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119-企业财务管理-海关估价实务

最新2119-企业财务管理-海关估价实务
最新2119-企业财务管理-海关估价实务

2119-企业财务管理-海关估价实务

进出口海关估价实务操作与技巧

●课程特色

◇内容的实用性:讲授和分享海关估价实务操作及其技巧,对企业的进出口工作提供切实的指导和帮助;

◇讲解的实战性:以企业实际业务发生的重要案例来解析课程内容,以成功的经验解决学员实际工作中的难题;

◇知识的系统性:把握国际贸易价格申报工作难点,让学员充分理解和掌握现行海关对进出货物进行估价的正确做法。

【时间地点】 2011年10月27-28日上海

【参加对象】财务经理、进出口部门经理、采购经理、物流经理、关务主管、报关员

【费用】¥2980元/人 (含授课费、资料费、证书费、午餐等)

【网址链接】《进出口海关估价实务操作与技巧》(Wang)

●课程目标

本课程可以让培训者获得以下收益:

1. 对海关估价的历史沿革以及我国的海关估价制度具有一定的了解;

2. 熟悉我国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估价工作机制,通过对其估价技术层面的条款及法律依据的充分掌握谋取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3. 充分理解海关现行《审价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有效的利用这些规则,降低企业成本,便利通关。

●讲师介绍

Mr.Leon Wang

现为海关总署-上海海关学院特聘讲师,曾在上海海关工作,主要从事进出口货物通关事务相关课程的教学与培训工作,同时为上海海关学院海关税收研究中心和报关研究中心专家组成员。

社会兼职:中国海关学会会员, 德国商会、法国商会海关事务高级培训师,关务顾问,上海纺织职工大学签约培训师;同时为多家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外商会提供进出口货物通关事务的培训与咨询。

He has worked in Shanghai Customs with extensive hand-on experience and profound knowledge in customs matters. Now he is a certified instructor of customs affairs at Shanghai Customs College who subordinated to Customs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PRC. He is also one of the experts of Center for Customs Tax Studies, Customs Clearance Research Center in SHCC and regular visits to customs throughout the country for research so as to acquire certain case operating experIEnces.

主要服务过的客户: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爱玛仕(中国)有限公司、必维国际检测集团、澳大利羊毛发展公司、中欧纺织联盟、圣戈班研发(上海)有限公司、伊斯拉视像设备制造(上海)有限公司、雪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堡盟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舒乐阿卡(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宝丽菲姆保护膜(上海)有限公司、艾森曼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欧德堡室内装饰产品(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巴克杜尔技术有限公司、林德纳新型建筑材料(太仓)有限公司、德恩科电机(太仓)有限公司、卓能电子(太仓)有限公司、上海舒勒压力机有限公司、欧皮特传动系统(太仓)有限公司、吉孚动力总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大陆汽车系统(常熟)有限公司、贝卡尔特(江阴)镀膜工业有限公司、宝得流体控制(苏州)有限公司‥‥‥

●课程大纲

一、中国海关估价制度及相关政策

⒈《WTO估价协定》相关条款

⒉中国海关估价制度法律层级

⒊中国海关审价机构及其分布

⒋海关税收形式与企业估价风险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及案例分析

⒈什么是海关估价,其与征税的关系

⒉中国海关估价的原则及其结构体系

⒊申报(合同)价格与海关认定价格到底有何关系

⒋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认定原则和操作注意事项

⒌企业进口货物价格申报,海关审价的关注点

⒍为什么有的“佣金”计入完税价格而有的不计入

⒎协助、转售等情形,企业的申报价格该如何处理

⒏在海关审价过程中,哪些项目是要调增的或调减的

⒐特许使用费、运输、保险等相关费用的计算、案例分析

⒑保修费用与维修费用在海关进行价格审定方面有何差异

⒒其他估价方法(相同货物、类似货物、倒扣价格、计算价格等)

⒓一般贸易货物进口海关审价相关案例解析

三、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认定、案例分析

⒈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海关审价的区别

⒉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⒊加工贸易业务开展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内销)

⒋进料加工贸易流程及其项下货物海关审价方法及重点

⒌来料加工贸易流程及其项下货物海关审价方法及重点

⒍边角料、副产品内销海关审价方法及其审核的重点

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业务往来可能引起的海关估价风险

⒏减免税(不作价)设备海关管理及其涉及的相关法规

⒐海关监管(减免税、不作价)设备进口常见估价风险

⒑已过海关监管期限的设备是否还会存在海关估价处罚

⒒其他特殊贸易方式(如租赁)项下货物海关审价的重点和难点

⒓特殊贸易方式货物进口海关审价相关案例解析

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认定及案例分析

⒈海关为什么还要对出口货物的价格进行审核

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认定及其计算方法

⒊海关对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调增、调减项目

⒋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估价的方法

⒌海关对出口货物价格申报的关注点及审核重点

⒍企业出口货物申报,海关审价相关案例解析

五、海关价格稽查及相关争端解决、风险防范

⒈海关各部门估价作业流程

⒉海关价格稽查概述、操作流程

⒊企业在面对海关价格稽查时的权利和义务

⒋我国目前相关企业对海关审价工作的态度及解决方法

⒌海关与企业对进出口货物价格争议的解决途径

⒍面对海关质疑,企业如何确实有效的运用好价格磋商机制

⒎如与海关就商品申报价格产生利益分歧,如何与其打交道并有效争取

⒏海关如何界定价格隐瞒与申报不实,如何规避价格瞒骗

⒐企业HS编码、原产地申报与海关价格核查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⒑企业如何完善进出口货物价格申报风险控制流程,规避作业风险

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协议评述 (1)海关估价的概念。海关估价是指一国(地区)在对外贸易中为执行关税政策,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而确定某进出口商品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 海关估价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为征收从价关税而产生的一项工作程序。以货物的交易价格作为征收进出口关税基础的从价关税是世界各国和地区使用得最广泛的一种关税措施。征收从价关税的关键是有关商品的交易价格,然而,同种商品在同一报关时间可能会有好几种交易价格。多数商品会因交易时间、交易数量、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方面的不同而有很大的价格差异;国际商务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不正当商业行为会影响交易价格的真实性;甚至有些情况下货物在通关时根本就不存在交易价格(例如委托寄售的商品),于是就产生了如何确认合理的交易价格以便按从价关税计征进出口关税的问题。为此,海关当局对任何一种适用于从价关税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先审核其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时对之进行调整,从而确定其最终的合理的完税价格,这就使海关估价应运而生。 (2)海关估价的特点。海关估价是在商业估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虽然海关估价也是一种计算商品价值的过程,但它与商业估价毕竟有所区别,具有其自身特点。 首先,海关估价的目的主要是正确确定海关征税的税基,对有关物品征收关税,为关税政策服务。 其次,海关估价的主体只是海关一方,其客体是所有进出口的应税商品,包括一些非交易的物品,例如礼品、展览品等。 最后,为了保证统一性,保证对所有进出口的物品公平地征收税款,避免产生对不同买卖方的歧视,海关估价不仅要考虑到某一交易的买卖双方,而且要同时考虑到所有类似交易的其他买卖双方。换言之,海关估价必须采用包括价格基础、估价方法在内的统一的估价标准。 (3)海关估价的作用。海关估价是征收关税的前提,是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其作用主要表现为: ①正确审定进出口物品的完税价格是征收关税,尤其是征收从价关税、选择关税或复合关税等的重要前提,是征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海关估价最原始、最基本的作用。 ②海关估价有利于制止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商业行为。国际商务活动中可能存在某些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例如出口商为推销商品而将某些在正常情况下应成为交易价格组成部分的价格因素从交易价格中扣除,从而降低交易价格;又如进出口商为逃避关税而在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中故意低开或高开价格。实行海关估价,则有助于防止这些不正当商业行为,保护诚实商人正当竞争,保证国家的财政收人不受损失,关税的保护作用不受影响。 ③海关估价是一国经济政策和外贸政策的体现,是贯彻一国经济政策的一种手段,并且对国家经济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例如海关估价所确定的完税价格是贸易统计中进出口货物价值统计指标的资料依据,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许可证、配额、限额等行政管理的计算依据。 总之,海关估价不仅是为了征收关税,它的作用已愈来愈广泛。此处可借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秘书长T.P.Hayes在1991年关贸总协定估价协议国际会议的开幕演说词中对海关估价作用所作的阐述予以说明: 海关估价一直是海关关员传统职责的一部分。如今,海关估价在国际贸易中一直

海关估价案例(二)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估价案例 一、基本情况 进口商为A公司,供货商为B公司。A公司为B公司在某市的子公司。 进口商A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首次向某市海关申报进口某国生产的氯乙烯(以下简称VCM)2700吨,申报单价为CIF680美元/吨,进口商提供了合同、发票、提单等单证。合同为2004年9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的长期合约,根据合约的规定,进口商每月购提2-3万吨VCM。 审价人员对比申报时期国际行情东南亚均价:CFR 720美元/吨,及其他口岸进口韩国VCM 的价格为CFR710-775美元/吨,认为其申报价格偏低。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质疑理由: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可能对成交价格有影响。企业填写《价格申报单》证明买卖双方之间为子母公司。 二、审价过程 1、就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认定 进口商与供货商的关系符合《审价办法》规定的特殊关系。根据《估价协定》解释性说明第二条:对于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要审查交易双方如何组织商业关系、制定价格的方法是否与产业正常定价方法相一致,卖方售予无特殊关系的买方的价格是否一致,其价格是否已充分反映了有关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 海关审价人员向进口商提出了进一步补充资料的要求:包括进口价格是否真实反映了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与售于无特殊关系的买方价格是否一致等;面对海关的质疑,进口商以下列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估价审查和测试的相关资料:1、进口VCM是母公司生产后售予进口商的,作为核心商业机密之一的内部成本数据不便对外提供,企业拒绝向海关提供审价所必需的运营成本、利润等方面的资料;2、供货商VCM生产数量有限,全部供给关联企业,未向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过VCM。 由于进口商A公司无法举证出口商的销售价格与销售给无特殊关系方一致或接近,且无法证明其成交价格已经充分反映了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以及根据海关了解掌握的PVC 行业利润的情况,按照A公司VCM的进口价格作为成本生产的PVC要高出相同PVC生产行业的利润水准5-10%的情况,根据《审价办法》第三十四条,海关确认其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成立,海关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同时按照《审价办法》第七至第十一条估定完税价格。 2、开展价格磋商,寻找适当的估价依据。 鉴于进口商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证实其成交价格未受特殊关系的影响,且低于同期国际行情较多,海关决定对该票货物估价,与进口商磋商。 由于B公司未向除A公司之外的中国大陆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VCM,也没有该国其他厂商生产的VCM的销售纪录,企业方面也未能举证,鉴于以上几点,海关排除采用相同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WTO《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WTO《海关估价协议》 (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 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一般介绍性说明 1.在本协议中,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第一条应和第八条一起来理解。第八条特别规定了当遇有由买方所引起的某些特别的因素被认为是海关估价的一部分,但却没有包括在该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第八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某些不以货币形式而以特定货物或劳务形式可能从买方转到卖方的支付款项。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一些确定海关估价的方法。 2.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一般地说,在海关当局和进口商之间有一个磋商的过程,以期按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求得确定价格的依据。举例来说,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进口商掌握有关同样或类似进口货海关估价的资料,而在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查到这种资料;另一方面,海关当局也可能有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的海关估价资料,而进口商却不能随时查到这些资料。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在无损于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可以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估价确定适当的依据。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或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海关估价时,确定海关估价的两个依据。根据第五条第1款规定,海关估价是以进口国一个独立买方进口的条件出售货物的价格为依据来确定的。如果进口商要求的话,按第五条规定,他也有权对进口后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货物进行估价。根据第六条规定,海关估价是按计算价格确定的。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第四条规定进口商有权选择适用这两种方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前述各条确定海关估价时,第七条对怎样确定海关估价,作了规定。 序言 关于多边贸易谈判,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简称“各缔约方”),愿意促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目标并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到总协定第七条规定的重量性,并愿意制订详细的适用规则,以便在实施中取得更多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有一个公平的、统一的和中性的制度,用以对货物进行海关估价,借以杜绝使用武断或虚假的海关估价; 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应尽量是该货物的成交价格; 认识到海关估价的基础应符合商业惯例的简易和公正的标准,而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而不区分供应来源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2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失效]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05.30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已于2003年5月29日经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署税〔1993〕15号文)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专利权使用费; (二)商标权使用费; (三)著作权使用费; (四)专有技术使用费; (五)分销或转售权费; (六)其他类似费用。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进口货物有关; (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第五条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货物;

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

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关税条例》所规定的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不应讲参考价格简单作为完税价格使用。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海关参考价格由海关总署价格信息中心根据国内外的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后上网发布,供全国海关依法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参照使用。海关参考价格主要基础是同期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或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经海关审核不予接受时,可参照海关参考价格的主要作用是供审价人员参考,用以发现进口货物可能存在的价格瞒骗。其次,当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但经审核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如其与参考价格的差幅未超过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各海关可自行审批,如超过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应按总署下发的海关参考价格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报批。第三,如经审核,海关不能确定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时,应按照《关税条例》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我国现行估价制度的不足之处:我国海关估价从1988年开始对若干货物实行“最低限价”管理办法,从1996年4月后统称为海关参考价格。这一办法有效地打击了低瞒报价格的行为,但不符合国际惯例。虽然《关税条例》已经明确了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是实际成交价格原则,参考价格的主要作用是供审价人员参考,用以发现进口货物可能存在的价格欺骗。但在实际操作中,当进口价格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且超过规定幅度,经审核后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需要严格按规定逐级报批。繁琐的内部审批环节往往影响正常货物的通关速度。再加上对外缺少透明度,容易引起外界对海关工作的不满。当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经审核后怀疑不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现场关员也往往难以找出货主成交价格不真实的证据。执法难度的增大,容易引起外界对海关工作的不满,导致纳税争议和法律纠纷。

海关估价复习重点

神奇复习法-海关估价 格经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后,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和其他目的,根据统一的价格准则,确定货物价值的过程。(2)海关估价的目的:征收关税、保证估价的公平性 (3)海关估价的依据:价格准则 (4)海关估价的对象:主要是有形的进口货物 (5)海关估价的主体:买卖双方和海关 海关估价是伴随着从价税的产生和发展 两者都是确定商品价值或价格的过程。 2、区别: (1)主体不同。 商业估价的主体是买卖双方;海关估价的主体除买卖双方外,还包括海关。(2)客体不同。 商业估价客体是买卖双方要进行交换的商品;海关估价客体是所有进出口商品,包括非交易的物品,如礼品,展览品等。(3)目的不同。 商业估价的目的是为了交换、买卖;海关估价的目的主要是对有关物品征收关税,为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服务。(4)标准不同。 商业估价多样和灵活的标准;海关估价统一的估价标准。 不同等级货物的 从价税优于从量税的优点: 1、不同等级货物的关税税率不同、税负 比较合理。 2、能够自发地随价格的波动而变化。 3、便于国际间关税比较,并为关税谈判 提供依据。 海关估价的作用× 一、海关估价是海关找谁工作的前提;最原始、最基本的作用。二、海关估价是执行关税政策的重要手段。 有利于防止偷漏税 是非关税壁垒: 1. 过高估价I. 税率不变时关税税额增加 II. 税率下降时关税税额下降减少 2. 复杂的估价程序 3. 价值定义不易理解 三、海关估价在贸易、统计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海关估价在行政、外汇管理等领域也起到一定作用。 许可证、配额、原产地(从价百分比)低估进口货物的价格 1、对税收的影响 低估进口货物价格,直接减少关税收入及进口环节其他税费。 2、对外贸管理的影响 可使进口商获得更多进口额度,进而影响该国的对外贸易管制。 3、对外资管理的影响 低估进口货物价格,剩余货款以股票结算,会为外国公司接管国内公司提供机会。 低估出口货物价格 1、对关税的影响 (1)对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国家,低估出口货物价格无关紧要。 (2)对征收出口关税的国家,低估出口货物价格,减少关税收入,更重要的是影响设置出口关税的目的和作用,对该国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2、对外汇管制的影响 低估出口货物价格,会使出口商将其多收入的那部分外汇存入外国银行,构成逃汇,破坏外汇管制。 高估进口货物的价格 1、对税收的影响 可增加关税和其他间接税收入;但进口成本增加,也可能减少国家的所得税收入。 2、对外汇管制的影响 高估进口货物价格,会使进口商申请到比购买进口货物实际需要更多的外汇。这样就可将其多余的外汇存入外国银

海关估价协议(英文版)(doc 30页)

海关估价协议(英文版)(doc 30页)

背景: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General Introductory Commentary 1. The primary basis for customs value under this Agreement is “transaction value” as defined i n Article 1. Article 1 is to be read together with Article 8 which provides, inter alia, for adjustments to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in cases where certain specific elements which are considered to form a part of the 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are incurred by the buyer but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for the imported goods. Article 8 also provides for the inclusion in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certain considerations which may pass from the buyer to the seller in the form of specified goods or services rather than in the form of money. Articles 2 through

可供选择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可供选择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 《海关估价守则》适用范围 海关做人守则适用于海关对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税的商品的估价。它并没有规定出口关税的征收或依据商品价值实行配额管理时也有义务采用这种估价方法。不过,总协定第七条对此规定了义务。同时也未规定征收国内税或外汇管制时有义务采用这种估价方法。 可供选择使用的估价方法 守则规定了6 种可供选择的估价方法,海关在使用时,应严格按以下顺序:只有当按照第一种方法无法有效地作出估价时,才选择第二种方法,以此类推。但可以在第四与第五种方法之间任选。具体6 种方法为: (1)实际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是指商品出口到进口国对实际 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这通常是发票上的价格,但也并非总是如此。 (2)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是指与 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同类商品的价格。所谓相同产品指在各方面相同;包括其物理性能、质量、信誉。如果表面上具有微小差别的其它货物,不妨碍被认为符合相同产品的定义。如果具有两个以上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时,应采用其中最低者来确定应估商品的关税价格。(3)类似商品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是指应估 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所谓类似商品就是尽量与应估商品比较各方面不完全相同,但它有相似特征,使用同样的材料制造,具备同样的效用,在商业上可以互相替代的商品。在确定时应考虑包括该货物的品质、信誉、现有的商标等。 (4)倒扣法。是以进口商品,或相同、类似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的价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海关估价协议 一般介绍性悦明 1.本协定项下完税价格的首要依据是第1条所定义的“成交价格”。第1条应与第8条一起理解,第8条特别规定,如被视为构成完税价格组成部分的某些特定要素由买方负担,但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则应对实付或应付价格作出调整。第8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以特定货物或服务的形式而非以货币的形式由买方转给卖方的某些因素。第2条至第7条规定了在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时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 2.如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则在海关和进口商之间通常应进行磋商,以期根据第2条或第3条的规定得到确定价格的依据。例如,可能发生的情况是,进口商可能掌握关于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获得此类信息。另一方面,海关可能掌握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商却不能容易获得此类信息。双方之间的磋商过程在遵守商业机密的要求前提下,可使信息得到交流,以期确定海关估价的适当依据。 3.第5条和第6条规定了在不能依据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用以确定完税价格的两个依据。根据第5条第1款,完税价格根据货物以进口时的状态向进口国中无特殊关系的买方销售的价格确定。如进口商提出请求,进口商还有权要求对进口后经进一步加工的货物根据第5条的规定进行估价。根据第6条,完税价格根据计算价格确定。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应根据第4条的规定给予进口商选择这两种方法适用顺序的权利。 4.第7条列出了在不能根据前述各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如何确定完税 价格。 各成员, 注意到多边贸易谈判; 期望促进GATT 1994目标的实现,并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到GATT 1994第7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期望详述适用这些规定的规则,以便在执行中提供更大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对货物估价的制度,以防止使用任意或虚构的完税价格; 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在最大限度内应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 认识到完税价格应依据商业惯例的简单和公正的标准,且估价程序应不区分供货来源而普遍适用; 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于反倾销; 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海关估价规则 第1条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依照 第8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只要:

资产评估实践案例

一、二手房屋的抵押价值评估 某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浦口区分行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丽都雅苑快乐之城4栋5楼C户型毛坯房进行了资产评估工作。本所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市场调查与询证,对评估资产在2007年1月7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1、待估物: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浦珠中路丽都雅苑快乐之城的4栋5楼C户型。 2、选取比较对象A: 丽都雅苑9栋4楼B户 B: 盛泉新城5栋 3、因素修正 (1)区位修正:比较对象A与评估对象为同一小区,区位条件不作修正;比较对象B与C位于浦珠中路不远,与评估对象区位相当,经估价师综合分析,判定B、C区位条件指数分别为99、101(以评估对象相对应因素的条件指数为100,下同)。 (2)面积修正:与评估对象相比较,比较对象的建筑面积都要小,经估价师综合分析,判定A 、B、C 条件指数分别为97、98、100。 (3)套型修正评估对象之室内套型为三室二厅一厨二卫,面朝南,比较对象A为二室二厅一厨一卫,比较对象B为二室二厅一厨一卫,比较对象C为三室二厅一厨一卫,经估价师调查、分析,综合判定A 、B、C条件指数分别为97、97、99。 (4)建筑结构修正:评估对象与比较对象均为砖混结构,故不作修正。 (5)交付标准比较对象A、B与评估对象均为毛坯房,交付标准不作修正;比较对象C为简装房屋,经估价师调查、分析,综合判定C条件指数为102。 (6)建成年月修正比较对象A与评估对象为同一小区,建成年月不作修正;比较对象B与C建成时间与评估对象相比均在1年以内,由于良好的物业管理和日常维护,其成新率与评估对象所在之建筑物的成新相当,故亦不作修正。 (7)交易类型修正评估对象之评估目的是为抵押贷款失败而进行资产处置的拍卖底价评估,而比较对象均为正常市场情况下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谈判形成的市场价格。考虑到目前资产处置变现过程中采用公开拍卖的形式,而资产处置变现与具有良好开发前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投标竞争拍卖具有不同特点,前者具有一定的消极性,其目的是为了迅速变现,后者则具有积极性,其目的是未来收益能力的预期。经估价师综合分析,判定评估对象资产处置变现拍卖评估目的情况下的条件指数为正常成交价格水平的95%。 (8)交易时间差异修正假定从2006年开始每个月价格平均上涨1%,所以评估对象对于A、B、C的时间调整指数分别为102、101、104。 综合上述分析,得到比较案例修正情况及修正价格如下表:

中国海关估价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海关估价制度 篇一: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估价,又称海关价格,它是海关按从价标准征收关税时,根据规定中国海关估价制度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海关估价准则,它对商品的估价主要有以下方法: 1、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其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 价格为基础;再未能确定的,应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仓储、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2、对一些特殊进口货物,如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

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对于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 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3、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 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总之,海关估价确定的完税价格除可以凭以计算税款外,还可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依据,作为以价格为准的配额制或许可证制的计算依据以及征收进口环节的其他税费的依据。 深圳市海盛国际货运公司专业中港货代快件一般贸易 国际件 十五年工作经验正规报关清关每天15台港车往返运送 安全高速省钱为您提供最佳进口方案 篇二:海关估价、归类质疑及企业应对技巧 海关估价、归类质疑及企业应对技巧 课程目标 本课程可以让培训者获得以下收益: 估价:1.了解熟悉中国最新政策下海关估价制度,掌握我国海关新政的商品归类的相关政策以及归类工作机制。 2.提高进出口海关估价和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操作与 技巧能力,减少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商战中不必要的损失。 3.充分掌握海关新政估价和归类技术层面的条款及法 律依据,帮助企业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海关估价协议 一般介绍性悦明 1.本协定项下完税价格的首要依据是第1条所定义的“成交价格”。第1条应与第8条一起理解,第8条特别规定,如被视为构成完税价格组成部分的某些特定要素由买方负担,但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则应对实付或应付价格作出调整。第8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以特定货物或服务的形式而非以货币的形式由买方转给卖方的某些因素。第2条至第7条规定了在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时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 2.如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则在海关和进口商之间通常应进行磋商,以期根据第2条或第3条的规定得到确定价格的依据。例如,可能发生的情况是,进口商可能掌握关于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获得此类信息。另一方面,海关可能掌握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商却不能容易获得此类信息。双方之间的磋商过程在遵守商业机密的要求前提下,可使信息得到交流,以期确定海关估价的适当依据。 3.第5条和第6条规定了在不能依据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用以确定完税价格的两个依据。根据第5条第1款,完税价格根据货物以进口时的状态向进口国中无特殊关系的买方销售的价格确定。如进口商提出请求,进口商还有权要求对进口后经进一步加工的货物根据第5条的规定进行估价。根据第6条,完税价格根据计算价格确定。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应根据第4条的规定给予进口商选择这两种方法适用顺序的权利。 4.第7条列出了在不能根据前述各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各成员, 注意到多边贸易谈判; 期望促进GATT 1994目标的实现,并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到GATT 1994第7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期望详述适用这些规定的规则,以便在执行中提供更大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对货物估价的制度,以防止使用任意或虚构的完税价格; 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在最大限度内应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 认识到完税价格应依据商业惯例的简单和公正的标准,且估价程序应不区分供货来源而普遍适用; 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于反倾销; 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海关估价规则 第1条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只要: (a)不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该货物设置限制,但下列限制除外:

《国际贸易》第五章习题及答案(2020年8月整理).pdf

《国际贸易》第五章习题及答案 第五章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1.1971年8月15日,美国总统尼克松宣布对外国商品的进口除一律征收一般关税外,再加征10%的进口关税,这种加征的额外关税称()。 A.特惠税B.进口附加税C.普通税D.最惠国税 2.一个国家的进口附加税是一种()。 A.普通采用的措施B.特定的临时性措施C.经常性的措施D.一次性措施 3.在普遍优惠制下,受惠商品减税幅度的大小取决于()。 A.普通税率和普惠制税率的差距B.最惠国税率的和普惠税率之间的差额 C.普通税率和最惠率的差额D.普惠制税率与特惠税税率之间的差额 4.某国对于手表的进口征收从价税15%,加征每只15美元的从量税,这是()。 A.从量税B.从价税C.混合税D.选择税 5.二战后,征收出口税国家主要是()。 A.发达资本主义国家B.发展中国家C.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征收 D.社会主义国家

6.欧共体向参加洛美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 A.普惠税B.最惠国税C.特惠税D.差价税 7.进口国在总配额内按国别和地区分配一定的配额,超过该配额便不准进口,它是()。 A.国别配额B.全球配额C.关税配额D.总配额 8.假定某国规定1995年从中国进口鞋不超过2000万双,它是()。A A.国别配额B全球配额C.关税配额D.总配额 9.全球配额是按下列哪种方法分配配额的()。 A.按全球范围内的不同类型国家分配 B.按申请先后,不分国别地区分配 C.按国别地区,不分申请先后分配 D.按经营的企业分配 10.进口许可证是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其作用是()。 A.既可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又能限制价格 B.只能限制商品的数量 C.只能限制商品的质量规格 D.只能限制商品价格

海关估价协议英文版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GENERAL INTRODUCTORY COMMENTARY 1. The primary basis for customs value under this Agreement is "transaction value" as defined in Article 1. Article 1 is to be read together with Article 8 which provides, inter alia, for adjustments to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in cases where certain specific elements which are considered to form a part of the 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are incurred by the buyer but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for the imported goods. Article 8 also provides for the inclusion in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certain considerations which may pass from the buyer to the seller in the form of specified goods or services rather than in the form of money. Articles 2 through 7 provide methods of determining the customs value whenever it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2. Where the customs value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there should normally be a process of consultation between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on and importer with a view to arriving at a basis of value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 or 3. It may occur, for example, that the importer has information about the customs value of identical or similar imported goods which is not immediately available to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on in the port of importation. On the other hand,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on may have information about the customs value of identical or similar imported goods which is not readily available to the importer. A process of consultation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will enable information to be exchanged,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commercial confidentiality, with a view to determining a proper basis of 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3. Articles 5 and 6 provide two bases for determining the customs value where it cannot be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the imported goods or of identical or similar imported goods. Under paragraph 1 of Article 5 the customs value is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the price at which the goods are sold in the condition as imported to an unrelated buyer in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The importer also has the right to have goods which are further processed after importation valu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 if the importer so requests. Under Article 6 the customs value is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the computed value. Both these methods present certain difficulties and because of this the importer is given the right,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4, to choose the order of application of the two methods. 4. Article 7 sets out how to determine the customs value in cases where it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ny of the preceding Articles. Members, Having regard to the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Desiring to further the objectives of GATT 1994 and to secure additional benefi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Recognizing the importance of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VII of GATT 1994 and desiring to elaborate rules for their application in order to provide greater uniformity and certainty in their implementation; Recognizing the need for a fair, uniform and neutral system for the valuation of goods for customs purposes that precludes the use of arbitrary or fictitious customs values; Recognizing that the basis for valuation of goods for customs purposes should, to the greatest extent possible, be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the goods being valued;

海关估价资料

情况说明 上海海关通关管理处: 我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____________;船名/航次:_____________提单号:____________;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 该批货物因价格偏低,而我司无法于五天内进一步提供价格资料,故经与海关磋商,同意按照以下价格估价征税。 G___: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USD__________/_______ G___: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USD__________/_______ G___: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USD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说明。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

委托书 上海海关通关管理处: 我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____________;船名:_____________提单号:____________;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 我司现委托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报关,海关审价及保证金等相关事宜,我司愿意承担一切相关责任。特此说明。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

2.1房地产评估案例一(重要教学评述)

房地产评估案例2.1 房地产评估案例一 案例 评估对象为××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开发区××路××号工业用途房地产(土地为出让)。该公司因需以评估对象房地产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2月21日。该案例采用房地分估然后加总的方法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 一、基本情况 (一)估价对象概况 此次委托评估的是位于上海市××开发区内的工业用房地产. 1、估价对象的登记和权属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沪房地×字(2002)第×××号]房地产权证及估价师实地查勘,估价对象产权状况如下: 权利人:××有限公司 坐落:××路××号 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出让 土地用途:工业 地号:(略) 土地使用期限:1996—04-05至2046-04-04止 土地总面积:29,0322m

建筑面积:6,7912m 房屋类型:工厂 建筑结构:钢混 未发现估价对象有抵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现象,目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估价对象四至情况 估价对象位于上海市××开发区××路××号,土地等级属上海市基准地价十级地段。距奉浦大桥30公里,距虹桥机场52公里,距上海火车站45公里,距浦东国际机场30公里.估价对象四至:东为待租土地,西为××路,北为××路,南为×××有限公司. 3、估价对象土地利用状况 估价对象土地上已建设总建筑面积为6,791平方米的厂房,估价对象属大型现代化厂区,厂区道路为水泥地坪,路面平整,能承载大型货车,绿化种植有序,厂区周围有集中绿化带。 (二)影响因素说明 1、个别因素分析 (1)建筑物状况 根据实地勘察,估价对象为××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开发区××路××号内房地产,建筑物状况如下:

海关估价复习重点

体除买卖双方外,还包括海关 神奇复习法-海关估价 (2) 客体不同 海关估价和商业估价的关系 1、联系:商业估计是海关估价的基础, 两者都是确定商品价值或价格的 过程。 2、区别: (1) 主体不同 1不同等级货物的关税税率不同、税负比 较 合理。 2、 能够自发地随价格的波动而变化。 3、 便于国际间关税比较,并为关税谈判提 供依据。 海关估价的作用x 商业估价的主体是买卖双方;海关估价的主 、海关估价是海关找谁工作的前提;最原 如何理解海关估价: (1海关估价的概念: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经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后,一国海关 为了征收关税和其他目的,根据统一的价格 准则,确定货物价值的过程。 (2)海关估价的 目的:征收关税、保证估 价的公平性 (3)海关估价的 依据:价格准则 (4)海关估价的 对象:主要是 有形的 进 口货物 (5)海关估价的 主体:买卖双方和海关 海关估价是伴随着从价税的产生和发展的 商业估价客体是买卖双方要进行交换的商 品;海关估价客体是所有进出口商品,包括 非交易的物品,如礼品,展览品等。 (3) 目的不同。 商业估价的目的是为了交换、买卖;海关估 价的目的主要是对有关物品征收关税,为国 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服务。 (4) 标准不同。 商业估价多样和灵活的标准;海关估价 一的估价标准。 不同等级货物的 从价税优于从量税的优点:

二、海关估价是执行关税政策的重要手段。 有利于防止偷漏税 是非关税壁垒: 1.过高估价I.税率不变时关税税额增加 II.税率下降时关税税额下降减少 2.复杂的估价程序 3.价值定义不易理解 二、海关估价在贸易、统计等领域发挥着重 要作用。 四、海关估价在行政、外汇管理等领域也起 到一定作用。 许可证、配额、原产地(从价百分比) 低估进口货物的价格 1、对税收的影响 低估进口货物价格,直接减少关税收入及进 口环节其他税费。2、对外贸管理的影响 3、对外资管理的影响 低估进口货物价格,剩余货款以股票结算,会为外国公司接管国内公司提供机会。 低估出口货物价格 1、对关税的影响 (1)对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国家,低估出口货物价格无关紧要。 (2)对征收出口关税的国家,低估出口货物价格,减少关税收入,更重要的是影响设置出口关税的目的和作用,对该国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2、对外汇管制的影响 低估出口货物价格,会使出口商将其多收入的那部分外汇存入外国银行,构成逃汇,破坏外汇管制。 高估进口货物的价格 1、对税收的影响 可增加关税和其他间接税收入;但进口成本增 加,也可能减少国家的所得税收入。 2、对外汇管制的影响 可使进口商获得更多进口额度,进而影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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