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发文部门] 民政部

[发文号] 民发〔2001〕24号

[发文时间] 2001年2月6日

[生效时间] 2001年3月1日

1、总则

1.1为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促进残疾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HT〗款均为最低要求。

1.5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SOCIALWELFAREINSTITUTIONFORDISABLEDPERSONS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3、服务

3.1膳食

3.1.1有由主管部分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3.1.2厨师和炊事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或医嘱要求,制作普食、软食、半流食、流食及其它饮食。

3.1.4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清洗消毒餐具。

3.1.5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会,征求智力正常的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1.6照顾不同残疾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护理

3.2.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为供养人员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夏季经常换洗,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3整理床铺。

3.2.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5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穿衣、脱衣。

3.2.6协助残疾人洗澡,夏季每周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协助残疾人理发,每月1次;协助残疾人洗头,修剪指甲。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3.2.7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8协助残疾人上厕所排便。

3.2.9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仗、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3.2.10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11视天气情况,每天带残疾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3.2.12帮助住院残疾人办理到异地的车船票。

3.2.13特别保护女性智残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3.2.14对患有传染病的残疾人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残疾人为原则。

3.2.15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3康复

3.3.1肢体残疾人

3.3.1.1根据残疾人要求和实际情况,为其提供、装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经国家相关产品监督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各种假肢与矫形器、轮椅车、助行架、拐杖、内脏托带及其他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的康复训练。

3.3.1.2为肢残人提供熟练的护理服务,对残肢肿胀、皮肤感染、溃疡等常见残肢病提供规范化的医疗服务,对残肢状况不良的残疾人及时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康复评定。

3.3.1.3对个别残肢需要修整或患有难治残肢病的残疾人经其本人和家属同意后,及时送医院治疗。

3.3.1.4对装肢前需要进行残肢训练的截肢者,应有康复训练人员一对一、有计划地进行增大残肢肌力和活动范围的功能训练。

3.3.1.5装肢后,应有专职人员对残疾人进行矫正行走姿势的步态训练,并做好评估记录。

3.3.2智力残疾人

3.3.2.1利用传统疗法(如针灸)、物理疗法(各种理疗设备)对智残人进行康复治疗。

3.3.2.2通过日常生活能力训练、手工作业训练,对智残人进行智力训练。

3.3.2.3利用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对智残者进行肢体训练。

3.3.3盲聋哑人

3.3.3.1利用传统疗法(如针灸)、物理疗法(各种理疗设备)对盲聋哑人进行康复治疗。

3.3.3.2利用语言治疗和矫正训练设备进行听力训练、语言训练。

3.3.4精神病人

3.3.

4.1按照康复计划和个人康复方案实施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并及时进行康复评估。康复参训率达到90%以上,康复有效率达到85%以上。

3.3.

4.2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技能训练,为安置康复期精神病人就业及参加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3.3.

4.3定岗康复项目不得少于8个,每个项目必须有专职人员指导精神病人康复。

3.4辅助器具装配

3.4.1提供服务前应详细了解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致残原因,并对所了解的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应具有个人资料卡和处方单

3.4.2为残疾人提供有关假肢与矫形器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的样品、适用范围、使用说明、残肢护理、产品维护等知识的咨询服务,询问、回答残疾人问题热情、耐心、准确、周到。

3.4.3明码标价,公开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标准,主动向残疾人介绍产品的品种、结构、档次和性能,并与残疾人签订包含按时交货、产品合格和保修、包换、包退内容的服务协议书。

3.4.4按照处方要求选配假肢、矫形器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的零部件,对备件、半成品加工、组装等工序有严格的质量检验。

3.4.5残疾人试样时,注意听取其意见,悉心告知和指导使用方法,并做好试样结果纪录;对装配不适当的地方及时修改后再行试样,直至符合残疾人的生理、病理要求。

3.4.6正式交付残疾人的假肢、矫形器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产品,应经注册执业假肢与矫型器制作师检验和签字,盖有合格证章,并经残疾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

3.5心理

3.5.1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服务或给予劳动的机会。组织有活动能力的残疾人每季度参加1次公益活动。

3.5.2每周组织残疾人开展1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集体性文娱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3.5.3与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残疾人每天交谈10分钟以上,并作好谈话周记。精神病人酌情处理。及时掌握每个残疾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保持残疾人的自信状态。

3.5.4经常组织残疾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不定期开展为残疾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残疾人的心理障碍。帮助残疾人建立新的社会联系,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色彩,基本满足残疾人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

3.6其他

3.6.1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查房巡诊,每天1次。

3.6.2为残疾人定期检查身体,每年1次。

3.6.3医务人员护理定期定时。

3.6.4组织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残疾人每月进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

3.6.5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3.6.6对采用药物维持治疗三年以上、病情稳定的"三无"未婚精神病人,当其申请结婚时,如符合法律规定,视情况为他们提供登记结婚和有效避孕的方便条件。

3.6.7对基本康复并已办理出院手续的精神病人和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残人,负责向所送单位或街道推荐其就业,并按有关政策提出享受国家财政扶持、减免税收等生产自救优惠政策的建议。

4、管理

4.1机构证书和名称

4.1.1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并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4.1.2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肢残人社会福利机构、智残人社会福利机构、聋哑人社会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或综合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等。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应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但不再另起字号;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应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4.2人力资源配置

4.2.1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4.2.2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有1名大专以上学历、社会工作类专业毕业的专、兼职社会工作人员,1名专职康复人员。肢残人和盲聋哑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按床位数配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数量的医疗及康复护理人员。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医护人员的配备,按卫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其他人员的数量以能满足服务对象需要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项目为原则。

4.2.3肢残人社会福利机构,10人以下的单位,具有符合规定并注册登记的执业假肢、矫形器制作师应达到生产装配人员的30%;10人以上的单位,具有符合规定并注册登记的执业假肢、矫形器制作师不得少于3名;生产、加工部门配有工程系列中等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装配部门的职工应符合上岗条件和国家假肢制作装配工、矫形器制作装配工的各级工种要求。

4.2.4主要领导应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的培训。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无专业技术职务的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4.3制度建设

4.3.1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

4.3.2有与入院残疾人或其亲属、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协议书。 4.3.3有简单介绍本机构最新情况的书面图文资料。其中须说明服务宗旨、目标、对象、项目、收费及服务使用者申请加入和退出服务的办法与发表意见的途径、本机构处理所提意见和投诉的承诺等。这类资料应满足服务对象使用。

4.3.4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以及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的相应对策。

4.3.5认真检查、详细了解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致残原因,规范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诊疗计划和康复评估记录,并长期保存。

4.3.6有全部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机构图。

4.3.7有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

4.3.8严格执行有关外事、财务、人事、捐赠等方面的规定。

4.3.9各部门、各层级应签订预防事故的责任书,确保安全,做到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4.3.10护理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护理、康复措施的落实,严禁发生事故。 4.3.11服务项目的收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项目既要逐项分计,又要适当合计。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4.3.12有工作人员和入院残疾人花名册。入院残疾人的个人资料除供有需要知情的人员查阅外应予以保密。

4.3.13严防智残人和精神病人走失。为智残人和精神病人佩戴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以便病人走失后的查找工作。

4.3.14对病情不稳定的精神病人有约束保护措施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

4.3.15有智力健全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属参与机构管理的管理委员会。

4.3.16对长期住院的"三无"精神病人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并办理有关代保管服务的手续

4.3.17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佩证上岗。

5、设施设备

5.1日常设施设备

5.1.1残疾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5.1.2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床头铃、衣柜、衣架、毛巾架、褥子、被子、毯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洗脸盆、暖水瓶、痰盂、病床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鞋拔等。

5.1.3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5.1.4饭厅应配设餐桌、坐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5.1.5洗手间及浴室至少应配备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坐便器、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

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的浴池垫和淋浴垫、浴室温度计、抽气扇等。

5.1.6有必备的洗衣设备。应有洗衣机、熨斗等。

5.1.7有供残疾人阅读、写字、绘画、娱乐的场所。该场所应提供图书、报刊、电视机和棋牌。

5.1.8有适合残疾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

5.1.9院内有固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做到预防、医疗、康复、培训四位一体。

5.1.10有接待来访的场所。接待室配备桌椅、纸笔及相关介绍材料。

5.1.11室外活动场所达到150m 2,绿化面积达到60%。

5.1.12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

5.1.13必须根据残疾人健康情况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应有急救药箱和轮椅车等。不设医务室或相关医疗力量不足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应与专业医院签订合同。合同医院必须具备处理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内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急情况的能力,并能够承担残疾人常见病、多发病的日常诊疗任务。

5.1.14有1部可供入院残疾人使用的公用电话。

5.1.15及时解决消防、照明、报警、通讯、取暖、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5.1.16保证水、电供应,冬季室内温度不低于16℃,夏季不超过28℃。

5.1.17生活环境安静、清洁、优美,居室物品放置有序,顶棚、玻璃、墙面、地面、桌面、窗台洁净。

5.2肢体残疾人

5.2.1基本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残疾人接待室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体疗室、理疗室和康复训练室的总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残疾人使用假肢的步态训练室,面积达40平方米以上。残疾人出入的场所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标准。

5.2.2居室应配设单人床(床上根据需要配设防褥疮的特殊装置)、床栏杆或固定在床上的用于肢残人自我起立的栏杆、床头铃、床头牌、枕芯、枕套、枕巾、被子、褥子、毯子、床单、被罩、残肢支撑架、手杖架、肘拐和腋拐架、床头柜、凳子和站立椅、衣柜、衣架、毛巾架、窗帘及其

开关器、高度为坐姿可及的电源开关等照明控制辅助器具、洗脸盆、暖水瓶、痰盂、废纸桶、时钟、梳妆镜、鞋拔等,并根据需要为下肢瘫痪的残疾人配置尿吸收器具及其固定用具和尿收集用具。

5.2.3有工作人员与肢残人一对一的测量、取型室,室内备有更衣、冲洗及保暖、通风设备。

5.2.4步态训练室配有平行杠、照姿镜、体操垫、肋木、训练用扶梯、步行训练器、助行器、自行车训练器等器械。

5.2.5理疗室应备有蜡疗、红外线、音频电疗、磁疗、超短波、超声波、微波治疗机等设备和弹力服、抗水肿袜套等器具,体疗室应备有肋木、蹦床、体操垫、平衡板、牵引器等器具。

5.2.6生产装配假肢和矫形器所需的测量、取型、预制件加工、组装、试样修理等各工序设备、车间配备齐全。

5.2.7配有机械加工车间(生产装配电动手或肌电手的还需有电器加工车间),可进行假肢和矫形器及其它装饰假体、轮椅车等产品零部件的生产或修配。

5.2.8接待残疾人的客房至少有16张床位。

5.2.9卫生间内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和坐便器上应装配扶手。

5.2.10浴室内应配备防滑的浴池垫、淋浴垫和带子等。

5.2.11在公共区域放置可用于入厕和淋浴的坐便椅,数量应满足在院残疾人的使用。

5.3智力残疾人

5.3.1基本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残疾人接待室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病房床位在20张以上,病房每床占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全院残疾人活动空间不少于100平方米。

5.3.2居室应配设单人床(床上根据需要配设防褥疮的特殊装置)、床栏杆、床头铃、枕芯、枕套、枕巾、被子、褥子、毯子、床单、被罩、床头牌、床头柜、衣柜、衣架、毛巾架、窗帘及其开关器、时钟、洗脸盆、痰盂、废纸桶、鞋拔等,并根据需要为尿失禁的智残人配置尿吸收器具及其固定用具和尿收集用具。

5.3.3院内环境和所有设施必须符合残疾人行动和休闲的特点,绿化面积达到60%以上。

5.3.4设有康复治疗室和智能训练室。

5.3.5备有日常生活训练用具、训练用垫和床、沙袋、哑铃等运动治疗设备。

5.4盲聋哑人

5.4.1基本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残疾人接待室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病房床位在20张以上,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5.4.2设有康复治疗室和语言训练室。

5.4.3备有声音记录器、非语言交流写字画板、助听器、电视机、VCD等基本训练设备。

5.5精神病人

5.5.1基本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残疾人接待室、门诊室合计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病房床位在20张以上,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病员活动空间不少于100平方米。

5.5.2院内环境和各项设施应根据病情特点而设定,防止病人的走失和相互伤害。道路全部采用硬路面,道旁植树栽花,场地绿化面积达60%以上。

5.5.3设有医疗、护理和康复训练室。

5.5.4医疗设备的配备按卫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6、其他

6.1残疾人康复福利机构应设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域。

6.2用于康复服务的各种药品、器械及原材料有正常的供应渠道。

责任编辑:刘峰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特向社会公开《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所谓社会福利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各种所有制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凡依法成立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制定的社会福利工作的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依法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认真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均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一、认定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 (四)开办经费应与拟办福利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五)有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六)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 ?1、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冠以市、县、区、乡(镇)的名称,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应执行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规定》。 ?2、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养老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3、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智残人社会福利机构、聋哑人社会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或综合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 (七)有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医务、护理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炊事员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上岗证;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名专职营养师(士);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服务对象的比例最高为1︰6,与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的比例最高1︰3。

残疾人设计规范

残疾人通道设计规范 一、无障碍通道 1、坡道和升降平台 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 1. "50m。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 1. "50m 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xx 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1. "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1.50m。 5)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 16 。" 6)坡道高度的限定 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 1. "1 的规定。 表 1."1 每段坡道高度与xx 的限定

坡度(高/ 长)容许高度(m) 0."75 1. "00 1. "50 水平xx(m) 9."00 16."00 30."00 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 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 "50m X 1. "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 1 )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2. "00mX 2. "00m 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1. "50m X 1."50m 轮椅回旋面积。

残疾人基本状况登记表

残疾人基本状况登记表 填表说明: 1、户口性质:填“农业”或“非农业” 2、是否享受低保:填“是”或“否” 3、有无劳动能力:填“有”或“无” 4、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填“是”或“否” 5、身份类别:填“工人”或“农民” 6、职业培训需求:填“计算机”或“绘画”或“服装裁剪”或“手工编制”或“养殖”或“种植”或“家电维修”或“汽车修理”或“其他” 7、住房性质:填“公有住房(城镇)”或“租赁公有(城镇)”或“企业产权(城镇)”或“私有产权(城镇)”或“租赁住房(城镇)”或“公有住房(农村)”或“私有产权”或“借居他人”或“其他”8、住房类型:填“高层楼房”或“多层楼房”或“老式楼房”或“平房”或“其他”9、住房结构:填“钢混”或“砖混”或“砖木”或“泥砖”或“土坯”或“简易”或“其他”10、享受低保种类:填“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或“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或“计划生育保险”或“农民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1、已接受康复项目:填“肢体残疾康复”或“视力残疾康复”或“听力语言残疾康复”或“智力残疾康复”或“精神病防治康复”或“社区康复”或“扶助器具供应服务”或“其他”12、需要康复项目:填“肢体残疾康复”或“视力残疾康复”或“听力语言残疾康复”或“智力残疾康复”或“精神病防治康复”或“社区康复”或“扶助器具供应服务”或“其他”13、已使用辅助器具种类:填“肢体”或“听力”或“视力”或“其他”14、与本人关系:填“父子”或“母子”或“兄弟”或“姐妹”15、身体状况:填“健康”或“视力残疾”或“听力残疾”或“言语残疾”或“肢体残疾”或“精神残疾”或“多重残疾”15、政治面貌:填“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或“中国共青团员”或“民革会员”或“民盟盟员”或“民建会员”或“工农党党员”或“致公党党员”或“九三学社社员”或“台盟盟员”或“无党派民主人士”或“群众”

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

【转】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 来源:李凱寧nky的日志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一、无障碍通道 1、坡道和升降平台 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 5)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6)坡道高度的限定 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 坡度(高/长)1/12 1/16 1/20 容许高度(m)0.75 1.00 1.50 水平长度(m)9.00 16.00 30.00 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 X 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 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 X 2.00m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5)乘轮椅者开启推拉门或平开门时,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6)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和横执把手及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宜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7)大、中型公共建筑通过一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小型公共建筑通过一量俩的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在走道末端应设有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 8)走道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和没有障碍物。走道内有台阶时,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 9)当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的深度不应小于0.90m,宽度不应小于1.30m。 10)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及医疗建筑走道的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 11)主要提供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走道

2020年(员工福利待遇)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员工福利待遇)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发文部门]民政部 [发文号]民发〔2001〕24号 [发文时间]2001年2月6日 [生效时间]2001年3月1日 1、总则 1.1为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促进残疾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HT〗款均为最低要求。 1.5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联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SOCIALWELFAREINSTITUTIONFORDISABLEDPERSONS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3、服务 3.1膳食 3.1.1有由主管部分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3.1.2厨师和炊事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或医嘱要求,制作普食、软食、半流食、流食及其它饮食。 3.1.4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清洗消毒餐具。 3.1.5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会,征求智力正常的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之上。 3.1.6照顾不同残疾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护理 3.2.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为供养人员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且定期换洗。夏季经常换洗,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3整理床铺。 3.2.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5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穿衣、脱衣。 3.2.6协助残疾人洗澡,夏季每周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协助残疾人理发,每月1次;协助残疾人洗头,修剪指甲。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3.2.7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8协助残疾人上厕所排便。 3.2.9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仗、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3.2.10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且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11视天气情况,每天带残疾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修订版)-精选

残疾人坡道设计规范 (一) 直线式坡道,坡面宽不小于1200,坡度不大于1:12(详03J926第17页); 折返双坡道,坡面宽1200,坡度为1:12,坡道起点与终点及休息平台深度为 1500(详03J926第18页); L坡道,弧形坡道,U形坡道,折返三坡道,坡面宽1200,坡度小于1:12,坡度起 点与终点及休息平台深度为1500(详03J926第19页); 台阶及坡道组合体,适用于建筑路口,城市广场等地面高差较大地段。节省用地 ,方便通行,观赏效果较好。坡面要平整而不光滑,宽度要大于1200,坡度要小于1:12,其他由设计人定(详03J926第20页); 轮椅通行的坡度在不同坡度时对高度与水平长度的限定:详03J926第20页表格, 备注为: 1. 1:12坡道为建筑物的坡道最低标准。 2. 1:6坡道轮椅使用者的双手推动二次后,前面的小轮就可达到水平部分。 3. 为了安全通行,大于1:12的坡道应有协助者推动轮椅上下行。 (二) 第3.3.1条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厅、过厅及走道等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90m。 第3.3.2条每段坡道的坡度、允许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坡道坡度(高/长)*1/8 * 1/10 1/12 0.35 0.60 0.75 每段坡道允许 高度(m) 2.80 6.00 9.00 每段坡道允许 水平长度(m) 第3.3.3条每段坡道的高度和水平长度超过表3.3.2规定时,应在坡道中间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 第3.3.4条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第3.3.5条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第3.3.6条坡道两侧应在0.90m高度处设扶手,两段坡道之间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第3.3.7条坡道起点及终点处的扶手,应水平延伸0.30m以上。 第3.3.8条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 .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ICS 13.200 A 90 备案号:XXX-XXXX DB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2) 5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要求 (3) 6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4) 7参考文献-----------------------------------------------------------------------------------------------------------------------7

前言 本标准第4、5、6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鲁芝、彭嘉琳、李放、赵惠霭。本标准2008年3月28日首次发布。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福利机构设备设施安全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要求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DL 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MZ 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 009—200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 010—2001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DB11/ 065 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 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3.2 安全责任人 representative of security services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3 安全管理者 manager of security services 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的人员。 3.4 安全工作人员 staff of security services 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可供残疾人使用的建筑设计规范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设计规范 一、非机动车车行道应满足手摇三轮车者通行,且注意通行纵坡、宽度。人行道应满足手摇三轮车者、轮椅者、主拐杖这通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且应注意它的通行坡度、宽度缘石坡道、立缘石触感块材,限制悬挂物,突出物。 二、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桥梁和立体交叉的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原、微丘地形的道路最大纵坡度应为 2.5%。 2.当坡度小于2.5%时,纵坡长度不限制。 当坡度为2.5%时,纵坡长度应小于250m。 当坡度为3.0%时,纵坡长度应小于150m。 当坡度为3.5%时,纵坡长度应小于100m。 3.非机动车车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5m 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设计内容的规定: 1.政府及纪念性建筑(政府及司法部门办公楼、集会、纪念建筑场馆等)接待部门及公共活动区应满足残疾人可使用相应措施,集会场所应设施残疾人席位的基本要求。 2.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馆、游乐场、体

育场馆等)公共活动区应满足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主要阅览室、观众厅等应设施残疾人席位、根据需要为残疾人参加演出或比赛设相应的设施。 3.商业服务建筑(大型商场、百货公司、零售网点、餐饮、邮电、银行等)营业区应满足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措施,大型商业服务楼应设施残疾人残疾人可使用的电梯等相应设施,中小型商业服务楼出入口应设有坡道等基本要求。 4.医疗建筑(医院、疗养院、门诊所、保健及康复机构)等病患者使用的范围应满足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等基本要求。 5、交通建筑(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航空港、论航客运站)等旅客使用的范围应满足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提供残疾人可方便通行的交通路线等基本设施。 6.有一定数量残疾人使用的学习、工作场所,可参照本规范采取相应设施以满足基本要求。 7.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主要考虑乘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通行及有关设施的基本空间尺度参数,应符合附录一至四的规定。 8.宿舍及旅馆的建筑等公共活动区及部分客房屋应满足残疾人使用相应设施、宿舍及旅馆应设残疾人床位等基本要求。 注: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指各类建筑为公共设的道路、坡道、入口、楼梯、电梯、坐席、电话、饮水、售品、厕所、浴室等相应设施。具体设施内容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而定。

社会福利机构优惠政策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哈政综〔2008〕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全市福利机构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努力营造有利于福利机构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多渠道的福利机构资金投入机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格局,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在保证政府投入的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年福利事业,拓展福利机构建设的投资渠道;坚持服务对象公众化,面向全体老年人服务;坚持服务方式多样化,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老年人的需求;坚持服务队伍专业化,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坚持运作机制市场化,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参与福利机构的运营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坚持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城市化进程的要求,逐步统一城乡之间福利机构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标准。 二、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十一五”期间,要不断完善促进福利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构建起政策法规配套、机构布局合理、考核评估有力的全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促进市属福利机构建设,积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福利机构建设,不断提高福利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主要目标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残疾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残疾人设计规 一、无障碍通道 1、坡道和升降平台 1)建筑的入口、室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5)建筑入口及室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6)坡道高度的限定 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 坡度(高/长)1/12 1/16 1/20 容高度(m)0.75 1.00 1.50

水平长度(m)9.00 16.00 30.00 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的地面上筑起50mm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 X 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 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 X 2.00m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 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5)乘轮椅者开启推拉门或平开门时,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6)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和横执把手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全文 无删减)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008-2001 前言 为了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服务、管理、设施设备。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李建平、贾晓九、蔡安财、孟志强、郭幼生、彭嘉琳。 1总则 1.1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老年人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介护老人The Nursing-car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老年社会福利院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养老院或老人院Homes for the Aged 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7老年公寓Hostels for the Elderly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

方便残疾人的设计规范

方便残疾人的设计规范 (2009-05-20 08:35:04) 标签: 规范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一、无障碍通道 1、坡道和升降平台 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 5)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6)坡道高度的限定 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 坡度(高/长)1/12 1/16 1/20 容许高度(m)0.75 1.00 1.50 水平长度(m)9.00 16.00 30.00 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 X 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 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 X 2.00m 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 1.50m 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残疾人设计规范

一、无障碍通道 1、坡道和升降平台 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不应设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4)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 5)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6。 6)坡道高度的限定 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 坡度(高/长)1/12 1/16 1/20 容许高度(m)0.75 1.00 1.50 水平长度(m)9.00 16.00 30.00 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9)自动升降平台占地面积小,适用于改建、改造困难的地段。升降平台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50m X 1.00m,平台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按钮。 2、出入口 1)大、中型公共建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于2.00m X 2.00m轮椅回旋面积,小型公共建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 2)建筑入口设有避风阁,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3)供残疾人使用的门,首先应采用自动门和推拉门,其次是平开门。不应采用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 4)轮椅通过自动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过推拉门与平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5)乘轮椅者开启推拉门或平开门时,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6)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和横执把手及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宜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7)大、中型公共建筑通过一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小型公共建筑通过一量俩的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在走道末端应设有1.50m X 1.50m轮椅回旋面积。 8)走道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和没有障碍物。走道内有台阶时,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 9)当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的深度不应小于0.90m,宽度不应小于1.30m。10)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及医疗建筑走道的两侧。应设高0.85m 的扶手。 11)主要提供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走道 A 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80m。 B 走道的两侧必须设高0.85m的扶手。 C 走道的地面必须平整,并选用防滑和遇水也不滑的地面 材料。

保安员入职登记表

保安员入职登记表 重要提示: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表登记内容属于员工提供的基本情况,请你务必如实填写,并出示或提供必要的证照、文件予以证明。 二、为审查您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本公司可以依法查证本表的登记内容,如有不实,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公司保证不设定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的录用条件,但是,对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或禁止的工种、岗位除外。 四、根据你提供的登记情况和应聘表现,经本公司考核后同意录用的,本公司将书面通知办理入职报到手续并共同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在你没有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前,你应自行承担参加招聘而可能遇到的风险。 五、本公司依法禁止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经发现,将立即辞退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姓 名 性 别 籍 贯 民 族 近 期 照 片 身份证号码 婚 否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利 手 兵役情况 有何特长 通讯地址 电话 工作经历 起 止 时 间 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从最后学历开始至今) 职 务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家 庭 成 员 姓 名 称 谓 年龄 家 庭 详 细 住 址 联系电话 推 荐 人 单位名称 单位电话 姓 名 电脑编号 电 话 初 审 面 检 身 高 年 龄 身份证 政 审 计生证 学历证 体 检 贴身份证复印件 部门 意见 领 导 审 批 年 月 日 应聘声明: 致 :江苏正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贵公司”): 一、本人自愿参加应聘,保证遵守贵公司的招聘规定,并服从贵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安排。 二、本人已经知晓本表的《重要提示》内容,保证如实、准确填报。本人同意,本表中由本人填报的任何一处内容被贵公司查证属于不真实,或者不准确的,本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人在本表“健康情况”项中填报“健康”,是指“没有因重大疾病或职业病而就医的经历”的情况。 四、本人同意,贵公司按本表“通讯地址”中填写的地址邮寄文件,以收信日为准,视为本人已经知晓该文件的内容。 五、本人保证,本人被贵公司录用后,本表内容需要更改时,必须七日内,书面将更改事实报告贵公司。 六、确认贵公司,没有向本人收取任何押金,没有要求本人提供担保。 七、本人知晓,根据法规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保安员从业人员资格证和保安员上岗证,是贵公司的录用条件之一。 八、本人同意,在贵公司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前,本人的一切风险或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均与贵公司无关。 声明人签署: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员工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精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 利机构基本规范 1 总则 1.1 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老年人 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 自理老人 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 介助老人 Device-aid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 介护老人 Nursing-car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 老年社会福利院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 养老院或老人院 Homes fore the aged 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 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7 老年公寓 Hostels for the elderly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8 护老院 Homes for the device-aided elderly 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9 护养院 Nursing homes

无障碍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特制订本设计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主要针对下肢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的需要制订。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设计。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依照本规范编制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1.0.4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道路和建筑物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城市道路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的设计内容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城市道路设施设计内容表2.1.1

第2.1.2条方便残疾人使用和通行的城市道路设施系以手摇三轮车为主要出行工具,并考虑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基础参数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第二节非机动车车行道 第2.2.1条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桥梁和立体交叉的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大纵坡度应符合表2.2.1-1的规定; 最大坡度表2.2.1-1 二、纵坡长度应小于表2.2.1-2的规定。 纵坡坡长限制表2.2.1-2

第2.2.2条非机动车车行道的宽度不得2.50m。 第三节人行道 第2.3.1条人行道和通行纵坡应符合表2.2.1-1和2.2.1-2的规定。宽度不行2.50m。 第2.3.2条人行道应设置缘石坡道的类型、适用条件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三面坡型式缘石坡道 适用无设施或绿化带处的人行道,如图2.3.2-1。 1. 正面坡中的缘石外露高度不得而大于20mm; 2. 正面坡的坡度不得大于1:12; 3. 两侧面坡的坡度不得大于1:12; 4. 正面坡的宽度不得小于1.20m。 二、单面坡型式缘石坡道人行道与缘石间有绿化带或设施带时,可设单面坡缘石坡道,如图2.3.2-2。

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固定的服务场所 2、服务场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的生活和活动场所的建筑设计有特殊规定的还须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规定 3、床位数量为30张以上 4、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及供暖设备 5、开办经费按床位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6、每一名从业人员平均服务的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 6人平均服务的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3人 7、护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8、机构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9、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无拐卖人口、虐待、遗弃、诈骗、强奸以 及其他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犯罪记录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8、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民办养老院享受哪些国家优惠政策您可以查询国办发200019号文件《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或咨询珲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科。 个人开办养老院提示: 1.如果个人想申请办理敬老院性质的企业应当以申请者本人提出申请。它可以是公司制的也可以是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2.设置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需达到50张以上,建筑面积达到1250平方米以上。 3.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有独立的出入口。 4.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 5.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6.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7.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医务人员。 8.选址要慎重应综合考虑租金、交通及老人来源等因素。 9.在办理申请登记前必须向民政部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特向社会公开《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所谓社会福利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各种所有制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凡依法成立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制定的社会福利工作的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依法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认真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均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一、认定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 (四)开办经费应与拟办福利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五)有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六)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 1、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冠以市、县、区、乡(镇)的名称,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应执行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规定》。 2、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养老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3、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智残人社会福利机构、聋哑人社会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或综合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 (七)有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医务、护理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炊事员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上岗证;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名专职营养师(士);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服务对象的比例最高为1︰6,与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的比例最高1︰3。

残疾人洗手间设计规范

残疾人洗手间设计规范 1、公用洗手间入口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洗手间内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2、男洗手间供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下口的高度不应大于,在小便器的上方和两侧,应安装高和宽的安全抓杆。 3、公用洗手间的残疾人厕位 1)男女洗手间的隔间应设残疾人使用的厕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 X 或 X 。 2)残疾人厕位的门扇应向外开启,门扇开启后通行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在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3)开门执手应采用横执把手,门锁应安装门内外均可使用的门插销。 4)厕为内射高的坐式便器,在坐便器两侧应设高的水平抓杆和高的垂直抓杆。 5)抓杆的直径为32mm至40mm,内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牢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6)厕位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没有高低差。在厕位内应设高的挂衣钩。 4、残疾人专用洗手间 1)在公用洗手间旁或在适当位置宜设残疾人专用的洗手间。设专用洗手间后可取代在公用洗手间的残疾人厕位。 2)专用洗手间采用平开门时,门扇应向外开启,门扇开启后通

行净宽度不应小于,开门执手应采用横执把手,门锁应安装门内外均可使用的门插销,在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3)洗手间的面积不应小于 X 或 X 。 4)洗手间内设高的坐式便器,在坐便器两侧设高的水平抓杆,在靠墙壁的一侧设高的垂直抓杆。 5)洗手间内应设高的放物架和高的挂衣钩。沿洗手盆的三面宜设抓杆,洗手盆高,抓杆高,相互间距为50mm。 6)抓杆直径为32mm至40mm,内侧距墙面40mm,抓杆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7)洗手间的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积水,没有高低差,应采用遇水也不滑的地面材料。 8)专用洗手间必须设置应急呼叫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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