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燃气供应和使用

第四章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管理

第五章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供应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关联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关联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统壹规划、协调发展、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环保、节能的先进技术应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燃气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燃气专业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市规划。第七条本市应当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加强用气管理,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宏观调控机制。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协调天然气气源供应,平衡全市用气需求,制定中长期及年度用气计划,且按照年度用气计划分配天然气指标,保障天然气的安全、稳定供应。

第八条列入城市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燃气供应方案。燃气供应方案应当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规划、过渡性燃气供应措施等内容。燃气供应方案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燃气供应方案,且于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的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

第十条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燃气供应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配套燃气设施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壹条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等关联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燃气、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关联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且于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法从事作业活动。

燃气工程的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且符合景观环境和方便用户的要求。

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且于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齐全、准确的项目建设档案。

第三章燃气供应和使用

第十四条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供应运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运营许可证。

取得燃气运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建设项目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且建立燃气气质检测制度;

(三)运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关联规定,且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四)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其配置应当和运营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五)具有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和抗风险能力;

(六)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具有和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八)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方案,且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九)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运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的企业仍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且具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燃气运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运营许可决定的范围从事运营活动。

第十五条实施燃气特许运营的,特许运营者或者按照特许运营协议成立的项目公司应当取得燃气运营许可。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于办理燃气运营许可手续时,对于特许运营协议签订时已审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审查,对其他内容的审查结果不应当导致特许运营协议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十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燃气管理、服务的标准和规范。

第十七条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标准和规范,对燃气供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且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燃气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许可评价制度,对燃气供应企业实施燃气运营许可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燃气供应企业未经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供应范围内的用户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且遵守下列规定:

(壹)执行国家和本市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的有关规定;

(二)和气源供应企业签订长期和年度供应合同,明确供气保障方案;

(三)对承担管理责任的燃气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检验,且根据生产运行情况,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四)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五)建立员工岗位培训制度;

(六)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提前48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

(七)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方案生产运营、安全生产等情况;

(八)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应当按照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且及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且遵守下列规定:

(壹)和单位用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

(三)燃气销售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四)于业务受理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作业标准、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及投诉电话;

(五)建立燃气设施安全巡检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免费安全检查,且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的燃气设施存于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六)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运营者的产品;

(七)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供应范围内的燃气自管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壹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供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居民用户的庭院燃气设施和共用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对于单位用户的燃气设施,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责任。

第二十二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于重要的燃气设施或者重要的部位设置统壹、明显的识别标志。于对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燃气供应单位对安装于用户室内和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公用燃气阀门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且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第二十三条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壹)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及气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签订合同;

(三)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负责气瓶的维护和保养,且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四)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只能充装自有产权和供气合同范围内的气瓶。

第二十四条燃气自管单位应当和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合同,明确燃气设施安全维护、管理的范围和责任。

燃气自管单位应当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业务指导,且对从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燃气供应单位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时,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记入用户档案,且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核查且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的维护、抢修作业以及查表、收费等工作。燃气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不得拖欠和拒绝支付。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于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

燃气用户应当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当关闭阀门、开窗通风,禁止于现场动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且及时向燃气供应单位报修。

第二十八条于燃气的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壹)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摔、砸、滚动、倒置气瓶;

(三)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

(四)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

(五)于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于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

(六)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八)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供用气行为。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单位用户变更户名、用气量、燃气使用性质的,应当到燃气供应单位办理相应手续。

管道燃气用户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燃气供应单位实施作业。用户的要求符合规范要求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依照服务承诺于规定时限内实施作业;用户的要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于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且提出合理建议。

第四章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管理

第三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门站、储配站、区域性调压站、燃气供应站、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进行拆除、改造、迁移的,应当到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燃气设施改动行政许可手续。

燃气供应企业改动燃气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壹)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方案;

(二)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关联规定;

(三)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燃气设施改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作业。

第三十壹条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燃气管线及其他燃气设施的关联资料,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及其他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燃气供应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明确安全保护措施,且和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监护协议,由燃气供应单位进行监护。施工单位依照保护方案,实施安全保护措施。

工程施工作业损坏地下燃气管线及其他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燃气设施的管理单位,且按照规定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第三十二条于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作业;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涂改、覆盖、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警示标志;

(六)从事其他危害地下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于本市生产、销售的用气设备,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关联标准。

于本市销售的用气设备,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委托国家或者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

第三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用气设备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且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用气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于本市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

售后服务站点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

售后服务站点不得改动室内燃气设施。

第五章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置

第三十六条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燃气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应急预案,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燃气应急预案演练,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时,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且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事故隐患以及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单位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方案。

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根据燃气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先行处置,且根据事件等级,按照程序向燃气、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方案。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件等级,依照燃气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做好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等工作。

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燃气供应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

第四十条燃气供应单位处置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时,关联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干扰。

第四十壹条燃气供应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应燃气,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燃气安全供应。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燃气运营许可或者不按照燃气运营许可的范围从事运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且处5000元之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取得燃气特许运营权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能够收回特许运营权、终止特许运营协议,且采取措施保障燃气供应和服务:

(壹)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特许运营权或者特许运营项目资产的;

(二)不按照规定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燃气设施,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安全的;

(三)达不到燃气产品、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特许运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许可评价时,发现燃气供应企业不符合燃气运营许可条件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能够处5000元之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且能够吊销燃气运营许可证,同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停业、歇业造成损害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将气瓶送检验机构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且能够处2000元之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充装非自有产权和供气合同范围外气瓶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且处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于燃气供应和使用过程中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且能够处500元之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改动燃气设施或者不按照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要求实施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且处1万元之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壹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燃气设施关联资料或者施工单位未按要求

采取保护措施,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且处5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燃气供应单位和用户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壹)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且能够按照违法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每㎡处300元之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且能够处3000元之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壹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壹)燃气是指用于生产、生活的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供应单位包括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自管单位。燃气自管单位是指于其管理的用户范围内,自行负责相应的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工作的单位。

(三)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燃气储备、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以及用户设施。

(四)用气设备是指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空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

(五)居民用户的共用燃气设施是指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公布、根据2002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正式版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

燃气有限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燃气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 某燃气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篇岗位职责....................................... - 1 - 一、总经理........................................ - 1 - 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 - 1 - 三、综合部........................................ - 2 - (一)部门经理 ................................ - 3 - (二)部门副经理(主管) ...................... - 4 - (三)文员 .................................... - 4 - 四、财务部........................................ - 5 - (一)部门经理(会计) .......................... - 6 - (二)出纳 .................................... - 7 - (三)采购员 .................................. - 7 - (四)材料员(库管员) ........................ - 8 - 五、工程项目部 .................................... - 9 - (一)部门经理 ................................ - 9 - (二)技术员 ................................. - 10 - 六、市场部....................................... - 10 - (一)部门经理 ............................... - 11 -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22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 标准版本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对于用户来说,就是入户安全检查制度。为了规范入户安全检查的相关文件、形式及资料,我们对入户安全检查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明确安全检查时间间隔。在之前与用户签订的用气安全协议的过程中,确定对于用户安全检查的时间间隔,即多长时间安检一次。参照国内主流城镇燃气公司的做法,建议采取对每个燃气用户进行每年一次的入户安全检查工作。 二、对于安检时查出需要入户整改的处理办法。介于我公司燃气用户部分存在私接乱改的现象,我公司安检人员在入户安检时需带上提前由公司统一制定

的整改通知单。在现场同用户明确,自安检之日起,限定几个工作日内(据实际情况而定)前往公司交整改项的施工费用,并且要求当地公司尽快安排施工单位进行入户整改。 三、对于到访不遇的用户的应对方法。对于到访不遇的用户,我公司安检人员需在用户家门前贴到访不遇通知单,可以留下安检人员的联系方式,以便对用户进行预约安检的工作。 四、安检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规定。安检人员在入户时携带两联的入户安检确认单,该确认单中需明确定出各个入户安检项。确认单每户分为两联,由用户签字确认后,一联留用户,另一联带回公司存根。还需要带上入户安检记录表,将整单元和整栋楼放在一张记录表中。安检员在入户安检时要佩戴安检证,须贴照片、盖所属公司红章。只有逐步完善以上工作,

燃气行业调研报告

燃气行业调研报告

目录 一、行业发展现状 (3) 二、行业经营特征分析 (6) 1、进入门槛 (6) 2、主要技术工艺及对比 (9) 3、价格构成 (10) 4、盈利模式 (11) 三、核心企业简介 (11) 1、北京燃气集团 (11) 2、新奥燃气 (14) 3、华润协鑫 (15) 4、华油联合燃气 (17) 5、中新天津生态城能源投资、建设及运营模式 (18)

一、行业发展现状 2011年1-12月,我国城市燃气行业共有规模以上企业829家。其中,小型企业个数最多,为690家,占83.23%;其次是中型企业,为132家,占15.92%;大型企业数量最少为7家,仅占行业总数的0.84%。 2011年城市燃气行业企业规模分布情况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与2010年相比,2011年城市燃气行业企业数量有所减少,其中,大型企业数量保持不变;中型企业数量增加了16家;而小型企业数量减少了133家。这说明2011年我国城市燃气行业集中度有所提高,规模化生产有所加强。 中小型企业资产规模占据主导 2011年1-12月,我国城市燃气行业共实现总资产3389.33亿元,同比增速为18.95%。具体来看,行业内中型企业对全行业的资产贡献最大,其资产规模为1456.66亿元,占42.98%,增速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为12.11%;其次是小型企业,资产规模为1393.70亿元,占行业的41.12% ,增

速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达到了26.56%;大型企业资产规模最小为538.97亿元,占行业的15.9%,同比增长20.12%。从平均资产规模来看,大型企业最大,达到了769962.79万元,远高于中小型企业平均资产规模。 2011年城市燃气行业内不同规模企业资产情况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大型企业综合竞争力较强 从收入情况来看,2011年,我国城市燃气行业中,大型企业累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260.28亿元,中型企业累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51.39亿元;小型企业累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823.93亿元,小型企业收入最强。 利润方面,2011年城市燃气行业中,大型企业盈利为29.75亿元;中型企业利润总额为96.80亿元,小型企业利润总额为169.70亿元,小型企业利润最高。 在销售利润率方面,大型企业最高,达到了15%;中型企业次之,为14.74%,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和中小企业。

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管理制度汇编(291页精装版)

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一、企业文化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实施步骤三、公司组织机构四、领导班子分工五、2011年重点工作分工六、公司各部门工作职责七、公司管理制度(一)行政管理篇1、会议制度 2、领导班子议事规则3、办公室管理制度4、印章使用管理办法5、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6、档案管理制度7、工装管理规定8、办公车辆管理制度(二)人事管理篇 1、考勤管理制度2、请销假管理制度 3、管理岗位民主测评、竞聘上岗聘任制度 4、站队末位淘汰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5、薪酬福利管理制度 6、加气母站薪酬分配管理办法 7、加气子站薪酬分配管理办法 8、CNG 撬车车队薪酬分配管理办法 9、薪酬保密制度(三)财务管理篇 1、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3、往来管理办法(试行)4、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办法(试行)5、税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6、或有事项管理办法(试行)7、财务分析制度

(试行)8、财务监督办法(试行)9、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10、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11、财务报销制度(试行)12、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13、加气站现金管理制度(试行)14、加气卡发行制度及充值注意事项(试行)15、济宁中石油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会计凭证规范要求 (四)安全生产运营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试运投产管理制度第二章交接班制度第三章巡回检查制度第四章站例会制度第五章调度管理制度第六章请示汇报制度第七章设备管理制度第八章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第九章客服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十章节能降耗管理制度第十一章冬季生产运行管理制度第十二章 CNG 运输车队管理制度第十三章计量管理制度第十四章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第十五章物料采购管理制度第十六章维抢修管理制度第十七章报表管理制度第十八章外来人员进站管理制度第十九章机动车辆入站管理制度第二十章生产岗位技能培训制度第二十一章加气站消防管理制度第二十二章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第二十三章安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19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

石化天然气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新)

综合法律事务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全面推进依法治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工作管理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章内容。 第二条本章内容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综合法律事务管理的范围包括法律风险防控管理、重大事项法律论证、公司营业执照管理、一事一授法人授权管理、普法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章内容由法律事务与企管处负责解释。 第二节管理职责 第五条法律事务与企管处是公司综合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重大投资、合资合作、业务重组、产融结合、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论证; (二)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属管理和质量、安全、环保、劳动用工以及关联交易等业务管理中涉及的法律咨询; (三)负责健全完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组织修订《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审核各专业管理部门修订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负责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的工商年检、变更登记以及原件(扫描件)、复印件借用、使用等工作; (五)负责一事一授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审核办理工作;

(六)负责协同企业文化处开展公司普法宣传工作; (七)落实我公司作为立法联系点的相关工作及落实法学会的相关安排; (八)处理公司领导或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交办的其他综合法律事务。 第六条各专业管理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专业领域的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的编制、落实工作; (二)负责法律教育培训计划的执行; (三)负责咨询论证基础资料的提供,并参与相关论证工作会议。 第三节法律论证与咨询 第七条公司负责处理的法律论证事项包括: (一)企业重组改制、资产或产权转让、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经营机构设立等重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 (二)集团公司授权处理的重大法律事务; (三)公司领导交办的重大涉法事项。 第八条二级单位设有专职法律顾问的,应对职责范围内的具体法律事务进行法律审核与论证。需进一步上报公司法律事务与企管处论证的,应由专职法律顾问出具初步法律论证意见,并收集相关论证基础资料一并上报。 第九条二级单位未设立专职法律顾问的,业务承办部门和单位应向法律事务与企管处提供与论证事项有关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及论证事项的书面说明材料,包括事件背景、经过和需要论证的内容;

XX燃气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73页)(word版)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山东XX燃气有限公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前言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由山东XX燃气有限公司组织编写,本制度是山东XX燃气有限公司的法规性文件,由山东区域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各公司及全体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执行。 本制度所有文件的解释权归山东XX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于制度中的疏漏及不完善之处,欢迎各公司在执行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录 第一章安全管理制度总则 (1)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制及职责 (2) 第三章安全生产制 (6)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3) 第五章安全检查制度 (16) 第六章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9) 第七章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20) 第八章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26) 第九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9) 第十章火险隐患立、销案制度 (30) 第十一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制度 (31) 第十二章安全防火第一责任人制度 (33) 第十三章天然气管网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34) 第十四章动火作业现场管理制度 (36) 第十五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及安全经费管理制度 (38) 第十六章安全生产定期不定期分析研究制度 (39) 第十七章生产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处理制度 (41) 第十八章抢险、急修管理工作制度 (46) 第十九章天然气置换、点火安全管理制度 (47) 第二十章天然气输配系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9) 第二十一章天然气输配运行重要事件 (52) 第二十二章安全检查与隐患处理制度 (55) 第二十三章重特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 (59) 第二十四章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 (61) 第二十五章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63) 第二十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管理制度 (64) 第二十七章燃气用户宣传材料 (66)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101-57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

北京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北京市燃气事故应 急预案

北京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燃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 日益广泛地运用于炊事、采暖、制冷、发电、车用以及空调、洗衣、烘干等多个领域, 与公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同时, 随着燃气的广泛运用, 在城市中也分布着各类燃气设施, 特别是地下燃气管网, 基本覆盖了本市的城区范围。而燃气属于易燃易爆物质, 一旦出现燃气无法正常供应或者发生燃气突发事件, 将直接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人们的生活, 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 必须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做到对燃气供应与使用中可能或正在发生的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解决。 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 以科学合理供气、保障首都安全用气为出发点, 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 建立”统一指挥、属地管理, 以人为本、专业处理, 增强意识、预防为主”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全面提高本市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 1.2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本市燃气突发事件,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并确保在处理过程中能够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 建立政府、行业及企业间社会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体系, 提高本市燃气行业防灾、减灾及确保安全稳定供气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特制定本预案。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国家法律法规、预案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预案和办法, 结合本市燃气工作实际, 制定本预案。 1.4基本原则 1.4.1”统一指挥, 属地管理”原则。 为确保本预案的实施, 特别是在应对较大以上级别燃气事件的处理中, 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燃气供应单位等相关单位, 都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 做到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制度汇编---制度汇编

一、企业文化 二、巾长期发展规划及实施步骤 三、公司组织机构 四、领导班子分工 五、2011年重点工作分工 六、公司各部门工作职责 七、公司管理制度 (一)行政管理篇 l、会议制度 2、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3、办公室管理制度 4、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5、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6、档案管理制度 7、工装管理规定 8、办公车辆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篇 l、考勤管理制度 2、请销假管理制度 3、管理岗位民主测评、竞聘上岗聘任制度 4、站队末位淘汰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5、薪酬福利管理制度 6、加气母站薪酬分配管理办法 7、加气子站薪酬分配管理办法 8、CNG撬车车队薪酬分配管理办法 9、薪酬保密制度 (三)财务管理篇 l、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同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3、往来管理办法(试行) 4、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办法(试行) 5、税务.I:作管理办法(试行) 6、或有事项管理办法(试行) 7、财务分析制度(试行) 8、财务监督办法(试行) 9、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10、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11、财务报销制度(试行) 12、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 13、加气站现金管理制度(试行) 14、加气卡发行制度及充值注意事项(试行) 15、济宁巾石油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会计凭证规范要求(四)安全生产运营篇

第二章试运投产管理制度 第二章交接班制度 第三章巡回检查制度 第四章站例会制度 第五章调度管理制度 第六章请示汇报制度 第七章设备管理制度 第八章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九章客服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章节能降耗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冬季生产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CNG运输车队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计量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物料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六章维抢修管理制度 第十七章报表管理制度 第十八章外来人员进站管理制度 第十九章机动车辆入站管理制度 第二十章生产岗位技能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章加气站消防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章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章HSE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二十七章加气站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章安全设施和附件管理制度 第三十章防雷、防静电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章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管理制度第三十二章库房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章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章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章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章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第三十七章加气站办公场所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章加气站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章加气站安全保卫制度 第四十章事故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章废弃物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章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五)站队管理篇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新版) 近年来,因城市燃气管道管理不善造成燃气泄漏出现次生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城市燃气从业者需要对燃气的安全生产有清醒的认识,及时制定、调整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减少安全生产隐患。 一、燃气管道泄漏原因 埋地管道属隐蔽工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管道老化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均可造成管输气体外漏情况。发生埋地管道外泄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个类型。 1、管道腐蚀泄漏 20世纪80年代至2000年属于管网主体工程大规模建设期,埋地管道主要采用钢管并进行管道外防腐,但埋地钢质燃气管道缺乏检测保养。经多年运行,其安全可靠性无法确定,髓年限的增加,

管道腐蚀穿孔的情况也随之增加,导致燃气泄漏。 2、管道受第三方破坏 许多城市燃气管网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局部管道相对位置发生变化,如道路拓宽等原因使燃气管道置于车行道下面,极易造成管道受压损坏,发生燃气泄漏;管道周边施工屡有发生,施工单位不遵守燃气安全规定,违章作业经常会造成管道损坏。 3、燃气施工过程操作不当 施工过程与规范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如补偿器安装过程法兰螺栓受力不均匀,焊接过程中为加快焊口冷却采取冲水冷却方式等人为因素造成施工质量问题。 某燃气企业1990年度至2008年度发生的燃气管网事故统计分析表明,管道腐蚀泄漏因素占56%,第三方破坏因素占24%,操作不当因素占20%。因此,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燃气安全事故防范体系。 二、建立腐蚀泄漏巡检体系 1、建立管道防腐层运行记录

大型燃气公司CNG加气母站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汇编8

大型燃气公司CNG加气母站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汇编8

大型燃气公司CNG加气母站安全运行 管理制度汇编 CNG加气站工作制度

1、当班人员须着装整齐,礼貌用语,彰显公司对外形象。 2、上级领导检查场站工作时,当班人员须热情迎接,并对场站运行情况作以汇报。 3、当班人员须将司乘人员安排在司机休息室,不得与司乘人员聊天。 4、当班人员在无拖车充装时,须在值班室待命,不得擅离岗位。 5、当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如确实因有急事需换人顶岗,必须上报站长同意后,方可离岗,每人每月换岗不得超过两次。 6、当班人员有事需请假,经站长同意、部长等领导签字后,方可离开,每月请假累计不得超过三天。 7、当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在场站抽烟和接打手机,并有权制止其他进站人员的违规行为。 8、当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需保持场站及加气柱卫生干净整洁。 9、交接班时间为7:50分,交接班时上下班人员全部到场,完成交接班手续后,交班人员方可下班。 10、待命人员每天须协助维修工做好设备保养及检修工作,保持机组区、干燥区卫生干净整洁。 11、待命人员在完成例行工作后,须请示站长后方可离开站区。 12、待命人员在早上8:30,下午13:30分准时向站长报到,接到无工作计划指令后,方可离开站区,但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13、站长必须按规章制度和考核制度执行,随时检查执行情况。加气母站压缩机计量设施及油水分离系统运行管理

制度 为确保母站压缩机计量设施长周期安全平稳运行,减少门站供气管线油水,保证公司计量设施和下游用户计量设施清洁准确,特制订本制度。 1、加气母站充装工负责运行巡查和抄表工作,每天每半小时对设备巡查和记录机组瞬时流量。 2、母站维修工做好设备每天的监护工作,根据液位计的液位指示或至少每周对油水分离器排污一次。 3、每季度由维修工对涡轮流量计加油一次,加油时每次打3-4下,加油后将油杯盖盖好,防止润滑油污染和变质,同时做好润滑油添加记录。 4、母站充装工负责计量设施清洁卫生工作,每天至少一次维护工作,保证设备整洁。 5、维修当班值日做好计量设施、油水分离器法兰口以及仪表的检漏工作,同时做好相应检查记录。 6、母站站长负责计量装置的统计并作好与省公司认结量对比工作,每周向部门汇总上报。 7、计量设施的检验,包括流量计、压力表由运行部按照检验周期统一进行检测。 8、计量设施和油水分离器的维护工作由母站维修完成,维护工作要确保整个站区站容站貌一致性。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示范文本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 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 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 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 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 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 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供应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规划、协调发展、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鼓励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环保、节能的先进技术应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燃气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燃气专业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

本市应当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加强用气管理,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宏观调控机制。 第八条 列入城市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燃气供应方案。燃气供应方案应当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规划、过渡性燃气供应措施等内容。燃气供应方案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燃气供应方案,并在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的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 第十条 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燃气供应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配套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燃气、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法从事作业活动。 燃气工程的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并符合景观环境和方便用户的要求。 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文件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齐全、准确的项目建设档案。 第三章供应与使用 第十四条

2020年燃气运输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X X X 燃气运输有限公司 2020年最新燃气运输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5) 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7)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0) 安全运行评价制度 (14) 车辆安防设施GPS定期检查制度 (18) 车辆安检派车单制度 (20) 车辆定期维护及检测制度 (21) 车辆装备技术保障员制度 (23) 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 (24) 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25) 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 (27) 驾驶员及押运员合同聘用制度 (29) 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 (32) 专职安全管理员制度 (35)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41)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45) 安全例会制度 (52) GPS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55) 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 (56) 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 (58)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59)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员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倒查范围 (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未有人员伤亡的,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二)发生较大火灾、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 (三)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二、责任倒查内容 (一)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三)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1次安全领导小组会议 (四)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

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京水务法〔2010〕26号)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水务法〔2010〕26号) 信息来源:北京水务网站作者:北京水务网站时间:2010-05-06 各区县水务局,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区市容市政管理委员会,局属有关单位,市排水集团、市自来水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现将《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doc 附件2:北京市排水登记证.doc 北京市水务局 2010年5月6日 —1—

附件: 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公共排水管网包括排水管道及其泵站、检查井、闸井、倒虹吸、进出水口、井盖和雨水篦子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并承担中心城区范围内排水户的排水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办理专用排水管线接入手续,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 —2—

第六条排水户需要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 已经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但尚未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申请领取排水证书。 未取得排水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 第七条排水户实行分类管理,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 工业企业、汽车维修及洗车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院、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餐饮服务类企业等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按照重点排水户管理。 写字楼、大型综合商场、物业服务公司、行政事业单位、中小学校以及其他除重点排水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按照一般排水户管理。 第八条重点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或者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或者登记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3—

LNG管理制度汇编

LNG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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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LNG背景知识 1.1 LNG历史和展望 LNG(Liquefied Natural Gas),即液化天然气的英文缩写。天然气是在气田中自然开采出来的可燃气体,主要成分由甲烷组成,LNG是将常压下气态的天然气深冷到零下162℃,使之凝结成液体。 目前,世界上液化天然气(LNC)技术已经成为一门新兴工业正在迅猛发展。LNG技术除了用来解决天然气储存、运输问题外,还广泛地用于天然气使用时的调峰装置上。天然气作为城市民用燃气或发电厂的燃料,不可避免会有需要量的波动,这就要求供应上具有调峰作用。液化天然气最有利于调峰储存,目前,世界上共有100多座调峰型液化天然气装置。液化天然气还可用于汽车、船舶、以及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 天然气液化工作始于20世纪初,但直到20世纪40年代才建成世界上第一座工业规模的天然气液化装置。1964年,世界上第一座LNG工厂在阿尔及利亚建成投产。同年,第一艘载着1.2万吨LNG的船驶向英国,标志着世界LNG贸易的开始。 LNG是当今世界增长最快的一种燃料。自从1980年以来,LNG出口量几乎以每年8%的速度增长。2000年,全球LNG贸易量为105.5MT,比上一年增长11.2%。目前,LNG占全球天然气市场的5.6%及天然气出口总量的25.7%。各国均将LNG作为一种低排放的清洁燃料加以推广。亚洲LNG进口量已占全球进口总量的70%以上,亚洲的能源市场,特别是中国和印度,已成为各国竞争的焦点。 LNG现已开始形成一个逐渐增长的互联供应网络,贸易呈现全球化的趋势。10年前全球LNG贸易量的75%集中在大西洋沿岸和亚太地区,仅日本LNG进口就占世界LNG产量的60%以上。目前美国对LNG的需求正在增长,今后20年内进口量将从2003年的280亿立方米/年增加到1680亿~2240亿立方米/年。西欧对LNG的需求也在增长,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和土耳其等国将建设新的LNG进口终端,到2010年的需求为6000万吨。 澳大利亚拥有亚太地区最大的天然气储备,近年不断发现一些大型离岸气田,其液化天然气(LNG)出口量预计将进一步增加,在2010-2011年前将达到大约2000万吨以及在2029-2030年前将达到670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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