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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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

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

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

2.安全问责制;

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4.应急预案的协调;

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危险源识别;

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

2.变更管理;

3.持续改进。

安全促进,包括:

1.培训与教育;

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

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

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以确保其持续满足相关要求,且工作绩效满足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督,以确保其有效性。

第二节安全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绩效管理,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十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绩效指标,以监测生产运

行风险。

第十三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民航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制定本单位安全绩效目标。安全绩效目标应当等于或者优于行业安全目标。

第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绩效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并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际安全绩效实施持续监测,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以确保实现安全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7月15日前及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三节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安全管理的所有岗位要求。

第十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

规、标准和规章的要求;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

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

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程序,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内部评估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安全职责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四节人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完成必需的安全

管理培训,并定期参加复训。

第二十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生产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制定安全培训大纲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其内容和质量应当满足相应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组织复训和考核。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培训质量实行监督,确保培训目的、内容和质量满足相关要求。

第五节事故和事故征候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与事故或者事故征候有关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封存、妥善保管并提供有关资料,保护事发现场,积极配合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第三十条发生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调查结果,查找系统缺陷,制定纠正措施,预防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再次发生。

第三章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利用

第一节行业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民航局建立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并实现安全数据整合或者互访功能。

第三十二条民航局建立基于安全信息分析的安全项目工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开展行业安全信息分析,确定重点风险领域,提出民用航空安全项目建议;

组建民用航空安全咨询专家组,系统研究并提出风险控制方案;

对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及效果进行持续监控。

第三十三条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应当用于调查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预防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发生。

第三十四条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保护的条件和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民航局建立安全信息交流、发布的机制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对调整安全管理政策、规章和措施是必要的;

不影响信息报告的积极性;

隐去识别信息,一般采用概述或者综述的形式。

第二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数据利用

第三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相应的安全管理需求,建立适宜的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的安全数据,开展安全现状分析和趋势预测,不得将安全数据用于除改进航空安全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第三十九条安全数据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安全报告,包括强制报告、自愿报告和举报等;

事件调查;

安全检查、审核和评估;

航空器持续适航有关的报告;

飞行品质监控。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

第四十条民航局编制和实施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以使民用航空安全绩效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四十一条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包括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一项要素:

安全政策与目标,包括:

1.安全立法框架;

2.安全责任和问责制;

3.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4.执法政策。

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2.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绩效的认可。

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监督;

2.安全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交换;

3.基于安全数据确定重点监管领域。

安全促进,包括:

1.内部培训、交流和发布信息;

2.外部培训、交流和发布信息。

第四十二条民航局制定行业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包括安全绩效指标及其目标值、预警值,用于衡量并监测行业安全水平。

第四十三条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应当与民用航空活动规模和复杂性相一致。民航局负责对其适用性、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

第二节安全监管实施

第四十四条民航局建立安全监管制度,保证安全监管全面、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制度包括:

基本民用航空法律和法规。参与航空立法,以使安全监管活动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实现依法治理。

具体运行规章。依法制定行业运行规章,实现民用航空生产运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防范安全风险。

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及职能。建立与民用航空运行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机构,协调有关部门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人员以及必要的财政经费,以保证安全监管职能得到有效履行、安全监管目标得以实现。

监察员资质和培训。规定监察员最低资格要求,建立初始培训、复训以及培训记录制度。

提供技术指导、工具及重要的安全信息。向监察员提供必要的监管工具、技术指导材料、关键安全信息,使其按规定程序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向行业提供执行相关规章的技术指导。

颁发执照、合格审定、授权或者批准。通过制定并实施特定的程序,以确保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和单位只有在符合相关规章之后,方可从事执照、许可证、授权或者批准所包含的相关民用航空活动。

监察。通过制定并实施持续的检查、审计和监测计划,对民用航空活动进行监察,确保航空执照、许可证、授权或者批准的持有人持续符合规章要求,其中包括对民航行政机关指定的代其履行安全监督职能的人员进行监察。

解决安全问题。制定并使用规范的程序,用于采取包括强制措施在内的整改行动,以解决查明的安全问题;通过对整改情况的监测和记录,确保查明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四十五条民航局制定年度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确定重点安全工作任务。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制定下发行政检查大纲或者行政检查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开展辖区民用航空运行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民航局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进行持续监督,以确保其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民航行政机关依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强化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未经民航行政

机关审定或者建立的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未备案的;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开展安全绩效管理工作、未制定适宜的安全绩效指标或者安全绩效目标劣于行业安全目标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未制定行动计划、未按规定向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行动计划、未实施安全绩效监测或者未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向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未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未按要求制定安全培训大纲、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或者未进行培训质量监督的;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未按要求查找系统缺陷、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未按要求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第五十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致使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依法妥善保护资料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涉及相关定义如下: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经营人、飞行训练单位、维修单位、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或者制造单位、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民用机场以及地面服务保障等单位。

民航航空安全方案,是指旨在提高安全的一套完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活动。

安全管理体系,是指管理安全的系统做法,包括必要的组织机构、问责制、政策和程序。

安全绩效,是指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用一套安全绩效指标衡量。

安全绩效指标,是指用于监测和评估安全绩效的以数据为基础的参数。

安全绩效目标,是指安全绩效指标在一个特定时期的计划或者预期目标。

行动计划,是指为了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而确定的一系

列活动及其实施计划。

安全数据,是指为实现安全管理目的,用于识别危险源和安全缺陷,而从不同来源收集的事实或者数值。通常采取主动或者被动方式进行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调查数据、不安全事件强制报告数据、自愿报告数据、持续适航报告数据、运行绩效监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审计结果或者报告数据、安全研究或者检查数据或者安全管理的任何其他监管数据。

安全信息,是指用于安全管理共享、交换或者保存为目的的、经过处理和整理过的安全数据。

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是指以安全绩效目标和安全绩效指标表示的,按照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中规定的,或者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其安全管理体系中规定的安全绩效的最低水平。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A、民航的组织的体系 一、发展历程 ***中国民航飞机的发展历程 1、空中客车工业公司于1970年12月18日在法国成立; 2、波音公司于1916年7月1日成立。 3、1970年7月,毛提造大飞机计划; 1970年8月,提出《关于上海试制生产运输机的报告》——708计划,运十计划 1980年9月26日,运十首飞。 4、2008年,中国商飞(COMAC919)成立——第二次大飞机发展。 ***中国民航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49——1978)民航由空军管理,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1978——1987)民航脱离军队建设,实行政企合一的企业化管理; 第三阶段(1987——2002)第一次政企分离,航空公司与政府分离开来 组建六个骨干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西北航、西南航、北方航空; 第四阶段(2002——2007)第二次政企分离,机场属地化管理 成立7大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级民航安监办,33个安监局 成立6大集团公司:中航、东航、南航、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民航政府:民航局——7个地区管理局——33个监管局 民航的企事业单位:三大集团(中航、东航、南航)、海航;深航、川航 山航、夏航;春秋、奥凯、东星、吉祥 民航保障单位: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第五阶段(2007年至今) 空管政企分离 针对政府改革: 政府: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气象处、通信导航处、安全处、综合处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气象处 监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针对事业单位的改革——“三横三纵”改革,空管一体化运行 事业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三横) 民航地区空管局(7) 民航地区空管分局(站)(33) 业务:空中交通管制、气象、通信导航监视(三纵) 二、ICAO和IATA的联系和区别 答:1)名称 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2)是否官方 ICAO:官方

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

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 一、简答 1、机场活动区是什么? 机场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 2、损坏的定义。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航空器机体、发动机以其附件残破,但不影响航空器放行。 3、不安全事件分类。 航空器运行、航空器维修、地面保障、飞机场运行和空管保障。 二、选择题 1、以下不属于不安全事件的范畴的是:(A) A、天气原因的返航、备降 B、飞机中断起飞 C、危险或有潜在危险情形导致的复飞 D、飞错进、离场程序 2、以下不属于不安全事件的范畴的是:(D)A:航空器没在指定的跑道起飞或认错跑道导致复飞 B:航空器在滑行中偏出跑道或滑行道 C:航空器根据机载防撞系统告警(RA)的提示,改变规定或

者指定的飞行高度和航迹 D:起飞或着陆过程中冲、偏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 3、以下那几条属于空管保障类别中有关的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B、D )A:运行中航空器部件脱落 B:飞行中的航空器与航空器或地面障碍物之间小于规定间隔 C:航空器起火冒烟 D:由于无线电干扰影响空管运行 4、以下那几条属于地面保障类别中有关的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A、B )A:静止的航空器发生非正常明显位移 B:提供有料保障过程中造成燃油泄漏 C: 运行中航空器部件脱落 D: 飞错进、离场程序 5、以下那几条属于航空器维修类别中有关的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A、C )A:航空器未经授权人员签字放行并起飞 B:行李货物污染航空器 C:航空器低于最低设备清单(MEL)标准放行并起飞 D:紧急撤离 6、以下属于航空器运行类别中有关的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第一章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本章提示:安全是民航工作永恒的主题。敬爱的周恩来总理早在1957年10月5日就对民航工作作了重要批示,“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这一指示高度科学地概括了民航工作的特点,深刻地阐明了民航工作的基本内容,精辟地确定了航空运输质量的综合指标,成为民航工作的长期指导方针,对民航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 学习本章课程目的是掌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SMS)的内容,了解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的发展和组成及国际相关民航组织对于安全管理的职权和职能。 ·

2 第一节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MS)是国际民航组织倡导的管理安全的系 统化方法,它要求组织建立安全政策和安全目标。通过对组织内部的组织结构、责任制度、程序等一系列要素进行系统管理,形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体系,并实现既定的安全政策和安全目标。 一、中国民航推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背景 2005年3月,加拿大民航局局长到中国民航总局访问,期间介绍了加拿大开展SMS的情况和SMS的理念,帮助中国民航建立SMS,由此正式拉开了中国民航开展SMS研究的序幕。 2006年3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通过了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的第30次修订。该次修订增加了国家要求航空运营人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各缔约国应要求其航空运营人实施被局方接受的安全管理体系。 2006年,民航总局将SMS建设确立为民航安全“十一五”规划的工作重点之一,设立6个专业组,其中航空公司组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局方整合各方力量,深入研究国际民航组织有关SMS的内涵和要求,向全民航宣传SMS的理念。编写SMS差异指南材料和指导手册,开展相关培训。选择海航、深航作为SMS试点单位。 2007年3月,总局颁发了《关于中国民航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在全行业进行SMS总体框架、系统要素和实施指南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同时,于10月份正式印发了《中国民航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总体实施方案》。 2007年11月,总局飞行标准司根据SMS的要求提出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做相应修订,增加要求航空运营人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总监等条款;同时,下发了相应的咨询通告《关于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并就CCAR121修订内容和咨询通告征求各航空公司的意见。 2008年,民航工作会上进一步明确:2008年是SMS“全面实施年”,要求航空公司要重点抓好安全质量管理系统、主动报告机制、飞行数据译码分析系统和风险评估系统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doc

【类别】国家法规 【编号】 【下发日期】 【施行日期】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1 —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2 —

安全检查规则

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检部门及其 人员 第一节安检部门 第二节安检人员 第三章安检工作勤务 第一节旅客及行 李、货物、邮件的检查 第二节候机隔离区安 全监控 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监 护 第四节安检工作中特 殊情况的处置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 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附件二:禁止旅客随身携

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 物品 附件三:乘机旅客限量随 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 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

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人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xx-02-13 实施日期:20xx-03-16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xx年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 (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 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 2.安全问责制; 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4.应急预案的协调; 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危险源识别; 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 2.变更管理; 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 1.培训与教育; 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

航空安全管理知识题库(定稿)

航空安全管理知识题库 、单项选择题 1. _____ 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A) A. 民航局 B.民航局公安局 C.民航地区管理局 D.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2. ____ 是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C) A. 各驻场单位 B.监管局 C.机场管理机构 D.民航地区管理局 3. 机场管理机构应 _____ 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上报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 道路交通管理情况。(B) A. 每年 B.每半年 C.每季度 D.每个月 4. 进入控制区的车辆检验的项目,按__________________ 规定的标准执行。(D) A. 机场管理机构 B. 民航局 C. 机场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5. 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的,应当报—核准,发给通行证件。(D) A. 民航地区管理局 B.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C.监管局 D.机场管理机构 6.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D) A. 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7. 机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实行控制区分区限速管理,但最高

时速不得超过______ 公里。(D) A. 25 B.30 C.45 D.50 8. 在控制区驾驶车辆,如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 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_____ 内穿行或______ 内尾随、穿行。(B) A. 150 米、50 米 B.200 米50 米 C.100 米、100 米 D.50 米、100 米 9. 行李车拖挂托盘在控制区行驶时,挂长3.4米、宽2.5米的大托盘不得超过——长1.9米、宽1.8米的小托盘不得超过_______ 。(D) A. 二个、四个B、三个、六个C.四个、五个D.四个、六个 10. 机动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联络道或在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同意,按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B) A. 机场管理机构 B.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C.民航地区管理局 D.监管局 11.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参照—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机场管理机构。(A) A.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B.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B.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C. 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运行规则 12. 机动车驾驶员在航空器活动区违反《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规则》的,违章处理实行记分制,年度累计达到12分的,机场管理机构收回其驾驶证,_____ 内不得再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C)A. 两个月B.四个月C.六个月D. 一年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

目录 1 绪论 (2) 2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国内立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犯罪种类及其法律特征......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劫持航空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危害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 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完善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法律建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完善三大种类罪名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1明确规定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2 增加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3刑罚设置的完善........................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加强条文规定的针对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关于过失犯罪的完善.......................... 错误!未定义书签。结论.. (2) 参考文献 (2) 致谢 (2)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91号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 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二节巡视检查 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 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

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 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 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 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 第九章除冰雪管理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 第三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 第三节应急处置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航空安全管理知识试题库(定稿)

170号令篇 一、单项选择题 1.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A) A.民航局 B.民航局公安局 C.民航地区管理局 D.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2.是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地第一责任人.(C) A.各驻场单位 B.监管局 C.机场管理机构 D.民航地区管理局 3.机场管理机构应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上报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B) A.每年 B.每半年 C.每季度 D.每个月 4.进入控制区地车辆检验地项目,按规定地标准执行.(D) A.机场管理机构 B.民航局 C.机场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 D.中华人民XX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5.悬挂中华人民XX国机动车号牌地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地,应当报核准,发给通行证件. (D) A.民航地区管理局 B.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C.监管局 D.机场管理机构 6.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D)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7.机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机场地实际情况,实行控制区分区限速管理,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公里.(D) A.25 B.30 C.45 D.50

8.在控制区驾驶车辆,如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地航空器前内穿行或内尾随、穿行.(B) A.150米、50米 B.200米50米 C.100米、100米 D.50米、100米 9.行李车拖挂托盘在控制区行驶时,挂长3.4米、宽2.5米地大托盘不得超过,长1.9米、宽1.8米地小托盘不得超过.(D) A.二个、四个B、三个、六个 C.四个、五个 D.四个、六个 10.机动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联络道或在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同意,按指定地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B) A.机场管理机构 B.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C.民航地区管理局 D.监管局 11.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地,由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参照地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机场管理机构.(A) A.《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B.《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B.《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C.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运行规则 12.机动车驾驶员在航空器活动区违反《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地,违章处理实行记分制,年度累计达到12分地,机场管理机构收回其驾驶证,内不得再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C) A.两个月 B.四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13.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驻场单位未能严格执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地,可以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C)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已于xx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一起来和看看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吧。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 * 民用航空法》《 *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 * 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 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 第八条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 第九条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 * ”)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确保民航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应当包括: (一)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设施行业标准要求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民航安检信息管理系统; (二)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要求的民航安检设备; (三)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员定员定额等标准要求的民航安全检查员;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 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 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 2.安全问责制; 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4.应急预案的协调; 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危险源识别; 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 2.变更管理; 3.持续改进。 安全促进,包括: 1.培训与教育;

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 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 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以确保其持续满足相关要求,且工作绩效满足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督,以确保其有效性。 第二节安全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绩效管理,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十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绩效指标,以监测生产运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运行活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飞行标准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的飞行标准管理,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对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行政主体】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第五条【航空器运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航空人员的胜任】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维修和航空人员培训等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维护运行安全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航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要求、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 第六条【公众义务和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对维护民用航空飞行运行活动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航行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相关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民用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运营人 第一节一般运行规定 第八条【航空人员的要求】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安排人员参与飞行运行活动的,应当保证该人员具有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格,经培训合格,适合于所从事的工作,并且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履行本人职责的需要。 第九条【机组人员参加运行时的义务】机组成员的组成和数量应当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以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航空器的要求】运营人应当保证飞行运行活动使用的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燃油等能量储备充足,配备必需的技术资料。 首次由运营人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及其设计更改应当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运行符合性评审。 第十一条【航空器运营人在机场方面的要求】运营人应当合理选择所使用的航路、机场和跑道,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规定的航空器性能使用限制,遵守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制定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航空器运营人在空管方面的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航空器运行,应当保证其运行活动符合空中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航空运营人在持续适航管理和维修方面的要求】运营人应当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和维修要求。 运营人在使用、维修航空器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航空器飞行运行重大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告。 维修后的航空器再次投入飞行运行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的人员、航空器维修机构或者制造人签署放行。 第十四条【航空器运营人机载设备要求和遵守最低设备清单的义务】航空器运营人应当确保航空器上安装了适用于所实施运行的仪表和设备,满足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相应规定的除外。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xx年2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4月7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有效预防各类民用航空事故,控制和消除航空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信息管理。航空安全举报事件信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与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关的信息。

飞行事故的定义和等级分类,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4648-93执行。 航空地面事故的定义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8432-2001执行。 飞行事故征候的定义、分类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2001-xx执行。 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航空器运行中发生航空器损坏、设施设备损坏、人员受伤或者是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征候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若被修订、代替,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举报事件是指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的与航空安全有关的事件。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信息系统是指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事发相关单位是指航空器运营人及事发地的运行保证部门。 第七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民航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八条民航总局负责组织建立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实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管理与监督。 航空安全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申请和岗位职责的履 行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航空安 全员合格审定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员资格审查、执照颁发和证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航空安全员,是指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 在民用航空器上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持有执照的人员; 二)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是对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资 格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 三)局方,是指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四)教员,是指根据民 航局授权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

教学的人员; 五)考官,是指根据民航局授权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 考试考核的人员; 六)理论考试,是指航空安保专业理论考试,该考试可以 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七)体、技能考核,是指执行空中安保任务所需的体能和 技能的考核; 八)实习飞行,是指在教员监督指导下实施的实际飞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担任航空安全员。 航空安全员在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时必须随身携带有效执照。 第六条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在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的人员,在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时必须持有按民航局民 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颁发的有效的IV b级体检合 格证。 第七条考试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体、技能考核。考试考核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8-02-13 实施日期:2018-03-16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 (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 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 2.安全问责制; 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4.应急预案的协调; 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危险源识别; 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 2.变更管理; 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 1.培训与教育; 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

2020年最新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XX最新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导语: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本文是为大家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 第三章民航安全检查员 第四章民航安检设备 第五章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二节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三节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的安全检查 第四节其他人员、物品及车辆的安全检查 第六章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 (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 (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民航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121/135-*** 颁发日期: 编制部门:批准人: 标题:关于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制定, 目的是指导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以下均简称 “运营人”)建立和实施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SMS。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121和CCAR-135运行的运营人。 3. 参考文献 本咨询通告的参考文献如下: 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 b)ICAO Doc9859《安全管理手册》 c)FAA AC-120-92《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介绍》 d)FAA AC-120-59A《航空承运人内部评估方案》 4. 撤销 (备用)O 5. 定义 安全管理体系一一管理安全的系统做法,包括必要的组织结构、问责制、政策和程序。 风险一一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的组合。 风险管理一一安全管理体系内的一个正式过程,由系统和工作分析、危险源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组成 安全保证——系统地为运营人的运输服务满足或超越安全要求而提供信心的过程管理功能。 过程——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活动。 程序——执行活动或过程的特定方法。 危险源——有可能导致人员受到伤害、疾病或死亡,或者系统、设备或财产遭破坏或受损,

或者环境受到破坏的任何现存的或潜在的状况。 衍生风险——作为风险控制结果无意中带来的新风险。 审计——定期、正式的评审、查证,以评价是否符合规章、政策、标准和协约要求。审计从组织的管理和运行着手,并扩展至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 评估——对运营人政策、程序和系统进行的功能性独立的评审。当运营人自己完成此项工作时,应由公司内独立于被评估部门的一个机构来完成。评估过程建立在审计和检查的基础上。评估与全面系统审计同义。 6. 背景和说明 2006年3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通过了对附件6《航空器运行》的第30 次修订。该次修订增加了国家要求航空运营人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附件 6 规定从2009年 1月1日起,各缔约国应要求其航空运营人实施被局方接受的安全管理体系。 我国民航企业安全管理的纪录处于较为领先的水平, 但是随着运输量的增长, 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 事故的总次数将不为公众所接受,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将安全管理融入日常的运行管理中,并采取更为主动的安全管理模式降低事故率。 民航安全管理是随着人们对航空安全问题的研究和认识的深入而不断发展的。人们从最初重点关注航空器、空管及机场设备设施等硬件问题逐步过渡到关注人为因素问题,现在开始关注系统和组织对安全的影响。 运用系统方法管理安全可以使运营人通过恰当地确定安全责任,鼓励全员参与,实施风险管理,有效地配备资源,实现主动安全管理,在满足规章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运行水平;并通过健全内部安全保证体系,为管理层提供监控安全相关过程的结构化方法,实施安全绩效管理,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改进的机制,实现闭环管理,改善安全业绩。 7. 安全管理体系的几个基本概念 现代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活动日益倾向于注重过程控制的系统方法,而不是仅仅对最终结果开展检查和补救措施。理解安全管理体系概念可从安全管理和安全文化入手。 1) 安全 有时安全被定义为没有潜在危险,对民航而言这是一个不切实际的目标,用风险对安全进行描述才更切实际。通常安全被定义为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的状态。 2) 安全管理传统的安全管理较为注重事件管理,现代安全管理在继续注重事件管理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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