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节函〔2015〕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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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节函〔2015〕301号关于组织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责任延伸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科技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探索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制定了《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组织开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工作。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组织提出试点单位推荐名单,并于2015年7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附件: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科技部2015年6月29日

附件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方案

一、开展试点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和废弃大国。据估算,每年主要电器电子产品报废量超过2亿台,重量超过500万吨,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国。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要求的重要内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引导产品生产者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责任,激励生产者推行产品源头控制、绿色生产,从而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最大限度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对提升生产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提供更多生态产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发达国家通过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已对电子信息产品实施有害物质含量控制,并建立了由生产者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是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重要基础。选择基础较好、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生产企业

开展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可拆解与可再制造设计、废旧产品回收拆解、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创新,探索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在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应用,有利于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发展,对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促进电器电子产业绿色转型具有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以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为主体,以废旧产品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为重点,按照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探索适合不同电器电子产品特点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式,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体系,为建立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奠定基础。

(二)主要原则

坚持生产者为主体。生产者在电器电子产品设计、生产、回收、资源化利用等环节具有主导作用。围绕行业基础较好、代表性强和示范作用大的重点产品开展试点,通过树立行业标杆企业,引导行业企业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生产责任延伸管理体系,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坚持技术创新为支撑。推动资源化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及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实践

中的应用。构建产品全生命周期资源环境数据库,采用产品回收电子标签、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建立回收利用信息平台,为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提供技术支撑。

坚持模式创新为方向。积极探索直接回收、联合回收、委托第三方回收等多种生产者责任延伸实施方式,支持生产企业直接主导或与专业从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的企业或机构合作开展回收、处理与再利用,鼓励行业组织参与运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服务,推动生产企业逆向物流体系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坚持政策引导为保障。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注重运用产业政策、标准、基金等多种政策工具,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发挥政策合力,推动建立以生产企业为市场配置资源主体的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

通过3年试点,树立一批生产者责任延伸标杆企业,培育一批包括行业组织在内的第三方机构,扶持若干技术、检测认证及信息服务等支撑机构,形成适合不同电器电子产品特点的生产者责任延伸模式。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综合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服务评价体系。

三、试点内容

(一)建立回收体系

探索生产者自行依托销售渠道、维修网点等逆向物流优势,建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产品进行回收。鼓励第三方机构联合生产者建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分类回收体系,推动各类产品集中回收,提高回收效率。推动大数据、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中的应用,建立回收过程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信息管理系统及回收评价体系,开展回收过程标准化建设,提高规范化水平。

(二)推动资源化利用

推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规模化、规范化、高值化利用,研发应用能耗低、排放小、高性能的破碎分选工艺和设备,鼓励废玻璃资源化、废塑料脱卤改性、废印刷线路板稀贵金属提取、废塑料高值利用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完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利用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以及评价方法。研究建立再利用零部件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开展协同创新

充分考虑产品设计开发对产品废弃后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影响,积极开展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可拆解设计、可再制造设计和可再生材料选用等关键技术的应用。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以及副产品的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开展攻关,对成熟适用技术推进产业化应用。开展打印机、

复印机等电器电子产品和关键部件产品剩余寿命评估、再利用、无损拆解、清洗检测等技术的研发,形成再制造关键技术设备生产体系。

四、试点组织实施与管理

(一)试点范围

主要包括家用电器、计算机及文办电器、通信及电子产品、照明电器、电池等。

(二)实施年限

试点实施年限为3年。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包括生产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生产企业可独立申报,第三方机构应联合生产企业申报,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企业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

(3)具有较完善的能源和环境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4)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销售盈利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节能环保投入能力;

(5)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综合利用措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清洁生产水平行业领先,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6)对自身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有明确的目标和工作思路,落实方案有保障。

2.第三方机构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应依托其挂靠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进行申报;

(2)能够发挥较强行业带动作用;

(3)具有完善的回收体系及信息平台建设能力。

(四)申报程序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

申报单位参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申报组织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连同正式上报文件、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电子版同时发送至zyzhly@https://www.360docs.net/doc/3510446526.html,。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申报单位的初审和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

(五)试点单位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财政、商务、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申报单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最终确定试点单位名单。

(六)过程管理与退出机制

试点单位要做好项目进程调控、阶段总结等关键环节,做好人员和资源配置工作。及时研究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财政、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制定阶段评估规范,对试点单位进行指导,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没有按计划完成目标任务的试点单位,视情况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七)试点验收与总结推广

试点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财政、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对试点单位进行评价和验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组织交流,积极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和科技部的政策协调和联动机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试点宣贯、申报、管理和评估工作,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二)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

研究对试点企业给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减免政策,加大现有政策对试点企业技术和模式创新的支持力度。对试点方案中提出的项目,符合国家技术改造等资金支持范围的予以优先支持。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试点项目列入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财

政资金支持重点。

(三)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建立电器电子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登记制度和信息管理平台,对产品生产、销售(包括进出口)、回收、资源化利用进行管理,为评价考核提供依据。试点单位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将企业信息和数据进行注册登记,推进试点工作的全面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四)加强宣传和培训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网站上公布本地区试点单位名单和相关信息。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环保意识,促进可持续消费,规范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建设。建立培训机制,提高企业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

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附: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

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为推动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开展,指导申报单位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指南。

一、编制工作要求

申报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时,应组织单位相关负责人、设计研发、生产管理、售后服务等有关人员学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做好试点方案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要充分体现本行业、申报单位及产品特点,在试点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力争有所创新和突破。

二、方案框架

(一)申报单位概况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产量、产值、进出口情况、总人数、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联系方式等。

2.申报单位的优势领域和特点。

(二)生产者责任延伸实施现状和问题

申报单位执行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分析生产者责任延伸实施现状、发展趋势和主要问题。

(三)总体思路和目标

1.总体思路。按照试点总体要求,明确试点工作思路。

2.实施目标。提出明确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阶段性目标可按年度提出可量化、可评估的指标,具体指标要针对主要任务设定。

(四)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

申报单位可根据行业和产品特点,结合自身优势,围绕履行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这条主线,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产品源头控制、绿色生产、再制造等方面内容,确定主要任务,提出重点项目。

(五)资金投入和效益分析

对申报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综合效益进行分析评价,明确评价方法,对各项成本和收益进行全面系统测算,提出试点企业/第三方机构开展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成效。

1.经济效益分析

2.环境效益分析

3.社会效益分析

(六)保障措施

申报单位要围绕试点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有针对性的

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组织实施、资金投入、人力资源、技术创新、信息管理体系、评价考核体系、宣传培训等。

(七)附件

申报单位与本次申报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公告书之国家工信部车辆公告

公告书之国家工信部车辆公告

国家工信部车辆公告 【篇一: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车辆公告管理规 定】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 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公安部 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近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从事故调查情况分析,既有超员、超速、违规载货、疲劳驾驶等管理和操作问题,也有大中型客货车自身存在的安全技术性能问题。部分大中型客车存在车身结构强度不高、乘员保护设施不完善、抗侧倾稳定性能不强等方面问题;部分卧铺客车存在车内易燃品多、逃生通道狭窄等安全隐患;大型货车及挂车存在超载、超长、超宽违规运输问题,违法改装商品运输车、低平板车问题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要求 有关客车和货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均应装置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应装备限速装置,且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所有

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Ⅱ、Ⅲ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 gb/t1757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标准的规定,b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189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标准的规定;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至少设置两个乘客门,车轮装用子午线轮胎,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前轮装备盘式制动器;车长大于11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限速装置,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车长大于8米的挂车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所有货车均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栏板货车和自卸货车还应喷涂栏板高度参数,罐式汽车和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种类,字体高度不小于80毫米。 自2012年3月1日起,新定型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在生产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 二、规范和加强《公告》管理 (一)授权的车辆检验机构在对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样车进行检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对大中型客车车身上部结构强度、车辆抗侧倾稳定性、座椅及固定件安装强度的试验,必须通过实车试验进行,不得采用计算方法替代。对在检验工作中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产品检验授权。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卧铺客车安全技术标准修订公布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受理卧铺客车新产品申报《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相关企业应暂停生产、销售卧铺客车产品,工业和信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信部检查

一、资料准备 1.项目概况材料设计院25日 2014年各项目可研、立项、一阶段、施工图、项目编号批复文件及相关内容 2014年中国联通湖南WCDMA农村广覆盖传输接入专项工程 2014年中国联通湖南本地传送网扩容工程 2014年中国联通湖南本地综合接入新建工程 2014年中国联通湖南常德本地主干光缆新建工程 2014年中国联通湖南移动基站传输接入新建工程 2.合作单位相关资质文件 设计单位中标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设计工程师资质设计院25日 监理单位中标文件、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资质监理单位25日 施工单位中标文件、施工单位合同、安全生产合同(省公司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施工小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培训记录、考试记录、质量培训、保险购买情况(意外险)、施工人员资质(通信工程师证、安全员证、登高证、特种作业证等)施工单位提供监理搜集27日 3.项目过程材料 工程启动会材料、安全交底、技术交底、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日志中体现的问题应与整改通知单、停复工通知单、签证单等匹配)监理单位28日 二. 现场准备 针对迎检线路段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进行现场整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30日 迎检线路段竣工图纸、施工图纸、设计图纸及设计文本中信息一致性(项目归属、工程量等)设计院25日 三.现场迎检项目及线路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迎检项目: 2014年中国联通湖南WCDMA农村广覆盖传输接入专项工程 2014年中国联通湖南常德本地主干光缆新建工程 2014年中国联通湖南移动基站传输接入新建工程 迎检线路段: 银泰:鼎城长岭岗-鼎城长岭岗黄山峪(新站)直埋 桃源木塘垸大溪—木塘垸—木塘垸孔家河(新站)架空+寄挂 鼎城蔡家岗—桃源盘塘红岩山(优化)架空 桃源漆河---桃源热市48芯寄挂主干光缆 桃源陬市-桃源畲田管道+48芯管道放缆主干光缆+管道 新建:临澧杉板--石门夹山雨林岗(共享移动新站)直埋 汉寿三和--汉寿新兴嘴乾兴村(新站)直埋 蒙泉(白洋湖)-雅林48芯架空主干光缆 艾佳:澧县中武草堰---大堰垱(优化)架空 津市灵泉—津市新洲长岭岗(新站)直埋+附挂 澧县道河--澧县道河英溪(新站)架空+直埋 澧县新苑北路管道主干光缆

工信部节[2010]104号----04酒精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

工信部节[2010]104号----04酒精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

酒精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2年,在酒精产量增长率保持年均6%的前提下(2012年产量约860万千升,694万吨),在酒精工业主要消耗指标上,吨产品一次取水量减少到30吨;吨产品电耗减少到150kwh;吨产品蒸汽消耗减少到3.2吨,即年节水1.31亿m3,节汽262万吨,节电1.31亿千瓦时;吨产品糟液产生量减少到11吨;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降低25%,废水排放量减少到30吨/吨酒精;吨产品COD产生量减少到650公斤,吨产品COD排放量减少到15公斤,年少产生COD104.1万吨,减排COD3.5万吨,减排废水6940万吨。 二、推广技术 序号:1 技术名称:浓醪发酵技术 适用范围:酒精行业 技术主要内容:提高料水比到1:2,同时采取同步糖化发酵技术,发酵终了时酒精含量在15%(V/V)左右 解决的主要问题:料水比从1:2.8提高到1:2,减少一次用水量和醪液量,减少蒸馏压力,减少糟液特别是废水产生量,提高生产效率。 技术来源:自主研发 所处阶段:推广阶段 应用前景分析: 玉米原料酒精企业均可应用,薯类企业也可参考应用。发酵浓度从现有水平提高到15%,吨酒精节约用水约2吨,节约标煤0.3吨,提高生产效率25%,减少废水产生量2吨左右,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现有的普及率不足5%。 以年产10万吨企业为例:年可节约用水20万吨,节约标煤3万吨,提高产量2.5万吨,减少废水产生量20万吨。 全行业推广(玉米原料)年可节约用水786万吨,节约标煤118万吨,提高产量100万吨,减少废水产生量786万吨。 序号:2 技术名称:酒糟离心清液回配技术 适用范围:酒精行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

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物业管理等行业。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工信部42令

随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网信办发布的一系列内容监管规定的逐步生效,2018年中国互联网进入“强监管元年”。着力构建起“准入审查—内容监管”的互联网监管纵深防线,成为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中国互联网监管政策的一个重要趋势。2018年新年伊始,作为中国互联网监管的第一道防线,以网站备案为代表的准入审查制度发生了重大调整,对依赖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互联网公司及传统企业(尤其是外企)影响重大。 ICP备案:对境外域名SAY NO ICP备案是任何一家中国网站(无论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开通运营的必备程序;ICP备案主体是确定一家网站的运营主体及责任主体的主要法律指标。 ICP备案政策一直多变。进入2018年,工信部陆续发布了《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等政策,其主要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 备案网站若使用境外域名(境外未批复的管理机构管理的域名,或通过境外 注册机构注册的域名,或境外主体注册持有的域名),将无法通过新增备案。 (2)已经取得的备案号若使用境外域名的,将无法通过备案修改(部分管局或 ISP具体执行有差异)。(3)备案网站的备案主体与域名持有主体不一致的,将无法通过新增备案。(4)企业内部站点(例如工会、CRM、OA等)若使用域名访问的,该站点未办理备案的,电信运营商将关闭企业宽带的80、8080等IIS常用端口。(5) ISP将限制同一个服务器(IP地址)的备案站点数量; 等等。这对于企业的网络接入方式影响重大。尤其是对跨国经营的外企而言,其主域名往往是由总部持有并注册在境外,其直接影响就是无法办理新增备案或者修改备案。 (2) 行业备案:以备代审、变相准入除了所有的行业都必须履行的ICP备案、公 安备案外,一些特定行业还需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行业备案;未办理行业备案的,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相应的业务,这实质上具有了“以备代审、变相准入”的效果。 近年来,随着“网络强国”、“互联网+”战略深入推进,电信业务迅猛发展,市场开放不断深化,电信业的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要求,进一步完善电信监管,释放市场活力。其改革对互联网企挑战与机遇并存。

工信部联节函〔2015〕301号

工信部联节函〔2015〕301号关于组织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责任延伸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科技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探索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制定了《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组织开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工作。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组织提出试点单位推荐名单,并于2015年7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附件: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科技部2015年6月29日

附件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方案 一、开展试点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和废弃大国。据估算,每年主要电器电子产品报废量超过2亿台,重量超过500万吨,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国。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要求的重要内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引导产品生产者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责任,激励生产者推行产品源头控制、绿色生产,从而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最大限度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对提升生产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提供更多生态产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发达国家通过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已对电子信息产品实施有害物质含量控制,并建立了由生产者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是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重要基础。选择基础较好、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生产企业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 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 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违规产品取证后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记录具体信息,并录入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

中国工信部 5G的进展

中国5G的进展 2017.6.29

中国的5G 发展规划 ?优先开展5G 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积极推动5G 发展,在2020年实现商用 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支持5G 标准研究和技术试验,推进5G 频谱规划,启动5G 商用 ? 设置“5G 研发和产业推进工程”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

依托重大专项,支持5G技术产业创新 863 5G 先期研究重大项目 “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重大专项 2015年2016年 ?5G国际标准推进 ?5G基站器件(模数/数模转换器、高频功 放、高频滤波器) ?5G无线技术(连续广域覆盖、低功耗大连 接、高频段通信、超密集组网、新型多址 ) ?5G网络与业务(接入网架构、室内定位、 自动驾驶) ?5G网络架构 ?5G国际标准评估环境 ?下一代WLAN ?毫米波通信关键技术 ?5G候选频段分析与评估 ?低时延高可靠 2017年 ?5G无线技术(概念样机、终端芯片原型 平台、多接入融合组网、接入与回传一体 化、高低频融合组网) ?5G网络与业务(网络切片、移动性管理 、边缘计算、前传及回传接口、接入网虚 拟化、安全、ICN) ?5G关键设备、模块及平台(信道模拟器 、终端模拟器、终端功放、测试系统、知 识产权、广电与移动融合等)

5G 频谱进展 ?2017年6月5日, 工信部对5G频谱规划公开征求意见, 在满足以下条件下,3.3- 3.6GHz和 4.8- 5.0GHz用于IMT-2020业务频段: ? 3.3-3.4GHz原则上用于室内,但在与无线定位业务没有干扰的条件下可用于室外 ? 3.4-3.6GHz的IMT-2020 系统不应对固定卫星系统和卫星遥测形成干扰 ?4990-5000MHz, IMT-2020 系统不应对无线天文业务形成干扰 ?2017年6月8日, 工信部对5G毫米波频段征集意见,包括24.75-27.5GHz, 37-42.5GHz等频段。意见反馈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7日。

工信部: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10-05-27 信息来源:工信部字体:大中小 工信部节〔201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切实转变钢铁工业发展方式,促进节约、清洁和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钢铁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我国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重点行业。2009年,全国粗钢产量突破5.6亿吨,占全球的46%,能源消耗约占全国总能耗的16.1%、工业总能耗的23%;新水消耗、废水、二氧化硫、固体废物排放量分别占工业的3%、8%、8%和16%左右。 近年来,钢铁工业节能减排不断取得进步。2008年,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总能耗2.43亿吨标准煤,吨钢综合能耗626.92千克标准煤,吨钢耗新水5.18立方米,同比分别下降0.2%和7.2%;吨钢二氧化硫、

化学需氧量(COD)、工业烟粉尘排放分别下降到2.27千克、0.13千克、1.55千克,同比下降6.2%、18.75%和1.9%。 但是,钢铁工业节能减排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能源利用效率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差距。同口径相比,吨钢综合能耗高于国际先进水平约15%。重点大中型企业按照工序能耗计算,48.6%的烧结工序、37.8%的炼铁工序、76%的转炉工序、38.7%的电炉工序能耗高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参考限定值(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计算),13%的焦化工序能耗高于《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参考限定值(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计算)。高炉、转炉煤气放散率分别达到6%和10%,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率不足40%。 二是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重点大中型企业吨钢烟粉尘、SO2排放量与国外先进钢铁企业相比尚有较大差距;通过国家及地方政府清洁生产审核的钢铁企业仅1.4%,其中重点大中型企业约30%;钢铁行业氮氧化物、CO2、二恶英等污染物减排尚处于研 究探索阶段。 三是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偏低。重点大中型企业中,冶金废渣、粉煤灰和炉渣利用率分别达到94.93%、79.47%,但固体废物

国标委工一联

国标委工一联[2011]12号 关于印发《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 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 为指导和推动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根据《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标委工一联[2009]48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评估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以期取得整体实效。 附件:1.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考核评估计分表2.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方案 (试行) 为指导和推动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评估对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单位。 二、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内容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试点考核评估工作,也可委托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组织试点考核评估工作。 (二)考核评估工作应以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总体要求为依据。考核评估内容分为四个方面:1.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模式; 2.循环经济标准化基础性工作; 3.循环经济标准的宣传及贯彻应用;

工信部联原〔2011〕177号

关于遏制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和 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紧急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1〕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计划单列市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电监会各派出机构: 电解铝是国民经济建设所需要的重要原材料,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我国铝工业在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技术进步、节能降耗、兼并重组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为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随着投资的快速增长,我国电解铝产能过剩、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地方仍在加快电解铝项目建设,甚至在招商引资中给予土地、税收、优惠电价等方面政策支持。一些企业还采用“先建再报批”等方式抢建项目,使电解铝行业供大于需、行业竞争激烈、市场价格低位徘徊、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的矛盾更加凸显。到2010年底,全国电解铝产能已达2300万吨,实际产量1560万吨,设备利用率仅70%。2010年1-11月铝冶炼行业利润104.41亿元,销售利润率仅3.59%,大大低于工业行业平均水平。 目前全国拟建电解铝项目23个,总规模774万吨,总投资770亿元。如果拟建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到“十二五”末期,全国产能将超过3000万吨,产能过剩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电解铝行业这种无序扩张、重复建设的势头,如果不加制止地任其发展,不利于我国铝工业的健康发展,也将给国家、企业造成大量资源和资金的浪费。 针对我国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和无序扩张的势头,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全局利益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遏制电解铝产能盲目扩张,防止供大于需矛盾的进一步加剧。为此,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转变发展方式。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1〕7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节〔201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 为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 工业副产石膏是指工业生产中因化学反应生成的以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副产品或废渣,也称化学石膏或工业废石膏。主要包括脱硫石膏、磷石膏、柠檬酸石膏、氟石膏、盐石膏、味精石膏、铜石膏、钛石膏等,其中脱硫石膏和磷石膏的产生量约占全部工业副产石膏总量的85%。 2009年,我国工业副产石膏产生量约 1.18亿吨,综合利用率仅为38%。 其中,脱硫石膏约4300万吨,综合利用率约56%;磷石膏约5000万吨,综合利用率约20%;其他副产石膏约2500万吨,综合利用率约40%。目前工业副产石膏累积堆存量已超过3亿吨,其中,脱硫石膏5000万吨以上,磷石膏2亿吨以上。工业副产石膏大量堆存,既占用土地,又浪费资源,含有的酸性及其他有害物质容易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和磷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工业副产石膏经过适当处理,完全可以替代天然石膏。当前,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主要有两个途径: 一是用作水泥缓(调)凝剂,约占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量的70%;二是生产石膏建材制品,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砌块、石膏空心条板、干混砂浆、石膏砖等。

近年来,尽管我国工业副产石膏的利用途径不断拓宽、规模不断扩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工业副产石膏产生量的逐年增大,综合利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区域之间不平衡。受地域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不同地区工业副产石膏产生、堆存及综合利用情况差异较大。北京、河北、珠三角及长三角等地区脱硫石膏产生量小、综合利用率高;而山西、内蒙古等燃煤电厂集中的地区脱硫石膏产生量大、综合利用率较低。我国磷矿资源主要集中在云南、贵州、四川、湖北、安徽等地区,决定了我国磷肥工业布局及磷石膏的产生、堆存主要集中在这些地区。受运输半径影响,磷石膏综合利用长期处于较低水平。使用量大的地区供不应求,而产生量集中的地区却大量堆存。 二是工业副产石膏品质不稳定。尽管理论上工业副产石膏品质要高于天然石膏,但由于我国部分燃煤电厂除尘脱硫装置运行效率不高,加之电煤的来源不固定,导致脱硫石膏品质不稳定;由于磷矿资源不同,导致磷石膏含有不同的杂质,品质差异较大。因此,石膏制品企业更愿意使用品质稳定的天然石膏。同时,由于当前我国天然石膏开采成本(包括资源成本和开采成本)较低,也不利于工业副产石膏替代天然石膏。 三是标准体系不完善。一方面缺乏用于生产不同建材的工业副产石膏标准,不利于工业副产石膏在不同建材领域的应用。另一方面缺乏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相关标准,只能参照其他同类标准,市场认可度低,造成工业副产石膏难以被大规模利用。 四是缺乏共性关键技术。由于缺乏先进的在线质量控制技术、低成本预处理技术及大规模、高附加值利用关键共性技术,制约了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现有的一些成熟的先进适用技术,如副产石膏生产纸面石膏板、石膏砖、石膏砌块、水泥缓凝剂技术等,在部分地区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推广应用。 开展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工业经济发展方式,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工业体系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工业副产石膏堆存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的治本之策,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

工信部发布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完整版)

工信部发布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全文) 时间:2012-02-28 09:40来源:工信部作者:工信部 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经济增长的能源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强化,工业作为能源消耗的主要领域,是节能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编制并实施好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对于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实现工业可持续发展... 推荐阅读: 1 前言 “十二五”(2011–2015 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工业体系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经济增长的能源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强化,工业作为能源消耗的主要领域,是节能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编制并实施好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对于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实现工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按照《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 年)》、《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规划(2011–2015 年)》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本规划,作为“十二五”全国工业节能的指导性文件。 2

一、现状与形势 (一)现状“十一五”期间,工业能源消耗总量逐年增加,由2005 年的15.95 亿吨标准煤增加到2010 年的24 亿吨标准煤左右,占全社会总能耗的比重由2005 年的70.9%上升到2010 年的73%左右,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和电力六大高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耗量占工业总能耗的比重由2005 年的71.3%上升到2010 年的77%左右。工业增加值占GDP 的比重由2005 年的41.8%降至2010 年的40.2%,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比重由2005 年的32.7%下降至2010 年的30.3%。 “十一五”期间,工业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以及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国家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狠抓工业节能降耗,工业节能取得显著成效。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大幅下降。全国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 年的2.59 吨标准煤下降至2010 年的1.91 吨标准煤,5 年累计下降26%,实现节能量6.3 亿吨标准煤,以年均8.1%的能耗增长支撑了年均14.9%的工业增长。重点行业和主要用能产品单耗持续降低。2010 年同2005 年相比,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和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增加值能耗分别下降23.4%、15.1%、35.8%、37.9%,吨钢、铜冶炼、吨水泥综合能耗分别下降12.1%、35.9%、28.6%。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全面完成。5年累计淘汰炼铁、炼钢、焦炭、水泥和造纸等落后产能分别为12000万吨、7200 万吨、10700 万吨、37000 万吨和1130 万吨,超额完成“十一五”计划任务。 工业节能管理工作得到加强:一是节能标准不断完善。发布了一批能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pdf高清)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小农林牧渔营业收入万元≥20000500-2000050-500<50 工业从业人员数人≥1000300-100020-300<20营业收入万元≥400002000-40000300-2000<300 建筑业营业收入万元≥800006000-80000300-6000<300资产总额万元≥800005000-80000300-5000<300 批发业从业人员数人≥20020-2005-20<5 营业收入万元≥400005000-400001000-5000<1000 零售业从业人员数人≥30050-30010-50<10营业收入万元≥20000500-20000100-500<100 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数人1000300-100020-300<20营业收入万元≥300003000-30000200-3000<200 仓储业从业人员数人≥200100-20020-100<20营业收入万元≥300001000-30000100-1000<100 邮政业从业人员数人≥1000300-100020-300<20营业收入万元≥300002000-30000100-2000<100 住宿业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营业收入万元≥100002000-10000100-2000<100 餐饮业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营业收入万元≥100002000-10000100-2000<100 信息传输从业人员数人≥2000100-20010-100<10营业收入亿元≥100.1-100.01-0.1<0.01 软件和信息技术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营业收入万元≥100001000-1000050-1000<50 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亿元≥10.5-10.2<0.5<0.2营业收入亿元≥200.1-200.01<0.1<0.01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数人≥1000300-1000100-300<100营业收入万元≥50001000-5000500-1000<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资产总额亿元≥120.8-120.01-0.8<0.01 其他从业人员数人≥300100-30010-100<10

工信部项目大全

工信部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 简介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和发布,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立项周期为每年一次,申报时间为上半年,每年的项目内容都会略有不同。 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企业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军工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A级以上(含A级)安全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节能环保、、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和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等改造项目。 (2)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10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销售等方面应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机构(部门)开发、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以及为适应研发要求对相关场地及设施改造的项目。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的项目。 (四)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给予补助。 申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7]25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 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节[2017]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环保装备制造业是节能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环保装备制造业规模迅速扩大,发展模式不断创新,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技术水平大幅提升,部分装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16年实现产值6200亿元,比2011年翻一番。随着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工业绿色转型步伐进一步加快,为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同时,环保装备制造业创新能力还不强,产品低端同质化竞争严重,先进技术装备应用推广困难等问题依然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全面推行绿色制造,提升环保装备制造业水平,促进环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有效供给,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

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创新驱动,优化产品结构,完善标准体系,促进融合发展,落实和完善支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激发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市场主体活力,引导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先进环保装备有效供给,为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行业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新突破,创新驱动的行业发展体系基本建成。先进环保技术装备的有效供给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主要技术装备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在每个重点领域支持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规范企业,培育十家百亿规模龙头企业,打造千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若干个带动效应强、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环保装备制造业产值达到10000亿元。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技术研发协同化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围绕亟待解决的环境污染热点难点问题和不断提升的环保标准需求,以突破关键共性技术为目标,以行业关键共性技术为依托,以产业链为纽带,培育创建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引导企业沿产业链协同创新,推动形成协同创新共同体,实现精准研发,攻克一批污染治理关键核心技术装备以及材料药剂。加强应用推广平台建设,完善产业化机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

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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