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20210110075913)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20210110075913)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20210110075913)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得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 索取她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得,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得,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得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利用职务上得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得, 依照前款得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得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她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 为她人谋取利益得,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得,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得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 就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得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得人员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得人员,以及其她依法法律从事公务得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 就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得工作人员。按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得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得批复》(法释[2001]17 号)得规定, 在国有资本控

股、参股得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得人员, 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得以外, 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 就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

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得便利条件。

4、为她人谋取利益: 就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她人财物, 利用职务之便为她人或允诺为她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就是合法还就是非法, 该利益就是否已谋取到, 均不影响本罪得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得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得规定(二)》第十条,索贿或受贿数额在5000 元以上得, 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得规定,索贿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案例1:

原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曾某,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贷款客户好处费人民币9万元。28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曾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 1 年。2006 年12月, 曾某利用担任工商银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得职务之便, 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办理贷款, 并收受该公司委托人陈某给予得好处费9万元。2007年7月,某有限公司违法贷款案发。法院审理认为, 曾某身为金融企业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收受贷款人给予得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

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曾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得罪行, 并退还了全部受贿款, 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得工作人员购买伪造得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得便利,以伪造得货币换取货币得,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她严重情节得,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得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得规定(二)》第二十一条, 总面额在二千元以

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得,应予立案追诉。

案例2:

被告人张某, 原湖南省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2008 年 5 月得一天,被告人张某通过吕某从一陌生男子处以 1 万元人民币购得

5 万元假币。回单位后, 被告人张某利用其任信用社出纳员得工作便利,在该社资金入库时, 将5万元假币中得49300元先后三次混在入库资金中而存入该社现金库房内, 套出相同数额得人民币供自己使用。

案发后, 被告人张某退清了全部赃款。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认

为, 被告人张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 购买假币、以

假币换取货币, 其行为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得,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得,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案例3:

2007 年6 月份, 河南省银监局在对全省银行业机构新旧版金融许可证更换工作过程中,周口银监分局发现西华县邮政局上缴得 1 张旧版金融许可证存在流水号字迹稍粗、年月日阿拉伯数字不一致等疑点后, 对西华县邮政储蓄机构所有得金融许可证逐一对照查验,发现

有18 张旧版金融许可证存在伪造嫌疑。河南银监局立即约见省邮政局负责人谈话,周口银监分局迅速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查清了西华县邮政局金融许可证丢失、伪造得事实。

周口西华县邮政局金融许可证丢失、伪造事件, 暴露出部分银行业机构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为有效防范与制止同类事件发生, 河南银监局遂对全省银行业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对发现得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对西华县邮政局予以警告处分, 并暂停对其 2 个邮政储蓄网

点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得审批。责成周口市邮政局给予西华县邮政局原局长、原分管副局长免职处分; 给予三名直接责任人员开除留用处分; 给予周口市邮政局主管证件管理人员行政警告, 并扣发三个月奖金得处分。

四、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得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她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得, 从重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她严重情节得,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得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得规定(二)》第三十一条, 窃取、收买或者非

法提供她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得信用卡, 或者足以使她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 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得, 应予立案追诉。

案例4:

某银行实习职员李某, 因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被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2006年5 月中旬, 李某得男朋友小袁自编一个身份证号码, 找到李某为其查询与该身份证号对应得信用卡卡号。李某明知银行有为储户保密得规定却碍于朋友关系, 非法向小袁提供了储户张某得银行信用卡号。后来, 小袁通过其

她手段试出张某银行卡得密码, 于同年 6 月开始, 多次通过电话转账,将张某信用卡内得4、73万元盗走。2006年6月30日, 李某投案自首,次日, 小袁被抓获归案。

五、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得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得,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得,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得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 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得, 依照前款得规定从重处罚。

1、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得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得规定(二)》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 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得;(二)违法

发放贷款,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得。

案例5: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原副行长李某,因在 3 个月间违规放贷近4000万元,给银行造成2300余万元损失, 被市一中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 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得违规放贷金额达到近4000 万元。2003 年

9月至12月期间, 李某在该行与北京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 向孟某、席某等人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13笔,共计人民币1855、5 万元, 造成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损失1363、8 万余元。此外,2003 年9 月, 李某还在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 违反法律规定向王某、唐某等人发放贷款10笔, 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造成昌平支行损失1006、8 万余元。

六、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得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得,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得,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得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得规定(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 应予立案追诉:(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得;(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得。

案例6:林某,福建福安某银行原行长。1995年1月,林某从北京某房产公司引进资金1000万元。1996年1月,林某向北京某科技公司引资1000万元,用于归还北京某房产公司得1000万元本金。1997 年2月, 林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得办法, 向郑某吸收资金500 万元, 向李某吸收资金1000万元, 向省武警边防总队后勤部吸收资金500万元, 将上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20210110075913)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得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 索取她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得,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得,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得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利用职务上得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得, 依照前款得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得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她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 为她人谋取利益得,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得,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得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 就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得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得人员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得人员,以及其她依法法律从事公务得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 就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得工作人员。按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得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得批复》(法释[2001]17 号)得规定, 在国有资本控

股、参股得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得人员, 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得以外, 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 就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 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得便利条件。 4、为她人谋取利益: 就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她人财物, 利用职务之便为她人或允诺为她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就是合法还就是非法, 该利益就是否已谋取到, 均不影响本罪得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得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得规定(二)》第十条,索贿或受贿数额在5000 元以上得, 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得规定,索贿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案例1: 原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曾某,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贷款客户好处费人民币9万元。28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曾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 1 年。2006 年12月, 曾某利用担任工商银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得职务之便, 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办理贷款, 并收受该公司委托人陈某给予得好处费9万元。2007年7月,某有限公司违法贷款案发。法院审理认为, 曾某身为金融企业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收受贷款人给予得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2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二) ——从易善玲案谈女性职务犯罪预防 一、案情介绍 易善玲,女,原中共江苏省溧水县人大副主任。2010年6月18日,被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5万元。其丈夫张世龙作为共犯也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腐败经历: 在易善玲堕落轨迹中,溧水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董事长吴某扮演了重要角色。法院认定易善玲受贿的192.7万元中,吴某就“贡献”了161.2万元。在掌控A公司之前,吴某并不知名,正是2001年下半年A公司的改制,让他有了施展拳脚的机会。A公司原先是永阳镇的集体企业。当时A公司名义上的“一把手”是时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王某,得知公司要改制后他马上表示出兴趣。不过,王某很快就发现,吴某早已得到了领导的认可,被内定为A公司改制后的负责人了。王某经过别人“提醒”,去找时任永阳镇党委书记的易善玲,给她送去了5万元现金。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不久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被更改为吴某,王某只好认输。后来,他自己出来组建新的开发公司,靠着易善玲的帮忙,也做了不少项目。

女儿买房老板出手百万 这次蹊跷的改制,让吴某与易善玲之间的关系突飞猛进。在接下来的工作中,A公司遇到困难时,吴某都会想到找易善玲帮忙。2001年下半年,A公司买到了一块地要开发项目,可是公司缺少土地出让金,易善玲想办法从镇里借了90万元,让A公司顺利开工。同一年,易善玲接受吴某的请托,出面与溧水县政府协调,形成了一个会议纪要,让A公司得到了88亩土地的开发权。 吴某深知这样的关系是需要“维护”的。从2001年到2004年,他每年春节都会给易善玲拜年,同时送上1万元红包。易善玲的女儿出国留学前,吴“资助”了10万元学费。2005年,易善玲的女儿从外国留学归来,每年的春节两家人都在一起吃饭,他每次都给她女儿2万元压岁钱。易善玲的女儿回国后在上海定居发展,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吴某在易善玲的办公室里闲聊。易善玲抱怨说,“上海房价太高了,为给女儿买房都要找亲戚凑钱。”“房价是高啊,回头我给你弄点钱。”吴某赶紧回应。“哦好的,你有我就跟你借点。”易善玲随口说。第二天上午,吴某从银行账户取了100万元放在车上,接着就打电话给易善玲的丈夫张世龙:“你女儿买房子困难,我给你弄点钱,你有空来取。”[4]张世龙随即开车过来,大大方方地拿走了钱,只留下一句“谢谢”。对于吴某这个大老板,张世龙在缺钱花时也不“客气”。2007年下半年,他以女儿的名义投资了一家粉末厂,但付款时资金有困难,于是直接让吴某“解决40万元”。吴很快就取出40万元送给了他。

银行预防职务犯罪学习心得体会

银行预防职务犯罪学习心得体会 改革开放后,由腐败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我党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亦愈来愈大,但是难以最有效的遏制腐败特别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猖獗活动。进入新世纪后,我党开始调整反腐败斗争的策略,将反腐败斗争从重打击惩治,调整到重教育预防上来。 ×年×月×日下午,我单位组织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在×警示教育基地参加了一场深刻的廉政警示教育。此次警示教育分两个部分,一是参观廉政展板,二是观看教育短片。展板以详实的素材和令人警醒的具有冲击力的画面,为我们进行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上了精彩生动的一课。那些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走上了歧途的腐败分子,他们声泪俱下的忏悔、痛悔莫及的警醒和对自由和生活的渴望,给我们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面对一些党员干部的落马大家更是感触良多,由于他们抵不住金钱的诱惑,前“腐”后继地倒在“糖衣炮弹”之下,倒在高额的“回扣”之下。他们都深受党教育培养多年,身居政府部门要职,却因一时贪念,借机敛财,为满足不断膨胀的私欲,悔了一辈子的好名声,真是可悲又可怜!可以说他们在追求事业的道路上,都曾有过跋涉的艰辛,他们身后也都留有一串奋斗的足迹。只是曾经攀升的艰辛可能异化了位居人上的平实心

态,已有的成功及荣誉可能冲昏了他们的头脑。一例例触目惊心的典型案例,一个个身陷囹圄悔恨不已的反面典型,给所有在场的人员以深深地触动,也使我深刻认识到了以下几点: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 这次教育活动让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一方面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给党和国家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另一方面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削弱国家的职能。 二、提高自身修养,增强防腐意识,筑牢思想防线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加强政治学习,提高自身素养,时刻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只有时时注意学习,净化思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使自身免受不良习气的侵蚀。通过经常性地学习教育,树立正确的名利观,以平和之心对“名”,以知足之心对“利”,自觉坚持洁心、洁身、洁行。 从这些典型的腐败经历中,增强了我们的防腐意识。坚持慎欲、慎独、慎友、慎家、慎微、慎终六种谨慎态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追诉标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诉标准】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讲稿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讲稿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这句名言意味着当权力缺乏 约束时就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中,无论是高管人员还是普通员工,都拥有较大的权力和权力异化的便利,从而导致商业银行职务犯罪频发、高发。中国银监会主席原刘明康先生曾在一次报告中指出,在金融案件中,职务犯罪的比率高达80%。商业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经营货币和信用的企业,其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商业银行职务犯罪表面造成的只是银行财产的损失、国家资产的流失,但深层次会损害金融信用,甚至引发信用危机。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因而商业银行职务犯罪首先具有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工作不负责、不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以及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它是社会中最重要的金融中介。在商业银行中领导拥有较高的权力,普通员工拥有较大的权限,因此商业银行职务犯罪又有着和其他行业职务犯罪不一样的特性,即广泛性和高风险性。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是商业银行中掌握权利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中的便利、职务上的权限,在资金运作或管理中贪污受贿、挪用资金、侵占他人财产、进行钱权交易等违法活动,或者玩忽职守、放弃职责、进行其他渎职活动,致使国家资产流 失、社会公众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商业银行的职务犯罪 银行是金融管理货币资金的行业,干部员工整天与现金、票据打交道,责任重大。银行工作的特殊,其工作人员既有各岗位各职级相关职责及权利,同时又存在各岗位各职级人员利用职务进行非法活动的土壤。因此,在预防高科技、高智能犯罪的同时,仍不能忽视职务犯罪。下面结合“利用职务”而走向

银行业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银行业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银行业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为了加强职工思想道德教育,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预防职务犯罪,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展了《金融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为了确保这一活动的顺利实施,合行分三个阶段进行: 1、围绕重点部门和岗位,加强警示教育。 围绕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重点岗位、环节和部门,开展预防工作,邀请检察官从金融业职务犯罪的特点、具体表现形式、原因、预防对策等方面,并结合案例,以案释法,举案说法,给全行的客户经理、分理处主任、部室成员、中层及以上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使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的廉政意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 2、加强预防宣传,从源头上强化预防工作。 编制《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培训手册,下发给员工人手一册,促使合行全体工作人员都有机会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专业知识学习,营造人人学法律的氛围,增强犯罪免疫力,增强全行员工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和风险防范的意识,使每位员工清醒的认识到作为一名金融工作者,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时刻警

省自己:“我们所干的工作是与钱打交道,在工作中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规范操作行为,一切按法及规章办事”。 3、撰写心得体会,畅谈内心感受。 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要求每位员工结合各自工作岗位,撰写心得体会,畅谈内心感受,强化了廉洁从业意识。同时,牢固树立大预防观念,将自身业务的开展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紧密结合,促进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加深员工对违法犯罪的行为和后果的认识,促进员工自觉用法律法规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把警示教育与本职工作相结合,通过警示教育,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整改。 通过有计划,有目的的学习《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引导全行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远离腐败,增强免疫力。职工的法制观念,防范意识和免疫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职工的职能预防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通过学习和教育,体会深刻,加深了合行员工对金融职务犯罪的理解。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给合行员工又一次敲响了警钟,让每位员工不断的检查自己,完善自我,在工作中更好的为金融事业服务。 银行业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观看完分行组织的银行业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后,我的思想震动很大。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一些银行业的

1工商银行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2010

工商银行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2010年5月)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分行关于联合举办法制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借这次机会同大家探讨一下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问题。由于本人的水平有限,对一些问题的理解也不一定到位,观点也不一定正确,所以,讲的不妥甚至不对的地方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今天,我主要想和同志们探讨一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与大家分析一下当前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 二是银行系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和危害; 三是讲一下如何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当前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 近年来,银行系统内部人员违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极大地损害了金融系统的信誉。下面,我介绍一下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涉及范围宽 涉及范围宽可以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是涉及的内部部门和岗位多,二是涉案银行多。 从大量的案例来看,违法犯罪已经渗透到信贷、计划、会计、出纳、储蓄、国际业务等各个部门,涉及到从吸收存款到

票据结算、发放贷款、出具信用证等各个环节,既有一般职工,又有分支行级干部。 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程度不同地存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问题。据初步统计,全省检察机关近几年来共立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农业占立案总数的30.6%;农村信用社占立案总数的25.5%;建设银行占立案总数的15.3%;中国银行占立案总数的7.3%;工商银行占立案总数的5.1%。从我院查办情况,1998年以来,共查办发生在银行系统的贪污、挪用、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6件,有农行、建行、中行,当然也有咱们工行的,大家也都知道。 (二)基层主要负责人犯罪比例较大 从查办案件看,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乡镇储蓄所、城区分理处、营业所等基层营业网点,这些地方的人员约占60%多。其中分理处主任、储蓄所主任、营业部主任、客服部经理等基层网点“一把手”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多。 (三)发案环节较为集中 银行业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以下环节。一是存储环节。主要是有的截留偷支储户存款,或将存款单位的公款私存,套取利息。还有的采取账外吸收客户存款不入账等方法,贪污、挪用巨额公款进行炒股、炒房;还有的借新业务拓展、管理不到位等可乘之空隙,违规大额透支、非法载留、拆借资金将公款挪用等。二是信贷环节。主要是在办理贷款业务中,掌握贷款审

会计职务犯罪

论文题目:从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分析会计职务犯罪的原因 摘要 职务犯罪的主体,正逐渐由单位领导向财务人员转变。特别是最近几年,财务人员单独犯罪,或者财务人员与单位领导相互勾结共同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因此,我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加强对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有为重要。我们通过几年来查处的案件,分析犯罪的特点,透视发案原因,研究制定预防对策和措施,对我们预防职务犯罪,促进经济稳步增长,为发展经济保驾护航起着很大的作用。 来自最高检的消息显示,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已全面推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将检察机关预防工作融入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总体工作格局中,促进社会矛盾防范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白泉民指出,这一制度有利于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规律、变化趋势,从总体上研究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利于建立完善各系统、各行业内控机制,推动系统性地落实预防措施,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本文从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入手,深入研究了我国近年来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引发原因,进而提出了一系列防范措施,从宏观和微观方面提出了不通见解,旨在更好的引导企业从源头上抵制职务犯罪的发生,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不相容职务内部控制体系

从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分析会计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是我国当前政治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治理腐败、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职务犯罪的形式、特点、规律也在不断变化。我们必须针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新动向,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1 会计职务犯罪现象及特征 1.1会计职务犯罪数据统计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039件42901人,分别同比增加3.1%和7.8%。2010年,职务犯罪呈现出怎样的特点?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1月9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给出了明确答案:重点领域和环节职务犯罪案件频发。 会计职务犯罪通常是单位高层领导、会计主管、出纳人员或经手人协同作案,侵吞国家财产。职务犯罪的主体,正逐渐由单位领导向财务人员转变。特别是最近几年,财务人员单独犯罪,或者财务人员与单位领导相互勾结共同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2008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立案的女性职务犯罪中,财务人员占总数的82%。 1.2会计职务犯罪的界定 会计职务犯罪与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不一定全部属于会计职务犯罪。因此,必须对会计职务犯罪进行准确的界定。 1.2.1犯罪主体的主观非法谋利,即故意谋求一定的经济利益 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即在主观上以谋取非法物质利益为目的。这要区别于会计人员因业务不精或工作疏忽而导致的锚账、锚款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一) 从黄海荣案件谈民政系统职务犯罪预防 一、案情介绍 黄海荣,女,现年44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民政科原工作人员。1993年9月至2011年6月间,她在张家湾镇政府民政科工作,负责经费发放、账目管理和数据统计上报等。2012年6月,黄海荣因涉嫌贪污罪被羁押。 法院查明,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间,黄海荣在担任张家湾镇政府民政科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负责发放优抚、低保等民政事业费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原通州区民政局优抚科工作人员王乃平,将通州区民政局向张家湾镇政府下拨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各类民政事业费共计21万余元,转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中,并将上述钱款予以单独或伙同王乃平(另案处理)共同侵吞;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间,黄海荣伙同原张家湾镇政府民政科科长马占武,将下拨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金、优抚人员过节费等民政事业费共计3万余元,分别转入马占武掌握的两个银行账户,并予以侵吞;2012年5月,黄海荣在得知通州民政系统多名工作人员被查处后,赶紧委托他人匿名捐出4.7万余元给通州区精神病医院。对于其他的钱,黄海荣称一部分钱送给了王乃平,有5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一部分取出放在家里。 经审理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黄海荣有期徒刑7年。黄海荣上诉,认为其捐赠出去的4.7万余元不应计入贪污数额,原判量刑过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海荣将贪污的公款捐给通州区精神病医院的行为不

影响贪污数额的认定,维持原判 二、预防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意义 民政工作担负着为民分忧、为民解困的重任,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各级政府发挥民政优抚救济作用,在保障民生、拥军优属、扶贫济困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在民政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社会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渗透到民政领域,出现了个别民政工作 人员利用国家优抚救济政策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大肆侵吞各类救济资金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预防和惩治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成为相当迫切的现实问题。 三、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固定且任职时间和作案时间持续较长。从查案的情况看,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民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基层民政办主 任、会计,他们一般对基层救济对象比较熟悉,一旦救济对象不存在了,他们中的个别人可以轻易地去冒领救济对象的救济款项而不易被人发现。从今年查案的情况看,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乡镇民政系统的民政所长,任期比较长,是在10年以上,他们对基层救济对象比较熟悉,了解民政部门在发放各种社会救济金过程中的漏洞,一旦救济对象不存在或是聋哑人等,他们就实施贪污行为,第一次作案没有被发现,进而无所顾忌地开始下一次的犯罪,作案时间持续较长。黄海荣 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二)采用虚列、冒领、截留等手段,不择手段骗取国家优抚、救灾、救济款。具体手法是:以他人名义书写有关报告上报县级民政部 门,达到骗取国家优抚款、救济款及低保金的目的,然后再以他人名义签名冒领或模仿笔迹冒领。作案手段隐蔽。民政系统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作案的手段和对象上,大多是利用自己工作的

银行犯罪

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系统从业人员尤其是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及公民财产、滥用职权的现象屡见不鲜。进入工行后,第二天的培训内容就是。。。。。。。。作为一个银行新进员工,我将结合此次培训以及之前对此现象的了解,谈一下自己的体会。 银行是金融管理货币资金的行业,干部员工整天与现金、票据打交道,责任重大。银行工作性质特殊,其工作人员既有各岗位各职级相关职责及权利,同时又存在各岗位各职级人员利用职务进行非法活动的土壤。根据互联网数据统计分析,银行职务犯罪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从犯罪从犯罪类型来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居高不下。从犯罪人员来看,单位负责人与基层操作岗位人员比较多,特别是信贷财会一线人员;从犯罪方式来看,内外勾结和合伙作案增多,导致串窝案发生。从过去一人一案一罪的情况转向以联手犯科、狼狈为奸的团伙特点,主要表现为内部人员与开户企业人员串通勾结和内部员工合伙作案贪污、骗贷现象,导致一些串窝案的发生。从涉案金额来看,金额巨大,性质恶劣。 银行工作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员工直接面对着金钱的考验。职务犯罪的产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根据我的理解,应该从外部市场环境、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员工素质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市场环境方面:金融体制改革不彻底是产生犯罪的大环境。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银行不再是国家计划的执行部门和财政的出纳部门,有了一定的市场资源选择权和被选择权,但与此同时,金融法规健全程度、金融监管到位程度与金融体制改革发展不够协调,使有寻租条件和寻租机会的人蠢蠢欲动,为一己私利钻空子、找路子,最终导致犯罪的产生。 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方面:内控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监督不严,检查流于形式,稽查走过场,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基层操作人员设置严密的制度和措施,但是忽视了对基层单位“一把手”和重要岗位人员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造成整体控制上的失衡。加之营业网点较多,控制就更加流于形式了。 员工自身: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指引,法制观念淡薄。贪欲膨胀是职务犯罪的催化剂。由于社会分配体系不健全,员工之间存在盲目攀比,造成心理失衡,且存在侥幸心理,工作压力和金钱诱惑成倍增长,于是一些人不惜利用职务和职权之便以身试法,妄图以一时之风险换取一世之享受,最终跌入犯罪的深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预防银行职务犯罪需要社会、银行及员工的共同努力。应该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银行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银行自身要制定完善的制约监督机制,将监管措施自上而下落实到位。此外,作为工商银行的一名新进员工,我会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的同时,不断了解工行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学习法律,提高自身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克服贪欲,把握正确的人生方向。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及案例(司法解释后)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她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她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她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她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就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她人谋取利益:就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她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她人或允诺为她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就是合法还就是非法,该利益就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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