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规定完整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规定完整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为了减轻或消除地质灾害对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危害,采取各种工程措施进行治理。为了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各级资质要求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下面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规定的完整版。

一、施工单位资质要求

(一)一级资质要求:

1.有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2.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具备不低于二百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施工经验,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二)二级资质要求:

1.有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2.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具备不低于一百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施工经验,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三)三级资质要求:

1.有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2.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具备不低于五十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施工经验,未发生较大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四)四级资质要求:

1.有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专业承包肆级资质。

2.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具备不低于二十五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有较好的信誉和施工经验,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二、监理单位资质要求

(一)一级资质要求:

1.具备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壹级资质。

2.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具备不低于百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有丰富的监理经验和良好的信誉,未发生重大监理事故。(二)二级资质要求:

1.具备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贰级资质。

2.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具备不低于五十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有一定的监理经验和良好的信誉,未发生较大监理事故。(三)三级资质要求:

1.具备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叁级资质。

2.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具备不低于二十五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有较好的监理经验和信誉,未发生重大监理事故。

三、设计单位资质要求

(一)一级资质要求:

1.具备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壹级资质。

2.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具备不低于百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有卓越的设计能力和较高的信誉,未发生重大设计事故。(二)二级资质要求:

1.具备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贰级资质。

2.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具备不低于五十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和较好的信誉,未发生较大设计事故。(三)三级资质要求:

1.具备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叁级资质。

2.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具备不低于二十五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有良好的设计能力和信誉,未发生重大设计事故。

以上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规定的完整版。合格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满足相应的资质要求,以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这些要求的制定和执行能够保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减轻地质灾害对人们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危害。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规定修订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规定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如下: 1、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2、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如下: 1、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2、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如下: 1、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规定

地质灾祸治理工程各级天资请求 (一)地质灾祸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乙级.丙级天资前提如下: 1.乙级天资 (1)注册资金或者创办资金人平易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巧人员总数许多于三十名,个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地质专业技巧人员许多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等职称的人员许多于五名; (3)近三年内自力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祸勘查项目,有优越的工作事迹;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祸勘查项目相顺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盘算机等装备. 2.丙级天资 (1)注册资金或者创办资金人平易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巧人员总数许多于二十名,个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地质专业技巧人员许多于十名且具备高等职称的人员许多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祸勘查项目相顺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盘算机等装备. (二)地质灾祸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乙级.丙级天资前提如下: 1.乙级天资 (1)注册资金或者创办资金人平易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巧人员总数许多于二十名,个中岩土工程设计.构造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巧人员许多于十名且具有高等职称的人员许多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祸治理工程设计义务,有优

越的工作事迹;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祸防治工程设计相顺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顿装备. 2.丙级天资 (1)注册资金或者创办资金人平易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巧人员总数许多于十名,个中岩土工程设计.构造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巧人员许多于五名且具有高等职称的人员许多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祸防治工程设计相顺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顿装备. (三)地质灾祸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乙级.丙级天资前提如下: 1.乙级天资 (1)注册资金人平易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巧人员和项目司理.施工员.安然员.质检员等治理人员总数许多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自力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祸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越的工作事迹;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祸防治工程施工相顺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装备. 2.丙级天资 (1)注册资金人平易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巧人员和项目司理.施工员.安然员.质检员等治理人员总数许多于二十名;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规定完整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规定完整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为了减轻或消除地质灾害对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危害,采取各种工程措施进行治理。为了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各级资质要求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下面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规定的完整版。 一、施工单位资质要求 (一)一级资质要求: 1.有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2.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具备不低于二百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施工经验,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二)二级资质要求: 1.有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2.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具备不低于一百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施工经验,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三)三级资质要求: 1.有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2.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具备不低于五十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施工经验,未发生较大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四)四级资质要求: 1.有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专业承包肆级资质。 2.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具备不低于二十五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有较好的信誉和施工经验,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二、监理单位资质要求 (一)一级资质要求: 1.具备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壹级资质。 2.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具备不低于百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有丰富的监理经验和良好的信誉,未发生重大监理事故。(二)二级资质要求: 1.具备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贰级资质。 2.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具备不低于五十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有一定的监理经验和良好的信誉,未发生较大监理事故。(三)三级资质要求:

地质灾害资质

地质灾害资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属于工业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等级: 1、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2、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建筑面积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单跨跨度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3、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建筑面积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单跨跨度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二、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4、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5、单位注册资金12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要求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要求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甲级、乙级、丙级资质条件如下: 1、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2、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3、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3、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申报相应资料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

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见附件);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四、申报地点 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五、有效期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指自然界中由于地质因素引起的,对人类生产和生活安全带来危害和损失的现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护公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应运而生。本文将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要求、资质管理措施以及资质管理的机制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资质要求 1. 资质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资质代表着卓越的能力和经验,适合承担重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二级资质适用于中等规模和难度的工程项目;三级资质适合小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2. 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申请资质时需提供相关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人员等级证书。同时,资质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能力,能够进行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预测、评估以及防治工作等。 3. 经验和业绩要求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资质时,需要提供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验和业绩。这包括完成的项目数量、项目质量、相关奖

项等。只有在经验和业绩方面达到一定要求的单位,才有资格获得资 质等级的认定。 二、资质管理措施 1. 评审机构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认定由专门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机构应 该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对资质申请进行全面、客观的评审。评审的过程应该公开透明,以确保公正性和公平性。 2. 定期复审 资质认定具有时效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获得资质后需要定期进 行复审。复审周期根据不同资质等级的要求而定,一级资质的复审周 期一般为3年,二级为2年,三级为1年。复审的目的在于评估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的工作表现和管理水平,以确保其具备持续提供高质量服 务的能力。 3. 行业监管 除了评审机构的评审,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管理还应由行业 监管机构来负责。监管机构应定期检查资质单位的资质使用情况及相 关的工作记录、技术手册等,确保单位严格遵守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资质管理的机制 1. 建立档案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 法 国土资源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0年1月27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防治工程质量,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 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 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 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 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 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 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12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第六条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二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 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 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 第七条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 (二)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和经济师; 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4%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在二分之一左右。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规定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如下: 1、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2、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如下: 1、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2、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如下: 1、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 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19.07.24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施行日期】2019.07.2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 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资质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二)乙级资质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丙级资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5.20 •【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施行日期】2005.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令 (第30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文盛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

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最新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甲级单位资质 (1)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单位基本条件 (一)建造企业具有自立的法人资历; (二)建设单位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三)建造单位技术负责人应该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2)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甲级单位资质要求 (一)建造单位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二)建造施工企业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难调查或者地质灾难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 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三)建造施工单位近两年内自立担当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四)建造企业具有配套的地质灾难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二、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乙级单位资质

(1)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单位基本条件 (一)建造企业具有自立的法人资历; (二)建设单位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三)建造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该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2)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甲级单位资质要求 (一)建造单位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建造施工企业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难调查或者地质灾难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 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三)建造企业近两年内自立担当过十项以上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四)建造企业具有配套的地质灾难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三、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丙级单位资质 (1)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单位基本条件 (一)建造企业具有自立的法人资历; (二)建设单位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地质灾害防治施工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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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0年1月27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12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第六条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二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地质灾害防治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0年1月27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12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第六条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二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 第七条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 (二)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4%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在二分之一左右.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自然界的一种破坏性力量,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地质灾害,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设立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并对其资质进行管理。本文将详细介绍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管理办法。 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划分 为了监管和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级别。根据其业务能力和规模,可以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单位。一级单位具备较强的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可负责较为复杂和重要的防治工作;二级单位具备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可承担中等难度和规模的防治工作;三级单位为基层单位,主要从事简单和常规的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认定 1. 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合适的人员配置。其中,一级单位应设立专职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并配备具有一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二级单位应设立相应的防治工作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进行协助;三级单位可以由相关行政部门委派专职人员或共享人员。 2. 技术能力要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能够独立完成防治任务。一级单位应具备较高水平的技术能力,能够进行

综合性的调查研究和工程实施;二级单位应有一定的调查评估和工程 设计能力;三级单位应能进行简单的现场监测和基础防治工作。 3. 设备和资金要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具备必要的设备和资金保障。一级单位应有一定的调查勘测、工程施工和监测设备,具备相应 的资金实力;二级单位应有一定的调查勘察和工程施工设备,并具备 一定的资金保障;三级单位设备要求相对较低,资金主要依靠上级拨付。 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认定的程序 1. 申请材料准备: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申请资质认定前需要准备充 分的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人员情况、技术能力、设备和资金情况等。申请材料要真实、准确、完整。 2. 资质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认定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现场考察,评估人员将根据评估标 准和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3. 结果认定:评估结束后,相关部门将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资质认定。认定结果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情况。合格单位可获得 相应级别的资质认定,并颁发资质证书;有条件合格单位需要在一定 期限内完成相应要求,并进行复评;不合格单位需要针对不合格项进 行整改,重新申请认定。 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xxxx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xxxx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自xx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 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

地质灾害防治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0年1月27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12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第六条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二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 第七条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 (二)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4%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在二分之一左右.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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