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生分立程序表

公司派生分立程序表
公司派生分立程序表

公司派生分立程序

一、派生分立方案的确定

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开业登记的程序

附件: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株洲市政府网站)项目名称:公司合并、分立登记

项目编码:430200006170748A20124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主办部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5、《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办理条件:

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局申请公司合并、分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申请材料:

1、合并公司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办理公司合并)

2、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办理公司合并)

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公司合并)

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办理公司合并)

5、合并后的验资报告(办理公司合并)

6、因分立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办理公司分立)

7、因合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办理公司合并)

8、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办理公司分立)

9、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办理公司分立)

10、因分立而注销的注销证明(采取解散分立的提交)(办理公司分立)

11、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办理公司合并)

办事流程: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

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以上所称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工商局注册分局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本机构职责依法对申请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根据申请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定的,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签署不同意的审核意见,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株洲市工商局注册分局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企业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作出不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6‰,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不变更注册资本的收取100元变更费。湘价费〔2000〕第23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综[2011]9号

世上没有一件工作不辛苦,没有一处人事不复杂。不要随意发脾气,谁都不欠你的

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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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规程 为规范公司合并与分立登记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出如下操作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合并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的,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公司分立采取派生分立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分立采取新设分立方式的,原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签订相关协议。 (四)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六)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七)验证注册资本。 (八)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九)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三、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及股东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四、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合并各方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五)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六)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七)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八)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九)验资报告。 (十)新增加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十一)因合并而解散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十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分立程序有几个流程资料

公司分立程序有几个流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分立协议,不需经过清算程序,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公司分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分立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步骤: 1、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分立的决定和决议。公司分立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备决议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订立分立协议。协议的内容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决定。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176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办理登记手续。 采用派生分立的方式,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应当办理设立登记。采用新设方式分立的,原公司解散,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分立流程设计(预案) 天上掉馅饼公司: 根据贵公司的情况和对分立的具体要求,我们经过仔细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之后,特提出如下分立预案,以供参考: 一、各方应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并采取逐步分立的方式: 第一、尽快由贵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分立的决议,将分立的主要内容列入协议之中。 第二、分立双方尽快签订公司分立协议; 第三、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四、按照《公司法》和贵公司《章程》进行公告,并做好债权债务统计工作。 1)公告程序: 贵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2)在上述期间,贵公司可以就公司的债务承担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免除(新)天上掉馅饼公司承担原天上 掉馅饼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第五、在公告后四十五日内,贵公司可以作好公司变更登记和设立的有关准备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派生分立方式,继续留存的公司要进行变更登记,新设的公司要进行设立登记,两个登记均需要大量的登记备案资料,贵公司可以利用公告期间准备好相关资料。 这些资料主要是: (一)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公司所涉及的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详述分立后情况及分立后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

企业分立的流程和内容

企业分立 什么是企业分立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企业分立是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形成与母公司股东相同的新公司,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从母公司中分立出来。 企业分立 第十二条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公司分立的法律特征 1.公司分立是在原有公司基础上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它与公司合并恰好是反向操作,既不是“转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行为,也不是为拓展经营而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原公司与分立后的公司之间、分立后公司相互之间,既无公司内部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管理关系,也不是企业集团中成员相互间控股或参股的关系,而是彼此完全独立的法人关系。 2.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法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的分立不是公司的完全解散,无论是新设分立还是派生分立,均无须经过清算程序而实现在原公司基础上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在这个意义上,公司分立是法律设计的一种简化程序,使公司在无须消灭的情况下实现“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因此,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法定变更的特殊形式。 3.公司分立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的行为。由于公司分立将会引起分立前公司主体和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也必然涉及相关主体的利益,为了保护各方主体利益,分立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 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公司分立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公司分立可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二种形式。 所谓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 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设的新公司应办理开业登记,存续的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所谓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 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 公司分立的程序有哪些? (1)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分立决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分立决议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 (2)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 主管机关批准。一些特殊企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6)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法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设立登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合并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 (1)合并各方当事人。既包括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并合同、参加公司合并的各方公司,还包括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合并合同中要写明这些公司的名称及住所等。 (2)合并的方式。合同中合并的方式,应当是按法律形态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形式,即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3)合并的对价。合并对价即合并中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为取得消失公司财产而支付的对价。合并对价的基本形式有两种――股票和现金形式。 (4)合并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状况。合并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状况是决定合并价格的基本要素,对合并价格的科学确定,对合并是否成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合同中应对此做出明确的记载。 (5)职工安置办法。由于合并中存续公司的职工利益受到合并影响的程度要小得多,所以职工安置办法条款只适用因合并而消失的公司。

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程序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的方案由董事会拟订,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公司法》第176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公司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定分立协议。分立协议中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营业范围、债权债务等。”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21条规定: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4)公司合同、章程;(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7)公司的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第22条规定: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2)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3)分立形式;(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职工安置办法;(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9)签约日期、地点;(10)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分立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在新设分立的情形为:(1)新设公司之名称、章程、发行新股总数及种类等事项;(2)新设公司之资本额;(3)新设公司承受分割公司权利义务之范围;(4)分割公司之章程变更事项及减资事项;(5)分割公司之股份消除事项;(6)对分割公司或其股东配发新股之比例及相关事项等;(7)分割支付金事项;(8)分割基准日;(9)新设公司组织机构。在派生分立的情形为:(1)承受公司之名称、章程变更事项、发行新股总数及种类等事项;(2)承受公司之资本额及增资事项;(3)承受公司承受分割公司权利义务事项;(4)分割公司之章程变更事项及减资事项;(5)分割公司之股份消除事项;(6)对分割公司或其股东配发新股之比例及相关事项;(7)分割支付金事项;(8)分割基准日;(9)承受公司组织机构。 3、公司分立之信息公开 公司分立信息公开之旨在通过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对公司分立的知情权而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 事前公开:(1)应作成分立协议并于股东会开会前发送给公司股东或向债权人通知或公告,(2)作成及备置分立报告书或配发新股比例理由书、清偿债务能力说明书、分立公司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主要财产目录等财务报表,以为股东作出是否承认公司分立及债权人作出是否提出异议的判断提供依据。

一、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精)

一、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会(出资人)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签订相关协议; 4、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7、验证注册资本; 8、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9、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二、公司合并、分立后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的计算办法 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如合并前,合并各方之间有投资关系的,则应扣除其投资额)。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出资人)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三、公司合并登记程序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注1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需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应作出决议,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处理债权债务义务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注2,申请登记注册。 1、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合并后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3;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合并各方的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21-A和21-B(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准文件,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参考式样22-A和22-B); (4)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注4; (5)本公司登载公司合并公告参考式样23的报纸报样; (6)合并后存续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参考式样24; (7)合并后存续公司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25(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准文件); (8)股东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参考式样37或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3;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新增加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1)由合并后存续公司新一届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具有关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等任职文件(具体式样请参照公司设立登记中有关任职文件); (12)《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注3; (13)合并后需解散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4)因合并而解散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意见。 2、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新设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2020年公司分立协议存续分立简单通用版

公司分立协议/存续分立/简单通用版 要点 甲方(原公司)、乙方(新设公司)、丙(原公司、新设公司全体股东)就甲方公司分立事宜达 成协议,甲方法人主体资格不变,派生分出乙方,各方约定分立后甲方乙方的注册资本、股权结 构、业务分割、债权债务分割等事宜。 公司分立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省市区签 订: 甲方(存续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甲方的全体股东): 第一条合同订立之目的 1.1甲方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截至本 协议签署日的注册资本为万元。 1.2 乙方系甲方股东,合法持有甲方100%股权。其中持有甲方 % 股权,持有甲方 %股权,持有甲方 %股权。 1.3 甲方拟进行存续分立,即在甲方继续存续的前提下,分立出一家新公司。 1.4 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甲方分立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 资共同信守。 第二条分立方式 双方同意,本次分立采取新设分立方式,在甲方法人主体资格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分立出一 家新公司(以下简称“分立公司”)。分立后,甲方继续存续,分立公司新设成立。 第三条分立前后的注册资本与股权结构 3.1 分立前:甲方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合计 3.2 分立后:甲方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合计 3.3 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合计

公司分立的备案流程(上海国税、地税)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分立的办理流程(事先备案类)字体: 大中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4 号)。 二、企业申请时限: 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 月底。被分立企业或存续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若重组主导方在外省(市),非主导方在本市,且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给该省(市)外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的,可由本市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三、企业提交的材料: 1. 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 2.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3. 《企业分立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 表》 4. 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原件和复印 件; 5.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 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

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7. 被分立企业重组日前一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主表、附表复印件及其计税基础相关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 8. 若需要政府批准分立的,提供企业分立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9. 若被分立企业分立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还应提供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原件和复印件及其相关说明; 10.若被分立企业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权限: 当事各方均在本市(含当事各方不属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分局 审核;当事各方属于跨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市局审核。 五、期限: 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 的,经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六、流程: 1.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2. 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市局 七、分局工作要求:

[实用参考]公司分立案例

【案例情况】 一、南方泵业:剥离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机构无变化 (一)发行人此次分立的目的及原则 1、分立的目的:突出主营业务,促进主营业务更快发展。 发行人主要经营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及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等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但是发行人分立前持有杭州之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90%出资额和杭州万达钢丝有限公司78.125%出资额,杭州之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鱼干、销售农副产品,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未从事实质经营活动;万达钢丝主要从事钢铁线材拉丝、酸洗业务。南方泵业有限为突出主业、集中人力和财力发展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的研究、生产和销售业务,决定通过分立处置上述与主业经营不相关的股权。 2、分立的原则:发行人按照配比原则进行分立。 发行人在处置与主营业务不相关股权的同时,处置了与长期股权对应业务相关的资产(主要为其他应收款)以及派生分立成立的金润投资日常经营所需的现金。发行人经分析,不存在与分立资产和业务相关的债务,因此未分离相关债务。根据分离资产规模,按照分立前发行人股东及持股比例,上述股东同比例减少对发行人的持股,同时按照原有持股比例持有金润投资。 (二)公司分立方案,包括资产、债务剥离的依据及其具体内容 20RR年5月16日,发行人《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方案》有关分立方案的内容为:1、分立前后各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 根据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拟在原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派生分立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并将部分与主业无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等资产予以剥离。分立存续公司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700万元减少为5,200万元,派生分立的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分立后的各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与分立前保持一致。 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后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股本结构如下: 沈金浩出资额为3,008.7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7.86%; 沈凤祥出资额为523.6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7%; 赵祥年出资额为313.5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3%; 沈国连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 赵国忠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 周美华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 马云华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 孙耀元出资额为41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 赵才甫出资额为10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 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由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派生另设,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本结构同上。 2、分立基准日的确定 以20RR年3月31日为分立基准日,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前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为:资产258,344,515.34元,负债138,503,026.22元,所有者权益119,841,489.12元;分立后的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资产240,344,515.34元,负债138,503,026.22元,所有者权益101,841,489.12元。分立出的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资产为18,000,000.00元,负债0.00元,所有者权益18,000,000.00元。分立后各方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由双方交割。 3、具体分立方法 (1)分立资产的确定 截至20RR年3月31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3,725.94万元,由于发行人持有的万达钢丝和杭州之春的股权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关,因此在此次分立中分离出去,由金润投资持有上述两项股权。发行人分立前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7,590.08万元,主要构成为业务人员备用金、保证金、关联企业往来款以及暂借款,为了突出主营业务,按照配比原则,发行人将其他应收款中与万达钢丝和杭州之春有关的往来款以及暂借款分离出去,金额为1,320.5万元,保留了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备用金、保证金和往来款。

公司分立流程及所需材料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公司分立流程及所需材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拟分立公司名称预核准 名称预核准需提供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二、签订分立协议、股东会决议、编制分立前审计报告 三、办理分立公告 四、公告期满45日内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供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分立流程及所需材料范文(通用版)

公司分立流程及所需材料范文(通用版) Company separation process and required material model (gen eral vers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公司分立流程及所需材料范文(通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一、拟分立公司名称预核准 名称预核准需提供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 “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 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 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二、签订分立协议、股东会决议、编制分立前审计报告 三、办理分立公告 四、公告期满45日内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供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公司分立相关规定和程序

公司分立的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 一、相关规定 1、公司法 第38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47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176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80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205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39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42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4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合并分立需要履行哪些程序.doc

2018年公司合并分立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2018年公司合并分立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依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之间合并,可以强化原公司的竞争能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开设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 一、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会(出资人)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签订相关协议; 4、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7、验证注册资本; 8、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9、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二、公司合并、分立后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的计算办法 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

之和(如合并前,合并各方之间有投资关系的,则应扣除其投资额)。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出资人)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三、公司合并登记程序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注1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需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应作出决议,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处理债权债务义务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注册。 1、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合并后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3;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4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5; (3)合并各方的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21-A和21-B(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批准文件,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参考式样22-A和22-B); (4)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注6; (5)本公司登载公司合并公告参考式样23的报纸报样; (6)合并后存续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参考式样24;

公司分立拆分会计处理方法

简介:为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公司在不断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之外,往往必须对组织结构、资产结构、股本规模实施重大调整。这种重大调整包括扩张型的并购、发行新股,以及收缩型的分立。前者在当前的证券市场屡见不鲜,对会计处理问题已有规范,后者则属于市场创新,对会计处理问题既少有规范,也少见 相关文献。本文拟就公司分立会计处理作一初步探讨。 一、公司分立的种类及其比较 (一)公司分立的种类 公司分立是现代公司开展资产重组,调整股本、资产、组织结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经营战略之一。管理效率假说表明,在规模扩张和多元化经营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负协同效应,存在着一个报酬率递减的临界点。公司分立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它在确定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比较优势的基础上,使它们更加集中于自身的优势项目,同时还具有推动相关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主业转变等优点。广义的公司分立包括公司分立(指狭义或纯粹的公司分立)与分拆上市。 公司分立主要是指将一家公司分成两个以上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地位而互不具有股权连接关系的公司。例如,母公司将其部分资产和负债转移给新建立的公司,产生出新的法律实体,母公司将其在子公司中拥有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给公司的股东。在分立过程中,不存在股权和控制权向第三者转移的情况,因为现有股东对母公司和分立出来的子公司同样保持着他们的权利。母公司在向新公司转移其资产中得不到任何现金回报,公司的资产也没有进行重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等法规均允许公司分立,但证券市场上未出台相关法规,同时也未发生实际案例。 分拆上市主要是指一家公司将其部分资产、业务或某个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进行上市。例如,母公司将其部分资产、业务或某个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然后,通过换股等方式借壳上市,或者直接IPO上市。母公司与分拆子公司存在股权控制关系。通常情况下,在分拆上市过程中,母公司的资产因上市溢价获得重估增值。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对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的分拆上市进行了规范,同时也发生了天威保变等实际案例。 (二)不同分立方式的比较 上述两种不同的公司分立方式的简单比较见表一。

公司派生分立程序表

公司派生分立程序 一、派生分立方案的确定 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开业登记的程序

附件: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株洲市政府网站)项目名称:公司合并、分立登记 项目编码:430200006170748A20124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主办部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5、《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办理条件: 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局申请公司合并、分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申请材料: 1、合并公司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办理公司合并) 2、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办理公司合并) 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公司合并) 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办理公司合并) 5、合并后的验资报告(办理公司合并) 6、因分立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办理公司分立) 7、因合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办理公司合并) 8、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办理公司分立) 9、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办理公司分立) 10、因分立而注销的注销证明(采取解散分立的提交)(办理公司分立) 11、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办理公司合并) 办事流程: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

公司分立的流程概况

目录 摘要1一.公司分立类型 2 1. 解散分立2 2. 存续分立 2 二.公司分立程序 2 1. 做出决定与决议2 2. 签署分立协议3 3.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进行财产分割3 4.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3 5. 变更登记 5 三.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 5 1. 公司主体的变化5 2. 股东身份及持股额的变化 5 3. 债权、债务的变化 6 四.涉税分析 6 1. 公司分立不征收增值税6 2. 公司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6 3.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7 4. 增资转个人,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9 5.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9 6.视主体变更情况或减免契税9 7. 按规定贴花(印花税)9 五.公司需要的相关文件及其相关内容10 1. 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文件10 2. 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内容10

摘要 公司分立属于企业资产重组业务,是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这一重新的资源配置过程需要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根据相关规定对企业财产做相应的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分立是公司紧缩技术的手段之一,为了提高竞争力,理清企业结构,增加企业价值,实现公司业务的单一化、专业化,需要集中财力、人力、物力发展企业优势业务。 公司分立需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程序运行,并签订相关协议、合同、履行涉及到的各种权利与义务,明确债务承继问题。国家对于企业重组业务制定了多项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也有专门项目,如: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等。

一,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解散分立和存续分立两种。 1、解散分立 解散分立,又称新设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存续分立 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二,公司分立程序 1. 做出决定与决议 公司分立,先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然后由公司的股东(大)会讨论作出决议。董事会所拟订的分立方案对分立规定得越具体和细致

公司分立的程序步骤有哪些

一、公司分离的程序步骤有哪些 1、公司分立的方式。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和负债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保留为派生分立。一个公司将全部资产和负债划分给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公司,该公司解散为新设分立。 2、公司分立的程序参照公司合并,其中: (1)公司分立应对公司的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签订分立协议; (3)派生分立的,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新设分立的,原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分立的程序步骤有哪些 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式有哪些 《公司法》 1、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4、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注意:股权转让可以分为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 直接转让是指出让人将属于自己的股权直接转让给受让人;间接转让是指出让人与股权并非通过双方意思一致的方式转让,包括继承、公司合并等情况。 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的现实意义在于,部分股权转让交易如果从直接转让变成间接转让可以实现避税的效果。 三、公司分立后债务怎么办 (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 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所谓新设分立,就是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取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两个公司。比如a 公司分立成b公司与c公司,那么债务就由b公司与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派生分立的债务归属。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就是说,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规模减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与b公司,那么a公司的原有债务由分立后的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 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这种情况下债务的承担与法律规定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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