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与创新

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与创新
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与创新

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与创新

公司治理结构,或法人治理结构,不但是一个全球性话题,也是我国构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致力于研究解决的课题。在证券监管领域,如何建立既符合国际标准又兼顾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也已引起监管当局和业内人士的关注。能否建立起我国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能否成功,上市公司能否持续发展,也关系到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出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最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的美国提出。当时美国学术界部分学者认为大型公众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董事会职权弱化,董事未能为股东的利益勤勉尽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高层管理人员手中。1971年,美国学者玛切(Myles L Mace)在一份著名的研究报告中揭示了董事职能减弱的客观事实。比如,董事主要在诸如技术、金融、政府关系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而在确定公司目标、策略、董事会政策方面无所作为,甚至不对经营管理者提交其批准的方案提出有洞察力的问题;经营管理者操纵了公司,董事会只是为经营管理者的行为盖盖章,或受经营管理者之托去安抚外面的股东;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总裁确定并控制,在会议上内部董事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出于礼貌免使总裁尴尬一般不提出质询。

为此,不少学者倡导改革董事会,将董事有能力行使的职能赋予董事会,且必须使董事不受经营管理者控制。艾森伯格(Melvin AronEisenberg)提出应给予董事会监控的职能,即“挑选、监督和免除主要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应独立于它所监控的高层管理人员,并应保证有充分、客观的资讯以使董事会行使监控职能。为了抑止大公司滥用权力,解决内部董事不能有效行使职权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公司治理结构中。1974年成立,由大型公司的200 名总裁级人物组成的“企业园桌”组织(Business Roundtable)积极认同独立董事机制,并建议外来董事的人数应足以对董事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据1989年对《财富》杂志前1000家公司董事会的统计,74%的董事是外部董事,83%的公司中外来董事占多数,这表明独立董事在美国已形成制度。1992年5月,美国法学研究所(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颁布《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分析与提案》,该文件规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与权限,监察委员会等董事委员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的公正交易义务,代表诉讼等内容。该文件促进了退休基金、投资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影响到世界各国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和讨论。

在美国公司的发展史上,本来在二十世纪初就已经完成了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中心主义”的转移,在公司治理结构未提出之前,经典的公司理论仍然推崇贝利(Adolf A. Berle )和米恩斯(Garcliner C. means)的“经营者控制论”学说,即:股东作为所有人,通过投票表决把经营管理权甚至决策权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再任命经理人员去处理日常事务,即由董事会代表股东会经营管理公司。但是,随着公司的经营管理逐渐被董事会任命的经理阶层所把持,董事的控制权反而被削弱,董事会越来越具有形式性。根据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理论,凡是为别人而非为自己经营钱财者,不可能象合伙人照顾自己的钱财一样小心翼翼。因此,经营者作为公司的实际代理人,由于他和委托人的利益是相分离的,所以其产生懈怠、疏忽、懒隋和盗窃的心态或行为无法避免,加之内部董事往往被经营者操纵或控制,造成了不是董事任命经理,而是经理挑选董事,因此,“董事中心主义”受到了侵害。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中没有监事会制度,这就使得无论是对内部董事,还是对经营管理人员都不存在一种既定的监督机制,故最有效的改革措施只能是对董事会的职能进行重新配置,建立起引进外部董事、赋予董事会监督权的公司治理结构。

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对公司治理结构存有异议,甚至予以否定。倡导有效资本市场学说的费玛(Eugene Fama )和詹圣(Michael CJenson)就认为,公司管理存在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市场力量来解决,而不需要引进新的规则,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公司控制的市场,经营管理者人力资源市场足以为保护投资者而向经营管理者加以有效约束。

董事会的职权与独立董事的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出既然是旨在加强董事会的职权,限制经营管理者的权力,那么在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如何分配权力,董事会究竟应拥有什么范围的权力,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从现代各国公司法和公司制度的发展来看,适应“董事中心主义”的潮流,基本上强调股东会只能行使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而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权力范围之外的所有其他权力,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力,则由董事会行使。董事会的权力一经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确认,它就是一种独立的、排他的权力,股东会无权予以剥夺、限制或变更。

美国1994年的《示范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Act)规定,所有的公司权力均须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必须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经营管理,但上述权力须受公司设立章程中明示限制的约束或股东协议的约束(第8.01条)。该项概括性规定中所述的“所有的公司权力”是指除州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明订了属于股东会的权力以外的其他权力。美国法学研究所起草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中,将公众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列举为:①挑选、评价、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薪酬;②监督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必要时可以授权其下属委员会履行其职权;③审查、批准公司的财务目标、公司重大计划和行动方案,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审计、会计准则和惯例,并在必要时予以修

正;④审查、批准或拟定、确定公司计划、重大交易和行动;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建议和咨询,指导、审查各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⑥向股东汇报工作;⑦管理公司业务;⑧履行法律规定或指定的其他职能,对无须股东会批准的事项采取行动。在英国公司法中,尽管没有从正面列举董事会的权力,但1985颁布的《示范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的业务应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可以行使所有公司权力,但必须遵守公司法、章程大纲、章程规则和股东会特别决议的规定,章程大纲、章程细则的修改以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不得使董事会先前的行为无效。”

此外,为了确保董事会的权力,英美公司法或示范章程一般不列举经营管理者的职权,以免其职权法定化以后对抗董事会的权力;经营管理者应具有哪些权力,本质上应由董事会按“公司意思自治”原则决定,法律不便加以干预。

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措施是在传统的内部董事架构内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尽管独立董事制度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被广泛推行,但实际上,早在1940年的美国《投资公司法》中,就规定至少需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1977年经SEC批准,纽约证交所要求每家上市的本国公司在限期内设立一个专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层,独立进行判断。美国律师协会出版的反映公司法执业律师观点的《公司董事指引》一书指出:“董事会不仅要独立判断,而且要让股东和公司其他人员知悉他们在独立判断,”为此,“公众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至少要独立于经营管理层。”

如何判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美国律师公会的界定是:只有董事不参与经营管理,与公司或经营管理者没有任何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才可以被认为是独立的,以下情形不符合“独立性”:①与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密切的家庭关系或类似关系;②与公司具有重大意义的业务或专业联系;③与公司存在持续的业务或专业联系,以致经常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涉,如公司与投资银行或公司律师之间的关系。为了确保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能,论者主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多数由独立董事组成,从而可以改变传统上由行政总裁挑选董事会候选人的情况;薪酬委员会由全部独立董事组成,以履行批准管理者的薪酬之职;审计委员会由全部独立董事组成,以履行选择、决定公司审计师之职,并独立与审计师商讨有关会计和内部控制事宜。

独立董事在实际运作中的正面效应表现为:由于独立董事不像内部董事那样直接受制于公司的行政总裁,在履行职能时较少瞻前顾后,患得患失;独立董事制度由于强化群体思维(groupthink),在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操纵该群体时,有助于群体作出最好的决定,而群体的决定一般总是优于个人或少数人的决定。实证研究进一步表明:在解除不称职的行政总裁、将工作业绩表现与薪酬挂钩、减少薪酬、限制利润率偏低的收购、为收购谋取好价钱、防止高层管理人员收购公司等方面,独立董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独立董事的引入是不是真正改进了公司的管理,认识并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董事越独立,他就越缺乏动力来努力工作,他越有动力努力工作,他就越不独立。在其所得酬金与可能承担的潜在责任不成比例的情况下,他会尽量选择避免风险,如不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此外,独立不等于公正,不论其独立与否,董事们总是同舟共济、连带负责的。

董事的谨慎行事义务和忠诚义务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董事会的职能配置和权力行使,而董事会作为一个法人机关需要通过自然人董事来履行职责。因此,董事和公司的关系以及董事应当依据什么标准来履行职责,就成为公司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英美法学家通常以“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理论来为董事义务寻找法理依据。“信义”概念是衡平法院在裁决关于“信任”(Confidence)事务的案件中,为维护授信人的利益而发展起来的,最初在信托法中使用,后来扩展到其他法域。董事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是指董事应当谨慎行事,忠实于公司的利益,不得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不得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同时,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维护股东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建立在信义理论基础之上的董事义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谨慎行事义务。也称注意义务,其基本含义是: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合理地注意、审慎地判断、自主地决策,不得有疏忽、过失、懈怠。如何确定谨慎行事的标准,有两种作法,一种是按“普通人”的标准衡量,一种是按“普通董事”的标准衡量。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董事应以一个在相似环境下处于相同位置的普通的谨慎的人的行为为标准行事。但英美法院的判例往往将标准界定为:董事必须具有一般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据此履行职责和采取行动,因此这就从“普通人”的标准提升到了“普通董事”的标准。但董事的谨慎行事义务并不意味着他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承担责任。如董事没有参加会议,或在会议上反对某项不当决议,或在做出决议前被高层管理人员的报告所欺骗,或另一分管执行董事出现了不当行为,则不能判定该董事存在疏忽而承担责任。但如果董事不经审阅就批准财务报告,或者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明显不当行为采取放任态度,那么他不能以不存在疏忽或不知情为由主张免除责任。当然,不是每一名董事都应成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职督导,他毋须仔细检查公司日常事务,他不是要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所有过失无条件承担责任。

2.忠诚义务。是指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以公司最佳利益为重而诚实地行事,不得将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放在公司利益之上,自己的行为不能与自己对公司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相冲突。对尽到忠诚义务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①董事应当亲自行使“酌情权”,即自己亲自对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事情进行了解、斟酌、思考、判断和决策,而不能擅自将董事的权力下放给高级管理者或其他人员。在美国的一个判例(Sherman & Ellis Inc V Indiana Mutual Casualty Co)中,一家公司将董事会的大部分职责委托另一家管理公司在20年内行使,董事会只留下一些不重要的事务性工作,法院判决是无效合同。此外,法律和判例均不认同傀儡董事和影子董事的存在,一个董事如允许自己成为他人的傀儡,按他人的指令行事,由

于他是占据董事位置的“事实董事”,仍然应独立承担责任。②董事应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即董事履行职责时的行为、决策应以对公司最有利为基点。凡是为了个人、亲属或第三者的利益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受到不公平对等,即使公司获得了部分利益,该董事的行为也不符合忠诚义务的要求。③董事不得从事不符合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自我交易,禁止董事从公司获得贷款或财务资助,严禁利用董事职位或职权谋取私利,如收受贿赂,转让职位,挪用、盗用或滥用公司财产,泄露公司机密,董事不得从事动机不纯的公司行为等。

此外,公司法的最新发展表明,董事还应承担对经理阶层的监督义务和对股东及社会的义务。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性缺陷

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创设的。以股份公司为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设立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设立监事会,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等。立法的初衷是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层负责、各司其职,监事会履行监控职责的组织模式。但是,这种设计最本质的缺陷是忽视了应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在立法时又没有充分研究和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司治理结构的新近发展和经验教训,因此形成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性缺陷。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三个机构的关系上,究竟应是层层隶属,还是应彼此制约?这是设计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如前所述,这一问题在国外公司法中已基本解决,董事会处于经营管理的中心地位,不能简单认定三机关是一种从属关系。但我国的情况有所不同。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规定为权力机构,并选举和更换董事,董事会和监事会从属于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这一立法模式本身无可厚非,但该种立法模式的成功必须建立在股东大会名符其实以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正确划定的基础之上。但事实上,公司法并没有创设出一种崭新的机制确保我国的股东大会可以避免“流于形式”的世界性趋势,而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所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或者是互相重叠(如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或者剥夺了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如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或者是限制了董事会的职权范围(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10项职权,如果董事会行使除此之外的职权则缺少法律依据)。再从对监事会的规定来看,由于没有像德国那样赋予监事会对董事的任免权,没有创设监事会履行职责的程序性保障制度,也缺少监事会对董事会行为的有效制约措施,因此监事会的设置从制度上就形成了一种“摆设”。

造成董事会经营管理权缩小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经理阶层职权的膨胀,而膨胀的原因源于“法定化”。公司法第119 条规定股份公司应设经理,并列举了经理的8项职权,这种立法例在国际公司立法中是极为少见的,因为经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属于经营管理人员,他应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取决于董事会的授权,而不应由法律加以规定。从法理上说,只有董事会才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主体,并由其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内管理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经理作为董事会聘任的管理者,只能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日常事务的管理或操作工作。经理职权法定化引出的后果表现在,由于经理的职权董事会不能行使,不可避免地造成董事会职权空心化,从而造成经理阶层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享有比董事会更具体、更广泛的权力。此外,经理阶层职权膨胀的结果,在事实上已使我国出现了美国曾经出现过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董事任免资格的情况。因此,如果不对经理职权作出法律上的改革调整,经理阶层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甚至决定董事命运的状况将普遍化。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1人担任,董事长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的法律制度,使得董事会的权力、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力集于法定代表人一身,这种制度为个人独断专行、侵占公司资产和利益、损害股东权益洞开了方便之门。从单独的层面来看,如上所述,我国董事会的权力并不大,但通过董事长兼总经理这一特殊职位的设置,董事长将董事会的权力和经理层的权力集于一身,从而形成了一种非常强大的权力,特别是公司法第120条还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这等于说董事长在一定情况下就是董事会。在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董事长仍然拥有传统国有企业的厂长或总经理那样的大权实在是不可思议,而这种集权于一身的现象在国外公司制度中也不具有普遍性。在我国,由于大多数股份公司均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企业是绝对控股的大股东,因此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大多由国有企业委派,董事长集权现象,既是一种个人专权,也是一种大股东专权,一旦董事会其他成员的任免权、升迁权均控制在董事长或大股东手中时,董事会成员在事实上将成为傀儡,他们怎么能履行谨慎行事和忠诚等义务呢?加之我国监事会的制度设计缺陷使其在实践中已演化成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种高级“点缀”,监事们不但不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反而唯董事长的“马首”是瞻,并无可奈何地去履行召开监事会会议等例行公事。大量公司违规违法案表明,绝大多数案件均是由于法定代表人专权,而又缺少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所造成的。因此,按照国际惯例重新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合理配置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的职权,是构造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并列举了11项职责,但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是,股东大会往往具有象征意义和形式意义,实际权力操纵在董事长控制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手中,股东大会不过是一架为了符合法定程序而运转的表决机器而已。这种情况表明,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权力是十分有限而脆弱的。尽管我们竭力想落实和强化股东大会的权力,但是有关的措施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在我看来,实际上这仍然是制度缺陷所带来的后果。首先,如前所述,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从股东中心主义发展到了董事中心主义,这是一种世界性的潮流,这个潮流背后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因素,这是无法抗拒和阻挡的,在此情况下,我们的制度设计一定要将股东大会确立为绝对高于董事会的“权力机

构”,在实践中肯定无法达到立法者所预期的效果。其次,法律上对股东大会具体职权的设置,有一些内容显然是剥夺或限制了董事会的职权,而对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又采取了封闭式的列举性方式,这就使得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为了经营管理的需要,想方设法扩大和强化自己的权力,从而造成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虚拟化”。第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对各个机构进行权力配置的最好标准,应当是看哪种配置更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最佳利益。既然公司的经营管理是交给董事会负责,那么董事会应有哪些职权以及如何履行这些职权将关系到公司和股东的切身权益,如果我们从法律上剥夺或限制这些职权,实际上无异于剥夺或限制股东可能得到的利益或机会。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创新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既源于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模式(如厂长负责制)的影响,也是因为公司法实施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企业组织结构的不断演化使得既有的立法模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在各国均在积极探索、研究适应经济发展的公司治理结构时,我们绝不能抱残守旧,或者去为公司法不合理的规定进行辩解,以“证明”立法者不存在错误,须知,法律永远落后于经济,如果不作出及时的修改,过时的法律就会变成经济发展的阻力。因此,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进行立法上、制度上的完善、变革或创新,我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8方面入手:

1.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扩大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由于只有董事会才能负责经营管理活动和决策,从本质上决定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以董事会为中心而构建。为此,需要采取四方面的改革措施:其一,缩减股东大会的职权,将其限定在任免部分董事,审批董监事报酬,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终止、修改章程等方面,而将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权力移交董事会行使;其二,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力配置原则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即股东大会只能行使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除此之外的其他职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概由董事会行使;其三,公司法不再对董事会的职权作出列举式规定,而改由公司章程规定;其四,取消公司法对经理设置的职权条款,而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处置。

2.建立多元化法定代表人制度,禁止董事长总经理由1人担任。根据国外的作法,公司可以设董事局主席或董事长,但他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或不一定是惟一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可以授权执行董事在不同的业务领域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法将董事长规定为惟一的法人代表,就排除了其他执行业务的董事的代表权,这样一方面限制了其他执行董事的权力,不利于及时作出经营决策,另一方面又为董事长高度专权并凌驾于董事会之上提供了条件,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下更使这种集权得到了顶峰。因此,法律应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其他执行董事,既可以由1人专任,也可以由2—3人在不同的业务领域分别担任,董事长在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担任公司经理。

3.从法律上引进和确认独立董事制度,并允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我国公司董事会之所以不能真正履行董事会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忽视公司利益、损害股东利益,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董事会的构成单一,其成员基本上来自控股股东,在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过程中很少听到不同的声音,很多董事习惯听命于由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长的旨意,对需表决的议题不进行认真的甑别、思考和权衡,也不判断在文件上签字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针对这一问题的医治良方只能是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大比例引进外部董事进入董事会。法律上应允许有关的管理公司、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向上市公司委派阶段性的全职董事或兼职董事,以改变目前公司董事会基本由内部董事组成的现状。此外,可以仿照美国模式,允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如设立财务委员会、工薪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并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

4.进一步明确董事的义务。公司法中虽然也规定了董事的义务,如要求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第123条),但这种规定过于笼统、宽泛,缺少量化标准,在实践中很难据此判断董事的某一项具体行为是否违背此规定。我认为,我们应该全面引入英美公司法中的谨慎行事义务和忠诚义务。在谨慎行事义务方面,应主要为董事设定“谨慎行事”的标准,即他应以一个普通董事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合理判断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不得因故意、疏忽、懈怠等原因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损害。在忠诚义务方面,应要求董事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履行职责的出发点,亲自履行董事职责,除非法律、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不得从事任何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业务或活动,不得以任何个人目的侵犯或利用属于公司的财产、信息或机会。此外,公司董事也应承担对经理阶层的监督和对社会的责任。

5.扩充监事会的权力,建立名符其实的监事会制度。我国仿照大陆法系建立的监事会机构在制度设计上就变了样。比如,在德国法中,监事会有权聘任和解聘董事,有权监督董事会的业务经营,有权审查董事会制作的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表,并批准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即实际上监事会行使了传统股东会的职权。我国公司法第126条主要是从消极方面赋予监事会对董事、经理违法违章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监督权,而缺少从积极方面的职权赋予,造成监事会实际上形同虚设,我认为扩充监事会的权力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将部分董事的提名权交给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开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财务报告由董事会编制后交监事会审核并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代表公司起诉违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力。我国上市公司往往是作为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持有绝对控股的不上市股份,这就造成了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巨大的权力,董监事的委派及报酬、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免、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股利分配、增资减资、收购兼并等,均是由控股股东一手操办和决定。为此,法律

上有必要对控股股东的权力加以限制(或授权公司章程加以限制)。比如,可以规定:控股股东不能全部占据董事、监事职位,应留出一定的比例给其他发起人、公众股股东或独立人士;限制控股股东的投票权;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的职位不能均由控股股东出任;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不能全部从控股股东委派;控股股东不得在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写入扩大其权益而缩小其他股东权益的内容。

7.建立代表诉讼制度。代表诉讼(representative Suits)源于英美衡平法,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被世界各国的商法、公司法广泛采用。根据这一制度,当有权代表公司的机关或个人怠于通过诉讼追究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代表诉讼制度是加强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促使其勤勉尽责,防止权利滥用,防止管理层“官官相护”的有效法律机制。

8.建立帮助投资者实现诉权的诉讼支持制度。我国证券监管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每年都查处大批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规的案例,但由于这种查处主要限于行政处罚,并没有使受到损害的股东权益或公司利益得到补偿,甚至向公司所处罚款实际上分摊了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公众股东持股额小,地域分散,取证困难,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活动无法获得充分的信息资料,因此即使他们想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民事索偿,在客观上也困难重重。如果我们仿照欧美建立“诉讼支持”制度,这一问题便不难解决。诉讼支持,英文为amicus Curiae,有的译为“法院之友”,是指行政机构在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中所采用的证据,经法院许可后可以提供给私人诉讼的当事人,以对私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证据支持。近年来美国SEC 在由共同基金股东以代表诉讼形式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就频繁利用amicusCuriae制度来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我国立法和司法制度一旦引入这一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稽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所获取的大量证据,就可以合法地提供给法院和当事人,从而使投资者不再因取证困难而放弃诉权。

关于管理思维与创新的心得体会4篇

关于管理思维与创新的心得体会4篇 管理思维与创新是企业发展必要的技能,管理思维与创新是与时俱进的表现,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管理思维与创新的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关于管理思维与创新的心得体会范文1:管理创新学习心得参加了集团总公司举办的青年人才培训,这次培训涉及了企业经营管理中创新思维和决策的问题,尤其在创新思维方面,很符合我们企业的管理需求,对于我们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方法方面起到了非常有效的提醒和帮助作用,我个人也受益匪浅,结合分公司管理实际,我个人有以下心得: 创新用很简单的话说就是多积累把前人的经验转化为自己的经验在前人的基础上下功夫。要敢于想象要敢于探索多使用发散思维尽量避免惯性思维条件允许的可以多想一想尝试去做别人不敢做的事。 苏源泉教授从企业与创新思维、多样性思维等不同侧面借助一系列智力问题、游戏和案例阐述了思维创新的全新理论研究成果,既生动又有趣。通过学习使我对创新思维有了全新的认识和理解。下面我结合本职工作浅显地谈谈学习心得 一、要善于发现问题。发现问题最主要的是需要增强观察能力。我作为企业的管理和决策者,对于运作方式和工程施工流程是最熟悉的,如何在工作中发现问题,我觉得应从

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善于从工艺流程入手,看一看企业的运作方式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目标;二是要善于从工程施工流程入手,看一看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各施工程序能否达到精准;三是要在整体运作过程中掌握各项环节,检查各环节是否在技术创新、质量控制、成本节约、以及绿色文明化管理方面有缺陷或者存在创新空间。这样一来,问题就不难被发现。 我个人认识到现阶段建筑市场就如同任南鹏当年经营如家一样,即将接近瓶颈阶段,国内从央企中建、中铁等到地市级建筑企业、私营建筑公司,管理水平差异、技术层次差异、资金差异等造成市场占有比例逐渐失衡。我觉得我们所在的企业应该逐步与国内外大型建筑企业接轨,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同时应该加强企业品牌文化建设,在经营管理创新的同时扩大企业影响力,进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在激烈的竞争中分一杯羹。 二、改变以往的管理模式。我们单位目前的管理模式比较死板,一直以来都是依靠主要领导来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等进行决策,导致员工个人思想僵硬化,如同操作机械一样,最终导致企业管理的整体僵化。苏源泉教授所讲的“不去管理”、“群策群力”、以及“高效沟通”是目前我们企业所最需要突破的。 我认为,所谓的“不去管理”,应该是要让企业领导学

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完善与创新

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完善与创新 公司治理结构,或法人治理结构,不但是一个全球性话题,也是我国构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致力于研究解决的课题。在证券监管领域,如何建立既符合国际标准又兼顾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也已引起监管当局和业内人士的关注。能否建立起我国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能否成功,上市公司能否持续发展,也关系到中国加入WTO 后国内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出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最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的美国提出。当时美国学术界部分学者认为大型公众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董事会职权弱化,董事未能为股东的利益勤勉尽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高层管理人员手中。1971年,美国学者玛切(Myles L Mace)在一份著名的研究报告中揭示了董事职能减弱的客观事实。比如,董事主要在诸如技术、金融、政府关系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而在确定公司目标、策略、董事会政策方面无所作为,甚至不对经营管理者提交其批准的方案提出有洞察力的问题;经营管理者操纵了公司,董事会只是为经营管理者的行为盖盖章,或受经营管理者之托去安抚外面的股东;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总裁确定并控制,在会议上内部董事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出于礼貌免使总裁尴尬一般不提出质询。 为此,不少学者倡导改革董事会,将董事有能力行使的职能赋予董事会,且必须使董事不受经营管理者控制。艾森伯格(Melvin AronEisenberg)提出应给予董事会监控的职能,即“挑选、监督和免除主要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应独立于它所监控的高层管理人员,并应保证有充分、客观的资讯以使董事会行使监控职能。为了抑止大公司滥用权力,解决内部董事不能有效行使职权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公司治理结构中。1974年成立,由大型公司的200 名总裁级人物组成的“企业园桌”组织(Business Roundtable)积极认同独立董事机制,并建议外来董事的人数应足以对董事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据1989年对《财富》杂志前1000家公司董事会的统计,74%的董事是外部董事,83%的公司中外来董事占多数,这表明独立董事在美国已形成制度。1992年5月,美国法学研究所(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颁布《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分析与提案》,该文件规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与权限,监察委员会等董事委员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的公正交易义务,代表诉讼等内容。该文件促进了退休基金、投资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影响到世界各国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和讨论。 在美国公司的发展史上,本来在二十世纪初就已经完成了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中心主义”的转移,在公司治理结构未提出之前,经典的公司理论仍然推崇贝利(Adolf A. Berle )和米恩斯(Garcliner C. means)的“经

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地基本框架

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 现代企业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两权分离,实行两权分离的公司制企业,都有必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狭义地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 这一治理结构,既要保证公司的经营者不得违背所有者的利益,同所有者保持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的经营者决策科学、有效。就前者而言,涉及建立怎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由谁来行使激励和约束的权力,怎么行使权力等问题;就后者而言,涉及建立怎样的决策制衡机制,由谁进行决策,以怎样的方式和程序决策,以及如何保证决策执行等问题。为达成这两个目标,公司该建立怎样的内部治理结构框架? 总体上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含两层制衡关系:一是公司内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权或三个主体的分权结构和内部制衡关系;二是董事会与总经理的经营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权结构和内部制衡关系。这两层关系又可分解如下: 1.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委托受托经营关系。 两权分离,所有者或股东大会授权经营者或其集体从事经营活动。为保证两者分权明确,所有者只行使所有权,经营者享有经营权。为使经营者不仅享有权力,还必须承担经营责任,实现经营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形成权责制衡关系。有关这两个方面的规定是通过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体现的,并以契

约(比如说公司章程)予以明确规定的。 2.所有者和监事会的委托受托审计责任关系。 所有者或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从事监督活动,监事会有代表所有者或股东会对经营者或其集体进行监督的权力。与这种权力相对称,监事会必须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所有者或股东的利益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所有者或股东大会与监事会的这种关系是通过所有者与监事会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体现的,并以审计契约或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的规定予以明确的。 3.监事会与经营者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监事会受所有者或股东的委托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监事会享有监督权,经营者必须接受监督。两者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相互关系也以契约的方式规定,如公司法或监事工作条例等等。 4.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营决策与执行关系。 董事会和经理层都是经营者集体的构成要素。但是,由于执行经营分权,董事会拥有决策权,总经理或其集体拥有执行权。不仅存在两个主体的权责如何分割,并相互制约的问题,也存在他们各自的权责结构的对称问题,这些也必须在有关契约中明确规定。 是否说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就是上述内容呢?应该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主要框架就是如此,但仅有框架是不行的,必须要使这一框架按照某种方式进行良性运行才能达到我们预期的目的。为此,在这一框架结构下,我们还必须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1.如何形成有行为能力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行为能力是整个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的基础。如果股东大会不能有效行使权力,所谓股东大会的决策权和授

关于企业发展成长期的思考

关于公司发展成长期的思考及建议前言:每个企业的发展都要经历初创期、成长期、稳定期和衰退期,在这些必经阶段,每个企业的领导都在考虑如何快速度过初创期、顺利度过成长期、延长稳定期(成熟期)、避免衰退期。结合公司发展历程以及在公司工作中所遇到的各种状况,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公司现状、总结公司存在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增加公司效益、扩大公司规模。 一、企业发展阶段及定位 中国企业发展起步晚,速度快,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有很多成功企业经验可以借鉴,也有很多失败的案例值得深思。普遍看来,企业发展要经历初创期、成长期、稳定期(成熟期)、衰退期四个阶段。 我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个综合性企业,涵盖房地产、汽车检测、物流商贸、混凝土贸易、水资源供应、投资担保、物业安保等业务,并成立了十几个分子公司。经过近8年的发展,我们已经完成了公司初期的原始积累,我们找到了自己的生存方式、业务模式、盈利模式,有了一定的资金基础,各产业也趋于稳定,成功度过了初创期。但是8年的发展,我们还仅仅停留在成长期,我们的各项管理、流程、规范和制度还没有完善的体系,停留在出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事事需要老板参与决策的阶段。 任何企业在成长期都要面对两个普遍的问题:一是管理危机,企业具有一定的营业额和规模,进入初步规范化管理,但是很多管理的决策还需要老板的参与,经营权和所有权没有分开,将会碰到管理危

机;二是人才危机,企业对人的管理模式停留在管住员工的人,管住员工的时间,为节约成本招聘人员素质较低,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使人才流失。 管理危机:初创期老板的战略思想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规模不大,事无巨细也能做到面面俱到。随着企业发展不断装大,涉及不同产业和领域,有限的精力不可能做到事必躬亲。但是,先前成功的案例已经形成了先入为主的思想,领导者还是认为只有事事自己决策就能够使企业发展壮大,这样就直接影响了工作效率,放缓了企业发展的步伐,也给企业进一步发展拴上了脚链,步履维艰。 人才危机:企业发展追求的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而这些效益是老板的正确战略和公司员工努力共同的结果。当一个公司发展不再以效益为目标,而以各种形式主义的“团结”“自豪”“忠诚”来刷存在感,以制度惩罚员工、一天打四次卡来约束员工,员工也就失去了工作的积极性,从公司的一分子变成了打工者,打工者在这里挣不到钱、没有归属感、成就感,看不到希望,离开也就成为了必然,企业将直接从成长期走向衰败衰败期。 二、公司现状分析 公司的发展涉及领域很多,各领域的情况老板应该了解以下几点,才能做好公司长远规划。 公司发展涉及房地产、汽车检测、物流商贸、混凝土贸易、水资源供应、投资担保、物业安保等领域,各分子公司的经营状况是每年递增还是递减,或是停滞不前?哪写领域有发展潜力,可以投入扩

企业经营管理创新的思考

企业经营管理创新的思考 摘要:在时代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面对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要想实现其自身的长足发展,就必须通过转变自身的经营管理思路,并通过不断的探索来实现对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的有效创新。文章将从新时期F企业经营管理创新的必要性出发,提出其在经营管理方面创新的策略。 关键词: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必要性策略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国民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愈来愈激烈的市场竞争也随之而来,企业要想在这一形势下得到有效的发展和长远的生存,就必须对自身的经营管理进行创新。企业通过对自身的经济管理进行创新不仅能有效在实现企业领导工作高质化、促进企业间合作,还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我国经济实力的推动,进而加大企业自身在国内市场甚至是国际市场的竞争实力。 一、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企业通过对自身经营管理的创新不仅能有效在实现企 业领导工作高质化、促进企业间的合作,还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我国经济实力的推动,因此,无论是在企业自身的发展方面,还是在国家实力的推动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通过经营管理的创新能有效实现企业领导工作的高质化

在现阶段的国际市场中,有两种经营管理的方式值得我国的企业借鉴运用。一种是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上采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并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联系;另一种是采用高科技的经营管理办法,实现经营管理的现代化发展。而如果我国的企业能对这两种经营管理办法进行借鉴创新,一方面,在以人为本的管理下能有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对企业的满意度,从人力资源的基础上实现企业领导管理的高质化;另一方面,则能有效通过先进设备和高新技术的引进来有效加大企业的生产力,促进企业盈利发展。 (二)企业通过经营管理的创新能有效促进企业间的合作 一个企业其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经营与管理,因此,企业的领导要想实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长足发展就必须从自身出发,一方面需要对自身的经营管理素养实现有效的提高,另一方面则需要在管理经营中具备更加先进的理念,同时还要有挖掘员工潜力的能力来为企业选择高质量的管理者。而当企业的领导者能在这几方面实现经营管理的创新则能有效实现对企业发展的推动,并有效提高企业在市场的信誉度,进而促进线管企业之间的友好和作。 (三)企业通过经营管理的创新能有效实现对我国经济实力的推动 从企业自身的角度考虑,通过对经营管理的创新能有效

浅析公司治理结构对技术创新选择的影响

浅析公司治理结构对技术创新选择的影响 摘要: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机制已成为发达国家创新体系的主要特征,企业把技术创新放在竞争战略的核心地位上,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保持国际竞争力。由于公司治理对创新资金、人才吸纳和研发过程等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公司治理结构对技术创新选择的影响,对构建最优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治理结构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活动是将技术引入经济的过程。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是企业家。出于现实研究的需要,本文中研究的企业家定位于委托代理关系中拥有最大经营决策权力的代理人,一般特指广义的企业高级经营者或者职业经理人。为实现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目标函数的统一,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各利益相关方,通过构建一系列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通过达成一整套的契约,形成了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作用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作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技术创新自然也自始至终受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环节便是对企业家进行筛选、选聘和评价。在这一过程中,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对企业家的创新能力、创新动力进行筛选、激励和评价,通过对企业家的创新策略空间予以影响,并最终直接影响创新选择和创新绩效。

一、内部组织控制对创新选择要素的影响 (一)董事会 作为所有者代表的公司权力机构和公司最高的决策机构,董事会首先担负着对企业家的筛选和聘用。在企业家的选聘过程中,其是否具有足够的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是董事会做出聘用决策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董事会肩负着制定企业经营政策的重任,董事会的政策制定,直接影响了企业家的创新策略空间。例如技术创新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董事会是否做出持续的资金支持,以及资金投入的时间和方式,都会直接影响企业家的创新策略。 (二)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包括经营者、股东、企业员工、供应商、消费者、债权人以及政府等个人或组织,他们既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同时也参与企业的公司治理。 (1)股东。技术创新,一方面需要较长的投入周期,需要较大的资金和各类资源投入,另一方面,技术创新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回报,影响着股东的利益,在现代公司制度下,由于外部股票交易市场的存在,股东可以选择长期持股或抛售股票的方式,对企业的创新行为进行评价。 (2)债权人。为回收债务,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必然通过不同的方式,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甚至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节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理论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和内涵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很难用简单的术语来表达。从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与发展来看,可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背离,其特点主要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体现出来。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在广义上,公司已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结构机制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总之,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现代公司制的基本产权下对公司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体系,是控制、管理公司的一种机制,是对生产要素一系列制度性安排,主要以契约、章程、组织机构和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 一般情况下,公司治理需要解决三个核心问题:(1)公司管理层、公司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兼容问题;(2)公司管理层的能力问题,即由于公司管理层的管理能力、思维方式与环境要求的错位问题及管理层出现管理失误问题。(3)什么样的管理制度最有利于投资者获得保护与利益回报,且其合理利益不被企业管理层侵蚀。 从不同角度去阐述公司治理结构,其内涵为: (一)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经济关系 公司治理中的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监督者之间,均是一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财产权利的直接体现。出资者投入资本,享受剩余索取权;经营者受托经营,承担经营责任,行使法人财产权,并分享剩余收益;经理人员受聘于公司,行使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权,维护出资者利益并获得相应的收益。治理结

中小企业发展思考与对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会计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__中小企业发展思考与对策___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专业 年级 学校 中小企业发展思考与对策 【摘要】中小企业在推动国家和社会进步方面意义重大。它的数量不仅庞大,而对于减轻和促进就业压力,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改善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都具有非凡意义和重大作用。本文首先从企业自身方面和外部环境方面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最后提出解决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和建议,实现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对策

1引言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取的了飞速的发展。但是由于近年来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劳动力供求总量压力增大,长期存在着求职者难就业、用人单位难找人的想象,全国性质的工资标准化、劳动力成本上升,使得劳动力成本提高;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可利用土地面积逐渐减少,使得土地的价格不断攀升,用于商业开发、居民住宅、工业建设的土地面积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涨价。环境恶化导致自然资源耗减,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成本提高,价格上涨,这些因素对于处于产业链低端的中小企业来说影响是巨大的,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更多的问题和挑战。 据统计,我国%的企业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的贡献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我国以富民强市为目标,以加快发展为主题,大力实施工业化、城市化“两化”战略,突出发展工业,稳步发展农业,加快发展第二产业,企业发展迅速。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更上一个新的台阶,迫切需要改善中小企业的现状,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水平。因此,如何走一条适合我国实际的中小企业发展道路成为了亟待研究的问题。 2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企业自身的劣势 企业经营管理落后 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由家庭式作坊发展起来的,保留着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企业的大事小情由企业主一个人决定,缺乏民主,影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决策的科学性,制约了企业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这种传统的粗放式经济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环境的需求。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如果固守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必然被击垮或者被吞并。据我国工商部门反映,有些注册的企业今年存在,明年就关门倒闭,很多企业没有发展起来就夭折。 企业技术水平低,缺乏创新 我国利用劳动力资源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对技术和设备的要求相当较低,企业的规模相当较小,技术更新的速度慢,产品的技术含量低,多为初级产品,企业的效益较低。能独立进行技术研发的企业较少,缺乏创新的意识。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服装、鞋帽、纺织、家具等传统行业,许多企业自目跟风,生产同类型的产品,搞价格战,形成恶性竞争,发展困难。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低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企业经济者缺乏创新意思,没有认识到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对市场的灵敏程度低,主要靠模仿、跟从大企业的技术,缺乏主动创新意识,

关于企业管理创新的思考

关于企业管理创新的思考 作者:马云勇黄豫新 来源:《企业文化·中旬刊》2017年第01期 摘要:在企业发展中,企业管理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济市场瞬息万变,企业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众多地位,就必须重视企业管理.创新企业管理,掌握企业发展的方向,为企业今后发展奠定坚实的管理基础。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力量之源,更是推动企业前进的坚定动力,反思企业管理,不断开拓创新,以此全面的推进企业快速发展。基于此,本文以企业管理为出发点,探究现代企业的创新管理方式。 关键词:企业发展;企业管理;创新管理;思考 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快速,企业在发展中也不可避免竟会遇到众多困难,在机遇与挑战共存的市场经济发展大背景下,国企始终坚持自身的经营理念,时刻完善自身管理制度,以此方能在激烈的市场中占据有利的地位。创新企业管理可为企业在今后的发展中奠定基础,综合企业整体发展情况,全面的创新企业管理的各项要求,以此的满足企业发展诉求,全面的推动企业管理。 一、企业管理创新概述 (一)企业管理创新含义 企业管理创新是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企业管理是将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之间综合进行管理,结合市场需求,全面的创新管理方式,重点加强企业资产管理,全方位的设定企业发展战略,将动力机制,员工激励,以及制约机制融合其中,以此为全面的推动企业发展[1]。 (二)企业管理创新的意义 现代社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想要立足于市发展前言,就必须紧紧的跟随市场发展大环境,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理念,调整企业发展战略,防止企业受到外界的环境影响而造成企业发展动荡不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创新管理的中心,管理并不是来约束企业发展,而是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情况下所选择的实现目标。 二、当前我国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不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制度是管理实施的保证,一切的管理皆从制度着手,因此若制度不规范那么将会使得管理出现多种命令,管理权限不规范,管理也没有清晰的效令,以此导致管理工作失去自身的

第五章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

第五章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

第五章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考试)企业治理结构是一种契约制度,它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使企业内的不同利益主体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和相互制衡机制。 第一节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创新原则 一、企业治理的核心是激励与约束经理人的行为 (一)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及其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首要原因是资本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但是,代理关系并不必然导致代理问题(agency problem)。代理问题的核心是如何给代理人提供必要的刺激和动力,使其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努力工作。代理问题的产生还导源于另一个条件,即代理人与委托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性。资本所有者作为委托人拥有剩余索取权,他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经理人员作为出资人的代理人,除了追求更高的货币收益外(如更高的薪金、奖金、津贴等),还力图通过对非货币物品的追求实现尽可能多的非货币收益。所谓非货币物品,是指那些通常不以货币来进行买卖,但和那些能以货币买卖的物品一样可以给当事人带来效用的消费项目。 (二)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效用函数的不完全一致性,所以为了防止代理人利用委托人的授权从事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活动.就需要监控代理人的行为。显然,代理人努力程度的信息对于双方达成一个理想的合同是至关重要的。针对代理人努力程度的信息也常常包含某些错误或误差。于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常常存在道德风险问题。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1。由合同的不完全性所诱发的道德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条件: 第一,由信息不对称性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在信息为私人所掌握的情况下,即使所有的当事人对风险都持中立立场,道德风险也是不能避免的。 第二,由订立合同的障碍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当签订详细的能适应各种情况的合同所费甚多因而个人无法掌握有关信息时,也会导致合同的不完全性,从而也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第三,合同实施对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合同实施的费用和其他限制是订立完全性合同的另一个障碍。 在存在道德风险的条件下,如何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签订最优化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市场机制及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对于缓解委托代理关系下的道德风险也是很重要的。 (三)委托代理关系下的激励约束机制设计 为了避免发生代理人利用委托人的授权从事与委托人利益不符的活动,减少道德风险,就需要设计一套对代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他的同时,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分布具有不对称性,所以设计激励约束机制所遇到的普遍问题是:当委托人向代理人了解他们所属类型的信息时,除非通过货币支付或者某种控制工具作为 1约翰.伊特韦尔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公司转型大发展的思考

公司转型升级的思考 作者:部门:行政部“莫道今年春将尽,明年春色倍还人”。近几年,是国家经济发展与环保问题矛盾的凸显期。从大气十条到水十条的提出,从“向污染宣战”到《穹顶之下》这一敏感纪录片的播出,无一不体现出民众急切的环保诉求。这对我们来说,是挑战,更是机遇。与此同时,单纯污水处理行业已逐渐进入低迷阶段,大气治理、水体修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已成为新一轮环保市场的利润增长点。值得庆幸的是,集团在整个市场变化的关键时刻,确定了“转型、创新、突破、发展、安全”战略方针,积极推进集团“四个新突破”。阜阳公司围绕这一主旋律,同步确立了公司的三大业务板块,为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下面,针对现阶段公司转型大发展,结合目前水务环保行业发展趋势,作以下思考:一是业务扩张方面,紧抓PPP模式带来的机遇,坚定不移地走相关多元化路子;二是强化企业文化建设,让文化引领发展;三是走品牌战略路线,增强“阜阳创业”的影响力。 一、相关多元化战略路线 不可否认,我国水务业生态远未成熟,尤其是未来一段时间,水生态环境市场空间还有很大。但随着传统的污水处理业务的逐渐透明,市场利润空间呈现出了逐渐下降的趋势。一边是社会对环保的需求,一边又是企业逐利的本质,这对于带有公益性质的水务企业来说,陷入了一个尴尬局面。 对于众多环保企业来说,他们将目光锁定在了2万亿的水十条环保市场。PPP模式的提出,很大程度上为这2万亿的市场划定了一个方式。 公司作为一个典型的水务企业,接下来走产业链相关多元化的路子已经是一

个必然的选择。一方面是基础业务——污水处理业务的坚守和适度拓展。另一方面,是要借助PPP模式的东风和集团公司品牌、资金优势,趁势而为、立足风口,抓住这转瞬即逝的市场机遇,让阜阳创业水务实现第二次飞跃。 二、强化品牌建设 可能会有很多人认为,我们作为一个水务环保企业,是个准入门槛高、直接面对政府客户的行业,对品牌的依赖性很弱,主要是靠市场公关来拓展市场占有率,无须采用高品牌战略。但我要说的是,随着环保市场的逐渐放开和水十条、大气十条、PPP模式等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国家已经发出了明显的信号。水务市场已基本告别了寡头垄断的时代。那些诸如中国水务、江南水务这些新兴的水务公司正在吞食着这个水务市场。而品牌化竞争将是未来水务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有力工具。 下一步,要在地域品牌营造强竞争力,通过现有项目的高品质运行、规范管理、加强公关、提升参与度等方式,整合出强势的地域品牌。二是建立优质的管理品牌。通过优化内部管理,在我们长期运行的项目或窗口项目建设规范、高效、专业的管理模式,从管理入手,建立自己的独特优势。三是借助线上信息渠道,做好公司的品牌推广或优化。四是要建设阜阳创业水务的品牌核心。我们要明确定位自己的品牌核心,不能想专业化,又想核心技术,还想着低价位,再想着优质管理。我们要做的就是明确地树立好自己的一个核心,至于其他的,不是不要,而是都要围绕这个核心服务。 三、企业文化建设 随着公司第一个规划目标的实现,公司业务格局规模已逐步完成布局,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后劲。但是,公司逐步壮大,尤其以公司《第二个五年发展规划》

关于企业管理创新问题的思考

关于企业管理创新问题的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面临着诸多的机遇和挑战。为了能够在新的形势下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管理者不断探索新的企业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努力提高现代企业管理的水平。创新是企业能够保持青春活力的源泉和根本,因此,加大企业管理的创新力度,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就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 标签:企业管理创新问题发展 进入21世纪,企业管理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考验,也迎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们的企业已经受到了来自国内外商业环境的冲击,在新的机遇和挑战下,只有创新才能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企业管理的不断创新将是所有企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一、企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于1912年首次提出了“创新”的概念。管理创新则是指组织形成创造性思想并将其转换为有用的产品、服务或作业方法的过程。企业管理创新就是要在建立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在加强实物资源和有形资产管理的同时,引进和采用适应市场发展规律的管理方式方法,以人为本,着重知识资产管理、机遇管理和企业战略管理,充分的调动企业资源,把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的动力机制、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创造有效供给。 我国企业要大力推进管理创新,必须下大力气加大对企业管理创新理论的研究,产、学、研相结合。在日常的教育和培训中,要注重发展工商管理教育和在职培训,通过对教育体制的创新,从而能够培养一批富有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的企业管理专业人才。企业要在改革的浪潮中赢得机遇和市场,必须拥有一批有创新精神、市场经济头脑、远见卓识和战略眼光的企业管理者。这些企业管理者通过深入的研究和实践,充分掌握管理创新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不断进行管理创新,使创新工作渗透于管理整个过程中。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管理者要给员工提供充分发挥创造性才能的平台和空间,使每位员工都能够成为创新者。企业必须注重个性文化的培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创造独具特色的经营模式,把企业管理的重心从实物型管理向价值型、知识型转变。 二、企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企业不断的推进管理创新。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管理企业的方法也逐步的发生了变化。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不再是单纯的生产型管理,而是转变成生产经营型管理模式。国有企业不断的被推入市场,成为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 创新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摘要]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在于合理配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外部董事的制度创新可以从根本上改善国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外部董事制度创新具体体现为外部董事专家库制度、外部董事激励和考核机制、外部董事责任限制制度三方面。外部董事制度创新需要明确外部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分工,需要处理好外部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关系。 [关键词]国企;公司法人治理;外部董事;制度创新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配置是核心问题,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也是从公司组织机构权利义务责任的合理配置人手的。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成败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制度构建。文章力图从外部董事角度分析当前国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缺陷,并提出

制度创新的若干构想。 一、外部董事制度创新对完善国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意义 (一)国企公司的特殊性呼唤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国有企业不同于私有企业的特色在于国家作为唯一或主要出资人(即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国有股身份本身是个非常特殊的经济和法律现象。国家本身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集中代表,行使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干预权,而在国企中,国家又作为出资人出现。也就是说,国家在市场竞争格局下,既是规则制定者、监督者,也是规则实施者。这导致在国企和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很难真正建立起平等竞争的社会经济和法律条件。同时,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参与到经营决策中,难免有裁判员和运动员角色不分之嫌疑。国有股一股独大决定了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容易发生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职责划分不明确,国有股权代表权力既过分集中又经常“缺位”。 笔者以为,解决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问题,不应把改变国企资产所有权性质作为根本出路。国企“一卖了之”,只能带来更大的社会动荡,尤其是导致国有资产巨大流失、社会分配不均加剧、弱势群体失去基本生存保障等严重社会问题,以这些损失换取国企改制成功和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化,只能最终导致国企改革的彻底失败和

关于企业发展成长期的思考

关于公司发展成长期的思考及建议 前言:每个企业的发展都要经历初创期、成长期、稳定期和衰退期,在这些必经阶段,每个企业的领导都在考虑如何快速度过初创期、顺利度过成长期、延长稳定期(成熟期)、避免衰退期。结合公司发展历程以及在公司工作中所遇到的各种状况,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公司现状、总结公司存在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增加公司效益、扩大公司规模。 一、企业发展阶段及定位 中国企业发展起步晚,速度快,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有很多成功企业经验可以借鉴,也有很多失败的案例值得深思。普遍看来,企业发展要经历初创期、成长期、稳定期(成熟期)、衰退期四个阶段。 我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个综合性企业,涵盖房地产、汽车检测、物流商贸、混凝土贸易、水资源供应、投资担保、物业安保等业务,并成立了十几个分子公司。经过近8年的发展,我们已经完成了公司初期的原始积累,我们找到了自己的生存方式、业务模式、盈利模式,有了一定的资金基础,各产业也趋于稳定,成功度过了初创期。但是8年的发展,我们还仅仅停留在成长期,我们的各项管理、流程、规范和制度还没有完善的体系,停留在出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事事需要老板参与决策的阶段。 任何企业在成长期都要面对两个普遍的问题:一是管理危机,企

业具有一定的营业额和规模,进入初步规范化管理,但是很多管理的决策还需要老板的参与,经营权和所有权没有分开,将会碰到管理危机;二是人才危机,企业对人的管理模式停留在管住员工的人,管住员工的时间,为节约成本招聘人员素质较低,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使人才流失。 管理危机:初创期老板的战略思想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规模不大,事无巨细也能做到面面俱到。随着企业发展不断装大,涉及不同产业和领域,有限的精力不可能做到事必躬亲。但是,先前成功的案例已经形成了先入为主的思想,领导者还是认为只有事事自己决策就能够使企业发展壮大,这样就直接影响了工作效率,放缓了企业发展的步伐,也给企业进一步发展拴上了脚链,步履维艰。 人才危机:企业发展追求的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而这些效益是老板的正确战略和公司员工努力共同的结果。当一个公司发展不再以效益为目标,而以各种形式主义的“团结”“自豪”“忠诚”来刷存在感,以制度惩罚员工、一天打四次卡来约束员工,员工也就失去了工作的积极性,从公司的一分子变成了打工者,打工者在这里挣不到钱、没有归属感、成就感,看不到希望,离开也就成为了必然,企业将直接从成长期走向衰败衰败期。 二、公司现状分析 公司的发展涉及领域很多,各领域的情况老板应该了解以下几点,才能做好公司长远规划。 公司发展涉及房地产、汽车检测、物流商贸、混凝土贸易、水资

研究论文:以创新精神推动安装工程公司工会工作发展的思考

124929 公司研究论文 以创新精神推动安装工程公司工会工作 发展的思考 1 做好工会创新基础工作 ①主动接受组织领导,工会维护职能实现新发展。坚持定期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汇报工会工作,积极争取党组织和行政的帮助和支持,使工会工作重心紧紧围绕生产经营全面展开。②主动理清工作思路,工作创新求变实现新发展。项目部工会确定了深化“六个关爱”、突出“五个维护”、推行“四亮”方式、保持“三个稳定”、实现“两创”目标、达到“一个满意”的工作新思路,为推动工会工作科学发展、创新求变奠定基础。③主动理顺工作关系,组织协调配合实现新发展。项目部工会紧紧围绕工作目标,积极争取党政支持、机关各部门以及广大职工的通力配合与协助,与所属项目分部工会理顺工作关系,使项目部上下工作渠道畅通,工作氛围浓厚。④主动开展文化活动,职工队伍建设实现新发展。项目部工会结合生产经营情况,组织开展“六种文化”、“三工”建设等活动,全面提升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

力。⑤主动解决实际问题,服务职工能力实现新发展。项目部两级工会和专兼职工会干部从本单位和职工的实际出发,出实招、鼓实劲、重实绩、讲实效,从方方面面努力为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2 坚持服务职工至上,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 大多数员工在工作中能够做到恪尽职守和爱岗敬业,但是也有部分员工缺乏敬业和奉献精神,从而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工会服务人员,首先,要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主人翁精神不是与生俱来的,当我们认识到自己与企业之间具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时,就会产生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应该加强培养,树立企业人文关怀意识,建立企业人文关怀机制。营造合行上下相互信赖、合作的良好氛围。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具体体现在责任感、敬业精神、创新精神、大局意识、奉献精神、团队精神上。主人翁意识就是爱岗敬业,关爱员工,积极认真落实支行下达的各项任务,主动解决工作中难点问题,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和财富。 3 坚持服务职工至上,不断增强人才意识 企业之间的竞争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已经演变成人才之间的竞争,因此,加强培养高技能人才已经成为企业快

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与创新

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与创新 公司治理结构,或法人治理结构,不但是一个全球性话题,也是我国构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致力于研究解决的课题。在证券监管领域,如何建立既符合国际标准又兼顾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也已引起监管当局和业内人士的关注。能否建立起我国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能否成功,上市公司能否持续发展,也关系到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出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最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的美国提出。当时美国学术界部分学者认为大型公众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董事会职权弱化,董事未能为股东的利益勤勉尽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高层管理人员手中。1971年,美国学者玛切(Myles L Mace)在一份著名的研究报告中揭示了董事职能减弱的客观事实。比如,董事主要在诸如技术、金融、政府关系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而在确定公司目标、策略、董事会政策方面无所作为,甚至不对经营管理者提交其批准的方案提出有洞察力的问题;经营管理者操纵了公司,董事会只是为经营管理者的行为盖盖章,或受经营管理者之托去安抚外面的股东;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总裁确定并控制,在会议上内部董事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出于礼貌免使总裁尴尬一般不提出质询。 为此,不少学者倡导改革董事会,将董事有能力行使的职能赋予董事会,且必须使董事不受经营管理者控制。艾森伯格(Melvin AronEisenberg)提出应给予董事会监控的职能,即“挑选、监督和免除主要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应独立于它所监控的高层管理人员,并应保证有充分、客观的资讯以使董事会行使监控职能。为了抑止大公司滥用权力,解决内部董事不能有效行使职权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公司治理结构中。1974年成立,由大型公司的200 名总裁级人物组成的“企业园桌”组织(Business Roundtable)积极认同独立董事机制,并建议外来董事的人数应足以对董事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据1989年对《财富》杂志前1000家公司董事会的统计,74%的董事是外部董事,83%的公司中外来董事占多数,这表明独立董事在美国已形成制度。1992年5月,美国法学研究所(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颁布《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分析与提案》,该文件规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与权限,监察委员会等董事委员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的公正交易义务,代表诉讼等内容。该文件促进了退休基金、投资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影响到世界各国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和讨论。 在美国公司的发展史上,本来在二十世纪初就已经完成了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中心主义”的转移,在公司治理结构未提出之前,经典的公司理论仍然推崇贝利(Adolf A. Berle )和米恩斯(Garcliner C. means)的“经营者控制论”学说,即:股东作为所有人,通过投票表决把经营管理权甚至决策权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再任命经理人员去处理日常事务,即由董事会代表股东会经营管理公司。但是,随着公司的经营管理逐渐被董事会任命的经理阶层所把持,董事的控制权反而被削弱,董事会越来越具有形式性。根据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理论,凡是为别人而非为自己经营钱财者,不可能象合伙人照顾自己的钱财一样小心翼翼。因此,经营者作为公司的实际代理人,由于他和委托人的利益是相分离的,所以其产生懈怠、疏忽、懒隋和盗窃的心态或行为无法避免,加之内部董事往往被经营者操纵或控制,造成了不是董事任命经理,而是经理挑选董事,因此,“董事中心主义”受到了侵害。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中没有监事会制度,这就使得无论是对内部董事,还是对经营管理人员都不存在一种既定的监督机制,故最有效的改革措施只能是对董事会的职能进行重新配置,建立起引进外部董事、赋予董事会监督权的公司治理结构。 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对公司治理结构存有异议,甚至予以否定。倡导有效资本市场学说的费玛(Eugene Fama )和詹圣(Michael CJenson)就认为,公司管理存在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市场力量来解决,而不需要引进新的规则,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公司控制的市场,经营管理者人力资源市场足以为保护投资者而向经营管理者加以有效约束。 董事会的职权与独立董事的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出既然是旨在加强董事会的职权,限制经营管理者的权力,那么在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如何分配权力,董事会究竟应拥有什么范围的权力,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从现代各国公司法和公司制度的发展来看,适应“董事中心主义”的潮流,基本上强调股东会只能行使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而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权力范围之外的所有其他权力,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力,则由董事会行使。董事会的权力一经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确认,它就是一种独立的、排他的权力,股东会无权予以剥夺、限制或变更。 美国1994年的《示范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Act)规定,所有的公司权力均须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必须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经营管理,但上述权力须受公司设立章程中明示限制的约束或股东协议的约束(第8.01条)。该项概括性规定中所述的“所有的公司权力”是指除州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明订了属于股东会的权力以外的其他权力。美国法学研究所起草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中,将公众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列举为:①挑选、评价、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薪酬;②监督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必要时可以授权其下属委员会履行其职权;③审查、批准公司的财务目标、公司重大计划和行动方案,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审计、会计准则和惯例,并在必要时予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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