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稽查企业自我评估与应对

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稽查企业自我评估与应对
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稽查企业自我评估与应对

海关估价实务操作与价格质疑应对暨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稽查企业自我评估与应对

简介:培训将对我国海关现行的《审价办法》进行深度解读,并结合企业价格申报核心要素、海关审价实际发生典型案例,权威诠释进出口价格申报与海关审核实务操作;同时,针对眼下海关对相关行业特许权使用费专项稽查一事,从海关《审价办法》出发结合行业典型案例,帮助与会人员理解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支付及海关是否计征相关法律依据,提高企业贸易合规水平,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风险。...

青岛开课;课程时长:2天;详细会务信息请登陆森涛培训网查看

适合对象:

公司高管、进出口部门经理、采购经理、物流经理、财务经理、合规经理、法务主管、项目主管、关务主管及其他相关人员

课程介绍

2017年将对相关行业及跨国公司非贸付汇开展重点核查

如何有效应对核查带来的风险?如何应对价格合理性及特许权使用费质疑?

课程背景:

进出口清关环节企业申报价格被海关质疑一事时有发生,面对海关质疑广大企业往往不知所措、不知如何应对,只能被动接受海关的“指导价格”而承受相应损失。特许权使用费是广大跨国企业对外支付比较频繁的一笔费用,数额通常巨大;而海关最近几年对此类非贸付汇情况特别关注,企业事中、事后被海关价格质疑并对此笔费用进行分摊补税的情事频发。与此同时,2016年20号公告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特别是对价格申报、贸易国、收发货单位等信息进行了新增和调整,一时让众多企业不知所措。

本次培训就将针对以上背景,对我国海关现行的《审价办法》进行深度解读,并结合企业价格申报核心要素、海关审价实际发生典型案例,权威诠释进出口价格申报与海关审核实务操作;同时,针对眼下海关对相关行业特许权使用费专项稽查一事,从海关《审价办法》出发结合行业典型案例,帮助与会人员理解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支付及海关是否计征相关法律依据,提高企业贸易合规水平,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风险。

课程特色:

内容的实用性:讲授和分享海关估价实务操作及其技巧,对企业的进出口工作提供切实的指导和帮助;

讲解的实战性:以企业实际业务发生的重要案例来解析课程内容,以成功的经验解决学员实际工作中的难题;

知识的系统性:把握国际贸易价格申报工作难点,让学员充分理解和掌握现行海关对进出货物进行估价的正确做法。

目标及收益:

本课程可以让培训者获得以下收益:

⒈ 对海关估价的历史沿革以及我国的海关估价制度具有一定的了解,熟悉我国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估价工作机制及其实务操作;

⒉ 充分理解海关现行《审价办法》中有关“特许权使用费”计征的法律条款,面对海关事后质疑及稽查,合理有效的利用这些规则,降低由此引发的相应关务风险和企业成本,便利通关。

课程大纲:

一、中国海关估价制度及相关政策

⒈《WTO估价协定》相关条款

⒉中国海关估价制度法律层级

⒊中国海关审价机构及其分布

⒋海关税收形式与企业估价风险

⒌企业申报价格海关与税务关注

⒍海关、税务是否存在重复征税

……

二、海关估价实务操作与价格质疑应对

⒈什么是海关估价,其与征税的关系

⒉中国海关估价的原则及其结构体系

⒊申报(合同)价格与海关认定价格关系

⒋货物完税价格认定原则和操作注意事项

⒌企业货物价格申报,海关审价的关注点

⒍成交价格适用范围与企业的申报价格

⒎“协助”企业的申报价格该如何处理

⒏哪些价格组成项目是要调增或调减的

⒐运输、保险等相关费用计算、案例分析

⒑保修费用与维修费用海关价格审定差异

⒒相同货物、类似货物、倒扣价格、计算价格

⒓一般贸易货物进口海关审价相关案例解析

⒔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价格申报与海关价格审核

⒕海关减免税设备处置企业常见估价风险

⒖企业租赁设备处置海关审价的重点和难点

⒗企业出口货物申报海关审价相关案例解析

⒘如何界定价格隐瞒与申报不实、规避价格瞒骗

⒙海关与企业对进出口货物价格争议的解决途径

……

三、海关价格稽查与企业自查/自报评估

⒈全国海关价格稽查新动向与新特点

⒉海关价格稽查的重点与作业核心流程

⒊海关税收形势与企业价格申报风险

⒋货物完税价格认定原则和操作注意事项

⒌企业货物价格申报,海关审价的关注点

⒍成交价格适用范围与企业的申报价格

⒎海关稽查处罚认定和企业补税额度确定

⒏海关稽查时效及企业罚补税款的核算

⒐一般贸易货物进口海关审价相关案例解析

⒑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价格申报与海关价格审核

⒒如何界定价格申报不实、规避价格瞒骗

⒓海关与企业对进出口货物价格争议解决途径

⒔企业自查报告撰写及解释材料的准备

⒕海关稽查企业应对及自查/自报体系建立

……

四、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计征

⒈企业申报价格海关与税务关注点

⒉海关价格审核与企业转移定价制定

⒊跨国企业关联交易与价格申报注意

⒋企业价格申报常见问题剖析与解决

⒌海关计征特许权使用费范围的界定

⒍企业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时限认定

⒎特许权使用费计征条件、条款的理解

⒏特许权使用费销售要件的理解与认定

⒐商标费、专利费、专有技术费海关计征

⒑“轻度加工”的判断标准及条款理解

⒒软件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和海关计征

⒓特许权使用费的分摊原则与计算方法

⒔“特许权使用费”计征与“协助”关系

⒕特许权使用费计征与转移定价政策制定

⒖特许权使用费统一支付与海关价格审核

⒗特许权使用费协议签订、付汇与关务操作

⒘企业非贸付汇与海关特许权使用费计征

⒙技术许可/分销协议审核与海关价格质疑

拟邀嘉宾:王老师

海关总署特聘讲师,曾在上海海关工作,主要从事中国关务研究、咨询与培训工作,如HS 编码专业审核、关务风险防控与内审、关务筹划与合规管理;同时为中国海关税收研究中心和关务研究中心专家组成员,中国海关学会会员。

社会兼职:中国德国商会海关事务高级培训师、关务顾问;同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为多家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外商会提供进出口货物通关事务的培训与贸易合规咨询工作。

客户反馈:

对于进出口有了更深刻的了解,王老师的案例很多,很贴近实际,课程的实用性很强.

商品归类的技巧有助于提高以后工作的规范化和海关风险的降低.

老师在课程中讲授的关务筹划与税费规避的方法很实用,对以后的工作很有指导的意思,受益匪浅! 王老师的课程很生动,在活跃的课程气氛中学到了海关税务规避的处理方法,了解海关操作流程.

温馨提示: 本课程可引进到企业内部培训,欢迎预约!

资料来源: 森涛培训网

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区分

非居民税收系列(一) 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 争议案例合集 铂略在线课程 2014年7月10日

目录 PART ONE 特许权使用费VS技术服务费 ●特许权使用费定义 ●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性质税务判定方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的区别 ●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的不同特征 PART TWO 案例分析:技术服务界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案例●案例一:提供跨境技术支持服务被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案例二:汽车设计服务与特许权使用费 ●案例三:设计服务与特许权使用费 ●案例四:国产化服务与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VS技术服务费筹划思路 PART THREE 泰悦合伙人与铂略会员互动问答 ●问答一:专家团入境评估服务 ●问答二:常设机构的个人所得税 ●问答三:境外向境内转让专利所有权

特许权使用费VS技术服务费 特许权使用费定义 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铂略财务培训认为除了解国内法中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企业还需了解各国、各地区和大陆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不同的协定中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和范围有所不同。在税收协定和国内法出现冲突的时候,应以税收协定的解释为准。 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性质税务判定方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507号)(以下简称507号文):特许权使用费中专有技术的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进一步解释说明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也可以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印发税收协定执行手册的通知》(际便函[2007]154号),《税收协定执行手册》也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判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际便函[2007]154号文是税务局的内部资料,严格 来说是没有法律效应的,但是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会参照其中指引的原则性的解释。企业在和税务机关进行谈判时,可以引用其中的判定原则作为辅助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2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失效]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05.30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已于2003年5月29日经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署税〔1993〕15号文)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专利权使用费; (二)商标权使用费; (三)著作权使用费; (四)专有技术使用费; (五)分销或转售权费; (六)其他类似费用。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进口货物有关; (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第五条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货物;

赖昌新走私案 (2)

“远华”膨胀走私欲望 检察日报 (2001-08-21) 这起惊天大案是由一个叫赖昌星的人一手策划和操纵的。提起赖昌星,厦门人都不陌生,赖昌星的远华集团财大气粗、出手阔绰。 厦门特大走私案是建国以来查处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极为复杂、危害极其严重的举世瞩目的走私犯罪案件。 ■赖昌星招兵买马,进行走私集团的组织建设 厦门特大走私案所查实的走私事实大多发生在1996年以后,但是赖昌星走私的历史却可以追溯到他在老家经商的时候。 赖昌星的大哥赖水强说:“八几年钱就很多了,一个人一年能弄到一两百万。”赖氏兄弟在村里盖起了漂亮的住宅,体验到了富足后的风光,但是他们中最有生意头脑的赖昌星并不满足现状,他去石狮寻求更大的发展。在石狮赖昌星与人合办了服装厂。在此前后,他发现了一个将改变他人生之路的新的赚钱方式,开始涉足走私。 赖水强回忆:开始小小地走私,有时候混装一点偷运进来,刺激了他,总是比做其他事情利润大,就往这个方向发展。 立志向走私方向发展的赖昌星,开始了一系列精心的准备。1991年4月, 赖昌星以虚假身份资料非法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并在香港注册了远华国际有限公司。1994年初,赖昌星以港商的身份在厦门成立了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之 后又组织成立了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这期间,为进行大规模的集团化走私,赖昌星不仅拉来了几乎所有的家族成员,并在海关和政府机构中招兵买马,进行走私集团的组织建设。 赖昌星的二哥赖昌图认为:赖昌星很会做事情,他刚开始来厦门就用海关的,有的是海关辞退出来的干部。 赖昌星知道,仅靠家族成员难以把走私做大,为此,他把眼光盯向了海关以及政府部门精通业务的工作人员。赖昌星网罗的家族外重要成员包括:洪巩堤:厦门市湖里区原副区长,任远华公司总经理;蔡惠娟:厦门海关原副科长,远华公司骨干成员;侯小虎:厦门海关原工作人员,远华公司骨干成员。 由赖氏家族成员掌握走私的要害部门,由那些从政府海关高薪人员负责走私的通关业务,在进行了这样的内部组织分工和招兵买马之后,赖昌星开始了大规模的走私。 ■利益的驱使使十几家大企业成为赖昌星走私棋盘上的棋子

经济法讲义 第44讲_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3单元工资、薪金所得 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8: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 (一)基本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补贴、津贴 (1)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提示】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2)免税补贴、津贴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免税奖金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典考题12·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有()。 A.劳动分红 B.加班补贴 C.季度奖金 D.年终加薪 【答案】ABCD 【经典考题13·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的是()。 A.工龄补贴 B.加班补贴 C.差旅费津贴 D.岗位津贴 【答案】C 【经典考题14·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A.陈某取得所在公司发放的销售业绩奖金 B.杨某获得县教育部门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 C.王某获得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方面的奖金 D.李某取得所在单位发放的年终奖 【答案】C 【解析】选项B:颁发教育奖金的主体是“县级”教育部门,不符合免税条件。 (二)特殊规定 1.退休人员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再任职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全国海关税费银联电子支付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全国海关税费银联电子支付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业务: 问:全国海关税费银联电子支付系统可以支付哪些税费? 答:全国海关税费银联电子支付系统可以支付12种税费: 1、进口关税5、反补贴税9、增值税缓息 2、出口关税6、进口增值税10、监管手续费 3、特别关税7、关税缓息11、保证金 4、进口消费税8、消费税缓息12、滞报金 问:全国海关税费银联电子支付系统的申请条件 答:持有电子口岸企业法人卡、操作员卡(一张或多张),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 问:新平台与网上支付的区别在哪里? 答:新平台不仅可以支付税,还可以支付费; 新平台担保支付有提前还款的功能; 新平台使用委托代理功能,非三类企业也可支付该税单。 问:新平台与EDI电子支付的区别在哪里? 答:新平台可以支付全国范围内申报的税费单; 新平台必须在税单打印前支付; 新平台的联网银行均有担保支付功能。 问:三方协议签署内容中甲乙丙各指什么? 答:甲方:企业用户 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丙方: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问:支付成功后,税单怎么拿? 答:上海、天津、拱北、西安、成都、重庆关区:采用第一联直接交给客户的税单流转方式。 其他地区海关暂时采用银行取单流转给客户的方式。 问:新平台可以替其他企业(报关单上无该企业信息)缴税吗?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可以支付。代理和委托的企业必须是新平台的用户,通过开通增值功能,在线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具体操作流程请查看主页相关下载中的《委托代理协议签署操作手册》。 问:关区、银行备案已通过,为什么还是查不到税单信息? 答:查看用户在中国电子口岸上签署三方协议时选择税单传输方式是否为批量传输;查看法人卡是否授权了该备案关区; 查看该企业是否在报关单上属于三类企业之一;查看该税单生成日期是否在关区开通日之后;查看该税单是否已超过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

附件1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高级认证) 说明 一、关于认证标准的分类 本认证标准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共5大类18条32项。其中前4类为基础标准,第5类为附加标准。 二、关于认证标准的赋分规则 (一)基础标准赋分规则。 赋分选项分为两种,一是“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2”;二是“达标”、“部分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1”、“-2”。 达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部分达标:企业实际情况基本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基本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不达标: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该项标准。 相关标准项不适用于该经营类别企业的,海关不再对该项标准进行认证。 (二)附加标准赋分规则。 设定“符合”和“不适用”选项,对应分值为“2”和“0”。附加标准分值最高为“2”,不重复记分。 三、关于认证标准的通过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 (一)所有赋分项目均没有不达标(-2分)情形; (二)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 认证标准总分=100+(所有赋分项目得分总和)。 四、关于认证标准的自我评估 企业向海关提出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前,应当按照本认证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我评估报告随认证申请一并提交海关。 五、关于规范改进情形的适用 除本认证标准第12、13、14、15、17、22、23项外,其他项不达标或者部分达标的,允许企业规范改进。规范改进期限由海关确定,最长不超过90日。根据规范改进情况,海关认定是否通过认证。

2013.03.0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 『涉及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 『解释』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 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十九第一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七第五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 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 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注:即某项特许权转让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使用,若使用费由其在境外的关联企业支付或者负担,则这笔 特许权使用费就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使用特许权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设在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 预提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企业向许可一方缴纳特许权使用费,就可能绕开中国政府对特许权使用 费课征的预提税。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包括荷兰、挪威、瑞士、瑞典等国。 [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 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协定约定税率低于我国税法规定10%的税率时,适用协定税率。在我国和美国以及英国签订的税收 协定中就规定了对于租赁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只得就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0%征税。中新协定中只得就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征税。中港税收安排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总额没有打折,但税率调整为7%。

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

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 随着高新技术产品、机电设备等进口的大幅增长,我国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类技术费也迅猛增长,从而引发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等问题。其中关键问题在于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确认额,而不少企业对此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当前,我国进口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01年仅为19.38亿美元;至2008年已突破100亿美元,达103.19亿美元;2013年更是突破200亿美元,达201.33亿美元;2014年则进一步增至226.14亿美元;2015年前6个月虽同比下降7.45%,但亦达105亿美元。随着机电产品,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进口的持续增长,我国进口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还将持续增长。有鉴于此,海关部门也日益重视加强对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的监管,而相关企业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有关规定普遍缺乏足够认识。本文以典型案例解读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一些借鉴指导。 案例简介 某企业进口精密检测仪两台,进口商业发票显示:该仪器价值600万美元(FOB价),其中包括外方代理佣金3万美元。但进口合同显示,除600万美元仪器价格外,还发生如下未列入进口商业发票也未向海关申报的费用:为适应国内特殊的生产条件,国外出口商按要求对仪器进行定制的特定设计费3万美元,为货物的专利(驱动软件)而支付的特许权费100万美元,设备安装调试费2万美元,仪器5年保修费3万美元,技术服务费(实为境内工人技术培训和境外采购考察费)5万美元。 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进口商就除佣金以外的费用是否纳入完税价格产生争议。此外,保修期满后,该仪器发生损害,发生进口替换配件购置费和维修费用各1万美元,并支付驱动程序升级费用1万美元。 案情分析 关于3万美元的设计费。该3万美元设计费是出口商为向中国市场销售该货物进行特殊设计而发生的,且未包含在该货物FOB成交价格中。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价值应计入完税价格”项下第(二)款“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该3万美元设计费应计入完税价格。 关于100万美元特许权费。《审价办法》第十一条项下第(三)款规定“买方需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被计入完税价格关键要看是否满足如下三点:一是该特许费未包含在成交价格中。本案中,该特许费未包含在FOB成交价格之中,进口商也未向海关申报。二是该特许费与进口货物有关。本案中,该特许权费是针对涉案进口货物的专利而支付,即该进口货物含有专利。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项下第(一)款“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该特许费明显与进口货物有关。三是该特许费支付构成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审价办法》第十四条“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案例显示,该货物含有驱动软件的专利权,且未包含在FOB成交价格之中。因此,如果买方不支付该专利特许费,则难以获得仪器的驱动程序,则该仪器将无法启动和开展工作,买方也将难以获得预期利益。

厦门海关协调员企业

厦门海关协调员企业 合作备忘录 甲方:厦门海关 乙方:公司 为落实海关“由企及物”管理理念,拓宽关企沟通渠道,营造诚信守法便利、关企合作共赢局面,按照“诚信导向、守法便利”原则,厦门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和需要海关重点支持的企业,授予“协调员企业”资格,纳入企业协调员工作管理。为明确双方合作的内容,经过相互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相互合作的原则,签订合作备忘录如下: 第一部分甲方的承诺 一、对高级认证企业及其他需要海关重点支持的企业,经过海关评估、具有健全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甲方将其纳入企业协调员工作管理。 二、为乙方提供相应的业务操作培训和业务指导,帮助乙方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甲方提供以下服务措施: (一)成立关企合作委员会,与协调员企业开展关企合作,听取企业建议,推进海关与企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

立; (二)任命“企业协调员”协调解决乙方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 (三)通过12360服务热线为乙方提供信息查询、问题咨询、政策宣传、网上办事等服务。 四、提供相关的海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指导乙方建立和完善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 五、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部分乙方的承诺 一、指定负责海关事务的高层管理人员作为联系人,负责沟通协调与海关的合作事宜。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管理规定,规范自身的经营管理和进出口行为;加强对公司关务人员的海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通关业务水平。 三、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采购、运输、生产、库存、销售等环节数据。 四、如实全面反映各类通关疑难问题;积极客观提出改进海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第三部分责任风险 一、双方要紧密围绕“关企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设,认真落实以上各项内容,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创新合作机制,丰富合作内涵,加大合作力度,务求合作实效,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本备忘录的签订,并不免除或减轻甲、乙双方依法

“互联网+海关”电子税单打印系统操作指引

“互联网+海关”电子税单打印系统 操作指引 一、什么是《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 《海关专用缴款书》就是日常大家所称的“海关税单”。《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是指将海关在通关现场柜台打印税单统一交付企业的传统模式,改革为企业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在本单位自行打印税单,即企业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系统将已经电子支付的税单生成版式文件直接推送到“互联网+海关”平台,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浏览在线打印税单、下载税单、导出数据。 二、哪些税单种类支持企业自主打印? 可以自主打印的税种包括:1、进口关税 2、出口关税 3、进口增值税 4、进口消费税 5、反倾销税 6、反补贴税 7、关税缓息 8、增值税缓息 9、消费税缓息。以上税种均可以生成版式文件供打印。 三、哪些企业可自行打印税单? 首先,企业必须可以电子支付税款才可以自行打印税单。税单打印系统支持报关单境内收发货人打印,代理和消费使用单位

无法打印。已试点海关反映试点开始以后申报的报关单,不论是属地或是异地注册企业,均可实现企业自行打印。 四、企业自行打印税单前后对比 经前期改革试点企业反映,自行打印税单带来了不少便利。主要体现在: 1、在税单获取方式上,由自行打印税单前报关公司向海关申请打印正本税单交企业改变为税款支付后企业即可以自行打印。 2、税单获取时效上,由不能立即获得税单改变为缴税完成后即可即时打印。 3、税单流转上,由税款支付->海关打印->报关公司内部流转->快递或者派人送达企业的模式改变为税款支付->企业自行打印税单。 4、预防遗失上,正本税单是重要的财务抵扣凭证,若有遗失需向海关提交资料申请补打,自行打印税单后,企业可以多次打印,税单上会显示税单是第几次打印。 5、企业内部税单单证管理上,减少了企业内部报关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资料流转的环节,节约了企业时间成本。 五、自行打印税单系统介绍 1、系统概述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企业

附件1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操作规范 (高级认证)

说明 一、关于认证标准的分类 认证标准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共5大类18条32项。其中前4类为基础标准,第5类为附加标准。 二、关于认证标准的赋分规则 (一)基础标准赋分规则。 赋分选项分为两种,一是“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2”;二是“达标”、“部分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1”、“-2”。 达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部分达标:企业实际情况基本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基本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不达标: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该项标准。 相关标准项不适用于该经营类别企业的,海关不再对该项标准进行认证。 (二)附加标准赋分规则。 设定“符合”和“不适用”选项,对应分值为“2”和“0”。附加标准分值最高为“2”,不重复记分。

三、关于认证标准的通过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 (一)所有赋分项目均没有不达标(-2分)情形; (二)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 认证标准总分=100+(所有赋分项目得分总和)。 四、关于认证标准的自我评估 企业向海关提出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前,应当按照认证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我评估报告随认证申请一并提交海关。 五、关于规范改进情形的适用 除认证标准第12、13、14、15、17、22、23项外,其他项不达标或者部分达标的,允许企业规范改进。规范改进期限由海关确定,最长不超过90日。根据企业规范改进情况,海关认定其是否通过认证。 六、关于企业认证档案留存 操作规范或者海关认证企业文件记录检查表中明确需要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的,海关应留存书面或电子文档,存档期限为长期。

进出口权办理流程(非常实用)

03-09]进出口权办理流程,希望对一些人有帮助哦 进出口权办理流程 http://www.sm https://www.360docs.net/doc/9914293119.html,/wssb/jckqyzclc/lzt1.asp?topic=10 登陆这里,有一整套流程可以看。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办理 材料:公章、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网上备案登记并打印出来。(登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登记即可) 备注:地址在东渡外贸大厦可登陆厦门经贸信息网 http://www.sm https://www.360docs.net/doc/9914293119.html,/ierapp/default.asp?topic=1上面有流程 二、海关注册登记 材料: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代码证复印件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 9、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备注:表格下载http://www.sm https://www.360docs.net/doc/9914293119.html,/wssb/jckqyzclc/hg0.ht m 在这里找。 地址:高崎海关

三、自理报检备案登记 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9914293119.html, 1、申请单位申请时,请进入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自理报检单位登备案记”,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2、完成网上申请后,在一周内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交表验证手续,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①申请成功后打印的《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报检时需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同时加盖“报检专用章”。 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各类企业和三资企业(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交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对外贸易有关证明文件,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③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交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检验检疫局颁发的《包装许可证》,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④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及其他企业,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⑤《企业产品备案表》的电子文档(用U盘或通过电子邮件),该电子文档使用企业简称作为文件名,新企业填写该表时,需填写拟进出口或生产的产品信息。《企业产品备案表》在厦门国检公众信息网表格下载区下载。 四、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核销单申领卡 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办理外汇核销单申领卡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220号人民银行大厦 1、出口收汇在一楼大厅出口收汇核销科办理 2、进口付汇在三楼进口付汇核销科办理 电话:5857550 . 网上登记外汇局进出口企业档案信息 1、通过厦门经贸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914293119.html,)点击“外汇局进出口企业档案信息登记” 栏目,填制《进出口企业档案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企业必须根据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法定资料正确无误的填制《信息表》(表一);具有资金或经营管理关系的关联公司须填关联关系登记表(表二),由控股公司或总公司填报。 2、核对和打印《信息表》、《关联关系登记表》(若有),《企业联系单》(表三)企业完成网上填制后,对报表的内容要逐条核对,无误后通过网上打印功能,分别打印《信息表》、《关联关系登记表》一式三联,《企业联系单》一式二联,并加盖企业公章; .需携带的文件资料 1、单位介绍信; 2、网上打印《信息表》《关联关系登记表》一式三联并加盖企业公章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

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申请流程

用户申请流程 (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 电子支付系统使用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步:前往开户银行办理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使用账号备案 ◆第二步:使用环境设置 第1步:要求能够访问互联网; 第2步:浏览器应使用IE7.0以上,并依据现有的版本安装系统补丁KB980182。 补丁下载地址请登录微软网页进行下载安装: IE7.0 补丁下载地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9914293119.html,/downloads/details.aspx?familyid=167ED896-D383-4DC0-9183-CD4CB73E17E7&displaylang=zh-cn IE8.0 补丁下载地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9914293119.html,/downloads/details.aspx?displaylang=zh-cn&FamilyI D=46172617-293a-44c7-95b6-18202ab06a41 第3步:点击这里安装身份认证控件。 注意:检查电子口岸法人卡及操作员卡是否在有效期内,如没有获得电子口岸IC 卡和现有IC卡证书过期的企业前往地方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办理。确认内部操作流程,确定电子支付系统的操作员卡。 ◆第三步:三方协议签署 第1步:在读卡器中插入法人卡,打开https://www.360docs.net/doc/9914293119.html,,点击“三方协议签署”,进入系统,输入8位法人卡密码登录。

第2步:点击“三方协议新增”。 三方协议新增 第3步:签约支付平台——东方支付平台。 税单传输方式——批量。

备案关区——有报关业务的关区,打“√”,并保存。 选择批量方 式 选择“上海 东方支付” 打“√”,并 保存。 注:用户可选择一个或者多个有报关业务的口岸关区。

办税指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如何进行 计算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李某设计发明了一项专利后,转让给某单位使用, 并得到50000元的报酬,他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0000*(1-20%)*20%=80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多选题】: 下列个人收入,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个人转让技术诀窍取得的收入 B.作家公开拍卖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复印件的收入 C.作家公开拍卖自己写作时用过的金笔的收入

D.电视剧编剧从电视剧制作中心获得的剧本使用费收入 【答案】ABD 【提示】现实中,注意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劳务报 酬所得等的不同。也要注意与其他税种的衔接。 【举例】甲企业直接邀请乙明星做该企业的品牌形象代 言人,由于这些品牌形象代言人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制作影视 广告、演出活动、商业庆典及报刊等媒体宣传。具体涉及到明星 的广告代言、活动代言、演出代言、海报形象代言。 【分析】这些行为只要符合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条件的,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如看是否符合增值税的文化创意服务(广 告服务、著作权转让、广播影视服务),或者是否符合营业税的文 化业(演出)、其他服务业。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 1.明星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 及演出而取得的所得,对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 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 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例 为劳务报酬所得。 2.对明星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主要提供个人的肖像权 作照片、海报、画幅等宣传形式所体现著作权转让这种形式。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 一次。 【提示】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取得所得的个人负担;假如 被代言单位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根据规定,纳税 人因不负担税款而使其所得成为不含税所得的,应将个人不含税

对于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

对于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 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 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 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 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支付境外费用如何扣缴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5/05/19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郑杰 浏览次数: 2018次字号:T | T | T

现行税法关于对外支付扣缴所得税的规定多而散,企业碰到支付境外费用时,该如何履行扣缴义务以及如何代扣代缴?笔者对一些常见的支付境外费用代扣代缴所得税相关政策及操作要点做一简单归结梳理,希望对涉外企业有所帮助。 区分对外支付对象 2008年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采取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把纳税人分成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类方法及适用税率见附表)。 从附表可以看出,非居民企业依据其是否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所得是否和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可划分成三类,三类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不同,适用所得税率也不同。 第③类企业,应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应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该类企业一般负有主动纳税义务,不需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适用25%所得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而对于第④、⑤类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即第④、⑤类企业)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故附表中第④、⑤类企业不具有主动纳税的义务,其纳税义务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区分对外支付项目 (一)免征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规定:对非居民企业(第④、⑤类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服务贸易付汇案例之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

服务贸易付汇案例之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 课程介绍: 在跨境支付税收问题中,企业自身认定的税额和税务局认定的税额差异较大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关注的焦点。而引起这一现象的“罪魁祸首”往往就是税企双方对费用性质认定的不同,即对于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的认定争议。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说明,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由于企业对于交涉缺乏准备、相关认定材料准备不够充分、税务局人员专业性不足等种种原因会导致税企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差异较大,难以沟通。 铂略财务培训服务贸易付汇案例分析系列课程将为企业税务管理者梳理非居民案例争议焦点,从税企之间交涉环节与材料证明提供等角度入手,为企业剖析提供企业通过专业的观点和详实的资料准备更好的维护合法税收利益的思路。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国际税收协定(各国) 流程: 技术服务界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案例解析 案例一:会员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 A公司是欧盟一家数据公司,其收集有各种各样的经济数据,实行会员制,为各会员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国内B公司申请成为A公司会员,可从A公司网站查询其所需的经济数据,每季度向A公司支付会费。A公司所有的数据收集行为均在国外进行,A公司在合同中写明:“B公司作为A公司会员期间,可以自由地、无限次地使用该网站数据,但没有这些数据的所有权,不能转载网站的数据或擅自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每季度的会费为15万美元。 税务机关认为,上述会员费是技术转让,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而A公司认为他们提供的仅仅是会员服务而不是技术转让,不属于预提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请问: 您认为税务局如此认定的依据是?

海关绩效分析

成都海关绩效考核体系优化 ——以厦门海关绩效考核体系为参考 目录 成都海关绩效考核体系优化 (1) 1成都海关绩效考核主要问题分析 (1) 2厦门海关的公务员绩效考核 (2) 2.1考核的对象 (2) 2.2考核的内容 (3) 2.3季度考核流程 (3) 2.4季度考评指标 (4) 2.5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 (8) 2.6年度绩效考核 (8) 2.7厦门海关绩效考核的特点和问题 (9) 3借鉴厦门海关的经验优化成都海关的绩效考核体系 (10) 3.1成都海关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优化 (11) 3.2考核周期和流程优化 (21) 3.3绩效考核体系优化成效 (26) 4结论 (27) 1成都海关绩效考核主要问题分析 根据成都海关绩效考核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其考核的具体困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在考核过程中,由处长或者科长进行具体打分;主管人力资源部门设计的考核指标有高、中、低,三档;对于表现处于同一水准的员工,由于各个科、

处打分者的偏好不同,在打分时会存在不同的评级,例如两个员工表现其实均为一般,但由于所处科处不同,一个评价在第一档,而一个却在第二档;使各个科处之间的打分不具可比性,如何使各个科处的打分具有可比性。 2、政府部门的工作很多只能定性,难以定量;在涉及定性工作绩效时,让员工先自评,再由科长或处长进行打分,是否合理? 3、单位考核的周期为月,员工的工作具有周期性,比如有的员工在上半年都没事,下半年却很忙,是否需要因为员工的工作性质不同而修改其考核指标。 4、在一些工作上只是定量显得不是很合理,因为只看数量无法保证质量,所以在数量指标下,又设置了一个花费时间指标,以此来考核质量,从而修正只看数量的考核指标,不知是否合理。 总结以上四个问题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考核指标的设计方面,考核指标不够量化,使得实际操作中受主管因素影响太大,指标的设计没有根据关员具体的岗位,做好岗位分析,设计对应的考核指标;二是在考评周期和流程的选择上,对关员的考核显得有失公允。 要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应该主要从指标设计和考评周期及流程两方面入手,具体来说要重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以工作分析为基础、以目标管理为辅助,基于不同岗位、不同职位,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相结合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施行日常考核、阶段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周期。 2厦门海关的公务员绩效考核 厦门海关对公务员的考核主要是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关总署关于公务员考核的具体部署进行。目前,该关在季度/年度考核中,均已通过“厦门海关绩效考评系统”初步实现在线考核。 2.1考核的对象 目前厦门海关季度考核的对象为科级行政领导、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海关公务员和海关占编工人;年度考核的对象则在季度考核对象的基础上增加处级行政领导。厅局级干部的年度考核适用于《海关厅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

特许权使用费纳税处理归类

特许权使用费纳税处理归类

总结这个纯粹为工作需要,主要针对中韩双方的。不过,这东西落实到实处的时候还需要结合协定来处理。如果再结合海关估价就更好了,其中前几项海关都有特别的规定。 如果考虑税收协定,就复杂的多了,在非贸支付这块,如果不考虑协定,下面的汇总基本没什么用吧。 税总规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处理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会计核算 特许权使用费纳税计算与会计处理 为便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的执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对税收协定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范。 文件规定,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税收协定对此规定的税率低于税收法律规定税率的,应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不动产条款的规定。 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以下简称专有技术)。 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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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 法》 【标 签】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148号 【发文日期】2006-03-28 【实施时间】2006-05-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关税 注释:自2014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海关总署发布《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2003年5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适用本办法。 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和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一节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节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第八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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