2.发放贷款及垫款。该科目主要包括本行按规定因办理承兑汇票、开出保函、开出信用证以及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各项垫款、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本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出的资金等资产。可分为企业贷款、个人贷款和票据贴现三大类,公司贷款主要包括一般贷款、融资租赁、贸易融资等,个人贷款主要包括信用卡及透支、小微企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法规类别】银行业务 【修改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修订《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的公告(2016) 【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布日期】2013.12.10 【实施日期】2013.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13年12月10日) 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确保同业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1.3 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同业存单的发行应充分进

行信息披露。 1.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同业存单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1.5 同业存单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发行系统提供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发行方式。 第二章发行人与投资人2.1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1); (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3)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应与发行人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保持一致。发行人每期同业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同业存单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同业存单总额。 2.3 发行人应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2.4 投资同业存单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人)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信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和交易,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不含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上面向金融同业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总行专门委员会及职能部门职责 (一)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 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的年度发行计划,并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同业存单发行的时机、金额、期限、利率水平等重要发行要素; 3.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拟定同业存单投资计划,对同业存单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二)金融市场部 金融市场部为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及交易部门。主要负责: 1. 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 2.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完成我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承销发行工作,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额度注册;

3.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发行与投资交易; 4.牵头组织或配合同业存单客户的营销与维护,共同做好同业存单的发行工作; 5. 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信息披露工作; 6. 其他同业存单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 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相关核算办法,开设相关会计科目; 2.在规定时间内配合金融市场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做好披露本行财务报表等信息工作; 3.负责同业存单的付息兑付工作。 (四)运营管理部 1.负责落实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做好账务处理; 2.负责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及清算结算相关工作。 (五)风险管理部 负责牵头同业存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分行职责 配合总行做好客户推荐和营销工作,确保本行同业存单的顺利发行和客户资金的稳定。 第三章同业存单发行 第六条同业存单发行年度计划及具体方案应根据利率市场化推进进程、同业市场利率水平、同业客户投资需求、我行资产负债结构状况及经营管理需要等因素综合制定。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银行人民币及外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在保证我行拥有正常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保持账户中留存有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的流动情况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应及时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 第四条总行及各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主账户。

第五条因信贷、结算以及费用支出等业务需要,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辅助账户。 第六条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账户按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账户和非结算性账户。结算性账户指企业银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除此之外的为非结算性账户。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确定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 第八条总行资金部门负责审批分、支行营业部门上报的人民币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合规性及结算业务量等。 第九条总行资金部负责审批分、支行资金部上报的人民币非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量、期限及利率等。 - 1 -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附件: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确保同业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同业存单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同业存单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同业存单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发行系统提供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发行方式。 第二章发行人与投资人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见

附件1); (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3)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应与发行人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保持一致。 发行人每期同业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同业存单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同业存单总额。 发行人应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投资同业存单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人)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类产品、境外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及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

252家银行同业存单余额及到期情况分析(截止2018年1月10日)

252 家银行同业存单余额及到期情况分析(截止2018 年1 月10 日) 正文】同业存单在2017 年受到的关注度明显提升, 不仅因为其在量的方面对弥补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和丰富同业链条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还在于其发行利率水平对整个金融市场具有较强的指示效应。此外,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也不断将其推上风口浪尖,如约束货币基金对同业存单的投资、限定1 年期以上的同业存单发行、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的 1/3 考核、18 年同业存单备案额度窗口指导等等。因此,有必要在把握同业存单整体脉落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各银行同业存单的实际现状。首先来看一下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情况,各期限同业存单发行利率自2017 年9 月中旬重启上扬走势、重现期限倒挂,并在2017 年底达到新高后, 18 年伊始便开始直线下降,下降幅度和2017 年6 月那一波比较像。 1 个月、3 个月和6 个月同业存单发行利率分别从2017 年 12 月28 日的5.6555% 、5.5488% 和5.3718% 的历史新高分别降至2018 年1月上旬的3.4558% 、4.7273% 和4.6800% ,仅在10 天内,下降幅度便分别高达220 个BP 、82.15 个 BP 和69.18 个BP ,可见同业存单在2018 年开局面临的复杂情形。 笔者尝试对252 家银行的同业存单存量及占比情况进行了汇

总统计。截止 2018 年 1 月 10 日,252 家银行的同业存单余 额为 78201.90 亿元,相较于 2017 年底的 77229.70 亿元, 增长了 972.20 亿元。一、各类型银行汇总统计分析: 以来增长了 972.20 亿元,股份行、国有大行等贡献幅度较 大。通过对比各类型银行 2018 年 1 月 10 日与 2017 年底的 同业存单余额来看, 252 家银行同业存单余额环比变动 972.70 亿元,增长 1.26% ,增长幅度主要有股份行、 国有行、 农商行等推动。 股份制银行 10 天内余额增加了 536.70 亿元, 4 家国有银行余额增加了 187.40 亿元, 城商行增加了 59.40 亿元。其中,各类别银行中,只有民营银行的同业存单余额 出现了下降。二、具体银行同业存单余额排名分析(一)同 业存单余额前 100 排名(截止 2018 年 1 月 10 日)报告按 同业存单余额的高低对 252 家银行进行排名, 选择前 100 名。 同业存单余额的大小通常与其规模成正比,与存款占比呈反 比,如果规模较高或扩张较快,则意味着资金需求较大,同 业存单的重要性便会提升。而如果存款占比较高,则意味着 资金的很大一部分靠存款即可,同业存单的必要性便会降低。 具体来看,股份行同业存单余额普遍较高,其次为城商行。 业银行与浦发银行分别以 5013.90 亿元和 5004.10 亿元 的同业存单余额位居 252 家银行的前两位, 也是同业存单余 额超过 5000 亿元的唯一两家银行,远高于其它银 行。 18 年 1.兴 2.同 5000

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同业存款管理,明确同业存款部门管理职责和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概念和分类 第一条同业存款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的存款业务和我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 第二条按照不同的标准,同业存款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照用途分为同业一般存款和同业清算存款; (二)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同业存款的管理部门是综合计划部,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国际业务部。综合计划部负责同业存款的权限审批;财务会计部负责同业存款的账务处理;资金营运部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国际业务部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 第四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和各支行是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资金营运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存款营销工

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同业存款。此外,资金营运部根据总行审批意见办理存放同业业务。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和各支行是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国际业务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营销工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 第六条同业存款开户和销户需上报综合计划部,同时向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人民币同业存款)、国际业务部(外币同业存款)报备。 第三章利率管理 第七条同业清算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小额同业一般存款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1000万元以上大额同业一般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须经总行层级审批。 第九条等额外币同业存款办理条件及流程比照人民币一般存款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存放其他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由资金营运部发起,金额、利率、期限条款按总行审批意见执行。

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优选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强化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要求,规范了会计核算和资本计量要求,设置了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要求,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同时,《通知》为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开了“正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

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符合国务院“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韧性;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将加强协调配合,统一监管标准,依照法定职责,按照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完)附件: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银发[2014]127号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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