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重点知识点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重点知识点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重点知识点

税务师考试已进入冲刺阶段,店铺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里的重要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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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的种类

(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的内容。

【重要考点】: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具体种类如下: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交通管制、强制进入场所、通信管制、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

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具体种类如下: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强制戒毒、强制收购、强制教育、

收缴或者停售发票。

(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1)情节轻微的,能不实施就不实施;

(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

(3)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时所选择的强制手段应当适当

①非强制手段>强制手段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时,应当优先使用非强制手段;

②间接强制手段>直接强制手段

行政机关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代履行、执行罚),在代履行和执行罚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

③损害小的手段>损害大的手段

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1)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经教育不能达到目的的,应立即执行;

(2)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书面)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1)陈述权、申辩权

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

(3)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

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也有权依法要求其给予赔偿。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重点知识点】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就某种事项达成的协议。合同法律制度具体指的是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合同成立: 1.合同的要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约束力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协议,即各方之间达成共识,并形成一定的约定。 2.合同订立方式 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也可以是电子、网络等形式。无论何种形式,只要协商达成共识并形成一定的约定,就可以视为合同的成立。 二、合同效力: 1.合同效力的种类 合同效力分为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两种。绝对效力是指合同的效力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符合,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影响。相对效

力则是指合同的效力只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第三人则没有直接的效力。 2.合同效力的原则 合同效力的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签订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强迫或欺诈;平等原则是指各方之间应该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不得利用权势或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款;诚信原则是指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忠实、真实的体现各自的意思,并遵守协议的约定。 三、合同履行: 1.履行的方式 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自行履行、要求对方履行和代理履行。自行履行是指当事人直接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求对方履行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代理履行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履行。 2.未履行的后果 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时,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如履行的要求无效,则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四、合同变更: 1.变更时的要求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考点汇总--涉税犯罪法律制度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考点汇总--涉税犯罪法律制度 第三篇第3章涉税犯罪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涉税犯罪概述 涉税犯罪是学理上的概念,是对与税收有关的犯罪行为的通称。按犯罪主体可划分为以下两类:(1)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实施的危害税收征管罪;(2)由征税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罪。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特征 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各种方式、方法,逃避缴纳税款、逃避缴纳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虚开、出售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都能构成,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4.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种类 危害税收征管罪规定的罪名都是涉税犯罪,包括: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二、渎职罪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类犯罪的总称。本类犯罪有如下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都必须与职务活动或公务活动相联系; 3.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有例外; 4.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二)渎职罪的种类 涉税渎职罪主要包括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四种罪名。 知识点二: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 (一)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逃避缴纳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逃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不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独立构成本罪主体,但可成为本罪的共犯。 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二)逃税罪的处罚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程序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程序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行政复议程序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合格;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是60日)。 (二)申请复议的期限 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提示:特殊复议期限只有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才有效。如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

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被耽误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情形。 4.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1)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不服,有两种选择: (1)将情况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时可直接受理; (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最终作出复议决定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一)审查的内容 1.对事实的审查 2.对主体的审查

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各章高频考点知识点汇总

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各章知识点 第一章知识点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法律行为VS行政事实行为】区别在是否设立、变更、终止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行政法律行为特征: (1)从属法律性(合法性体现); (2)自由裁量性(合理性体现); (3)单方意志性; (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 2.拘束力: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均有拘束力。 3.公定力: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

4.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例题·单选题】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具有不可争辩力,这在行政法上称为( )。 A.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B.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C.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D.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确定力。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行政行为的分类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适用对象范围 (1)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 (2)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 (1)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立法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1)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如骗税,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 (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 (2)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 8.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1)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 (2)损益行政行为:如征税行为、行政收费行为等。

税务师法律知识点汇总总结

税务师法律知识点汇总总结 税务师作为税务领域的专业人士,担负着提供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 服务的重要职责。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税务师需要具备扎实的 法律知识,熟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对税务师法律知识点进行 汇总总结,以帮助税务师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知识。 一、税收法律体系 税收法律体系是税务师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税收法律体系主要包 括税法、税务行政法、税收诉讼法等。税法是税收制度的基础,主要 包括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税务行政法主要规 定了税务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事项。税 收诉讼法则是规定了税务争议解决程序等方面的法律。 二、税务登记与备案 税务登记与备案是每家企业在成立后需要完成的程序之一。税务师 需要了解税务登记与备案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备案管理办法等。税务师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合理运用这些法律规定,帮助企业 顺利完成登记与备案手续。 三、税务稽查与税务案件的处理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行为进行检查与调查的手段。 税务稽查存在一定的法律要求和规定,税务师需要熟悉相关法律知识,

并根据其实际工作经验,合理应对税务稽查的风险。此外,税务师还 需要了解税务案件处理的程序与规定,包括税务处罚法等。 四、税务筹划与避税规定 税务筹划是企业为降低税收负担而进行的合理安排与调整。税务师 作为税务筹划的专业人士,需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并根据其具体情况,合理运用法律规定,为企业提供合法的税务筹划建议。此外,税 务师还需要了解避税规定,帮助企业合理避税,并确保企业合法合规。 五、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诉讼 税务师需要了解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诉讼程序。税务违法行为包 括偷税、逃税、虚开发票等。税务师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 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的建议,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在税 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税务师还需要了解相关的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 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 六、税务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税务师在从事工作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税务师法规定 了税务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税 务师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严 格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从事工作。 七、税务师身份和资格认定的法律规定 税务师身份和资格认定是税务师从业的基础,税务师必须了解相关 的法律规定。税务师法规定了税务师的资格条件、考试要求和认定程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常考知识点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常考知识点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常考知识点 犯罪及其构成 一、犯罪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种。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是: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除非《刑法》有特别规定,一般不决定犯罪性质;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并非都有犯罪对象;所有犯罪都侵害犯罪客体,但并非都必然损害犯罪对象。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解释:不作为构成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道德上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仅为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需,即称谓“选择性犯罪构成要件”。 (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类。 1、自然人犯罪主体

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共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跨年龄段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并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是否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实施的是法定的8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了法定的8种犯罪,并在未满14周岁时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特定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一是从宽处罚原则,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排除死刑的适用,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允许判处死缓。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示: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第七章 民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是整个民商法律制度的基础。历年考试分值在10分左右。 【知识点一】民法概述 【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民法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A.教育管理部门与新录用的教师之间的人事管理关系 B.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 C.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D.公安机关与被其抓捕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选项A是人事管理关系,B选项是行政法律关系;D选项是受《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刑事司法法律关系。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关于我国民法特征和基本原则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禁止权利滥用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C.平等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平等 D.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我国民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 【知识点二】民事权利主体 【例题·单选题】下列有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具有劳动能力 B.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均需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生效 D.胎儿是无民事权利能力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所以选项A错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无须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生效。所以选项C错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附条件的有限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选项D错误。 【例题·单选题】杭州来女士被其丈夫许某谋杀,其11岁的女儿尚未成年,根据《民法典》,关于其监护人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A.其同母异父的姐姐可以作为其监护人

2020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2020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除行政合同关系外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决。 二、权利 1、行政主体的权利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 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三方面:行政参与权如听证权;行政受益权如减免税;行政请求权如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三、行政主体的标准 有三个:“名、权、责”。

四、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特征: 1公益性。 2优益性。包括职务上的优先权和物质上的受益权。 3支配性。 4不可自由处分性。 五、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决策权; 3行政决定权; 4行政许可权; 5行政命令权; 6行政执行权; 7行政监督检查权; 8行政强制权; 9行政处罚权; 10行政司法权。 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国务院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我国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的职能机关也是行政主体,但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内设立的办事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4、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做原告,也不能做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022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精讲 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考试重点集中在税务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等。 讲授内容 知识点一行政许可概述 知识点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知识点四行政许可的实施 知识点五税务行政许可 知识点六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知识点一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条件的,就批准从事某种特定活动。 ◆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2.特征(★★ )【2020 年单选】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三)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可以是许可审批,也可以是确认审批,还可以是其他类型的审批,只有部分审批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以书面进行记载的事实。如不动产登记、收养登记等制,其作用的对象是法律作一般性禁止的行为 结果不同登记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履行义务,如税务 登记 被许可人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资 格和权利 【例题·单选题】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20 年) A.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B.行政许可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C.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内涵外延相同 D.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事务实施的内部管理行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许可的特征。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所以选项A 正确。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事务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所以选项B、D 错误。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内涵外延不同,行政审批可以是许可审批,也可以是确认审批,还可以是其他类型审批,只是其中部分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所以选项C 错误。 知识点小结 本知识点多以选择题形式考核。 1.对于行政许可的理解,最核心的是行政许可是一种解禁,即不允许别人做的事情,只允许符合条件的某人做。对此,注意几个关键词:解禁、依申请、外部、事先控制。 2.理解性掌握行政许可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知识点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内容 1.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1)规定应当公布。 (2)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3.便民和效率原则如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 4.救济原则(1)办理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 2017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因素构成,每项民事法律关系都不能缺少这三个因素,它们是:主体、客体、内容。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有三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1)法人作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其独立性体现在:其是独立的组织、有独立的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提示: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授权委托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经营或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如:董事会,法定代表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类型的重要依据。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亦称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和身份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 (1)人身权关系,是指以人格权、身份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财产权关系,是指以物权、债权等财产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有些民事权利中同时含有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如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2.对世权关系和对****关系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对世权关系和对****关系。 (1)对世权关系,是指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 (2)对****关系,是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债权关系)。 3.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以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应权利义务的数量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1)单一法律关系,是指仅以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关系、赠与合同关系。 (2)复合法律关系,是指以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复合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对义务主体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要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指导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指导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指导 1.行政指导: 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行政主体通常以指示、劝告、希望、建议、鼓励、信息服务等形式实施指导。 2.救济: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不服的,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相对人对于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指导行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解释】行政事实行为大部分不可诉,少量行政事实行为可诉。如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执法人员殴打小贩等。 【分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条件: ①相对人有实际的损失; ②损失是由于接受行政指导所致; ③指导时存在瑕疵。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是()。 A.授益行政行为 B.行政裁量行为 C.行政事实行为 D.单方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事实行为。(1)选项A:“授益”即 授予利益,使相对人获得某种利益即为该行为的法律效果;(2)选项B:“裁量”是相对于“羁束”而言的,是按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 束的程度不同而作出的区分;(3)选项D:“单方”是相对于“双方”而言的,是依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所 作的区分。 【例题·单选题】曹某在当地集镇市场临时贩卖鲜活鱼,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章某责令其交纳有关费用,曹某拒不交纳。双方 由此发生争吵,章某将曹某未卖完的鲜活鱼全部扣押,且将曹某打伤。下列关于本案涉及的主体、行为和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章某是本案行政主体 B.章某扣押曹某鲜活鱼的行为属于执行罚措施 C.章某殴打曹某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D.章某个人应当就曹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责任。(1)行政主 体是社会组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是行政主体,选项A错误。 (2)扣押财产的行为属于直接强制措施,而不是执行罚,选项B错误。 (3)章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殴打曹某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属于 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 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选项C正确。(4)章某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其执行职务给相对人 造成的损失,由其所属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选项D错误。

税务师考试知识点《涉税服务实务》

税务师考试知识点《涉税服务实务》 税务师考试知识点:涉税服务实务 税务师是专门从事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工作的注册税务师。税务师考试是评价税务专业人员综合能力的重要途径。涉税服务实务是税务师考试的一项重要知识点,涵盖了税收政策、税法法规、税务执法、税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一、税务政策 税务政策是国家对税制和税收政策的总称,包括税法、税收规划和税收优惠政策等。税务师需要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了解各项税收政策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为客户提供合理的税务筹划建议。 1.1 税制改革 了解我国税制改革的历程和现状,掌握税制改革的目标和政策。熟悉税制改革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能为客户提供合理的税务规划建议。 1.2 税收优惠政策 掌握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和时间,以及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能为客户提供合理的税收优惠方案。

二、税法法规 税法法规是指国家关于税收的法律和法规,包括税收基本法、税法、税票管理办法等。税务师需要掌握税法法规的内容和适用,了解税收征管的基本要求和程序,为客户提供合规的税务咨询服务。 2.1 税收基本法 了解我国税收基本法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原则,掌握税收基本法对各类税种的规定和适用。 2.2 税法 掌握各类税法的内容和适用,包括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能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合理解释和适用税法,帮助客户合规纳税,避免税收风险。 2.3 税票管理办法 了解税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程序,熟悉各类税票的种类和用途,掌握税务机关对税票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三、税务执法 税务执法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法规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工作。税务师需要熟悉税务执法的程序和要求,了解税务机关的权力和职责,为客户提供合规的税务咨询和辅导。

2022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精讲 第十八章 刑 法

第三篇刑事法律制度 内容框架 【本篇考情分析】 本篇大部分年份只考单选和多选,但也时常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进行综合考核。从考生回忆版试卷来看,2016 年命题共计10分,2017 年共计18分。2018 年三种题型均做了考核,共计考核了25分。2019 年三种题型均有,共考核29分。2020 年共考核15分。2021 年正考共考核7分,延考共考核13分。 第十八章刑法 【考情分析】 在2018 年后,本章内容在考试中所占比重较重,大部分年份三种题型均予考核。 单选题多选题综合题总计 2017 年——3/6 分—— 6 分 2018 年4/6 分3/6 分4/8 分20分 2019 年5/7.5 分2/4 分4/8 分19.5分 2020 年2/3 分1/2 分2/4 分9 分 2021 年2/3 分——2/4 分7 分2021 年(延)2/3 分2/4 分3/6 分13 分本章考点比较集中。如犯罪主体、假释、缓刑、减刑、自首、逃税罪、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犯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考试重点。2021 年(正考+延考)考了以前不作为重点的立功和数罪并罚(2 题) 【教材变化】 本章今年无实质性变化。 讲授内容 知识点一刑法基础 知识点二犯罪构成 知识点三刑罚的种类 知识点四累犯、自首、立功 知识点五数罪并罚

知识点六缓刑 知识点七减刑 知识点八假释 知识点九涉税犯罪(14 种罪名) 知识点十涉税职务犯罪(4 种罪名) 知识点刑法基础 (一)刑法基本原则★【2019 年单选】 1.罪刑法定原则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处刑的轻重。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例题·单选题】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必须遵循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准则。下列原则中,属于刑法基本原则的是()。(2019 年) A.公开审判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疑罪从无原则 D.认罪从宽原则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二)追诉时效★【2017 年单选、2018 年多选】 【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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