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美国法律体系

现代美国法律体系.txt2机会靠自己争取,命运需自己把握,生活是自己的五线谱,威慑呢们不亲自演奏好它?现代美国法律体系

翻译自Ann M. Burkhart与Robert A. Stein著《How to Study Law and Take Law Exams》P24-P36页,2005年8月由法律出版社第1次印刷出版

作者介绍:Ann M. Burkhart是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教授;Robert A.Stein是美国律师协会的执行主席,前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院长

译者简介:

唐伟,民商法硕士,现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在读研究生期间,发表三篇学术论文:《法与道德的边缘_贵阳市公共场所吸烟侧记》发表于2001年《贵州法学论坛》第三届论文集;《管子的“定分止争”与民法所有权》发表于2004年贵州省委党校校报;《邓小平法律思想研究》发表于2004年贵州省委党校学报。联系电话:0851-5822716 联系邮件:totangwei@https://www.360docs.net/doc/3414726417.html,

普通法来自于司法的创造,有着丰富的历史和传统的内涵,是美国法律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通法还来自于政府两个分支:立法与行政的创造,在美国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二者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正如如下指出的那样,每一分支都有其独特的权力和实现权力的方式来不断演进。结合到一起,它们构成了政府机关彼此之间相互独立的权力相互制衡的体系,在此之中权力以这种方式被分配在三个分支中,从而使其能够制约彼此的行为。用这种方式,国家的缔造者们找到阻止在这三者中任何一方权利滥用的方法。

1、 司法部分

联邦政府(哥伦比亚特区)和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统。主要的联邦法院由三个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区域法院、上诉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它们也被称为宪法第三款法院,因为它们是依据美国宪法的第三条所创建。在第三款法院的法官被任命之后享有终身权利,除非渎职,不得免职。除开这些普遍管辖的法院之外,一些特别的联邦法院也存在,比如破产法院和税务法院。联邦法院的法官是由美国总统任命,再由参议院通过。

除了特殊的联邦法院以外,区域法院是联邦系统的审判法院。当事人首先把他们的争议提交到区域法院并且提供证人和提交证据。提起诉讼的人被称为“原告”,被提起诉讼的人被称为“被告”。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要求陪审团进行审判。大多数案件是由区域法院的法官独任审判,尽管有一些类型的案件是由三个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判。

如果当事人对于区域法院的判决不服,他们可以就这个判决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在全国一共有十三个这样的机构。像第十一上诉法院并且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分别听取来

自其地理管辖区内的法院的上诉,这个过程被称为一个“巡回”。举例,正如在地图上标示的那样,第二上诉法院听取来自其区域内的上诉:有康涅狄格州、纽约州、佛蒙特州。另一方面,联邦上诉法院,也听取来自一些特殊法院的上诉,例如国际贸易法院、或者是来自联邦特区法院的一些专门问题,比如专利法问题。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上诉(“上诉人”)的话,上诉法院必须听取对于区域法院判决的上诉,另一方在文件中被称为“被上诉人”。上诉法院并不进行新的审判。相反,它通过先前区域法院呈堂的证据来进行判决。既然一个新的审判没有产生,就不需要陪审团和证人。相反,原告和被告要提交书面摘要给法院来解释为什么要支持或者推翻区域法院的判决。

上诉法院通常允许当事人双方在法庭面前进行口头辩论。在口头辩论中,每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陈述案情并且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不像审判法院那样,上诉法院主要是通过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作出的。特别是重要的案件要通过巡回法院的全体法官听审并且作出合议。在一些巡回法院,一些类型的案件甚至连进行听审的法官数量都不够。

一些在上诉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诉讼文件移送命令的诉状诉至最高法院。像上诉法院一样,最高法院并不产生新的判决;案件基于先前法院审理的证据通过法庭的全体法官听审并在法庭面前进行书面要点和口头的辩论。然而不像上诉法院的是,最高法院可以不听取下级法院的决定。如果九个大法官的其中四个投票同意的话,最高法院将会发出诉讼文件移送命令。每年最高法院收到数以万计的请求诉讼文件移送命令的上诉状,但是只有其中很少一部分得到支持。以1994年为例,在最高法院收到8100件上诉状中它只支持了136件,还不到2%。

通常,最高法院只有在案件引起特别重要的问题或者是上诉法院作出有相互矛盾的决定的情况下发出诉讼文件移送命令。相比通常的简短陈述,最高法院对于诉讼文件移送申请的否决并不意味着对于下级法院判决的同意。通过否定诉讼文件移送申请最高法院只是不作出决定。在你们的民事诉讼课程中,你们将会学到更多的专门的让最高法院进行审理的方法,比如通过上诉法院对于审判的上诉和对于判决本身的上诉。你也会学到最高法院和州法院在权力上的不同。

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统,大多数向联邦系统一样由区域法院构成(在一些州的权限范围内被称作“审判法院”,“巡回法院”,或者“高级法院”),一个中级上诉法院,和一个州最高法院。在一些州,受理上

诉的法院的名字是相反的。举例来说,在纽约州的审判法院和中级上诉法院被称作“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被称为“上诉法院”。一些州并没有中级上诉法院,因此一些失望的当事人只有一个机会来推翻审判法院的判决。很多州也有解决专门问题的法庭,比如家庭法、小额诉讼、青少年犯罪。这些州有不同的手段来选择州法院的法官。在一些州,法官是由选举产生;在另外一些州,法官被州长任命或者议会通过或者由指定产生。

2、 立法部分

像法院一样,立法在创造法律的过程中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立法与司法的造法有很大的不同,然而,法院造法通过案例的传承。法院审查已经发生行为的合法性,法院仅对诉讼中的当事人进行约束。在另外一方面,立法创造法律,在立法权限下,仅对将来的所有人的行为在立法上进行规范。当司法创造的普通法与立法产生法律冲突,除非违反美国宪法,立法通常优于司法适用。如果州立法违反州宪法,也是无效的。

在联邦法院中,立法权被美国国会所掌握。国会实行两院制,这就是说有两个议院,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院有100个席位。每一个州选两个议员,每位参议员任期六年。另一方面,众议院有435个席位(有时被称作男众议员或者女众议员),每位众议员任期两年。每个州的代表数量由全州人民进行公决。国会通常也含有直接来自于哥伦比亚特区,关岛,萨摩亚群岛,维京群岛的非选举人员。

颁布联邦法律通常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首先,一个议员必须提出法律议案(简称“法案”)。有时,一个法案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都有支持者就同时提交参议院和众议院。当法案被提出,在议会开会之前,每一个法案被指定一个号码以表示法案在哪个议会被提出和在开会期间经过了多少次讨论。举例,如果法案在参议院开会期间被讨论了10次,那么就用“S.10”来表示,第十五次由众议院讨论的法案用“H.R.15”。如果这个议案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都被提出来,则用两个标识表示,在各自的场合使用。

在被提交讨论后,议会的主持官员把法案移交至有权提交议会并决定终止对于法律议案讨论的指定(“相关”)委员会。然后由委员会主席决定是否把法案放入议会的议事日程。如果没有进入议事日程,法案就此终止。如果法案进入议事日程,委员会主席通过把法案提交至更专门它的下一级委员会。由下一级的委员会收集关于法案的信息,比如可能会引起公众意见的有影响力的机构的报告。在吸收这些材料的和商议的基础上,下一级委员会可以修正法案。然后就法案给委员会一个书面

的报告,这个报告应当包括下一级委员会对委员会的立法建议。如果下一级委员会想终止法案的审议,它会出具一个不利的报告或者根本就不出具报告。

如果下一级委员会的报告是有利的,委员会会考虑通过这个法案。像下一级委员会一样,委员会根据公众的意见对法案进行修正。委员会然后决定是否提交议会进行表决。如果委员会决得法案不应该进一步被讨论,它会给出一个不利的报告或者用更加简单的方法:根本就不提法案或者搁置它,这个程序通常会终结大多数法案。如果委员会支持这个法案,委员会会给出一个有利的建议和书面报告包括在讨论期间对法案的详细的分析,有搜集信息的情况和反对意见。如果这个法案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委员会的权限,法案会提交到相关的委员会,然后开始同样的程序。

在委员会的评议结束以后,法案及其委员会的建议会进一步提交到议会。如果委员会建议通过法案,由议会领导人决定是否在整个议会被考虑。在众议院,法规委员会也会从程序上决定是否提交众议院,他们将地对法案的优点进行辨论并且投票决定是否采纳。法案可以在议院进一步修改。如果法案通过了,它会被送到参议院,然后开始同样的程序。

接受法案的这个参议院和它的委员会及其下一级委员会都可以修改这个法案。因此,最终通过的法案与众议院通过的议案可能有语言和内容上的差别。如果这个差别是细微的,众议院会接受它们。如果是实质性的修改,通常会提交到大会委员会,包括参议员和众议员。委员会将试图达成一致意见。如果这种妥协是大多数来自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委员会成员接受的,委员会会草写一个报告关于它建议的妥协方式。两类议会的成员必须批准这个报告,如果它们不,冲突的法案会重新返回委员会进行审议。

当参议院和众议院都同意法案的条款时,法案会被提交美国总统。即使是到了法案的陈述和妥协阶段,法案仍然不是法律。总统可以否决法案,如果总统否决,非众议院或者参议院重新以三分之二多数投票不能推翻。如果在送交总统的10天之内议会没有会议,总统会丧失签署法案的权利(一个“口袋否决”)也会让法案失效。另一方面,不论总统是否签署法案,如果议会正在开会,在10天内丧失对法案的否决权。

尽管州立法的结构和过程与美国国会立法不同,但是它们在总体上是相似的。除开内布拉斯加州,一般的州有两个议会。内布拉斯加州只有一个议会(一院制)。州的立法通常到立法委员会。在许多州,所有的议员坐下来整体评议法案,而不是把案提交只有少数议会议员组

成的委员会。

城市和其他较小的政治单位也常常有立法活动,比如市议会和镇管理委员会。这些立法体制也是一院制。委员会的结构,即使要比州和联邦的稍微粗一点。这些机构出的法律叫做法令,只有同时符合联邦法律、州法律和本地法令才有效。因此,一个人应该遵守三个或者更多的法律调整-联邦法律、州法律、和本地法令-而且必须都要遵守。

3、 行政部分

行政机关负责法的实施。总统是美国最高的行政长官,有时免除某人的法律责任会创造新的法律。为了这个目的,总统有新的手段来使用,包括行政命令和行政协议。一个行政命令是对一件联邦法律的解释和运用。一个行政协议在另外一方面被用来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两者都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大量复杂的法律必须由行政机关来实施,然而,这是以广泛运用的专门的必要行政手段。因此各种各样的行政行为是被行政机关来实施,比如食品和药品管理署,环境保护署和退伍军人管理署。行政机关只能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任何超过授权的行为是无效的。有趣的是,尽管行政机关全部的权力来自于政府的授权,它仍然可以行使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有执行力和既判力。当基于三权分立概念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离模式运行,行政机关便具有立法和司法上的权力。

行政机关通过发布规章来行使行政权力。规章设定标准,比如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他政府行为。和其他立法的模式一样,规章并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而是设定来该行政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的行为。在颁布有约束力的规定以前,一个行政机关通常通过会召开听证会,印刷法律议案来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对建议作出反馈。规章具有法律的效力,如果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越权或者违反宪法,法院都可以宣告无效。

一个行政机关可能因为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检控。以这种方式,行政机关有准司法的效力。行政机关可以裁判一个人是否违反了规章或者受到罚款或者是犯罪。行政机关还要决定个人是否有领取行政许可执照的资格或者其他政府利益。行政机关为了行使职权,有权召开听证会,取证,并做出决定。

州行政机关的模式与联邦模式类似,尽管它们在许多方面有着不同。州长是州最高行政长官。在地方行政机关,名称各有不同,但是“市长”这个词被普遍地运用。在联邦政府,很多权力被分解下放到署这一级。通常州的行政机关的设置在形式和职权上与联邦政府差别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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