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公证部分:
1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2公证法:是进行公证活动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
3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具有公证员资格及公证执业证,被公证处聘任,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律专业人员。
4公证处:是法律服务机构,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同时又有其行业管理。
5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6.回避:是指某个或者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7.公证执业区域:是指公证机构之间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8.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公证行为、办理公证事项时必须遵守的步骤。
9.公证申请:是指申请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事项的行为。
10.公证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申请人的公证事项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11.公证审查:是对神情公正的当事人的资格,神情公正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
12.公证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13.公证期限: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期间的法定时间限制。
14.终止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决定停止公证程序。
15.拒绝公证:是指申公证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16.公证费用: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按照规定标准,由公证处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17.公证特别程序: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在办理某些特殊类别的公证事项时,依法所适用的程序
18.招标授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确认招标投标各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19.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20.开奖公证:是指公正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摇奖、抽奖、评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1.遗嘱公证:是指公正机构对遗嘱人设立遗

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证明的活动。
22.提存公证:是指公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
23.公证调解:公证调解:是指公正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整的活动。
24.公证复议:是指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决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25. 公证申诉:是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有关公证的决定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复核,并由受理机构作出决定的活动。
26.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
27.公证的法律责任:是指因公证机构的过错致使公正文书及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度,承担向当事人退赔公证费及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
28.公证投诉制度:是指公证行业规定的,公证当事人认为公证处或公证人员有违法乱纪的行为,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抑或认为公证处出具错证、假证的,依法向公证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并提出依法处理的要求,公正机构应依法处理的制度。
29.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正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30.涉外公证,是指公正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律师部分:
1.律师:是指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义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2.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制度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
3.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执行职务所要达到的目的。
4.律师资格:是指从事律师职业应当具备的一项重要条件。
5.律师执业:是指依法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并受国家法律及律师行业规范约束和保护的职务活动。
6.国资律师事务所:原称国办律师事务所,是指该机构的人员编制属于国家司法事业编制,由国家核拨经费,选调人员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机构。
7.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合伙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筹资金,自负

盈亏,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核连带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一种律师执业机构。
8.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9.中华律师协会:简称全国律协,是由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群众社会团体,受司法部的指导和监督。
10.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时所具有的一定权利。
11.律师的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12.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各守的道德标准。
13.律师执业纪律: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标准。
14.律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15.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中的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对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和有关律师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职业范围的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分。
16.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17.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受到的刑事制裁。
18.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基本含义有二:其一是指诉讼行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其二是指诉讼职能,即控诉职能、审判职能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三大基本职能的辩护职能。
19.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活动。
20.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的诉讼活动。
21.公诉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2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为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23.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正

当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24.一般代理:又称一般权限代理,它是与特别授权代理相对而言的。一般代理就是无需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和决策的代理。
25.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26.转托代理:是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和某种特殊条件下,为了切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将一部或全部的代理权转委托其他律师代理的诉讼行为。
27.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是指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参加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的活动。
28.法律顾问:一是指法律咨询帮助性的专业工作,即某种业务活动;另一是指为聘方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即某种特殊身份。
29.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聘请,指派律师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工作范围,运用律师拥有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为聘请企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30.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
31.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32.资信调查:是指对外来客户的资金能力、商业信誉所进行的调查。
33.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供建议以及提供解决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34.代书:是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35.涉外律师实务: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律师业务。
36.法律援助:通常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1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在公证活动中由公正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2公证的法律关系1、公证机构及其当事人是公证的主体: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2、证明对象是公证的客体: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3、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3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4公证法律关系的

客体: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就是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最多的是法律行为公证;其次是法律事实公证;再次是文书和证书公证。
5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就是待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是否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是否属于合法和有效的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

8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我国公证机构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公正协会的行业自律。
10机构本位:即出具公证书的主体是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保障公证文书的公信力,公证人在公证机构执业,公证机构对外承担责任。
11公证机构负责人:通常是指公证处的主任、副主任,他们负责公证处各项行政事务工作及公证业务工作,公证处主任为其法定代表人。
13公证协会: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国公证协会原名为中国公证员协会,05.8.28颁布的《公证法》改为公正协会。
14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它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实施公证行为的法律准绳。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签证:是一国国内或驻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过境的一种活动
15公证的合法性: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工作人员都必须遵照法律行事。办理公证的一切活动,都是执行法律的过程。
16自愿公证:指当事人申请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17法定公证:指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需要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18回避:指某个或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

,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自行回避:指办理公证的公证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时,自觉主动地退出对该公证事项的办理。
申请回避:指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某个或某几个公证员不参加承办本人的公证事项。
便民原则:指公证工作要一切从为了群众和便利当事人出发,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办好公证事务。
客观公证原则:即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证明时首先要审查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这是办理公证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公证业务的出发点、立足点和置信点,是办理公证的灵魂和核心

保密原则:是公证人员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的原则.是公证人员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是由公证工作的本质属性及其基本特征决定。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指国家法律规范划定的,公证机构执行职务的地域范围。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制度:指每一个公证机构,应当在法定区域范围内执行职务,不得在规定区域范围以外执行职务的制度。

公证管辖是指公证机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公证的地域管辖是按照一定的地域划分公证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权限,即各公证处在以地域为标准划分公证事务的权限上的分工。
协商管辖是指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项的若干当事人,在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或者若干当事人协商不成时,享有管辖的各个公证处之间互相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该公证处应此而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某一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处管辖。
确定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直辖市、省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限划分。
特定管辖是指依照国际管理和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以及国内法律规定,对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项,由公证处以外的特定机关、组织或公民代行使国家公证权,代行使公证职能的管辖

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公证行为、办理公证事项时必须遵守的步骤和规则,是公证法的核心。
公证的普通程序:即一般程序,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在办理一般公证事务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适用的公证程序,包括公证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
受理:指公证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公证申请表进行审查,并决定开始办理公证的行为。

公证申诉是指申请公

证的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有关公证的决定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复核,并由受理机构作出决定的活动。

诉讼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通过说明教育,达成调解协议,使纠纷达到圆满解决的活动。

法定推定证据: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当确认某一事实存在时,就应当据以假定另一事实的存在,而这种被推定的事实不需加以证明。

证明力,即证据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时所起作用的大小,反应的是证据的可信程序问题。

法定公证事项:(又称为强制公证、必需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否则该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因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正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使(领)馆公证。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国际条约,对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务,由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履行证明职能,予以公证。
买卖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内容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所有人与买方就买卖房屋及支付价款等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公证证明的活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技术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劳动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招标授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确认招标投标各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产权归属等事宜的协议,以及关于夫妻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死亡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人员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和证明的活动。
生存和住址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现在于某地还活着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和证明的活动。
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真实性依法进行确认并给予证明的活动。

法人资信:法人拥有的财产、资金、经营状况、经营信誉、资产负债等情况的总称。

商标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以及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商标权诉讼所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房地产开发商与预购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符合法定范围和条件的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职务、职称证书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构颁发给当事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的真实性与全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有关签字人的签名和制作单位所盖印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执行证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所规定的义务时,原公证机构接受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该公证债权文书已生效的证书。

涉外公证员:是指具备办理涉外公证事物资格的公证员。

公证书加章转递制度:指我国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司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审核并加盖转递章转递,内地才能使用、才具有其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及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制度

律师的任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律师的直接任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的辩证统一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

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律师执业原则:指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兼职律师:是我国特殊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特殊产物,最新《律师法》第12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律师法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第11条做了限制性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由合作人共同集资,自愿组合,共同参与,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归档制度律师事务所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收集齐全,进行必要整理,然后根据各项业务分类,分别立卷存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协):是由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群众社会团体,受司法部的指导和监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

律师“保密原则”:是指律师保守职务秘密。即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其来源如何,未经委托人许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包括在一定条件下受调查时律师仍有就保密事项拒绝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以事实为根据原则: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要忠实于事实真相,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使自己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客观事实和充分可靠的证据基础上。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罪与非罪的标准。法律,不仅指有关实体法,而且也指有关程序法。

拒绝辩护、代理权:指律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拒绝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权利。

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中的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对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和有关律师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职业范围的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分。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二应当受到的刑事制裁。

律师违法执业行为:主要是指律师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律师损害赔偿:其实质就是民事损害赔偿,因此适用民事损害赔偿的条件。

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收集、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

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及维护其诉讼权利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法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辩护词指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辩论阶段,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针对起诉书发表的辩护意见。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与律师及其他有资格充当辩护人的公民订立委托协议,委托他们为自己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出现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况,人法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基本含义有二:其一是指诉讼行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其二是指诉讼职能,即控诉职能、审判职能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三大基本职能的辩护职能。

反诉:指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在诉讼进行中,作为被害人指控原告人实施了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对等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活动中,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的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要以那个国家给这个国家的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为条件。

自愿性资助:律师在提供了规定的法律援助资助外,自愿提供更多的资金捐助。

强制性资助: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具有实施法律援助义务这一特殊性。

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指具备法定条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人。

资信调查:对往来客户的资金能力、商业信誉所进行的调查。

律师代理专利申请:律师代委托人起草专利申请书、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向有关专利管理机关追究,并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提供有关证明文件、陈述意见、进行答辩等。

一般代理又称一般权限代理,它是与特别授权代理相对而言的。一般代理就是无需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和决策的代理。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聘请,指派律师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工作范围,运用律师拥有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为聘请企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律师担任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
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的聘请,请派律师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聘请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综合性业务活动
融资租赁(金融租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一种信贷形

式,是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购置技术设备,承租人按约定条件支付租金,取得该设备的使用权,租赁期满一般由承租人按残值购买该设备取得所有权的金融业务。考试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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