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

第五章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
第五章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

第五章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

第五章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考试)企业治理结构是一种契约制度,它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使企业内的不同利益主体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和相互制衡机制。

第一节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创新原则

一、企业治理的核心是激励与约束经理人的行为

(一)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及其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首要原因是资本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但是,代理关系并不必然导致代理问题(agency problem)。代理问题的核心是如何给代理人提供必要的刺激和动力,使其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努力工作。代理问题的产生还导源于另一个条件,即代理人与委托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性。资本所有者作为委托人拥有剩余索取权,他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经理人员作为出资人的代理人,除了追求更高的货币收益外(如更高的薪金、奖金、津贴等),还力图通过对非货币物品的追求实现尽可能多的非货币收益。所谓非货币物品,是指那些通常不以货币来进行买卖,但和那些能以货币买卖的物品一样可以给当事人带来效用的消费项目。

(二)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效用函数的不完全一致性,所以为了防止代理人利用委托人的授权从事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活动.就需要监控代理人的行为。显然,代理人努力程度的信息对于双方达成一个理想的合同是至关重要的。针对代理人努力程度的信息也常常包含某些错误或误差。于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常常存在道德风险问题。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1。由合同的不完全性所诱发的道德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条件:

第一,由信息不对称性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在信息为私人所掌握的情况下,即使所有的当事人对风险都持中立立场,道德风险也是不能避免的。

第二,由订立合同的障碍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当签订详细的能适应各种情况的合同所费甚多因而个人无法掌握有关信息时,也会导致合同的不完全性,从而也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第三,合同实施对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合同实施的费用和其他限制是订立完全性合同的另一个障碍。

在存在道德风险的条件下,如何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签订最优化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市场机制及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对于缓解委托代理关系下的道德风险也是很重要的。

(三)委托代理关系下的激励约束机制设计

为了避免发生代理人利用委托人的授权从事与委托人利益不符的活动,减少道德风险,就需要设计一套对代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他的同时,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分布具有不对称性,所以设计激励约束机制所遇到的普遍问题是:当委托人向代理人了解他们所属类型的信息时,除非通过货币支付或者某种控制工具作为

1约翰.伊特韦尔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最后,资本市场的竞争对代理人行为的约束。资本市场竞争的实质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它的主要形式是接管。接管被认为是防止经理损害股东利益的最后一种武器。

二、股东至上主义企业治理模式面临的挑战

在上个世纪的70年代以前,由于试图坚持新古典经济学范式那永恒不变的内核,从马歇尔直到倡导不完全合约的哈特等均相信,企业行为的决定者是企业主,是提供物质资本的出资人,企业的目标就是追求出资人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在新古典经济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流企业理论证明了资本雇佣劳动是最有效率的企业治理结构。此逻辑在自然人企业中就表现为资本家既当监工又获利润,在法人企业中就表现为拥有剩余索取权的股东如何通过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使企业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

企业实质上是一个契约网络,其中有正式的文本合同,也有非正式的人际关系。当事人之间依据自身所拥有的物质或人力资本以及预期该资本在未来企业成长过程中的相对地位展开谈判,形成复杂的契约网络。如果各方谈判力接近,则不存在强制;如果各方谈判力悬殊,拥有较大谈判力的一方就可能获得单方控制权,由此导致命令——服从式的制度模式。

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在上述的契约观中找到根基。这就是给定一个初始状态,其中具有不同物资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个人或组织通过谈判来分配各自的责任、权利和利益,谈判的结果就是形成一份有约束力的契约;由于经济人的有限理性、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个人或组织初始资本存量的不同,导致权益分配的不平衡;给定一个动态的干中学的机制,利益相关者之间会展开谈判活动,以寻找对自己最有利的权益安排,这种再谈判过程导致了企业制度的演进;就现实的企业来说,出资人,职工、经理人员、债权人、长期的供货商及销售代理商等个人或组织确实对企业的权利与利益分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意味着现代企业理论必须合理地解释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对企业绩效的决定作用。

其实,“资本雇佣劳动”或“股东至上主义”的最优证明只能限制在严格的新古典范式内。然而,在现实的企业所有权安排中,企业只有为利益相关者服务并让利益相关者不同程度上参与企业治理才会获得高效率。

资本雇佣劳动或股东至上主义不仅在理论上面临很多质疑,而且在企业发展的实践中也面临各种挑战。上世纪8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放松管制以及恶意收购浪潮使人们开始怀疑股东至上的企业治理结构。因此,美国的2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通过设置一系列约束措施,要求企业在被收购时应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欧洲的不少国家在战后就开始通过立法强制规定必须接受职工进入企业决策层,由此形成共同治理模式。

三、产权的内涵与企业治理结构的主体

(一)产权与物权:对订立企业合约前提的再思考

现代企业理论把企业视为一系列契约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财产权的一种方式,其隐含的前提是签约人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包括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拥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这种产权交易的结果形成了企业所有权。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是区分了产权与物权的不同含义。

产权与物权的差别性表明产权的行使将受到某种限制。这种限制既可能来自于禁止某人利用自己的财产去损害他人权益的社会强制,又可能来自于产权的分解。产权分解意味着同一产权结构内并存着多种权利,每一种权利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超出这个范围就会对其他权利造成损害,从而要受到其他权利的约束。

(二)企业治理结构主体多元化是产权内涵的逻辑延伸

如果承认产权与物权的不同含义以及产权行使的受限制性,就能够推导出企业治理结构主体多元化的逻辑结论。

第一,企业治理结构作为一组契约已经隐含地假定,缔结该契约的当事人必须是独立的、平等的产权主体。

第二,产权的内涵与现代契约的有限制特性相一致。尽管契约是个体意愿和选择的表达,但选择总是有限制的。它反映了在企业治理结构的演变中两个以上的产权主体(包括利益相关者)不断地冲突与合作的过程。

第三,产权的核心是对人的行为,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界定。这说明缔结契约的当事人并不必然由传统的物的所有者充当,仅仅具有人力资本的劳动者也应是产权主体。

契约背后隐含的产权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要求企业治理结构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独立的关系,这些相互关联的主体组成了“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经理、生产者、消费者、供应商及其他有关利益主体)。产权的基本内涵在承认一个人追求和保护自身产权权益的合理性、合法性的同时,强调应考虑产权的行使对他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因此,企业治理结构主体多元化是现代产权内涵的逻辑延伸。

四、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与企业所有权安排

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使经济人的理性选择行为受到限制。因此,行为人在支配归其所有的人力资本以追求最大化时将会面临约束,这意味着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并非是完全不可分离的(尽管从自然属性看两者是合二为一的)。

人力资本一定程度的可抵押性只能说明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有可能分享企业所有权,但并非说他一定能获得这种权利。若要使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还要取决于影响合约各方谈判力的一系列条件,而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和团队特征则是最重要的条件。

人力资本的专用性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企业治理的重要依据,因为专用性人力资本的积累引致了将来的谈判力,从而可能改变既定的利益状态。

企业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团队生产或长期合约的集合,而企业的团队本质又表现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在企业中,一些资源的价值依赖于其他相关的资源,依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持久合作,任何一方的随意退出或机会主义行为都可能使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相互依赖的资源也是相互特异的,从而存在替代成本。为保护依赖性资源免于受损,团队成员只有缔结长期合约,以确保一个可预期的补偿。企业专用性资源的团队特征确保了企业所有权分配对参与各方都有利(至少任何一方都不受损)。

五、企业治理结构的客体与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

作为企业治理结构客体的企业所有权首先表现为剩余索取权。由于企业的契约是不完备的,所以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就变得至关重要了,因为它能影响每个企

业参与人事后讨价还价的既得利益状态。但不管剩余索取权的最终分配结果如何,现代产权理论与现代契约理论承认,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都有平等

的权利索取剩余,这种可能性若要转化为现实性,则要通过所有企业参与人之间

显性或隐性的谈判,还要取决于谈判时的环境条件。

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合称为企业所有权。企业所有权是产权内涵的延伸,但又相对独立于财产所有权。对一个企业合约来说,财产所有权是订立合约的必要前提,企业所有权则是它的真实内容或客体。

如果仅仅把最优的企业所有权安排描述成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对称性分配,则未免有些太过笼统。事实上,权利作为客体总与相应的主体有关,主体身份的认定、主体之间的关系都会赋予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的不同含义。

若假定企业治理结构主体的唯一性,那么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集中对称分配就类似于两点分布。无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是集中地对称于雇主还是从业员(或雇员),这些经济学家都假定企业治理结构主体的唯一性。但是,初始合约并不是持续稳态的。随着企业参与人之间谈判对比力量关系的变化,合约内容是可作边际调整的。在业主制企业中,雇员通过长时期的学习过程积累了一定的专用性资产;雇员之间所存在的共同利益促使他们采取集体行动;内部劳动力市场的

形成和发展降低了信息成本,使雇员的人力资本能有效地显示出来等。以上因素会导致雇员谈判力的提高,进而迫使理性的雇主承认和尊重雇员的产权权益,其

结果是雇员通过分享一部分企业所有权而参与了企业治理,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便由集中对称走向分散对称分布,初始的集中对称型企业合约得到了边际修正。

第二节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效率的实证分析

一、企业治理模式的国际比较

(一)企业外部治理模式的国际比较

在英美模式中,强调市场约束的外部治理在企业治理模式的选择中处于主导地位。该模式认为经理劳动市场、金融市场、产品市场以及技术市场上的竞争能够对企业的行为施加足够的压力,促使企业对资源进行有效的分配以适应市场。

在英美模式中,市场能有效地治理企业,因此政府更多地是从制度上来规范引导企业.企业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律就行,在决策上无须征求政府的意见,政府也无权干预企业的决策。企业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纠纷通过法律来解决,因此采取英美模式的国家都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采用德日模式的国家中,政府对经济结构的变化干预较深,多运用特殊的产业和技术政策来影响经济结构的发展。由于长期的利益合作关系占主导地位,德日的企业治理结构模式往往抑制企业所有权的转换,以使企业的经营决策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这必然要弱化证券市场的兼并收购功能。主银行制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选择,由一家银行来代表股东相对控股企(这种控制权的获得可以是银行自身拥有众业的股份,也可以是银行通过代理股东投票),同时这家银行又是企业主要的信贷供给者。

德日模式外部治理的另一特点是企业交叉持股。企业之间通过交叉持股形成一张网,使得来自外部的收购行为面临巨大的困难。

通过比较发现,在英美模式下的资本市场比在德日模式下的资本市场发达,公司可以方便地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而在德日模式下的公司多通过银行贷款进行融资。从股权结构看,分散化的股权结构和发达的金融市场使英美模式

下公司股权的流动性大大高于德日模式下公司股权的流动性,因此外部治理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从债权人结构看,德日公司的债务集中度高,银行贷款占负债的比例高。股权流动性不足使公司的外部治理必然由公司最大的利益相关者——银行来进行。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和股权结构的差异使外部治理的主体分别是资本市场或银行。

(二)企业内部治理模式的国际比较

在英美模式中,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组成。在英美模式中,十分发达的证券市场能对企业的经营施加巨大的外部约束。企业股份高度分散化,股份多为机构投资者持有。英美模式下的机构投资者与德日模式下的大块股份持有者的差异在于:机构投资者持股目的行不是为了维持与企业间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而是追求从证券市场获利,机构投资者并不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虽然在理论上具有这种权利。为防止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勾结,通常规定董市会中必须有半数的外部独立董事,这些董事是来自社会上的专家学者。

德国企业的内部治理受到德国法律制度的约束。德国法律规定,德国公司必须建立双层委员会的治理结构。双层委员会分为经营委员会和监事会。《共同决策法》除了规定雇员代表参与监事会的权利外,还规定在工厂一级必须成立“职工委员会”。

尽管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在内部治理的规则上有不少差异,但它们都力图通过在不同权力机关之间进行控制权的合理配置。由此可见,体现相互制衡的权力分立是内部治理结构的中心内容。

二、行政干预下的经营者控制型治理结构

从内部人控制的命题出发,不少学者推断出经济转型时期国有企业具有以下行为特征: (1)内部人控制就是指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逐渐掌握

了大部分控制权,并且这种控制权的获得往往是通过与职工“合谋”完成的;(2)

与内部人控制相伴随的是对企业失去控制的“弱政府”,即政府成了各种利益集团寻租的“猎物”;(3)内部人控制的后果是企业内部人以牺牲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己的利益。

上述结论总体上是对前苏联和东欧经济转型时期企业行为的一种描述,但是它不能完全解释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理由是:

首先,内部人控制的命题强调经理人员与职工的“合谋”现象,然而,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经理人员对企业控制权的取得并不取决于职工,而是取决于他与

政府主管部门一对一谈判之后的政府授权。

其次,两权分离或股权分散后,企业的经理人员的决策权并非来源于内部职工的授权。

再次,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增长并非意味着对企业利润的侵蚀。

最后,内部人控制命题所作出的“弱政府”判断也不符合我国实际。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是通过政企关系的市场化和契约化来实现权责利

的再分配,政府赋予经营者很大的经营权,并监控经营者的行为,从而形成了有别

于内部人控制行政干预下的经营者控制型企业治理结构。

行政干预下的经营者控制型企业治理结构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通过企业

主管部门与经营之间的一对一的谈判确定企业所有权的分配,经营者的自主权由政府直接授予; (2)经营者一旦获授权,便可独立行使决策权,政府作为所有者主通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指标的选择与构造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指标的选择与构造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指标的选择与构造 [摘要]国有集团公司特别是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其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评价标准的特殊性,本文试图从经济学中关于效率定义的本源出发,重新探讨有关公司治理效率的评价问题,我们认为公司治理效率应该包括公司治理收益与公司治理成本两方面内容,即公司治理效率的“好”与“差”应该体现于公司治理收益与公司治理成本之差,基于此,本文选取了两大类9种指标作为衡量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的指标体系。 [关键词]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收益,治理成本,治理效率 以往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治理问题的考核通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对公司内部具体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为依据,采用上市公司的考核办法或者对该办法进行一定的调整之后来对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进行考核。这就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方法本身的局限性限制了其在考核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时的应用,这主要是因为它们考察企业所依据的理论与法律基础均是建立在西方较为完善的成文法与现代企业理论所形成的适合于私有制前提下的西方企业,其理论与方法经过直接或者改良后都将产生部分失效的现象;二是大型国有集团公司与其他类型大型集团公司具有不同的本质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治理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将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企业集团,利用上述方法所筛选的指标对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进行考核时,可能导致无法产生较为准确的结果。因此,考虑到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特殊性有必要制定或者设计一套适合于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的考核指标体系。 一、公司治理效率核心内容的演变及其含义的界定 1.公司治理效率内涵的演变 早期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认为解决两权分离所出现的公司治理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如何能更加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这构成了最初的公司治理

关于推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动力的对策思考

关于推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动力的对策思考 关于推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动力的对策思考 关于推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动力的对策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得到丁较快的发展,部分国有企业的创新行为也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总的说来,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后劲不足,我国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还存在一些较为严惩的问题,大量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导致技术创新水平不高、能力不强,技术创新机制尚未真正形成。本文拟对如何增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动力进行一定探讨。 一、强化国有企业的内在激励措施 从发达国家的实证考察来看.现代企业成功的技术创新均十分强调企业内部激励措施的重要胜,重视借助企业内在的制度安排所产生的巨大激励力量,使企业具有强大的技术创新能力。因此,可以将国有企业内在的措施安排作为推动技术创新的第一层面,通过产权安排、组织设计和管理制度的建设、构建推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内在激励系统。 在产权安排方面,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利益分配主体、风险主体、投资主体、决策主体、开发主体。要从形成有效率的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角度,分析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效应,通过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以股票期权制等诸多形式,使国有企业经营者、技术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对国有企业员工技术创新的持久的动力系统。 在组织设计面,要善于运用组织设计理论.对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进行科学选择和安排。企业组织结构的不同设计,决定了企业内部不同部门的联系方式,从而会影响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成功和绩效,因此,要通过国有企业组织结构的完善,使国有企业内部相关组织的形式、规模和结构适应技术创新需要而不断创新,为技术创新要素的有机组合提供有利条件,提高创新资源的利用效率,让国有企业的创新资源更易集中投入到技术创新潜力大、发展快的领域。 在管理制度方面,则应该通过国有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规范和设计,加强界面管理,协调各部门行动,保持国有企业界面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冲突和合作进行调节和控制。要加强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既要激发创新人员的创造性,又要使其服务从创新活动的整体要求,促使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资源得以发挥最大效应。要通过管理制度创新,提高警惕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管理能力,建立起高效的创新机制,形成人尽其才、沟通顺畅、合作有效的创新环境。要通过管理制度的科学安排,使创新文化与企业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国有企业内部创造一种有利于创新的宽松环境和文化氛围,给创新者以积极的支持与帮助,并对那些创新失败者以保护和鼓励;既积极鼓励创新活动中的“个人主义”精神,但更要鼓励集体主义的合作精神,以激发国有企业成员的创新热情。 二、强化市场层面的外在激励措施 国有企业是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需要有效的市场制度给予激发和支持。对技术创新而言,市场制度是一种实施费用低、效率高的激励制度,市场过程是一个对技术创新进行自组织的过程,因此,必须将市场作为推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第二层面,通过相关市场措施的完善来形成推动国有技术创新的市场环境。 一方面,要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推动技术创新成果交易。通过市场交易获取理想的创新收益,是激发技术创新活动的内在诱因。在形成较完善的市场交易制度方面,一是要建立健全鼓励技术创新成果交易的系统制度,包括建立和完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展示交易市场、完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等直接促进技术创新产品市场交易的制度规定,以及人才流动、资 金融通等促进技术创新要素有效组合的交易制度;二是建立健全规范技术创新交易秩序的系

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地基本框架

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 现代企业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两权分离,实行两权分离的公司制企业,都有必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狭义地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 这一治理结构,既要保证公司的经营者不得违背所有者的利益,同所有者保持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的经营者决策科学、有效。就前者而言,涉及建立怎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由谁来行使激励和约束的权力,怎么行使权力等问题;就后者而言,涉及建立怎样的决策制衡机制,由谁进行决策,以怎样的方式和程序决策,以及如何保证决策执行等问题。为达成这两个目标,公司该建立怎样的内部治理结构框架? 总体上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含两层制衡关系:一是公司内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权或三个主体的分权结构和内部制衡关系;二是董事会与总经理的经营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权结构和内部制衡关系。这两层关系又可分解如下: 1.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委托受托经营关系。 两权分离,所有者或股东大会授权经营者或其集体从事经营活动。为保证两者分权明确,所有者只行使所有权,经营者享有经营权。为使经营者不仅享有权力,还必须承担经营责任,实现经营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形成权责制衡关系。有关这两个方面的规定是通过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体现的,并以契

约(比如说公司章程)予以明确规定的。 2.所有者和监事会的委托受托审计责任关系。 所有者或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从事监督活动,监事会有代表所有者或股东会对经营者或其集体进行监督的权力。与这种权力相对称,监事会必须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所有者或股东的利益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所有者或股东大会与监事会的这种关系是通过所有者与监事会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体现的,并以审计契约或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的规定予以明确的。 3.监事会与经营者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监事会受所有者或股东的委托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监事会享有监督权,经营者必须接受监督。两者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相互关系也以契约的方式规定,如公司法或监事工作条例等等。 4.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营决策与执行关系。 董事会和经理层都是经营者集体的构成要素。但是,由于执行经营分权,董事会拥有决策权,总经理或其集体拥有执行权。不仅存在两个主体的权责如何分割,并相互制约的问题,也存在他们各自的权责结构的对称问题,这些也必须在有关契约中明确规定。 是否说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就是上述内容呢?应该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主要框架就是如此,但仅有框架是不行的,必须要使这一框架按照某种方式进行良性运行才能达到我们预期的目的。为此,在这一框架结构下,我们还必须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1.如何形成有行为能力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行为能力是整个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的基础。如果股东大会不能有效行使权力,所谓股东大会的决策权和授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

内容摘要: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本世纪初诞生的现代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它造就了职业的管理者阶层和管理者市场,管理学科也因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但职业管理者取代业主控制企业的经营又产生了“委托人”与“代理人”问题。为了确保委托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和滥用,两者的契约关系需要制度上的相应安排,这就是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本世纪初诞生的现代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它造就了职业的管理者阶层和管理者市场,管理学科也因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但职业管理者取代业主控制企业的经营又产生了“委托人”与“代理人”问题。为了确保委托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和滥用,两者的契约关系需要制度上的相应安排,这就是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企业制度创新势在必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本文对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进程进行考察,就其理论和实践的几点探索求教于同行。 一、初始状态、约束条件和变迁方式 中国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和实践起步于90年代初。作为一种微观制度安排,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初始状态和约束条件。首先,它是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从计划体制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转化为一个公司制的市场竞争中的商业实体。由此,公司治理结构的诞生和发展必然受到客观制度环境和传统计划模式的影响和制约。其次,它是一个以人为设计和干预为主导的制度创新和突变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伴随现代企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自发演变过程。因而,如何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研究、认识中国的实际,把握制度创新的机遇,避免和减少人为设计、干预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至关重要。 二、所有者到位的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确保所有者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当前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从产权上讲国有企业是国家(包括各级政府)所有,这在法律上讲应该是明确的。问题表现在:(1)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安排来体现这个所有权。(2)这个所有权的分割、流动在法律、政策上和实践中都有较大的障碍。对于第一个问题,目前实行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深圳、上海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安排或是尝试。但从整体上讲这仍是一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与企业脱钩,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更加明确了,但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角色却未能做出相应的安排。在目前的体制下,财政部负责资产和税收;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等负责监管;企业工委和金融工委负责党的工作、人事、纪检、审计;经贸委、计委负责政策和协调。但企业的发展战略、股权变更、资产处置、收购、兼并活动、上市、清盘这些重大问题已超出经理班子和董事会的职权,应由股东批准、决定。企业在碰到这些问题时找不到股东或所有者的代表机构。在目前这种格局下,国有企业难以

大型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体系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e1981589.html, 大型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体系化研究 作者:林理邓庭俊林茜 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4年第17期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4)09-000-02 摘要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一直是国内学者研究的焦点。但是目前国内学者对大型国有企业的研究以定性研究为主,缺乏针对国有企业创新机制、创新组织结构的研究。本文以开放式创新模型为基础,结合二元组织结构等创新理论,构建了大学国有企业的创新模型。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体系化研究提供了研究思路和理论基础。 关键词二元组织开放式创新国有企业 创新是一个企业,乃至国家竞争核心优势的核心源泉,创新通常被定义为“产生对情景有用的,合适的新的想法”。由于创新是技术进步的重要因素,因此被认为是提高组织竞争力的关键。随着我国国有企业的深入改革发展,针对国有企业在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大力开展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由之路。 一、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研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针对我国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研究是学术研究的焦点,但是目前国内学者更多的聚焦于国家政策对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以及国有企业提升技术创新战略地位的定性研究。针对国有企业创新机制,创新组织框架和创新过程缺乏体系化研究。缺乏深入研究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创新模式。而国有企业创新体系研究弥补了现有对国有企业创新体系研究的不足,并为国有企业创新方式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和理论基础。 二、二元性组织:组织创新的重要模式 美国研究人员Tushman和O’Reilly 多年探索研究,通过长期的管理实践以及大量的一线 管理人员接触,对企业“成功之后是失败,创新之后出现惰性“这种”成功综合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研究结果显示,在成熟大企业中存在阻碍突破性创新的结构惰性和文化惰性。在结构上和文化上的惰性是企业渐进性创新,取得短期成功的推进因素,然而在应对突破性创新的挑战方面,他们则使组织成为过去式的牺牲品。针对大型企业如何把握突破性的创新机会,创造性的提出了“二元组织”的创新组织模式。Christensen对正在成熟大企业的创新研究中发现,那些在突破性技术领域即使找到自己位置的成熟企业,几乎都是由经理人员来负责组建一个围绕突破性技术的新的独立事业部门。 二元组织的模式的含义是,在面临突破性创新时,企业可以通过二元的组织结构来摆脱困境,即一方面继续在企业主流组织中运用渐进性创新来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及时转换思路,成

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完善与创新

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完善与创新 公司治理结构,或法人治理结构,不但是一个全球性话题,也是我国构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致力于研究解决的课题。在证券监管领域,如何建立既符合国际标准又兼顾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也已引起监管当局和业内人士的关注。能否建立起我国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能否成功,上市公司能否持续发展,也关系到中国加入WTO 后国内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出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最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的美国提出。当时美国学术界部分学者认为大型公众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董事会职权弱化,董事未能为股东的利益勤勉尽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高层管理人员手中。1971年,美国学者玛切(Myles L Mace)在一份著名的研究报告中揭示了董事职能减弱的客观事实。比如,董事主要在诸如技术、金融、政府关系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而在确定公司目标、策略、董事会政策方面无所作为,甚至不对经营管理者提交其批准的方案提出有洞察力的问题;经营管理者操纵了公司,董事会只是为经营管理者的行为盖盖章,或受经营管理者之托去安抚外面的股东;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总裁确定并控制,在会议上内部董事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出于礼貌免使总裁尴尬一般不提出质询。 为此,不少学者倡导改革董事会,将董事有能力行使的职能赋予董事会,且必须使董事不受经营管理者控制。艾森伯格(Melvin AronEisenberg)提出应给予董事会监控的职能,即“挑选、监督和免除主要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应独立于它所监控的高层管理人员,并应保证有充分、客观的资讯以使董事会行使监控职能。为了抑止大公司滥用权力,解决内部董事不能有效行使职权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公司治理结构中。1974年成立,由大型公司的200 名总裁级人物组成的“企业园桌”组织(Business Roundtable)积极认同独立董事机制,并建议外来董事的人数应足以对董事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据1989年对《财富》杂志前1000家公司董事会的统计,74%的董事是外部董事,83%的公司中外来董事占多数,这表明独立董事在美国已形成制度。1992年5月,美国法学研究所(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颁布《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分析与提案》,该文件规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与权限,监察委员会等董事委员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的公正交易义务,代表诉讼等内容。该文件促进了退休基金、投资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影响到世界各国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和讨论。 在美国公司的发展史上,本来在二十世纪初就已经完成了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中心主义”的转移,在公司治理结构未提出之前,经典的公司理论仍然推崇贝利(Adolf A. Berle )和米恩斯(Garcliner C. means)的“经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节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理论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和内涵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很难用简单的术语来表达。从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与发展来看,可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背离,其特点主要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体现出来。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在广义上,公司已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结构机制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总之,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现代公司制的基本产权下对公司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体系,是控制、管理公司的一种机制,是对生产要素一系列制度性安排,主要以契约、章程、组织机构和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 一般情况下,公司治理需要解决三个核心问题:(1)公司管理层、公司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兼容问题;(2)公司管理层的能力问题,即由于公司管理层的管理能力、思维方式与环境要求的错位问题及管理层出现管理失误问题。(3)什么样的管理制度最有利于投资者获得保护与利益回报,且其合理利益不被企业管理层侵蚀。 从不同角度去阐述公司治理结构,其内涵为: (一)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经济关系 公司治理中的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监督者之间,均是一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财产权利的直接体现。出资者投入资本,享受剩余索取权;经营者受托经营,承担经营责任,行使法人财产权,并分享剩余收益;经理人员受聘于公司,行使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权,维护出资者利益并获得相应的收益。治理结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经验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经验 中央企业是我国技术创新能力积累时间最长、技术创新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最为完善、总体技术创新能力最强的一类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多年来,央企从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出发,坚持依靠技术创新支撑和引领业务发展,大力实施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取得了一系列如高速铁路、载人航天、探月工程、西气东输等丰硕的成果,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认真归纳总结现有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对进一步加强央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1典型央企的成功做法 为充分掌握央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本文对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简称航天科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移动)、国家电网公司(简称国家电网)等10多家典型央企进行了现场调研和案例分析。依据对典型央企的实地调研情况,央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成功做法可概括为以下六方面内容。 1.1把技术创新作为公司的核心战略,建立起比较完善和有效的决策和规划体系一是把技术创新作为公司的核心战略

之一。按照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公司实际,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驱动力为核心,制定公司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战略重点,确定年度计划,并按照“探索一代—预研一代—研制一代—生产运用一代”的思路,制定有序接替的科研计划体系。二是设立科技决策规划与管理体系。设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公司重大技术创新战略问题决策。同时,为了落实公司科技战略规划、规范科技管理工作,央企集团层面大都设立了行使科技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负责公司科研项目管理、科技规划计划、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科研成果管理、科技奖励、考核监督指导下属单位科技管理工作,以及对外科技交流等;在子公司层面,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对口部门,配备专职科技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科技规划和项目建议计划编制,组织科技项目实施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开展技术需求分析等。三是组建辅助科技决策的专家咨询团队。部分央企设立了专门的技术咨询委员会,由内外部专家组成专家团队,对重大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有的央企在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基础上,还按领域组建专业分委员会,为公司各类技术决策提供咨询意见,支撑公司科技决策。以航天科工为例,公司建立了以顶层战略为导向的技术创

第五章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

第五章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

第五章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考试)企业治理结构是一种契约制度,它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使企业内的不同利益主体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和相互制衡机制。 第一节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创新原则 一、企业治理的核心是激励与约束经理人的行为 (一)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及其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首要原因是资本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但是,代理关系并不必然导致代理问题(agency problem)。代理问题的核心是如何给代理人提供必要的刺激和动力,使其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努力工作。代理问题的产生还导源于另一个条件,即代理人与委托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性。资本所有者作为委托人拥有剩余索取权,他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经理人员作为出资人的代理人,除了追求更高的货币收益外(如更高的薪金、奖金、津贴等),还力图通过对非货币物品的追求实现尽可能多的非货币收益。所谓非货币物品,是指那些通常不以货币来进行买卖,但和那些能以货币买卖的物品一样可以给当事人带来效用的消费项目。 (二)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效用函数的不完全一致性,所以为了防止代理人利用委托人的授权从事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活动.就需要监控代理人的行为。显然,代理人努力程度的信息对于双方达成一个理想的合同是至关重要的。针对代理人努力程度的信息也常常包含某些错误或误差。于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常常存在道德风险问题。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1。由合同的不完全性所诱发的道德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条件: 第一,由信息不对称性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在信息为私人所掌握的情况下,即使所有的当事人对风险都持中立立场,道德风险也是不能避免的。 第二,由订立合同的障碍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当签订详细的能适应各种情况的合同所费甚多因而个人无法掌握有关信息时,也会导致合同的不完全性,从而也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第三,合同实施对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合同实施的费用和其他限制是订立完全性合同的另一个障碍。 在存在道德风险的条件下,如何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签订最优化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市场机制及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对于缓解委托代理关系下的道德风险也是很重要的。 (三)委托代理关系下的激励约束机制设计 为了避免发生代理人利用委托人的授权从事与委托人利益不符的活动,减少道德风险,就需要设计一套对代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他的同时,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分布具有不对称性,所以设计激励约束机制所遇到的普遍问题是:当委托人向代理人了解他们所属类型的信息时,除非通过货币支付或者某种控制工具作为 1约翰.伊特韦尔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研究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研究作者姓名: 学科(专业): 申请人: 指导教师: 职称: 学位类别: 论文起止年月:年月至年月

摘要 本文分别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制衡、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二职合一、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五个方面对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进行了分析。提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大股东持股比例中存在着公司权利失衡,股权过于集中,大股东操纵股东会,及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二职合一中存在着我国国有企业“两权分离”有难度和缺乏总经理人才的问题;在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中存在着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存在疏漏,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不合理,独立董事的职业倾向和知识结构存在偏差的问题;在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面存在着只有奖励措施,却没有惩罚机制,高级管理人员与职工的观念、认识尚不到位,发放对象难以有效确定,标准的确立尚不规范、总体水平仍然较低,激励力度不够,激励效果不具有持续性,激励和约束措施不对称,风险收入部分的性质与定位不明确等问题。并提出推进股权多元化,确保所有者到位,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健全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等内部治理的建议以及加强市场对国有企业的激励与约束,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激励与约束等外部治理的建议。 关键词治理结构;大股东持股比例;中小股东;董事长与总经理;独立董事;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analyses the management structur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from five aspects:the proportion of major shareholders’ s take, medium and small shareholders’ balancing to the major shareholders, whether the duties of chairman and general manager unite or not, the proportion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the salaries of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nel. Then it comes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structur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From the aspect of the proportion of major shareholders’ stake, the problems are companies’ unbalanced rights, the shareholding is t oo assembling and major shareholders occupy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mall ones;in the area of unifying the duties of chairman and general manager, it is difficult to achieve the goal of “separated rights” and it is greatly lack of the talents who are qualified to general managers;the conditions of an independent director holding the post have omission in the proportion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 the board of directors, selecting procedure is unreasonable, and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vocational orientation and knowledge are not exactly correct;from senior management staff payment’s part, there is only reward system instead of punishment mechanism, the senior management and employees’ concepts and recognitions are not yet in place, payment can not effectively identify targets, the standards are not yet normalized so that the overall level remains low, the intensity of encouragement is not enough to make the effect sustainable, and the rewarding system is not matched to the restrictive measures, the nature and evaluation of the risk of income are not clear etc.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it is suggested that we could manage from the inner system, such as advancing the diversity of shareholding, ensuring that the owner is in place, making the system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incentive mechanism to the managers perfect and so on. Besides this, it makes some external governance proposals, such as strengthening the incentive and restraint of market and government to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Keywords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proportion of major shareholders’ stake; medium and small shareholders; chairman and general manager; independent director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 创新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摘要]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在于合理配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外部董事的制度创新可以从根本上改善国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外部董事制度创新具体体现为外部董事专家库制度、外部董事激励和考核机制、外部董事责任限制制度三方面。外部董事制度创新需要明确外部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分工,需要处理好外部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关系。 [关键词]国企;公司法人治理;外部董事;制度创新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配置是核心问题,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也是从公司组织机构权利义务责任的合理配置人手的。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成败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制度构建。文章力图从外部董事角度分析当前国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缺陷,并提出

制度创新的若干构想。 一、外部董事制度创新对完善国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意义 (一)国企公司的特殊性呼唤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国有企业不同于私有企业的特色在于国家作为唯一或主要出资人(即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国有股身份本身是个非常特殊的经济和法律现象。国家本身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集中代表,行使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干预权,而在国企中,国家又作为出资人出现。也就是说,国家在市场竞争格局下,既是规则制定者、监督者,也是规则实施者。这导致在国企和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很难真正建立起平等竞争的社会经济和法律条件。同时,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参与到经营决策中,难免有裁判员和运动员角色不分之嫌疑。国有股一股独大决定了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容易发生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职责划分不明确,国有股权代表权力既过分集中又经常“缺位”。 笔者以为,解决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问题,不应把改变国企资产所有权性质作为根本出路。国企“一卖了之”,只能带来更大的社会动荡,尤其是导致国有资产巨大流失、社会分配不均加剧、弱势群体失去基本生存保障等严重社会问题,以这些损失换取国企改制成功和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化,只能最终导致国企改革的彻底失败和

【国办发〔201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当前,多数国有企业已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从实践情况看,现代企业制度仍不完善,部分企业尚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权责不清、约束不够、缺乏制衡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董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改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出发,以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

方向,积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依法规范权责,根据功能分类,把握重点,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改革。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规范决策机制和完善制衡机制为重点,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体现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充分调动企业家积极性,提升企业的市场化、现代化经营水平。 2.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积极探索有效实现形式,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3.坚持依法治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公司章程为行为准则,规范权责定位和行权方式;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深化改革与依法治企的有机统一。 4.坚持权责对等。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利责任对等,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深化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改革,构建符合国情的监管体系,完善履职评价和责任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围绕“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目标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也因此得到专门大的改善。然而,国有企业依旧没有充分发挥其在经济进展中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反而成了制约经济进展的因素之一。之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缘故有二:1,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低效:2,生产率提高而引起的大量失业人员难以得到有效的安置。 本文试图从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角度,对现代产权理论创新运用,提出一种国有资产改革的新方案,以期较好地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在我国,由于国家控股与法人控股,其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的根源相似,解决思路也无专门大差不。本文将不对二者加以严格区分,并以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为要紧研究对象。 一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必要性 (一)国有企业的现实困境

国有企业是指依照出资比例,国家因为占有相对股权优势而拥有操纵权的企业组织,是建立在国有产权基础上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这种制度设计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使得国有企业至少面临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难以解决。 1,自负盈亏难。自负盈亏使企业内存动力,外有压力。国有企业既然作为一种企业,自负盈亏,合理合法。然而,谁来负盈亏,谁有能力、有责任来负那个盈亏?专门难回答。是企业自身吗?不是。企业是一个集体概念,它自身是不能负担起任何责任的。企业盈亏实际上指的是企业对自己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爱护程度,特不是对所有者的利益爱护。从那个角度讲,企业自负盈亏是指所有者自负盈亏。那么,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国家能负企业的盈亏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国家,或者讲代表国家的政府是一级行政权力机构,它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假如让国家,或者政府来负担企业的盈亏,必定会出现各级政府运用他们所掌握的权力爱护自身利益,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差不多法则将荡然无存。因此,国家作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尽管有能力、有责任担负起国有企业盈亏的重担,但它不能。作为国有资产最终所有者的公民应该担

建立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思路与对策

建立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思路与对策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迅猛,在我国买方市场初步形成的条件下,加快建立国有技术创新机制,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已成为跨世纪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 一、技术创新机制不健全是阻碍我国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深层次原因; 历次的技术创新活动调查都表明,资金缺乏、人才缺乏、体制不顺、信息不灵等是阻碍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几个主要因素(见表1)。实际上,资金缺乏、人才缺乏、信息不灵也是机制(投资机制、人才机制和政府管理机制)问题。 1、国有企业没有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1)国有企业没有成为技术创新的利益分配主体。在发达国家,企业技术创新更多表现为企业行为,不用政府去过多地管,企业就会追求技术创新,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不技术创新,企业就没有生存的余地,就要被市场淘汰。同时,技术创新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因此企业具有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压力。而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否搞技术创新,以及技术创新是否能够成功,与企业特别是企业领导者没有生死攸关的关系,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的责任不清。由于技术创新利益分配不明确,一些企业认为,技术创新形成的资产和效益是国家的,债务和风险是企业的,责任是经营班子的,负担是职工的,故对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不高。毕业论文

回顾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可以看到,其实质是国家和企业利益分配的调整过程,如放权让利、二步利改税、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税利分流、股份制改造等。每一次改革都伴随着国家和企业新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但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找到二者利益的平衡点,国有企业仍然没有成为利益分配的主体。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国有企业税负名义上是降低了,实际上整体税负水平却有所提高。据测算,实行股份制后,试点企业所得税加上国家股分红的比重占企业实现利润的60%以上,大大高于其他企业的所得税率。 (2)国有企业没有成为技术创新的风险主体。一方面,国有企业应成为技术创新的利益分配主体;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也必须成为技术创新的风险主体。因为只有使企业与技术创新的“风险”挂钩,企业才有压力,才会兢兢业业去搞好技术创新。否则,谁也不对技术创新投资效果负责,谁也不对企业的呆坏帐、亏损负责,借了银行的钱可以不还,此种状况是不可能搞好技术创新工作的。 (3)国有企业没有成为技术创新的投资主体、决策主体、开发主体。首先,国有企业自我投资能力严重不足。由于没有成为利益分配的主体,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普遍很少,没有技术创新能力。其次,国有企业还没有成为决策主体,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再次,国有企业没有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1997年企业开发经费占全投入的比重为42.9%,比发达国家低20个百分点以上。如1997年美国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研究开发经费总数的72.7%,日本为65.2%,德国为65.8%,法国为61.5%,英国为65.5%,俄罗斯为69.2%,韩国为73.7%。1997年,

公司治理结构图

XXX 治理结构图 股东会 董事会 总经理 丄 1 F r r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 技术总监 L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F 1 r 1 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代维质量部 工程建设部 L 1. 公司治理结构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其职责范围是: 股东会职责范围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I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任免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任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10)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II )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监事会 匸 晋城分公司 长治分公司 忻州分公司 朔外分公司 大同分公司 晋中分公司 1 阳泉分公司 太 原分公司

董事会职责范围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经管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部室负责人、分公司经理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经营经管发展目标。 监事会职责范围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经管层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经管层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设立经营经管机构 公司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机关总部设一室三部:办公室(计划财务、综合经管等)、人力资源部、和代维质量部、工程建设部。 公司经营经管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 - 2人、技术、财务负 责人各1人。 公司经营经管决策机构是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及副副总经理、技术、财务负责人组成,在总经理主持下,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并根据公司实际设若干职能经管部门公司经营经管机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3 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经管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经管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经营经管制度; (5)制定公司的质量经管体系;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经管人员; (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岗位职责 1.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经营目标,组织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与经营方案,并推动实施。 2. 拟定公司内部经管机构设置方案和签发公司经管人事任命书。 3. 审定公司工资绩效分配方案和经济责任挂钩办法并组织实施。 4. 审核签发以公司名义(盖公章)发出的文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