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银行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2010

1工商银行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2010
1工商银行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2010

工商银行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2010年5月)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分行关于联合举办法制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借这次机会同大家探讨一下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问题。由于本人的水平有限,对一些问题的理解也不一定到位,观点也不一定正确,所以,讲的不妥甚至不对的地方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今天,我主要想和同志们探讨一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与大家分析一下当前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

二是银行系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和危害;

三是讲一下如何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当前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

近年来,银行系统内部人员违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极大地损害了金融系统的信誉。下面,我介绍一下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涉及范围宽

涉及范围宽可以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是涉及的内部部门和岗位多,二是涉案银行多。

从大量的案例来看,违法犯罪已经渗透到信贷、计划、会计、出纳、储蓄、国际业务等各个部门,涉及到从吸收存款到

票据结算、发放贷款、出具信用证等各个环节,既有一般职工,又有分支行级干部。

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程度不同地存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问题。据初步统计,全省检察机关近几年来共立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农业占立案总数的30.6%;农村信用社占立案总数的25.5%;建设银行占立案总数的15.3%;中国银行占立案总数的7.3%;工商银行占立案总数的5.1%。从我院查办情况,1998年以来,共查办发生在银行系统的贪污、挪用、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6件,有农行、建行、中行,当然也有咱们工行的,大家也都知道。

(二)基层主要负责人犯罪比例较大

从查办案件看,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乡镇储蓄所、城区分理处、营业所等基层营业网点,这些地方的人员约占60%多。其中分理处主任、储蓄所主任、营业部主任、客服部经理等基层网点“一把手”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多。

(三)发案环节较为集中

银行业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以下环节。一是存储环节。主要是有的截留偷支储户存款,或将存款单位的公款私存,套取利息。还有的采取账外吸收客户存款不入账等方法,贪污、挪用巨额公款进行炒股、炒房;还有的借新业务拓展、管理不到位等可乘之空隙,违规大额透支、非法载留、拆借资金将公款挪用等。二是信贷环节。主要是在办理贷款业务中,掌握贷款审

批权和经办权的银行信贷人员向客户索要或收受贿赂,违规放贷,有的收回贷款不入库予以挪用。三是钱物保管环节。主要是金库保管人员、营业员监守自盗,利用结款入库或管库之便,直接侵吞、挪用银行库款,有的私自贷出谋取“利息”。四是资产清收环节。主要是利用管理不良资产的便利收受贿赂。

(四)作案次数多,间隔时间短,造成损失大

从犯罪的金额来看,案值越来越大。犯罪金额由过去的几百元、几千元发展到现在的十几万元、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

如前几年查办的中国建设银行山东信托投资公司某证券中心交易员宋某,在不到8个月的时间内,利用担任交易员的职务之便,擅自将本证券交易中心的一亿四千余万元挪给香港的某企业使用,案发后,仅追回488万元,给国家造成无法挽回的巨额经济损失。新泰农行的周江波从2001年3月至2004年10月,3年多的时间,挪用、受贿作案达113次,平均每个月接近3次,挪用公款2300多万元、受贿20多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

某城市信用合作社主任高某,在担任城市信用合作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批准贷款,从中向贷款单位索要人民币607万元。此外,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自批自贷”和向贷款单位借款的手段,挪用公款9700余万元,供自己进行营利性活动,给信用社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当然,上层银行领导涉案数目更是大的惊人)

(五)犯罪手段技术含量高

从犯罪的手段来看,越来越“智能化”。

分析一下过去发生的的案件,作案手段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虚设帐户,伪造票证,侵吞公款。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掌管现金、票据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虚设帐户、凭空划帐或涂改、伪造帐册票据,加大支出额的手段,大肆侵吞银行公款。如单县工商银行某储蓄所职员丁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单据等手段,贪污公款34万余元。又如,中国银行济宁市任城区支行某储蓄所主任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于2005年9月至10月,三次提取银行储蓄金40万元不入帐,非法予以侵吞。再如,荷泽市农村信用联社某分社会计张某,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帐目和存单的手段,贪污公款21万元。

冒名贷款,中途截留,肆意挪用、贪污。部分从事储蓄、信贷的工作人员,采取盗用他人名义,虚构假名贷款,自批自贷或吸收存款不入帐,回收贷款不报帐,拆借资金不进帐等手段,用国家的信贷资金搞“体外循环”,肆意挪用,从中渔利。一般用于炒股、炒房地产、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活动和赌博等非法活动。如,建设银行某市分行储蓄代办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以高息从外地吸收存款3100余万元,采取向银行不报帐或少报帐的手段,将其中的2725万元挪给某集团公司进行营利活动,此款至案发尚未归还。中国银行诸城支行公司业务部

副主任郑燕洁在中国银行诸城支行信贷科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1997年12月至2002年9月,伙同他人采取收入不入帐手段,贪污公款8万元。其中,犯罪嫌疑人郑燕洁分得4万元。中国银行临朐支行办事员徐风江在中国银行临朐支行民主路办事处任综合柜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储户存款310万元,借给山东某家俱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进行经营活动。中国银行烟台市分行芝罘区支行某办事处主任张某,采取吸收存款不入帐等手段,贪污公款360余万元,案发前畏罪携款潜逃。昌邑市邮政局龙池支局综合柜员陈同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取储户存款不入帐的手段,挪用公款21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质押贷款,透支库款,个人营利。有的金融财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用票据,偷盖公章,制造假存单在他处质押贷款供个人使用;有的透支企业和储户活期存款或透支库款用于个人经商、炒股。如,中国银行蓬莱市支行某分理处主任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填空白存单、伪造储户存单的手段,在本行及其他银行质押贷款人民币162.8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和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中国银行青州支行业务发展部业务员李卫东为挣取高息,于2005年6月至2006年8月,利用职务之便,变造汲光民、于卫忠、张凤霞名字在中国银行开户的定期一本通存折,以此作质押,违规从本行办理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共计13笔,贷款金额418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青州市六和有限公司阚景芬使用,用于经营活动。农业银行寒亭办事

处综合柜员牟丽娟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先私自支取、白条抵库,后重制银行凭证走平帐目的手段,先后小额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至案发时已累计15万元。

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受贿索贿。有的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掌握资金分配、外汇管理、资金融通、物资购置、自用基建项目审批、贷款审批、处理抵债资产等职权,大肆进行权钱交易,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贿受贿。如,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原党组书记、行长王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信贷银行计划、贷款、拆借资金、职务升迁等方面的利益,在不到四年的时间内,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钱物折合人民币17.7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没收财产10万元。中国银行诸城支行副行长商洪波利用职务之便,于2006年至2007年3月,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于1997年至2002年9月,贪污公款12万元;于2003年7月,挪用公款15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中国银行诸城支行公司业务部主任张峰于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在信贷业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3.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还利用职务之便,于2005年12月挪用公款3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潍坊市工商银行寒亭支行原副行长谭广林在任潍坊市工商银行寒亭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给他人办理贷款业务之机,收受现金1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或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构成犯

罪。有的是滥用职权,明知贷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手续不完备或弄虚作假等,但为了从中捞取点个人好处而为其提供帮助,有的甚至帮助其制作假审批所需材料,致使贷款人获得贷款,还有的徇私情,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有的玩忽职守,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渎职造成重大后果,如不严格核查有关材料,致使不应该获得贷款的人取得贷款,有的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不进行严格审查,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还有的因审查不细而使他人的金融诈骗罪得以实施等。

近年来,利用电脑作案在金融机构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掌握本单位微机机密及批准修改微机数据的权力,非法修改微机程序,擅自下达特别指令,利用合法身份作掩护作案。如,潍坊市潍城区工商银行某办事处储蓄员高某,采取微机“冲正”存单、偷支储户存款等手段,先后挪用公款1200余万元。再如,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某管理处原会计科科长刘某等人,在负责管理处会计科电子联行帐务处理工作期间,利用精通人民银行的结算业务和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便利,伪造电子联行帐目,盗用联行资金高达3.4亿元,直至人民银行对所属电子联行全系统同时查对帐目时,才被发现,案发后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农业银行湖北建始县支行红岩分理处主任冯某,只有27岁,利用职务之便,盗用分理处已调离职工雷某的柜员密码后登录操作系统,从分理处存放系统内款项上转款800万元到另一个分理处他个人账户上,自家电脑上进行股票交易活

动,从6月2日到7月8日,一个月时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7万元。

说到这里,我想说的是近年查办的案件看,金融系统抵债资产经营环节发生的贪污、受贿、挪用职务犯罪的案件比较多,大家对此也都听说过,如中国农业银行诸城市支行资产经营部经理张镇宝在2003年4月至2008年1月,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85万元,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在处理本单位抵债资产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万余元。中国农业银行诸城市支行资产经营部内勤臧守志自2003年4月至今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0余万元,用于购买股票和基金;贪污公款3万余元。中国银行诸城支行副行长商洪波利用进行拍卖抵债资产的职务之便受贿7万余元,伙同工作人员郑燕洁贪污8万余元。(我们昌邑农行的王圣昌、付建勋)虽然其他地方、银行还没有发案的,但我认为肯定还有。通过对查办的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利用抵债资产管控环节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发现金融系统中抵债资产经营中诱发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及发案特点主要是:

一是抵债资产处置环节呈现出,犯罪主体的类型集中、主要是拥有人、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的人员。抵债资产管理和支配多为单位的主管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这三类人员拥有较大的人、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他们利用对抵债资产的直接管理、支配便利,或中饱私囊,或挪作他用。

潍坊立查的案件中,副行长2人,会计3人,资产经营部经理、主任3人,出纳2人。

二是抵债资产收益交付环节呈现出,案件性质集中,多为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犯罪。抵债资产管理处置的方式、收益环节的多样性和不规范性,形成了行业人员职务犯罪的的漏洞,行业人员充分利用其收益上的不确定性以及收益与上交的时间差上做文章。具体到工作操作中,因此环节知情人员少,作案手段隐蔽,挪用贪污不易被人察觉等便利条件,行业人员通常在侥幸心理的诱惑下,将其收益用于自己炒股、买基金等私用或供给其亲属、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等,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例如诸城中国农业银行资产经营部主任张镇宝就是把部分租赁人上交的租赁费时间提前或推延方式,以此将公款用于购买基金或挪作给他人用于倒贷款,实现从中受益的目的。还有的利用委托拍卖业务之机,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贿赂。

三是抵债资产收益使用环节呈现出,作案手段简单直接,涉案数额巨大。从整体上看,上述人员实施这类犯罪的手段并不算隐蔽狡猾,其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利用经手管理的便利条件,抓住领导在使用抵债资产收益使用环节呈现出不规范,随意性大的漏洞,从中做手脚.如诸城农业银行资产经营部出纳臧守志利用管理财务上的便利,采用收入不记帐、伪造假单据的手段先后两次侵吞抵债资产收益款12万元。同时利用手中掌管抵债资产拍卖所得资金的职务便利,仅在2007年12至2008年

1月份间,多次挪用公款进行炒股、购买基金,有的一笔挪用的数额就达50余万元。

四是抵债资产变更环节呈现出,内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合谋犯罪现象。市场经济下“潜规则”盛行,使抵债资产在变更环节的收益行为扭曲,在利益追逐和亲情交合过程中,行贿者与金融系统行业人员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使用人与金融系部门中某些人员相互勾结,采取低价租赁或无偿使用抵债资产,从而达到为个人谋利益的目的。有的在抵债资产拍卖过程中,与金融系统职能部门负责人内外勾结,获取标底信息,然后再进行恶意串标,以达到以最低的价格中标的目的,从而使国有资产蒙受重大损失。例如,农业银行资产经营部主任张镇宝利用职务之便,将标底泄露给有关投标人,导致本来可以以50万元的价格拍卖的抵债资产仅拍出30万元。张某除个人受贿2万元外,还在该单位处理个人消费单据6000余元。

二、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今天,结合查处职务犯罪的实践,从个人和单位方面进行分析。

个人:

(一)、世界观发生扭曲,道德观念倾斜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历了产品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面对商品经济的冲击,高档消费、超前消费的诱惑,人们的思想与心理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占据了一些人的头脑。在社会不良风气和腐朽思

想的影响下,金融系统职工,尤其是中、青年职工价值取向日趋复杂。如:不把精力放在工作上,一门心思搞第二职业;进取心不强,沉溺于灯红酒绿的不正当娱乐中;缺乏吃苦创业精神,总想一夜暴富等。由于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慢慢接受了社会上消极腐败思想的影响,进尔不顾法律的约束,铤而走险,实施受贿、挪用、侵占公款等行为,将其作为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直接手段,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江苏省某县农行某办事处出纳员范某,迷恋于高档娱乐场所,追求高档消费,其有限工资无法满足高额开支,窃取金库资金29.2万元潜逃。

(二)、法制观念淡薄

个别员工放松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懂法、分不清哪些行为是违法犯罪,有的人对实施的行为后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本来会构成犯罪,还认为自己只不过是违规违纪行为,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而堕入犯罪的深渊。有的甚至犯了罪还不知道是犯罪。如枣庄农行滕州市支行现金调拨中心随车出纳员梁某某,2000年从部队到农行工作,从不参加政治学习活动,2002年4月,年仅21岁的梁某某贪污公款61万元,并携款潜逃,4月10日被抓捕归案,开庭时,他向法官提出了一个非常可笑的问题:“滕州金融系统携款潜逃的人这么多,为什么单单抓我一个”,令人瞠目结舌,对法律是何等的无知。在基层工作人员中,当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认为把钱挪用出来,炒股经商,营利后再归还,没有人知道,钱也没少,就不是犯罪,殊不知,这已

经是犯罪了。

(三)、盲目攀比,心理失衡,放纵自我,贪图享乐

有些人在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情况下,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高,住房比自己好,或者看到比自己差的暴发户发了财,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尤其是我们金融系统工作人员,是每天都要与金钱打交道的特殊行业,当看到大量的金钱从手中流过却不属于我们自己,是否会产生非份想法?与我们打交道的许多贷款户都腰缠万贯,吃穿用极为豪奢,是否能做到心理上的平衡?如临沂市农行兰山区支行李某,通过竞争上岗担任了兰山办事处个人业务部负责人,在批发市场开拓业务。经常与腰缠万贯的大款们打交道,渐渐的心态发生了变化,于是也想挣大钱,就参与了地下倒卖票据、资金拆借和炒股活动,中间出现了资金链条断裂,不得不“拆东墙补西墙”,最后因挪用公款被查处。

再如,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外贸信贷处年仅30岁的科员刘某,在大学毕业走上工作岗位不久便走上了犯罪道路,短短两年时间内,挪用公款300万元,造成损失150万元,并且还非法出具票据,为企业私开承兑汇票18次,涉案金额高达501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430余万元。

(四)、侥幸心理严重

不少人员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犯罪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都有一定的

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见多识广,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自认为作案手段天衣无缝,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他们也幻想着单凭司法机关,要查处大量的案子人力物力根本不够,忙不过来,被逮住的是极个别的,这种侥幸心理使他们发展到无所顾虑、越作越大。殊不知他们忘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从而成为阶下囚。

如四川省某市农行某营业所主任苏某,将吸储来的存款240多万元编造假名单入帐,开具窃取的存款证明书给储户,后将吸储款擅自高息外借,获取息差几万元,总认为事后再补起来,不会暴露,终因多次作案而案发。

(五)、交友不慎,哥们义气重

滨州市邮政局营储科出纳员孙某某,挪用公款139万元,案发后65万元未还,被判无期徒刑。他的犯罪就是朋友帮的忙。他当上出纳员后,有两个小时候认识的人张某和孙某,常来找他存款,后来就约他出去吃饭娱乐,一来二去,就无话不说了,有次酒足饭饱,张某要借50万元,孙成了所谓的好朋友。碍着朋友的面子,不好意思拒绝,再加上有酒壮胆,就答应下来,借出去第一次,就有了第二次,二年下来累计达到139万元。张某和孙某就用这个钱去干个体生意,知道孙借给他们的是公款,迟迟不还,孙某某非常着急,而他的朋友却不着急,最后案发,孙某某被判刑。在办案中,他的两个朋友这样说,我们请他吃喝送高档礼品,就是为了把孙牵住,他不得不听我们的,这就是朋友。孙知道了得多么寒心啊。所以说,我们交友一定

要慎重,要分清真正的朋友,还是另有所图,千万不能因朋友义气把自己断送了。

(六)、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严重

一些人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把手中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在“我帮他的忙,他应感谢我”这种图报心理作用下,一些人未办事先谈酬劳,谈妥酬劳再办事,“不见兔子不撒鹰”。在他们眼里,权利已成为特殊商品。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

(七)、有章不循,违规办理

制度执行不力,是案件多发的关键原因。虽然规章制度比较健全。但从绝大多数案件情况看,“十案九违规”,多是有章不循,违规办理造成的。这种现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证实:一是部门负责人持有错误经营理念。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有的部门负责人为了更快、更多地完成上级制定的经济指标,完成各项考核指标,不惜以故意破坏规章制度或者钻法律法规的漏洞,结果,上行下效,致使每一位普通工作人员纷纷效仿,均以完成任务为荣,不以违规违法操作为耻,形成了错误的导向。

二是少数工作人员按制度办事的意识不强。由于坚持制度的意识淡薄,导致了让感情、信任代替制度现象的出现,这就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如有的不认真执行贷款制度,造成

信贷业务违规操作,导致一些诈骗、挪用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是工作人员对领导违规、违法指令缺乏识别、防范和抵制能力。面对领导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行为,经办人员都照办不误,没能进行有效的制止和抵制,客观上对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

单位:

一是思想法制教育不到位。近几年来,银行系统经营日趋激烈,一些银行坚持以精英为中心,以业务论英雄,把精力全部放在业务拓展上,对干部的考核也主要看业务成绩,忽视了对员工队伍的思想、法制教育,导致个别员工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学习,不懂法、不守法,面对金钱的诱惑,失去了免疫力,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制约机制不完善,对权力监控不力。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加快,新业务不断推出,基础手段不断更新,金融系统内部虽设有复核、监督、检查、稽查等岗位和制度,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内控管理和制约机制却没有跟上,存在监督不严,检查流于形式,稽核走过场的问题,特别是基层网点点多面广,有些金融机构对基层处、所的业务和队伍监管不到位,忽视了对基层单位“一把手”和重要岗位人员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造成整体控制上的失衡。加之有的关键岗位人员长期不流动、不轮岗,系统内部易发生职务犯罪,而且发生案件后又不易及时发现。

三是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内部管理松驰。近几年来,为适

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各专业银行、各级银行都根据自己的业务,制定了一整套较为严密的内部规章制度,但是,再严密的制度,如果不去严格执行,不去督促检查,不去抓好落实,也是一纸空文。前面已说过“十案九违规”。

关于金融系统中抵债资产管理诱发职务犯罪的原因更应引起重视:一是抵债资产来源的多样性,为行业人员的犯罪提供了方便。抵债资产的来源虽然看起来简单,但是种类繁多。多为房屋、厂房、机械、车辆等动产或不动产,上述资产在金融部门的闲置、留用或使用后的再收益,加之对抵债资产监督管理的缺位,自然成为滋生金融系统行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土壤难。2008年来,潍坊查办的金融系统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95%的是利用单位抵债资产管理中引发的挪用或贪污犯罪。二是抵债资产处置的不规范性,让行业人员的犯罪有机可乘。为实现资产再利用、再使用的价值,金融系统对抵债资产处置和收益缺乏严格的程序和机制规范,有的尽管与法院执行部门履行一定拍卖程序,但是并没有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缺乏必要的监督;有的干脆就是银行内部职能部门和银行领导自己确定。如诸城查办的中国银行商洪波受贿案中,身为银行副行长的商洪波私自对贷款400万元后无力偿还而被抵债的某机械厂,仅以每年20万元的费用包给李某,个人每年从李某处得好处费2万元,这种状况持续了多年竟无人知晓。这种对抵债资产处置中的不公开性和程序上的不规范性及领导在操作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客观上为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三是抵债

资产使用中的无偿性,淡化行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在实际工作中对小标的物管理使用很难有严格的界定,但其又是引发金融系统人员贪欲的源泉。抵债资产小标的物诸如汽车、小商住房等行业人员采取私分、赠与或转给他人无偿使用等方式激起了内部人员的贪欲。诸城查办的中国银行会计李某就是从私分小标的物的汽车开始一步步走上贪污13万元、挪用180万元的犯罪道路。

对待职务犯罪行为,我们一定要有理性的认识,必须清醒地看到它给整个社会、单位、家庭以及个人带来的巨大危害。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因此,银行领域的职务犯罪相对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而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从大的方面说,它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诱发金融危机,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对单位来说:其一,加重经营负担。其二,损害银行信誉。其三,破坏人力资源。其四,加大经营成本。其五,削弱竞争能力。现代银行的竞争,不仅是实力的竞争,而且还是信誉的竞争,一个职务犯罪频发的银行,其竞争能力必然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在这里就不说了,我想从个人、家庭方面谈一谈职务犯罪的危害。有一种比喻很好,就是说一个家庭不能有两种人,一种是病人,一种是罪人。病人能拖得倾家荡产,罪人能搞得家破人亡。讲这些道理,众人皆知,但职务犯罪,究竟要付出多少代价,这笔帐很少有人算过。

第一种是经济代价。从当前形式看,银行工作人员可以说是工资较高人群(我了解到的情况确实收入不错)。(与企业相比)你弄个几万、十几万是得不偿失。一旦犯了罪,“鸡飞蛋打”,吃下去的再吐出来,还得家人到处“集资”退赃,交付罚金。另外,公职也没有了,要知道“坐牢是没有工资奖金的”。真是“好了一阵子,痛苦一辈子”。

第二种是亲情代价。违法犯罪,在毁掉自己的同时,也累及家属和父母。使年迈的父母伤心,让他们承受着孤独和牵挂,失去晚年的幸福和欢乐。夫妻之间有的长期牵挂,痛不欲生;有的因参与犯罪,一同失去自由。有的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违法犯罪,还使子女的心灵遭到极大的创伤,使他们幼小的心灵要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要承受失去父爱、母爱的感情痛苦,甚至要过寄人篱下苦度光阴的生活,有的人犯罪,夫妻双双入狱,撒下未成年的孩子,使孩子过早地失去学业,背上了沉重的生活和思想负担。

在这里,我想举几个例子。

1、原山东黄金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薛玉泉。薛玉泉是个独子,他父亲曾在新疆卫国戍边十几年,母亲是家庭妇女,含辛茹苦把他养育大,本指望儿子能为她养老送终。由于犯罪,两位老人身心每况愈下,母亲脑中风成为半植物人,不能说话,只会留泪,父亲心力衰竭,不能行动,爱人也因共同受贿受到牵连和查处,在看守所羁押一年之久,满头黑发全变白,儿子在父母入监收审的打击下,一夜间失明,也失去了工作,至今

在社会上漂泊,已30岁未成家,由于他的犯罪,致使家庭支离破碎,倾家荡产。

2、原在山东省直机关住宅公司担任领导职务的邹某因职务犯罪被查办后,妻子、母亲受不了打击,竟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相继去世,致使唯一的孩子无依无靠。

3、原济南市某街道办事处主任兼党委书记郭某在监狱中写道:“三十年艰辛打漂,殃及全家老小,前景不敢多想,余生衣食无靠。”

第三种是生命健康代价。违法犯罪除判死刑的终止犯人生命外,其他判刑者也都不同程度造成个人精神上的打击与创伤,以致影响身体健康。在没有违法犯罪被查处前,工作条件舒适,每日有可口的三餐,几乎过着无大忧大虑的生活。而一旦违法犯罪判刑后,精神打击比其他犯人要大得多,这主要是生活和心理落差太大所致,尤其是精神上的压力使他们常常陷入痛苦、惆怅和失意之中。大家想一想,在这种环境、压力下,他的身体能好吗?(举例纺机案件,说明看守所生活、日子不好过)还有携款潜逃的,大家可能听说过,中国建设银行潍城支行营业室主任梁勇,他携款潜逃后,天南地北到处转,走到哪里都有一种亡命天涯的感觉,整天提心吊胆,怕检察机关、公安抓他,他把携带的钱花光后,多次爬到桂林市的一座山峰上想跳下去自杀,又怕父母妻儿见不到他的尸体,逃亡的日子确实不好过,最后,他以手表做抵押向家里打了个电话,他父亲便要求检察人员一起去找他,投案自首,在办案人员到广西桂

林市火车站候车室见到梁勇时,他已经5天没钱买东西吃了,只靠喝水维持。

(农行陈吉成案件)

三、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如何杜绝犯罪的发生,我想,除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外,更重要的因素还是在个人,因为,一切制度都是人在执行,如果自身素质不高,管不好自己,制止不了自己的贪念,即使再好再完善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是约束不了的。此所谓“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那也只有是自我毁灭。因此,我重点要谈的就是如何加强自我教育管理。

个人:

(一)牢记“四个慎”,夯实律己基础。

1、慎始:谨防第一次。

人生贵善始,第一次很重要,有一就有二,每个人关键在第一次,把好了第一次,就掌握了主动,就会立于不败之地。第一次防线被冲破,往往会兵败如山倒,第一道闸门一旦打开,欲望的洪水就会一泻千里。因此慎始第一次很重要,我们一定要时刻把握好自己,认真对待生活、工作中的每个第一次,警惕了第一次,就能累积成每一次。

2、慎微:谨防小恶积大恶。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有人认为收一点、拿一点、占一点、是人之常情,是小节,无伤大雅;有的认为只要不犯大错误,不搞大腐败,犯点小错,有点小毛病,组织上也会原谅,正是

警示教育篇发言稿

警示教育篇发言稿 警示教育是党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惩治和预防腐和败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警示教育篇发言稿,仅供参考。 警示教育篇发言稿(一) 同志们: 今天我们利用一天的时间,组织全镇各基层单位党政正职及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到这里上一堂活生生的警示教育课,虽然平时开展的教育活动较多,但我们十二圩办事处单独组织这样的活动还是第一次。体现了镇党委对这一活动的重视。上午大家参观了预防职务犯罪展览,观看了警示教育片,听取了预防职务犯罪讲座,我想大家一定感触很深。下面,我对大家简要提两点希望,供同志们参考。 一、要认清警示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 1、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是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重要举措。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前提,是推进经济和社会跨越发展的重要保证。选举的党的新一届领导,对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扬州各级党政部门对认真贯彻中央的精神也提出了相关具体规定。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教育,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领导干部自律教育,增强各级领

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2、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是加强干部教育的有效形式。警示教育具有生动、鲜活的特点,上午我们参观了预防职务犯罪展览,观看了警示教育片,听取了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听了犯人的现身说法,我想大家一定感触很多,联想很多。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些犯人过去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都有一个相对舒适的工作环境,都有一个较能发挥作用的工作岗位,经过组织培养和自身努力都成了一个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现在他们丢了工作,毁了家庭,失去了自由,成了阶下囚。这些生动、鲜活的教育形式,会给我们留下终身的印象,这种教育效果是一般的说教无法达到的。 3、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是保护干部、爱护干部的重要措施。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需要大批优秀干部,而培养一名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既需要干部本人的不懈努力,更需要各级组织的长期培养和教育。对干部进行警示教育,这是党委保护干部、爱护干部的一项重要工作,目的是希望每个干部都能在人生的旅途中一帆风顺,事业有成。因此,希望大家明白党工委的良苦用心,备加珍惜各自的职务和岗位,明明白白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做出一流业绩,不辜负组织的信任和群众的期盼。 二、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谈谈怎样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谈谈怎样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商南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家锋 同学们: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把青少年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共产主义新人,是关系到我们的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关系到民族兴衰的大事。在我们祖国正以日益强大昌盛的崭新姿态迈入21世纪,亿万青少年意气风发朝气蓬勃争做新世纪的主人的时候,我们也痛心地看到,有一部分青少年或由于教育方面的欠缺,或由于外界环境的影响,或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或由于自控能力的不足小小年纪就以身试法,做了令自己抱恨终身,令亲人痛彻肺腑的事情,也给他人的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和损失。如果把青少年比做花朵,那么误入犯罪泥潭的青少年就是被严霜打蔫了的花朵;如果把未成年人比做小树,那么在罪与罚的边缘挣扎徘徊的未成年人就是被冰雹摧折了的小树。全党、全社会都十分关注青少年的预防违法犯罪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早在1979年中央八部委,(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劳动部、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就青少年的预防违法犯罪工作,给中央作了《关于提请全党重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中共中央作了转发,并明确指出:报告中反映的情况是当前广大群众极为关心切望解决的重大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解决好这个问题。中共中央于1985年又专门下发了通知,就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严峻形势,以及如何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十个方面的任务。199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专门立法,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法律上解决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障问题。可以说全社会为培养、教育下一代做了大量的工作从总的情况看,我国青少年精神面貌和道德风尚的主流是好的,广大的青少年正在健康成长,他们是可以信赖的一代,是大有希望的

乡镇干部职务犯罪透析

乡镇干部职务犯罪透析 带领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关键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农村乡镇干部队伍,他们是农民致富的”领头羊”,作用至关重要。但近年来,一些乡镇干部利用职权实施职务犯罪比较突出,对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据笔者了解,1999年至20XX年6月,仅某区检察院就立案查处乡镇干部职务犯罪案件52件52人,个别乡镇领导班子甚至”前腐后继”.例如1996年该院曾立案查处了百胜镇党委书记余xx等三人受贿窝案;20XX年,继任的党委书记梅xx、镇长况xx等4人又因受贿被查处。 乡镇干部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极大。它严重败坏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影响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加重了基层农民群众的负担,给基层政权建设带来负面影响,造成基层民主制度的破坏,挫伤了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的积极性。因此,探讨新时期乡镇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对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乡镇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1、窝案、窜案突出。查处一件带出一串,扳倒一个牵动一片。古人云”上贪则下赃,上廉则下洁,上行则下效”.据调查,1999年至20XX年6月,某区检察院共查办四个乡镇的干部职务犯罪窝窜案,总计14件15人,分别占同期查处乡镇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27%和%.其中最多的一起窝窜案涉及5人,最少的一起窝窜案也涉及3人,涉案人员在职务上多属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犯罪的程度与权力的大小成正比,并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仅1999年至20XX年6月,某区检察院共查办乡镇党委书记犯罪4人,副书记犯罪2人,镇长犯罪1人,副镇长犯罪1人,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犯罪1人,总计9人,占同期查处乡镇干部职务犯罪人数的17%.被告人犯罪均是权钱交易,且权力越大,犯罪金额就越高。 3、以受贿为主。受贿犯罪是乡镇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1999年至20XX年6月,某区检察院查办的52件乡镇干部职务犯罪,全部为受贿犯罪。且犯罪手段相似,都是利用工程发包、移民迁建、转制收受他人贿赂。 4、犯罪趋向年轻化。1999年至20XX年6月,某区检察院查办的乡镇干部,平均年龄45岁,犯罪时最年轻的只有32岁。 二、当前乡镇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1、世界观根基不牢,理想信念动摇,公仆意识淡薄是最根本的原因。

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13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部门、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七条省、州(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召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关的问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八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二)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和环节的监督; (三)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部门共同参与,而且需要通过法律的、机制的、体制的教育等多种手段和途径进行综合治理。近几年我院先后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在分析这些职务犯罪案件根源时认识到: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预防职务犯罪单靠打击是不够的,必须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根源。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我们认为要克服一个认识,做到一个具有,五个坚持。 克服一个认识是:不贪污不受贿就不能犯罪的模糊认识。在工作中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能犯罪。如:国土资源管理局是审批土地的职能部门,未经水务部门同意,批准使用河道内的土地;未经林业部门同意,批准使用林地,或者因工作失误,一块地审批给两个人或两家单位使用,导致殴斗、上访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极坏社会影响的等,也构成渎职犯罪。药检部门如果不能严格把好药品质量关,造成人员伤亡、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一个具有: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避免在工作中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而犯罪。 五个坚持:一要坚持职业道德教育,“物必自腐后生虫”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来源于执法人员本身价值观念的质变。一个执法人员要想实施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任何看似严密的监督的机制和严惩措施都是苍白无力的。因此,每个单位都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对执法人员进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法人的自律意识。自律是最好的自我防腐剂,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根本措施,每个执法人员要严于律已,清心寡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切不可轻小节,而忘乎所以,所谓小洞不堵,大洞受苦,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每个人犯罪都是从少到多,从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每个国家和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正确使用自已手中的权力,不越权不失职,树立爱民意识,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做依法行政的楷模。 二要坚持法规学习,要坚持所执法及相邻法规的学习,熟悉本行业务,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如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人员不仅要学习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政策,还要学习防洪法、文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工商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规政策等。做到执法中不越权,不失职。药检部门不仅要学习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还要学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工商行政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演讲稿

恪尽职守远离职务犯罪 今天围绕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讲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概况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 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四、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首先,先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概况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在我国30年改革开放的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计划经济时期单纯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型的传统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形式依然存在,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新特征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企业资金作他用;2、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资产;3、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受损;4、签订、履行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5、为亲戚朋友非法谋取利益;6、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职务犯罪呢?这就是我现在要讲的第二个问题: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 国企领域的职务犯罪发案率高,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究其犯罪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法制观念淡化。在当前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体制逐步转轨中,某些领导者一味追求生产经营、经济效益,而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及法律法规的学习。有些主要领导彻底放松思想改造,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抵御不了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一步一步滑向罪恶的深渊。部分工作人员在走上领导岗位时,还能从严要求自己,工作有业绩,群众口碑好,随着时间的推移,地位的变化,外部环境的影响,他们放松了思想改造,私欲开始膨胀,进而

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实施职务犯罪。 (二)民主意识较差,特权思想严重。随着国企改革和发展步伐的加快,在转换经营机制中,由于没有以往的经验可借鉴,其经营体系和监督机制不可能尽善尽美。针对这些新问题,在决策方面,个别企业领导不走群众路线,不发扬民主作风,一意孤行,搞一人说了算。加之重效率、轻管理,重经营、轻监督的错误思想支配,致使不照章办事,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给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管理粗放,制度不健全。个别企业管理混乱、粗放,不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甚至有些是家族式管理,从原材料购进到产品销售都没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制度既便有制度也不去执行,也没有人监督制度的执行。财务报销由领导一支笔签字,会计只能履行核算职能,而对监督职能的履行感到畏难。有的重大项目招投标,不能按程序运作,有的甚至暗箱操作,这些作法为滋生腐败埋下了祸根。 此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尚不到位,国家对高素质的企业管理人员培养不够,企业领导干部缺乏敬业精神和主人翁的责任感,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之其他职务主体的消极示范作用,以及对国企职务犯罪打击不力等等,这些都是诱发国企领域犯罪的原因。 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通常是指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职务要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危害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及违背国家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廉洁的要求,使公共财产、企业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这里,我结合一些案例跟大家分析一下哪些行为构成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下面就重点讲解关于职务犯罪几个常见罪名: (一)挪用资金罪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调研报告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调研报告 随着巧家县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部分被开发征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增多,各级财政对农业的各种补贴力度正在加大,使农村基层干部掌握的权力和款项随之增加。然而,巧家县辖区内村官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村官虽然职务不高,但其犯罪危害性较大,严重影响了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削弱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力与凝聚力,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本文仅就本县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目前的基本情况、原因、动向及预防措施等方面略作探究,以供参考。 一、目前巧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基本情况 2009年以来(截止2013年9月)巧家县人民法院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45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5件17人。其中,2009年4件5人,2010年判处2件2人,2011年判处2件2人,2012年判处4件4人,2013年上半年判处3件4人。涉及到9个乡镇,分别是包谷垴乡4件、红山乡2件、崇溪镇2件、老店镇1件,白鹤滩镇1件,药山镇1件,新店镇1件,中寨乡2件,东坪镇1件。在这些村干部中,犯贪污罪的有7人,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有8人,犯玩忽职守罪的2人。由于这些人员的职务犯罪它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其受害面大,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易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甚至引发群众到村委会吵闹和上访等问题,致使所在村长期不稳定,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败坏党风党纪,严重影响了党和

政府的形象。 二、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原因深析 (一)掌握资金和建设项目多,实施犯罪具备有利条件。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项补偿、补贴、救济款项的发放都是通过农村基层干部分配和实施,使得农村基层干部手中掌握了大笔资金和多项审批权,农村基层干部手中可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多,权力也越来越大。这些资金和权力的使用,为权力行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可能,使犯罪变的有利可图,诱发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 (二)政治素质低,自身素质不高;为官动机不纯、法制观念淡薄;为利所动,心术不正。巧家县农村干部基层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平时疏于学习造成政治思想意识差,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虽然我国农村实行基层村民自治民主制度,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如宗族、势力、社会关系等诸多因素对选举村组基层干部造成干扰的现象,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导致选出的部分村官并不完全代表广大村民的意愿。这些政治素养不高,为官动机不纯,图名利的人,通过各种途径选举当选为村干部,掌权后厚此薄彼,不可能真正为村民谋利益,没有认真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权利义务。他们将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收受好处费时心安理得,认为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是“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的事情。他们把村里过往项目资金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任意处置。甚至弄虚作假,虚报项目,夸大数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第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社会各界参与,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责任 第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健全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三)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多发、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资料; (六)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查处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报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八)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实行监督,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 (二)对有关单位、行业、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及规律进行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三)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活动; (四)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五)对有关单位、部门履行预防职责,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 (七)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税务局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税务局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税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极端的腐败现象。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纳税人打交道,处于利益的分配点上,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和发生职务犯罪。因此,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税务系统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要求。从近年来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的情况看,如何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摆在税务系统面前急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什么是职务犯罪,各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认识。在我国,认识比较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简言之,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 从这一定义出发,可以看出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

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 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 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二、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税务系统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窝案串案突出、税收执法重点环节发案多、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失职渎职问题严重等特点,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种: 滥用行政管理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是发包收贿赂、采购收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等。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案、江西省国税局原局长滕国荣案、内蒙古自

中学生青少年法制教育讲话稿

法制教育讲话稿
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和同学们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制学习。其实,有些法律知识我应该向 你们学习的,为什么呢?前不久,我陪同市领导到校调研的时候,观看了同学们自己编写的法制小故事, 很真实,很深刻。其中有一位同学编写的一个 b5E2RGbCAP 毛阿敏偷税漏税的故事,我深受启发,这不仅仅是一个故事, 而是你们的内心深处法律意识的真实反映。在这里,我也给大家讲一个我亲眼目睹、令人深 思的真人真事。事情发生在四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 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 20 米的四楼摔了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 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此时,我给同学们出二个思考题:①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②如果甲 违法,违反了什么法?结果应是:如果医疗签定部门确定为重伤,首先甲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违法,其次 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p1EanqFDPw 下面,我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因,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 个方面,来给同学们讲一下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DXDiTa9E3d 20 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 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较高,约为 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 来,14-18 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并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与性犯罪居多, 团伙作案数量剧增。人之初,性本善,这些少年,曾经天真无邪,如同一张白纸,他们的人生座标为什么 变得如此扭曲?人生最初暗淡的一笔来自哪里呢?究其青少年犯罪的基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 更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所致。RTCrpUDGiT (一)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至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是人从幼稚儿童期向青年期的过渡阶段。 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从青少年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 表现为: 5PCzVD7HxA 求知欲增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 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有较强的独立意向,希望根据自己的想法 jLBHrnAILg 、兴趣去行事,认识问题直观、片面,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 。 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 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xHAQX74J0X (二)青少年不良的个性倾向性 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个性中最主动,最积极的因素,它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 的认识和活动的趋向与选择。个性倾向包括人的需要和动机、兴趣、信仰、观念体系等,不良个性倾向性 是大多数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青少年的不良个性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 的物质欲,权力欲,报复欲;在观念体系上,概括地说,主要表现为五观不端正,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几种常见职务犯罪原因 【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一、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管不严。从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很多发案单位的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有的发案单位尽管制定了详细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未严格进行财会检查、稽核,使财会人员犯罪如“探囊取物”,即使出现了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也不能及时发现。此外,还有许多单位领导对下属财会人员失去监管,从办理的多起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来看,很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会人员职务犯罪起初并不知情,有的还颇感意外,至使这些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 2、新《会计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够。从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对会计职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法律要求,对会计管理设计了详尽的制度规则,对违反后的责任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但《会计法》的贯彻落实并不尽如人意,宣传不到位,不仅不少单位的直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了解、不熟悉条文的规定,就连一些会计人员也不甚了解或未深入学习,执行也不到位,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会计法》的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内部出现的一些违反《会计法》的事件也未严格进行处罚,有的单位出于种种原因甚至在发现犯罪后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犯罪事实,使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查处。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切实保证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纯洁巩固部队和提高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读职犯罪、侵权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各级党委、机关围绕部队全面建设,领导、组织实施治理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活动,是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依法从严治军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着眼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紧密结合战备训练、政治教育、国防施工、行政管理和部门业务等工作,立足从源头抓起,坚持教育、

制度、监督并重,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军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减少一般职务犯罪案件,遏制大案要案。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机关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官兵共同参与的预防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一)团以上党委领导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工一名常委具体负责。(1)领导、组织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2)传达学习上级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3)检查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4)领导和支持政法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二)各级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1)制定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的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2)分析工作形势,提出预防意见和对策。(3)组织协调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解决办案中的具体问题。(4)检查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奖惩意见。 (三)各级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1)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和规律,制定预防制度和措施。(2)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宣传典型,推动预防工作开展。(3)负责对下级机关、部门预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4)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政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预防职务犯罪 这天有幸和大家坐在一齐,共同探讨预防职务犯罪。我这天主要讲三个问题,一是了解什么是职务犯罪,二是几种职务犯罪介绍,三是我国目前的反腐败体系和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一、了解什么是职务犯罪 1、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

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 职务犯罪行为古已有之,在中国古代,职务犯罪行为表现为官吏犯罪,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历来有“治吏甚于治民”的刑事司法指导思想,其惩治力度不可谓不大,但纵观整个中国历史,官吏的职务犯罪仍然是愈演愈烈,不绝于史。鲁迅认为的晚清四大谴责小说是中国清末4部谴责小说的合称。即李宝嘉(李伯元)的《官场现形记》、吴沃尧(吴趼人)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刘鹗的《老残游记》、曾朴的《孽海花》。《官场现形记》,晚清谴责小说,南亭亭长即李伯元著。《官场现形记》写的多是实有人物,只是改易姓名而已,这确是不假。胡适曾在为此书做的序言中论说过这种情况:“就大体上说,我们不能不承认这部《官场现形记》里大部分的材料可以代表当日官场的实在情形。那些有名姓可考的,如华中堂之为荣禄,黑大叔之为李莲英,都是历史上的人物,不用说了。那无数无名的小官,从钱典史到黄二麻子,从那做贼的鲁总爷到那把女儿献媚上司的冒得官,也都不能说是完全虚构的人物。”胡适对《官场现形记》做过较深入的研究和考据,他的话无疑是有根据的。当然,实际上小说中的某个有名有姓的人物也未必完全是影射某一个人,而可能是包括这一个在内的几个实有人物的集合。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使国家工作人员在生存方式、个体观念的演变等方面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心理与心灵考验,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以手中的权力作为筹码,大搞权钱交易而腐化堕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屡禁不止,且有蔓延趋势,依靠打击,职务犯罪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腐败蔓延的趋势,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的状况下,务必加大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实践证明,

(岗位职责)行政执法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岗位职责)行政执法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行政执法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壹、为什么要讲这壹课 首先是司法、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各个司法机关、各行政机关均有各自的职权,如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煤炭安全监察机关行使煤炭安全监察职权。这些权力均是依据宪法和法律或行政法规赋予的,法律于给予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壹定的限制,就是要正确行使权利,权利不能不用,也不能滥用。滥用权力、不用权力造成后果的,不是违法就是犯罪,不承担行政责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我这里所说的违法是壹般违法行为,不是应负刑事责任的那种违法行为,违法不壹定是犯罪,但犯罪壹定是违法的,这是法律理论的问题,不多说。既然滥用权力、不使用权力造成壹定后果的,要负责任,那么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就得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也就是说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才能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和履行职务行为有关的犯罪就俩种,壹种是贪污贿赂犯罪,壹种渎职侵权犯罪。我们今天主要是研究渎职犯罪,弄清楚渎职犯罪和履行职责的关系,就能促使我们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预防渎职犯罪。所以我们学习是为了履行职责的需要。 其次是检察机关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俩种犯罪统称为职务犯罪。从现阶段来见,这俩种犯罪于社会上的影响力是不壹样的,贪污贿赂犯罪由于检察机关近二十年来的宣传和打击,能够说已经深入人心。壹般人均知道将公家的钱揣自己兜里,给别人办事收取好处费是犯罪。但对什么

是渎职犯罪,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均不是十分了解。就连我们相当壹部分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很清楚。有的人认为,我们不贪不占,均是为了工作,就是没干明白,出了点差错,也不是故意的,怎么会是犯罪,所以当被查处时,觉得怨屈。我们于办案中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不理解,说情者也不以为然,认为我们小题大做。其实,不贪不占就不是犯罪这种思想是错误的。渎职犯罪不需要具有贪和占的情节,它需要见的是你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是否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经济损失。从危害的后果来见,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如渎职行为引起的矿难事故,既有人员伤亡,又有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这种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造成的那种财产的单壹损失。之所以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壹直没有引起社会的关注,是因为我们对于渎职犯罪的宣传不到位、查处的力度不够造成的。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加强了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和查处力度。首先将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升格为反渎职侵权局,和反贪局同级,从组织上、人员上、装备上给予了保障;其次,组织了保障人权、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查处危害资源渎职犯罪等壹系列专项行动,加大了查处渎职犯罪的力度,再次,重新修订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从法律角度界定了查处的标准和范围。近年来,化州市检察机关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壹年上壹个新的台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反渎职侵权工作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但查处案件且不是我们实施法律监督的最终目的,查处只是手段,预防才是根本目的,今天和大家壹起学习渎职犯罪的有关知识,就是想让大家了解渎职犯罪,认识渎职犯罪,从而能够于思想上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知道怎么做才能不违法犯罪,从而于源头上遏制渎职犯罪现象的发生,这是我们共同学习的目的。

预防青少年犯罪讲稿子子

新城乡五(3)班预防青少年犯罪 主题班会知识讲稿 前言 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那么说到这里在,我们有的同学会说了,温叔叔,别在这里骗我们小孩子了,我知道: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那么,请问:未成年人“干点坏事”真得“没事”吗?在这里,温老师要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某,男,15岁,初未毕业就辍学,在外东游西逛,偶然结识了周某(男,19岁,无业青年)俩人成了铁哥们,俩人干过小偷不摸的事儿,甚至进行盗窃,刚开始,某很害怕,但周某说:“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某抱着这种想法,胆子愈来愈大,逐渐萌发了没钱就去偷、就去抢的念头。2001年3月18日,某因偷盗被拘留,后因涉嫌抢劫而被逮捕并判了三年有期徒刑。怎么会被判刑呢?接下来,我会给大家慢慢说明的。

一、什么是和犯罪。 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一个是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2004年的七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感觉好玩,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今年4月发生的案件,,江津市警方快速破获一起命案:两个14岁少年预谋后,持马刀和绳索杀害一名13岁学生,动机仅是为今后闯社会“练胆”。他们杀害小健的原因仅是给今后闯社会“练胆”。从刚才两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很清楚地说明了那几位同学对和犯罪认识的不清。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和犯罪,对规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 ,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举养老事例说明不履行法律义务)。那么什么是我们未成年人的行为呢?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国预防未

八一建军节关于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通用范本_1

内部编号:AN-QP-HT664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Let All Personnel Enhance The Executive Power, Avoid Self- Development And Collective Work Planning Violation, According To The Fixed Mode To Form Daily Report To Hand In, Finally Realize The Effect Of Timely Update Progress, Quickly Grasp The Required Situation.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八一建军节关于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通用范本

八一建军节关于关于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报告文件可用于为规范管理,让所有人员增强自身的执行力,避免自身发展与集体的工作规划相违背,按固定模式形成日常报告进行上交最终实现及时更新进度,快速掌握所需了解情况的效果。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200x年x月,根据新的区划调整成立芜湖市三山区以来,随着新区投资建设的力度和规模不断扩大,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无疑,村居干部在资金、物资方面有了更多的支配权,加之历史遗留等原因的影响,近两年来,村居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从两年来三山区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如何有效预防村居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农民利益,已是一个迫切和严峻的问题,也是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维护和谐三山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4年7月29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责任 第三章教育 第四章制度 第五章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第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社会各界参与,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责任 第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 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健全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二)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三)建 立健全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多发、易发职务犯罪的 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四)对本单位、本系统 的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五)接受有关部 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资料; (六)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查处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报案、 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八)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 责。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 和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实行监督,提出检察建 议和纠正违法意见;(二)对有关单位、行业、系统发 生的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及规律进行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 措施;(三)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开展个案预防、 系统预防、专项预防活动;(四)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 督职能和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 育、咨询活动;(五)对有关单位、部门履行预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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