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

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

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 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 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换领新证;逾期没有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原资质证书一律无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7 月 1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规定

地质灾祸治理工程各级天资请求 (一)地质灾祸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乙级.丙级天资前提如下: 1.乙级天资 (1)注册资金或者创办资金人平易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巧人员总数许多于三十名,个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地质专业技巧人员许多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等职称的人员许多于五名; (3)近三年内自力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祸勘查项目,有优越的工作事迹;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祸勘查项目相顺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盘算机等装备. 2.丙级天资 (1)注册资金或者创办资金人平易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巧人员总数许多于二十名,个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地质专业技巧人员许多于十名且具备高等职称的人员许多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祸勘查项目相顺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盘算机等装备. (二)地质灾祸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乙级.丙级天资前提如下: 1.乙级天资 (1)注册资金或者创办资金人平易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巧人员总数许多于二十名,个中岩土工程设计.构造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巧人员许多于十名且具有高等职称的人员许多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祸治理工程设计义务,有优

越的工作事迹;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祸防治工程设计相顺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顿装备. 2.丙级天资 (1)注册资金或者创办资金人平易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巧人员总数许多于十名,个中岩土工程设计.构造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巧人员许多于五名且具有高等职称的人员许多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祸防治工程设计相顺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顿装备. (三)地质灾祸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乙级.丙级天资前提如下: 1.乙级天资 (1)注册资金人平易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巧人员和项目司理.施工员.安然员.质检员等治理人员总数许多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自力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祸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越的工作事迹;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祸防治工程施工相顺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装备. 2.丙级天资 (1)注册资金人平易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巧人员和项目司理.施工员.安然员.质检员等治理人员总数许多于二十名;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规定完整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规定完整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为了减轻或消除地质灾害对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危害,采取各种工程措施进行治理。为了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各级资质要求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下面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级资质要求规定的完整版。 一、施工单位资质要求 (一)一级资质要求: 1.有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2.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具备不低于二百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施工经验,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二)二级资质要求: 1.有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2.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具备不低于一百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施工经验,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三)三级资质要求: 1.有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2.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具备不低于五十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施工经验,未发生较大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四)四级资质要求: 1.有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专业承包肆级资质。 2.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具备不低于二十五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有较好的信誉和施工经验,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二、监理单位资质要求 (一)一级资质要求: 1.具备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壹级资质。 2.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具备不低于百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有丰富的监理经验和良好的信誉,未发生重大监理事故。(二)二级资质要求: 1.具备国家认可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贰级资质。 2.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所必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3.具备不低于五十万元的注册资金。 4.具有一定的监理经验和良好的信誉,未发生较大监理事故。(三)三级资质要求: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一、概述 地质灾害的发生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了有效防范和治理地质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应运而生。本办法旨在规范地质灾害治理行业的从业人员资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 二、资质分类 根据地质灾害治理行业的不同需求和岗位要求,我们将地质灾害资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和临时资质。(根据需要,可以在此继续增加章节内容) 三、资质申请与审核 1. 资质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勘查和治理相关专业知识,并获得相关学历或职称证书; (2)拥有一定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4)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 资质审核程序

(1)资格初审:申请人提交资料后,由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 确认是否满足基本条件; (2)考试评价: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资质考试,考试内容包括 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3)面试评审:考试合格的申请人进行面试,由专家组对申请人 进行综合评审; (4)公示和备案:面试评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相关材料备案并核发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与维护 1. 资质有效期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进行资质审核,并 通过考试和评审。 2. 资质培训 持有地质灾害资质的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更新知识技能,提 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3. 资质管理评估 每两年进行一次资质管理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项目执行情况、 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等方面,评估结果作为继续持有资质的参考依据。 五、违规处理与监督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指由地质因素引发的、对人类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构成威胁的自然灾害。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开展,确保相关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技能,保障地质灾害防治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一、资质申请与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涉及到各个行业和领域,包括勘查、评估、治理等多个环节。为了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明确了资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首先,申请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表,上报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然后,由地方行政部门或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资质等级与评定标准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根据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制定了不同的资质等级和评定标准。通常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勘查、评估和治理等任务。工程技术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工作。

三、培训与考核要求 为了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专业水平,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了培训与考核的要求。从业人员在获得资质证书后,需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同时,还需要参加定期的考核,以评估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培训和考核内容涵盖地质灾害的最新理论和实践,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等。 四、责任和惩罚措施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和惩罚措施。对于利用虚假材料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证书的,相关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追究,并予以吊销或限制其资质证书。同时,对于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或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追责。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公众的利益和安全。 总结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是国家用以规范和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法规。它涵盖了资质申请与审批、资质等级与评定标准、培训与考核要求以及责任和惩罚措施等内容。合理有效地执行这些管理办法,能够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地质因素引发的,对人类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自然灾害。为了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一、地质灾害资质的定义与分类 地质灾害资质是指评定单位或个人在地质灾害防治领域具备一定能力和资格的认定证书。根据地质灾害工作的不同性质和要求,地质灾害资质一般分为三类: 1. 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资质:评定单位或个人具备进行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的能力。 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评定单位或个人具备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的能力。 3. 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资质:评定单位或个人具备进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能力。 二、地质灾害资质的申请与评定 任何有关单位或个人,均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资质认定。具体的申请与评定流程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资质条件核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工作经验以及人员素质等材料,经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2. 资质笔试或面试: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参加资质认定的笔试或面试,以评估其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 3. 资质审查:申请单位或个人的材料和考试成绩将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地质灾害资质的要求。 4. 资质认定: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将获得相应的地质灾害资质认定证书,并被列入地质灾害资质认定名录中。 5. 资质监督与管理:已获得地质灾害资质认定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接受定期的监督与管理,以确保其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持续保持一定水平。 三、地质灾害资质的作用与意义 地质灾害资质的申请与认定对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促进地质灾害防治水平的提升:通过地质灾害资质的认定,可以推动地质灾害防治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的提高,以提升整体防治水平。 2. 维护地质灾害防治市场的秩序:地质灾害资质认定可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的市场秩序,防止不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相关工作。 3.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地质灾害资质的认定与监督管理,可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规范进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地质灾害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队伍的建设,现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自然界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灾害形式,给人类造成巨大的 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 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于XXXX年颁布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 理办法》。 一、资质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 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此,管理办法制定了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资质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单位 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获得资质批准。 2.科学合理原则:资质管理应当依据科学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符合国家要求。 3.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单位的业绩和能力水平,将地质灾害防治单 位分为不同等级,并进行分类管理。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 资质申请是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获取相应资质的第一步,合理的审批 流程能够保证申请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具体流程如下: 1.资质申请材料准备: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准备相关资料,包括企 业介绍、组织机构代码证、人员资质证明等。

2.申请材料提交: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地质灾害防治部门。 3.资质审批: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4.结果通知: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并公示于相关媒体渠道。 三、资质管理与评估 为了保证资质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资质评估的周期和方法。具体要求如下: 1.定期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每隔一定周期进行资质评估,以检查单位的工作状况和能力水平。 2.评估内容:资质评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业绩、人员素质、设备情况等方面的考核。 3.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根据单位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进行等级或分类确定,从而调整单位的资质级别。 四、资质管理的监督与处罚 为了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其履行职责和义务,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应的监督与处罚机制。 1.日常监督: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对资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包括对单位资料的审核核对、工作记录的抽查等。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自然界的一种破坏性力量,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地质灾害,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设立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并对其资质进行管理。本文将详细介绍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管理办法。 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划分 为了监管和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级别。根据其业务能力和规模,可以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单位。一级单位具备较强的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可负责较为复杂和重要的防治工作;二级单位具备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可承担中等难度和规模的防治工作;三级单位为基层单位,主要从事简单和常规的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认定 1. 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合适的人员配置。其中,一级单位应设立专职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并配备具有一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二级单位应设立相应的防治工作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进行协助;三级单位可以由相关行政部门委派专职人员或共享人员。 2. 技术能力要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能够独立完成防治任务。一级单位应具备较高水平的技术能力,能够进行

综合性的调查研究和工程实施;二级单位应有一定的调查评估和工程 设计能力;三级单位应能进行简单的现场监测和基础防治工作。 3. 设备和资金要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具备必要的设备和资金保障。一级单位应有一定的调查勘测、工程施工和监测设备,具备相应 的资金实力;二级单位应有一定的调查勘察和工程施工设备,并具备 一定的资金保障;三级单位设备要求相对较低,资金主要依靠上级拨付。 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认定的程序 1. 申请材料准备: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申请资质认定前需要准备充 分的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人员情况、技术能力、设备和资金情况等。申请材料要真实、准确、完整。 2. 资质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认定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现场考察,评估人员将根据评估标 准和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3. 结果认定:评估结束后,相关部门将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资质认定。认定结果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情况。合格单位可获得 相应级别的资质认定,并颁发资质证书;有条件合格单位需要在一定 期限内完成相应要求,并进行复评;不合格单位需要针对不合格项进 行整改,重新申请认定。 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0年1月27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12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第六条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二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 第七条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 (二)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4%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在二分之一左右。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指自然界中由于地质因素引起的,对人类生产和生活安全带来危害和损失的现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护公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应运而生。本文将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要求、资质管理措施以及资质管理的机制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资质要求 1. 资质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资质代表着卓越的能力和经验,适合承担重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二级资质适用于中等规模和难度的工程项目;三级资质适合小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2. 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申请资质时需提供相关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人员等级证书。同时,资质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能力,能够进行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预测、评估以及防治工作等。 3. 经验和业绩要求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资质时,需要提供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验和业绩。这包括完成的项目数量、项目质量、相关奖

项等。只有在经验和业绩方面达到一定要求的单位,才有资格获得资 质等级的认定。 二、资质管理措施 1. 评审机构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认定由专门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机构应 该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对资质申请进行全面、客观的评审。评审的过程应该公开透明,以确保公正性和公平性。 2. 定期复审 资质认定具有时效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获得资质后需要定期进 行复审。复审周期根据不同资质等级的要求而定,一级资质的复审周 期一般为3年,二级为2年,三级为1年。复审的目的在于评估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的工作表现和管理水平,以确保其具备持续提供高质量服 务的能力。 3. 行业监管 除了评审机构的评审,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管理还应由行业 监管机构来负责。监管机构应定期检查资质单位的资质使用情况及相 关的工作记录、技术手册等,确保单位严格遵守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资质管理的机制 1. 建立档案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 法 国土资源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0年1月27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防治工程质量,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 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 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 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 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 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 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12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第六条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二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 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 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 第七条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 (二)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和经济师; 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4%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在二分之一左右。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一、引言 地质灾害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提高抗灾能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应运而生。本文将详细介绍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 1. 资质分类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不同的工作领域和能力水平,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如一级、二级、三级等。不同等级的单位对应不同的灾害类型和规模范围。 2. 资质申请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文件,包括单位介绍、人员组成、技术能力、实践经验等相关信息。同时,申请单位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工作案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等。 3. 资质审批 相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审批部门需充分考虑单位的技术能力、人员素质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保资质的公正和可信度。 三、资质管理与监督

1. 资质认定与公示 经过资质审批合格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将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证书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有效期限等信息。同时,相关 部门将对获得资质的单位进行公示,以增强单位的社会信誉度。 2. 资质有效期限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证书设定有效期限,通常是3年或5年。 资质证书即将到期前,单位需向相关部门申请续期,并提交续期申请 文件与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如单位未能按时进行续期申请,将失去相 应的资质资格。 3. 资质管理与监督 相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资质审查和考核,以确保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符合资质要求。同时,单位应当保 持良好的业务管理和诚信经营,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资质奖励与惩处 1. 资质奖励 对于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表现出色、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相关 部门将给予相应的资质奖励。奖励方式可以包括提前续期、资质等级 提升等,以激励单位持续改进和优化工作效果。 2. 资质惩处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安全管理 制度”)是为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 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和质量,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的单位。 二、组织机构及责任 1.设立项目安全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负责制定、实施、监 督和检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2.项目安全组成员由工程管理人员、安全主管、技术负责人、安 全员和操作人员组成; 3.项目安全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三、施工前期安全管理

1.施工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工程勘察和设计,确定可行的治理方案,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2.按照工程规划的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方法、技术要求 和安全防范措施; 3.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说明书,明确施工现场的组 织管理和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必须设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施工区域和非施 工区域,划定安全通道; 2.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施工场地的临时 围栏、防护网、安全出口、灭火器材等; 3.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施 工方法和工序; 4.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的工艺流程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 安全问题;

5.施工现场必须加强对各种危险源的监测和控制,如高风险地段、爆破现场等; 6.施工现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整改和维护,确保施工设备 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7.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紧急预案和应急演练,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 发事件。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 1.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的安 全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施工单位必须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工艺流程等方面的培训; 3.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档案,记录每个员工的安全培训情 况和安全奖惩情况; 4.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临时工、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 保他们的施工行为符合安全要求。 六、责任追究与安全奖惩

地质灾害防治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0年1月27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12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第六条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二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 第七条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 (二)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4%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在二分之一左右.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的发生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为了有效遏制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影响,维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应运而生。本文将深入探讨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资质标准 1. 资质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防治等业务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以确保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资质等级的划分应基于专业知识、技术经验和实际能力等方面的考察。 2. 资质评估体系 资质评估体系由相应的政府机构建立,包括申请资质、初审、现场考察、评估报告等步骤。通过评估体系的建立,可以确保资质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二、资质管理 1. 证书发放与管理 地质灾害资质证书对从业人员而言至关重要。管理部门应负责核发资质证书,并加强对证书的监督管理,确保证书的有效性。 2. 资质信息公开

资质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方便公众查询相关专业 人员的资质情况。这样可以提高公众对从业人员的了解程度,选择更 加专业的服务团队和个人。 三、资质有效期与续期 1. 资质有效期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了资质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定的时间段。资质管理部门应提前向从业人员发出续期通知,确保证书及时续期。 2. 资质续期条件 资质续期条件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在一定时间内所参与的相关项目、 学习培训情况、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从业人 员才能够成功续期。 四、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的行为,资质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 应的处罚措施。处罚的形式可以包括罚款、暂停资质、吊销资质等, 以保证资质管理办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五、监督与评估 1. 日常监督 资质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资质持有人的日常监督,了解其业务运作 情况,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管理办法规定。 2. 定期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队伍的建设,现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12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第六条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二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是指地表或地下发生的、由于地质因素造成的破坏性事件。在当前全球气候变化和土地利用方式变化的背景下,地质灾害频发, 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加强地质 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地质灾害 资质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资质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而制定的。该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地质灾害 防治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质等级划分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将地质灾害资质划 分为不同等级,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等级的人员应满足 相应的条件和要求,并通过统一的考核评估程序获得资质认定。 三、资质认定流程 资质认定流程包括资料准备、申请评审、现场审核和公示等环节。 申请单位或个人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技 术等级证书以及参与过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等。资质认定机构将根据 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并安排现场审核。通过审核的单位或个人将发 布在政府指定的公示平台上,供社会公众查询。

四、资质管理要求 资质管理要求包括资质证书的维护、技术培训和业绩评估等。资质证书应定期更新,并及时备案管理。持有资质的人员需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同时,需要定期进行业绩评估,以确保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保持一定的水平和能力。 五、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暂停资质、吊销资质等。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及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监督管理机制 地质灾害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监督,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监督机构将对资质认定流程、资质管理要求和违规处理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公平、公开进行。同时,社会各界也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或网络平台对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七、宣传和推广 加强地质灾害资质管理的宣传和推广是确保该办法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社会防灾意识和能力。 八、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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