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办法

***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直接出资企业是指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及暂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出资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其出资设立的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统称为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向出资人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按事项种类及性质,分为核准和备案

两类。核准事项须报区政府批准,备案事项应及时向区国资中心报备。

第二章企业内部决策流程

第五条企业应依据公司章程,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明确重大事项决策范围,明确决策机构相应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明确回避情形,并报区国资中心备案。

第六条企业重大事项应由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办公会议等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并按本办法规定,向区国资中心报告或报备。

第七条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的意见、决策结论、表决意见和理由、投票实样等,应当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八条企业违反规定决策重大事项,并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决策参与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有证据表明,在决策过程中或表决时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异议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章报告事项及流程

第九条企业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区国资中心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

(一)企业改革工作计划及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合资重组、解散、清算、申请破

产,企业内部子企业整体转制、职工安置等;

(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主要包括:增减注册资本、债权债务处置、资产非公开转让、账面原值1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资产非正常报废核销、评估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公开转让等;

(三)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事项。主要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合资、非政府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等;

(四)企业发行债券、对外担保(区属企业互相担保除外);

(五)企业3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大宗物品购置及其他重大支出;企业购置公务车辆;

(六)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年度经营目标;

(七)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任免;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他企业兼任领导职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出国出境;

(十)企业“三定方案”,包括:内设机构、中层职数、人员编制;

(十一)企业特殊人才选聘及薪酬方案、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薪酬分配方案;

(十二)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应当报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子企业涉及本条款(六)(七)(八)事项,需向其所在直接出资企业报批;其他事项由其所在直接出资企业审核后转报区国资中心。

第十条对于需报告事项,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履行重大事项决策流程的内部决议;

(二)有关可行性报告、方案、意向书和合同;

(三)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四)区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企业重大事项经区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区政府核准,由区政府办抄告相关单位,或由分管国资中心的副区长审批;第九条(一)(二)(三)中涉及3000万元以上支出事项,由分管国资中心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第九条(一)(二)(三)中涉及5000万元以上支出事项,及其他特别重大事项需转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相关会议审议决定,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经济行为已有文件依据的,由分管国资中心的副区长审批。

第四章报备事项及流程

第十二条企业下列事项应报区国资中心备案:

(一)企业中层任免;

(二)直接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的考核办法及结果,企业员工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

(三)直接出资企业内部制度和各类报告,包括:财务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职工薪酬考核分配办法、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其报告、财务快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政府项目投资事项;

(四)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投资事项;

(五)企业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下的非正常报废核销;评估值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公开转让;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六)区属国有企业之间借款及互相担保;

(七)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对国有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八)区国资中心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子企业涉及本条款(一)(二)(三)事项,需向其所在直接出资企业报备;其他事项由其所在直接出资企业审核后,向区国资中心报备。

第十三条各企业应于内部决议或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履行报备程序,随附企业内部决议、决策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责任

第十四条重大事项由直接出资企业负责按规定向区国资中心报告或报备,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区国资中心定期对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报备流程的,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企业,由区国资中心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劳动用工、公款存放、资产评估等须履行报告或报备程序的其他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出资的集体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鄞国资委〔2013〕3号)同时废止。

领导在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交流会讲话

领导在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交流会讲话 领导在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交流会讲话 摘要:同志们:今天召开的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交流会非常重要,可以说,这次会议既是一个经验交流会,也是一个工作再动员、再部署会,对于我们切实抓好后一个半月的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国资委今年的各项目标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刚才,五个监事会和六户企业的代表 今天召开的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交流会非常重要,可以说,这次会议既是一个经验交流会,也是一个工作再动员、再部署会,对于我们切实抓好后一个半月的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国资委今年的各项目标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刚才,五个监事会和六户企业的代表分别就监事会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交流;同志全面总结了今年以来监事会工作的开展情况,客观分析了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特点和存在的不足,并对下一步的工作做了部署,我都同意。下面,我结合国资委目前的工作,再讲几点意见: 一、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在探索和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今年以来,国有企业监事会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国资监管的中心工作,不断探索符合实际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模式,认真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及时反映情况,深入揭示问题,积极建言献策,为推动监管企业强化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科学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对此,市国资委是满意的,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也给予了充分肯定。 (一)监督范围不断扩大,监督合力逐步形成。今年以来,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共向8户企业派出了监事会。截至目前,已经派驻监事会的企业达到45家,形成了一定的监督网络,覆盖面越来越宽。同时,监事会的监督注重加强与企业内部审计、纪检、法律、财务、投资和风险管理等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拓展了与企业沟通的渠道,延伸了监督触角,在整合监督力量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二)牢牢把握职责定位,监督效果有所提高。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督促各监事会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标准,紧密结合实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XX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围、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X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 (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 (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 (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

等;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 (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 (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 (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 (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 (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 (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七条采购实施单位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协助招标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具体负责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三)协助招标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四)负责发起拟订、办理招标工作流程中的各类网上审批流程; (五)负责具体组织合同谈判与签署工作; (六)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八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规定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规定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4 页

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规定 a)工程建设人员来自四面八方,为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控制和管理,总承包商将制订工程建设员工基本守则,作为参加工程建设施工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其具体内容如下: b)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总包商制定的 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施工现场的工程秩序和施工环境。 c)以总包商确立的总体目标为导向,立足本职、精心管理、精心施工,共同为业主提供高品位的建筑产品而勤奋工作。 d)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文明施工、规范作业、珍惜员工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确保国家和企业的财产不遭受损失。 e)自觉爱护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和材料设备,积极参与施工全过程的建筑产品保护,自觉抵制一切损坏建筑产品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f)发扬大工程大协作精神,增进员工之间团结协助的亲密关系,树立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的思想,确保工作质量和施工质量,齐心协办携手共进。 g)积极参与创建苏州文明卫生工地的活动,创导良好的文明作业风范和个人卫生习惯,树立一流员工形象和工地形象。 h)为了有效地协调进场分包商及其所属员工的管理行为和作业行为,保证工程建设员工基本守则的贯彻落实,创造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总包商采用以下具体措施: 1、身份识别 为便于总包对进入现场的各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及工人的管理,正确 第 2 页共 4 页

识别其所属单位和身份,采取以下措施: 2、安全帽识别 要求各分包商的管理人员与工人佩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安全帽正面粘贴其所属公司的标志,侧面粘贴代表其身份的工号。各分包商的安全管理部门进场后向总包安全管理部门提交资料,内容包括安全帽颜色的规定、公司标志的样本、所有人员的名单及工号,便于总包的管理。 3、工作牌识别 凡是在现场工作的所有人员只要未离开现场,必须佩戴工作牌。工作牌由总包统一制作。工作牌上注明公司名称、姓名、工号并粘贴本人近期照片。工作牌的工号与安全帽的工号必须一致。 第 3 页共 4 页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管和决策是法律法规赋予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重要职责,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执行出资人的意见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我市出台的关于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等一系列制度,都对相关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审批或备案管理的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便于各企业把握和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的规定,更好地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现就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及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改革改制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 2、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 4、企业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 5、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上述皆为审批事项。

二、企业投资发展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2、企业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 3、企业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4、企业收购非国有企业产权或购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重要设备; 5、企业开发国有土地; 6、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7、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的;参、控股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的; 8、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未开工建设的; 9、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管理机构情况; 10、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及编制说明、本年度执行计划、年度实施进展情况;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Word 文档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7-08-02 15:35:50 访问次数:50 为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下意见。 一、适应改革进程,拓展工作思路 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实行这一制度以来,监事会认真履行《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挥替代的作用。实践证明,监事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对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为进一步发挥监事会造了有利条件。监事会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握出资人监督的定位,紧紧围绕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完职责,提高监督时效,改进工作方式,加强队伍建设,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作出要认真总结监事会工作的经验和不足,适应变化的形势,抓紧做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修订工作。 二、切实履行职责,增强监督功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会工作是国有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的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监事会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更好地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发挥监事会作用要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拟订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时,要征求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要健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机制,加大处理落实和参考利用的力度。 监事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出资人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出资人关注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执行国有资产有关政策规定情况,深入开展检查,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服务。对国资委及职能机构征求的有关意见,积极予以配真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三、加强当期监督,提高监督时效 从2007年开始,监事会由当年检查企业上年度情况逐步调整为监督检查当年情况,次年上半年提交年度监督检体现现场监督和直接监督的特点和优势,把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分析企业月度报、查阅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资料和访谈座谈等多种方式,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内及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对企业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评判。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每年对企业进集中检查,并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相衔接。已由监事会安排检查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不再重复审计。如遇重或急需检查的事项,要及时安排力量进行检查。 坚持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原则,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意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要及时提交专项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企业交换意见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 中央企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企业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等有关会议,要提前通知监事会。企业的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让、重大并购、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监事会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经营管理资料,要及时向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招聘的员工。 第三条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府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和高级管理岗位人才另行确定); (四)身体健康。 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招聘计划须由市局组织人事科进行初审后,报局党委研究核准,

原则上每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随时申报。 第七条国有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市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 (四)招聘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政审; (七)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拟聘用人员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九)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第九条企业急需的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特殊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市粮食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可直接办理调动(录用)手续。 第十条国有企业新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

关于驻现场运维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驻现场运维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驻现场运维人员工作顺利开展,构建有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运维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提升技术水平、保证工作质量、积极开展工作,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管理的目的 1.确保运维工作目标的实现,提升运维人员工作能力,实现运维人员和公司共同提升和发展。 2.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依托考核管理手段,提高运维人员工作积极性和水平。 3.提高运维人员的规范化和计划性,引导运维人员按照正确的思路做事。 第三条考核管理的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沟通改善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3.均衡发展与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信通公司签订运维服务合同,并在信通公司进行现场运维服务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考核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考核管理小组 成立考核管理小组,组长由部门经理担任,成员由运维经理、运维组长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运维人员考核管理指标和实施

细则,健全考核管理制度,实施考核评价,与运维人员进行辅导与沟通,兑现考核结果等。 第六条考核管理负责人 考核管理负责人由运维经理担任,主要负责与运维人员确定考核管理目标,全程跟踪考核目标的执行情况,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帮助运维人员研究制定业绩改进和能力提升措施。 第三章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条考核指标制定 1. 对于运维组成员,根据信通公司反馈的月度考核结果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惩; 2. 对于运维经理,部门经理在信通公司打分基础上,根据如下加减分规则评定最终考核结果: 序号考核指标评价方法 1 团队总体 表现 根据整个团队对客户现场及公司内部各项制度遵守情况进行评价: 未发生违反客户现场及公司各项规定的情况,加5分; 每发生一次违反客户现场及公司规定的情况,视严重程度扣1-5分。 2 团队建设根据能否带动团队成员积极、主动工 作,提升团队的整体效率,提高团队形象 方面进行评价:

惠阳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项办法

惠阳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项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健全重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构建国资国企和谐发展环境,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广东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1〕3号)、?中共惠阳区委办公室、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转发<惠阳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惠阳区委办发电[2012]66号)、惠阳区维稳综治办?惠阳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国资国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估范围和评估内容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是指在实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之前,对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开展系统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从源头上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和激化。 (一)评估范围 本实施方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包括: 1、区属国有企业改制; 2、区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重组; 3、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产权变动;

4、区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 5、其他涉及企业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区国资办信访维稳领导小组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评估内容 1、合法性评估: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政策规定。 2、合理性评估: (1)是否符合企业未来发展需要和职工的长期利益; (2)是否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 (3)是否考虑到职工对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对战略投资者的认同程度和对未来的预期; (4)是否考虑企业管理层的支持程度; (5)是否符合宏观经济环境、社会舆论环境、企业所在行业要求、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 (6)是否可能引起不同利益群体的攀比。 3、可行性评估: (1)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 (2)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3)领导班子和各级负责人是否得力; (4)按相关规定,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021年国企监事会工作报告范文

XX年国企监事会工作报告范文 XX年度股东会提出了XX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宏伟战略发展奋斗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下面是的关于XX年国企监事会工作报告,欢迎阅读参考! 山西省福建商会第二届监事会是今年三月十二日在第四次会员 ___上选举产生的。近一年来,监事会在理事会的支持下,在全体监事的共同努力下,按照商会章程履行自己的职责,做了一些工作,主要是: 一、召开了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学习了商会章程关于监事会职能的规定,全体监事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职责,表示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监事会的工作,不辜负全体会员的重托和信任。 二、讨论了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严格依照章程办事。做到既要履行好监督的职能,保证商会各项工作依法照章进行(.),保证会员大会的决议贯彻落实,又要促进商会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努力维护商会 ___班子的团结,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出现意见分歧的时候,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四、对商会的日常财务开支实行监督,近一年来,未发现有违反财务纪律和商会财务制度的问题。 五、参与筹备商会成立十 ___典,保证庆典活动的顺利进行。 各位会员,一年来监事会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离会员的要求还很远,特别是在 ___会员,反映会员的要求上,还做得不够。我们一定要在今后工作中采取积极措施,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把监事会的工作做得更好。 我受公司监事会的委托,向本次股东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请各位代表予以审议。公司XX年度股东会召开以来,监事会认真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党委、董事会和各位股东的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下,严格按照公司监事会的工作议事规则办事,忠实履行监事会的各项工作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结合生产经营、 ___与发展等各项工作的实际,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积极谏言献策,为加快公司经济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争创两个文明建设的新成绩做出了积极的努力。现将监事会一年来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年来,公司监事会以XX年度股东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生产经营、 ___发展的稳定大局,全面贯彻落实公司三届三次董事会、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 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员工管理办法

员工管理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员工管理办法 目录 1.员工守则·················································································2 2.员工职责·················································································3 3.工资与奖励··············································································11 4.处罚制度·················································································12 5.员工考核办法···········································································14 6.员工培训 (21) 员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二条公司倡导树立“团队”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第三条员工守则 1.按时上下班,提前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2.工作期间不得有吃零食、打扑克、干私活、扎堆聊天,长时间接打电话,玩 手机游戏等脱岗、漏岗、窜岗及离开工作区域或擅自换班行为. 3.工作期间不准擅自拿代币打游戏,不准送人情币,不准给客人指台及克扣客 人钱、分、币,不准赊分、私自赠分、补分,不准向顾客索取财物和接受客

国有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模版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全面承担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铁”)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中铁股份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公司或所属各子、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中国中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或事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全资子公司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是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办事机构、各分公司指定的专门 机构具体承担本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第六条下列人员为本报告所称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各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日常联系人。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内部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本部门或本公司日常联系人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的董事长、各分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各子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各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组织和协调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股权监事会工作制度调研报告

国有企业股权监事会工作制度调研报告 我国近年来实行的独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在 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在维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转变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外派监事会制度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切实保证出资人监督到位,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尤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混合所有制企业将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股权多元化的企业也会越来越多,外派监事会如何发挥作用,亟待我们研究和思考。 一、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后,监事会制度在实现管资本转变中遇到的新问题 依法监管是外派监事会必须坚持和遵循的原则,《公司法》和《监事会条例》作为监事会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其中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国有经济发展变化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变化的需要。如《公司法》中只对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了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等一系列新思路、新任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两个:一个是加快国有

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另一个是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对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分类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大部分国有独资公司将转化为国有控股、参股形式的公司。随着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形式的实现,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国有多股、国有控股公司的监督,对其他国有多股、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是否需要派出监事会或产权代表,外派监事会与企业内部监事会的关系等问题需要明确,并以制度形式加以规范。又如随着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后整体上市的公司越来越多,随着“走出去”战略实施后境外国有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等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如何监管上市公司和境外资产、如何监督由多家国有企业共同投资组建的国有股份制公司等,缺乏明确规定。具体问题:一是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如何设立?如何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二是主营业务整体改制上市(包括为上市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不上市而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占集团母公司资产比重很大的企业,国有资本如何通过监事会制度体现国有资本的意志,保障实现国资的效率、安全和投资方向,都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新形势下,监事会如何设立、如何发挥监督作用?三是由多个国有股东尤其是国家股和国有企业法人股构成的国有独资公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 人、副书记1~2 人、委员若干人,设纪

机关管理人员下现场管理制度

机关管理人员下现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规范机关管理人员经常深入现场行为,及时了解、掌握现场运行情况,帮助和督导解决现场实际问题,确保公司管理系统健康有序运转,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关管理人员是指机关各部室在XXXX 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现场是指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各部部长、副部长每月下现场不少于一次,运营部管理人员每月下现场不少于两次,其他部室管理人员每月下现场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机关管理人员下现场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深入实际,了解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第五条机关管理人员下现场严禁违章指挥,避免越位指挥,做到到位而不越位、不错位。 第六条机关管理人员下现场要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听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积极参与一些临时性工作。 第七条党群工作部管理人员下现场重点关注内容: 1、了解职工就餐、住宿、洗浴及冬季供暖、夏季防暑等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

2、了解在考勤休假、绩效考核、人员配置和管理人员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查看在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宣传教育和制度执行等方面的情况; 4、核对仓储量、运输量等各类统计上报数据的实际情况,规范各种报表。 第八条运营部管理人员下现场重点关注内容: 1、了解装卸、库存、料堆打水、取制样及机车、车辆运行等作业环节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同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2、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对现场设备进行点检,查看各类设备管理记录台账,对设备缺陷、隐患及时处理; 3、检查现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6S”现场管理情况,重点是“三违”、隐患排查情况,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九条市场部管理人员下现场重点关注内容: 1、采购合同、运输合同兑现情况,采购物料化检验指标是否达到合同标准; 2、主动关注、及时掌握策克口岸煤炭进口量、价格、销路等市场动态。 第十条财务部管理人员下现场重点关注内容: 1、了解合同兑现情况,提前筹划资金; 2、开展核对结算数据、报税等财务工作。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办法

***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直接出资企业是指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及暂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出资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其出资设立的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统称为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向出资人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按事项种类及性质,分为核准和备案

两类。核准事项须报区政府批准,备案事项应及时向区国资中心报备。 第二章企业内部决策流程 第五条企业应依据公司章程,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明确重大事项决策范围,明确决策机构相应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明确回避情形,并报区国资中心备案。 第六条企业重大事项应由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办公会议等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并按本办法规定,向区国资中心报告或报备。 第七条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的意见、决策结论、表决意见和理由、投票实样等,应当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八条企业违反规定决策重大事项,并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决策参与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有证据表明,在决策过程中或表决时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异议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章报告事项及流程 第九条企业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区国资中心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 (一)企业改革工作计划及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合资重组、解散、清算、申请破

五粮液:2019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9年,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股东权益出发,各位监事勤勉尽责,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审阅财务报告,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现将2019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制度建设情况 2019年,监事会紧紧围绕公司的战略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编制《五粮液监事会工作手册》,手册中包含新增《财务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内部控制监督办法(试行)》《外派监事工作指引(试行)》等7个制度,修订3个管理制度,构建信息网络平台,提高监事履职能力,着力打造国企标杆监事会。 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召开5次会议,审议通过18项议案。在审议过程中,着眼预期管理和风险应对,具体召开情况如下:

三、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依法运作、财务状况、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内部自我控制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经监事会研究决定,形成以下独立意见:(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决策程序,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进行监督,认为: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监事会在监督范围内,针对信息披露监督工作,未发现有损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行为,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根据《财务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跟踪公司财务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过程,掌握子公司财务管理情况;定期审阅财务报告,分析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9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后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和专项使用,未发现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与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与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

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与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非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大小及工程进度,可在其她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 第八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 (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 (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 (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 (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备案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对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对外担保和对外出借资金; 2.融资计划(包括发行企业债券); 3.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包括注册全资子公司)项目; 4.国有股权转让; 5.处置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资产。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变更注册资本; 3.对外投资(包含注册全资子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4.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 5.资产核销; 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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