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上交通通信行业管理。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上交通通信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章水上无线电管理

第一节无线电台(站) 设置

第五条本节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从事水上无线电移动业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

第六条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设置交通系统固定或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

(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各设台单位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无线电台(站)如因隶属单位、台址、天线高度、天线极化方式、发射功率发生变更,或因设备更新等原因造成原核定项目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设台变更手续。

第十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撤消时,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注销手续。

第二节水上无线电频率

第十一条申请水上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条件:

(一)新设台站应通过总体规划和具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工可报告中明确提出设台要求、台站功能以及频率需求;

(二)已设台站在原址新增无线电频率应持有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和频率需求报告;

(三)申请频率文件并提供使用频率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应满足系统运行、经济合理、国家频率规划的要求;

(四)有效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五)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场地应能良好地适应申请频率的要求,使用申请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及场地的情况报告。

(六)拟使用的频率及新建系统开放业务的性质及市场分析报告;

第三节呼号

第十二条申请呼号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文件:

(一)陆地设施申请呼号应通过设台行政许可或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

(二)船舶电台及其它电台应填写呼号申请表;

(三)船舶电台申请呼号应提供拥有权证明或购置证明。

(四)申请呼号文件。

第四节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MMSI)的统一管理工作。凡具有数字选择性呼叫、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或自动识别系统等报警装置的我国海(江)岸电台、船舶电台、海上助航设施以及参与海上遇险救助的飞机都应申请MMSI并领取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MMSI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 MMSI申请书;

(二)MMSI申请表;或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申请表。

(三)国际航运批件(国际航运船舶)。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当《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申请表》或《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申请表》中的项目变动时,应办理MMSI注销手续。

办理注销MMSI手续前,应将MMSI从数字选择性呼叫或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等设备中清除。

第十六条 MMSI标识码证书应当存放在能立即出示之处,以供随时检查。

第五节船舶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七条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是船舶合法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凭证。船舶无线电台属于制式无线电台,不需办理设台审批手续,但必须持有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方准使用。船舶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存放在能立即出示之处,以供随时检查。

第十八条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核发船舶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换发、注销船舶无线电台执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船舶电台设备核定表(一式四份);;

(三)交回原执照原件(换发、注销执照时)。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节保密

第二十条通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提高保密意识,严守国家秘密。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准许而截收核定以外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信息;

(二)未经准许就以任何方式将非公众性的无线电通信信息内容加以复制、公布或利用。

第二十二条通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及与无关人员谈论中泄露通信机密。

(二)不得在机上询问机密事项,密电不得经国外电台(站)转递。

(三)通信密件(含文件、密码、密电等)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外带、摘抄,如有遗失泄露,立即上报。

第七节业务文件

第二十三条海(江)岸电台必须配备以下证书、业务文件和资料:

(一)无线电台执照;

(二)电台工作日志;

(三)《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四)《全国海(江)岸电台台名录》(交通运输部编印);

(五)《全国船舶电台台名录》(交通运输部编印)。

对外开放的海(江)岸台,还应增加配备下列业务文件和资料:

(一)《无线电规则》(ITU文件);

(二)《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实用手册》(ITU文件);

(三)《海岸电台表》(ITU文件);

(四)《船舶电台表》(ITU文件);

(五)《无线电测定和特种业务电台表》(ITU文件);

第二十四条船舶电台必须配备以下证书、业务文件和资料:

(一)船舶无线电台执照;

(二)船舶电台设备核定表;

(三)无线电安全证书;

(四)MMSI标识码证书

(五)值机员证书;

(六)电台工作日志;

(七)《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八)《全国海(江)岸电台台名录》(交通运输部编印);

(九)《全国船舶电台台名录》(交通运输部编印)。

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增加配备下列业务文件和资料:

(一)《无线电规则》或《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实用手册》(ITU文件);(二)《海岸电台表》(ITU文件)或《RADIO SIGNALS》;

(三)《无线电测定和特种业务电台表》(ITU文件)或《RADIO SIGNALS》。

第八节干扰第二十五条所有电台应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非必要的发射;

(二)多余信号的发射;

(三)虚假或引起误解的信号的发射;

(四)无识别信号的发射。

第二十六条为了避免造成有害干扰,电台的发射功率、发射种类、占有带宽、频率容差、无用发射等技术特性均应符合有关规定。当发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并尽快消除。

第二十七条当船舶电台有必要发送试验或调整信号,而且又有可能干扰邻近海岸电台工作时,在发送这种信号之前,应征得这些电台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发送试验或调整信号不得超过10秒钟。无线电话试验信号应包括发送试验信号的电台呼号或其它识别,此呼号或其它识别应缓慢而清楚地发出。

第三章水上通信管理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从事水上无线电通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在新电路开通及新业务开放前,必须经交通运输部批准。

第三十条船舶无线电台必须依据船舶等级、船舶航行区域持有相应等级证书的值机员。

第三十一条在我国境内的船舶电台或船舶地球站,须接受我国相关部门对船舶电台进行的执法检查,并为检查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水上移动业务电台应能提供下列顺序的四类优先等级:

(一)遇险呼叫、遇险电文和遇险业务。

(二)紧急通信。

(三)安全通信。

(四)其他的通信。

在全自动系统中,如果不能实施提供所有的四类优先等级,第一类应得到优先。

第三十三条船、岸电台的报底、帐单、工作日志和遇险安全值守录音保管期的规定

(一)气象报告、航行警告的报底保管期为半年。

(二)国内各类电报的报底保管期为一年;国际公众船舶电报的报底保管期为二年。

(三)各类电报、电话帐单保管期为二年。

(四)电台工作日志保管期为二年。

(五)电台工作录音资料保管期为三十天。

(六)通信记录数据保管期为二年。

(七)系统数据保管期为永久保管。

(八)各类报底、帐单、工作日志、录音资料和通信记录数据保管期满后,应由电台的工作人员开列清单,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监督销毁。

第三十四条业务量统计和填报的规定

(一)海(江)岸电台业务统计工作是海(江)岸电台完成业务量的总结,是交通运输部组织和调整船岸通信网络和电路的重要依据,各通信部门要按附录六规定填写并如期上报。

(二)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应按期上报电报、电话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及实际的业务量。

(三)业务报表每年上报一次,于次年1月20日前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节水上移动业务必须遵守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通则

(一)接收设备的辐射能量应减少到最低的实际可行值,并不得对其他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二)船舶安装的任何电气或电子设备,不应对主要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三)任何船舶电台的收发信设备频率的变换,要尽可能迅速地完成。

(四)任何船舶电台一旦建立了通信,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收、发通信。

(五)海上船舶电台禁止开办广播业务。

第三十六条中国籍船舶电台须按我国相关部门要求配备通信设备,设备的技术特性须符合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部门(ITU-R)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参与水上移动通信业务的电台须严格遵守附录一“GMDSS与安全通信系统(GMDSS)”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参与水上移动通信业务的电台须按附录三“水上公众和专用无线电通信开展水上公众和专用无线电通信业务。

第三十九条航空器电台与水上移动业务或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电台通信时,须按本规则的规定使用划分给水上移动业务或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频率。

第三节通信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通信质量管理一般规定

(一)各通信部门要加强对通信质量的管理,坚持质量第一,全面贯彻“迅速、准确、保密”的要求,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二)各类电报在收、发、传、译、送等过程中,发生与原报底不一致,以及与有关规定不相符,或造成延误和积压;各类电话由于值机中的过失、错叫、漏叫而造成电话延误,或在电话转接的过程中发生错接,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其情节轻重分别以“差错”或“通信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通信事故

船岸电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通信事故:

(一)在传递和处理信息的过程中,发生遗失、泄密、积压、错漏而给用户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漏听遇险、紧急信号(在遇险船台有效射程之内),或由于本台的过失影响遇险、紧急援救者。

第四十二条台外差错

船岸电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台外差错:

(一)各类信息在传递和处理过程中发生错漏、延误等,经用户提出并核实属于本台过失造成的差错,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由于错叫、漏叫呼号(识别)而引起信息延误,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属于本台抄收的各类警告、安全信号的漏听、漏抄者。

第四十三条台内差错

船岸电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台内差错:

(一)各类信息在传递和处理过程中发生错漏、延误等,经本台内发现、核实,并在尚未发出时及时纠正,也未造成后果的;

(二)各台可视具体情况自行规定的情形;

(三)台内差错可由各台自行掌握考核。

第四节电台工作日志、录音和系统数据管理

第四十四条电台工作日志

(一)电台工作日志是航海的重要文件之一。船、岸通信人员必须详细、准确、清楚、如实地记录通信情况,不得任意涂改和撕毁。船舶发生海难弃船时,配有专职通信人员的船舶,专职通信人员必须携带电台工作日志离船;未配有专职通信人员的船舶,船长应在应变部署表中指定一名兼职通信人员携带电台工作日志离船,电台工作日志样式见附录五。

(二)填写电台工作日志的文字是通信联络中实际使用的文字,说明性内容可用汉字。机上对话用“S”代表本台,“R”代表对方台,第三台可直接注明其呼号或其它识别。

(三)填写电台工作日志中的所有事项的时间,须以0000时—2359时表示,国际航行船舶电台应使用世界协调时(UTC),其他电台可使用北京时间。

(四)海(江)岸电台工作日志对各种通信方式和电路均分别登记,按月存放保管。

第四十五条船舶甚高频无线电话通信由使用人员登记;其它各类船舶无线电通信业务电台工作日志均由电台值机员登记,船舶电台工作日志应由船长定期审阅、签字,并接受海事部门的检查。船舶电台工作日志须记录如下内容:

(一)每航次开始至结束的船舶动态情况。包括航线、启航、抵港、抛锚、移泊、修船、复航等年、月、日、时间和地点;

(二)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情况;

(三)接收各类航行警告、气象报告和其它海上安全信息(MSI)的情况;

(四)收发各类无线电业务及日常处理通信业务的情况;

(五)接收通报表和其它广播性业务等情况;

(六)通信条件变化和影响正常通信的情况;

(七)通信设备的使用、故障、维修、保养以及蓄电池充放电情况;

(八)上、下班交接和工作业务交接情况;

(九)开航前设备安全检查情况;

(十)通信主管部门认为必须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海(江)岸电台工作日志应由台长或业务主管逐日审阅并签字。海(江)岸电台通信工作日志须记录如下内容:

(一)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和常规通信呼叫与回答情况;

(二)收发各类无线电通信业务及日常处理通信业务情况;

(三)收听到的重要水上通信情况;

(四)通信条件变化和影响正常通信的情况;

(五)通报(话)表和各类广播性业务发播情况;

(六)开机、关机和设备故障情况;

(七)上、下班交接情况;

(八)通信主管部门认为必须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电台工作的录音资料是海难事故调查的重要依据,岸台应对值守的国际遇险频道上的守听和通信情况进行全天24小时录音。

第四十八条水上无线电通信业务处理网络必须可靠、安全、保密;对某些系统参数进行调整时,要报单位负责人批准;系统数据要留有备份文件和记录,对原始通信记录、数据,要妥善保存。

第五节电台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九条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电台须配置一台与协调世界时(UTC)校准的精确时钟。

第五十条海岸电台和INMARSAT海岸地球站(简称卫星岸站)必须严格执行主管部门核定的工作时间,并公布在海岸电台表内。

第五十一条非连续工作的海岸电台,在下述情况下不得终止工作:

(一)有关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尚未处理完毕;

(二)与有关船舶电台通信尚未处理完毕;或尚有急电待发或等待急电回复;

(三)遇有特殊情况和通信任务时;

(四)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其它工作时间。

第五十二条船舶电台工作时间

(一)GMDSS船舶电台实行24小时连续安全值守。

(二)非GMDSS船舶电台可分为下列四种类型:

1. 第一类电台保持24小时连续工作;

2. 第二类电台保持0000-0400、0800-1200、1600-1800、2000-2200船舶航行区域时间工作, 另外4小时工作时间由船舶所属通信部门根据具体航线情况和业务要求决定。

3. 第三类电台保持船舶航行区域时间0800-1200、1800-2200之间连续两小时工作, 另外2小时工作时间由船舶所属通信部门根据具体航线情况和业务要求决定。

4. 第四类电台保持0830-0930船舶航行区域时间工作。

(三)非24小时连续工作的船舶电台,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停止工作:

1. 有关的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尚未处理完毕;

2. 与有关电台的通信尚未完毕,或尚有急电待发或等待急电回电;

3. 正在进行救助行为时;

4. 正处于恶劣的气象、海况和其它不利于航行安全的情况时;

5. 当发生危及本船安全的特殊情况时,或当航行于特别海区时,或所属通信部门以及船舶领导要求进行值班时。

第四章遇险与安全通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三条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限定范围内的水上移动业务电台,在进行遇险和安全通信时应遵守本章各项规定。非公约船舶电台在进行遇险和安全通信时亦应遵守本章相关规

定。

第五十四条船舶所有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机构的规定,为其公约船电台配置能满足其航区和航线要求的GMDSS设备。非公约船舶电台亦应根据相关管理机构的规定,满足海上遇险和安全通信所必需的最低配置要求。

第二节遇险和安全频率的值守

第五十五条承担GMDSS值守责任的海岸电台和搜救协调中心(RCC)应在指定的频率上保持连续不间断的数字选择呼叫(DSC)值守,海岸电台并应保证通信线路的畅通。

第五十六条承担GMDSS值守责任的卫星岸站应对相关报警的通信系统保持连续不间断的自动值守,并负责将接收到的遇险报警信息及时传送到中国RCC,保证线路畅通。

第五十七条船舶电台值守

(一)按GMDSS要求配备的船舶电台,航行时应在其工作频带内适当的遇险和安全呼叫频率上保持自动DSC值守,并应开启所有相关设备,在接收遇险、紧急和安全信息的频率上保持不间断值守。

(二)实际可行时,船舶电台还应在通信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航行安全频率上保持值守。

第五十八条负责转发岸对船遇险报警信息的船舶地球站,应保持在遇险和安全频率上的不间断值守。

第五十九条所有收到遇险信息的电台均应立即停止在发送遇险信息的频率上的任何发射,并应保持对相关频率的守听直至遇险信息被确认收妥。在收到表示可以恢复正常工作的通知前,所有未参与遇险通信的电台均应禁止在进行遇险通信的频率上发送。

第三节遇险和安全频率的保护

第六十条对用于水上移动业务的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可能产生有害干扰的任何发射均应禁止。

第六十一条必须在指定用于遇险和安全通信的频率上进行的测试发射,其次数及持续时间应控制在最低限度;必要时应由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可能时应使用模拟天线或降低功率,但应避免在遇险和安全呼叫频率上进行测试;当无法避免在中、高频数字选择性呼叫(MF/HF DSC)专用遇险和安全呼叫频率上进行测试时,应说明是测试性发射,但不得在甚高频数字选择性呼叫(VHF DSC)呼叫频道上作测试性发射,或进行与遇险和安全通信无关的通信。

第六十二条如实际可行,拟定在用于遇险和安全通信的任一频率(专用呼叫频率除外)上进行遇险和安全用途以外的发射之前,应在有关的频率上收听,以确信没有正在进行的遇险通信。

第四节遇险通信的操作规定

第六十三条遇险报警和遇险通信的建立

(一)船对岸、岸对船、船对船的遇险报警,均应遵守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规定的发送程序。

(二) GMDSS船舶电台遇险时,应优先使用GMDSS设备报警并与相关RCC或海上救助机构建立可靠的后续通信。

(三)所有船舶电台在遇险时,可使用其所能使用的任何有效通信手段发送遇险报警信息,并与RCC或其它海上救助机构建立可靠的后续通信。

(四)为救助遇险中的船舶,从事搜寻和救助工作的航空器电台、船舶电台及特殊情况下的陆地电台或卫星岸站可使用任何手段建立遇险通信。

(五)设置在RCC的船舶地球站,在特殊情况下,可与使用划分给卫星水上移动业务频带的任何电台进行遇险和安全通信。

(六)水上移动业务电台可与航空移动业务电台在准许的频率上进行遇险和安全通信,同时应遵守ITU《无线电规则》关于水上移动业务频率使用的规定。

(七)船舶遇险报警信息的发送或转发,应在船长签名确认后进行。

第六十四条遇险信息的收妥确认

(一)承担GMDSS值守责任的RCC和/或海岸电台及卫星岸站在设备自动接收到遇险报警信息后,应立即与有关RCC进行核对,确认双方均收到了相同内容的遇险报警信息。

(二)RCC对收到的遇险报警应通过海岸电台或合适的卫星岸站给予收妥确认。接收遇险报警的海岸电台或卫星岸站应确保遇险通信畅通。

(三)使用DSC对遇险呼叫予以收妥确认时,应由RCC在接收该呼叫的遇险呼叫频率上用人工方法对所有船舶发送收妥确认。

(四)对于船舶发出的遇险转发呼叫,亦应由RCC按规定程序发送遇险转发收妥确认。

(五)船舶电台收到附近船舶发送的遇险信息,应在船长签名批准后方能确认收妥。在可与多个海岸电台建立可靠通信的海域,船舶电台应稍许推迟发送收妥确认以便RCC或海岸电台予以确认收妥。

(六)不具备赴援条件或收到用高频DSC发送的遇险报警信息的船舶电台,或确认遇险船舶不在本责任海域的RCC和/或海岸电台一般不应给予收妥确认。但如其负责人认为必要和实际可行时,可以适宜的方式予以转发。

第五节遇险信息的转发

第六十五条船舶遇险信息的转发应遵守ITU《无线电规则》及本规则附录一的规定。

第六节遇险通信的控制

第六十六条控制搜救协调作业的RCC负责遇险通信的控制,负责对赴援船舶、赴援时间和方式、遇险信息的转发等进行协调和确认。所有确认信息均应以书面形式授权参与该项通信的海岸电台或卫星岸站以指定的方式通知参与该项通信的相关单位。

第六十七条负责现场搜救协调作业的单位控制遇险现场通信。特殊情况下,也可将遇险通信控制权委托给参与遇险救助的、邻近的、具有相关通信能力的救助船舶。

第六十八条遇险电台或遇险通信控制台可以强制该海区内所有船岸电台保持静默。赴援船舶和遇险船附近的其他船、岸电台如认为有必要也可发送这种强制指令,强制任何干扰遇险通信的电台保持静默。这种强制指令可视情发给所有电台或某一电台。

第七节遇险通信的终止

第六十九条当认为现场援助已能满足救助需要时,或遇险情况已得到控制时,控制遇险通信的RCC应视情及时通知等候赴援的其他船舶或单位恢复正常航行、正常工作或有限制的工作。

第七十条控制遇险通信的RCC应书面授权相关海岸电台或卫星岸站发送遇险通信终止的通告,并同时确定恢复工作的等级。

第七十一条在弃船前,如认为必要和/或条件许可,应使无线电设备处于连续发射状态。

第七十二条凡参与遇险通信的单位,应按规定妥善保存原始通信信息和相关记录,并应在遇险通信终止后将参与遇险通信的情况整理备查。

第八节紧急通信的操作规定

第七十三条紧急通信的优先权仅次于遇险通信。紧急通信一般应在ITU《无线电规则》规定的遇险与安全通信频率发送紧急呼叫后,在相关的遇险和安全工作频率上发送紧急电文并建立紧急通信。使用国际移动卫星通信系统(INMARSAT)设备时,可直接发送紧急电文。

第七十四条船舶发送紧急呼叫和紧急电文须由船长批准。负责转发紧急信号和紧急电报的海岸电台和卫星岸站,应得到相关RCC的书面授权。实际可行时,海岸电台和卫星岸站负责人亦可批准予以转发。

第七十五条发送紧急呼叫前,应确信拟发送呼叫的频率上没有正在进行中的遇险通信。情况特别紧急但又不符合遇险等级的,可冠以报警信号,但仅限一次。

第七十六条相关RCC对本责任海区的紧急通信负有控制和指挥权,并应使用其通信终端设备与相关各方,包括处于紧急状态的船舶及援助船舶直接通信并发送相关指令。

第七十七条所有获悉有紧急通信的各方均应在紧急通信所用的频率上保持守听,并服从相关RCC的协调和指挥。

第七十八条当紧急状态已得到控制,并确信不需要进一步援助时,控制该项紧急通信的RCC应使用相关通信方式或途径发送紧急通信终止的信息,以通知不直接参与紧急援助的各方恢复正常工作。

第七十九条参与紧急通信各方在使用频率、发送呼叫和信息的格式、应用程序和呼叫等级均须遵守ITU《无线电规则》和本规则附录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条为宣布和识别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医疗运输,医疗运输通信应使用紧急通信程序。船舶寻求医疗指导的通信亦可使用紧急通信程序。

第九节安全通信的操作规定

第八十一条安全通信的优先权次于紧急通信。安全通信一般应在ITU《无线电规则》规定的遇险与安全通信频率发送安全呼叫后,移至工作频率上发送安全电文。使用INMARSAT设备时,可直接发送紧急电文。

第八十二条船舶发送安全呼叫和安全电文须由船长批准。海岸电台和卫星岸站由其负责人批准。

第八十三条发送安全呼叫前,应确信拟发送呼叫的频率上没有正在进行中的遇险和紧急通信。情况特别紧急的航行和气象信息,可冠以紧急信号。

第八十四条安全通信在使用频率、发送呼叫和信息的格式、应用程序和呼叫等级均须遵守ITU《无线电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节海上安全信息(MSI)的播发

第八十五条 MSI系指船舶与船舶之间,船舶与岸台或卫星岸站之间传输的航行警告、气象报告以及其它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信息。

第八十六条来自船舶电台的有关台风、危险冰况、危险事故、或其它紧急事件的信息,应尽可能快地发送给附近的其他船舶电台,以及能够首先被接收并建立可靠通信的相关部门。

第八十七条安全信息签发部门的人员负有对信息的紧急程度进行评价和标明合适标志的责任,并负有确保发布单位的操作人员对紧急电文引起注意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发往船舶的MSI由经国际协调并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江、海岸电台和/或卫星岸站使用经核准的、能被船舶有效接收的方式立即或定时播发。

第八十九条安全信息播发的次数、时间和程序均须符合ITU《无线电规则》和本规则附录规定的要求,并经播发单位当值负责人批准,以便能被船舶电台及时、有效接收。

第九十条长江等内河航道安全信息的播发应遵守本规则附录四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江、海岸电台和卫星岸站应保证其安全信息播发系统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第九十二条船舶应根据本船航行区域的需要设定安全信息接收机的接收种类和工作状态。较长时间关闭接收设备的船舶,应至少在开航前八小时开机值守。

第九十三条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机构应及时更新各类安全信息数据库,以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始终处于最新有效状态。

第十一节告警信号的控制和误报警处置

第九十四条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报警设备和告警信号的使用处于严密控制状态,以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误报警。

第九十五条一旦发生并经核实确认为误报警后,误报警单位应立即按规定程序及时消除误报警。

第十二节Inmarsat遇险安全通信

第九十六条 Inmarsat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除应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附录二“水上移动卫星通信业务”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Inmarsat提供的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业务包括:

(一)遇险优先电传和电话通信业务;

(二)医疗指导和医疗援助业务;

(三)海上帮助业务;

(四)安全信息业务。

第九十八条在不能进行正常遇险通信程序时,可通过启动船站遇险功能键进行遇险通信。

第十三节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

第九十九条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除应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附录四“长江遇险和安全通信”的规定。

第一百条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要求应严格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执行,严禁配备使用非标准通信设备。

第一百零一条长江机动船舶实行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发证、年审和备案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长江机动船舶必须按时收听或抄收航道变动、水位、气象、船舶动态等内容的航行安全信息,并做好记录。

第一百零三条长江机动船舶须接受交通运输部长江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实施的纠察。

第五章水上公众和专用无线电通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本章水上公众和专用无线电通信是指在INMARSAT系统和在地面无线电通信系统进行的水上常规的通信业务。

第一百零五条水上公众和专用无线电通信是我国实施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的另一种保障手段。

第二节 INMARSAT通信业务

第一百零六条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公众和专用通信可以采用INMARSAT系统进行,INMARSAT系统用于卫星水上移动通信业务的有INMARSAT- B、C、M、Mini-M、M4、F、BGAN等系统。

第一百零七条使用INMARSAT进行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操作程序,应遵守本规则附录二“国际移动卫星通信系统(INMARSAT)”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INMARSAT系统移动地球站(MES)的运行应通过指定的国家协调机构办理入网开通手续,指配移动地球站(MES)的识别码或完成必要的入网测试程序。

第一百零九条 INMARSAT系统的各卫星岸站均有一个供船站与卫星岸站通信时选用的识别码。船站通过卫星岸站与国内、外用户的通信,除按INMARSAT系统业务的规定处理外,还需按经转卫星岸站的有关业务规定处理。

第三节无线电话通信业务

第一百一十条水上移动业务的公众和专用无线电话台可在VHF、MF、HF水上专用频带内进行船舶与船舶、船舶与海(江)岸电台或专用电台、或经海(江)岸台和陆地通信话路转接到陆地用户的无线电话通信。

第一百一十一条我国水上移动无线电话开放以下的业务种类:

(一)国内公众船舶无线电话:国内用户经我国海(江)岸电台和电信部门电话网与我国船舶间进行的无线电话通信,均属国内公众船舶无线电话。

(二)国际公众船舶无线电话:凡我国船舶电台与外国船岸电台间、外国船舶电台与我国海(江)岸电台间以及我国船舶电台经由我国海(江)岸电台与外国用户间进行的无线电话通信,均属国际公众船舶无线电话。

第一百一十二条船舶开放水上移动业务的公众无线电话时,如可能,应该采用双工操作。凡电台只与一个其他电台进行无线电话通信时,不得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频率发送同一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条 2182 kHz频率是GMDSS后续通信的无线电话遇险通信频率,也可作该频段水上移动业务的公众无线电话通信的呼叫和应答的频率,但其后的工作通话应改频到核定的工作频率上进行。为避免对遇险频率的有害干扰,在2182 kHz上的非遇险发射应该保持最低的限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水上移动业务的公众无线电话和专用无线电话的有关操作程序,应遵守本规则附录三“水上公众和专用无线电通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在进行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话通信时,当有必要拼读出某些句子、难字、业务缩语、数字等时,应该使用本规则附录七“疑难字样和符号的传递”和附录八“的读音字母和数字代码表”。

第四节无线电报通信业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水上移动业务的公众和专用无线电报通信可使用INMARSAT和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方式进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使用INMARSAT进行无线电报通信业务的操作程序,应遵守附录二“国际移动卫星通信系统(INMARSAT)”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NBDP应采用如下的工作方式:

(一)两个电台之间的通信,应该使用自动请求重发(ARQ)工作方式。

(二)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电台的传输,应采用前向纠错工作方式(FEC)。

第一百一十九条指配给海(江)岸电台、专用无线电台和船舶电台的NBDP的频率,应遵照ITU的《无线电规则》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NBDP的操作程序,应遵守本规则附录三“水上公众和专用无线电通信”的规定。

第六章水上无线电特别业务规定

第一节临时无线电示标业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提供测向的临时无线电示标业务由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海岸电台办理。国内船舶和航行我国沿海的外籍船舶均可免费使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船舶电台需使用临时无线电示标业务时,可在开放公众业务的单边带无线电话频道上,呼叫开放此项业务的岸台,随以QTG业务缩语,以申请使用临时无线电示标业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被呼叫岸台应船舶请求,双方商定工作频率,然后在相应的中频工作频率上减低功率,拍发历时10秒钟的长划两个,随拍本台呼号一次。如船台要求时,可重复拍发数次,也可将本台发射天线的地理位置告知船台。

第二节标准频率和标准时间信号业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标准频率和标准时间信号是保证船舶水上通信和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基础信息,所有船舶应定期接收,及时对船舶通信设备和船舶天文钟进行校对,并记录在船舶通信日志中。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海海岸电台(呼号XSG)和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短波授时台(呼号BPM)分别开放标准频率、标准时间信号业务。上海海岸电台标准时间信号采用新国际式,陕西天文台标准时间信号采用平时式和科学式。

第一百二十六条船舶电台应把标准时间信号传给驾驶台,并负责校对电台时钟,以便获得标准时间。船舶无线电员应把收听记录标准时间信号作为船舶安全开航准备的一项基本内容。

第七章资费

第一百二十七条收费范围

(一)凡通过海(江)岸电台收、发的国内公众船舶电报(话)和通电,除第二款规定的免费业务范围外,均应按本条规定收费。

(二)免费的业务范围:

1、船舶遇险和以营救为目的的通信。

2、船舶电台发出的有关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水位电报、船舶气象电报、以及航道电报的信息。

第一百二十八条帐务结算机构

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Beijing Marine Communication and Navigation

Company),作为中国籍船舶水上电信业务的对外帐务结算机构(帐务结算机构识别代码AAIC: CN03),负责下列电信业务的资费结算:

(一)中国籍船舶或注有CN03帐务结算机构识别代码的船舶经由国外海岸电台或卫星地面站的电信业务;

(二)外籍船舶经国内江、海岸电台或北京卫星岸站的电信业务;

(三)通过公众电信电路经国内江、海岸电台或北京卫星岸站转发至中、外籍船舶的电信业务。

第一节国内船舶通信资费

第一百二十九条收费标准

(一)船舶无线电话的岸台费按分钟计费,每次通话三分钟起算(不足三分钟按三分钟计算),超过三分钟,按实际通话分钟数计算,尾数不满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算。

(1)甚高频无线电话(VHF):每分钟3.74元;

(2)中高频无线电话(MF):4.84元;

(3)高频无线电话(HF):每分钟8.14元。

(二)船舶无线电话销号费,每次等同于一分钟的岸台费收取。

(三)船舶NBDP的岸台费按分钟计费,每分钟7.92元。自动操作电报每次通报一分钟起算,尾数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人工操作电报每次通报三分钟起算(不足三分钟按三分钟计算),超过三分钟按实际通报分钟数计算,尾数不满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四)通电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播发台按电路条数和播发次数计算收费。

重复一份完整的通电按一份电报收费。

(五)加急电报,除国内公众船舶电报加倍收费外(不包括岸台费),其他船舶电报的特急、加急业务标志,仅作船岸间优先传递的标志,电报不加倍收费。

(六)分送电报,发往同一海(江)岸电台所在地的一个以上收报单位的电

报,每增加一个收报名址,按原电报费加收三分之一抄费。经用专用电路发至收报单位内部的分送电报,由收报单位自行处理的,不另收分抄费。

(七)发往船舶的电报,如该电报尚未在无线电路进行呼叫,经发报人(单

位)要求注销,只收取手续费0.20元。如已经进行呼叫或按规定日期呼叫不到,电报不能发出时电报费不退。

第一百三十条结算

各海(江)岸电台按月月编制来去电报、电话收费帐单,并与相关结算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节国际船舶通信资费

第一百三十一条收费标准

无线电测向原理

无线电测向原理 一、无线电波的发射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与“无线电”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了。播送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是通过发射到空间的无线电波把声音和图象神奇地传诵到千家万户的,这个道理已成为人们的常识。让我们再来简单地回顾一下发射和接收过程:广播电台(电视台)首先把需要向外发射声音和图象变为随声音和图象变化的电信号,然后用一中频率很高、功率很强的交流电做为“运载工具”,将这种电信号带到发射天线上去。再通过天线的辐射作用,把载有电信号的高频交流电转变为同频率的无线电波(或称电磁波),推向空间,并象水波一样,不断向四周扩散传播,其传播的速度在大气中为每秒30 万公里。在电波所能到达的范围内,只要我们将收音机、电视机打开,通过接收天线将这种无线电波接收下来,再经过接收机大放大、解调等各种处理,把原来的电信号从“运载工具”中分离出来,逼真地还原成发射时的声音和图像,我们就能在远隔千里的地方收听(收看)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 无线电测向也是利用类似的途径和方式实现的,只是它所发射的仅仅是一组固定重复的莫尔斯电报信号。电台的发射功率小,信号能到达的距离也极为有限。一般在10公里以内。下面,我们紧密结合无线电测向,介绍一些有关的无线电波的基础知识。 1. 无线电波的传播途径 无线电波按传播途径可分为以下四种:天波——由空间电离层反射而传播;地波——沿地球表面传播;直射波——由发射台到接收台直线传播;地面反射波——经地面反射而传播。 无线电测向竞赛的距离通常都在10公里以内,所以,除用于远距离通信的天波外,其它传播方式都与测向有关,160米和80米波段测向,主要使用地波;2米波段测向,主要使用直射波和地面发射波。 2. 无线电波在传播中的主要特性 无线电波离开天线后,既在媒介质中传播,也沿各种媒介质的交界面(如地面)传播,其传播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它虽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但对它产生影响的因素却很多。无线电波在传播中的主要特性如下:(1)直线传播均匀媒介质(如空气)中,电波沿直线传播。无线电测向就是利用这一特性来确定电台方位的。 (2)反射与折射电波由一种媒介质传导另一种媒介质时,在两种介质的分界面上,传播方向要发生变化。图2-1所示的射线由第一种介质射向第二中介质,在分界面上出现两种现象。一种是射线返回第一种介质,叫做反射;另一种现象是射线进入第二种介质,但方向发生了偏折,叫做折射。一般情况下反射和折射是同时发生的。入射角等于反射角,但不一定等于折射角。反射和折射给测向准确性带来很大的不良影响;反射严重是,测向机误指反射体,给接近电台造成极大困难。 (3)绕射电波在传播途中,有力图饶过难以穿透的障碍物的能力。绕射能力的强弱与电波的频率有关,又和障碍物大小有关。频率越低的电波,绕射能力越弱;障碍物越大,绕射越困难。工作于80米波段的电波,绕射能力是较强的,除陡峭高山(相对高度在200米以上)外,一般丘陵均可逾越。2米波段的电波绕射能力就很差了,一座楼房,或一个小山丘,都可能使信号难以绕过去。因此,测向点的选择就成为测向爱好者随时都要考虑的一大问题。 (4)干涉直射波与地面反射波或其它物体的反射波在某处相遇时,测向机收到的信号为两个电波合成后的信号,其信号强度有可能增强(两个信号跌叠加)也可能减弱(两个信号相互抵消)。这种现象称为波的干涉。产生干涉的结果,使得测向机在某些接收点收到的信号强,而某些接收点收到的信号弱,甚至收不到信号,给判断电台距离造成错觉。2米波段测向中,这种现象比较常见。 另外,如图2-2所示,天线发射到空间的电波的能量是一定的,随着传播距离的增大,不仅在传播途中能量要损耗,而且能量的分布也越来越广,单位面积上获得的能量越来越小。反之,距电台愈近,单位面积上获得的能量愈大。在距电台数十米以内,电场强度的变化十分剧烈,反映在测向机耳机中的音量变化也格外明显。这一特点有助于测向运动员在接近电台后判断电台的距离及其位置。 3.天线的架设与电波传播形式的关系 当发射天线垂直于地面时,天线辐射电磁波的电场也垂直于地面,我们称它“垂直极化波”;当天线平行于地面时,天线辐射电磁波的电场也平行于地面,我们叫它“水平极化波”。160米波段和80米波段,规定发射垂直极化波,因而要求发射天线必须垂直架设;2米波段规定发射水平极化波,因而要求发射天线必须水平架设。 二、无线电测向机的组成与特点 无线电测向机是测向运动员在训练与比赛中赖以测向隐蔽电台方位的工具,根据工作波段的不同,测向机的电路和外形结构也不尽相同。但一部测向机,无论是简是繁,是大是小,都是由测向天线、收信机和指示器三部分组成的。其方框图如图2-3所示。 1.测向天线 测向天线接收被测电台发出的无线电信号,并对来自不同方向的电波产生不同的感应电势。这是测向机不同于一般收音机的主要区别。目前测向运动中,160米波段测向机使用磁性天线以及与它相配合的直立天线;80米波段测向机多数也用磁性天线加直立天线(过去也有用环形天线加直立天线的,但因环形天线体积大,不易看准方向线,已很少使用);2米波段测向机使用八木天线。 2.收信机 收信机对测向天线送来的感应电势进行放大解调等一系列处理,最后把所需信号送入指示器。一般测向机的收信部分与普通收音机基本相似,但根据测向的特殊需要,它还应具备以下特点:

浅论海上无线电管理

浅论海上无线电管理 宁德市无线电监测分站马仁强 1海上无线电管理的特点 如何加强海上无线电业务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无线电管理部门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结合福建宁德海上无线电业务管理状况以及近来海上无线电监测的实践 与体会,从技术角度出发对海上无线电管理进行探索。 船舶电台是海上通信必不可少的工具。虽然目前我国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在近海范围内已实现覆盖,但通讯距离远、直接呼叫、操作简单等特点,决定了船舶电台依然是海上渔业生产和交通运输船舶主要的通信手段。同时,管理指挥调度、安全救助、气象等公共信息服务也主要依靠船舶电台来实现。 2海上无线电管理的难点 从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角度出发,目前海上无线电管理难点之一是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现象严重。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船舶电台一般是制式电台,多为直接配备在船舶上,造成船主主动设台意识不强;二是用户法律意识淡泊,存在“非法设台较为普遍、法不责众”的心理。以宁德市为例,截止2010年底,交通航运船舶总数248艘,仅10艘办理船舶电台执照,办证率不足4%;渔业生产船舶总数1500艘,仅250艘办理船舶电台执照,办证率仅达17%。 从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角度出发,我国无线电频率资源目前采用的是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不同部门根据各自业务需求使用不同频段的频率,但这对海上频率资源的管理却并不适宜。“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在全国统一使用33MHz作为呼叫频道,而海事部门则将VHF16频道(156.8MHz)作为水上移动VHF无线电

话业务的国际遇险、安全和呼叫频率。根据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对救助渔船的统计和交通海事部门对近年涉及渔船事故的调查和 分析,很大一部分事故原因是渔船与商船的通信设备之间使用不同通信频率而无法匹配,造成海上渔业船舶和交通船舶在航线交会时无法联络。 从维护无线电波秩序的角度出发,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混乱也是当前无线电管理难点之一。国际遇险安全通信频率即VHF16频道被占用的现象比较普遍,它不仅影响港口指挥和船舶管理,严重的还造成遇险船舶求救信号无法传递,危及船舶航行安全。而由于种种原因,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海上行政执法力度有限。从外部总体环境上看,缺少海上交通工具制约海上执法工作正常的开展,从无线电管理内部角度分析,人力不足、海上执法取证手段有限等因素,使得无线电管理人员难以对海上私设电台、乱用频率和违反通规通纪等问题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从无线电技术支撑的角度出发,技术监管手段不足是海上无线电管理薄弱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海上超短波监测网尚未形成,我们常用两种方法开展海上无线电监测:一是利用监测车在海岸边或利用可搬移站及便携监测设备在海岛开展频率监测工作。另一种方法是将仪器安装在租用的船舶上开展海上航行测试。两种方法效果均不理想,难以全面、有效地反映海上无线电台真实使用情况。 技术手段是无线电管理的基础,海上无线电监测的对象是处于航行状态的船舶,常规的监测设备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监测船舶电台的使用情况,但其局限性较大。

中国联通公司员工行为规范

中国联通公司员工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联通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树立诚信、正直的道德理 念和行为准则,围绕公司“竞争、创新、激情、诚信”的核心价值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规范制定原则 (一)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 (二)与培育员工职业素养相结合; (三)与岗位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联通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总部、各级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统一简称“公司”)的员工;公司与人才派遣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应明确要求派遣人员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公司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本规范,并在履职过程中贯彻 本规范确定的道德理念和行为准则,并可依据《中国联通公司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向公司监察部门举报舞弊或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员工在与公司利益关联方,如供应商、客户、投资人、债权债务人以及监管机构等,发生商业行为前,须向其明示本规范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道德规范 第六条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事,维护企业和自身合法权益,不做有损于国家尊严、民族利益的事。 第七条遵守社会公德,注重社交礼仪,讲正气、讲文明,培养良好生活习惯,提高道德修养和文化修养,保持身心健康。 第八条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时刻保持创业的态度与精神。 第九条讲求诚信、实事求是,培养并树立诚信、正直的道德价值观 (一)以诚信为立身之本,以诚信为基本的行为准则。

(二)诚信待人,恪守承诺。诚信对客户、诚信对伙伴、诚信对同事、诚信对股东,弘扬诚信品质; (三)诚信工作,严谨守信。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工作中体现诚信品质,传递诚信信息。 第十条认同公司企业文化,遵守职业道德 (一)践行“竞争、创新、激情、诚信”的公司文化,树立健康、积极的职业理念; (二)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对待工作,养成优良、务实的工作作风; (三)忠于职守,时刻维护公司的利益,约束和抵制有损公司形象或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尽可能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其危害性; (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效控制潜在的运营风险; (五)依据《中国联通公司预防舞弊暂行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舞弊行为。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工作中注重保持简约、大方的仪容仪表 (一)头发干净整齐; (二)指甲保持清洁; (三)女士宜化淡妆。 第十二条上班应着装规范 (一)着职业装或工装,端正佩戴工卡; (二)服装、领带等应保持清洁; (三)鞋面应保持清洁,不得穿拖鞋; (四)不得同时佩戴3件以上首饰。 第十三条讲究礼貌,注重礼仪规范 (一)公司内与同事相遇应相互问候或点头行礼表示致意; (二)工作中使用礼貌用语,与人沟通言语得当,不卑不亢; (三)行为举止端庄、大方,态度诚恳; (四)会议准时参加,且精力集中,参会期间应将电话臵于振动模式或关闭,确实需要接听时,应走出会议室接听; (五)接待客人应信守时间,热情友善; (六)自觉遵守商务活动中有关拜访、谈话、宴请、会议和谈判的礼仪规定。 第十四条坚持“首问负责制”,工作积极主动 (一)职责范围内的,能处理的应及时予以解答处理,需请示协调的,作

无线电通信系统中的电磁兼容论文

第一部分无线电通信系统中的电磁兼容的概念 一、电磁兼容研究发展史 在无线电通信和电报通信的早期,人们就已经知道火花隙能产生谱分量(频谱分量)很丰富的电磁波。这种电磁波能在各种不同的电子和电气设备中产生干扰和噪声,如影响收音机和电话等。很多其它的电磁发射源,如闪电,继电器,直流电动机和荧光灯,也能产生频谱分量丰富的电磁波,并在这些设备中产生干扰。除此之外,也存在窄带电磁发射源。高压电力传输线产生工频电磁发射,无线电发射机有意发射载波频率上的编码信息(声音,音乐等)。无线电接收机截取这些电波,放大后提取包含在电磁波中的信息。随着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1934年第一次会议提出可以接受的无线电骚扰限制和测量无线电骚扰的方法,开始了对电磁干扰及其控制技术世界性的有组织研究,于20世纪40年代初提出了电磁兼容性的概念,于1966年我国第一个电磁兼容标准制定。国外发达国家早在60、70年代就已将电磁兼容分析技术应用于无线电频谱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并积累了大量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和资料。1984年,中国通信学会,中国电子学会,中国铁道学会和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在重庆召开了第一届全国性电磁兼容性学术会议,1992年5月,中国电子学会和中国通信学会在北京成功地举办了“第一届北京国际电磁兼容学术会议(EMC‘92、Beijing)”,标志着我国电磁兼容学科的迅速发展并参与国际交流。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民经济和高新科技产业的迅速发展,在航空,航天,通信,电子,局势等部门,电磁兼容技术受到格外重视,并投入了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立了一批电磁兼容试验和测试中心,引进了许多现代化和敏感度自动测试系统和试验设备。随着无线通信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仿真技术已经成为电磁兼容分析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出现了不少专业化的制作公司以及成熟的电磁兼容分析软件产品,如法国ATDI公司的ICS软件、CRIL公司的ELLIPSE软件、德国LS公司的通用EMC软件、瑞典Aero techTelub公司的WRAP软件等,为频谱管理和网络规划提供了较为全面的解决

无线电测向基本常识

无线电测向基本常识 1、无线电测向的特点 在景色宜人的公园、森林、丘陵、原野,手持测向机奋力奔跑着,跟踪搜寻“狡猾的狐狸”(隐蔽电台)。没有别人的帮助,完全凭借手中测向机的导引,凭借自己掌握的测向技术,经过独立的思考、判断,去揭开一层层神秘的面纱,揪出深藏的“狐狸”,去享受胜利的喜悦,这就是无线电测向活动。人们不甘落后,奋力向上的品质,使参加这项活动的人无不争先恐后,出于强烈的竞争意识,无线电测向运动又是一项竞技体育项目。 由“国防体育”、“军事体育”,到人们公认的“科技体育”,无线电测向运动始终以自己独特的魅力影响着广大群众。它集体育、科技、娱乐等为一体,使参加活动的人在锻炼体魄、掌握知识、休闲娱乐、培养品质、磨练意志等多方面得到收益。无论是十几岁的孩子,还是6、70岁的老人,都可以因时、因地、根据各种情况组织无线电测向活动和比赛。 2、如何组织无线电测向活动 开展无线电测向运动场地可繁可减、设台数可多可少、距离可长可短,可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变化。我国目前竞赛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的“长距离测向”,一种是根据我国情况由我国无线电测向工作者自己创造的“短距离测向”。“长距离测向”的场地选择在面积为10平方公里左右,地形略有起伏(高、差在200米以内),树木较多,通透力较差的地形。“短距离测向”的场地可以选择在城市的公园、市郊和较大的校园。以下按照这两种测向的模式介绍开展无线电测向活动的方法。 (1)长距离测向

正式比赛设5部隐蔽电台,1—5号台的呼号是MOE、MOI、MOS、MOH、MO5,按照顺序循环发射,每次工作一分钟。终点信标台呼号为MO,均拍发摩尔斯电码。 各隐蔽台距起点的直线距离不小于750米,各台之间不小于400米。运动员自己确定找台顺序,最佳台序的直线距离为4—7公里。运动员实际跑的距离约6—10公里。 参加比赛的运动员统一到达起点,在预备区内准备和休息,测向机交裁判员集中保管。 每5分钟出发一批运动员,每人的出发批次在赛前抽签确定。出发前10分钟领取测向机、地图、竞赛卡片。听到“出发”口令后,离开出发圈,沿规定跑道进入比赛场地。 比赛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超时不计成绩。运动员每找一个台,须用该台准备的计时设备准确记录,这是裁判判定运动员成绩的凭证。 运动员到达终点,由裁判员记录通过时间,并计算出全场比赛时间。 评定成绩时,先比较每人的找台数,再比较实用时间,找台多、时间少名次列前。 (2)短距离测向 竞赛时设3—10部隐蔽电台。起点与各台及各台间的直线距离为30—200米,互相看不见。每个隐蔽台在不同的频率上连续用摩尔斯电码拍发本台呼号。电台标明台号,并设有计时设备。 运动员1—3分钟出发一批,按规定顺序找台,并准确作出记录。在规定时间内找到电台,到达终点成绩有效。 短距离测向比赛的方法有个人赛、接力赛、淘汰赛、团体赛等方式。 无线电测向活动历史

海上无线电通信业务简答题

一、简述INMARSAT-B的船到岸自动电传通信程序。 参考答案:(1)选择合适的岸站,键入岸站识别码,呼叫岸站; (2)收到GA+,键入完整的用户号码; (3)收到用户应答码,调发电文; (4)键入五个点,拆线。 二、简述INMARSAT-B开放的基本业务。 参考答案:遇险与安全通信,电话通信,电传通信,传真通信,数据通信 三、简述INMARSAT-B的船到岸自动电话通信程序。 参考答案:(1)拿起电话话筒; (2)选择本船所在洋区的一个合适的岸站; (4)拨岸站识别码,申请电话信道; (5)听到拨号音后、立即拨出完整的用户号码; (6)与被呼用户通话; (7)主叫方挂机,拆除通信线路。 四、简述INMARSAT-C开放的基本业务。 参考答案:存储转发业务,遇险通信业务,EGC业务,数据报告与查询业务 五、简述INMARSAT-B船站遇险电话通信程序。 参考答案:1)设置遇险通信等级P=3; 2)拿起话筒,拨合适的岸站识别码; 3)通过岸站与RCC沟通, 4)向RCC发送遇险报告; 5)挂机拆线,回到职守状态 六、简述两种用INMARSAT-C进行遇险报警的方法。 参考答案:按下收发信机上的遇险报警按钮;通过发射窗口,选择遇险通信等级,发送遇险电文。 七、遇险报警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 参考答案:遇险船舶的识别,船位,遇险性质,遇险时间,要求援助的种类或任何有助于援助的其他信息。 八、简述两种进行DSC遇险呼叫的方法? 参考答案:单频呼叫尝试模式:在MF、HF或VHF频带中的某一个频率上,连续发送5次DSC遇险呼叫;多频呼叫尝试模式:在MF和HF频带中的多个遇险频率上轮流发送DSC 遇险呼叫。 九、简述VHF DSC发生误报警应采取的措施。 参考答案:(1)立即关掉收发信机 (2)打开收发信机,并把频率设定在VHF CH16 (3)向所有电台广播,提供船名、呼号和MMSI码,并解除误报警

大堂经理服务行为规范

大堂经理服务行为规范 一、营业前准备工作 要做到人员到位、心态到位、知识到位、用具到位。 (1)大堂经理应提前到岗,参加营业网点每日晨会,掌握最新产品及业务的要点、卖点及目标客户定位。 (2)按照《xx银行营业网点服务人员礼仪形象标准》,结合晨会,自查、互查仪容仪表,调整心态,以饱满的精神状态迎接客户,检查、提醒柜面人员整理着装。 (3)按照《xx银行营业网点环境标准》,检查大堂、营业厅外部、营业柜台和自助服务区的环境,如有不足,应及时改进。 (4)检查室内光照,确保照明充足。 (5)检查营业厅宣传资料、客户意见薄、所需办公用品(如名片、产品介绍、转介卡、关怀卡)及各类业务凭证等资料是否齐备,摆放是否整洁有序,是否及时更新调整。 (6)检查营业厅电子显示屏及告示栏、行长推荐榜、热销产品排行榜、内容是否及时更新,是否有过期信息。 (7)检查老花镜、签字笔、点钞机、验钞机等服务用品是否摆放在指定位置并正常使用。(8)检查在形式自助设备、电话银行服务区、网上银行服务区等自助设备区域是否能够正常运行。若发生故障是否在明显位置公示暂停服务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保修,且监督是否按照时效要求维修。 (9)所有检查结果,应在当日记录于“大堂经理工作日志”中。 二、营业中工作 接待客户中要做到礼仪到位、工作到位、转介到位、营销到位、投诉到位。 (一)礼仪到位 (1)坚持微笑服务,做到笑容可掬,亲切自然,发自内心。 (2)与客户交谈时,神情集中,目光专注,不要斜视或东张西望。 (3)与客户沟通,语言要简洁、亲切、诚挚、热情,语气温和,语调、语速适中。音量以客户能听清为准,内容要围绕我行的相关服务,不得涉及客户个人隐私,不得强行索取客户个人信息。 (4)接受客户咨询时,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使用专业术语,用语准确,符合规范;当客户提出不合理要求或不理解银行制度时,要晓之以理,耐心解释,不应简单用“制度规

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1981.4.1生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水运系统船、岸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通信秩序,充分发挥无线电通信的效能,根据《无线电管理规则》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水运无线电通信是水运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通信为中心,负责海难救助,运输生产指挥及国际、国内船舶公众通信业务。 第三条水运无线电通信必须做到:“迅速、准确、保密”,更好地为运输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本规则是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的准则,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全国交通水运系统无线电通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凡设有船、岸电台的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熟悉通信业务的管理干部,以加强对船、岸电台的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对于开放国际公众通信业务的海岸电台,各主管单位更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和有计划地进行建设工作。 第六条各级通信部门在无线电通信管理工作上的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无线电通信管理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制度,认真督促检查执行。 2.组织通信人员不断提高通信效率和质量,确保通信畅通。 3.认真做好通信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制订通信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通信基建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对通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 5.深入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七条江、海岸电台应设台长,负责收、发信台的领导。大中型岸台并可根据需要设报务(机务)主任,协助台长分管收、发信台的业务和技术工作。 第八条凡配有两名(含)以上无线电台人员的船舶电台,应设报务主任,在船长、政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从事船台的通信工作。 第九条为确保通信畅通,通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有关通信人员的任免,应征求通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电台设置 第十条设置水运无线电台,必须贯彻“少设、严管”的原则,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必须设置的,要严格管理,严禁私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第十一条为使江、海岸电台的设置,做到合理布局,综合使用,海岸电台和长江江岸电台由交通部统一规划。 第十二条江、海岸电台对外籍船舶电台的开放,应随同港口的对外开放,报请国务院批准。第十三条设置江、海岸电台或陆地专用电台,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固定无线电台(站)登记表”和“设备核定表”,交通部直属单位报交通部批准,地方水运单位征得交通部同意后,报当地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设台定点位置,按照《无线电管理规则》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江、海岸电台及陆地专用电台执照,由当地省、市、自治区或地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设备核定表”报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交通部各一份备案,自存一份留底。第十五条凡根据船舶设备规范或航政部门规定设置的船舶电台,不须办理设台审批手续。电台执照的核发按如下办理: 1.交通部直属单位船舶,由主管单位填写“船舶无线电台设备核定表”,向交通部指定的单

2014年北仑区中小学无线电测向比赛规程

2014年北仑区中小学无线电测向比赛规程 一、比赛项目 1.高中组、初中组、小学组男、女学生80米波段短距离测向个人单项记时赛; 2.高中组、初中组、小学组男、女学生80米波段短距离测向单项团体赛; 二、比赛时间 2014年12月 三、比赛场地 待定 四、协办单位 区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 五、比赛规则 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参照国家体委航管中心审定的《短距离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制定,具体如下: 1.报名办法: 于2014年11月各校进行报名,经确认后未参加正式比赛的取消2014年区科 技运动会总团体取奖资格。 2.分组分批办法: 按报名学校和报名人数,由区科技运动会报名系统自动抽签确定分批分组顺序。 3.个人记时赛规则: 高中组找6台/队员,初中组找5台/队员,小学组找4台/队员,比赛时按事 先确定的分批分组顺序进行比赛,各类别男女组应寻找台号,由裁判现场确定,各批次队员必须按现场确定顺序寻找相应隐蔽电台(信号源)台号。

4.个人记时赛有效成绩及有效台号确定规则: (1)发现破坏场地设备,携带通讯设备、交流比赛信息等违规行为,成绩无效视作零分。 (2)每场比赛进行30分钟,超过30分钟,成绩无效视作零分; (3)比赛时指卡打卡清零工作由学生自行完成,教练员必须在训练时予以 明确,因学生未进行打卡数据清零的,发生比赛成绩失效的,成绩一律视为零分,且不予以重赛。 (4)遇某一台号签打失效情况发生,选手必须找所在台号周边的裁判签名确认,记录相关信息,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带至终点裁判处,否则终点处不予以成绩更正,按出际出票成绩记录。指卡到终点出票时遇成绩失效,经裁判检查确认,确属指卡技术原因失效的,可以申请重赛,但寻台号必须重新抽签确定。 (5)必须按现场确定的寻台顺序进行寻台,根据以往比赛实际,经2014年科技运动会竞赛规程讨论会确定,个人赛有效台号确定办法为: a.选手必须按比赛现场抽签确定的应找台号顺序进行寻台,未超时但所寻信号台数为零,成绩无效视作零分。 b.在寻台过程中会发生寻台遗漏或错误时允许重新寻台,重新打卡。重新寻台,重新打卡情况发生时有效台数确定办法为:按比赛现场抽签确定的应找台号顺序,高中取最后6个尾号,初中组取最后5个尾号,小学组取最后4个尾号。 c.必须按现场确定的寻台顺序进行寻台,在寻台过程中允许选手多次重新寻台,重复打卡。未超时情况下正确寻台信息判定办法为:在选手的实际寻台顺序号中从右往左推取正确连续的尾号段进行判定(连续尾号段内台数不能超过规定寻台数,超过成绩为零),只有一个信号台正确的有效台数为一台,有二个正确连续的信号台的有效台数为二台,有三个正确连续的信号台的有效台数为三台,依次累

第二章无线电通信的基础知识

第三章 MF/HF单边带通信设备 第一节电波与天线的基本知识 GMDSS系统中,无论是地面系统还是空间系统,都属于无线电通信系统,任何无线电通信系统都包括发射端、接收端、传输信道三全环节,其中无线电波的传播对通信质量有重大的影响,作为通信人员首先应了解无线电波的传播规律。 一、无线电波的基本概念 1、无线电波的产生与传播 无线电波实质上就是一种电磁波:频率10Hz~1023Hz 2、波长、速度、频率的关系 λf=c 3、无线电波的波段划分

二、无线电波的传播途径及其特点 1、地波传播 沿地表面绕射传播的波: 传播距离与频率有关,波长越长,距离越远与地表导电性有关 稳定性好,基本不受气候条件影响

2、空间传播 在地表面上空至少一个波长以上的空间传播 3、电离层传播(天线) 通过电离层传播:不稳定,有衰落现象;存在盲区(寂静区) 三、常用船舶天线 1、天线基本理论 (1)天线的方向性 (2)天线的效率 (3)天线的辐射电阻 (4)天线的电流分布 2、船舶常用天线介绍 (1)T型 (2)倒L型 (3)直立桅杆式天线 (4)鞭状天线

第三章MF/HF单边带通信设备 一、MF/HF单边带通信设备概述 GMDSS系统是原有遇险系统的自然发展,是在原有的MF/HF/VHF通信系统进行改造而形成的,在GMDSS系统中,MF/HF不仅要完成无线电话业务,而且还要完成遇险报警,搜救协调通信,搜救现场通信及日常通信,为了保证GMDSS地面通信系统各种功能的实现。对MF/HF设备提出新的要求: 1、设备应形成组合式结构 2、设备应有一个合理的操作程序,最重要 的是:自动报警;自动值守;自动通信; 技术上收发信机能遥控;有频率扫描及频率预置功能,能自动调谐。 3、开机1分钟就能工作,频率转换时间不 超过15S 4、可靠性高,能连续工作24小时 5、发射类型增加了J2B或F1B 发射种类:由三个符号组成的 第一个符号:主载波调制的种类 例:J:单边带抑制载波; 第二个符号:调制载波的信号性质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通信管理规则》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水上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的海(江)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水上交通通信行业管理。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上交通通信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通信管理机构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原则下,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章水上无线电管理 第一节无线电台(站) 设置 第五条本节所称无线电台(站),是指从事水上无线电移动业务的固定无线电台(站)或各类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 第六条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设置交通系统固定或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申请书;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文件; (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各设台单位应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无线电台(站)如因隶属单位、台址、天线高度、天线极化方式、发射功率发生变更,或因设备更新等原因造成原核定项目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设台变更手续。 第十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撤消时,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注销手续。 第二节水上无线电频率 第十一条申请水上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条件: (一)新设台站应通过总体规划和具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工可报告中明确提出设台要求、台站功能以及频率需求; (二)已设台站在原址新增无线电频率应持有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和频率需求报告; (三)申请频率文件并提供使用频率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应满足系统运行、经济合理、国家频率规划的要求; (四)有效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五)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场地应能良好地适应申请频率的要求,使用申请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及场地的情况报告。 (六)拟使用的频率及新建系统开放业务的性质及市场分析报告; 第三节呼号 第十二条申请呼号应当具备并提交的文件: (一)陆地设施申请呼号应通过设台行政许可或有效的无线电台执照; (二)船舶电台及其它电台应填写呼号申请表; (三)船舶电台申请呼号应提供拥有权证明或购置证明。 (四)申请呼号文件。

驾驶员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驾驶员行为规范管理办法V1.0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公务车司机服务行为,更好地把安全、优质的行车服务贯穿于公务接待过程之中,塑造公司形象、提升服务水平,现制定公务车司机服务行为规范,作为操作、服务标准。 第一章驾驶员日常行为管理 1.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各相关条例及有关规定,必须参加公司的各种安全学习和各项安全活动,保障安全行车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 2. 驾驶员要讲究职业道德,端正驾驶作风;工作积极主动,服从调配;凭用车申请单出车,热情服务。 3. 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开车外出或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 4. 驾驶员除外派行车或公司认可的事由外,在正常上班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否则以旷工处理。 5、车辆要保养好,车身要保持干净,爱惜、保护车内的一切设施; 6、做好车内(包括空调)的清洁工作,车内不能有杂物、异味。 7、驾驶员操作技巧、节油标准等,参照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相关文件要求 8、行政人事部定期召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 第二章礼仪规范 仪表,反映出一个人的精神状态和礼仪素养,是人们交往中的“第一形象”。在商务接待中,司机是对外交往的“第一接待人”,其言行举止直接反映出“宁卫”的对外形象。因此驾驶员应注意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 (一)仪表 1、形象得体,服饰要规范、整洁。如有重大接待任务时必须着职业装。(衬衣、领带、西服)。

2、头发以美观、大方为原则,长度保持前不遮眉、侧不掩耳、后不及领;严禁染怪异色彩。 3、双手要保持清洁,避免留长指甲。 4、不可蓄须,每日修面上岗,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5、不喷洒气味过于浓烈的香水。 6、不得在车厢内等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不向窗外随地乱扔垃圾或吐痰,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电话接听技巧 1、注意电话礼貌,拨打、接听电话要及时,不能随意挂断电话。 2、说话语气要和蔼,说普通话,声音自然、清晰,音量、语速适中。 3、手机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第三章客户接待服务技巧 为了提高客户的满意度,提升公司的竞争力,接到接待任务时,要时刻保持微笑,让客户感受真诚的服务,努力做到“三心服务”,即:细心倾听、耐心等候、贴心服务。同时保持良好的商务接待形象,遵守基本的商务礼节,杜绝各种不礼貌、不文明行为。 接待客人流程图

无线电在应急通信中的作用之我见

无线电在应急通信中的作用之我见 摘要:本文对无线电在应急通信中的作用进行了综述。首先,对无线电通信在应急通信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其次,对无线电管理在应急通信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最后,阐述了无线电在现代应急通信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无线电通信应急通信作用无线电管理现代应急通信体系重要作用 随着信息社会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无线电技术不断出现。不论在国防建设领域,还是在经济建设领域,各种各样的行业几乎都要应用无线电技术。最近几年以来,无线电在抗洪抢险救灾的工作中以及抗震救灾的工作中,发挥了越来越明显的重要作用,同时引起了强烈的关注。因此,本文就无线电在应急通信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介绍。 1、无线电通信在应急通信中的作用分析 在当今社会中,电信、铁路、航空以及安全等各种各样的行业都要应用无线电通信,大力发展无线电通信事业,能够使经济快速发展,使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更加丰富,使社会更加稳定,使国家更加安全,这些都是无线电通信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无线电在抗洪抢险救灾的工作中以及抗震救灾的工作中也有着极其重要特殊的作用。我国拥有许多种灵活以及先进的应急通信设备(主要包括自适应电台、900M移动电话通信车以及交换车),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与中国网通等许多大型通信运营公司都可以提供应急通信设备,同时在重大活动以及重要时期的特殊状况中,交通与公安等许多单位提供的无线电通信专网,无线电管理部门提供的集群调度网,双工或者单工对讲机通信网以及无中心通信网等许多无线电通信网都有着重要特殊作用,使信息能够在信道中进行快捷方便的传输,使政府能够迅速处理矛盾,能够及时解决问题,能够积极控制复杂情况。在最近几年以来的灾难救助以及特殊时期中,都把无线电通信作为应急通信不可缺少、相当重要的通信手段方式,根据无线电波具有的传播特性,能够看出无线电通信是不可缺少的应急通信手段。同时,无线电通信具有不受地点影响与不受时间限制的优点,可以看出无线电通信是最机动的通信,是最快捷的通信,是相当重要的应急通信手段。 2、无线电管理在应急通信中的作用分析 无线电管理在应急通信中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具体体现在:在战时情况下,

无线电测向基本技术

无线电测向基本技术 无线电测向运动作为一项科技体育竞技项目,同其它竞技体育项目一样,具有鲜明的竞技特征。具体来说,一是参加者必须共同遵守统一的竞赛规则,二是竞赛活动表现出强烈的竞争特点,三是每一个参加者在赛前和竞赛过程中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力求使自己的体力、智力、技术在比赛中得到最好的表现和发挥,以创造优异成绩,压倒对手,夺取胜利。竞技体育的这些特点表明它不同于娱乐和游戏,也不同于健身体育和康复体育。它要求参加者从事系统的科学的训练,全面掌握各种技术,锻炼并提高自己的体力和智力去适应运动竞赛的需要。无疑,技术训练是任何一项科技体育运动员训练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无线电测向技术的内容 无线电测向运动对参加者的运动素质的要求无疑是很高的。以往曾有人以为,只要运动素质发展全面,体力充沛,跑得快,便可以成为优秀测向运动员。近几年,随着竞赛规则的修改,测向技术及相关理论的发展,特别是通过历年优秀运动员的观察和统计结果的分析,使越来越多的测向运动爱好者转而赞同这样一种观点:运动素质是运动和发挥技术、提高运动成绩的基础,测向技术水平才是创造优异成绩的关键。在本课里,将按起点技术、途中技术、近台区技术、地形学知识的顺序,向大家介绍无线电测向的各种技术。第四讲再介绍技术训练的方法。 在学习有关技术,投入训练之前,先粗略地了解一下无线电测向技术构成是有好处的。知道了总的轮廓,在学习一个单项技术时,可以了解它在整体技术中所处的地位;在学习一项综合技术(例如近台区测向)时,可以知道它是由哪些基本技术或单项技术所构成。这样,既可以提高运动员参加枯燥的基本技术训练的自觉性,也有助于教练员把训练安排得更合理、更系统。 无线电测向技术如果以竞赛过程的先后分,可以划为以下三项: (1)起点测向包括起点前技术、起点测向、离开起点三部分。 (2)途中测向包括首找台及找台顺序的确定、到位技术、途中跑及道路选择三部分。 (3)近台区测向近台区测向包含内容较多,许多基本技术和单项技术都可能在近台区得到综合运用。主要的有沿方向线跟踪、交叉定点、比音量、无信号找台、搜索等。 还有一些技术内容,例如指北针和地图使用、体力分配、复杂条件下对干扰、反射等特殊情况的处理等,难于划入上述三阶段中的某一阶段,但也必须掌握。 无线电测向技术如果以从易到难、先单项后综合的顺序划分,可视为包含以下内容: (1)使用和掌握测向机包括持机方法、收测电台信号技术的训练及掌握测向机性能。收测电台信号技术包括:信号的辨认、调谐和抗干扰接收、测出电台方向线的步骤等。掌握测向机性能包括:学会使用增益旋钮和衰减开关,了解测向机一般检查和简单故障的应急处理方法。 (2)基本技术包括测向技术、地图和指北针的使用和越野技术。测向技术的内容有:原地和移动中测记电台方向线;参照实地方位物按方向线前进;利用测向机的音量、指向、强度变化等判断关键距离(如近台区、一轮信号奔跑距离)和电台设置位置(如高低、向背);近台区技术(方向跟踪、交叉定点、比音量、无信号找台、搜索);测向点的选择:识别和排除环境等因素对方向的影响。地图与制北针的使用包括:地图的识读,分析、记背以及现地对照;指北针的安装、使用及利用指北针按方向线行进。 标绘电台方向线和地图上的远距离交叉。越野技术包括:越野奔跑技术和体力分配;选择道路的基本原则。 (3)专项技术包括确定首找台和找台顺序、到位技术、近台区测向和识图越野。 (4)综合技术包括综合运用各种技术的能力、体力和竞技状态的调整和心理控制及心理训练。 二、无线电测向原理 1、无线电波的发射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与“无线电”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了。播送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是通过发射到空间的无线电波把声音和图像神奇地传诵到千家万户的,这个道理已成为人们的常识。让我们再来简单地回顾一下发射和接收过程:广播电台(电视台)首先把需要向外发射声音和图像变为随声音和图像变化的电信号,然后用一中频率很高、功率很强的交流电作为“运载工具”,将这种电信号带到发射天线上去。再通过天线的辐射作用,把载有电信号的高频交流电转变为同频率的无线电波(或称电磁波),推向空间,并像水波一样,不断向四周扩散传播,其传播的速度在大气中为每秒30万公里。在电波所能到达的范围内,只要我们将收音机、电视机打开,通过接收天线将这种无线电波接收下来,再经过接收机大放大、解调等各种处理,把原来的电信号从“运载工具”中分离出来,逼真地还原成发射时的声音和图像,我们就能在远隔千里的地方收听(收看)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 无线电测向也是利用类似的途径和方式实现的,只是它所发射的仅仅是一组固定重复的莫尔斯电报信号。电

海上遇险和安全通信系统

编号:AQ-JS-04303 (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海上遇险和安全通信系统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communication system

海上遇险和安全通信系统 使用备注: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 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卫星通信系统INMARSAT国际移动卫星C、B、M、F标准和低极轨道搜救卫星系统。(COSPAS/SARSAT)都加入了GMDSS,并已是GMDSS的主力。 地面无线电通信系统是利用数字选择呼叫终端(简称DSC,是一种先进的数字技术通信系统终端)通过海岸电台中频、高频、甚高频无线电通信设备发送或接收全自动遇险报警,报警后可自动或人工地用无线电话或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功能进行后续的遇险安全通信。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是为改善海上遇险和安全通信而建立的一个全球性的遇险和安全通信网络系统。概括地说,整个系统包括遇险安全报警及处理和遇险安全预防两个方面,涉及到两大通信系统,即卫星通信系统和地面无线电通信系统。 遇险安全报警及处理

船舶一旦发生海事,要求岸上的搜救机构(SAR)和遇险船舶附近的其他船舶能够立即收到该船遇险的报警信息,并以最短的时间延迟进行遇险救助; 搜救协调中心(RCC)可迅速地通过卫星地面站或海岸电台与遇险船、救助船、救助飞机或其它有关搜救机构进行搜救协调通信; 救助指挥船与救助现场的其他船舶、飞机,船舶与救生艇之间可迅速建立救助现场通信。 通过INMARSAT-C中的安全网或地面通信系统中的奈伏泰斯等设备定时向船舶发布海上安全信息(包括航行警告、气象警告、气象报告和其它海上安全信息)。 GMDSS在我国的实施 我国是海运大国,也是IMO理事国。从维护我国的权益出发,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GMDSS岸基设施,承担国际国内值班义务,对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保障海上人命和设施安全,均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早在1985年,有关部门就组织专家对我国实施GMDSS 进行论证;1990年交通部向国家计委申请工程项目建议;1991国

班组通信设备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班组通信设备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s://www.360docs.net/doc/337803637.html,好好学习社区 发放部门:□管理者代表□文控□业务部□采购部□工程部□工模部□生产部□品管部□仓库□行政部

班组通信设备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1.工作内容与要求 1.1监督检查通信班贯彻执行《通信管理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 1.2督促并指导通信维护工作,检查企业下达的电路调测计划,通信维护作业计划的执行,遇有疑难技术业务问题和重要通信保障工作要亲自参加处理,完成通信任务。 1.3在班组长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通信生产中的一切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1.4按规定程序和时间编报通信机线设备,更改大修计划;审查通信班维护材料费用计划。 1.5指导通信岗位开展电路小组活动,协助处理电路小组活动中的技术业务问题。 1.6贯彻执行上级业务部门的电路调度命令,遇有紧急调度时要亲临现场指导协助,保质、按时调通。 1.7组织开展小改小革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改善与提高通信质量,做到通信畅通。 1.8协助班长处理好对外有关通信业务问题。 2.责任与权限 2.1责任 2.1.1对班组通信机线设备运行正常,质量稳定可靠,通信畅通负责。 2.1.2对班组上报通信质量指标和机线设备维护质量负责。 2.1.3负责技术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对通信安全生产负责。 2.2权限 2.2.1有权依据《规程》制定班组通信管理的实施强有力则及补充规定。 2.2.2有权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作业。 2.2.3在特殊情况下,有权采取应急措施,达到通信畅通。 2.2.4有权制止任意挪用通信设备及器具。 2.2.5有权检查、考核各岗位完成通信任务情况,并提出奖罚建议。 3.检查与考核 按车间工作标准检查考核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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