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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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拉伦茨《论法的精神》有感

《论法的精神》凝聚了孟德斯鸠一生的思想结晶,是法学发展史上值得我们反复研读的鸿篇巨制,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丰富。但是这样以来也无疑给读者带来了不小的挑战,需要读者有丰富的知识储备阅读起来才会如鱼得水。作为一名法学学习者,选择研读该著作或许或荆棘满道,但是收获必定是丰富的。在经过将近一个多月的阅读,现已读书报告的形式将自己的研读成果跃然纸上,但是因为精力和能力的有限,本报告主要是针对全书中几个主要问题展开的,不能面面俱到。

一、《论法的精神》概述

(一)从读懂孟德斯鸠开始

要读懂一本书,首先是要读懂书的作者,书的内容是作者思想的体现,如果不知道作者的背景以及写作的背景,恐怕是很难真正地读懂一本书的。而要了解一个人的思想,就要找出他的思想的源流,找到是谁的思想、哪些思想在他的时代影响了他。而且,更进一步,我认为不仅要找出谁的思想、哪些思想影响了他,还要从他所处的时代以及他的经历等多方面来考察,这样才能较为全面地认识作者。

《论法的精神》作者孟德斯鸠是18世纪上半叶法国的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18世纪上半叶的法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典型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封建的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但是,资本主义工商业在那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并逐渐形成了一个新兴的资产阶级。当然,在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制度下,资本主义的发展举步维艰。新兴资产阶级同腐朽的封建统治阶级的矛盾尖锐。所以说,孟德斯鸠就是生活在那样一个极端腐朽的封建专制主义发展到了最高峰并开始转向没落的时代,就是一个“太阳王”路易十四和说出了“我死后,哪管它洪水滔天”这句的“名言”的路易十五统治的时代,同时,那也是一个酝酿着革命风暴的时代,因为当时离1789年法国大革命也只有几十年而已。就是在这样一个时代,作为一个封建统治阶级的反叛者,作为尚处幼年的法国新

兴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孟德斯鸠登上了历史舞台。从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可以看出,他是反对专制统治的,他倡导的是资产阶级的世界观,是一种全新的世界观,与封建专制全然不同的世界观,它要求的是平等、自由以及法治。但是,那个时代还不是孟德斯鸠能够畅所欲言的时代,由于身处封建专制统治之下,他在思考问题时必然还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在表达观点时也不能不考虑其自身的安全等问题,倘若他置之不顾,恐怕叶早就在那样一个时代被送上了断头台。但是,这些情况多多少少造成了后人对《论法的精神》理解上的一些误解,这也是我们需要正视的。

从孟德斯鸠的个人情况来说,孟德斯鸠生于法国大革命前100年的一个古老的贵族家庭,从小接受了系统的教育,这也对其以后的学术研究打下了初步而坚实的基础。在学习期间,孟德斯鸠非常崇拜著名的理性主义哲学家马勒伯朗士,此外,他也深受笛卡尔学说的影响,从笛卡尔《哲学原理》中吸取营养。孟德斯鸠受过大学法律教育,做过律师,也在刑庭工作过,在《论法的精神》一书里,论及了许多刑法的问题,其基础应多来源于此。

在《论法的精神》之前,他还有两部著作,其一是《波斯人信札》,这是一部在法国文学史上乃至整个启蒙运动过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名著。他假托两个旅欧的波斯人的信件,对法国的政治、宗教、社会、哲学和历史等问题发表意见,抨击了法国腐朽的封建专制制度和风俗习惯,间接号召改革,在这部书里,已经有了《论法的精神》的思想雏形。另外一部是《罗马盛衰原因论》,该书探讨了罗马兴衰的原因。孟德斯鸠提出,一个国家的兴衰主要由政治制度和风俗习惯决定。他认为,罗马兴盛是因为其建立了共和国,人们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有良好的风俗和品德;而罗马衰亡是由于出现了恶劣的执政者,人民不再爱国,不再遵守法律,道德沦丧,风俗败坏。在《论法的精神》中,也能看到许多相同的论述。显然,这是孟德斯鸠在借古讽今,在抨击法国的专制统治,表达建立共和国的政治主张。《罗马盛衰原因论》出版后,孟德斯鸠休息了两三个月。1734年底,他开始着手撰写《论法的精神》。写这部巨著需要渊博的知识。孟德斯鸠孜孜不倦地博览群书、做读书笔记,对资料进行分类、整理。1746年底,撰写工作完成,剩下的只有誊写工作。这是孟德斯鸠的第三部重要巨著,纵观其一生,我们不难发现,他抱负远大、勤奋刻苦,博学多才而又谦虚谨慎。孟德斯鸠心地

善良,品格高尚,极富人情味;关心人、爱护人是他的本性。他有一句名言:“在这个世界上,好人不光为自己活着,只有那些庸人才光想着自己。”

(二)《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述

《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划时代的作品,它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又是到孟德斯鸠那个时代为止最进步的一部政治理论著作。在内容丰富的著作中,作者全面、系统、明确地阐述了自己的哲学、社会学、法律、经济和历史观,揭露和批判了封建专制制度和反动的天主教会,反对和抨击了形形色色的反动的王朝战争。该著作的影响也是十分深远地,对康德、谢林、黑格尔等思想家均产生过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它也为世界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美国独立战争以及美国宪法的分权理论都受到它的影响;法国大革命甚至中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也离不开它的教诲。

全书六卷共31章。第一卷八章,第一章主要从总体上给“法”下了定义,二至八章讨论的是法与政体关系。第二卷论述的是自由问题,主要是法与政治自由的关系。第三卷论述的是法与地理因素的关系。第四卷论述的是法与贸易、货币等经济因素以及人口的关系。第五卷论述的是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第六卷主要论述的是法国法的起源以及法国古代法。从内容上来看,《论法的精神》主要是对专制主义的揭露和批判,孟德斯鸠认为专制主义与法律是格格不入的,用阐明法之真谛来抨击专制主义与无形。从著作的内容上看,涉及了孟德斯鸠在政治、经济、法律以及社会等方方面面的世界观和价值取向,包括,其辩证的宗教观点、

重视历史又不忽略现实的社会学观点、颇有见地的“地理决定论”、以理性为基础的法学理论和法治思想、对后世影响极为重大的宪政思想(君主立宪思想和三权分立学说)、提倡节俭重视贸易的经济思想、符合现代国际法精神的战争与和平的观点、人生而平等的人道主义思想,除了上述种种之外,著作中还有孟德斯鸠关于教育问题和尊重妇女问题的论述。

二、《论法的精神》对法与政体的解读

(一)“政体”的辞源

政体,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指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管理政权而采取的政权组织与管理方式,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宏观架构。《法学辞源》对“政体”一词的解释为:“政体(1)施政的方针要领。(2)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①在《论法的精神》英文版中,使用的是government一词。而我们现在多数时候将government一词翻译成“政府”,所以我在这里想多说几句。我们知道,现在提“政府”,一般是两个意义上,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二是代指“国家”,主要用于外交等场合。所以,政体和政府是有区别的。由于我们从小学习英语时,一般只学习了government一词“政府”这个词义,而不知道它还有“政体”、“统治”等多个含义,所以在许多时候翻译出现了偏差。

(二)第一卷中是法与政体的关系

在第一卷中,孟德斯鸠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他以大量的史诗细致入微地论述了法律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在人类长河中留下的印记,富有哲理地分析论证了不同政体的国家对法律的理解、运用和具体实施过程,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并就此引发出三种政体原则与教育、立法、民法刑法、奢侈和节俭的社会风尚等社会机制和现象之间的关系,引人深思。

首先第一章是“一般的法”,该章是第一卷的总括,更是全书的总则与导言。在本章之初孟德斯鸠就提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②孟德斯鸠将法的定义最终落脚于各种事物的关系上,让法得以客观化,变得可探索、可分析,这就与人的理性结合了起来;然后,孟德斯鸠提出,上帝有上帝的法,人有人的法,动物有动物的法,而这些法,是一个“根本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在这里,体现出了孟德斯鸠的理性主义。然后,孟德斯鸠将法非为两大类,一是自然法,这可以说是孟德斯鸠“想象的”人类早期社会的法;二是实在法(positive laws)即通过考查人类社会发展以及人与人、

①李伟民:《法学辞源》,黑龙江出版社1994年版,第842页。

②[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页

国与国之间的法。孟德斯鸠认为存在一个“根本理性”,而万事万物都具有自己的性质,并与这个根本理性存在着关系,而各事物之间也存在着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孟德斯鸠是具备一定唯物主义精神和世界观,因为他选择从客观存在出发来考察似乎不可捉摸的法。

随后第二章开始的论述主要是围绕政体展开的,二三章论述了政体的分类和性质,孟德斯鸠就将政体分为三种并给出了各自的定义:共和政体,即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即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君主要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即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共和政体又可分为两种,一是民主政体(democracy,书中译为民主政治),即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共和政体;二是贵族政体(aristocracy,书中译为贵族政治),即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共和政体。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孟德斯鸠在此书中其实将政体分为三大类、四小类。而这些政体的定义,也就是这些政体的性质所在。

在明确了政体分类之后,孟德斯鸠探讨了每种政体应该具有的基本法律和原则,如对于民主政体,孟德斯鸠提出了六条基本法律:一是“建立投票权利的法律”;二是“人民指派自己的代理人——官吏”;三是选举权人(或说人民)的等级划分;四是“选举的方式也是一种基本法律”,而民主政治的选举方式应该是抽签;五是“规定投票方式的法律”,民主政体下,法律应规定人民的选举应当公开;六是“只有人民才可以制定法律”。在民主政体下,“品德”③是国家的动力或者说原则。这一点孟德斯鸠在本书的“著者的几点说明”里曾专门提到。从该卷的第四章开始,孟德斯鸠基本是在每一章论述一个问题,而这些具体问题的论述,都是根据每种政体的性质而“自然”推导出来的。孟德斯鸠仅仅围绕这三种政体的性质与原则,与立法、司法、贸易等等具体问题相结合,全面、深入而细致地探讨了政体下各方面法律的创设问题,丰富具体地阐释了法与政体的关联性。

最后一章阐述了三大种、四小种政体的腐化。对于民主政体,不平等和极端的平等都会使人们丧失平等精神,然后共和国就会失去品德,人们变得贪婪、追求欲望的满足,共和政体也就不复存在了。不平等会使民主政体变成贵族政体或

③此处的“品德”指的是政治上的品德,而非一般生活意义中的品德,这种政治品德,就是要遵守法律,负担国家和社会责任

君主政体,而极端的平等会使变为专制政体。所以,民主政体的法律应防止这两种情况的出现,法律的作用于此体现。而对于贵族政体而言,其腐化的标志是“贵族们的权力变成了专横”,所以,贵族政体的法律应使贵族对于掌权常感到辛苦,要时刻抱有“外患”意识,有所畏惧。在君主国,当君主逐渐剥夺团体的或城市的特权的时候,君主政体也就腐败了。因为特权是荣誉的来源,也是荣誉的归宿。另外,当君主事必躬亲的时候,君主政体也就快毁灭了。这些情况都会使君主政体滑向专制政体。而对于专制政体来说,它是一直在腐化的,因为它的原则是不断腐化的,这个原则在性质上就是个腐化的东西。对于别的政体而言,只有某些特殊的偶然变故导致其原则的破坏,才会引起政体的灭亡,但对于专制国而言,它的灭亡是必然的,因为它一直在腐化,而它的维持是困难的,“只有气候、宗教、形势或者人民的才智等等所形成的环境迫使它遵守一定秩序,承认一定规则的时候,才能够维持”。④然后,孟德斯鸠提出,要防止政体腐化,就要尊重、运用好法律。而法律的运用,不是机械地制定、运用规则,而是要理解法的原则和精神。因为,如果人们能够很好地理解并遵守法的精神和原则,那么即使具体的规则出现问题,也会被运用好,即“坏法”导致好结果;而如果人们不了解、遵守法的精神和原则,那么即使良好的法律规则也会被用坏,即“好法”导致坏结果。所以,对于法的精神、原则的理解和遵守,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这并不是否定规则的作用,更不是让人们不遵守规则。而是告诉人们遵守规则的前提和方法。

④[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78页

三、《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起源于洛克的二权分立学说,在历史上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它突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根本内涵和价值,突出了法治原则,成为现代法哲学理论的渊源和近现代宪政制度的根本原则。

在著作的第二卷,孟德斯鸠重点论述了自由的概念、法律自由与政体的关系,他将国家政体的权力归结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对外交往权)和司法权,并通过英格兰实行“三权分立”的经验以及罗马等国家行使三种权力的教训,从正反两方面深刻论述了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又不可相互替代。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民众、社会团体、政党等社会阶层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等重大问题。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是一个有法律的社会,一个公民在一个国家有自由只不过是说他可以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也就是说公民的自由就是有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进而提出了公民政治自由的概念:“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孟德斯鸠对自由民主政体的讨论,字里行间都会流露出对专制主义的厌恶和批判,任何与愚昧、残酷、恐怖、落后的字眼总能和专制联系起来,让我们不得不称赞:“不愧是启蒙运动时期反对专制的斗士”。在极力提倡自由民主的政体,又时刻保持冷静,警告人们,民主有自己的界限,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肆意妄为就是自由,自由是有限的自由,权力是有限的权力,正如其所言:“即使是赔礼,如果过分了,也不是人们所追求的东西,适中往往比极端更适合人类。”我再次深刻地体会到自由真的是相对的,都说人人享有自由,人人平等,如果说人人都有发言权才是民主的话,只能引起社会的混乱。比如说让人民拥有立法权和审判权,这极为可怕,也就是说,并不是什么权力否赋予人民才是好的,人民有时候也会实行暴政。三权的运用必须互相牵制,任何一方过于强势都会造成社会的动乱和国家的不稳定,而最终为此买单的只能是人民。受压迫的人民,但有时让人无奈的压

迫者也是人民。

孟德斯鸠认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而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和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⑤在阐述了上述三种权力应当分立的同时,孟德斯鸠进一步指出三种权力的正确配置:司法权——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应该是完全独立的,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立法权由国会掌握,行政权由总统掌握,但总统不对国会负责,而是对宪法负责。同时,孟德斯鸠明确地阐述了制衡的原理。他认为,“制约”和“均衡”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所谓“以权力约束权力”,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这就是为资产阶级设计了一个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依法治国的完整方案。依照这一方案,不仅使资产阶级国家机关的分工理论化了,同时使立法和法律程序发生了历史性的革命变革。既然立法权属于议会,即可通过议会把资产阶级的意志集中表现为法律,这就一改从前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言出法随”的封建专横,从立法形式上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程序。

在适用上,孟德斯鸠认为,不仅君主立宪政体应该实行分权,即使是共和制也应该实行“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原则,否则,任何国家都有腐化和倒向专制的可能。这不仅为反对封建专制提供了思想武器,而且为防止从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倒退到专制制度增设了一道障碍。

⑤[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03页

四、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在著作的第三卷中,孟德斯鸠用了整整五章的巨大篇幅来论述法律和气候土壤的关系,并用一章来论述法律和民族精神、风俗、习惯的那些原则的关系。他认为,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和居住地域的大小,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和精神面貌以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如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换言之,立法者的责任就是在认真研究分析这些特点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法律,使其精华的发扬光大,糟粕得到抑制或摒弃。

在十四章中孟德斯鸠就明确指出其对气候环境研究的结论: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情感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别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在本卷的最后,孟德斯鸠还指出法律和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相联系,法律的制定需要适应这些风俗、习惯。他指出:“对于那些从未习惯享受自由的人,甚至连自由也好像是不可容忍的。同样,新鲜的空气有时候对那些居住早沼泽地带的人们,是不愉快的东西。”法律与风俗是相互影响的,一方面,法律影响风俗,如立法机关能够是人民对于别人所给他们的恶劣印象有所改变,并且能够是人民的急躁心情平静下来,体现了立法对人民心理的影响;再如一个民族居住在一个岛上,人民有较高的自由,不喜欢征服别人,所以在那里,人们认为军人是属于一种有用的但总是危险的职业;甚至认为军人的服役时国家的累赘,体现的是法律对习惯的影响。另一方面,风俗影响法律,孟德斯鸠指出:当一个民族有良好的风俗的时候,法律就是最简单的。我们可以这样去理解:良好的风俗可以起到法律的作用,当风俗改变时候,立法者也就应该有相应的改变以适应改变的风俗,当某种风俗消失的时候,法律也就应该废止。孟德斯鸠又通过几个例子进一步来说明:监护权的问题(第二十四节);罗马法

关于结婚馈赠的问题(第二十五节);休婚(第二十六节),这几个例子均论证了风俗对法律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地理决定论”让人印象深刻,不仅是因为经典的论述、新颖的观点,还有他的实证主义精神。我们纵观这部分的论述,不难发现他的论述都是以在大量的事实材料为基础的,是建立在他坚持长期的搜集积累材料,以及对自然、社会探索研究的基础之上的。

五、结语

看完这一部书之后,猛然清醒了许多,对于世界,特别是人类世界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我明白了原来人类社会也会存在一种普遍的真理和理性,这种理性和真理只有在一个健康的土壤中才会真正茁壮的生长。我们现在已经有了阳光,我们需要做到的,就是用自己的一切去培育出这种健康的土壤,让我们自己也可以在孟德斯鸠几百年之后得到我们自己的理性果。对于这样一部内容丰富、内涵博大精深的鸿篇巨制,仅仅靠这样一个多月的研读是不够的,笔者也认识到,仅仅从以上几个方面来认识它、解读它也是粗略的。在以后的学习中,希望通过细细品味和咀嚼书中的文字来较为全面地读懂《论法的精神》、读懂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000字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000字 “法是源于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读《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开篇的第一句话。世间万物都有自己要遵循的法则,也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律。上帝创造世界,保护世界,熟悉世界,是因为他制定了规则,是因为他有智慧和权力。而“造物主”是人类的信仰,是希冀。所以,在这个世界之外如果要创造另一个世界,那这个世界不是永恒不变,就是灭亡。创造看上去是一个简单的事情,但是永恒不变的规律和法则则是维持它运作的基本条件。规律无处不在,如果没有规则,这个世界将无法继续存在。在法律创制之前,就有了公平的关系。如果说人被成文法所规定的外,就没有公正了,那就是说,在圆还没有被画出之前,所有的半径都不相等。人在制定公正的法律之前,公正就已经存在并以确定了关系。但是不是说只能世界和物质世界管理的一样。同时,在兽类和植物相比较,兽类由于生理快感的诱惑,保持了它们的个性。所以,它们并不是完全地遵守自然法律。兽类没有人类的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优点。兽类没有人类所拥有的希望,也就不存在有期望。没有期望就失望,就不会有忧虑和恐惧,也没有烦恼。同时,没有欲望,它们就能很好的保护自己,对它们来说欲望只是为了繁衍。自然法,顾名思义是在人类出现之前就有的法则。不是人类而经营,是源自生命的本质。自然法使得人类的脑海里树立起“造物主”的概念。是让人类获取知识而不是有多少现成的知识。在远古时期,人类会出去觅食,是自然法的原则;遇到危险想要逃脱,是自然法的规则;畏惧大自然,是自然法的规则;诱捕小动物,逃避大动物,是自然法的规则。而有了社会以后,人类置身于社会,彼此平等的观念逐渐消失,争斗开始。每一个国家拥有自身的力量,而国与国之间又想要得到彼此的东西,这样战争就出现了。战争出现,伤害的不只是人,还有基础设施。然而战争总要被规避,总要完结。就这样,为了减少伤害,人类制定了法律,规定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行为准则,与其在伤害中疗伤,还不如一开始就没有伤害。在这其中,意志是很重要的连接方式。意志的一致性使得个体力量得以联合。法律的力量得以连接。而支配人类的行为的的法律就是人的理性。只要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是否有危害他人的行为,能够替人着想。就能真的做到守法。而国家的法律还应该和自然状况相连接。但是他们彼此的联系又是密不可分的。而政治法和民事法也没有分开的必要。法律的精神不在于它在哪一个领域,而在于他说产生的影响是否能够够真正的使各个事物涉及其中。使得其互相相依,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制约人的行为。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内容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影响深远。《论法的精神》是他伟大的作品,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最近有幸拜读了这一著作之后,有了许多体会和心得,下面我就这部著作谈谈我的感受,愿与大家作为分享。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一、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是与伏尔泰(1694-1778)、卢梭(1712-1778)齐名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出生在一个贵族世家,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了其伯父波尔多议会会长的职务,并依遗嘱承袭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这个称号也就同时标记着他的贵族世家的身份。他既好学,又有雄厚的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阅读资料,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重要的著作。他作为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二、写作背景: 此书出自孟德斯鸠时代,也就是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此时政治法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制发展到最高峰正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也就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风暴席卷法国的前几年。当时的法国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专职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其余则是“第三等级”,包括各阶层的居民,其中除了

资产阶级和农民之外,还有手工业者和尚未形成为独立阶级的手工工厂工人。这是法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无所不用其极。加上长期的战争、饥饿,疫病,真是民不聊生。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说明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三、内容概要: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上、下两册,四个部分,共三十一章内容,包含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分。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的规律。孟德斯鸠的思想被资产阶级用作反封建、反暴政的武器,孟德斯鸠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被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采用。孟德斯鸠最大的影响在于他的思想成为资产阶级世界基本社会理论——“宪政论”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对中国民国时代的的宪法和法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四、读后感: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一)政治方面的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其一,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

论法的精神 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代表作,它不仅是一部介绍法学的书,还是一部介绍各国风俗习惯的书。《论法的精神》的作者孟德斯鸠是波尔多高等法院前庭长,法兰西学院院士,普鲁士王家科学与文学院士,伦敦王家学会会员。他从二十岁开始就为《论法的精神》准备材料,并且外出游历,经历二十年,他才完成了写作。他在游历的时候考察了各国的物质和精神,研究各国的法律和体制。《论法的精神》表面混乱但是内部结构清晰,它可以让读者深入地了解作者的意图和他的思想。《论法的精神》曾经被人指责,但是那些人只是引出了《为<论法的精神>辩护》并且让孟德斯鸠再次赢得了荣誉。《论法的精神》全篇很长,我只看完前五章,并在此谈谈我的感受。 《论法的精神》中,做着先介绍一般意义上的法,然后作者把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且把各个政体分开论述他的性质,原则,教育法和立法的原则。 作者认为法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第一章一般意义上的法),并且指出了人作为一种智能存在物,有自己创造的法则,也有不是他自己创造的法则。人有时会忘掉自己是谁,当人忘记自己是谁的时候就需要借助道德来规范自己,同时人也会忘记他人,这就需要法律来规范他们的义务。作者把法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法,一类是人为法。人为法又包括万民法(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政治法(治人者与人者的关系)和公民法(全体公民的关系)。法的种类虽然很多,但是每种法只适用于特定的国家,不同国家适用的不完全相同。 而自然法是人在社会组成之前所接受的法,书中介绍了其中四条:1、把造物主的观念灌输给人们2、设法填饱肚子3、两性之间互献殷勤4、有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愿望作者在“人为法”这一节还提出了“法的精神”的概念,即“法的精神”就是法与各种事物可能发生的关系,包括物质条件和各种事物的秩序。 论法的精神中还论述了三种政体以及各政体中“法的精神”。君主政体是有一人依固定和确定的法律单独执政的政体,它的原则是君主执掌最高权力,并依据法律行使权力,君主政体的动力是“荣宠”。君主政体的教育法也以荣宠为目标,荣宠不禁止阿谀奉承,也允许权术,而且它要求在教育方面讲求礼节,这不只是源自出人头地的欲望,也是基于一种尊重。允许的教育内容也是培养出拥有君主政体要求的美德和品质的君子。荣宠不仅约束公民,也约束君主,即君主不能要求人们做有损荣宠的事情。在君主政体下,国家较为稳定,政体较为巩固,主政者人身较为安全,过激的行为很罕见。但是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应该促进可能发生的一切贸易,并整饬征收赋税的方式,让臣民在免遭灭顶之灾的情况下满足君主及朝廷永无止境的需求。 孟德斯鸠反对专制,在《论法的精神》第一编第二章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第四节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中提到“由于专制政体带来了无穷无尽可怖的祸害,所以只要能遏制专制主义,即令是弊端,也是一种好东西。”虽然孟德斯鸠反对专制,但是他还是详细介绍了专制主义。专制政体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既无法律又无原则,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行使权力的只有一个人,受命替他行使权力的也只有一个人。所以设立宰相是最简便可行的方法,在专制国家中,设置宰相是一条基本法。在专制政体中,人们对君主产生畏惧。由于专制政体下君主的无限权利全部转交给受他委托的那些人,为了防止一些不同凡响的人造反,就必须以畏惧窒息一切勇气,扑灭野心于萌芽状态。专制政体的教育旨在降低心态,是奴役性的教育。在专制政体中,知识招致危险,竞争足以惹祸,专制政体的教育窄而又窄,它先把人培养为不良臣民,再把他们培养为奴隶。在专制政体中保存国家不过是保存君主而已,要保存国家也必须先保存军队。君主专制国家都有王位继承法,这让君主的弟兄们既是国王的奴隶又是他的对手,在那里只有实际上的国王,并没有法律上的国王。

弹塑性力学总结汇编

弹塑性力学总结 弹塑性力学的任务是分析各种结构物或其构件在弹性阶段和塑性阶段的应力和位移,校核它们是否具有所需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寻求或改进它们的计算方法。并且弹塑性力学是以后有限元分析、解决具体工程问题的理论基础,这就要求我们掌握其必要的基础知识和具有一定的计算能力。通过一学期的弹塑性力学的学习,对其内容总结如下: 一、弹性力学 1、弹性力学的基本假定 求解一个弹性力学问题,通常是已知物体的几何形状(即已知物体的边界),弹性常数,物体所受的外力,物体边界上所受的面力,以及边界上所受的约束;需要求解的是物体内部的应力分量、应变分量与位移分量。求解问题的方法是通过研究物体内部各点的应力与外力所满足的静力平衡关系,位移与应变的几何学关系以及应力与应变的物理学关系,建立一系列的方程组;再建立物体表面上给定面力的边界以及给定位移约束的边界上所给定的边界条件;最后化为求解一组偏分方程的边值问题。

在导出方程时,如果考虑所有各方面的因素,则导出的方程非常复杂,实际上不可能求解。因此,通常必须按照研究对象的性质,联系求解问题的范围,做出若干基本假定,从而略去一些暂不考虑的因素,使得方程的求解成为可能。 (1)假设物体是连续的。就是说物体整个体积内,都被组成这种物体的物质填满,不留任何空隙。这样,物体内的一些物理量,例如:应力、应变、位移等,才可以用坐标的连续函数表示。 (2)假设物体是线弹性的。就是说当使物体产生变形的外力被除去以后,物体能够完全恢复原来形状,不留任何残余变形。而且,材料服从虎克定律,应力与应变成正比。 (3)假设物体是均匀的。就是说整个物体是由同一种质地均匀的材料组成的。这样,整个物体的所有部分才具有相同的物理性质,因而物体的弹性模量和泊松比才不随位置坐标而变。 (4)假设物体是各向同性的。也就是物体内每一点各个不同方向的物理性质和机械性质都是相同的。 (5)假设物体的变形是微小的。即物体受力以后,整个物体所有各点的位移都小于物体的原有尺寸,因而应变和转角都远小于1。这样,在考虑物体变形以后的平衡状态时,可以用变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院(系)名称 专业班级 学号 学生姓名 2016年10月14日 早在中学时代,在老师的推荐下曾拜读过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的大作—论法的精神,那时只是粗浅的看了看。来到大学后,重读此书,受益匪浅,由衷的被这位法学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的著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细读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孟德斯鸠与以往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公正的价值理念。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是由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所写的社会学巨著。这本书原著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一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但是此书在当时触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甚至被巴黎大学列为禁书。 本书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①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②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英国范例。③地理与政治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④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⑤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学说。⑥一般性结论。 我选取了关于三权分立学说的11章、12章进行了精读。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给我的一个感觉就是,这本书虽然深刻但是不枯燥。因为孟德斯鸠写这本书,提出有关政体,有关分权学说,以及有关法律与地理以及其他因素的关系时,并不是一直大段的去叙述这些道理,而是通过历史给人一种很直观的感受。也许会有人觉得孟德斯鸠的这本书充满了经验主义,很多都是表象。而我觉得,这恰恰是值得思考的地方,通过这些历史来了解孟德斯鸠真正的思想内涵。 在十一章中,孟德斯鸠以英格兰为例提出了他所想的三权分立学说。并且根据第一卷中他所划分的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分析了其中的权力关系。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孟德斯鸠指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立法机关定期开会,除此之外还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人民为资产阶级和贵族。平民院享有创议权,贵族享有否决权。贵族院由世袭产生,平民院由选举产生。行政权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它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由国王掌握。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具有独立性,应由法院和陪审官会使。如果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农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他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自己在上高中的时候,历史书上曾经讲到过美国的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这正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灵活运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不仅成为了美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指导思想。在民国初期,严复曾经翻译《论法的精神》一书,并且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这种有很多三权分立学说影子,并且孙中山根据这个学说提出了加入了自己的思想,提出了五权宪法学说。但是为什么现在三权分立不能在中国实施呢?上堂课老师讲到了政治权利,政治自由,有时候看到美国的大选,自己会有种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哪去了的感觉。中国为什么采取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呢?感觉三权分立也很合理,行的通啊。但是,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它比三权分立更适合中国。

材料力学读书报告

《材料力学(1)课程读书报告》 《材料力学》这门课程是研究材料在各种外力作用下产生的应变力强度、刚度、稳定和 导致各种材料破坏的极限。《材料力学》是设计工业设施必须掌握的知识。与理论力学、结构 力学并称三大力学。 《材料力学》《材料力学》是一门技术基础课程,是衔接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的桥梁课程。 是理论研究和实验并重的一门学科。是固体力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是研究可变形固 体受到处荷载力或温度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力学响应的一门科学,是研究构件在受载过 程中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问题的一门学科。它是门理论研究与工程实践相结合的非常密切 的一门学科。 材料力学的基本任务是在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的安全要求下以最经济的代价。为构 件确定合理的形状和尺寸选择适宜的材料,为构件设计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和计算方法解决 结构设计安全可靠与经济合理的矛盾。 在人们运用材料进行建筑,工业生产的过程中,需要对材料的实际随能力和内部变化进 行研究这就催生了材料力学。在材料力学中,将研究对象被看作均匀,连续且具有各同性的 线性弹性物体,但在实际研究中不可能会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材料,所以须要各种理论与实际 方法对材料进行实验比较,种材料的相关数据。我们一般通过假设对物体进行描述,这样有 利于我们通过数学计算出相关的数据,有连续性假设,均匀性假设。各向同性假设及小变型 假设等。 在材料力学中,物体由于外因而变化时,在物体内部各部分之间产生相互作用的内力以 低抗这种外因的作用,并力图使物体从变形的位置回复到变形前的位置,在所考察的截面某 一点单位面积上的内力称为应力。既受力物体内某点某微截面上的内力的分布集度,应变指 构件等物体内任一点因各种外力作用引起的形状和尺寸的相对改变(变形)。当撤除外力时固 体能恢复其变形的性能称为弹性,当撤除外力时固体能残留下来变形的性能称为塑性。物件 在外力作用下抵抗破坏的能力称强度。刚度是指构件在外力作用下抵抗变形的能力。 研究内力和应力一般用截面法,目的是为了求得物体内部各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力。轴 向拉伸(压缩)的计算公式为 ??fn 。?为横截面的应力。正应为和轴力fn同a 号。即拉应力为正,压应力为负。 原理:力作用于杆端的分布方式的不同,只影响杆端局部范围的应力分布影响区的轴向 范围的离杆端1~2个杆的横向尺寸。 《材料力学》在建设工程中有着之泛的应用。在桥梁,铁路,建筑,火箭等行业中起到 很重要的作用。如武汉长江大桥的设计,桥墩主要承受来自两侧浮桥本身的重力,桥面上生 物的重力,钢索主要受到拉力一方面是桥身以及桥面物体它们的自重。另一方面是钢索自重, 在这两个比较大的力的作用下钢索处于被拉伸状态。 《材料力学》研究的问题是构件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所研究的构件主要是杆件、几 种变形形式包括拉伸压缩、剪切、弯曲和扭转这几种基本变形形式。研究《材料力学》就是 解决在工程中研究外力作用下,如何保证构件正常的工作的问题。因此,材料力学是我们在 设计建造工程中起着相关重要的作用。篇二:弹塑性力学读书报告 弹塑性力学读书报告 本学期我们选修了樊老师的弹塑性力学,学生毕备受启发对工科 来说,弹塑性力学的任务和材料力学、结构力学的任务一样,是分析 各种结构物体和其构件在弹塑性阶段的应力和应变,校核它们是否具 有所需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寻求或改进它们的计算方法。 但是在研究方法上也有不同,材料力学为简化计算,对构件的应 力分布和变形状态作出某些假设,因此得到的解答是粗略和近似的;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张燃 在《论法的精神》这一鸿篇巨制中,孟德斯鸠先生对法律和政体、风俗、气候、地理、民族精神、宗教信仰等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孟先生认为,法律的制定应当把上述因素看作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他认为,制定法律,必须首先理解法的精神。基于法律的精神,才能让制定出适合一定的时间、地域和民族的优良法律。同时,孟先生主张积极地创立法律,主动去适应客观条件、风俗、宗教和地理环境等等。本书从各个方面,以法为中心,阐述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透过这些关系来看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 孟先生把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政体、专制政体和君主政体。三种政体中执掌最高权力的人是不同的,而得以鲜明地区分开来。共和政体的原则是美德,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宠;这种归纳是从整体上入手的,并不代表其中的每个人都有美德或者充满畏惧或者都有荣宠。不同政体的国家公民享有不同程度的政治自由。所以,如何建立自己的国家是人们慎重考虑的一点。孟先生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必须独立,正如孟先生所说“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担心君主或者议会可能制定一些暴掠的法律并暴掠地执行。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这就是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所以,必须以权制权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通过统筹协调,将自由变成每个人的权力。但是,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做法律允许的任何事。 对一件往事的感悟 在中国,前不久在网络上有一个热火朝天的讨论,即关于是否应当将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定为死刑。网络上的意见几乎是一片倒,大多数人都认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这种令人深

论法的精神

永不落架的书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杰出的思想,每个时代都会产生一些比大众对真理的形态看得更清楚的人物。美国思想家,诗人埃默森说:“从所有文明国度里精挑细选出那些最具智慧、最富机趣的人来陪伴你,然后再以最佳的秩序将这些选择好的伴侣一一排列起来。”在网上搜索要了解法学,应该首先读的书,映入我眼帘的即是这本最经典的著作,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拜读后,受益匪浅,我不禁感叹:“不愧为法学经典”。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它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现在读来这些详细的有关立法的记录,几乎达到了面面俱到,考虑到了所有影响法的精神的因素,是一本教化人类的指导性著作。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四卷,共三十一章内容,包含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分。开宗明义,法是从客观存在物的本质中推导处理的必然关系,是处理与协调人与客观存在物之间关系。所以所立的法律必须要起到协调这些关系的作用,而这些关系与国家的政体选择以及自然状态,譬如与气候的冷热,土壤的品质,国土的面积,人口的多少,人民所从事的活动,风俗习惯、

宗教等息息相关,所以在立法时便要考虑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特殊性,同时还要考虑法律内部之间的关联性,这便构成了“法的精神”。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我们从书中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在各个方面的详细调查与研究,贯穿古今,结合对货币和经济的研究,使整部作品更加内容丰满,更提高了其研究价值。 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说起孟德斯鸠,身为理科生也一定可以第一个想到他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当然三权分立制度也在本书中占有极大的部分,书中对于三权分立是这样解释的: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有利于防止独裁统治的出现,、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孟德斯鸠还把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部分,人为法又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他认为,人为法富于普遍性;政治法使人类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是法国著名的法学家、社会学者----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的代表作,他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论法的精神》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的论述和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 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一、《论法的精神》阐述的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性论 理性论是孟德斯鸠政治法律哲学中最基本的理论。他不但将科学与神学加以区分,而且将上帝和人截然分开。以其鲜明的战斗性向欧洲愚昧的神学主义发起了猛烈地进攻,具有伟大的历史使命感。何谓法?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序中说“我的原则不是我的成就,而是从事物性质中推演出来的”。从这一根本的观点出发,他在第一章便开宗明义的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自然本性,这种自然本性与自然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孟得斯鸠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开篇便提到了法与存在物的关系。他坚定地认为,法是由存在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认为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孟德斯鸠的这个观点从一开始就给予了法律崇高的地位,法律不再仅仅是统治者说使用的一种工具,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用来约束人的一个条文,而成为了同自然法则具有一样高度的真理。孟德斯鸠把法看做是人类社会的定理,这些定理同理科中的公理是相同性质的,只不过理科真理作用于自然科学领域,而人类社会的定理作用在人类当中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 (二)、“地理”说 (1)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

自由在刑法中应有之义-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自由在刑法中应有之义 ———关于定罪和量刑的思考 “自由是现代价值观的核心。自由不仅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念,也是马克思主义和其他与自由主义不同的社会政治理论核心价值观。”①自由一直是人类所所追求的目标,自由价值在法律价值体系处于最高的价值之一。其作为一种价值理想,是法律的灵魂。正义的法应当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既要保障人的充分自由;同时,也要限制人的一定自由。质言之,法律一方面要维护和保障人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自由又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应该是“自由的法”。 卢梭曾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一词,在拉丁语的意思是从束缚中解放出来。自由相对于外在障碍而言,无处在障碍的束缚,即无自由问题的存在。②孟德斯鸠在阐述自由时无不感概的说到“没有一个词比自由的含义更多,并以更多的方式影响人的精神。”自由一词微言大义,我们很难为自由寻求一个统一的没有分歧的定义。但是,我们似乎可以从社会和时代的发展潮流中找出自由的基本内涵。自由和平等是人权最基本的精神内核,维护和保障人权是当今世界面临巨大的挑战,发展和保护人的权利自由也是刑法的应有的重要任务。笔者以为孟斯鸠认为人的自由蕴涵着哲理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即“就哲理而言,自由就是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是自己认为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或者至少是自己认为享有安全。”我们生活在人类社会集体中,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的,如果一个人的自由可以凌驾于另一个人,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剥夺他人的财产,甚至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而不受处罚,没有依据的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不受处罚,那么我们的社会将永无宁日,人的生存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人的自由是互相依赖的,为了人类的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人的自由必须受到来自法律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又不能是没有边界的无限的限制,只要人在社会生存的过程中没有损害或者侵害到他人的利益和自由就应该得到保障的。孟德斯鸠在阐述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时颇有意味的提到,在每一种政体中,特别法既能帮助也能伤害每个国家可能采用的原则。孟德斯鸠很是钟情于刑法对自由的保障,提出了公民自由主要依赖优良的刑法的重要命题。然而刑法的日臻完善并非一日之功,我们似乎并非总是在刑法中找到自由。自由是在不断更新的刑法中获得,依赖可靠的不断更新的刑事规则实践中获得自由。如果刑法对每一种刑罚的确定都是以罪行的特殊性质为依据,那就是自由胜利。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刑法的目的应当是保护和扩大人的自由,但是刑法目的的实现需要一个复杂的规范和评价过程。简而言之,刑法首先要确定什么是犯罪,然后再确定怎么样处罚犯罪,我们意识到依据什么精神来定罪和量刑的刑法更有利于人的自由。笔者以为一部刑法典是善法还是恶法与这种精神有关。在刑法领域上,刑法应当承担自由保护功能和自由保障功能双重任务。事实上,刑法也确实担当起了这种任务。所谓善法之治,说的就是法律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用孟德斯鸠的话就是,在一个拥有最佳法律的国家里,即使是一个死刑犯的人,其自由的程度总是要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 综上,我们认为刑法中关于犯罪的定罪和量罪所依据的原则或标准应当符合人的自由,即犯罪的定罪和量刑要有利于自由。这样的自由才是具体的,人们是可以看得见的,而不单单是刑法哲学的概念。这样只有出发于犯罪本质问题去中寻找刑法的自由。现实犯罪是比较繁杂的,我们知道需要以一定的标准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型,同时进一步对各类犯罪进行以及各类犯罪中具体犯罪进行合理

弹塑性力学读书报告

应用弹塑性力学读书报告 刘艳 10076139019 河北工程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 摘要:弹塑性力学是研究可变形固体受到外力作用或温度变化的影响而产生的应力、应变和位移及其分布变化规律。它由弹性理论和塑性理论组成。弹性理论研究弹性体在弹性阶段的力学问题,塑性理论研究经过抽象处理后的可变性固体在塑性阶段的力学问题。弹塑性力学就是研究经过抽象化的可变性固体,从弹性阶段到塑性阶段、直至最后破坏的整个过程的力学问题。 关键字:弹塑性力学弹性阶段塑性阶段假设求解方法弹塑性力学是固体力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研究可变形固体变形规律的一门学科。研究可变形固体在荷载(包括外力、温度变化等作用)作用时,发生应力、应变及位移的规律的学科。它由弹性理论和塑性理论组成。弹性变形阶段是指当外力小于某一限值(通常称为弹性极限荷载)时,在引起变形的外力卸除后,固体能完全恢复原来的形状,这种能恢复的变形称为弹性变形,而固体只产生弹性变形的阶段称为弹性阶段。塑性变形阶段是外力一旦超过弹性极限荷载,这时再卸除荷载,固体也不能恢复原状,其中有一部分不能消失的变形被保留下来,这种保留下来的永久变形就称为塑性变形,从而这一阶段就称为塑性阶段。弹塑性力学也是连续介质力学的基础和一部分,它包括:弹塑性静力学和弹塑性动力学。

塑性力学和弹性力学的区别在于,塑性力学考虑物体内产生的永久变形,而弹性力学不考虑;和流变学的区别在于,塑性力学考虑的永久变形只与应力和应变的历史有关,而不随时间变化,而流变学考虑的永久变形则与时间有关。工程上常把脆性和韧性也作为一种概念来讲,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固体破坏时的变形大小。若变形很小就破坏,这种性质称为脆性;能够经受很大变形才破坏,称为韧性或延性。通常,脆性固体的塑性变形能力差,而韧性固体的塑性变形能力强。 在塑性理论中,由于实际固体材料在塑性阶段的应力----应变关系过于复杂,若采用它进行理论研究和计算都非常复杂,因此,同样需要进行简化处理。常用的简化模型可分为两类:即理想塑性模型和强化模型。理想塑性模型又分为理想弹塑性模型和理想刚塑性模型。 在单向应力状态下,强化模型的特征如图0.2所示。强化模型又分为:线性强化弹塑性模型、线性强化刚塑性模型、幂次强化模型。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在初中历史课本里就在一起了,我被他们在各种场合成双出现的画面深深洗脑,以为孟德斯鸠一辈子除了折腾出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关系再无其他吸睛之点。读此书前也是做好了纯粹探究三权分立之神秘的准备,但,果然是我太年轻,书中涉及内容之广是我始料未及的,“三权分立”仅是充当限制权力滥用的一个理论工具,孟老并没有为其置留很大篇幅,亦无强调其地位有多重要的刻意。在我看来“三权分立”就像某首歌曲中一句广为流传的歌词,其经典地位并非作者有意为之,而是在于观众的评价罢了。其实《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著作,它涉及政治、法律、文化、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经济、军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了一幅广阔的思想画卷。因由孟德斯鸠在此书中第一次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又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此书也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孟德斯鸠并没有建立所谓理想国的念头,对于柏拉图口中的理想国亦无肯定评价。他不像孔子执着追求那单凭主观想象而构建的大同社会,而是客观分析在不同气候区、不同地理环境下、拥有不同大小幅员的国家适合哪种政体。因此在他心中最好的、可供所有国家仿效的政体是不存在的。建立能避免权力滥用的分权制约体系以及良好的法治才是他心之所往。 依照掌握国家权力主体的不同可将政体分类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和君主政体(最高权力掌握在部分人民——贵族手中);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依照固定和稳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的政体;专制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据反复无常的意志来进行统治的政体。 政体原则是维系政体运转的动力,各政体的原则是由政体的特点决定的。民主政体的特点是平等、自由、宽容、和平等,从表面看真真我们现在口口声声要追求的民主,但柏拉图对其的批判却让我看到了民主的另一面。柏拉图首先批判了民主制度下的过度自由。“在这种国家里,如果你有资格掌权,那你也完全可以不掌权;如果你不愿意服从命令,你也完全可以不服从,没有什么可以勉强你的……”而不顾一切追求自由的结果,破坏了民主的基础,导致了极权政治的需要,极端的自由其结果只能变成极端的奴役。接着批判了民主制度下的宽容:这种制度是宽容的,对我们建立的理想国时所宣誓的庄严原则是蔑视的。民主制度以轻薄浮躁的态度践踏所有这些理想,完全不问一个人原来是干什么的,品行如何,只要他转而从政时声称自己对人民一片好心,也就能得到荣誉和尊敬。而对于过度的自由,柏拉图挖苦的描述了这样一幅画面:父亲尽量让自己像孩子,甚至怕自己的儿子,而儿子也跟父亲平起平坐。教师怕学生,迎合学生,学生反而漠视教师和保育员。年轻人普遍的充老资格,与老一辈分庭抗礼,而老一辈则顺着年轻人,说说笑笑、态度谦和,像年轻人一样行事,担心被他们认为可怕可恨。在这种民主制度下,若不对自由进行限制,必然会产生灾难性后果以及民主制度的毁灭。法律是一个重要的限制手段,除此,人民的品德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人的品德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人的行为,如果人们品德败坏,自由就会沦为他们堕落和干坏事的工具。所以,为确保民主政体下人民的自由得到恰当运用,人民须具有一定美德。因而品德是民主政体的原则。当人们的品德普遍衰落时,其野心膨胀、私欲泛滥,把规则视为束缚,把谨慎视为胆怯,人们为所欲为,这时民主政体离毁灭已为时不远了。因此要想建立民主政体,首先要考虑人民的品德。在贵族政体中,人民不是政治活动的主体,因而不像民主政体那样强烈需要品德,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节制乃是一种权力分配,贵族政体下的节制指的是最高权力至少应由贵族全体掌握,而不应该掌握在某个或某些贵族手中。因贵族能较容易控制人民,但不容易抑制自己,如果把大权交给少数贵族,他们就会利用权力为所欲为,只有让贵族们共同掌握大权,相互制衡,才能避免贵族政治的堕落。共和国不适合广阔的领土,在一个庞大的共和国里,众多的财富会勾起人们贪婪的欲望,在共和国中,私人经营庞大金银宝库,国家利益被私有化了。人们开始相信,没有国家他们也是能幸福的,也许会更加幸福。伺候,他们甚至会认为,通过把子经济的国家引向灾难能够给自己带来财富和显赫。在君主政体中,人民的地位较贵族更低,故品德并非其原则,权力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亦不需节制,据其特点,荣誉是原则。专制政体中,君主只能依靠恐怖。

弹塑性力学学习体会

弹塑性力学读书报告 本学期我们选修了樊老师的弹塑性力学,学生毕备受启发对工科来说,弹塑性力学的任务和材料力学、结构力学的任务一样,是分析 各种结构物体和其构件在弹塑性阶段的应力和应变,校核它们是否具有所需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寻求或改进它们的计算方法。 但是在研究方法上也有不同,材料力学为简化计算,对构件的应力分布和变形状态作出某些假设,因此得到的解答是粗略和近似的; 而弹塑性力学的研究通常不引入上述假设,从而所得结果比较精确, 并可验证材料力学结果的精确性。 弹塑性力学的任务是分析各种结构物或其构件在弹性阶段和塑 性阶段的应力和位移,校核它们是否具有所需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寻求或改进它们的计算方法。并且弹塑性力学是以后有限元分析、 解决具体工程问题的理论基础,这就要求我们掌握其必要的基础知识和具有一定的计算能力。通过一学期的弹塑性力学的学习,对其内容总结如下: 第一章绪论 首先是弹塑性力学的研究对象和任务。 1、弹塑性力学:固体力学的的一个分支学科,是研究可变形固体受 到外载荷、温度变化及边界约束变动等作用时,弹性变形及应力状态的科学。 2、弹塑性力学任务:研究一般非杆系的结构的响应问题,并对基于 实验的材料力学、结构力学的理论给出检验。

这里老师讲到过一个重点问题就是响应的理解,主要就是结构在外因的作用下产生的应力场(强度问题)、应变场(刚度问题),整体大变形(稳定性问题)。 3、弹性力学的基本假定 求解一个弹性力学问题,通常是已知物体的几何形状(即已知物体的边界),弹性常数,物体所受的外力,物体边界上所受的面力,以及 边界上所受的约束;需要求解的是物体内部的应力分量、应变分量与位移分量。求解问题的方法是通过研究物体内部各点的应力与外力所 满足的静力平衡关系,位移与应变的几何学关系以及应力与应变的物理学关系,建立一系列的方程组;再建立物体表面上给定面力的边界以及给定位移约束的边界上所给定的边界条件;最后化为求解一组偏分方程的边值问题。 在导出方程时,如果考虑所有各方面的因素,则导出的方程非常复杂,实际上不可能求解。因此,通常必须按照研究对象的性质,联系求解问题的范围,做出若干基本假定,从而略去一些暂不考虑的因素,使 得方程的求解成为可能。 (1)假设物体是连续的。就是说物体整个体积内,都被组成这种物 体的物质填满,不留任何空隙。这样,物体内的一些物理量,例如: 应力、应变、位移等,才可以用坐标的连续函数表示。 (2)假设物体是线弹性的。就是说当使物体产生变形的外力被除去 以后,物体能够完全恢复原来形状,不留任何残余变形。而且,材料 服从虎克定律,应力与应变成正比。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500字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500字法律是我们行为的基准,也是我们的典范。对此我们对法律都有着怎样的认识呢?下面就是小编分享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一起来看一下吧。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着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着名法学着作。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读了这部着作觉得受益匪浅。 本着作共分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阐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着者在第一卷中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紧接着他又在书中阐释了各个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将民主政体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然后又分别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详细地阐释。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专制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着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他在这一章节中说民主政治的国家有一种强悍的原动力——品德。并且称民主国家中的执法的人要遵从法律并且承担责任。这些都在证明着这位启蒙思想家的伟大之处,他能够准确的总结民主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并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调节的范围比如品德。在这一卷之后的几章孟德斯鸠又阐述了教育法律与政体的适应,立法与政体

的适应,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最后概括总结了三种政体的腐化。其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在这一章中作者阐释了奢侈和奢华的由来,即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的存在,这一观点的提出让我不禁感叹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惊叹的智慧!而且在这之后这位大思想家还就中国限制奢华以及奢华之后的后果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中国人口规模十分之大,所以奢华在中国十分可怕,中国的君王要求臣民们男耕女织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乐的工艺。他还在其中提到了中国历代君王灭佛之事。此外他还指出历代君王无不是从艰苦起家夺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骄奢淫逸收场。他广泛的知识让人不得不钦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准确,即使是现代的史学家也是这样分析当时中国的情况的,而作为那个时代的孟德斯鸠就已经可以透彻的分析这一问题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着者首先论述了法律自由的相关问题,然后紧接着又引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的关系,并且还引入了英格兰和罗马法实行三权分立的教训详细阐述这三种权力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作者告诉人们: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关乎国家政体的巩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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