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市场营销

律师事务所市场营销

一、律师业的市场营销概念及特征:

“引导产品及劳务从生产者流向消费者或用户所进行的一切企业活动。”具体指的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欲望以及实现企业目标,通过创造来提高商品和服务的企业活动。

它主要是为了解决生产与消费的矛盾,满足生活消费或生产消费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同时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需求层次有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变化,社会的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矛盾更加复杂。这就要求努力解决这些矛盾,从而使消费者的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市场营销的根本任务,就是努力解决生产和消费的各种矛盾,使生产者的供给与消费者的需求保持一致,实现生产和消费的统一。市场营销就是通过执行其基本功能,创造出经济效用,发挥其解决产销矛盾的作用,以达到消费者和企业双赢的结果。

根据营销客体的不同,市场营销可以分为消费品营销和服务营销。律师事务所的市场营销属于服务营销的一种,它相对于消费品营销具有以下特点:

1、无形性。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是一种法律服务而非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商品,这就使得消费者(即当事人)在消费前难以通过直观的方式评估其质量。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其他有形商品前,通过比较颜色、款式、气味等参数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而对于法律服务则只能依赖于经验、别人介绍等间接方

式来进行取舍。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服务的接受是建立在一种牢固信任感基础之上的,这就使得法律服务市场的拓展更需要实施市场营销战略,在感性层面上使消费者产生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和依赖。

2、异质性。不同于有形商品的规模化批量生产,服务基本上是由人表现出来的一系列行为,那么就决定了任何一项服务都有它自身的特质。法律服务在这一点上体现得更为明显:当事人所处社会阶层不同、生活环境不同、教育程度不同,所需要的服务也必然不尽相同。社会的复杂性使得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服务时面对不同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同时,由于法律服务针对于所有社会层面的问题,大到公司上市、并购小到工伤、离婚都需要律师的介入,这就使得任何两项法律服务都是大相径庭的。

3、易逝性。法律服务不能像其他商品一样被储存、转售或退回。更加之一项法律服务对于当事人而言是极为重要的,既可能关乎其生命安危(比如死刑犯的辩护),又可能影响其财产权益。这就要求律师事务所一方面提供服务时本着一种“忠于当事人”的严谨态度,另一方面必须制定有力的补救措施。

二、律师事务所的市场营销策略

针对律师行业的特点,认为可以采取以下营销策略:

1、品牌策略

品牌是企业为自己产品和服务规定的商业名称和标志。由于品牌象征着企业的信誉,标志着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往往根据品牌来选购商品和接受服务。

尤其是对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来讲,品牌的确立更是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不同于消费者在其它商品的选择上直接感知占主要因素,法律服务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当事人在对法律服务提供者的选择上,更多的是建立在对服务者的信任上。信任的基础就来源于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所以品牌是律师事务所竞争最有利的武器,律师事务所只有走品牌经营之路,才能有效地占领法律服务市场。

2、提高服务质量

质量是企业的灵魂。律师事务所只有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才能扩大自己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服务质量分为过程质量和产出质量。比如具体的诉讼判决就是属于产出质量,而律师在服务过程中的倾听技巧或恭谦态度等就是过程质量的体现。两者不是孤立存在的,往往相互作用。律师事务所提高服务质量就需要从提供服务之始就注重每一个细节,从接触当事人的时间、地点到会见时的衣着、谈吐,都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这些细微末节的东西都会对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品牌认知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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