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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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业相关法律规定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

A. 法案修订将央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

B. 法案规定央行将不具有直接检查监督权

C. 法案规定央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

D. 法案规定央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2.银监会可以对发生信用危机的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期限最长为(C )。

A. 4年

B. 3年

C. 2年

D. 1年

3.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D )。

A. 刑事处分

B. 撤职处分

C. 开除处分

D. 行政制裁措施

4.暂扣或吊销执照属于(C )。

A. 刑事制裁

B. 行政处分

C. 行政处罚

D. 追究民事责任

5.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A)

A. 中国人民银行

B.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C.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D.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信息,这是(A )的职责之一

A. 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

B. 所有商业银行

C. 中国银行业协会

D.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7.商业银行的下列行为没有做到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的是(C)。

A. 商业银行拒绝向客户透露同类存款客户的存款信息

B. 商业银行依法按照公安机关的合法要求冻结存款人的存款

C. 商业银行因资金周转困难,延期支付存款人的存款利息

D. 商业银行性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其依法查询的存款人存款状况

8.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的承担者是(B )。

A. 债权人

B. 债务人

C. 担保人

D. 人民法院

9.《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B)

A. 不得低于75%

B. 不得高于75%

C. 不得低于25%

D. 不得高于25%

10.《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这里所说的“关系人”不包括(C )

A. 商业银行董事

B. 商业银行管理人员所投资的公司

C. 与该银行有结算业务的客户

D. 商业银行信贷人员的近亲属

11.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包括(C )。

A. 资产收益

B. 选择管理者

C. 批准破产

D. 参与重大决策

12.关于合同成立条件的错误表述是(B)。

A. 当事人必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B. 合同的成立不必须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C.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D.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3.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称为(D )。

A. 承诺

B. 民事行为

C. 民事法律行为

D. 合同

1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错误的是(C)

A.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B.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无效

D.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5.下列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B )

A. 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估作价

B. 股票发行价格不得高于票面金额

C. 《公司法》允许公司资本的分批缴纳

D. 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16.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C)

A. 本票

B. 中央银行票据

C. 商业汇票

D. 银行汇票

17.根据《民法通则》,代理的种类不包括(D )。

A. 法定代理

B. 委托代理

C. 指定代理

D. 雇用代理

18.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是(A )。

A. 要约——承诺

B. 协议——沟通

C. 协议——交割

D. 要约——付款

19.民事主体依法被宣告破产的资格,是指(A )。

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摘录

附: 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摘录 一、综合类监管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

创业融资创业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创业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案例】创业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例: 刘先生是山西某县办企业的承包人,该企业加工一种很稀有 的矿石,出口创汇前景非常可观。然而,该企业的生产设备陈旧,电力供应时常中断,生产能力严重不足。眼睁睁地看着大好商机 将失之交臂,刘先生不甘心,他来到北京寻找投资商为项目融资。 刘先生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投资商要看商业计划书之类的融 资项目介绍文件。之后,投资商又要求刘先生提供律师的尽职调 查报告。面对这些问题,刘先生一头雾水,只好向律师求助。 目前,像刘先生这样为个人创业而四处寻找资金的人非常多,而上述问题是许多创业者都会遇到的。其实,投融资过程蕴含着 风险,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复杂,最好的办法就是寻求法律支持。在法律专家的支持下,融资人可以避免跑冤枉路,花冤枉钱。 融资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刘先生的身份是该县办企业的承包人,从法律角度来说,其 代表职能令人怀疑。根据法律规定,刘先生作为企业的承包人只 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无权处理企业投融资之类的重大事项。既然 该企业是县办的,很有可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融资 是由企业或者企业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由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决定的。 换言之,刘先生如果没有企业的授权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的授权,无权与投资人就投融资问题达成任何协议。即使达成某 种协议,该协议的效力需要企业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后追认 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刘先生所找的投资人是某外国投资公司驻北京代表处。根据 法律的规定,代表处不得进行任何与经营有关的商业活动。因此,代表处无权与刘先生签订任何关于投融资方面的合同。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矿产资源的开发是禁止外商投资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外商投资公司或者代表处,在没有 经过详细的调查、核实投资项目和融资人的资质情况下,轻易同 意签署所谓的合资、合作协议,并要求融资人交纳保证金或者其 他名目繁多的费用,融资人应当慎重考察核实融资人的情况,以 防上当受骗。

银行业法律法规

第一章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和定位是在改革开放后通过多项规范性法律文件逐步确立的。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金融业获得了恢复和发展,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为了完善金融体制、加强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国务院在1983年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从“大一统”地兼有中央银行职能和商业银行职能转为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十项职责。从l984年1月1 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随后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199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责,划转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这些改革进程标志着我国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并行的“二元制”银行体系的逐步建立。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二十五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此次《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则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货币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从此,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正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所规定的,为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与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其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在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有: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问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银行从业基础知识总结归纳

银行从业基础知识 一.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1.中国人民银行概况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 年 1984 年1 月1 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1995 年3 月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 2003 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新设立的中国银监会 行使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2003 年12 月27 日,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 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 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3.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⑴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⑵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⑶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⑷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⑸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⑹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⑻经理国库 ⑼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⑽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⑾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⑿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4.监管机构——历史沿革与监管对象 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2003 年 4 月。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 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果冻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 业家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使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 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5.监管机构——监管职责 ⑴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⑵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和管理 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知识点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料]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考点:宏观经济 1.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及其衡量指标宏观经济发展四大目标: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四大目标对应的衡量指标:国内生产总值(GDP)、失业率、通货膨胀率、国际收支。 ①GDP是衡量一国(或地区)整体经济状况的主要指标,GDP增长率是反映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变化程度的动态指标。 ②失业率是指劳动力人口(年龄在16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的全体)中失业人数所占的百分比。我国统计部门公布的失业率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百分比)。 ③通货膨胀是指一般物价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普遍地上涨。常用指标:消费者物价指数、生产者物价指数、国内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消费者物价指数使用最多、最普遍。 ④国际收支平衡是指国际收支差额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既无巨额的国际收支赤字,又无巨额的国际收支盈余。国际收支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其中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是最具综合性的对外贸易指标。资本项目包括直接投资、政府和银行的贷款及企业信贷等。贸易收支是国际收支中最主要的部分。 2.经济周期 经济周期是指经济处于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料]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考点:经济结构1.产业结构 国民经济可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2.消费投资结构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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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6日电最高法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019初级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试大纲(沿用2019版)

2019初级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考试大纲(沿用2019 版) ###为大家整理的“2017银行从业《法律法规》初级考试大纲(沿用2015版)”供考生参考,希望为参加2017下半年考试的考生提供协助!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水平科 目初级考试大纲(2015版)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考查应考人员使用银行业的基础知识、银行业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准则和职业操守分析判断问题、处理基本业务的水平。 考试内容 第一部分经济金融基础 一、经济基础 (一)熟悉宏观经济发展的目标、经济周期的主要特征、经济结构 的构成及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二)了解我国行业分类的方法、行业分析基本内容; (三)掌握区域发展分析的内容及分析重点。 二、金融基础 (一)掌握货币的本质、货币供给与需求的影响因素、通货膨胀及 通货紧缩的基本内容; (二)熟悉货币政策的内容、目标、原理及传导机制; (三)了解并掌握利息及利率的内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四)掌握外汇及汇率的基本内容、影响汇率变动的因素及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三、金融市场 (一)了解金融市场的内容、特点和分类; (二)掌握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种类; (三)了解并熟悉央行、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及自律组织的分类和职能; (四)掌握金融机构的基本业务、职能、经营特点。 四、银行体系 (一)了解银行的起源与发展; (二)熟悉我国银行的分类与职能。 第二部分银行业务 一、负债业务 (一)掌握并使用存款业务的种类、特点及操作规则; (二)掌握并使用非存款业务的种类、特点及操作规则。 二、资产业务 (一)掌握并使用贷款业务的种类、具体品种、特征、流程、管理要求; (二)熟悉并掌握表外资产业务种类、内容及特征。 三、中间业务 (一)掌握中间业务的种类、内容及特征;

我国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常常需要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发展情况通过股权融资,债务融资用以经营发展。该试行规定重点强调了与监事会的沟通那么企业融资所需要知道的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呢,下面我们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了解一下。 企业常常需要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发展情况通过股权融资,债务融资用以经营发展。该试行规定重点强调了与监事会的沟通那么企业融资所需要知道的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呢,下面我们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了解一下。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二、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商业银行基础知识大全

商业银行基础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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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基础知识大全 一、什么是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有别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业务为主要经营对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是能够提供存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作为一家企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存贷利差、中间业务收费和自营资金业务等获取利润。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受到哪些监管和制约? 我国的商业银行受到中国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率、不良资产率等指标要求,以达到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要求。 三、商业银行可以为个人提供哪些服务? 1、储蓄业务:包括人民币、外币的储蓄业务。 2、汇款业务:包括同行、跨行、同城、异地(包括跨境)汇款 3、贷款业务: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 4、代理业务:包括代理基金销售、代理保险销售、第三方存管业务、个人黄金(1387.90,-1.40,-0.10%)买卖业务、个人外汇买卖业务、代销国债等。 5、理财业务:提供理财产品和相关服务。 6、银行卡业务:提供借记卡、信用卡产品服务、包括通过银行卡存款、取款、转账、消费等。 7、代理公共缴费业务:代理收缴电话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物业费等。 8、出国金融业务:提供签证资料代传递业务、开具外币携带证、外币境外汇款、外币兑换、旅行支票、出国留学保函、出国留学贷款等业务。 9、电子银行业务:提供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办理各项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简录 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二十六条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二十七条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第二十八条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承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第二十九条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依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承租人应当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一、银行业监管法律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行使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仍保留部分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问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O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O这是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二)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对象范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措施 (1)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分情形,采取下列措施:①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③限制资产转让;④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⑤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⑥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O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融资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融资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难,难在哪里?缺少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是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物权法》生效以来,应收账款、仓单等权利质押担保方式重新获得市场的青睐,被视为银企合作的“新途径”。但以现实案例拷问实际操作效果,其中包含的相关法律问题似有必要重新思考和检讨一番。 一、仓单质押业务现有操作模式中的法律漏洞——谁负有验货义务 在仓单(本文不涉及期货交易中的标准仓单)质押担保融资业务中,一般的操作模式是,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方持有的由仓储公司签发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借款人与仓储公司三方签订仓储货物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仓储协议中对仓储公司的义务一般规定为:仓储公司应在存储期间对仓单项下的货物负责保管;未经银行同意,仓储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出质人对仓单的任何挂失、更改、注销等申请;只有经银行签发的解除监管的仓单释放通知书方可给出质人发货。 【案例一】在一起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中,当银行在执行质权时却发现,质押仓单上列明的“冰箱”和“空调”,其中竟有一部分莫名变成了木头框、草袋子等填充物(细节在下文分析时展开)。 由此案例引申开去,笔者认为有以下法律问题需要讨论:; 第一,本案中的质押权是否生效,质物是什么? 第二,本案中,仓储公司与银行、借款人是什么法律关系?

第三,谁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是一起仓单质押纠纷。本案中银行接受借款人持有的仓单时,虽与仓储公司进行的仓单真实性的确认,并签订了《监督协议》,但银行并未“实质性”地查验仓单下货物的真实情况,详言之,银行仅仅在仓储公司检查了货物的表面真实性,由于仓储的“冰箱”和;“空调”均包装完好,银行仅核对了外包装与仓单清单是否一致,至于包装中是否是合格的“冰箱”和“空调”,银行并没有实际勘查。仓储公司与借款人(存货人)之间成立仓储合同关系。 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从形式上看,本案中的质押权是成立的,但质物不是仓单中列明的货物本身,而是仓单项下的权利,即提货权。 在一个理想的法律环境中,仓单质押后并不必然要求质权人与仓储公司签订一份监管协议,因为仓单质押的生效要件仅是权利凭证的实际交付,并以此区别于动产质押生效所要求的质押物的交付。本案中《监管协议》的本义在于限制出质人擅自提货和通知仓储公司本笔仓单已质押的事实,并无其它更多的限制仓储公司或课以仓储公司更多额外义务的初衷。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当保管人与委托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验收的仓储物的,仓储公司仅负合理注意义务,并不负必然之法律义务。 与目前动产质押物流融资模式相比较,笔者认为,验货义务均属于银行(质权人)。在动产质押融资中,银行以委托仓储公司代保管(监

最全银行业金融的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心得打印版.doc

学习心得 近期,我行组织全体员工集中学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了我行干部员工法律合规和谨慎经营意识,这次培训我感触颇深。结合我们实际的业务,以下是我的个人体会: 一、把金融安全工作放在金融工作的首要位置考虑。 银行业作为一个涉及面广,风险度高的行业,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与人民利益密不可分。银行业经营出现风险,存款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人民正常生活,因此,我们要牢记客户利益,坚持遵守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高度中适应行业的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要求自己。 二、当前城市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现状与依法合规的差距 1、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淡薄。本人觉得加强学习对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是非常有必要的。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合规操作意识。“没有规矩何成方圆”,加强合规操作意识,并不是一句挂在嘴边的空话。有时,总是觉得有的规章制度束缚着我们业务的办理,在制约着我们的业务发展,细细想来,其实不然,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在经历过许许多多实际工作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只有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我们才有保护自己的权益和维护广大客户的权益的能力。 2、合规执行力不够。虽然每年都开展制度落实情况和制度执行力的检查,但是仍不可避免地存在日常制度落实不到位、检

查走过场、睁一眼闭一眼,重者轻罚轻者免罚等等现象,从而助长了不合规经营的歪风。 3、近年来,城市商业银行快速发张,新增了很多业务品种,在各项新业务开展初期,难免在各项业务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设置上存在一些不足。 三、推进合法合规经营的切入点 1、注重培育合规文化。合规文化建设是合规经营的基础,要以德阳银行创建学习型组织为契机,组织全体员工加强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准则,使全体员工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要以银监会推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贷款新规为契机,对现行的规章制度的漏洞和问题,继续进行细化、充实和完善。 3、要增强合规执行力、形成依法合规的良好习惯。要结合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和贷款风险季度排查,就“依法办事、合规经营”进行深入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切不可再有“走过场”的想法,该处理及处理,已维护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增强合规执行力,营造“合规为荣、违规为耻”的气氛,培养每一位员工依法办事、合规经营的习惯,最终让合规经营成为每一位员工的内在素质和自觉行为。 四、坚持稳健经营和质量至上的经营原则,夯实我行的发展基础。

银行业相关基础知识

银行业相关基础知识 1.单项选择。 1. 银行持有的流动性很强的短期有价证劵是商业银行经营中的()。 A. 第一道防线 B.第二道防线 C.第三道防线 D.第四道防线 2. 银行在大城市设立总行,在本市及国内外各地普遍设立分支行的制 度是()。 A. 单一银行制 B.总分行制 C.持股公司制 D.连锁银行制 3. 实行()是当前国际货币体系的主要特征之一。 A. 固定汇率 B.浮动汇率 C.顶住汇率 D.一揽子汇率 4. 中国第一家现代银行是()。 A. 汇丰银行 B.花旗银行 C.英格兰银行 D.丽如银行 5. 专门向经济不发达会员国的私营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的国际金融组 织是()。 A. 国际开发协会 B.国际金融公司 C.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D.国际清算银行 6. 在现实生活中,影响货币流通速度的决定性因素是()。 A,商品流通速度 B.生产结构、产销链接的程度 C.信用经济发展程度 D.人口数量 7. 属于管理性金融机构的是()。 A. 商业银行 B.中央银行 C.专业银行 D.投资银行 8. 属于货币政策远期中介指标的是()。 A.汇率 B. D.基础货币 9. 期内随时准备应客户需要提供信贷便利的业务被称作()。 A. 回购协议 B.信贷承诺 C票据发行便利 D.单一银行贷款 10. 通货膨胀治理对策中,压缩财政支出属于()。(需求大于供给, 货币提供过多) A. 改善供给 B.紧缩性收入政策 C.收入指数化政策 D.紧缩性财政政策

11. 利息是()的价格。 A. 货币资本 B.外来资本 C.借贷资本 D.银行存款 12. 对货币政策中介指标理想值的确定是指规定一个()。 A. 无弹性的固定数值 B.区值 C.随机值 D.有弹性的固定数值 13. 货币均衡的自发实现主要依靠()。 A. 价格机制 B.中央银行宏观调控 C.利率机制 D.汇率机制 14. 导致通货膨胀的直接原因是()。 A. 货币贬值 B.纸币流通 C.物价上涨 D.货币供应过多 15. ()膨胀是引起财政赤字和银行信用膨胀的主要原因。 A. 消费需求 B.投资需求 C.社会总储蓄 D.社会总需求 16. 证劵发行市场是()。 A. 有形市场 B.无形市场 C.既是有形市场又是无形市场 D.其他 17. 货币政策四大目标之间存在矛盾,任何一个国家要想同时实现是很 困难的,但其中()是一致的。 A.充分就业与经济增长 B.经济增长与国际收支平衡 C.物价稳定与经济增长 D.物价稳定与经济增长 18. 在下列控制经济中货币总量的各个手段中,中央银行不能完全自主 操作的是()。 A. 公开市场业务 B.再贴现政策 C.信贷规模控制 D.法定准备金率 19. 中央银行持有证劵并进行买卖的目的不是()。 A.盈利 B.投放基础货币 C.回笼基础货币 D.对货币需求进行调节 20. 现代信用产生和运行的基础是()。 A.资本主义经济内部闲置资金的调剂 B.高利贷资本 C.单纯储存的货币 D.可增值的信贷资金 21. 在银行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的是()。 A. 中央银行 B.专业银行 C.商业银行 D.投资银行 22. “劣币驱逐良币”规律发生在()。 A. 金银复本位制 B.双本位制

投融资上市相关法律指引

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2013年3月15日经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中小企业投融资概述 第二章投融资准备阶段 第三章尽职调查阶段 第四章投融资协议签署阶段 第五章投融资协议执行阶段 第六章投融资本退出阶段 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业务,鼓励律师积极介入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律师在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过程中的作用,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中小企业 2.1 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11年6月18日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从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所确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的企业。 2.2 本指引中所指中小企业除《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但不包括银行业)。 第3条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投融资业务”,仅指社会企业或个人以非银行资金(或称民间金融资金)向中小企业依法进行以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借款(包括典当、小额贷款等)、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融资业务,但不包括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进行的融资业务。 第一章中小企业投融资概述 中小企业投融资的全过程可以分为:投融资预备阶段、投融资意向阶段、尽职调查阶段、投融资协议签署阶段、投融资协议执行阶段、投资资本退出阶段。在每一个阶段中,专业律师都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避免及减少法律风险、为投融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第4条投资方的投资方式 按照投资行为的不同来划分,中小企业投融资方式有: 4.1间接投融资模式: 4.1.1股权转让投资,指以融资方部分股东拟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投资标的的投资。 4.1.2增资扩股投资,指在融资方原股东之外,吸收投资方作为股东入股,并相应增加融资方注册资本的投资。 4.2直接投融资模式 4.2.1具有贷款/委托贷款性质的投资方式,以及其他依法可行并经投、融资双方认可的投资方式。 4.2.2通过小贷公司、典当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非银行机构的资金运作模式进行借贷模式的投资。 4.2.3融资租赁等其它形式的投融资方式。 第5条注意事项 5.1间接投融资模式如果融资方系有限责任公司,则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注意尊重融资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增资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增资权之后投资方才可进行投资。办理国有企业的间接投融资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应相应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5.2直接投融资模式关键应注意融资方的偿债能力及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等问题。 第6条投融资程序 6.1投融资预备、可行性分析。

银行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业相关法律规定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 A. 法案修订将央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 B. 法案规定央行将不具有直接检查监督权 C. 法案规定央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 D. 法案规定央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2.银监会可以对发生信用危机的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期限最长为(C )。 A. 4年 B. 3年 C. 2年 D. 1年 3.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D )。 A. 刑事处分 B. 撤职处分 C. 开除处分 D. 行政制裁措施 4.暂扣或吊销执照属于(C )。 A. 刑事制裁 B. 行政处分 C. 行政处罚 D. 追究民事责任 5.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A) A. 中国人民银行 B.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C.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D.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信息,这是(A )的职责之一 A. 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 B. 所有商业银行 C. 中国银行业协会 D.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7.商业银行的下列行为没有做到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的是(C)。 A. 商业银行拒绝向客户透露同类存款客户的存款信息 B. 商业银行依法按照公安机关的合法要求冻结存款人的存款 C. 商业银行因资金周转困难,延期支付存款人的存款利息 D. 商业银行性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其依法查询的存款人存款状况 8.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的承担者是(B )。 A. 债权人 B. 债务人 C. 担保人 D. 人民法院 9.《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B) A. 不得低于75% B. 不得高于75% C. 不得低于25% D. 不得高于25% 10.《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这里所说的“关系人”不包括(C ) A. 商业银行董事 B. 商业银行管理人员所投资的公司 C. 与该银行有结算业务的客户 D. 商业银行信贷人员的近亲属 11.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包括(C )。 A. 资产收益 B. 选择管理者 C. 批准破产 D. 参与重大决策 12.关于合同成立条件的错误表述是(B)。 A. 当事人必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B. 合同的成立不必须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C.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D.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法律法规)股权投资融资法律实务

第一章股权投资融资法律服务概述 1.什么是股权投融资 股权投融资是以股权为工具进行投融资活动的行为。是与公司密切相关的。 公司并购一般有股权投融资和资产并购两种形式。 2.股权投融资一般有哪些形式 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是融资方希望采用的方式,增资扩股是投资方希望采用的方式。 3.律师在企业股权投融资中发挥什么作用,包括哪些主要工作融资方的公司怎么样是重点 (1)收集、分析、了解信息,协助客户做出决策; (2)提供相关的法律方案和风险防范方案,降低风险; (3)进行相关操作,确保风险降到最低。 4.律师从事企业股权投融资法律服务应作哪些知识和经验 知识方面:公司法和合同法; 经验方面:公司收购中各个层面的法律问题中特殊的问题。 (法律法规)股权投资融资法律实务。 第二章股权投融资法律实务 一、一般流程 1.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投资意向,签订投资意向书。 2.投资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律师在这个阶段配合会计师、评估师共同完成调查。 3.投资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投资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投资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投资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投资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投资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投资事宜进行审议表决。(涉及到协议有效性)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投资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国内or涉外) 8.投资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依据约定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二、前期准备 投资预备阶段为投资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实施投资前的准备期间。律师在投资预备阶段的法律事务有: 1.协助投资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查有无重大障碍影响投资活动的进行。 (要有跨界的经验,提出更有高度的建议) 2.综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对投资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立项的法律依据。 3.就投资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例如投资行为是否违背我国投资政策和法律,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投资行为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投资有无倾向性态度。(整体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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